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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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脱脱、阿鲁图等

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 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

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万,诸州岁造黄桦、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万。

又南北作坊及诸州别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备军行之用。

京师所造,十日一进,谓之"旬课"。

上亲阅视,置五库以贮之。

尝令试床子弩于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别造步弩以试。

戎具精致犀利,近代未有。

开宝三年五月,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寄掌本军之司;俟出征,则陈牒以请。 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

时兵部令史冯继升等进火箭法,命试验,且赐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诏:先造光明细钢甲以给士卒者,初无衬里,宜以紬里之,俾擐者不磨伤肌体。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归宋献木羽弩箭,箭裁尺余,而所激甚远,中铠甲则竿去而镞存,牢不可拔。

诏增归宋月奉,且补其子为东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骑副兵马使焦偓献盘铁槊,重十五斤,令偓试之,马上往复如飞,命迁本军使。

八月,神卫水军队长唐福献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务匠项绾等献海战船式,各赐缗钱。

先是,相国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强姓,其族百口,悉为戎人所掠。

至是,愿还俗隶军伍以效死力,且献铁轮拨,浑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为马上格战具。

诏补外殿直。

五年,知宁化军刘永锡制手炮以献,诏沿边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给军中传信牌。

其制,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枘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墨,上施纸札。

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署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书复命。

因冀州团练使石普之请也。

仁宗时,天下久不用兵。

天圣四年,诏减诸路岁造兵器之半。

是岁,诏作坊造铁枪一万五千,给秦、渭、环、庆、延州、镇戎军。

六年,诏:外器甲久不缮,先遣使分诣诸路阅视修治之。

景佑二年,罢秦州造输京师弓弩三年。

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

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着是令。

四年,诏作坊制栓子枪、觚枪各五万。

康定元年四月,诏江南、淮南州军造纸甲三万,给陕西防城弓手。

又诏河东强壮习弩者听自置,户四等以下官给之。

八月,诏陕西制柳木旁牌。

庆历元年,知并州杨偕遣阳曲县主簿杨拯献《龙虎八阵图》及所制神盾、劈阵刀、手刀、铁连槌、铁简,且言《龙虎八阵图》有奇有正,有进有止,远则射,近则击以刀盾。

彼蕃骑虽众,见神盾之异,必遽奔溃,然后以骁骑夹击,无不胜者。

历代用兵,未有经虑及此。

帝阅于崇政殿,降诏奖谕。

其后,言者以为其器重大,缓急难用云。

二年,诏鄜延、环庆、泾原、秦凤路各置都作院,赐河北义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万。

四年,赐鄜延路总管风羽子弩箭三十万。

五年,诏诸路所储兵械悉报三司,三司岁具须知以闻,仍约为程序预颁之。

八年,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许者,限一月送官。 敢匿,听人告捕。"

皇佑元年,御崇政殿,阅知澧州、供备库副使宋守信所献冲阵无敌流星弩、拒马皮竹牌、火鎌石火纲三刃、黑漆顺水山字铁甲、野战拒马刀弩、砦脚车、冲阵剑轮无敌车、大风翎弩箭八种。

四年,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司言:"郭谘所造独辕冲阵无敌流星弩,可以备军阵之用。 诏弓弩院如样制之。 除谘为鄜延路钤辖,许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 既成,经略夏安期言其便,诏立独辕弩军。 五年,荆南兵马钤辖王遂上临阵拐枪。 至和元年,诏河北、河东、陕西路每岁夏曝器甲,有损断者,悉令完备。 如复阅视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并贬秩。 嘉佑四年,诏京师所制军器,多不锋利,其选朝臣、使臣各一员拣试之。 七年,诏江西制置贼盗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并籍姓名,若再犯者,并妻子徙淮南。 熙宁元年,始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西上阁门使李评料简弓弩而增修之。 若水进所造神臂弓,实李宏所献,盖弩类也。 以□为身,檀为弰,铁为□登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扎丝为弦。 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长数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 帝阅而善之。 于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以闻,又诏内库凡器甲择其良若干条上。 四年,诏诸路遣官诣州,分库藏甲兵器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峡不与。 五年,帝匣斩马刀以示蔡挺,挺谓制作精而操击便,乃命中人领工造数万口赐边臣,镡长尺余,刃三尺余,首为大环。 是岁,诏权三司度支副使沉起详定军器制度。 起以为一己之见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监官、工匠审度法度所宜,庶可传久。 诏从之。 时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 王雱上疏曰:“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称技巧工匠,独精于元、成之时。 是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 方今外御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冑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备者。 臣尝观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而已。 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 夫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攘内修,未见其可也。 傥欲弛武备,示天下以无事,则金木、丝枲、筋胶、角羽之材,皆民力也,无故聚工以毁之,甚可惜也。 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闻今武库太祖时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见法禁之张弛矣。"

大抵雱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旧制也。

六年,始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

置判一人、同判一人。

属有丞,有主簿,有管当公事。

先是,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一总于监。

凡产材州,置都作院。

凡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

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

军器监奏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

是年冬,以骑兵据大鞍不便野战,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长于回旋,马射得以驰骤,且选边人习骑者分隶诸军。

时周士隆上书论广西、交址事,请为车以御象阵,文彦博非之。

安石以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数以象胜中国,士隆策宜可用,因论自古车战法甚辨,请以车骑相当试,以观其孰利。

帝亦谓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乃诏试车法,令沿河采车材三千两,军器监定法式,造战车以进。

七年,判监吕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它兵器制度,下殿前、马、步三司令定夺去取。 而逐司不过取责军校文状以闻,非独持其旧说不肯更张,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 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议。"

帝乃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曰"便"。

时军器监制器不一,材用滋耗。

于是诏不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

是岁,始造箭曰狼牙,曰鸭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凿子,凡四种推行之。

八年,诏:"河北拒马,或多以竹为之,不足当敌。 令军器监造三万具赴北京、澶定州。"

又令计河北所少兵器制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费材力。

又诏民户马死,旧不以报官者并报,输皮筋以充用。

帝虑置监未有实效,而虚用材役,诏中书、枢密院核实其事,令条画以闻。

军器监奏,置监以来,增造兵器若干,为工若干,视前器增而工省。

帝复诘之,且令与御前工作所较工孰省,验器孰良。

王韶谓:"如此,恐内外相倾成俗。 且往年军器监检察内臣折剥弓弩,隙由此生。 今令内臣较按军器监,又如曩日相倾无已。"

帝曰:"比累累说军器监事,若不较见事实,即中外便以为听小臣谮诉。 今令得实行法,所以明曲直也。"

安石曰:"诚当如此。 若每事分别曲直,明其信诞,使功罪不蔽,则天下之治久矣。"

王韶曰:"军器监事不须比较。"

帝曰:"事不比较,无由见枉直。"

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

其后,安石卒以辩口解帝之疑,而军器监获免欺冒之罪。

冬十月,军器监欲下河东等路采市曲木为鞍桥,帝以劳民费财,不许。

是时,河东、陕西、广南帅臣邀功不已,请增给兵器,帝各令给与之。

至是,有乞以耕牛博买器甲者。

元丰元年冬,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乞给新样刀,军器监欲下江、浙、福建路制造,帝不许,给以内南库短刃刀五万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东路见运物材于缘边造军器,显为迂费张皇,可令军器监速罢之。"

三年,吉州奏:"奉诏市箭笴三十万,非土地所产,且民间不素蓄,乞豫给缗钱,期以一年和市。"

从之。

时西边用兵久不解。

四年春,陕西转运使李稷奏:"本道九军,什物之外,一皆无之,乞于永兴军库以余财立法营办。"

七月,泾原路奏修渭州城毕,而防城战具寡少,乞给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枪三剑箭,各欲依法式制造。

诏图样给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计议边事所奏乞缗钱百万、工匠千人、铁生熟五万斤、牛马皮万张造军器,并给之。

八月,诏令沉括以劈阵大斧五千选给西边诸将。

十一月,陕西转运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监司提举。"

从之。

六年二月,诏:熙河路守具有阙,给毡三千领、牛皮万张,运送之。

八月,从环庆路赵离之请,以神臂弓一千、箭十万给之。

未几,赐兰会路药箭二十五万。

七年,陕西转运副使叶康直言:"秦凤路军器见阙名物计四百三十余万,使一一为之,非十余年可就,乞自京给赐。"

诏量给之。

帝性俭约。

有司造将官皮甲,欲以生丝染红,代牦牛尾为沥水,帝惜之,代以他毛。

于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无不尽心焉。

弓曰阔闪促张弓,罢长弰旧法。

矢曰减指箭。

牌以栾竹穿皮为之,以易桐木牌。

改素铁甲为编挨甲。

其法精密,乃刘昌祚、尹抃\、阎守勤等所定制度云。

八年十月,诏内外所造军器,以见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罢遣之。

元佑元年,诏:三路既罢保甲团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贮,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

八月,诏太仆少卿高遵惠,会工部及军器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器之数,以要切军器立为岁课,务得中道,他非要切,并权住勿造。

于是数年之间,督责少弛。

绍圣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备,全为虚文,恐缓急不足备御。 请稍推行熙宁之诏,常令封桩、排垛,依杂队法。"

从之。

元符元年,诏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万。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于是军器监所造岁益千余弓。

是岁,诏河北沿边州城壁、楼橹、器械、各务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广路土丁令依熙宁指挥修置器械。

三年,知端州萧刓\上疏,极言伤财害民,其弊非一,乞住买枪手器械。

疏奏不报。

崇宁初,臣僚争言元佑以来因循弛废,兵不犀利。

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宁时矣。

时有诏造五十将器械,从工部请,令内外共造,由是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之名立焉。

初,从邢恕之议,下令创造兵车数十乘,买牛以驾。

已而蔡硕又请河北置五十将兵器,且为兵车万乘。

蔡京主其说,奸吏旁缘而因为民害者深矣。

崇宁三年,河北、陕西都转运司言:"兵车之式,若用许彦圭所定,则车大而费倍。 若依往年二十将旧式,则轻小易用,且可省费。"

诏卒以许彦圭式行之。

时熙河转运副使李复先奏曰:"今之用兵,与古不同。 古者征战有礼,不为诡遇,多由正途,故车可行而敌不敢轻犯。 今之用兵,尽在极边,下砦驻军,各以保险为利,车不能上。 又战阵之交,一进一退,车不能及,一被追袭,遂非己有。 臣屡观戎马之间,虽粮糗、衣服、器械不能为用,况于车乎?臣闻此车之造,许彦圭因姚麟以进其说。 朝廷以麟熟于边事,而不知彦圭轻妄、麟立私恩以误国计。 其车比于常法阔六七寸,运不合辙,东来兵夫牵挽不行,以致典卖衣物,自赁牛具,终日而进六七里,弃车而逃者往往而是。 夫未造则有配买物材、顾差夫匠之扰;既成,又难运致,则为诸路之患有不可胜言者矣。 彦圭但图一官之得,不知有误于国,此而不诛,何以惩后!今乞便行罢造,已造者不复运来,以宽民力。"

其后,彦圭卒得罪。

元丰之时,河北、河东路军器,每季终委逐路职司更互考察。

元佑罢之。

四年,因工部之请,复行之。

大观二年,手诏曰:"前东南备御指挥,深虑监郡县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废职者慢令失事,如筑城壁、造军器、收战马、习水战之类,并可量度工力,计以岁月,渐次兴作,毋得急遽科敛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扰民,缓不废事,然后为称。"

寻诏限十年一切毕工。

四月,罢黎、雅等州市牦牛尾,虑为民害。

八月,提举御前军器所奏,乞如崇宁五年指挥,下诸路买牛角四十万只、筋十万斤。

从之。

政和二年二月,诏诸路州郡造军器有不用熙宁法式者,有司议罚,具为令。

六月,又诏并用御前军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挥勿行。

三年,诏:"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

是岁,姚古奏更定军器,曩时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时手刀太重,今皆令轻便易用;曩时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四斗。

从之,悉下诸路改造。

六年,军器少监邓之纲奏:"国家诸路为将一百三十有一,训练士卒,各给军器,以备不虞。 惟河北诸将军器乃熙、丰时造,精利牢密,冠于诸路。 臣恐岁久因循,多致损弊。 乞自河北、陕西路为首,令诸路一新戎器,仰称陛下追述先志,储戎器、壮国威之意。"

从之。

七年,之纲三上奏,一言修武库,二言整军器,大省国用。

诏升之纲为大监,又迁一官。

时宇文粹中赐对崇政殿,奏武库事,因奏:"武库有祖宗所御军器十余色,乞编入《卤簿图志》,遇郊兵重礼,陈于仪物之首,以识武功,且示不忘创业艰难意。"

是年,御笔以武库当修军器近一亿万,其中箭镞五千余万,用平时工料,须七十年余然后可毕。

于是令邓之纲分给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权住三年上供军器。

八年,以之纲奏,诸路岁起上供料买分数,特免三年纲发。

然自时厥后,申明郡县牛皮角筋之禁,纷然为害者,之纲之请也。

宣和元年,权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郑济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额制造军器。 今年制造已足,躬亲试验,并依法式,不误施用。"

诏加旌赏,以为诸路之劝。

然自是岁督军器率用御笔处分,工造不已而较数尝阙,缮修无虚岁而每称弊坏。

大抵中外相应,一以虚文,上下相蒙,而驯致靖康之祸矣。

靖康初,兵仗皆阙,诏书屡下,严立赏刑,而卒亦无补。

时通判河阳、权州事张旗奏曰:"河阳自今春以来,累有军马经过,军士举随身军器若马甲、神臂弓、箭枪牌之类,于市肆博易熟食,名为寄顿,其实弃遣,避逃征役。 拘收三日间,得器械四千二百余物。 此乃太原援师,尚且弃捐器甲,则他路军马事势可知。 宜谕民首纳,免贻他患。"

帝善旗奏,赏以一官。

初,御前军器监、军器所万全军匠以三千七百为额,东、西作坊工匠以五千为额。

绍兴初,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余,又于诸道增二千九百余,本券外复增给日钱百七十、月米七斗半。

于是内库累岁兵械山积,而诸军悉除戎器。

二十六年,诏:"工匠宜减免,江、浙、福建诸州物料悉蠲之。"

有司奏物料减三之一,工匠二千、杂役兵五百为额。

旧,军器所得专达。

建炎中,尝以阉官董悫提举,寻罢之。

绍兴五年,隶工部,后复以中人典领。

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诏依条检察。

孝宗受禅,增提点官一员,御史力论其不可,复隶工部焉。

造车之制。

渡江后,东南地多沮洳险隘,不以车为主。

宗泽、李纲有战车法,王大智献车式,皆不复用,而属意甲冑、弧矢之利矣。

建炎初,上谕宰执曰:"方今战士无虑三十万,若皆被坚执锐,加以弧矢之利,虽强敌,无足畏也。 造弓必用良工善价。"

绍兴三年,提举制造军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装甲一。 又长齐头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齐头甲用工七十四。 乞以本所全装甲为定式。"

席益言:"诸州造马蝗弩,不若令造弓。"

诏并改造弓弩,内马蝗弩改手射弓。

绍兴四年,军器所言:"得旨,依御降式造甲。 缘甲之式有四等,甲叶千八百二十五,表里磨珵。 内披膊叶五百四,每叶重二钱六分;又甲身叶三百三十二,每叶重四钱七分;又腿裙鹘尾叶六百七十九,每叶重四钱五分;又兜鍪帘叶三百一十,每叶重二钱五分。 并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两,皮线结头等重五斤十二两五钱有奇。 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两。 若甲叶一一依元领分两,如重轻差殊,即弃不用,虚费工材。 乞以新式甲叶分两轻重通融,全装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

诏勿过五十斤。

三十二年,诏江东安抚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万。

隆兴元年,御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制箭百万。

淳熙九年,衢州守臣制到木鹤觜弩二千、箭十万。

又湖北、京西造纳无羽箭。

上曰:"箭不用羽,可谓精巧,其屋藏之。"

淮东总领朱佺言:"镇江一军,乃韩世忠部曲。 世忠造克敌弓,以当敌骑冲突,其发可至百步,其劲可穿重甲,最为利器。 往岁调发,弓不免损失,存者岁久亦渐弛坏。 今考诸军见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两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备出战,合用弓万七千六百八十有四,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余皆不堪施教,乞下镇江都统司足其额。"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图言:"弓矢之利,贵于便疾。 神臂弓斗力及远,屡获其用。 后又又造神劲弓,及远虽在神臂弓上,军中多言其发迟,每神臂三矢而神劲方能一发,若临敌之际,便疾反出神臂下。"

上曰:"平原旷野宜用神劲弓,西蜀崇山峻岭,未知孰利。"

诏金州都统司详议以闻。

既而都统制吴挺奏:"神劲弓并弹子头箭,诸军用之诚便疾,神臂不及也。"

诏从其便。

楚州兵马钤辖言:"弩之力,劲者三十石,次者十五石,矢之镞状若锹,所发何啻数百步,洞穿数人。 江上诸军有弩式,皆废不修。"

诏两淮、荆襄沿边城守,各制二十枝,御前军器所亦如之。

绍熙而后,日造器械,数目山积。

开庆元年,寿春府造RN筒木弩,与常弩明牙发不同,箭置筒内甚稳,尤便夜中施发。

又造突火枪,以钜竹为筒,内安子窠,如烧放,焰绝然后子窠发出,如炮声,远闻百五十余步。

咸淳九年,沿边州郡,因降式制回回炮,有触类巧思,别置炮远出其上。

且为破炮之策尤奇。

其法,用稻穰草成坚索,条围四寸,长三十四尺,每二十条为束,别以麻索系一头于楼后柱,搭过楼,下垂至地,梁梁垂四层或五层,周庇楼屋,沃以泥浆,火箭火炮不能侵,炮石虽百钧无所施矣。

且轻便不费财,立名曰"护陴篱索。"

是时兵纪不振,独器甲视旧制益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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