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史卷二十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台湾通史
《台湾通史》 史卷二十 连横(雅堂)

台南连横雅堂撰粮运\志连横曰:台湾为宇內奥区,土沃宜稻。

初辟之时,一岁三熟,故民无饥患。

郑氏养兵七十有二镇,諮议参军陈永华乃申屯田之制,以足兵食。

又能以其有余,供给漳、泉,以取其利,故国用无匱。

清人得台,分驻戍兵皆调自福建,三年一换,乃赋其谷曰正供,以备福建兵糈。

凡商船赴台贸易者,须领照,准其樑头,配载米谷,谓之台运\,其事由厦门海防同知司之。

福建水陆官兵五十营,与驻防旗兵不下十万,岁征粮米,唯延平、建寧、邵武、汀州、兴化五府产米之区,足给兵食;而福州、福寧、泉州、漳州四府则兵多米少,协济犹不足,半给折色。

督標金厦、漳镇、铜山、云霄、龙巖、南澳诸营,且有全折者。

雍正间,先后奏请半支本色,以台湾额征供粟內拨运\,谓之兵米。

嗣增戍台兵眷米,亦以台谷运\给。

於是台湾岁运\福建兵眷米谷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石,遇闰加运\四千二百九十八石。

干隆十一年,巡抚周学健奏定分配商船,运\赴各仓。

此台运\之由来也。

台湾商船,皆漳、泉富民所造,渡海贸易,以博贏利。

一时商务繁盛,故皆急公乐运\。

自五十九年水灾之后,械斗又起,续以蔡牵之乱,骚扰海上,军兴几二十载,漳、泉之民困焉,台湾亦然。

百货萧条,泛海日少,於是台谷不能时运\。

而福建兵糈孔亟,厅县皆借用备储,而仓谷空矣。

商船大者载货六、七千石,小亦二、三千石。

定例樑头宽二丈以上者配运\一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一百三十石,石给运\费六分六釐。

初无所苦,既而仓吏多方挑剔,迁延时日,而民货一石运\费三钱,或至六钱,多於官运\者数十倍。

夫谁肯乐为哉?且台船载货,多赴寧波、上海、胶州、天津,远至盛京,然后还闽。

往返数月,官谷在舱久,惧海气蒸变,仓吏不收,故多私易银买货,其还也亦折色交仓。

不可,乃买谷以应。

官吏特以为利,久之遂成陋规,如江、浙之漕焉。

嘉庆十四年,总督方维甸以台谷积滯,奏开八里岔港,与鹿耳门、鹿港一律配运\。

於是鹿耳门应运\四万九千余石,鹿港二万二千余石,八里岔一万四千余石。

初,部议按照樑头,每船配运\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

干隆三十七年,详定糖船应配百六十石,横洋船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议逢闰加运\。

及开二口之后,议定鹿耳门糖船配三百六十石,横洋船百八十石;鹿港之厦船亦百八十石,蚶江船百四十石,盖以蚶船较小,而八里坌渔船之渡海者,亦令配运\,自三十石以至八十石。

然有司奉行不谨,商人又巧为规避,而台谷之积滯犹故也。

十六年,总督汪志伊奏请自运\,飭厦门、蚶江两厅封僱商船二十艘,每艘各载一、二千石,照例给费。

每石別给银二分,派丞倅、游守各一员监运\,以三回运\归十万石。

二十二年,復僱运\七万。

商人虽勉强应命,而台湾一闻专运\,米价跃贵,民食被害。

彰化知县杨桂森议请改征折色,奏罢台运\。

省议不可。

鹿港卢允霞闻之曰:「此奇货也」!谓所善商人:「我能革陋规」!眾信之,以为谋\主。

设馆,征各船户钱为讼费;然郡中及泉、厦商船未从也。

二十五年,巡道叶世倬至鹿港,諗商困,归欲革之,议造官船自运\,以语台湾县姚莹。

莹曰:「未可,台谷岁十万石,舟以二千为率,当用五十艘。

一艘以五千为率,当费二十五万圆。

弁兵、管驾、舵工、水手每舟不下数十人,岁费又数万圆。

海舟驾驶,三年一修,费又数万。

而重洋风涛不测,一有沉失,舟谷两亡。

是漕艘之外,又增国家一病也」。

世倬疑其有私。

及为巡抚,力持前说,未及改制而去。

已而赵慎軫、孙尔准为督抚,患商运\不前,命台湾府方传穟筹之。

传穟以鹿港口门淤浅\,商舶不至,道光四年,乃开五条港以利出入。

而是年奉旨运\米十四万石至天津,免配兵谷者六十艘,配运\之船益少。

传穟曰:「今虽极力疏通,不足运\本年之额。

计来岁积欠当十万以上,势又必需僱运\,然非善策也。

重洋险阻,岁有漂沉。

平时配运\祗百余石,糖市倍之。

失水责偿,为数无多,故行之可久。

若僱船专运\,每船何止十倍。

设有不虞,官商难赔。

虽前已三次行之,而未可恃也。

昔时商本丰厚,船料坚固;今则商船薄小,沉碎较多。

民间买货千石,犹必分寄数船,以防意外。

而官谷岂可不重乎?积谷十三万,用船六、七十艘。

厦、蚶二厅僱拨,当为四起,或五、六起。

每起必有文武正副委员护送,弁兵供应犒赏,取诸四县,赔累已甚;而內地各仓,既失商运\之利,则必多所挑驳。

此累之在官也。

官谷运\费,每石六分六釐,较之民货,仅为十分之二;每船以二千石为率,船户仅得运\银一百余两,不敷费用。

其船本及修整蓬索、桅碇之需,皆於何出?每逢僱运\,行商及通港之船,皆科派津贴,而商户仍不免赔。

此累之在商也。

台湾三口,来往商船祗有此数;既运\积谷,则明年新谷必有短配。

是疏积欠,反增新欠,亦非计之得者。

况台地近年米贵,一闻专运\,市价忽腾。

是官商既病,復以病民。

计唯有渐停新谷,折色支放。

请飭厅县查明积谷,照旧配运\。

其新谷悉易银,按中平市价,每石折番银一圆三角,分四季解至內地。

有谷厅县领回,折放兵食。

內地番银一圆可易制钱八百余文,以二谷一米计之,每米一斗可折放制钱二百文。

俟积谷运\竣,仍配新谷。

再有屯积,亦可仿此而行,则免僱运\之害,而台之积谷可清,內地之仓储可补矣」。

慎軫韙之,而水师提督许松年以为不可。

適卢允霞入京上控,求罢商运\。

事下督抚议。

司道乃採杨桂森之说,停止商运\,请台地供粟,半折本色,以给台营,半收折色,每谷一石征银一两二钱,以给內营。

即全数抵台湾兵餉,可免一领一解之烦,每年又可省运\费六千余两。

慎軫曰:「闽省漳、泉诸府,负山环海,田少民多,出米不敷民食。

台地产米之区,故令征收本色,运\给內营兵糈。

原以台地之有余,济內营之不足。

今如改解折色,已失立法之意。

台郡各属征收供粟,向无半本、半折之例。

方守所议暂解折色一年,犹属一时权宜之计,尚可由官酌办。

若改征半折,则台民有谷之家较多,纷纷糶谷完银,必有平水火耗之加,更滋流弊。

是利商以病民也。

更易旧章,未可草率,其再议之」。

於是台湾道孔昭虔、台湾府方传穟,台防同知杜邵祁、鹿港同知邓传安、淡水同知吴性诚\、台湾县李慎彝、嘉义县王衍庆会议,皆谓商运\不可罢。

台人闻將改折,大譁,绅士咸曰:「民间完纳正供,已百余年。

虽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色,亦皆按时价之低昂,无有一定。

若改征折色,每谷一石征银一两二钱,转成定例。

行之日久,势必又有加征。

平水火耗,受累更深。

且台民市易皆用番饼,並无纹银,全赖每年兵餉散布民间。

纹番两便,故钱价得平。

若大餉永停,则纹银断绝,番饼增昂,必致民商两病。

大不便」。

尔准亦以改折抵餉之说,密访於传穟。

传穟復书曰:「今之纷纷言商病者,皆务虚名,未计其实。

商船往来台洋一次,贩货之获利,与船户之水脚,所得凡数千金。

以数千石之船,而仅运\百余石之官谷,復给以每石六分有奇之运\费,国家恤商,可谓厚矣。

何病之有?所谓病者,有司之陋规尔。

有国法在,罪之可也,裁之可也。

若改易旧章,设有他弊,又何以处之?自古无不弊之法,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苟鉴於末流,遂並亡其本,是为因噎废食,乌可不察?夫商船运\谷,虽以养兵,其端原於正供。

台地产谷之区,颇艰银货,故昔人因地定赋,有供粟而无地丁。

虽有匀丁杂税,为数无几。

而漳、泉、福州兵民繁庶,产谷不足,故以有易无,运\台谷以济各地之兵糈,发帑金以给全台之兵餉。

各得其所,民便久矣。

虽近时台属正供不无折收,內地兵米不无折放,船户运\谷不无折交,然名存法在。

每有需谷之时,犹可立备。

一经改制,则內地永无得谷之期,台地永无见银之日。

一旦需用,反费周章。

其不便者一。

台属贸易俱用番饼,官民收用纹银,皆仰给於台餉。

给兵之后,散布民间,舍此则海外纹银断绝矣。

其不便者二。

全台兵餉岁发银二十一万一千有奇,逢闰发银二十二万六千有奇,又加餉银六万七千有奇。

台属额征盐课、叛产、官庄杂项钱粮捐款,尽数划扣。

歷年司中尚应发银十四、五万有奇。

今以通台运\谷折价,即使年清无欠,裁十万尔,不足抵大餉之数。

设岁又歉收,民欠积累,立形支絀。

海外兵餉攸关,貽误匪细。

其不便者三。

自古三代不废力役之征,国有征发,里出车徒马牛惟所用。

唐定租庸调之法,史犹称善。

盖军国之需,不能不资民力,匪特赖以济事也,亦阴以维持上下,使民知趋事赴功、尊君亲上之义,故民安其分而忘其劳。

今西北直省犹有车马差徭,故其民情愿朴,以奉公为分所应尔。

东南诸省民俗浇偷,一切便民,犹谤其上者,不知分与义也。

海船无他徭役,官使往来,皆予僱值。

独过台配载军士,回棹配载运\谷,此二事尚有奉公之意尔。

然亦有水脚之给。

虽稍有赔费,亦由船户自图巧利,为口员、胥吏之所挟持,遂成陋规,非无故而致也。

若裁去运\谷,则商船自此不识奉公之义。

设一旦有意外之征发,反兴嗟怨,以为不当役使之意。

履霜坚冰,由来有渐。

其不便者四。

卢允霞一无赖讼棍尔。

昔尝以唆讼擬遣,逢恩赦归。

又盘踞鹿港,煽惑商民。

假控革陋规之名,设立公馆,每船抽费数十。

是以奸民暴敛也。

各商船户唯泉郊数人稍稍附之,余皆已悟其奸,有赴厅控其假公者。

此前岁邓丞所以往毁其馆也。

彼挟此恨,又为眾船户所归尤,故冒死叩閽,以塞眾人之责。

始因敛费而控陋规,继因陋规而陈改制。

是以一奸民而敢横议,变乱祖宗成法矣。

虽停罢商运\之议,启自杨桂森,然桂森之议,昔已不行。

今则因卢允霞之控而行之,是奸民舞智,反优於邑令之建言也。

其不便者五。

州县亲民之官,必使有力办公,乃可不形竭蹶。

台谷陋规,不但內地各属赖之,即台属厅县亦有折半征收之利。

每谷一石折收番银二圆,或一圆八角,可当纹银一两四钱,或二、三钱。

今使以半折抵给台餉,则官无丝毫余羡,而厅县从此大困矣。

海外经费无一不倍內地,幕友脩金岁常四、五千圆,捐赔之款又一、二千两。

廉俸无几,何以供之,非尽为私肥之计也。

其不便者六。

虽有廉吏,亦必俾能自给,然后不侵国帑,不朘民膏。

陋规既尽,势必亏空仓库。

否则词讼案牘,掊克赃私,民间受祸更烈,海外隱忧自此深矣。

其不便者七。

夫病商之弊,其实犹小;若以便商之故,而病官与民,因以病国,则害更巨。

古之为政者,利均则权之以义,害均则权之以大小轻重,不可不谨也」。

尔准纳之。

慎軫亦与书传穟曰:「此阅陈议,所见正同。

事关国制,不可不尽言。

然已违眾议,不能商运\」。

传穟所云运\旧停新之策,亦遂置之,明年仍僱运\焉。

传穟復议停运\眷米,每米一石抵与纹银一两。

藩司於台餉扣发,台属以折色纳府,抵大餉焉。

是时慎軫已去闽,议虽暂行,未及咨奏,传穟亦改调矣。

道光七年,议定不计樑头之大小、船之名目,凡厦船配谷百五十石,蚶船大者百石、小者八十石,横洋船百八十石,糖船三百六十石。

务欲以清积滯,而积滯犹如故也。

於是奏请折色,自是年起,每石易纹银一两,令各兵眷自行买米,商船便之。

仓储仓储之制,倣於成周;所以充兵糈,裕民食,而平市价也。

汉时始建常平仓,由官主之。

谷贱则糴,谷贵则出,以时调剂,故曰常平。

唐时又设义仓,则由官民合置,以备凶年之需。

及宋朱熹復立社仓之法,后世行之,民以称便。

台湾为宇內奥区,土田肥美,一岁三熟,以其有余,供给福建,漳泉之民赖焉。

郑氏之时,曾建天兴、万年二仓,其址犹存。

归清以后,各县增设。

一曰文仓,储供谷也;前时正供多完本色,故以此收之,或时以拨平糶。

一曰武仓,备兵粮也;戍台之兵按月发米,故以此存之。

一曰义仓,官民捐设。

而人民之自建者曰社仓。

大清会典曰:「凡民间收获时,隨其所贏,听出粟麦,建仓贮之,以备乡里借贷,谓之社仓。

公举殷实有行谊者一人为社长,能书者一人副之。

按保甲印牌,有习业而贫者,春夏贷米於仓,秋冬大熟,加一以偿。

中岁则捐其息之半,下岁免息。

社长、社副执簿检校,岁以谷数呈官,经理出纳,惟民所便,官不得以法绳之。

丰年劝捐社谷,在顺民情,禁吏抑派。

有好义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奖有差。

社长、社副经理有方,亦按年给赏。

制甚善也。

又有番社仓,以贮熟番口粮,制略同。

康熙四十三年,议定福建仓谷存留发糶之数,各州县照额存留。

而常平之谷,则依时价悉糶。

唯台湾孤悬海外,现在捐谷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谷十一万余石,每县照例应存之额,余悉发市易银,以备荒年賑济。

又台、凤、诸三县所存供谷,现有七十余万石,为数既多,积久易腐,应留二十万石,以供三载兵糈,余亦悉卖,充为兵餉。

雍正四年,议定台湾岁运\福建平糶之米五万石外,別以正项购运\十万石,分储沿海各处。

若台湾年丰,可酌情形加运\」。

七年,总督高其倬奏言:「台湾之谷,祗可存备全台及金、厦两处兵糈。

若漳、泉平糶之米,请將官庄之款採办」。

从之。

干隆十一年,省议以福、兴、漳、泉之米,不能不藉资台湾。

而台湾岁有丰歉,又不能不豫为筹备。

乃定台湾各厅县买谷四十万石,永为定例,存储台仓。

如逢福建乏粮之时,拨往接济,即以藩库之款,发还买补。

越二年,议定福建常平积谷之数,而台湾应存四十万石。

夫台湾为出谷之地,拓地日广,收成愈多。

非遇兵燹、水旱之灾,粒食无缺。

即有其灾,而人民尚义,业户輒出平糶,乐善之士亦多捐賑,故无道饉之惨。

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娄云又劝各庄合设社仓,眾多踊跃,后先设立。

而正供以改征折色之故,其后又裁班兵,文武各仓,遂多虚设,渐就倾塌。

唯义仓尚存,今举其所知者,著於表。

台湾官仓表台湾府仓:一在府治镇北坊县署左,计七十六间;一在东安坊旧县署右,计三十七间。

储谷二十万石;其不足额则由台、凤、诸三县拨仓收存。

台湾县仓:一在旧县署左,计五十七间;一在县署右,计十四间;一在安平镇,计二间;一在罗汉门,计三间。

储谷三万石。

又有监仓在县署左,计二十间,干隆二十四年奉文建。

凤山县仓:一在府治钱局,计二十八间;一在东安坊,计二十一间;一在大埔街,计二十间;一在安平镇,计二十五间;一在旧县治,计八间。

干隆五十四年,知县常明修,储谷五万石。

又监仓在旧县治仓后,计五间,干隆二十四年建。

嘉义县仓:一在府治东安坊,计一百三十六间;一在县治,计八十间;一在笨港,计一百零九间;一在斗六门,计九间。

干隆五十五年,知县单瑞龙修。

储谷五万石。

监仓未建。

彰化县仓:一在县治半线堡,计十五间,康熙五十四年,诸罗知县周鍾瑄建,以储半线至竹堑兵米,则武仓也。

雍正二年,移归彰化县。

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改建城內。

一在鹿港米市街,计十六间;一在猫雾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