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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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脱脱、阿鲁图等

马政

国马之牧,历五代浸废,至宋而规制备具。

自建隆而后,其官司之规,厩牧之政,与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数,支配之等,曰券马,曰省马,曰马社,曰括买,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御马之等三, 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驾十四匹,从驾二十匹。

给用之等十有五, 曰拣中,曰不得支使,曰添价,曰明信,曰臣僚,曰诸班,曰御龙直,曰捧日、龙卫,曰拱圣,曰骁骑,曰云、武骑,曰天武、龙猛,曰配军,曰杂使,曰马铺。

群号之字十有七, 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与",曰"来",曰"万",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种九十有二, 叱拨之别八,青之别二,白之别一,乌之别五,赤之别五,紫之别六,骏之别十一,赭白之别六,骝之别八,騧之别六,骆之别五,骓之别五,□俞之别八,驳胯之别六,驳之别三,骠之别七。

其官司之规,则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飞龙二院,以左、右飞龙二使领之。

太平兴国五年,改飞龙为天厩坊。

雍熙四年,改天厩为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监四、左右天厩坊二皆隶焉。

真宗咸平元年,创置估马司。

凡市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给诸监。

三年,置群牧使,以内臣勾当制置群牧司,京朝官为判官。

景德二年,改诸州牧龙坊悉为监,赐名,铸印以给之。

在外之监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广平,卫州曰淇水,并分第一、第二。

河南曰洛阳,郑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阳,澶州曰镇宁,邢州曰安国,中牟曰淳泽,许州曰单镇。

四年,以知枢密院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又别置群牧使副、都监,增判官为二员。

凡厩牧之政,皆出于群牧司,自骐骥院而下,皆听命焉。

诸州有牧监,知州、通判兼领之,诸监各置勾当官二员。

又置左右厢提点。

又置牧养上下监,以养疗京城诸坊、监病马。

又诏左右骐骥院诸坊、监官,并以三年为满;如习知马事愿留者,群牧司以闻,而徙莅他监焉。

其厩牧之政,则自太祖置养马务一,葺旧务四,以为牧放之地始。

太平兴国四年,太宗观兵于幽,得汾、晋、燕、蓟之马四万二千余匹,内皂充牣,始分置诸州牧养之。

时殿直李谔坐赃,监牧许州,盗官菽,马多死,并主吏斩于市。

又诏择丰旷地置牧龙坊八,以便牧养。

淳化二年十二月,诏圉人取善马数十匹,于便殿设皂栈,教以秣饲,且以其法谕宰执,仍颁于诸军。

复以医马良方赐近臣。

尝从赵守伦之请,于诸州牧龙坊畜牝马万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费刍秣,生驹蕃息,足资军用。

至是,守伦复言:"诸坊牧马万匹,岁当生驹四千,今岁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职,当严责罚。 若马百匹岁得驹七十,则加迁擢。 诸坊产驹,即籍以闻。 牧放军人,当募少壮充役。"

并从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监赏罚之令,外监息马,一岁终以十分为率,死一分以上勾当官罚一月奉,余等第决杖。

牧倍多而死少者,给赏缗有差。

凡生驹一匹,兵校而下赏绢一匹。

当是时,凡内外坊、监及诸军马凡二十余万匹,饲马兵校一万六千三十八人。

每岁京城草六十六万六千围,麸料六万二千二百四石,盐、油、药、糖九万五千余斤、石,诸州军不预焉。

左右骐骥六坊、监止留马二千余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则别其羸病,就栈皂养饲。

其尚乘之马,唯备用者在焉。

凡牧监之在河南、北,天禧后,灵昌监为河决所冲。

至干兴、天圣间,兵久不试,言者多以为牧马费广而亡补,乃废东平监,以其地赋民。

五年,废单镇监。

六年,废洛阳监。

于是河南诸监皆废,悉以马送河北。

既而诏取原武监马赴京师,移河北孳生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广而马少,请增牧数。

诏以淇水第二监四岁马属原武,岁取河北孳生四岁马分属淇水第二并原武监,移原武下等马牧于灵昌镇废监,仍隶原武。

九年,诏诸监孳生驳马,四时游牧,勿复登厩。

明道元年,议者谓:"自河南六监废,京师须马,取之河北,道远非便。"

诏遣左厢提点王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镇宁、灵昌、东平、淳泽四监虽废,然其地犹牧本监并骐骥院马,洛阳、单镇去京师近,罢之非便。"

乃诏复二监,以牧河北孳生马。

景佑二年,拣河北诸监马一千九百牧于赵州界,隶安阳监。

既而诏广平废监留其一,以赵州界牧马复隶焉,所余一监,毋毁厩舍。

四年,复以原武第二监为单镇,移于长葛县,以县令、都监兼领之。

三年,诏院坊、监马岁留备用外,余为两群,牧于咸丰门外牟驼冈。

凡收养病马,估马司、骐骥院取病浅者送上监,深者送下监,分十槽医疗之。

天圣六年,诏月以都监、判官一人提举。

八年,言者谓上监去京城远,送病马非便。

诏废之,以病浅马分属左右骐骥院六坊、监,季较拋死数,岁终第赏罚。

更以骐骥院官迭往提举。

明道二年,复置上监,易名天垧,养无病马,病马并属下监。

景佑二年,诏以牧养监马团群牧于陈、许州界凤凰陂,免耗刍菽,岁以为常。

治平二年,诏院坊、监马之病不堪估卖者,送淇水第一监,别为一群以牧养之。

凡马之孳生,则大名府、洺、卫、相州七监多择善种,合牝牡为群,判官岁以十二月巡行坊、监,阅二岁驹点印,第赏牧兵。

诸军收驹及二岁,即送官。

天圣七年,群牧司言:"旧制,知州军、通判领同群牧事,岁终较马死数及分已上,并生驹不及四分,并罚奉。 死数少,生驹多,即奏第赏。 三岁都比,以该赏者闻。 今请申明旧制,通判始到官,书所辖马数,岁一考之,官满,较总数为赏罚。"

诏从之。

嘉佑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监,每监岁定牝马二千,牡马四百,岁约生驹四百,以为定数。"

治平二年,诏:"诸监生驹满三十月已上,每岁点印,选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监,余杂大马悉送河南三监,其淇水第二监马,候满六十月,给配诸监。 诸监牝马满三十月,本监别立群牧放,候满五十月,乃拨配他监。"

凡收市马,戎人驱马至边,总数十、百为一券,一马预给钱千,官给刍粟,续食至京师,有司售之,分隶诸监,曰券马。

边州置场,市蕃汉马团纲,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诸军,曰省马。

陕西广锐、劲勇等军,相与为社,每市马,官给直外,社众复裒金益之,曰马社。

军兴,籍民马而市之以给军,曰括买。

宋初,市马唯河东、陕西、川峡三路,招马唯吐蕃、回纥、党项、藏牙族,白马、鼻家、保家、名市族诸蕃。

至雍熙、端拱间,河东则麟、府、丰、岚州、岢岚、火山军、唐龙镇、浊轮砦,陕西则秦、渭、泾、原、仪、延、环、庆、阶州、镇戎、保安军、制胜关、浩亹府,河西则灵、绥、银、夏州,川峡则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军,京东则登州。

自赵德明据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仪、渭、秦、阶、环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军。

其后置场,则又止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镇戎军而已。

太祖时,岁遣中使诣边州市马。

先是,两河之民入蕃界盗马入中国。

官给其直。

时方留意抚绥,诏禁之。

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

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且禁富民无得私市。

十二月,诏:"蕃部鬻马,官取良而弃弩,又禁其私市,岁入数既不充,且无以怀远人。 自今委长吏谨视马之良驽,驽即印识之,许民私市焉。"

先是,以铜钱给诸蕃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钱,销铸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国马倍于先朝,广费刍粟。

乃诏以十三岁以上配军马估直出卖。

先是市马以三岁已上、十三岁已下为率。

天圣中,诏市四岁已上、十岁已下。

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为言,乃诏入券并省马市三岁已上、十二岁已下。

明年,诏府州、岢岚军自今省马三岁、四岁者不以等第,五岁已上十二岁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许纲送估马司,余非上京省马并送并州拣马司。

景佑元年,御史中丞韩亿言:"蕃部以马抵永康军中卖,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计之得。"

乃诏罢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诸军阙马,请制等杖六,付天雄军、真定府、定、瀛、贝、沧州,市上生马十二岁以下,视等第给直。

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

其直自二万五千四百五十至万六千五百五十,课自万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备边兵户绝钱充直。

以第一等送京师,余就配诸军。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

诏京畿、京东西、淮南、陕西路括市战马,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

宰臣、枢密使听畜马七,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五,尚书、学士至知杂、阁门使已上三,升朝官阁门祗候已上一,余命官至诸司职员、寺观主首皆一。

节度使至刺史,殿前马步军都指挥至军头司散员、副兵马使皆勿括。

并边七州军免。

出内库珠偿民马直。

又禁边臣私市,阙者官给。

二年,诏:"河北州军置场市马,虽除等样,如闻所得不广,宜加增直。 第一等二万八千,第二等二万六千,第三等二万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马即依旧直。 仍自第二等以下递减一寸。"

庆历四年,诏:"河北点印民间马,凡收市外,见余二万七百,除坊郭户三等、乡村三等已上养饲如旧,余点印者悉集拣市。"

五年,出内藏库绢二十万,市马于府州、岢岚军。

六年,诏陕西、河东社马死者,本营鬻钱以助马直。

至和元年,诏;"蜀马送京师,道远多病瘠。 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陕西四路总管司。"

二年,修陕西蕃马驿,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县察视之。

边州巡检兵校,听自市马,官偿其直。

又诏陕西转运使司以银十万两市马于秦州,岁以为常。

嘉佑元年,诏三司出绢三万,市马于秦州以给河东军。

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马至京师,给直并路费,一马计钱数万。 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给以解盐交引,即不耗度支缣钱。 其券马姑存,以来远人。 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军骑,五千入群牧司。"

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至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蕃官、回纥隐藏不引至者,并以汉法论罪。 岁募及二千,给赏物外,蕃部补蕃官,蕃官转资,回纥百姓加等给赏。 今原、渭、德顺军置场市马,请如秦州例施行。"

诏从之。

先是,诏议买马利害。

吴奎等议于秦州古渭、永宁砦及原州、德顺军各令置场,京师岁支银四万两、紬绢七万五千匹充马直,不足,以解盐钞并杂支钱给之。

诏行之。

八年,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砦旧以钞市马,自修古渭砦,在永宁之西,而蕃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

诏复置场永宁,罢古渭砦中场。

蕃部马至,径鬻于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请原、渭州、德顺军买马官,永兴军养马务,如原州、德顺军并渭州同判,三年为任,悉以所市马多少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偿止得六百。 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易,使得轻继至秦州,易蜀货以归。 蜀商以所博盐引至岐、雍,换监银入蜀,两获其便。"

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

是岁,诏河东陕西广锐、蕃落阙马,复置社买,一马官给钱三十千。

久之,马不至,乃增直如庆历诏书,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

四年,以成都府路岁输紬绢三万给陕西监牧司。

自是蕃部马至者众,官军仰给焉。

先是,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

大抵国初市马,岁仅得五千余匹。

天圣中,蕃部省马至三万四千九百余匹。

嘉佑以前,原、渭、德顺凡三岁市马至万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马岁至万五千匹。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择水草善地而标占之。

淳化、景德间,内外坊、监总六万八千顷,诸军班又三万九百顷不预焉。

岁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废置不常,而沦于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军上《十牧草地图》,上虑侵民田,遣中使检视疆理。

嘉佑中,韩琦请括诸监牧地,留牧外,听下户耕佃。

遣都官员外郎高访等括河北,得闲田三千三百五十顷募佃,岁约得谷十一万七千八百石,绢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万一千二百束。

群牧司言:"诸监牧地间有水旱,每监牧放外,岁刈白草数万束,以备冬饲。 今悉赋民,异时监马增多,及有水旱,无以转徙牧放。"

诏遣左右厢提点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权给租佃,余委群牧司审度存留,有闲土即募耕佃。

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马,往来践食,占地五十亩。 诸监既无余地,难以募耕,请存留如故。 广平废监先赋民者,亦乞取还。"

乃诏:"河北、京东牧监帐管草地,自今毋得纵人请射,犯者论以违制。"

群牧使欧阳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陇右金城、平凉、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内则岐、幽、泾、宁,东接银、夏,又东至于楼烦。 今则没入蕃界,沦于侵佃,不可复得。 惟河东岚、石之间,山荒甚多,汾河之侧,草地亦广,其间水草最宜牧养,此唐楼烦监地。 迹此推之,则楼烦、元池、天池三监旧地,尚冀可得。 臣往年出使,尝行威胜以东及辽州、平定军,其地率多闲旷。 河东一路,水草甚佳,地势高寒,必宜马性。 又京西唐、汝之间,荒地亦广。 请下河东、京西转运司遣官审度,若可兴置监牧,则河北诸监,寻可废罢。"

治平末,牧地总五万五千,河南六监三万二千,而河北六监则二万三千。

凡支配,骐骥院、估马司以当配军及新收马阅于便殿,数毋过一百。

凡配军,视其奉钱之数,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钱自一千至三百,为四等,差次给之,至五月权止。

外州军士阙马,先奏禀乃给。

荆湖路归远、雄武军士,配以在所土产马。

凡阙马军士,以分数配填。

庆历四年,诏陕西、河北、河东填五分,余路填四分。

他州军、府界巡检兵校听自市,官偿其直,毋过三十千。

是岁,诏诸路以马给军士,比试武技,优者先给,比试两给;阙马十匹以下全给,十匹以上如旧数支。

至和元年,诏军士戍陕西、河东、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

凡主兵官当借马者,至罢兵权。

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赐所借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军都指挥使一。

外州在官当借马者,经略使三,总管、钤辖二,路分都监、承受、极边砦至监押、都巡检、把截、保丁指挥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论以违制。

宝元元年,诏群臣例赐马者,宰相至枢密直学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皇族缘姻事当赐者,如旧制;余给以马直,少卿监已上三十五千,内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

凡群臣假官马进奉者,置籍报左藏库,偿直四十千,其后多负不偿。

乃诏借马者先输直,久逋不偿者克其奉料。

熙宁以来,有保马、户马,其后又变为给地牧马。

神宗尝患马政不善,谓枢密使文彦博曰:"群牧官非人,无以责成效。 其令中书择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战骑。"

于是以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

熙宁元年,又手诏彦博等曰:"今诸州守贰虽同领群牧,而未尝亲莅职事,其议更制,应监牧、郡守贰并朝廷选授,与坊、监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赏罚而升黜之,宜立法以闻。"

又手诏曰:"方今马政不修,官吏无着效,岂任不久而才不尽欤?是何监牧之多,官吏之众,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张万岁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 今上自提总官属,下至坊、监使臣,既非铨择,而迁徙迅速,谓之‘假道’,欲使官宿其业而尽其能,不可得也。 为今之计者,当简其劳能,进之以序。 自坊、监而上至于群牧都监,皆课其功而第进之,以为任事者劝焉。"

于是,枢密副使邵亢请以牧马余田修稼政,以资牧养之利。

而群牧司言:"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五万马为率,一马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余田无几,宜且仍旧。 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以收刍粟。"

从之。

已而枢密院又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 使领虽重,未尝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专任责成。"

乃诏河南、北分置监牧使,以刘航、崔台符为之,又置都监各一员。

其在河阳者,为孳生监。

凡外诸监并分属两使,各条上所当行者。

诸官吏若牧田县令佐,并委监牧使举劾,专隶枢密院,不领于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请于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治所各置一监,以便给军,乃遣官下诸路详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请,发沙苑马五百,置监于交城。

又分置河南、河北两使。

时上方留意牧监地,然诸监牧田皆宽衍,为人所冒占,故议者争请收其余资以佐刍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赋入为务。

二年,诏括河南北监牧司总牧地。

旧籍六万八千顷,而今籍五万五千,余数皆隐于民。

自是,请以牧地赋民者纷然,而诸监寻废。

是岁,天下应在马凡十五万三千六百有奇。

初,内外班直、诸军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风雨劳逸之不齐,故多病毙。

圉人岁被榜罚,吏缘牧事害民,棚井科率无宁岁。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较度其利害。

孝宽请罢诸班直、诸军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诏自来年如所请,仍令三司备当牧五月刍粟。

五年,废太原监。

七年,废东平、原武监,而合淇水两监为一。

八年,遂废河南北八监,惟存沙苑一监,而两监司牧亦罢矣。

沙苑先以隶陕西提举监牧,至是,复属之群牧司。

始议废监时,群牧制置使文彦博言:"议者欲赋牧地与民而收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非便。"

诏元绛、蔡确较其利害上之。

于是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 而两监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千有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余缗而已。 今九监见马三万,若不更制,则日就损耗。"

于是卒废之,以其善马分隶诸监,余马皆斥卖,收其地租,给市易茶本钱,分寄籍常平、出子钱,以为市马之直。

监兵五千,以为广固指挥,修治京城焉。

后遂废高阳、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监。

凡废监钱归市易之外,又以给熙河岁计。

诸监既废,淤田司请广行淤溉,增课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继言,牧田没于民者五千七百余顷。

乃严侵冒之法,而加告获之赏,自是利入增多。

元丰三年,废监租钱遂至百一十六万,自群牧使而下,赐赉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约三年中价以定岁额。

若催督违滞,以擅支封桩法论。

初,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于岷州RM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置牧养十监,议者继言蕃马法,帝欲试之近甸。

六年,手诏枢密院:"牧马重事,经始之际,宜得左右近臣以总其政。 今自雾泽陂牧马所造法,始于畿内置十监,以次推之诸路。 宜令枢密院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经度制置,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 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主之。"

已而其说皆不效。

八年,同提举经度制置曹诵言:"自崇仪副使温从吉建议创孳生监,迨今二年,驹不蕃而死者益众。"

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监以来,得驹不及一分四厘,马死已十分之六。

于是责议者及提举官,而罢畿内十监。

元佑初,议兴废监,以复旧制。

于是诏库部郎中郭茂恂往陕西、河东所当置监,寻又下河北陕西转运、提点刑狱司按行河、渭、并、晋之间牧田以闻。

时已罢保甲,教骑兵,而还户马于民。

于是右司谏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马,而能蕃息之者,牧监也。 昔废监之初,识者皆知十年之后天下当乏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见,此甚非国之利也。 乞收还户马三万,复置监如故,监牧事委之转运官,而不专置使。 今郓州之东平,北京之大名、元城,卫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阳,洺州之广平监,以及瀛、定之间棚塞草地疆画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犹在,稍加招集,则指顾之间措置可定,而人免纳钱之害,国收牧马之利,岂非计之得哉?又况废监以来,牧地之赋民者,为害多端,若复置监牧而收地入官,则百姓戴恩,如释重负矣。"

自是,洛阳、单镇、原武、淇水、东平、安阳等监皆复。

初,熙宁中,并天驷四监为二,而左、右天厩坊亦罢。

至是,复左、右天厩坊。

时又有旨,内外马事并隶太仆寺,不由驾部而达尚书省。

兵部尚书王存、右司谏王觌言:"先帝讲求历代之法,正省、台、寺、监之职,上下相继,各有统制。 其间或濡滞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诏旧属群牧司者专隶太仆寺,直达枢密院,不由尚书省及驾部。

至崇宁中,始诏如元丰旧制。

绍圣初,用事者更以其意为废置,而时议复变。

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余顷,议复畿内孳生十监。

诏以庄宅副使麦文昺、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

后二年而给地牧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县韩筠等建议,凡授民牧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而蠲其租。

县籍其高下、老壮、毛色,岁一阅,亡失者责偿,已佃牧田者依上养马。

知邢州张赴上其说,且谓授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较陕西沿边弓箭脾既养马又戍边者为优,试之一监一县,当有利而无害。

枢密院是其请,且言:"熙宁中,罢诸监以赋民,岁收缗钱至百余万。 元佑初,未尝讲明利害,惟务罢元丰、熙宁之政,夺已佃之田而复旧监。 桑枣井庐多所毁伐,监牧官吏为费不赀,牧卒扰民,棚井抑配,为害非一。 盖自复监以来,臣僚屡陈公私之害。 若循元佑仓卒更张之法,久当益弊。 且左右厢今岁籍马万三千有奇,堪配军者无几,惟沙苑六千疋愈于他监。 今赴等所陈授田养马,既蠲其租不责以孳息,而不愿者无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则缓急皆可用之马矣。"

乃具为条画,下太仆寺,应监牧州县悉行之。

时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给地牧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请,未尝下监司详度。 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与田相远者,难就耕牧。 一顷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责偿,为钱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愿。"

言竟不行。

时同知枢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废淇水、单镇、安阳、洛阳、原武监,罢提点所及左右厢,惟存东平、沙苑二监。

曾布自叙其事曰:"元佑中,复置监牧,两厢所养马止万三千匹,而不堪者过半。 今既以租钱置蕃落十指挥于陕西,养马三千五百。 又人户愿养者亦数千,而所存两监各可牧万马。 马数多于旧监,而所省官吏之费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时三省皆称善。

其后,沙苑复隶陕西买马监牧司,而东平监仍废。

崇宁元年,有司较诸路田养马之数,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东路仅九匹,而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东路皆无应募者。

盖法虽已具,而犹未及行也。

大观元年,尚书省言:"元佑置监,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赀。 今沙苑最号多马,然占牧田九千余顷,刍粟、官曹岁费缗钱四十余万,而牧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调习,不中于用。 以九千顷之田、四十万缗之费,养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见。 今以九千顷之田,计其硗瘠,三分去一,犹得良田六千顷。 以直计之,顷为钱五百余缗,以一顷募一马,则人得地利,马得所养,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 请下永兴军路提点刑狱司及同州详度以闻。 俟见实利,则六路新边闲田,当以次推行。 时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又请兼募愿养牝马者,每收三驹,以其二归官,一充赏,诏行之。 是岁,臣僚言岷州应募养马者至万余匹,于是自守贰而下,递赏有差。 明年,诏熙河路应县、镇、城、砦、关、堡官并兼管干给地牧事。 四年,复罢京东西路给地牧马,复东平监。 政和二年,诏诸路复行给地牧马,复罢东平监。 五年,提举河东给地牧马尚中行以奏报稽违,且欲擅更法,诏授远小监当官。 于是人皆趣令,牧守、提举以率先就绪迁官第赏者甚众。 七年,有司言给地增牧,法成令具,诸路告功。 乃下诸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 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罢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 宣和二年,诏罢政和二年以来给地牧马条令,收见马以给军,应牧田及置监处并如旧制。 又复东平监。 凡诸监兴罢不一,而沙苑监独不废。 自给地牧马之法罢,三年而复行。 时牧田已多所给占,乃诏见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辄复请占者,以违制论。 六年,又诏立赏格,应牧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县及一千,县及三百,其提点刑狱、守令各迁一官,倍者更减磨勘年。 于是诸路应募牧马者为户八万七千六百有奇,为马二万三千五百。 既推赏如上诏,而兵部长贰亦以兼总八路马政迁官。 然北方有事,而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纲言:“祖宗以来,择陕西、河东、河北美水草高凉之地,置监凡三十六所,比年废罢殆尽。 民间杂养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责,而马无复善者。 今诸军阙马者太半,宜复旧制,权时之宜,括天下马,量给其直,不旬日间,则数万之马,犹可具也。"

然时已不能尽行其说矣。

保甲养马者,自熙宁五年始。

先是,中书省、枢密院议其事于上前,文彦博、吴充言:"国马宜不可阙。 今法,马死者责偿,恐非民愿。"

安石以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户,决非出于驱迫,持论益坚。

五月,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与。

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千匹。

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

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

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

保户马毙,保户独偿之;社户马毙,社户半偿之。

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条,先从府界颁焉。

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

于是保甲养马行于诸路矣。

时河东骑军马万一千余匹,番戍率十年一周。

议欲省费,乃行《五路义勇保甲养马法》。

兵部言:"河东正军马九千五百匹,请权罢官给,以义勇保甲马五千补之以合额。 俟正军马不及五千,始行给配。"

下中书、枢密院。

枢密院以为:"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 民养一马,才免折变缘纳钱六千五百,折米而输其直,为钱十四千四百,余皆出于民,决非所愿。 况减军马五千匹,边防事宜何所取备?若存官军马如故,渐令民间从便牧马,不以五千为限,于理为可。"

中书谓:"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千。 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余缗。 计前二年官马死,倍于保甲马。 而保甲有马,可以习战御盗,公私两便。"

帝卒从枢密院议。

九年,京畿保甲养马者罢给钱布,止免输草而增马数。

元丰六年,取河东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骑战,且以本路盐息钱给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马,仍以五年为限。

七年,诏京东、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匹给钱十千,限京东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数足。

置提举保甲马官,京西以吕公雅,京东以霍翔领之。

罢乡村物力养马之令,养户马者免保甲马,皆翔所陈也。

翔及公雅既领提举事,多所建白。

请借常平钱,每路五万缗,付州县出息,以赏马之充肥及孳息者。

愿以私马印为保马者听。

养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许次丁一人赎杖罪之非侵损于人者。

诏悉从之。

公雅又令每都岁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为二年半。

京西不产马,民贫乏益不堪,上虑有司责数过多,百姓未喻上意,诏如元令,稍增其数。

公雅乃请每都岁市八匹,限以八年,山县限以十年。

翔又奏本路马已及万匹,请令诸县弓手各养一匹,以赎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马为急。

乃诏曰:"京东、西保马,期限极宽。 有司不务循守,遂致烦扰。 先帝已尝手诏诘责,今犹未能遵守。 其两路市马年限并如元诏。"

寻又诏以两路保马分配诸军,余数付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还民户而责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马遂罢。

户马者,庆历中,尝诏河北民户以物力养马,以备官买。

熙宁二年,河北察访使曾孝宽以为言,始参考行之。

是时,诸监既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朝廷以乏马为忧。

元丰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请,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疋止。

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限八岁以下,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籍于提举司。

于是诸道各上其数,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时初立法,上虑商贾乘时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骁骑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

熙宁中,尝令德顺军蕃部养马,帝问其利害。

王安石谓:"今坊、监以五百缗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当不至重费。 蕃部地宜马,且以畜牧为生,诚为便利。"

已而得驹庳劣,亡失者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

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已檄诸蕃部养马,诏阅实及格者一匹支五缣,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

时西方用兵,颇调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则偿直。

七年,遂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

户马既配兵,后遂不复补。

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亦罢。

其后给地牧马,则亦本于户马之意云。

至于收市,则仍嘉佑之制,置买马司于原渭州、德顺军,而增为招市之令。

后开熙河,则更于熙河置买马司,而以秦州买马司隶焉。

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而原、渭、德顺诸场皆废。

继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永宁砦等场,而德顺军置马场亦复。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多羸惫,乃罢本路博易,令军马司自市。

时又以边臣之议,市岢岚、火山军土产马以增战骑。

既又以边人盗马越疆以趣利,寻皆罢之。

自是,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凤矣。

熙宁七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

乃诏知成都府蔡延庆兼提举戎、黎州买马,以经度其事。

明年,延庆言:"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善马。 请委知州、砦主,以锦采、茶、绢招市。"

未及施行,会威、茂州夷人盗边,及西边马已至,八月,遂诏罢提举戎、黎买马。

元丰中,军兴乏马。

六年,复命知成都吕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转运司,经制边郡之可市马者,遂制嘉州中镇砦、雅州灵关等买马场,而马皆不至。

元佑初,乃罢之。

元佑中,尝诏以蜀马给陕西军,以陕西马赴京师。

崇宁五年,增黎州市马至四千疋。

然凡云蜀马者,惟沈黎所市为多,其它如戎、泸等州,岁与蛮人为市,第存优恤,数马以给其直。

大观初,又诏播州夷界巡检杨荣,许岁市马五十疋于南平军,其给赐视戎州之数。

熙宁中,罢券马而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

自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为缗钱十万,以增市马。

券马之罢已久,绍圣初,提举买马陆师闵奏复行之,令蕃汉商人愿以马结券进卖者,先从诸场验印,各具其直给券,送太仆寺偿之。

其说以为券马既盛行,则纲马可罢。

行之三年,枢密院言券马死不及厘,而纲马之死十倍。

乃赐师闵金帛,加集贤修撰,以赏其功。

时议既不以券马为是,主管买马阎令亦言其枉费。

然曾布力行之。

崇宁中,乃诏买马一遵元丰法。

市马之官,自嘉佑中,始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

熙宁中,始置提举熙河路买马,命知熙州王韶为之,而以提点刑狱为同提举。

八年,提举茶场李杞言:"卖茶买马,固为一事。 乞同提举买马。"

诏如其请。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来督市马者。

元丰三年,复罢为提举买马监牧司。

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诏议专以茶市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马为一司。 臣闻顷时以茶易马,兼用金帛,亦听其便。 近岁事局既分,专用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 且茶马二者,事实相须。 请如诏便。"

奏可。

仍诏专以雅州名山茶为易马用。

自是蕃马至者稍众。

六年,买马司复罢兼茶事。

七年,更诏以买马隶经制熙河财用司。

经制司罢,乃复故。

自李杞建议,始于提举茶事兼买马,其后二职分合不一。

崇宁四年,诏曰:"神宗皇帝厉精庶政,经营熙河路茶马司以致国马,法制大备。 其后监司欲侵夺其利以助籴买,故茶利不专,而马不敷额。 近虽更立条约,令茶马司总运茶博马之职,犹虑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 三省其谨守已行,毋辄变乱元丰成法。"

自是职任始一。

市马之数,以时增损。

初,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佑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匹。 今券马法坏,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

熙宁三年,乃诏泾、原、渭、德顺岁买万匹,三年而会之,以十分为率,及六分七厘者进一官,余分又析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

自是,市马之赏始优矣。

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颁行之。

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五千。

绍圣中,又增至二万匹,岁费五十万缗。

后遂以为定额,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数。

崇宁四年,提举程之邵、孙鳌抃\以额外市战马及二万匹,各迁一官。

鳌抃\仍赐三品服。

大观元年,庞寅孙等又以买御前良马及三万疋,推恩如之邵例。

宣和中,宇文常、何渐等更以遵用元丰成法,省费不赀,各加职迁官。

时如此类颇众。

赏典优滥,官属利于多市马,取充数而已。

支配。

旧制,自御马而下,次给赐臣僚,次诸军,而驿马为下。

熙宁初,枢密院言:"祖宗时,臣僚任边职者,或赐带甲马,示不忘疆埸之事。 承平日久,侥幸滋长。 请应使臣合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余皆罢给。"

奏可。

十年,群牧司又言:"去岁给安南行营及两省、宗室、诸班直及诸军、诸司马总三千余匹,未支者犹二千。 请裁宗室以下所给马,诸司停给。"

从之。

自罢监至此,始阙马矣。

熙宁初,诏河北骑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增官直。

寻出奉宸库珠十余万以充其费。

其后,陕西马社苦于敛率。

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司给之。

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诸将自市。

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初,内外诸军给马,例不及其元额,视其阙之多寡,以分数填配。

元丰更立为定制,凡诸军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西、河东、陕西路无过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

然其后诸军阙马者多,绍圣三年,乃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权不限分数。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卒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

俄废。

四年,置监临安之余杭及南荡。

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 监为四群。 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上,有赏罚。"

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 昨自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

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于镇江。

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送江上诸军。

后又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十余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用,乃已。

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秦马旧二万,干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紬绢十万四千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

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

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

嘉泰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

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

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产是也。

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十数,余皆下等,不可服乘。

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

经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

成都府马务,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计万一千六百缗。

兴元府马务,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

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旧蕃蛮中马,良驽有定价。

绍兴中,张松为黎卒,欲马溢额觊赏,乃高直市之。

夷人无厌,邀求滋甚。

后邛部川蛮恃功。

赵彦博始以细茶、锦与之。

而夷人每贸马,以茶、锦不堪借口”

庆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马至秦司亦罕。

旧川、秦市马赴密院,多道毙者。

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行在,分隶江上诸军,镇江、建康、荆、鄂军各七百五十,江、池军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马司、步司各千,川马良者二百进御。

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广马者,建炎末,广西提举峒丁李棫请市马赴行在。

绍兴初,隶经略司。

三年,即邕州置司提举,市于罗殿、自杞、大理诸蛮。

未几,废买马司,帅臣领之。

七年,胡舜陟为帅,岁中市马二千四百,诏赏之。

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絁四千,廉州盐二百万斤,得马千五百。

须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

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

土人云,尤驵骏者,在其产处,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百里,第官价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诸蕃本自无马,盖转市之南诏。

南诏,大理国也。

干道九年,大理人李观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横山砦求市马,知邕州姚恪盛陈金帛夸示之。

其人大喜,出一文书,称"利贞二年十二月",约来年以马来。

所求《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释等书,恪厚遗遣之,而不敢上闻也。

岭南自产小驷,匹直十余千,与淮、湖所出无异。

大理连西戎,故多马,虽互市于广南,其实犹西马也。

每择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诸军。

宝庆四年,两淮制府贸易北马五千余,而他郡亦往往市马不辍。

咸淳末,有纪智立者献谋,以为两淮军将、武官、巨室皆畜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团结队伍,借助防江,各令饲马役夫自乘之官,优给月钱一年,以半年为约,江面宁即放归。

又云,陈岩守招信,团马至七千,出没张耀,此其验也。

臣僚言:宜仿祖宗遗意,亟谋和市马,如出一马,则免其某色力役。

惟是川、秦之马,遵陆则崇冈复岭,盘回斗绝;舟行则峡江湍急,滩碛险恶。

每纲运,公私经费十倍,而人马俱疲。

上则耗国用,下则困州县。

纲兵所经,甚于寇贼。

虽臣僚条奏更迭,终莫得其要领。

岂马政各因风士之宜,而非东南之利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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