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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之制 屯戍之制
迁补之制 自殿前、侍卫马步军校,每遇大礼后,各以次迁,谓之"转员"。
转员至军都指挥使,又迁则遥领刺史,又迁为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
员溢,即从上罢军职,为正团练使、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总管、钤辖。
其老疾若过失者,为御前忠佐马军都军头、副都军头,隶军头司。
其黜,则为外州马步军都指挥使。
凡军主阙,以军都指挥使递迁;余阙,以诸军都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行首、军使、副行首、副兵马使、十将递迁。
凡将校,一军营止补十人,其厢都指挥使、军都指挥使、都虞候、指挥使,营主其一,即阙其三。
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遥领剌史,即与捧日军都指挥使通,以次迁捧日、龙卫厢都指挥使,仍遥领团练使。
若员溢,即为正刺史补外,他如诸军例递迁。
凡列校转补,有司先阅走跃、上下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试之,左右各五占数为见物。
武艺,弓射五斗,弩扩一石五斗,枪刀手稍练。
负罪不至徒,年未高,或虽年高而无疾、精力不耗者,并取之。
凡诸军转员后,取殿前指挥使长入祗候填行门,取东西班长入祗候、殿侍、诸班直充诸班押班、诸军将校者,皆亲阅。
前一日,命入内都知或押班一人、勾当御药院内侍一人,同军头引见司较定弓弩斗力,标志之。
凡弓弩艺等者,人占其一。
至日,引见,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
军头引见司专视喝箭以奏。
如喝失当,即奏改正。
入内都知或押班同勾当御药院内侍殿上察视,如引见司不觉举,亦奏改正。
枪刀手竭胜负,若喝不以实,并引见司失觉举,并劾其罪。
太平兴国九年,上诣崇政殿转改诸军将校,自军都指挥使以下、员僚以上,皆按名籍验劳绩而升陟之,凡数日而毕。
内外感悦。
乃谓宰臣等曰:"朕迁转军员,先取其循谨能御下者,武勇次之。 若不自谨饬,则其下不畏惮,虽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御便殿迁补军职,凡十一日而毕。
自神卫右第二军都指挥使、恩州剌史周训而下,递迁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谓吕蒙正曰:"选众求才,诚非易事。 朕常孜孜询访,冀有所得。 向求于军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间王能、魏能颇甚宣力,陈兴、张禹珪亦有能名。"
蒙正等曰:"才难求备。 今拔十得五,有以见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谓知枢密院周莹曰:"国朝之制,军员有阙,但权领之,三岁一迁补。 未及期以功而授,止奉朝请而已。 今阙员处则乏人部辖。 须当例与转补。"
于是召莹等至便殿,按军籍次补,其屯戍于外及军额在下素不该恩例,亦溥及之。
凡再旬方毕。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诸班、侍卫马步诸军及军头司诸军员,因衰病或以他事出补外职,率皆临事奏裁,殊无定制,可条其所入职名类例以闻。"
又曰:"近累有诸处立功指挥使,未可别加迁擢,皆特补本军都虞候。 旧无此职名,盖权宜加置,若后有阙,不须复补。"
又曰:"内外诸军所阙小校,傥以名次迁补,或虑不能尽得武干之士,自今并令阅试武艺,选擢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曰:"自来转补军员,皆是议定降宣命讫,方引见转补。 其间有老病不任职者,临时易之,无由整齐。 经汾阴大礼,应殿前马步军诸班诸军员,并分作甲次于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见,朕自视之。 有不任职者,当于不系禁军处优与安排,免转员之际,旋议改易。"
八月,诏:"殿前、侍卫马军步军司所管内外禁军军员,自来补转,体例不一,未得均平。 朕夙夜思之。 今来该汾阴转员,可立定久远规制。 其马军、步军,自指挥使以下,各别转补,皆令自下而升。 仍将殿前、侍卫马军步军司所辖军分,各衮同转补。 如马军军员自近下补至拱圣,即双取之,以分补捧日、龙卫,其近下军分有阙,即却自捧日、龙卫双取,升一员资补填。 其步军有阙,填补并准此。"
又诏:"所议改更转补军员职名,恐诸军未喻,可降宣命云:殿前、侍卫马步军司自来多是龙卫更转入捧日,并神卫更入天武之类,是致难得出职,久成沉滞。 今来转员,出自朕意,并各与分两头迁改,其龙卫更不入捧日,并神卫更不入天武。 其捧日、龙卫阙,于拱圣内隔间取人,分头充填。 其拱圣阙,即将骁骑、云骑分头转入。 其天武、神卫阙,于神勇内隔间取人,分头充填。 其神勇阙,即将宣武充填。 其宣武阙,取殿前、步军司虎翼充填。 已上如取尽指定军员,即转已次军员充填。 所有宁朔军分次第请受并转员出入,今后并特与依骁胜体例施行。"
六年十月,诏:"诸班直并马步军事军员,其诸班、捧日、龙卫、天武、神卫五头下出人外,其御龙诸直作一处转;员僚直、拱圣、骁骑、云骑、骁胜、武骑、宁朔、神骑已上军额军员,作一处挨排递迁;水军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卫圣,步军司虎翼、奉节、广勇、神射已上军额军员,作一处挨排转补;事内殿前指挥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转,其神卫、广勇、神射已下至军使、都头,即逐指挥内递迁。 内有年及六十已下者并勾押赴阙,令殿前司看验闻奏,当议相度安排。 所有副兵马使、副都头员阙,仍取捧日、龙卫、神勇十将充填,余并从之。 内神卫水军第一指挥,令立充神卫水军指挥;殿前司上虎翼第二、步军司上虎翼第一,并立充虎翼水军指挥,依旧系逐司管押。 其神卫水军见管军员,先自奉节补入,多不会舟楫,并一齐转上外,却将虎翼水军两指挥会水军员与神卫水军共三指挥一处衮转。 如转至神卫水军指挥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职安排外,更不转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丰等六人并受将军。
初,军头司定年老负犯者将黜之。
帝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环卫,其带遥郡者与大将军,不带遥郡者与将军。
天圣六年,将转员,枢密院奏:"诸军将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请谕殿前、马步军司密以名闻。"
八年,诏殿前、侍卫司同定内外诸军排立资次。
景佑二年,诏缘边就粮兵有员阙,奏以旧人次迁。
康定元年,诏三路就粮将校半以次迁,半遣自京师。
又诏陕西土兵校长遣自京师,情不谙达,自今悉就本路通补。
庆历四年,诏捧日、天武选退将校超三资,余超二资,悉补外职。
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总管司奏:"奉诏阅教军士,选补阶级,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亲者为第一等。 其阅教时,弓不必引满,力竞即发,务在必中。 伏缘旧例军中拣节级,以挽强引满为胜。 今一旦取射亲者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斗、一石,箭留三两指,而退素习挽强引满之士,于理未便。"
诏诸军选节级用旧例,遇阅教即如近制。
皇佑元年,诏:诸路就粮兵阙将校,须转补满三年听迁。
又诏:将帅麾下兵,非有战功,毋得请迁隶上军。
嘉佑二年,诏:京东教阅本城、骑射、威边、威勇、壮武,自初募置,即给鼓旗阅教以代禁军,如有员阙,听递迁至副指挥使止,转补后满三岁,阙三分已上即举行。
其指挥使阙,即步军司补之。
至和三年,诏亲从官入殿满八年者补节级,从枢密院之请也。
治平元年,迁诸班直长行洎禁军副兵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临轩亲阅。
喻天武右第三军都指挥使王秀曰:"尔武艺虽不中格,而有战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尔为正刺史,务勤乃职,无负朕之委寄也。"
又喻散直都虞候胡从、内殿直副都知张思曰:"尔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军又皆整肃,其以从为内园使,思为崇仪副使。"
自余擢迁有差。
二年,诏:"广南教阅忠敢、澄海,一营者即本营递迁,两营已上者,营三百人补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补三人,二百人以下补二人,百人以下补一人,止于副指挥使。 凡递迁满三岁,五阶阙二、三阶阙一即补。"
四年,诏:"自今一营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阙三人即补。 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阙二人即补。 京师非转员并诸道就粮并准此令。"
凡军头、十将、节级转补,谓之"排连",有司按籍阅试,如列校转员法。
弓射六斗、弩扩一石七斗、枪刀手稍练并取之。
如旧不试武技者,即递迁。
其不教阅厢军节级,则其半递迁,其半取伉健未尝犯徒刑、角力胜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军士阙额多而将校众,请以实领兵数制将校额,第其迁补,并通领五都之事。"
乃诏:"二百五十人以上,补指挥使十人,以下七人,阙二人者以次补。 补十将者,马军四十人,步军如马军之数而加其一焉。 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阙五人者以次补。 不及百五十人者,如旧格,补单将二十人。"
熙宁二年,枢密院请:"自今捧日、龙卫、天武、神卫厢都指挥使阙,无当次迁者,并虚之。 其诸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当迁者,阙多则间一名补转,兼以次职事。 吐浑等军都指挥使、都虞候阙者,虚其阙。"
六月,诏:"河东、陕西就粮军士将校,其间材效之人,孤远无由自达,有司审度其有军功骁勇者以名闻,当擢寘班行,以备本路任使。"
四年,诏:"诸班直尝备宿卫,病告满尚可疗者,殿前指挥使补外牢城指挥使,余以为捧日、天武第五军押营,奉钱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诏:"军校老而谙部辖者优假之;虽疾不至罢癃,或未七十犹堪任事者勿罢。 即法虽当留而不能部辖者以闻,当议处之厢军。"
二月,诏:"军士选为节级,取两尝有功者,功等以先后,又等以重轻,又等以伤多者为上。"
七年,诏:"十将以下当转资而不欲者,凡一资,以功者赐帛十五匹,技优者十匹。"
六月,诏:"在京转员诸军都虞候已上至军都指挥使,以军功当迁而愿以授子孙者听,视其秩有差。"
八年,转员,帝亲阅,凡三日。
旧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补者五人,而马军都指挥使阙骁骑二人,以捧日一人补骁骑军主,余四人如故,则次军皆不得迁,乃补四人者皆为马步军副都军头。
旧龙卫、拱圣、骁骑、武骑、宁朔、神骑为一百三十一营,今省五十营,而马军指挥以下已补八十一营,补外尚有溢员,乃诏所省营未移并者凡四十三,每营权置下名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军使三,以便递迁。
九年,将转员,枢密院奏:"换官稍优,军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团练使。"
帝曰:"祖宗以来,军制固有意。 凡隶在京殿前、马步军司所统诸营,置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分领之。 凡军事,止责分领节制之人。 责之既严,则遇之不得不优。 至若诸路,则军校不过各领一营,不可比也。"
吴充等以本大末小对,帝然之。
因言:"周室虽盛,成、康之后,浸以衰微。 本朝太平百有余年,由祖宗法度具在,岂可轻改也?"
元丰元年,诏禁军排连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额外人,二分如令简试。
十二月,诏诸军军使、都头以下并充兵额,正副指挥使以上置于额外,军行则分押诸队。
又诏:"内殿直以下诸班直阙,按籍阙二分者虚其阙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补其半,余并阙之。"
四年,诏:"五路衮转土军与诸路不衮转禁军法,十将、副都头、副兵马使、都头、军使并如令。 自副都指挥使至都虞候尝转资者,间以赐帛,已赐帛乃迁。"
五年,诏以诸路教阅厢军为下禁军,排连如禁军法。
七年,枢密院言:"骑军诸营、诸班直以年劳升至军使者甚众,无阙可补。"
诏捧日、龙卫、拱圣、骁骑、云骑、骁胜权置下名军使,凡二百四十员,拱圣、骁骑、云骑权置副兵马使,凡九十员以处之。
元佑元年,枢密院奏:"诸军将年七十,若有疾,假满百日不堪疗者,诸厢都指挥使除诸卫大将军致仕;诸军都指挥使、诸班直都虞候带遥郡除诸卫将军致仕;诸班直、上四军除屯卫,拱圣以下除领军卫:仍并以有功劳者为左,无功劳者为右。"
从之。
二年,枢密院言:"旧例,行门对御呈试武艺,并临时特旨推恩,前期未尝按试,至日旋乞增加斗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请于转员前一日按定斗力。"
从之。
四月,枢密院言:"旧例,诸班直长行补诸军员僚,并取入班及转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 迨元丰四年,以阙额数多,乃特诏减五年,系一时之命。 今诸军员僚溢额,傥不定制,即异时迁补不行;若便依限年旧法,又虑未有合该出职之人。 请于三次渐次增及旧例年限。"
从之。
五年,枢密院言:"转员马军指挥使以下至副兵马使,人数溢额,转迁不行。"
诏权置下名军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马使一百七十五人。
又言:"禁军大阅,请以匹帛、银楪支赐,罢转资。"
从之。
六年,又言:"应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战功公据者,仍以战功多少、得功先后、伤中轻重为次,事等而俱无伤中,则以事艺营名为次。"
从之。
绍圣二年,诏:"将来转员换前班人,并从元丰转员令,仍不得过一百二十人。 元佑所限人数比试家状指挥勿用。"
三年,枢密院进呈转员及行门试武艺、换前班、留住等条例。
曾布言:"国初以来,皆面问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换官,或迁将校,或再任,此则威福在人主。 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视其情状而操纵之。 元佑改法,乃令大阉与三司、军头司先指试定,但对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驭众之法。 不许唐突,例坐徒罪兼决责人员,皆非旧法。 唐突人虽有理,亦不施行。 缘情轻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旧格。 先朝燕达、林广尝唐突当降配,先帝释之,后皆为名将。 至情重则杖脊配岭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云:‘若不得换前班,乞纳命。 ’管军贾逵乞重配,先帝亦贷之,但降一等,与换外官。 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岂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悦,诏令并依元丰以前条例施行。
五年,马步军司言:"三路衮转军员,请依元丰七年诏,‘应三月一日后续有得功嵌补升名并改转名职自充下名者,并依先补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为高下,审会给据,候再经衮转,即依嵌补升转名次高下转那。 ’自今三路军员衮转亦如之。"
诏侍卫马、步军司,自今开具合转补职名申枢密院降宣,余并从之。
七月,军头司引见殿前、马步军司拣到御龙诸直人材事艺应格,并补逐直将虞候,赐杖子。
一名开弓偃身不应法,黜之。
八月,枢密院言:《转员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带遥刺军都指挥使,换左藏库使,仍除遥刺;殿前班不带遥刺都虞候,换左藏库使。"
看详殿前班带遥郡都虞候,系与捧日带遥郡军都指挥使理先后相压转迁;其不带遥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军都指挥使换官班,合一等推恩。
欲殿前班不带遥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带遥郡军都指挥使换官。
又拱圣、神勇与骁骑已下军分有异,其逐军都虞候、指挥使理难一等换官。
欲拱圣、神勇都虞候依旧换供备库使外,骁骑、云骑、宣武都虞候换左藏库副使,拱圣、神勇指挥使换内殿承制。
捧日、天武、神、龙卫指挥使皆系上四军,其捧日、天武换西京左藏库副使,龙、神卫换内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两官,理有未均,欲神、龙卫指挥使换供备库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换供备库副使,下名副都知换内殿承制,自来以左右第一、第二班为资次,欲第一班换供备库副使,第二班换内殿承制。
又:"换前班差遣,州总管以下,并以五路缘边为优,诸路为次。 正团练使,州总管;正刺史,州钤辖;诸司使副,都巡检使、驻泊都监;内殿承制、崇班,巡检、州都监;供奉官至借职,教押军队指使。"
看详诸司使、副已上差遣,见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依今来转员所差遣例。
又:"拱圣、神勇、骁骑、云骑、宣武军都指挥使换文思,仍除遥刺,已带者依旧;御龙直都虞候,文思使,带遥刺者依旧;内殿直两次都虞候换左藏库使,一次文思使,带遥刺者依旧。"
看详拱圣、神勇与骁骑以下军分有异,兼御龙直都虞候遇转员合次神勇军都指挥使转行,及系环卫诸直人员最上名人,兼内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转员无阙,合随龙卫军都指挥使转行,理难于骁骑、云骑、宣武军都指挥使之下换官。
欲御龙直、内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换官外,并除遥刺;骁骑、云骑、宣武军都指挥使止与换文思使,更不除遥郡刺史,内已带遥刺者并依旧。
内殿前班副都知并与换供备库副使。
今马步军诸指挥事艺高强十将引见,取拣充员僚,内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军安排;弩手括不发,事体颇同,并弩手坠箭与括不发亦同,欲并降一军安排。
从之。
十一月,枢密院言:"《转员旁通册》内御龙直都虞候至都头副换官,惟指挥使上两直与文思副使系降两资,余止降一资,散员至金枪都知、副都知皆换内殿承制,不惟职名有差,自副都知约六迁方转都知;兼东西班、散直、钧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 其东西班、散直押班与副都知职名不等,两经转迁,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难与都知一等换内殿崇班。 又散指挥至钧容直指挥使并换供备库副使,缘东西班、散直、钧容直遇转员,止是迁入上班,亦难一等换官。"
诏:"御龙下两直指挥使换左藏库副使,散员、散指挥、散都头、散祗候,金枪都知换供备库副使,东西班、散直押班换东头供奉官,东西班指挥使换官依旧外,散直、钧容直指挥使换左藏库副使。"
缘《转员旁通册》内未载云、武骑军都指挥使转迁换官并恩例等,诏并依骁骑军都指挥使格。
四年二月,军头司引见捧日等兵试艺,帝于行间召邢斌、韩扆问曰:"开弓犹有余力乎?"各对愿增二石二斗弓。
遣内待监定斗力授之。
射皆应法,并特充殿前指挥使,赐缗钱。
元符元年七月,枢密院言:"将校、军头、十将各转补者,委本将体量,不掩眼试五次,二十步见,若一次不同,减五步,掩一眼再试。 但两眼共见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见二十步,仍试上下马。 如无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枪刀、标手各不至生疏,并与转补。 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将校年六十九,或经转补后犯奸盗赃罪情罪重以上虽该降,并隔下奏听旨。 如差出者勾赴本将体量,在别州者,报所在州体量。 排连长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两次以上战功人填阙,六人更取一名;余取年四十以下、武艺高强、无病切人,试两眼各五次,二十步见者选拍。 内步军以阙六分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枪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为率,资次取拣,周而复始。 长行犯徒经决及二年,或军人因犯移配杖罪经三年、徒罪经四年,或已升拣军分又经一年,各无过犯,并听排连。 不应充军人,已投状后,审会取放逐便,虽未给公凭,其请给差使并罢,有违犯,加凡人二等。 不应充军人,于法许逐便者,并追纳元请投军例物讫,报合属去处,给公凭放逐便。 如非品官之家,无例物回纳,愿依旧充军者听。"
从之。
三月,礼部言:"检会故事,臣僚申请诸州军府管押进奉衙校等,祖宗以来,并加散官。 自更官制,阶散并罢。 既罢阶散,若与转资,似属太优。 欲每转一资,支赐绢二十匹。 如一名管押两处,只许就一处支给。 或一州一军差二人同押,亦共与上件支赐。 若一员官两处进奉,只随本官合推恩处从一支给。 今押进奉皇帝登宝位礼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
并从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应军员送军头司未得与差遣者,如后来别无过犯,却与差遣。 应厢军人员补职及十五年未经迁补者,令所属保明闻奏。 应禁军、厢军因一犯滥情重不得补充人员及递迁资给者,若经断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赃,委所在候排连日审实,特与不碍迁补。"
建炎、绍兴之间,排连、转员屡尝损益,而大率因于旧制。
干道六年,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言:"本司诸兵将官有阙,自来择众所推者,不以次序上闻升迁。 比年须自训练官充准备将,准备将及二年升副将,副将及二年升正将,正将及三年升统领官,再及三年升统制官,窃恐无以激扬士气。 请今后兵将官有阙,不以年为限,许本司铨量人材胆勇服从上闻补用。"
诏从其请。
此诚砥砺兵将之良法也。
嘉定中,枢密院言:
诸军转员迁补,务在均一。
如内诸班直循旧格排连,积习既久,往往超躐升转,后名反居前列,高下不伦,甚失公平之意。
今参酌前后例格,均次资序:其一曰,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转东西班西第二都知,内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转散直左班都知。
其二曰,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
其三曰,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四曰,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
其五曰,散指挥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六曰,散都头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头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一班都知。
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八曰,内殿直左第一班押班迁转东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内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转东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御龙直御龙左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弓箭直副都头,御龙直右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弩直副都头,御龙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左第一直十将,御龙弩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弓箭左第三直十将,系各升六名。
于是超躐积习之弊尽革,而为定制焉。
淳佑十一年,御史台条奏军功赏格违法之弊:"在法,边戍获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阃、军帅举奏授官,必其人身亲行阵,有战御功。 今自守阙进勇副尉至承信郎、承节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权要,酬私恩,或转售于人。 方等第功赏之初,即窜名其中,朝廷审核,动涉岁年,已无稽考。 甚至承受、厅吏、厮卒之流,足迹未尝出都门,而沾亲冒矢石、往来军旅之恩,授以名器。 请申严帅阃,令立功人亲授告身,庶革冒滥。"
宝佑五年,枢密院言:"应从军职事,必立战功,并队伍中人曾经拍试武艺;若训练官以递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带‘权’字,俟年及方升正统制,此定法也。 近年任子、杂流冒授者,才无差遣,便请从军,繇统领至总管,曾几何时,超躐而进。 甫得总管,却耻军职,辄称私计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计离军,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将若吕文德、夏贵、孙虎臣、范文虎辈,矜功怙宠,慢上残下,行伍功赏,视为己物,私其族姻故旧,俾战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窃其勋爵矣。
屯戍之制 凡遣上军,军头司引对,赐以装钱。
代还,亦入见,犒以饮食,简拔精锐,退其癃老。
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戍更,隶州者曰驻泊。
戍蜀将校,不遣都虞候,当行者易管他营。
凡屯驻将校带遥郡者,以客礼见长吏,余如屯驻将校。
凡驻泊军,若捍御边寇,即总管、钤辖共议,州长吏等毋预。
事涉本城,并屯驻在城兵马,即知州、都监、监押同领。
若州与驻泊事相关者,公牒交报。
凡戍更有程: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荆湖、川峡、广南东路三年,广南西路二年,陕西城砦巡检并将领下兵半年。
景佑元年,诏:"若闻陕西戍卒,多为大将选置麾下,及偏裨临阵,鲜得精锐自随。 自今以全军隶逐将,毋得选占。"
三年,诏广、桂、荆、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营,与归远军更戍岭外。
康定元年,颁铜符、木契、传信牌。
铜符上篆刻曰"某处发兵符",下铸虎豹为饰,而中分之。
右符五,左旁作虎豹头四;左符五,右旁为四窍,令可勘合。
又以篆文相向侧刻十干字为号: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
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两半字。
右五符留京师,左符降总管、钤辖、知州军官高者掌之。
凡发兵,枢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复始。
指挥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双虎豹符。
枢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为始,内匣中,缄印之,命使者继宣同下,云下第一符,发兵与使者,复缄右符以还,仍疾置闻。
所在籍下符资次日月及兵数,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题"某处契",中剖之,上三枚中为鱼形,题"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鱼,令可勘合,左旁题云"左鱼合",右旁题云"右鱼合"。
上三枚留总管、钤辖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诸州军城砦主掌之。
总管、钤辖发兵马,百人已上,先发上契第一枚,贮以韦囊,缄印之,遣指挥继牒同往。
所在验下契与上契合,即发兵,复缄上契以还,仍报总管、钤辖。
其发第二、第三契亦如之。
掌契官籍发契资次日月及兵数以为验。
传信牌中为池槽,藏笔墨纸,令主将掌之。
每临阵传命,书纸内牌中,持报兵官,复书事宜内牌中而还。
主将密以字为号验,毋得漏泄军中事。
吕夷简言:"自元昊反,被边城砦各为自守计,万一贼有奔冲,即关辅惊扰。 虽夏竦等屯永兴,其实兵少。 自永兴距鄜延、环庆诸路,皆数百里,设有急缓,内外不能相救。 请募勇敢士三万,训以武技,分置十队,以有谋勇者三人将之,分营永兴。 西寇至,则举烽相应,或乘势讨击,进退不以地分,并受夏竦等节制。"
诏从之。
初,赵元昊反,以夏竦、陈执中知永兴军,节度陕西诸军,久之无功。
乃析秦凤、泾原、环庆、鄜延为四路,以秦、渭、庆、延知州分领本路马步军。
是岁,罢铜符、木契。
诏曰:"陕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税,益以内库钱帛,并西川岁输,而军储犹不足。 宜度隙地为营田务,四路总管、转运悉兼领使。"
庆历二年,诏:"已发士三万戍永兴,委总管司部分阅教。 岁以八月遣万五千人戍泾、原、仪、渭州、镇戎军,十二月以万五千人代,至二月无警即还,岁以为常。"
葛怀敏等丧师,命范仲淹、韩琦、庞籍复统四路,军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从事。
四年,夏人已纳款,乃罢。
四月,帝谓辅臣曰:"湖广击蛮吏士,方夏瘴热,而罹疾者众,宜遣医往为胗视。"
六年,诏:"骑军以盛夏出戍,马多道死。 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发。"
又诏:"广南方春瘴疠,戍兵在边者权休善地。 其自岭外戍回军士,予休两月。"
李昭亮上言:"旧制,调发诸军先引见,试以战阵,迁补校长。 今或不暇试战阵,请选强壮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见转资后遣。"
诏可。
时契丹使来议关南地,朝廷经制河北武备,议者欲增兵屯。
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抚陕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数千里,连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 自景德以前,边数有警,官军虽众,罕有成功。 盖定州、真定府、高阳关三路之兵,形势不接,召发之际,交错非便。 况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隶定州、真定府路,其势倒置。 请以河朔兵为四路,以镇、定十州军为一路,合兵十万人;高阳关十一州军为一路,合兵八万人;沧、霸七州军为一路,合兵四万人;北京九州军为一路,合兵八万人。 其驻泊钤辖、都监各掌训练,使士卒习闻主将号令,急缓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镇、定二路当内外之冲,万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为应援。 若合为一,则兵柄太重,减之则不足以备敌。 又沧州久隶高阳关,道里颇近,濒海斥卤,地形沮洳,东北三百里,野无民居,非贼蹊径。 万一有警,可决漳、御河东灌,塘淀隔越,贼兵未易奔冲,不必别建一路。 惟北京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内则屏蔽王畿,外则声援诸路。 请以大名府、澶、怀、卫、滨、棣、德、博州、通利军建为北京路。 四路各置都总管、副都总管一人,钤辖二人,都监四人。 平时只以河北安抚使总制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营都总管,择尝任两府重臣为之。"
议未决,竦入为枢密使,贾昌朝判大名府,复命规度。
昌朝请如竦议,惟保州沿边巡检并雄、霸、沧州界河二司兵马,国初以来,拓边最号强劲,今未有所隶,请立沿边巡检司隶定州路,界河司隶高阳关路。
于是下诏分河北兵为四路:北京、澶、怀、卫、德、博、滨、棣州、通利保、顺军合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贝、冀、沧州、永静、干宁、保定、信安军合为高阳关路;镇、邢、洺、相、赵、磁州合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广信、安肃、顺安、永宁军合为定州路。
凡兵屯将领,悉如其议。
韩琦谓兵势大分,请合定州、真定府为一,高阳关、大名府为一。
朝廷以更寘甫新,不报。
诏四路兵依陕西遣部将往来按阅。
又诏自今兵戍回,拣充捧日、龙卫、天武、神卫等军。
皇佑元年,发禁兵十指挥戍京东,以岁饥备盗。
诏陕西边警既息,土兵可备守御,东军屯戍者徙内郡,以省饷馈。
二年,诏:"如闻河北诸屯将校,有老疾废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着劳效而不得进,帅臣、监司审察,密以名闻。"
四年,诏:"戍兵岁满,有司按籍,远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还本管听休。"
五年,又诏:"广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罢归,钤辖司以土兵岁一代之。"
自侬智高之乱,戍兵逾二万四千,至是听还,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诏陈、许、郑、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
嘉佑五年,用贾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监三人,驻扎许、蔡、郑州,分督近畿屯兵。
七年,诏陕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发兵指挥二十,分戍永兴军、邠州、河中府,仍遣官专掌训练。
三年,诏员僚直、龙卫毋出戍,神卫尝留十指挥在营。
又诏:"顷以东兵戍岭南,冒犯瘴疠,得还者十无五六。 自今岁满,以江、淮教阅忠节、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军政多所更革。
熙宁初,尝与辅臣论河北守备。
韩绛等曰:"汉、唐重兵皆在京师,其边戍裁足守备而已。 故边无横费,强本弱末,其势亦顺。 开元后,有事四夷,权臣皆节制一方,重兵在西北。 天宝之乱,由京师空虚,贼臣得以肆志也。"
帝曰:"边上老人亦谓今之边兵过于昔时,其势如倒植浮图。 朕亦每以此为念也。"
三年,诏:"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纪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来,道路艰梗,宜悉罢之,易以上番全军或就粮兵为戍;当遣者并隶总管司,以诏令从事。"
旧制,河北军马不出戍,帝虑其骄惰,五年,始命河北、河东兵更戍,减其一岁以优之。
其年,诏徙河州军马驻熙州,熙州军马驻通远军,追召易集,可省极边军储。
帝尝曰:"穷吾国用者,冗兵也。 其议徙军于内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边费。"
九年,诏:"京师兵比留十万,余以备四方屯戍,数甚减少。 自今戍兵非应发京师者勿遣。"
其后,言者屡请损河北冗兵,诏立额止留禁兵七万,而京东增置武卫军四十二营,训练精锐,皆以分隶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东南杭、扬、江宁诸州,以备盗贼。
岭外惟广、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疠,间徙军于全、永。
元丰中,或请遣陕西路骑军五七百戍桂林者,诏遣在京军马以戍之。
元佑元年六月,右谏议大夫孙觉言:"将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责所在守臣与州郡兵官,可令乘时广行召募,稍补前日之额。 循祖宗之法,使屯驻三边及川、广、福建诸道州军,往来道路,足以服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劳佚。"
诏:"陕西、河东、广南将兵不轮戍他路,河北轮近里一将赴河东,府界、诸路逐将与不隶将兵,并更互差拨出戍别路。 赴三路者差全将或半将,余路听全指挥分差,仍不过半将。"
十月,枢密院言:"东南一十三将,自团将以来,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隶将兵内有出戍窠名数少、所管指挥数多去处,未得均当。 欲除广南东、西两路驻扎三将只充本路守御差使,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准备广南东、西路缓急勾抽策应,并不差戍他路外,余八将及不隶将兵依均定路分都钤辖司驻泊,分擘差使。 内将兵、不隶将兵路分,却于自京差拨步军前去补戍,候将兵回日,却行勾抽。"
从之。
十二月,广西经略安抚使、都钤辖司言:"乞除桂、宜、融、钦、廉州系将、不系将马步军轮差赴邕州极边水土恶弱砦镇监栅及巡防并都同巡检等处,并乞依邕州条例,一年一替;其余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万、太平、横山、迁隆砦镇及左、右江溪洞巡检并钦州如昔峒驻扎抵棹砦,并二年一替;其诸州巡检下,一年一替。"
从之。
二年,河东经略安抚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将,每将内抽减步军赴岚、石州,分擘沿河等处差使,代开封府界等五将兵马归营;及赴岢岚、火山军驻扎,代东兵两指挥赴太原府就食。"
从之。
是月,枢密院言:"昨为熙河兰会路戍兵数多,寻以年满,二千余人节次抽减归营,兼本路即目见管戍兵比额尚多一千三百余人。 今朝旨令熙河兰会路都总管司遇本路缓急阙人,许于秦凤路勾抽一将应副。 缘本路即目事宜,虑向秋阙人防守,欲熙河兰会路都总管司遇本路缓急阙人,听全勾抽秦凤路九将应副差使,从京东差步军五指挥赴永兴军、商、虢州权驻扎,以备秦凤路勾抽。"
从之。
绍圣四年,枢密院备吕惠卿所言:"‘比缘边牒报,西界点集本路叛卒。 见阙守御人兵,兼土兵未填阙额,并蕃兵弓箭手比元丰元年少二千二百有余,东兵马步军比元丰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挥。 乞于东步兵人内差拨一十六指挥添助防守。 ’兼本路自去岁泛差过军马三十六指挥,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万六千余人,比之元丰四年人数,亦不至阙少,自可那融使唤。"
诏:"鄜延路都总管司详此照会,如遇贼兵犯塞,或本路举兵,委是阙人,其年满人指挥兵级,令相度事宜,权留三两月,候事宜稍息遣还。"
是月,诏:"河东路总管司那融替换上番兵马,无令戍边日久,致有劳弊。 如无人替换,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后上番四将抽减一番兵马归营。"
元符二年闰九月,遣秦凤戍兵十指挥应副熙河新边戍守。
十一月,以吕惠卿奏,减鄜延戍兵五十指挥。
三年八月,诏遣虎翼军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还家休息。
十二月,诏边帅减额外戍兵。
崇宁四年,诏:"广南瘴疠之乡,东西虽殊,气候无异。 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东路独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陨于瘴疠者,朕甚恻然。 其东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违,以违制论。"
大观二年六月,诏:"陕西诸路,自罢兵以来,数年于此,兵未曾彻。 盖缘边将怯懦,坐费边储,戍卒劳苦。 可除新边的确人外,余并依元丰罢边事日戍额人数外,余并直抽归营。 有司不得占吝,如违,以违制论。"
又诏:"东南除见兵额外,帅府别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帅府置奉钱五百一指挥,以威捷为名;望郡奉钱四百一指挥,以威胜为名;帅府三指挥、望郡一指挥各奉钱三百,以全捷为名:并以步军五百人为额。"
三年六月,诏:"国家承平百五十年,东南一方,地大人众,已见兵寡势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见今兵额外,帅府别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
三年正月,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非元丰法,遂罢其令。 应拖后人并与免罪,依旧收管。"
闰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勘会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各有东南一将,平日未尝训练武艺,临敌必误驱策。 昨睦寇初发,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项将兵捕贼,遂致败衄,亡失军兵甚多。 今睦贼讨平之后,胁从叛亡者方始还业,非增戍兵镇遏,无以潜消凶暴。 臣今拟留戍兵二万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州军防把,一年满替出军一次,依平蛮故事,每月别给钱三百,岁给鞋钱一千。 其兵并隶本路安抚司统辖训练。"
诏从之。
是年,权知婺州杨应诚奏:"凡屯戍将兵,须隶守臣,使兵民之任归一,则号令不二,然后可以立事。"
诏从之。
续有旨改从旧制。
四年,臣僚言:"东军远戍四川,皆京师及府界有武艺无过之人。 既至川路,分屯散处,多不成队,而差使无时,委致劳弊。 盖四川土兵既有诏不得差使,则其役并着东军,实为偏重。 若令四川应有土兵、禁军与东军一同差使,不惟劳逸得均,抑亦不失熙、丰置东军弹压蜀人兼备蛮寇之意。"
诏本路钤辖、转运两司公同相度利害以闻。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后兵,相度节镇增添两指挥处,余州各一指挥,各不隶将。 内两指挥处,将一指挥以威果为名,一指挥以全捷为名,余州并以威果为名。"
从之。
七年三月,诏:"广南东、西路地远山险,盗贼间有窃发。 内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缘瘴疠疾病,不任捕盗,又不谙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盗不能禁。 可令每巡检下招置土人健勇轻捷者,参戍兵之半,互相关防,易于擒捕。 令枢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种师道为太尉,依前镇洮军节度使、河北河东宣抚使,后加同知枢密院事。
时师道驻军滑州,实无兵从行,请合山东、陕西、京畿兵屯于青、沧、滑、卫、河阳,预为防秋之计。
徐处仁等谓:"金人重载甫还,岂能复来?不宜先自扰费,示之以弱。"
议格不行。
七月,河北东路宣抚使李纲奏:"臣两具论,以七月七日指挥止诸路防秋之兵为不可,必蒙圣察。 今宣抚司既无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诸路防秋之兵,将何应副。 兼远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请数月,本路漕司、州县又已预备半年、百日之粮,今一放散,皆成虚费,而实要兵用处无可摘那,深恐误国大计。"
诏依所奏。
绍兴之初,群盗四起,有若岳飞、刘光世诸大将领兵尤重,随宜调发,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权宜之利矣。
厥后枢府、帅臣屡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闵念。
盖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诸州所留,类皆少壮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为名,占留违制,有终身未尝一日戍者,于是命帅臣、钤辖司置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
帅臣又言:"有如贵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贵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劳费。 愿以一年终更。"
今考绍兴间边境弗靖,故以大军屯戍,而践更之期,近者三月,远者三年。
逮和议既成,诸军移屯者渐归营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边备御亦倚重焉。
干道、淳熙、绍熙之际,一遵其制。
开禧初,复议用兵,驻扎诸兵始复移屯。
和议再成,边地一二要郡虽循旧贯,其诸驻扎更戍之法不讲,而常屯之兵益多。
逮夫端平破川蜀,咸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坏。
叛将卖降,庸夫秉钺,间有图国忘死之士,则遥制于权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
于是戍卒疲于奔命,不战而毙者众矣。
至若将校之部曲,诸军之名号,士卒之众寡,详列于屯驻者,兹不重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