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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给 公用钱 给券 职田
增给
权三司使,知开封府,百千。
权发遣三司使,五十千。
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三副使,观文殿大学士,三十千。
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 元丰添保和殿大学士。
宫观、三司判官,判子司, 权及权发遣同。
开封府判官,提举诸司库务,管辖三司军大将,提点内弓箭库,二十千。
宫观都监、勾当官,十七千。
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
资政、端明、翰林侍读、 元佑复置翰林侍读、侍讲学士,绍圣中罢。
龙图、天章学士, 元丰添保和、延康、定文、显谟、徽猷学士。
枢密直、后改 述古殿。
龙图、天章直学士, 元丰添定文、显谟、微猷直学士,保和、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奠待制。
十五千。
春、冬绫各五匹,绢十七匹,罗一匹,绵五十两。
已上大学士至待制,奉随本官,衣赐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
大观二年,户部尚书左睿言:"见编修《禄格》,学士添支比正任料钱相去辽邈,如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从二品,大学士添支三十千而已,节度使料钱乃四百千,傔 从、粟帛等称是。 或谓大学士有寄禄官料钱,故添支数少。 今以银青光禄大夫任观文殿大学士较之,则通料钱不及节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 自余学士视诸正任,率皆不等。 欲将职钱改作贴职钱以别之。 正任料钱、公使为率,参酌立定。 自学士至直阁以上贴职钱,不以内外,并给。 观文殿大学士,百千。 观文学士,资政大学士,八十千。 端明后改延康殿学士,五十千。 前执政加二十千。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学士,枢密直改述古学士,四十千。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直学士,三十千。 待制,二十千。 集贤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 直龙图阁至直秘阁,十千。"
诏从之。
宣和三年,户部尚书沈积中、侍郎王蕃言:"元丰法,带职人依《嘉佑禄令》,该载观文殿大学士以下至直学士,添支钱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 大观中,因敕令所启请,改作贴职钱,观文大学士至直秘阁,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 兼增添在京供职米麦,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旧法增多数倍。"
又奏:"学士提举在京官,除本身请给外,更请贴职,并差遣添支,比六曹尚书、翰林学士承旨几及一倍以上,非称事制禄之意。"
诏并依元丰法,御史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籍田令七千;并依元丰三年诏,司农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选人十千。
熙宁三年,诏广亲、睦亲宅记室、讲书十五千,教授十二千,军巡使十七千,权使及判官七千。
已上并元丰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群牧使、副使,开封推官,三司河渠勾当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
群牧都监,十三千。
银台司,审官院,三班院,吏部铨,登闻检院、鼓院,太常礼院主判官,纠祭在京刑狱,群牧判官,监察使,十千。
判司农寺,七千。
其知、判诸路州、军、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
有以官者:三师,三公,六十千。
仆射,东宫三师,并曾任中书、枢密,特进,五十千。
尚书并左、右丞,东宫三少,金紫光禄大夫至光禄大夫,学士,给事中,谏议,舍人,待制已上,并横班使、副,三十千。
横班有二百千者。
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给铁钱二百千。
横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诸州、军者,八十千。
大卿监,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义郎,合门祗候已上,十五千。
十五千已上有从州、府地望给者。
不系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给铁钱一百五十千。
诸司副使至供奉官、合门祗候已上知四州同。
若知诸州、军,八十千。
惟诸司使一百千。
朝官忠翊郎,侍禁,合门祗候,十千。
朝官权知军、州、府者同。
若知四路诸州、府,给铁钱八十千,知军六十千。
侍禁、合门祗候、知诸军、州同。
保义郎,殿直,合门祗候,八千。
若知四路诸州、军者,给铁钱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
知四路州、府,给铁钱六十千;知军,五十千。
试衔及州县官,职官兼知春州,七千。
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荆南、永兴、江宁,杭、扬,潭、并、代州,三十千。
应天、真定、凤翔、陕府,秦、青、洪州,二十千。
河中,郓、许、襄、孟、滑、郑、沧、刑、澶、贝、相、华、晋、潞、庐、寿、宿、泗、楚、苏、越、润、常州,十五千。
广州知州,岁七百千,逐月均给。
旧月给百千,大中祥符六年,令岁取五百千,余充添给。
益州给铁钱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余州约铜钱数而给之。
有都总管、经略安抚等使者、河北四路, 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陕西逐路,永兴、秦州、渭州、庆州、延州。
河东路, 太原。
前任两府,并五十千;谏议、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
并特添二十千。
知大名府带河北路安抚使同。
知并州带学士即五十千,而无特给。
三路管勾机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石桂州充文南西路都钤辖、经略安抚使,自谏议、舍人、待制及大卿监、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
朝臣充广西路兵马都钤辖兼本路安抚管勾经略司公事,即二十。
河北沿边安抚副使、都监以横行使充者,三十千。
自横行副使并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
供奉官、秉义郎、合门祗候充都监,十五千。
同管勾河东缘边安抚司公事,以横行副使至内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
余州、军,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
朝官通判益州,给铁钱八十千,京官六十千。
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军、府,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签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朝官签判益、梓州,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转运使,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等税都大发运使,谏议、待制、大卿监以下,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
朝官充发运使、副,二十千。
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诸司使副充发运使副、都监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门、白波发运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
诸路转运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给铁钱一百五十千。
判官十千。
任福建、广南东西路,十五千。
任益、梓、利、夔四路,给铁钱八十千。
诸路提点刑狱,劝农使、副,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二十千。
忠翊郎、侍禁、合门祗候以下任诸路提点刑狱、劝农使副并府界同提点,武郎、内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
朝官并秉义郎、供奉官、合门祗候已上任四路提点刑狱,给铁钱一百五十千。
忠翊郎、侍禁、合门祗候以下,一百千。
诸路副都总管,权总管,都钤辖,路分钤辖,州钤辖,路分都监,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
任四路,给铁钱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诸路州、府、军、监、县、镇都监、巡检、砦主、监押,自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职,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
任四路,给铁钱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
陕西、河东沿边诸族蕃官巡检,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
诸路走马承受公事,自从义郎至保义郎。
供奉官至殿直,并两省自供奉官至黄门,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
任四路,给铁钱自六十千至四十千,
凡三等。
府界并诸路州、府、军、监、县、镇监当,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
武功大夫以下至进义校尉,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同七等。
朝官任川峡州、府、军、监,给铁钱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
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陕西及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举、提点铸钱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
朝官充都大提举河渠司,勾当及提举宫观,并催遣辇运、催纳,诸州监物务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
任四路,给铁钱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辇运、催装觔斗纲船,并诸州监物务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
任四路,给铁钱五十千。
都大提举修护黄河堤埽岸,诸处巡检,并监北京大内军器库,并蔡河拨发催纲等。
并以两省供奉官以下至内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旧志有诸路都部署、钤辖,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
驻泊都监,兵马都监,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
诸州监场务,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职内品三千,内课颐大者,京朝官与京官同,使臣与兵马监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诏外任官不得挈家属赴任者,许分添给钱赡本家。
添给羊,凡外任给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
给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
给面,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
傔从,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
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
旧志数不同。
今从《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后,奉禄之制,参用嘉佑、元丰、政和之旧,少所增损。
惟兵兴之始,宰执请受权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赐一半,隆兴及开禧自陈损半支给,皆权宜也。
其后,内外官有添支料钱,职事官有职钱、厨食钱,职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厘务官有添支钱、添支米,选人、使臣职田不及者有茶汤钱,其余禄粟、傔人,悉还畴昔。
今合新旧制而参记之。
元丰定制,以官寄禄。
南渡重加修定、开府仪同三司,料钱一百贯。
特进,九十贯。
春、冬衣绢各二十五匹,小绫一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
料钱各六十贯,春、冬绢各二十匹,小绫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
料钱各五十贯,春、冬绢各十七匹,小绫五匹,春罗一区。
冬绵五十两。
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
料钱各四十五贯,春、‘冬绢各二直五匹,小绫三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
以上料钱各三十五贯,春、冬绢各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
朝请郎,朝散郎,朝奉郎。
以上料钱各三十贯,春、冬绢各一十三匹春罗一匹,绵三十两议郎。
料钱二十贯,春、冬绢各一十匹,冬绵三十两。
奉议郎。
料钱二十贯,春、冬绢各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通直郎。
料钱十八贯,春、冬绢各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宣教郎。
料钱十五贯,春、冬绢五匹,冬绵十五两。
宣议郎。
料钱十二贯,春、冬绢各五匹,冬绵十五两。
承事郎。
料钱十贯,春、冬绢各五匹,冬绵十五两。
承奉郎。
料钱八贯。
承务郎。
料钱七贯,元丰以来,厘务止支驿料,大观二年定支。
以上料钱,一分见钱,二分折支。
每贯折钱,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
到任添给驿料。
承直郎。
料钱二十五贯,茶汤钱一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蒿四十束,柴二十束,马一匹,春、冬绢六匹,绵一十二两。
儒林郎。
料钱二十贯,茶汤钱一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绢各五匹,冬绵十两,文林郎料钱一十五贯,茶汤钱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绢各五匹,绵十两。
从事郎,从政郎,修职郎。
已上料钱各一十五贯,茶汤钱一十贯,米、麦各二石。
迪功郎。
料钱一十二贯,茶汤钱一十贯,米麦各一石五斗。
以上钱折支中给一半见钱,一半折支。
每贯折见钱七百文。
厘务日给,满替日住。
武臣请奉:太尉。
料钱一百贯,春服罗一匹,小绫及绢各十匹,冬服小绫十匹,绢二十匹,绵五十两。
正任节度使。
在光禄大夫之下,初授及带管军同,料钱四百贯,禄粟一百五十石。
承宣使。
在通议大夫之下,料钱三百贯,禄粟一百石。
观察使。
在中大夫之下,料钱各二百贯,禄粟一百石,米麦十五石。
防御使。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二百贯,禄粟一百石,米麦各十二石五斗。
团练使。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一百五十贯,禄粟七十石,米麦各九石。
诸州刺史。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一百贯,禄粟五十石,米、麦各七石五斗。
自承宣使以下,不带阶官者为正任,带阶官者为遥郡,遥郡各在正任之下,请奉与次任、正任一同。
靖康指挥:遥郡以上奉钱、衣赐、傔人、奉马,权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厢、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郡团练使。
料钱一百贯文。
春、冬服绢各十匹。
殿前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
料钱五十贯,衣同前。
龙卫、神卫右厢都指挥使遥郡团练使。
同捧日、天武。
龙、神卫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
同殿前。
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在光禄大夫之下。
诸卫上将军。
在通奉大夫之下。
以上料钱各六十贯,春、冬绫各五匹,绢各一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左、右金吾卫大将军。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三十五贯,春、冬绫三匹,绢七匹,春罗一匹,绵三十两。
诸卫大将军。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二十五贯,春、冬绫三匹,绢各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二十两。
诸卫将军。
在朝奉郎之下,料钱二十五贯,春、冬绫各二匹,绢各七匹,春罗一匹,冬绵十五两。
率府率,在奉议郎之下。
率府副率。
在通直郎之下。
料钱十三贯,春、冬绢各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一十五两。
通侍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五十贯,禄粟二十五石。
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
傔 二十人,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协忠大夫,中侍大夫。
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各三十七贯,禄粟二十五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傔二十人,马三匹。
中亮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三十七贯,禄粟二十五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傔二十人,马三匹。
中卫大夫,翊卫大夫,亲卫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防御使之上。
拱卫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
并在奉直大夫之下,诸司正使之上。
以上料钱并二十七贯,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显大夫,武节大夫,武略大夫,武经大夫,武义大夫,武翼大夫。
并在朝奉大夫之下。
以上各料钱二十五贯,厨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协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卫郎,翊卫郎,亲卫郎,拱卫郎,左武郎,右武郎。
以上并在朝奉郎之下。
钱各二十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三十两。
武功郎,武德郎,武显郎,武节郎,武略郎,武翼郎,武义郎。
并在承议郎之下。
以上各料钱二十贯,厨料米、面各一石,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三十两。
训武郎。
料钱一十七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二十两。
修武郎。
料钱一十七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二十两。
从义郎,秉义郎。
并料钱十贯,带职钱十二贯,春绢四匹,冬绢五匹,绵一十两。
忠训郎,忠翊郎。
并料钱七贯,带职钱十贯,春、冬绢各四匹,冬绵十五两。
成忠郎,保义郎。
并料钱五贯,带职钱七贯,春、冬绢各四匹,绵一十五两。
承节郎,承信郎。
并料钱四贯,春、冬绢各三匹,钱二贯文。
进武校尉。
料钱三贯,春、冬绢各三匹。
进义校尉。
料钱二贯,春、冬绢各三匹。
下班祗应。
各随差使理年不等。
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钱七百文,粮二石五斗, 春、冬绢各五匹。
进武副尉。
料钱三贯。
进义副尉。
料钱一贯。
守阙进义副尉。
料钱二贯。
料钱、职钱,绍兴仍政和之旧:宰相,枢密使,料钱月三百贯。
政和左辅、右弼为宰相,绍兴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
旧制,春、冬服小绫各二十匹,绢各三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一百两。
初,建炎元年指挥,宰执请受并权支三分之二,支赐支一半。
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
料钱二百贯,春、冬服小绫各十匹,绢各二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
料钱三百贯,春服罗三匹,权支一匹;小绫三十匹,支二十匹;绢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绫、绢同。
绵二百两,支一百两。
以下职事官并支职钱:开封牧,钱一百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绢各十匹,冬服小绫十匹,绢二十匹。
绵五十两。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职钱二百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十匹,绢二十五匹,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少师,少傅,少保,百五十贯。
春、冬服小绫各七匹,绢各二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御史大夫,六部尚书。
行,六十贯;守,五十五贯;试,五十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五匹,绢十七匹,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贯。
春服同上。
左、右散骑常侍。
行,五十五贯;守,五十贯;试,四十五贯。
春服小绫三匹,绢十五匹,罗一匹,冬绫、绢同,绵五十两。
权六曹尚书,御史中丞,六曹侍郎并同常侍,太子宾客。
行,五十贯;守,四十七贯;试,四十五贯。
春服小绫七匹,绢二十匹,罗一匹,冬绫、绢同,绵三十两。
太子詹事。
钱、衣同宾客,小绫各止三匹。
给事中,中书舍人。
行,五十贯;守,四十五贯;试,四十贯。
服同詹事。
左、右谏议大夫。
行,四十五贯;守,四十贯;试,三十七贯。
余同舍人。
权六曹侍郎。
职钱四十贯,绢同上。
太常、宗正卿。
行,三十八贯;守,三十五贯;试,三十二贯。
春、冬衣随官序。
秘书监。
行,四十二贯;守,三十八贯;试,三十五贯。
七寺卿,国子祭酒。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监。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八贯。
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
行,四十贯;守,三十七贯;试,三十五贯。
国子司业,少府、将作、军器监。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八贯。
太子少詹事。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太子左、右谕德。
行,三十三贯;守,三十贯;试,二十九贯;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
行,三十七贯;守,三十五贯;试,三十二贯。
左、右司员外郎,六曹郎中。
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左、右正言。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七贯。
诸司员外郎。
同司谏。
少府、将作、军器少监。
行,三十贯;守,二十八贯;试,二十五贯。
太子侍读、侍讲。
行,二十五贯;守,二十二贯;试,二十贯。
监察御史。
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
行,二十贯;守,十九贯;试,十八贯。
太常丞,太医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
行,二十五贯;守,二十二贯;试,二十贯。
绍兴元年指挥,宣教郎任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给职钱一十六贯,指挥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
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
秘书郎。
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试,一十八贯。
太常博士。
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
同秘书郎。
国子监丞。
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评事。
同著作郎。
少府、将作、都水监丞。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秘书省校书郎;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试,十四贯。
正官。
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御史台检法、主簿,九寺簿,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太学、武学博士。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试,十六贯。
今诸王府翊善、赞读、直讲、记室料钱,并支见钱。
律学博士。
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太常寺奉礼郎。
十六贯。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官令。
十六贯。
五监主簿。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学正、录,武学谕。
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律学正。
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枢密院官属:都承旨,承旨。
料钱四十贯,职钱三十贯,承旨二十五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三匹,绢十五匹,冬服小绫五匹,绢十五匹,绵五十两。
副都承旨。
料钱三十贯,职钱二十贯,副承旨、诸房副承旨十五贯,若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贯。
春衣罗一匹,绢十五匹,冬绢同,绵三十两。
检详诸房文字。
职钱三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计议、编修官。
添支钱十贯,第三等折食钱二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凡诸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
职事官衣,如寄禄官例,及无立定则例者,随寄禄官给。
职料钱、米麦计实数给,两应给者,从多给。
谓职钱、米麦。
诸承直以下充职事官, 谓大理司直、评事。
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
听支阶官请受、添给。
诸称请受者,谓衣粮、料钱,余并为添给。
旧制,观文殿大学士,三十贯。
米三石,面五石。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二十贯。
米三石,面五石。
资政、保和殿学士,十五贯。
米三石,面五石,同上。
春、冬小绫各五匹,绢各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十五贯。
春、冬小绫各三匹,绢各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同。
先是,大观,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后,自学士而下改名贴职钱:观文殿大学士; 贴职钱一百贯文,米麦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 贴职钱八十贯,米麦同,添支钱十贯,添支米面同。
资政、保和殿学士; 贴职钱七十贯,米麦同,添支米面同,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绵五十两。
罗一匹,端明殿学士; 贴职钱五十贯,米麦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
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枢密直学士; 正三品,贴职钱四十贯,米麦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徽奠、敷文阁直学士,保和殿待制; 贴职钱三十贯,米麦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 贴职钱二十贯,米麦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 以上贴职钱各一十五贯。
直龙图、天章、宝文阁,直显谟、徽猷、敷文阁,直秘阁。
以上贴职钱各一十贯。
宣和间,罢支贴职钱,仍旧制添支。
绍兴因之,令诸观文殿大学士至保和殿大学士料钱、春冬服随本官;资政殿学士至待制料钱随本官,春、冬服从一多给。
又诸学士添支钱,曾任执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余在京支,外任不支。
米、面、茶、炭、奉马、傔人衣粮,内外任并给。
酒、添支、马草料,外任勿给。
外依祖例添支, 如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挥。
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并依自来体例。
有特旨添支。
如绍兴元年指挥: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职钱一十贯。
六年指挥:五寺、三监、秘书、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书、校书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评事,台簿,删定官,检、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计议、编修官二石。
禄粟及随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绍兴: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左、右仆射同平章事,并为宰相。
随身七十人。
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一百石,旧制百五十石。
随身一百人。
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节度使,禄粟已具奉禄类。
随五十人,承宣使,元随五十人。
观察使,防御使,元随三十人。
团练使,已上并具奉禄类。
元随三十人。
诸州刺史,同上。
元随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协忠、中侍、中亮大夫,禄粟、傔人并具奉禄类。
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旨挥使遥郡团练使,五十石,傔十人。
龙、神卫右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同。
殿前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
龙、神卫诸军都指挥使带遥郡刺史同。
诸学士添支米已附于前,今载:观文殿大学士,傔二十人。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傔十人。
资政、保和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傔七人。
枢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七人。
其余京畿守令、幕职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于二石各有等。
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于一人各有数。
因仍前制,旧史已书。
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余止傔人。
绍兴折色:凡禄粟每石细色六斗米麦中支。
管军给米六分,麦四公。
随身、元随、傔人粮,每斗折钱三十文,衣紬绢每匹一贯。
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绵每两四十文。
公用钱
自节度使兼使相,有给二万贯者。
其次万贯至七千贯,凡四等。
节度使,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
节度观察留后,五千贯至二千贯,凡四等。
观察使,三千贯至二千五百贯,凡二等。
防御使,三千贯至千五百贯,凡四等。
团练使,二千贯至千贯,凡三等。
刺史,千五百贯至五百贯,凡三等。
亦有不给者。
观察使以下在禁军校者,皆不给。
京守在边要或加钱给者,罢者如故,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
咸平五年,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皆逐季给。
京师月给者:玉清昭应宫使,百千。
景灵宫使,崇文院,七十千。
会灵观使,六十千。
祥源观都大管勾,五十千。
御史台,三百千。
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
刑部,九十六千。
舍人院,二十千。
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阁,二十千。
宗正寺,十五千。
太常礼院,起居院,十千。
门下省,登闻检院、鼓院,官诰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岁给者:尚书都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每给三十千,用尽续给,不限年月;余文武常参官内职知州者,岁给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少卿监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
淳化元年九月,诏诸州、军、监、县无公使处,遇诞降节给茶宴钱,节度州百千,防、团、刺史州五十千,监、三泉县三十千,岭南州、军以幕府州县官权知州十千。
给券
文武君臣奉使于外,藩郡入朝,皆往来备饔饩,又有宾幕、军将、随身、牙官,马驴、橐驼之差:节、察俱有宾幕以下;中书、枢密、三司使有随身而无牙官、军将随;诸司使以上有军将、橐驼。
余皆有牙官、马□卢,惟节、察有宾幕。
诸州及四夷贡奉使,诸司职掌祗事者,亦有给焉。
四夷有译语、通事、书状、换医、十券头、首领、部署、子弟之名,贡奉使有厅头、子将、推船、防授之名,职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
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并给券。
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入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
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余官给仓券。
职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税,晋有刍 田,后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齐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内外官各给职田,五代以来遂废。
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
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
悉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
州县长吏给十之五。
自余差给。
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十顷,兵马都监押、砦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诸州职田如有灾伤,准例蠲课。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请天下纳职田以助振货。
帝曰:"奇未晓给纳之理。 然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备牛种,水旱之际又不蠲省,致民无告。"
遂罢奇奏,因下诏戒饬之。
天圣中,上患职田有无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
朝廷方议措置未下,仁宗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诏复给职田,毋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以枉法论。
又十余年,至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
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官四顷。
凡节镇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
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三顷。
其余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
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
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
录事参军比本判官。
曹官比倚郭簿、尉。
发运制置、转运使副,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
发运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
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
大藩府都监,比本府判官。
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
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
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簿、尉。
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者,视昔为庶几焉。
至熙宁间,复诏详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
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及军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
并十顷,余小军、监七顷。
通判、藩府八顷,节镇七顷,余州六顷。
留守、节度、观察判官,藩府五顷,节镇四顷。
掌书记以下幕职官三顷五十亩。
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顷。
令、丞、簿、尉。
万户以上,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
簿、尉减令之半。
藩府、节镇录参,视本州判官,余视幕职官。
藩府、节镇曹官,视万户县簿、尉,余视不满万户者。
发运、转运使、副,视节镇知州。
开封府界提点,视余州。
发运、转运判官,常平仓司提举官,视藩府通判。
同提举,视万户县令。
发运司干当公事,视节镇通判。
转运司管干文字,提刑司检法官,提举常平仓司干当公事,视不满万户县令。
蔡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管干机宜文字,府界提点司干当公事,视节镇判官。
总管,视节镇知州。
路分钤辖,视余州知州。
安抚、路分都监,州钤辖,视节镇通判。
藩府都监,视本州判官。
诸路正将,视路分都监;副将,视藩府都监。
走马承受,诸州都监,都同巡,都大巡河,并视节镇判官。
巡检,堡砦都监,砦主,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并视幕职官。
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砦监当,并视本县簿、尉。
诸路州学教授,京朝视本州判官,选人视本州曹官。
又诏:"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收变钱,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又纽而为觔斗价直,然后等第均给。"
自熙宁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
转运使,六百石。
钤辖二员,各五百石。
转运判官,视钤辖。
通判二员,各四百五十石。
签判,节推,察推,知录,干当粮料院,监军资库,都监,都巡检,巡检,系大使臣。
走马承受,京朝官知县,各二百石。
内职官系两使支掌以上资序者同。
如系初等及权入者,各一百五十石。
监商税、市卖院、交子务,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
视职官。
城外巡检,监排岸,十县巡检, 系三班使臣者。
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户,司法,府学教授, 系敕扎正授者。
监甲仗库,各一百石。
知眉、蜀、彭、雅、邛、嘉、简、陵州,永康军,视成都通判。
其通判减三之一。
知威、黎茂州,视眉、蜀通判。
其都监,监押,驻泊,都巡检, 系大使臣者。
签判,推、判官, 系两使职官并支掌以上资序。
知录,京朝官并职官知县,监棚口镇,系京朝官。
视成都职官。
监押,巡检,同巡检,驻泊,系三班使臣。
初等职官或权入职官,录事参军,县令,试衔知县,视成都城外巡检。
司理,司户,司法,诸县主簿、尉,应监当场务选人监税、监盐,巡辖马铺, 系三班使臣。
视成都曹官。
应诸县令佐系职员权摄者不给。
岁有丰凶,则数有少剩,皆随时等级为之增减。
初,权御史中丞吕诲、御史知杂刘述奉诏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职田,诲等以成都路岁收子利稻麦、桑丝、麻竹等物逐处不同,遂计实直纽作稻谷一色,每斗中价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属等第均定。
及再诏详定,而三路数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数目以闻,中书再行详定,而有是诏。
元丰中,诏熙河、泾原、兰州路州军官属职田,每顷岁给钱钞十千。
以其元给田及新造之区,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为营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职田之法,每患不均。 神宗首变两川之法,无给上下,一路便之。 元佑中推广此意,以限月之法,变而均给。 士大夫贪冒者,或穷日之力以赴期会,或交书请属以幸权摄,奔竞之风长,廉耻之节丧。 乞复元丰均给之法,以养士廉节。"
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知延安府范纯粹奏:"昨帅河东日,闻晋州守臣所得职田,因李君卿为州,谕意属邑增广租入,比旧数倍。 后襄陵县令周汲力陈共弊,郡守时彦岁减所入十七八,佃户始脱苛敛之苦。 而晋、绛、陕三州圭腴,素号优厚,多由违法所致。 或改易种色,或遣子弟公皂监获,贪污猥贱,无所不有。 乞下河东、陕西监司,悉令改正。"
从之。
大观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养廉,无法制以防之,则贪者奋矣。 奸吏挟肥瘠之议,以逞其私,给田有限,课入无算,祖宗深虑其弊,以提点弄狱官察之,而未尝给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 近岁提点刑狱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积年利病,壅于上闻。 元丰旧制,检法官,其属也,当视其长。 自元佑初并提举常平司职事入提刑司,兼领编敕,遂将提举官合给之数拨与提刑司,参详修立,而检法官亦预焉。"
诏依旧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书省以县令之选轻,措置自不满五千户至满万户递增给职田一顷。 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县令所得,亦复不齐。 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阴;六百斛,常之宜兴。 亦六百斛。 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 凡在河北、京东京西、荆湖之间,少则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川峡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岁入均给,令固不得而独有。 今欲一概增给一顷,岂可得哉?"诏应县令职田顷亩未及条格者,催促摽拨。
宣和无年诏:"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也。 县召客户、税户,租佃分收,灾伤检覆减放,所以防贪也。 诸县多窬法抑都保正长,及中上户分佃认纳。 不问所收厚薄,使之必输,甚至不知田亩所在,虚认租课。 闻之恻然。 应违法抑勒及诡名委保者,以违诏论;灾伤检放不尽者,计赃以枉法论;入己者以自盗论。"
靖康元年,诏诸路职田租存田亡者,并与落租额。
绍兴间,惧其不均,则诏诸路提刑司依法摽拨,官多田少,即于邻近州县通融,须管数足。
又诏将空闲之田为他司官属所占者,拨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
其有无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月支茶汤钱一十贯文。
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十贯者,皆与补足,所以厚其养廉之利。
惧其病民,则委通判、县令核实,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
凡职租不许辄令保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数勒民代纳,或额外过数多取,皆申严禁止之令。
察以监司,坐以赃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
罢废未几而复旧,拘借未久而给还,移充籴本,转收马料,旋复免行,皆所以示优恩,厉清操也。
若其顷亩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 谓三京、颖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兴仁隆德、开德、临安府,秦、扬潭、广州。
二十顷。
发运、围运使副,总管,副总管,知节镇,一十五顷。
知余州及广济、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汉阳、永康军,并路分钤辖,一十顷。
发运、转运判官,提举淮南、两浙、江南、荆湖东西、河北路盐事官,通判藩府,八顷。
知余军及监,并通判节镇州,钤辖,安抚副使,都监,路分都监,将官,发运司干办公事,七顷。
通判余州及军,满万户县令,六顷。
藩府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都监,发运、转运司主管文字,满五千户县令,副将官,五顷。
节镇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转运司主管帐司,不满五千户县令,满万户县丞,余州都监,走马承受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同巡检,都大巡河,提点马监,四顷。
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藩府及节镇推官,巡检,县、镇、砦都监、砦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余州判官、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
军、监判官,余州推官,余州及军、监录事参军,巡检,县、镇、砦都监,砦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藩府及节镇曹官,州学教授, 谓承直郎以下。
满五千户县丞,满万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三顷。
余州及军、监曹官,州学教授, 谓承直郎以下。
不满五千户县丞,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二顷五十亩。
不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二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