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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连横雅堂撰乡治志连横曰:古之治民也,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
士农工商,各有其业;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是故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乡万二千五百户也。
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
故其政不令而举,其教不劳而齐,其兵不养而备,其税不歛而足;此则乡治之制也。
连横曰:泰西之政,其知此道乎,故能强其国而富其民。
台湾当郑氏之时,草昧初启,万庶偕来。
广土眾民,蔚为上国,此则乡治之效也。
当是时,布屯田之法,励垦土之令,徠避难之民,拓通海之利。
故能以弹丸之岛,收亡国、拥诸王、奏群贤、建幕府,以与清人为难;此固已得霸王之道矣。
经立,委政勇卫陈永华,改东都为东寧,分都中为四坊,曰东安、曰西定、曰寧南、曰镇北。
坊置签首,理民事。
制鄙为三十四里,置总理,里有社;十户为牌,牌有长;十牌为甲,甲有首;十甲为保,保有长;理户籍之事。
凡人民之迁徙、职业、婚嫁、生死,均报於总理。
仲春之月,总理汇报於官。
考其善恶,信其赏罚。
劝农工,禁淫赌,计丁庸,严盗贼\。
而又训之以诗书,申之以礼义,范之以刑法,励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
此则郑氏乡治之效也。
清人得台,沿用其制,而有司奉行不谨,渐就废弛。
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总兵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就各县签举一干练勤谨、家殷品端者,使为乡长。
就其所辖数乡,以联守望相助之心。
给之游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盗,则前后左右齐出救援,堵截各处,协力获禽。
又设大乡总一、二人以统辖之,督率稽查,专其责成。
乡长如有生事扰民、纵容奸匪,而大乡长不报者,则罪同。
是虽无乡兵之名,而不啻有乡兵之实。
今台湾中路,擬设乡长六名,南路凤山八名,各立大乡总一名;北路诸罗十二名,分立大乡总二名,以统率之。
乡长准给养游兵四名;而大乡总与以外委千把总衔,准给养游兵十名。
每兵月给银一两、米三斗,就官庄內支之。
而乡长、大乡总则酌量给之。
凡地方有窃劫之案,则飭乡长限期缉获。
初限不获,比游兵;再限不获,罚其身;三限不获,重惩之。
凡三次不能获者,革之,而大乡总销其衔。
其有勤谨办公、三年无过者,量行擢用,以示鼓励。
从之。
於是设大乡总四名,乡长二十有六。
廷珍虑其未备,復请权行团练;以为今日郡治虽有协防之兵二千、足供调遣,然分派南北,所存无多。
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庄,以补不足。
无事则农,有事则兵。
所谓急则治標,不可须臾缓者也。
其后遂立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
干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变,南北俱陷,郡治戒严,各乡多办团练、出义民,以资战守。
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害。
顾此为防內之事,而御外则尤烈。
道光季年禁烟之役,英舰輒窥伺海口,台人大愤,与之开战。
和成,詔开五口通商,遂倡攘夷之论。
且公约曰:「曩者英人犯顺,罢兵议抚,准其通商。
而不通商之地,则不许登岸,违者送其领事治罪,此人人共知者。
台湾非英人应至之地,我等知朝廷宽大,许其和约,不与抗拒,非畏之也。
彼既俯首恭顺,我等岂敢生事?且所谓和者,但见之不杀尔,非听彼之使令也。
彼先侮我,我岂让彼?我百姓如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之奴也,饿死亦不肯为。
我百姓自为义民报国,地方官亦不得牵制。
如彼本无异心,而奸徒从中指引,则我等不杀其人,而杀勾通之人。
於抚洋之道,固並行而不悖也。
风闻英人欲於台地贸易,如果成事,貽祸无穷。
习教惑眾,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盖房,是居民遭其殃也;霸揽货税,是商贾绝其生计也;买用男妇,是子女受其荼毒也。
台地孤悬海外,无可徙避,亟宜及早图之。
一曰勤瞭望:沿海城乡居民隨时於高处探望,但见洋船踪影,即飞报该管文武衙门,一面探其驶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专恃口岸吏胥。
一曰联声势:洋船如来停泊,並无逞强情形;我百姓多至千人,少数百人,暗藏刀棍,排立港岸,阻其深入,不与斗狠,静以待之,久则自退。
一曰查奸细:洋人不足虑,虑土匪勾结尔。
如有私与交接者,公同拿送文武衙门。
若查出確有勾通证据,或造谣乘间抢劫,应报地方官杀毙。
一曰选壮丁:无事之时,各街乡除鰥寡孤独及家无次丁外,每家各出一人,年约在五十以下、二十以上。
殷实绅商各自添备,不拘定数。
先造名册,存於各义首处。
一旦有事,呼之即至,违者公罚。
至有事动支口粮,或由官给、或由民捐,临时定议,宜从优厚。
即有一、二死伤,定邀褒卹。
一曰筹经费:防堵军需,自有帑项。
我百姓仍须备储,同保身家。
每街乡公议以公正绅耆为义首,查明现在经商及田产较多者,每家每日捐钱数百文或数十文,一月一支,零星积存。
俟有成数,再议生息。
除却防洋,不准动用。
一曰备器械:刀鎗牌銃,家家俱有;人执一器,即成劲旅。
所虑者洋人之砲尔。
然彼砲在船,远不能及。
我砲在岸,近而易攻。
但令大砲不能登岸,则其技已穷。
我不必用砲,唯御彼之砲,而其技亦穷。
每家或三两家,各置遮牌一面,以木版高与身齐,或编竹为之。
內安鼻纽,外钉牛皮舖棉纸,或加网丝,或涂蔗糖,此台地所易办者。
得壮士千百人,持此为前,则砲火不能伤。
人人胆壮,有进无退,则一鼓而歼之矣」。
当是时,徐宗干任巡道,尤为鼓励,故敌愾愈深。
宗干以欲御外侮,须清內奸。
通飭各属总理,凡所管庄內向来为匪之人,非无畏法改悔者,许其將功折罪。
如愿作线缉捕,即赴附近分防衙门,代为稟请。
愿当差者,考其技艺,留充壮勇;愿在乡者,记其姓名,派守村庄,酌给口粮,俾资养赡。
其有怙恶不悛者,即率眾捕拿解送,自应从优奖励。
又以书諭各社家长曰:「查姚前道任內,諭各社家长,以各庄丁口万人、千人,最少数百人。
贼\虽多不过数十,少仅十余人,尔族丁十倍於贼\,贼\虽强,焉敢伺夜深入?此必有与贼\通者。
通贼\者非他,即本族本庄贫乏人尔。
若辈无业忍饥,富者不肯赡给,故怨而通贼\。
尔社內富家可出公费若干,將社中贫乏无业而年壮者,悉召归之,日给饭钱,使为壮丁。
大社四十人,中社三十,小社二十。
分为两班,每夜一班巡社防守。
一人执锣不鸣,一人击梆,余执大挺,不许持刀鎗鸟銃。
自三更起,绕行社外,向明而止。
见贼\则鸣锣大呼,一社之人群起应之,贼\必不敢入社。
一社鸣锣,则邻社皆应。
不逐贼\者罚之。
贼\既走,不可远追击捕,恐其穷迫伤人。
此法一行,则各社贫者有以自养,皆自保其社,不但不通贼\,亦不復出而为外盗矣。
姚前道任內,各社遵行,立见安謐。
至隆冬以后,平日各须妥议章程,以期閭里益臻清静。
凡子弟为非,父兄同罪。
当绸繆於未雨,期任卹之可风。
各社內一人兴讼,眾人牵连;一家滋事,大家破费。
官兵至则妻孥移散,壮勇来则鸡犬皆惊。
典田鬻产,为无益之虚糜;积怨深仇,遭不测之祸患。
与其为难於事后,何如早筹於事前。
人无愚智,各具天良。
境处饥寒,易成地棍。
各社家道殷实者公议按捐地亩若干,各家分收近支族中贫苦孤独子姪若干人,或借给粮食,佣工出力,按年抵扣;或支付铜钱,小本营生,余利归还;或祠堂公提生息,或本社捐置赡田。
幼而慧者设义塾以免游闲,壮而钝者习技勇以防奸宄。
如怙恶不悛,公请族长责惩逐出,本支联名送官究处,不准回社。
如改过自新,或保送衙门充当壮勇。
尔等同心协力,庶几有安享太平之日,其各勉旃」。
宗干为治,每致意於公务,整剔利弊,循名核实。
而绅民亦相观感。
一时士气丕振,风俗纯美,至今犹称道焉。
淡水据台之北鄙,地大物溥。
闽、粤分处,闽居近海,粤宅山陬,各拥一隅,素少来往。
而闽人以先来之故,称粤籍曰「客人」,粤人则呼闽籍曰「福老」,风俗不同,语言又异。
每有爭端,輒起械斗。
闽、粤斗则漳、泉合,漳、泉则粤人阴持其后。
抢攘昏垫,蔓延数十村落,而有司莫能止也。
道光十一年,淡水同知娄云乃立庄规四条,禁约八条,飭民守之。
澎湖为海中群岛,居民好讼。
其时亦立乡约曰:毋非时而赌,以新春六日为限;毋为窃盗;毋放牛蹊人之田;毋侵人渔界;毋演淫戏;毋怠公役;毋健讼。
违者罚钱一千,其不从者请官治之。
初,林恭之乱,宗干以淡水林占梅办北路团练,弹压地方。
及戴潮春起事,淡水同知秋曰覲遇害,全台俶扰。
占梅又集绅士,筹守御。
时宗干已任福建巡抚,命以办理全台团练事务,颁发鈐记,通飭所属。
然镇道俱驻府治,筹兵筹餉,须设总局,乃由巡道委派绅士任之。
划城中为五段,设总签首。
东段二员:一辖六合境,一辖八协境。
西段二员:一辖六和境,一辖六兴境。
南段一员,为八结境。
北段一员,为十八境。
中段一员,为二十一境。
而小西门內外亦设一员,辖四境。
大西门外为商务繁盛之区,分为南北,各一员。
而三郊別有大签首三名,理其事。
三郊者,糖郊、南郊、北郊也。
其办事处在水仙宫,曰三益堂。
每有交涉,开会平断,不假於官。
凡地方有大繇役,輒捐餉助军,集资賑济,为一方之重。
盖其时商务发达,贸易多利,而当事者又能急公好义,故人多尚之,其后乃稍凌夷焉。
初,各县绅商均为义民首领。
义民隨军出战,则各街舖户派出壮丁,每境十名或二十,谓之舖民,每夜登城巡警,及旦始归,仅留一人守之。
每名夜给点心钱六十文,油烛十文,五日一发,届期各街签首向局支领。
事平之后,尚存其名。
坊里之人每有爭执,輒向总签首论其曲直。
而有司亦每循其意,以兴除利弊。
光绪七年,兵备道刘璈改为培元总局,以理一切善举。
其总办由道府札委,下置绅董。
凡清沟、修道、救卹、施医等,岁率数万圆,悉由洋药釐金项下开支,其所以整齐市政者至矣。
及法人之役,再办团练,璈手定章程十七条以布之。
既又刊渔团章程二十条,通飭绅民暨沿海渔户遵行,颇收指臂之助,语在军备志。
时福建巡抚刘铭传驻台北,亦办团练,奏简林维源为团练大臣。
十二年,奏办清赋,飭属先办保甲,查造户口。
十户为牌,牌有长。
十牌为甲,甲有长。
十甲为保,保有正。
均隶於保甲局。
总局在台北,以候补知府为汇办。
各厅县皆设分局,札委倅任之。
按季汇报,先送按察使司查核,乃详巡抚汇题,登其民於户部,以知户口之盈虚。
而铭传尤励精图治,欲置台湾於富强。
然以经费之故,未能竟行其志,惜哉!乙未之役,復办团练,以进士邱逢甲为团练使。
先是台南府治每年应办冬防,以詰盗贼\、严水火。
光绪十年,知县俞鸿详请道府,以抄封公款库平六千圆,发各当舖生息,每千圆月利十圆,岁收七百二十圆。
又以外新丰里鱼潭租二百圆,以充其费。
尚有不足,则由盐课盈余拨用。
夫保甲之制,所以卫民,使之相安而无事,然而民不能永安也。
水旱之不时,疫癘之间作,鰥寡孤独之无告,则必为之尽心力,先事而防之,后事而循之,而后得遂其生。
夫均是人也,均是一乡一县之人也,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是故建义仓以平之,开医局以治之,设养济以卹之,而后可以收乡治之实,而后可以为治国平天下之道。
台人重宗法,敬祖先,故族大者必立家庙。
岁时伏腊,聚饮联欢,公置义田,以供祭祀,又为育才、婚嫁、恤孤、振乏之资。
其大者则联全台之子姓,建立大宗,追祀始祖,深得亲亲之义。
台湾戍兵多来自福建,瓜期而代,各建公厅,以为集议之所。
故郡城之中,有福州公厅,有詔安公厅,有云霄公厅,均在镇北方,纠其党羽,肆为不法。
道光间,巡道徐宗干移镇禁毁,其风始息。
而外省之居台者,有两广会馆,有浙江会馆,亦为仕商集议之所。
联乡谊,萃眾志,其有流落不归者,则资遣之,故无穷途困苦之悲,是亦枌榆之义也。
南郡大西门外有五大姓,蔡为眾,郭次之,黄、许、卢又次之。
各踞一街,以相凭陵,莫敢侵犯。
盖以其地为郊商屯集之处,货物出入,资之输运\,故爭拥其利。
夫以一郡之中,而族自为族,党自为党,能不仳离,且因之而生私斗?然能善用之,亦足以资其力。
朱一贵之变,粤人不附者,以省界也。
林爽文之变,泉人不应者,以府分也。
若夫蔡牵之乱,协力同袍,爭趣杀敌,即以寇自外至也。
诗曰:「兄弟鬩於墻,外御其侮」。
为此诗者,其知乡治之义乎?故曰日月食於外,而贼\在其內。
台湾善堂表台北官医局:在台北城內考棚。
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设,以候补知县为总理。
招聘西人为医生,以医人民之病,不收其费,並设官药局於內。
台北病院:亦在考棚。
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设,以医兵勇之病。
台湾养济院:在县治镇北坊。
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沈朝聘建。
台湾普济堂:在县治县城隍庙內。
干隆十一年,巡台御史六十七、范咸命台湾县李閶权建,凡十二间,拨公款千余圆充用,以收养穷民。
台湾棲流所:在县治圣公庙街。
光绪十二年,知县谢寿昌稟设,以收流民,其款由普济堂拨用。
台湾育婴堂:在县治外新街。
咸丰四年,富户石时荣倡建。
自捐家屋充用,並捐五千圆生息,以为经费。
又劝绅商集款数千圆,稟官批准,凡安平出入商船抽税充用,而富户亦各捐田园铺屋,入款颇多。
其后巡道黎绍棠以为义举,更劝绅士办理,並以洋药釐金提拨充用。
及光绪八年,巡道刘璈乃废其例,以司库平余及盐课余款千余圆拨为经费。
台湾卹嫠局:在县治。
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楨倡设。
自捐千圆,命巡道夏献纶提拨公款,並劝绅富捐款九千圆,购置田园生息,以卹嫠妇。
凡年三十以內,家贫守节者,邻右保结,每名月给二圆。
嘉义养济堂:在县辖善化里东堡。
康熙二十三年,诸罗知县季麒光建。
嘉义育婴堂:在县治城隍庙內。
同治七年,绅商捐设,额收二十名。
凤山养济院:在县辖土墼埕。
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杨芳远建。
彰化养济院:在县治八卦山下。
干隆元年,知县秦士望建,以收养麻疯残疾之人,约四十名。
彰化留养局:在养济院之左。
干隆二十九年,知县胡邦翰建,以收养穷民一百名,捐置田园,岁收租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圆,以为经费。
彰化育婴堂:在县治。
道光年间,官绅合建。
久而荒废。
光绪七年,知县朱干隆乃劝绅富重设,以抄封家屋充用。
淡水留养局:原在竹堑城內。
干隆二十九年设,以收养穷民。
及同治元年之乱,佃册纷失,收租渐减,仅养七十名。
光绪十五年分治之际,重设此局,以旧时局产拨充,並捐经费,额收四十名。
淡水育婴堂:在县治艋舺学海书院后。
同治九年,官绅合建,详拨三郊洋药抽捐每箱四圆之半,以充经费。
淡水保婴局:在县辖摆接堡枋桥庄。
富绅林维源倡设,自捐五千圆,並劝富户集款二千圆,置田生息,以充经费。
新竹棲流所:在县辖树林庄,以收孤老穷民百余名。
同治三年燬,嗣筑。
新竹育婴堂:在县治龙王庙之右。
澎湖普济堂:道光六年,通判蒋鏞筹建。
捐款四百圆,交妈祖宫董事生息,嗣以贫民尚可棲身,无庸建屋。
九年,澎湖绅商合捐二百十圆,交盐课馆生息,续捐制钱四万七千五百文生息。
又详准征收小船之费,岁入一万九千八百文,以充口粮。
额定三十名,每名月给三百文。
澎湖棲流所:在妈宫。
嘉庆二十四年,郊户德茂号等捐款置屋,以为难民棲宿,稟官存案。
澎湖育婴堂:在妈宫。
绅商捐设,后归厅办理。
岁收租息三十二万四千文。
每月又於盐课拨银五十两,以充经费。
约收女婴三十余名,每名月给八百文。
又分卹养济院穷民,每名月给三百文。
如病故者,別给四百文。
台湾义塚表台湾县义塚:一在县治大南门外魁斗山,歷年已久。
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仕俊捐置,与魁斗山毗连。
一在水蛙潭。
一在北坛前。
一在海会寺前。
俱干隆十七年,知县鲁鼎梅购置。
又一亦在大南门外,俗称「师爷塚」,为江浙游幕人士公置,並建一堂,春秋祭祀,公举一人为董事。
嘉义县义塚:一在县治附近,计七所。
一在打猫堡,计六所。
一在盐水港堡,计五所。
一在他里雾堡,计四所。
一在下茄苳堡,计三所。
一在哆囉嘓堡,计三所。
一在茅港尾堡,计二所。
一在麻荳堡,计二所。
凤山县义塚:一在县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二年,知县钱洙置。
一在府治南门外魁斗山后。
彰化县义塚:一在县辖內快官庄,知县穌渭生置。
一在八卦山及番仔井山等,知县胡邦干置。
一在各处官山,歷任知县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等出示听民安葬。
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等请官诣勘各处官山塚地,示禁侵垦。
又一在鹿港街外,干隆四十二年,绍兴魏子鸣与巡检王坦倡建,购地充用,曰「敬义园」,以其余款置业生息,岁举泉厦郊商为董事。
新竹县义塚:一在县南巡司埔尾,一在中塚傍,俱道光十六年绅士捐置。
一在枕头山,一在土地公埔,一在鼻头庄,均为干隆六十年业户黄意使捐置。
一在后垄庄,一在大甲庄,今属苗栗。
淡水县义塚:一在艋舺,计两所,为林士快、陈长茂捐置。
一在大隆同,干隆三十年,邱文华置。
一在沪尾,嘉庆元年,何宗泮置。
一在圭柔山,嘉庆二年,陈晃生置。
一在新庄,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置。
澎湖厅义塚:一在妈宫澳东北,一在尖山乡,一在林投按,一在西屿,一在瓦硐港,一在网垵澳。
又一在北山后寮湾,凡海中漂尸,拾葬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