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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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脱脱、阿鲁图等

昔武王克商,访箕子以治道,箕子为之陈《洪范》九畴,五行五事之次,即曰"农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货为先。

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

天人之道治,而国家之政兴焉。

是故食货而下,五卿之职备举于是矣:宗伯掌邦礼,祀必有食货而后仪物备,宾必有食货而后委积丰;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兴于礼义;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货而后可远于刑罚;司马掌邦政,兵必有食货而后可用于征戍。

其曰"农用八政",农,食货之本也。

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货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范》八政之意欤。

宋承唐、五季之后,太祖兴,削平诸国,除藩镇留州之法,而粟帛钱币咸聚王畿;严守令劝农之条,而稻、粱、桑、枲务尽地力。

至于太宗,国用殷实,轻赋薄敛之制,日与群臣讲求而行之。

传至真宗,内则升中告成之事举,外则和戎安边之事滋,由是食货之议,日盛一日。

仁宗之世,契丹增币,夏国增赐,养兵两陲,费累百万;然帝性恭俭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

神宗欲伸中国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进售其强兵富国之术,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

哲宗元佑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绍圣而后,章惇倡绍述之谋,秕政复作。

徽宗既立,蔡京为丰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敛,以济多欲,自速祸败。

高宗南渡,虽失旧物之半,犹席东南地产之饶,足以裕国。

然百五十年之间,公私粗给而已。

考其祖宗立国初意,以忠厚仁恕为基,向使究其所为,勉而进于王道,亦孰能御之哉?然终宋之世,享国不为不长,其租税征榷,规抚节目,烦简疏密,无以大异于前世,何哉?内则牵于繁文,外则挠于强敌,供亿既多,调度不继,势不但已,征求于民;谋国者处乎其间,又多伐异而党同,易动而轻变。

殊不知大国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财,不求近效而贵远利。

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议不审,行之未几,既区区然较其失得,寻议废格。

后之所议未有以愈于前,其后数人者,又复訾之如前。

使上之为君者莫之适从,下之为民者无自信守,因革纷纭,非是贸乱,而事弊日益以甚矣。

世谓儒者论议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贷,大率然也。

又谓汉文、景之殷富,得诸黄、老之清静,为黄、老之学者,大忌于纷更,宋法果能然乎?时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财,其数有限,国家用财,其端无穷,归于一是,则"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无他技也。

宋旧史志食货之法,或骤试而辄已,或亟言而未行。

仍之则徒重篇帙,约之则不见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为鉴者焉。

篇次离为上下:其一曰农田,二曰方田,三曰赋税,四曰布帛,五曰和籴,六曰漕运,七曰屯田,八曰常平义仓,九曰课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动关民生;国以民为本,故列之上篇焉。

其一曰会计,二曰铜铁钱,三曰会子,四曰盐,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矾,九曰商税,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输,十二曰互市舶法。

或损或益,有系国体;国不以利为利,故列之下篇焉。

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为十有四卷云。

农田之制 自五代以兵战为务,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民田。

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

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

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

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

遇丰岁,则谕民谨盖岁,节费用,以备不虞。

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兴国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召集余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

为农师者蠲税免役。

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

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

其后以烦扰罢。

初,农时,太宗尝令取畿内青苗观之,听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岁,畿内菽粟苗皆长数尺。

帝顾谓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资,固当尽复其租税。"

端拱初,亲耕籍田,以劝农事。

然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闻而思革其弊,会知封丘县窦玭言之,乃诏赐绯鱼,绢百匹;擢太子中允,知开封府司录事,俾按察京畿诸县田租。

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亲戚之家,益造新籍,甚为劳扰,数月罢之。

时州县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尽出,租税减耗,赋役不均,上下相蒙,积习成敝。

乃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

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

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逾倍,未输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

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属时雨沾足,帝虑其耕稼失时,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运以人力,即分命秘书丞、直史馆陈尧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给民。

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

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积谷而务农,盐铁榷酤斯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两浙、陇蜀、河东诸路地里□远,虽加劝督,未遽获利。 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 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 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 然乡县扰之,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损瘠。 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 亦既亡遁,则乡里检其资财,至于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 如授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赋租,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酌民力丰寡、农亩肥硗,均配督课,令其不倦。 其逃民归业,丁口授田,烦碎之事,并取大司农裁决。 耕桑之外,令益树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 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遗之资,并立条制。 候至三五年间,生计成立,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 若民力不足,官借籴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 凡此给受,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纳,以其成数关白户部。"

帝览之喜,令靖条奏以闻。

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 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 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 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 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 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余悉蠲其课。"

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

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

乃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颖、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

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

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

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

真宗景德初,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

河朔戎寇之后,耕具颇阙,牛多瘠死。

二年,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转运使询于民间,如可用,则官造给之;且令有司议市牛送河北。

又以兵罢,民始务农创什器,遂权除生熟铁度河之禁。

是岁,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敕及臣民所陈田农利害,与盐铁判官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等参详删定,成《景德农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谓等又取唐开元中宇文融请置劝农判田,检户口、田土伪滥;且虑别置官烦扰,而诸州长吏除当劝农,乃请少卿、监为刺史、合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事,及通判并兼劝农事,诸路转运使、副兼本路劝农使。

诏可。

大中祥符四年,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 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 诸州县人畬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

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早稻也。

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

后又种于玉宸殿,帝与近臣同观;毕刈,又遣内侍持于朝堂示百官。

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六年,免诸路农器之税。

明年,诸州牛疫,又诏民买卖耕牛勿算;继令群牧司选医牛古方,颁之天下。

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置其罪。

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

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

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时久罢畋游,令开封府谕民,京城四面禁围草城,许其耕牧。

三年,诏民有孝弟力田、储蓄岁计者,长吏倍存恤之。

初,朝议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

四年,始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

置局案,铸印给之。

凡奏举亲民之官,悉令条析劝农之绩,以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

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

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

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

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

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

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

初,真宗崩,内遣中人持金赐玉泉山僧寺市田,言为先帝植福,后毋以为例。

繇是寺观稍益市田。

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

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

后承平浸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务农,屡诏劝劭,观稼于郊,岁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景佑初,患百姓多去农为兵,诏大臣条上兵农得失,议更其法。

遣尚书职方员外郎沈厚载出怀、卫、磁、相、邢、洺、镇、赵等州,教民种水田。

京东转运司亦言:"济、兖间多闲田,而青州兵马都监郝仁禹知田事,请命规度水利,募民耕垦。"

从之。

是秋,诏曰:"仍岁饥歉,民多失职。 今秋稼甫登,方事敛获,州县毋或追扰,以妨农时。 刑狱须证逮者速决之。"

帝每以水旱为忧,宝元初,诏诸州旬上雨雪,着为令。

庆历三年,诏民犯法可矜者别为赎令,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

谓民重谷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然卒不果行。

参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职,唐命相判尚书六曹,或兼诸道盐铁、转运使。 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

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

皇佑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谷麦,自是罕复出郊矣。

帝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

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

民被灾而流者,又复其蠲复,缓其期招之。

诏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田、增税二十万已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

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

嘉佑中,唐守赵尚宽言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

得汉邵信臣故陂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

岁余,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

监司上其状,三司使包拯亦以为言,遂留再任。

治平中,岁满当去。

英宗嘉其勤,且倚以兴辑,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

时患守令数易,诏察其有实课者增秩再任,而尚宽应诏为天下倡。

后太守高赋继之,亦以能劝课被奖,留再任。

天下垦田:景德中,丁谓着《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

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余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

又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五赋约之。

至天圣中,国史则云: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

而开宝之数乃倍于景德,则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

皇佑、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而皇佑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余顷,治平中四百四十万余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

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

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

是时,累朝相承,重于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而废田见于籍者犹四十八万顷。

治平四年,诏曰:"岁比不登,今春时雨,农民桑蚕、谷麦,众作勤劳,一岁之功,并在此时。 其委安抚、转运司敕戒州县吏,省事息民,无夺其时。"

"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着为令。"

神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纮复修水渠,溉田六千顷,诏迁一官。

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 贬汝州四县客户,不一二年便为旧户纠抉,与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窜,田土荒莱。 欲乞置垦田务,差官专领,籍四县荒田,召人请射。 更不以其人隶属诸县版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自无差科。 如招及千户以上者,优奖。"

诏不置务,余从所请。

明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堤、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民占荒逃田若归业者,责相保任,逃税者保任为输之。

已行新法县分,田土顷亩、川港陂塘之类,令、佐受代,具垦辟开修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

中书议劝民栽桑。

帝曰:"农桑,衣食之本。 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县约以为赀,升其户等耳。 宜申条禁。"

于是司农寺诸立法,先行之开封,视可行,颁于天下。

民种桑柘毋得增赋。

安肃广信顺安军、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阂戎马。

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活不及数者罚,责之补种。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神宗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京西南路流民买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抵干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

从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临朝,首起司马光为门下侍郎,委之以政。

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间疾苦。

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蚕妇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 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 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 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 青苗则强散重敛,给陈纳新;免役则刻剥穷民,收养浮食;保甲则劳于非业之作;保马则困于无益之费,可不念哉!今者浚发德音,使畎亩之民得上封事。 虽其言辞鄙杂,皆身受实患,直贡其诚,不可忽也。"

初,熙宁六年,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

然长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为病。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诏罢之,且蠲所负罚金。

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还之。

元佑四年,诏:"濒河州县,积水冒田。 在任官能为民经画疏导沟畎,退出良田自百顷至千顷,第赏。 崇宁中,广东南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及万顷,诏迁一官。 其后,知州、部使者以能课民种桑枣者,率优其第秩焉。 政和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损堙塞者赏之。 京畿提点刑狱王本言:“前任提举常平,根括诸县天荒瘠卤地一万二千余顷入稻田务,已佃者五千三百余顷,尚虑令、佐不肯究心。"

诏比开垦碱地格推赏。

平江府兴修围田二千余顷,令、佐而下以差减磨勘年。

八年,权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任谅奏:"高邮军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顷,楚州九百七十四顷,泰州五百七十二顷,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顷,以六路计之,何可胜数。 欲诸县专选官按籍根括。"

诏无丞处委他官,余并从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监司、守令官带劝农,莫副上意,欲立四证验之:按田莱荒治之迹,较户产登降之籍,验米谷贵贱之价,考租赋盈亏之数。 四证具,则其实着矣。"

命中书审定取旨。

五年,诏:"江东转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粮。"

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

七年,又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 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

五年,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十三篇,大略谓:"国朝兵农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 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 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使为农,以耕田之羡。 杂纽钱谷,以为什一之税。 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 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 每井赋二兵一马,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县所出赋税之数。 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 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 悉上则岁食米万九千余斛,钱三千六百余缗,无事则减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 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余匹,绵二千四百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绵绢倍之。 行之十年,则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予民。"

其说甚备。

寻以勋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

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

七月,诏:知兴国军王绹、知永兴县陈升率先奉诏诱民垦田,各增一秩。

三年九月,户部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 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 州县奉行不虔,监司按劾。"

从之。

先是,臣僚言:"近诏州县拘籍被虏百姓税赋,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实,其间有父母被虏儿女存者,有中道脱者,有全家被虏而亲属偶归者,一概籍没,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东、西闲田,三等定租:上田亩输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四年,贷庐州民钱万缗,以买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 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分,镌一官。

县令差减之。

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

其后以两淮、荆湖等路民稍复业,而旷土尚多,户部复立格上之: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年。

诏颁之诸路。

增,谓荒田开垦者;亏,谓熟田不因灾伤而致荒者。

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

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岳、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

上谕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亦可给田,以广招徕之意。"

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

知平江府章谊言:"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 强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 乞委通判一员均平赋役。"

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违十年之限及流徙僻远卒未能归者,望诏有司别立限年。"

户部议:"自复降赦日为始,再期五年,如期满无理认者,见佃人依旧承佃。 中原士民流寓东南,往往有坟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给还。"

从之。

十一年,复买牛贷淮南农户。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 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

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

秦桧亦言其说简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缘经界不正。 行之,乃公私之利。"

以椿年为两浙路转运副使,措置经界。

椿年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不增税额。

十三年,以提举洪州玉隆观胡思、直显谟阁徐林议沮经界,停官远徙。

以民田不上税簿者没官,税簿不谨书者罪官吏。

时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愿许陈首追正。"

椿年为之轻刑、省费甚众。

十四年,以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寻以母忧去,以两浙转运副使王鈇权户部侍郎措置。

十五年,诏户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务使赋税均而无扰。

又因兴国军守臣宋时言,诏诸州县违期归业者,其田已佃及官卖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给还。

十六年,王鈇以疾罢。

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先是,真州兵烬之余,疮痍未复,洪兴祖为守,请复租二年,明年又复请之,自是流民浸归。

十八年,垦荒田至七万余亩。

十九年,诏敕令所删定官郑克行四川经界法。

克颇峻责州县,所谓"省庄田"者,虽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税其伍。

通判嘉州杨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 上不违令,下不扰民,则仁政得矣。"

召诸邑令谓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谨行之。 无愧于心,何畏焉?"事迄成,为列郡最。

其后,民有诉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罢之。

上谓秦桧曰:"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

桧曰:"臣已谕户部侍郎宋贶,有未均处亟与改正。"

二十年,诏:两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广官庄。

知资州杨师锡言:有司奉行失当,田亩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税产。

于是降诏曰:"椿年乞行经界,去民十害,今闻浸失本意。 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与追正。"

二十一年四月,宋贶罢。

二十六年正月,上谓辅臣曰:"经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 今诸路往往中辍,愿得一通晓经界者款曲议之。"

会潼川府转运判官王之望上书,言蜀中经界利害甚悉。

明年,以之望提点刑狱,毕经界事。

三月,户部言:"蜀地狭人伙,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 并边免租十年,次边半之,满三年与其业。 愿往者给据津发。"

上曰:"善。 但贫民乍请荒田,安能便得牛、种?若不从官贷,未免为虚文,可令相度支给。"

四月,通判安丰军王时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尽辟、民不加多者,缘豪强虚占良田,而无遍耕之力;流民襁负而至,而无开耕之地。 望凡荒闲田许人铲佃。"

户部议:期以二年,未垦者即如所请;京西路如之。

诏以时升为司农寺丞。

十月,用御史中丞汤鹏举言,离军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顷,为世业。

所在郡以一岁奉充牛、种费,仍免租税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诣经界不均县裁正,今已迄事。 此后吏民尚敢扇摇以疑百姓者,乞重置于法。"

从之。

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归业之民,以熟田为荒,不输租。 今令给甲输税,自明年始,不实,许人告,以为田赏之。"

户部议:"期逾百日,依匿税法。"

诏可。

三十年,初令纯州平江县民实田输税,亩输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兴元年,诏:"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三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

干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 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

二月,三省、枢密院言:"归正人贫乏者散居两淮,去冬淮民种麦甚广,逃亡未归,无人收获。"

诏诸郡量口均给,其已归业者毋例扰之。

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虽在江南,荒田甚多,请佃者开垦未几,便起毛税,度田追呼,不任其扰,旋即逃去。 今欲召人请射,免税三年;三年之后为世业,三分为率,输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输。 归业者别以荒田给之。"

又诏楚州给归正人田及牛具、种粮钱五万缗。

六年二月,诏曰:"朕深惟治不加进,思有以正其本者。 今欲均役法,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 凡是数者,卿等二三大臣为朕任之。"

十有二月,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一曰务本,二曰协力,三曰因时。

大略谓:"浙西低田恃堤为固,若堤岸高厚,则水不能入。 乞于苏、湖、常、秀诸州水田塘浦要处,官以钱米贷田主,乘此农隙,作堰增令高阔,则堤成而水不为患。 方此饥馑,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 秋冬旱涸,泾滨断流,车畎修筑,尤为省力。"

诏令胡坚常相度以闻。

其后,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力浩瀚,欲晓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田之人,更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

从之。

七年二月,知扬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残之久,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然闻之官者十才二三,咸惧后来税重。 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 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

十月,司马伋请劝民种麦,为来春之计。

于是诏江东西、湖南北、淮东西路帅漕,官为借种及谕大姓假贷农民广种,依赈济格推赏,仍上已种顷亩,议赏罚。

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赏格,募人开耕荒田,给官告绫纸以备书填,及官会十万缗充农具等用。

以种粮不足,又诏淮东总领所借给稻三万石。

淳熙五年,诏:"湖北佃户开垦荒田,止输旧税。 若包占顷亩,未悉开耕,诏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营田,其增税、铲佃之令勿行。"

六年五月,提举浙西常平茶盐颜师鲁奏:"设劝课之法,欲重农桑、广种植也。 今乡民于己田连接闲旷硗确之地,垦成田园,用力甚勤。 或以未陈起税,为人所讼,即以盗耕罪之,何以劝力田哉?止宜实田起税,非特可戢告讦之风,亦见盛世重农之意。"

诏可。

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诸路帅、漕督守令劝谕种麦,岁上所增顷亩。 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数郡宜麦,余皆文具。 望止谕民以时播种,免其岁上增种之数,庶得劝课之实。"

七年,复诏两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帅、漕臣督守令劝民种麦,务要增广。

自是每岁如之。

八年五月,诏曰:"乃者得天之时,蚕麦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视之,则穗短茧薄,非种植风厉之功有所未至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赏罚焉。"

是岁连雨,下田被浸,诏两浙诸州军与常平司措置,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毋致失时。

十有一月,辅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麦田,虽垦无种,若贷与贫民,犹可种春麦。 臣僚亦言,江、浙旱田虽已耕,亦无麦种。"

于是诏诸路帅、漕、常平司,以常平麦贷之。

先是,知扬州郑良嗣言:"两淮民田,广至包占,多未起税。 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满适旱,乞更展一年。"

诏如其请。

九年,著作郎袁枢振两淮还,奏:"民占田不知其数,二税既免,止输谷帛之课。 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地;他人请佃,则以疆界为词,官无稽考。 是以野不加辟,户不加多,而郡县之计益窘。 望诏州县画疆立券,占田多而输课少者,随亩增之;其余闲田,给与佃人,庶几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莱不至多荒。"

绍熙元年,初,朱熹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经界不行之害。

至是,知漳州。

会臣僚请行闽中经界,诏监司条具,事下郡。

熹访问讲求,纤悉备至。

乃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 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 既输之后,却视原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 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 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说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

辅臣请行于漳州。

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

会农事方兴,熹益加讲究,冀来岁行之。

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前诏遂格。

熹请祠去。

五年,蠲庐州旱伤百姓贷稻种三万二千一百石。

庆元元年二月,上以岁凶,百姓饥病,诏曰:"朕德菲薄,饥馑荐臻,使民阽于死亡,夙夜惨怛,宁敢诿过于下耶?顾使者、守令所与朕分寄而共忧也,乃涉春以来,闻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亩,捐沟壑,咎安在耶?岂振给不尽及民欤?得粟者未必饥,饥者未必得欤?偏聚于所近,不能均济欤?官吏视成而自不省欤?其各恪意措画,务使实惠不壅,毋以虚文蒙上,则朕汝嘉。"

宁宗开禧元年,夔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户举室迁去。 乞将皇佑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 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

刑部以皇佑逃移旧法轻重适中,可以经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后凡理诉官庄客户,并用皇佑旧法。

从之。

嘉定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 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 虑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 望如所陈,下两浙、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振救之费。"

从之。

知婺州赵"与心"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与心"夫报罢。

士民相率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

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守,行之益力。

于是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

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创库匮以藏之,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

淳佑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官以其旷土权耕屯以给军食,及民归业,占据不还。 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 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言:

"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 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 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 所谓富贵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 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 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少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 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无以遂其生。 于斯时也,可不严立经制以为之防乎? 去年,谏官尝以限田为说,朝廷付之悠悠。 不知今日国用边饷,皆仰和籴。 然权势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 敌人睥睨于外,盗贼窥伺于内,居此之时,与其多田厚赀不可长保,曷若捐金助国共纾目前?在转移而开导之耳。 乞谕二三大臣,摭臣僚论奏而行之,使经制以定,兼并以塞,于以尊朝廷,于以裕国计。 陛下勿牵贵近之言以摇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废良策,则天下幸甚。"

从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监司、州县不许非法估籍民产,戒非不严,而贪官暴吏,往往不问所犯轻重,不顾同居有分财产,一例估籍,殃及平民。 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或经陈诉许以给还,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干没;或有典业不听收赎,遂使产主无辜失业。 违戾官吏,重置典宪。"

是岁,信常饶州、嘉兴府举行经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陈乞,多称前官用过,不即给还。 自今如尚违戾,以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咸淳元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经界将以便民,虽穷阎下户之所深愿,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尽乐。 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则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谓推排,非昔之所谓自实也。 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 嘉定以来之经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 若夫绍兴之经界,其时则远矣,其籍之存者寡矣。 因其鳞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万,稽其亩步,订其主佃,亦莫如乡都之便也。 朱熹所以主经界而辟自实者,正谓是也。 州县能守朝廷乡都任责之令,又随诸州之便宜而为之区处,当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

从之。

三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李镛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 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 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 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 臣守吴门,巳尝见之施行。 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 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 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 又必郡守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课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

于是诏诸路漕、帅施行焉。

大抵南渡后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兴。

而诸籍没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旧额,每失之重,输纳之际,公私事例迥殊。

私租额重而纳轻,承佃犹可;公租额重而纳重,则佃不堪命。

州县胥吏与仓库百执事之人,皆得为侵渔之道于耕者也。

季世金人乍和乍战,战则军需浩繁,和则岁币重大,国用常苦不继,于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卖官田以给用。

其初弛其力役以诱之,其终不免于抑配,此官田之弊也。

嘉定以后,又有所谓安边所田,收其租以助岁币。

至其将亡,又限民名田,买其限外所有,谓之公田。

初议欲省和籴以纾民力,而其弊极多,其租尤重;宋亡,遗患犹不息也。

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见于史者,汇其始末而悉载于篇,有足鉴者焉。

绍兴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

二年,以修圩钱米及贷民种粮,并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

三年,定州县圩田租额充军储。

建康府永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

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余顷,近岁垦田不及三之一。

至是,始立额。

五年,江东帅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 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 本朝庆历、嘉佑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 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 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 余姚、上虞每县收租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 莫若先罢两邑湖田。"

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尽废之。

其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令监司守令条上。”

于是诏诸路漕臣议之。

其后议者虽称合废,竟仍其旧。

初,五代马氏于潭州东二十里,因诸山之泉,筑堤潴水,号曰龟塘,溉田万顷。

其后堤坏,岁旱,民皆阻饥。

七年,守臣吕颐浩始募民修复,以广耕稼。

十六年,知袁州张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冈,望委守令讲陂塘灌溉之利。"

其后比部员外郎李咏言,淮西高原处旧有陂塘,请给钱米,以时修浚。

知江阴军蒋及祖亦请浚治本军五卸沟以泄水,修复横河支渠以溉旱。

乃并诏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闻。

二十三年,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之利也。 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 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 望尽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

从之。

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环言:"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为积水所浸。 缘溪山诸水并归太湖,自太湖分二派:东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东北一派由诸浦注之江。 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 今泥沙淤塞,宜决浦故道,俾水势分派流畅,实四州无穷之利。"

诏两浙漕臣视之。

二十八年,两浙转运副使赵子潚、知平江府蒋璨言:"太湖者,数州之巨浸,而独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势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 三十六浦后为潮汐沙积,而开江之卒亦废,于是民田有淹没之患。 天圣间,漕臣张纶尝于常熟、昆山各开众浦;景佑间,郡守范仲淹亦亲至海浦,浚开五河;政和间提举官赵霖复尝开浚。 今诸浦湮塞,又非前比,计用工三百三十余万,钱三十三万余缗,米十万余斛。"

于是诏监察御史任古复视之。

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诚便,若依所请,以五千功,月余可毕。"

诏以激赏库钱、平江府上供米如数给之。

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称福山塘与丁泾地势等,若不浚福山塘,则水必倒注于丁泾。"

乃命并浚之。

隆兴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 诸州守臣按视以闻。"

于是知湖州郑作肃、知宣州许尹、知秀州姚宪、知常州刘唐稽并乞开围田,浚港渎。

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平江府委陈弥作,常州、江阴军委叶谦亨,宣州、太平州委沉枢措置。

九月,刑部侍郎吴芾言:"昨守绍兴,尝请开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复湖之旧,水无泛滥,民田九千余顷,悉获倍收。 今尚有低田二万余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直才两三缗。 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

户部请符浙东常平司同绍兴府守臣审细标迁。

从之。

干道二年四月,诏漕臣王炎开浙西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塍畦、围裹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

炎既开诸围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

六月,知秀州孙大雅代还,言:"州有柘湖、淀山湖、当湖、陈湖,支港相贯,西北可入于江,东南可达于海。 旁海农家作坝以却碱潮,虽利及一方,而水患实害邻郡;设疏导之,则又害及旁海之田。 若于诸港浦置闸启闭,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获利。 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出力,于农隙修治之。"

于是以两浙转运副使姜诜与守臣视之,诜寻与秀常州、平江府、江阴军条上利便。

诏:"秀州华亭县张泾闸并淀山东北通陂塘港浅处,俟今年十一月兴修;江阴军、常州蔡泾闸及申港,明年春兴修;利港俟休役一年兴修;平江府姑缓之。"

三年三月,诜使还,奏:"开浚毕功,通泄积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 臣已谕民趁时耕种。 恐下户阙本,良田复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贷给种粮。"

又奏措置、提督、监修等官知江阴军徐藏等减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复三县一十余堰,灌溉之利及于邻邦,诏介直秘阁、利路转运判官。

七年,王炎言:"兴元府山河堰世传汉萧、曹所作。 本朝嘉佑中,提举史照上堰法,获降敕书刻石堰上。 绍兴以来,户口凋疏,堰事荒废,遂委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发卒万人助役。 宣抚司及安抚、都统司共享钱三万一千余缗,尽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郑、褒城田二十三万三千亩有奇。"

诏奖谕拱。

八年,户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叶衡言:"奉诏核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内宁国府惠民、化城旧圩四十余里,新筑九里余;太平州黄池镇福定圩周四十余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余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周二百九十余里,通当涂圩共四百八十余里。 并高广坚致,濒水一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

于是诏奖谕判宁国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广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为膏腴者,圩之为利也。 然水土斗啮,从昔善坏。 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怀勤止,深用叹嘉。"

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

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干、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 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 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 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 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 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 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 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 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 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

淳熙二年,两浙转运判官陈岘言:"昨奉诏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阴军,谕民并力开浚利港诸处,并已毕功。 始欲官给钱米,岁不下数万,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

诏常熟知县刘颖特增一秩,余论赏有差。

三年,赐皇子判明州魏王恺诏曰:"陂湖川泽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为州实治鄞,鄞之乡东西凡十四,而钱湖之水实溉其东之七。 吏惰不虔,葑菼芜翳,利失其旧,农人病焉。 卿临是邦,乃能讲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并湖七乡之田,无异时旱干之患,其为泽岂浅哉。 剡奏彻闻,不忘嘉叹。"

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 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 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 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 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

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焉。

绍熙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后,具水源湮塞合开修处以闻;任满日,以兴修水利图进,择其劳效着明者赏之。

庆元二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 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

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贤、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

又令知县并以"点检围田事"入衔,每岁三四月,同尉点检有无奸民围裹状,上于州,州闻于朝。

三年遣官审视,及委台谏察之。

二年二月,佑贤、澄使还,奏追毁临安、平江、嘉兴,湖、常开掘户元给佃据。

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属贵戚不体九重爱民之心,止为一家营私之计,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饬:自今有陈状者,指名奏劾,必罚无赦。"

开禧二年,以淮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

嘉定三年,臣僚言:"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有妨农民灌溉。"

于是复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开掘。

七年,复临安府西湖旧界,尽蠲岁增租钱。

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 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 宜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

皆次第行之。

宝庆元年,以右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间已开浙西围田租钱,盖税额尚存,州县迫民白纳故也。

宝佑元年,史馆校勘黄国面对:"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复围者合权其利害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

上曰:"安边所田,近已拨归本所。"

国又奏:"自丁未已来创围之田,始因殿司献草荡,任事者欲因以为功,凡旱干处悉围之,利少害多,宜开掘以通水道。"

上然之。

咸淳十年,以江东水伤,除九年圩田租,减四分。

绍兴二十七年,赵子潚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

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蒙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潚、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

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蒙等。

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 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 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

因极论之。

二月,诏:"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

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

诏:"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余如旧。 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

二十九年,以莫蒙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赵子潚言:"浙西、江东、淮东沙田,往年经量,有不尽不实处,为人户包占。 期以今冬自陈,给为己业,与免租税之半;过期许人告,以全户所租田赏之。 其芦场量力轻租。"

诏以冯方措置。

十有一月,方滋疏论沙田。

上问:"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可捐。"

陈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从其类。 小人乐于生事,不惜为国敛怨;君子务存大体,唯恐有伤仁政,所以不同。"

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干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亩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

诏复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

二年,辅臣奏:"俊彦所上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朝廷疑之。

六年,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二百八十余万亩,其间或已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卖、立租。

诏蔡洸、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

八年七月,诏提领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芦场租钱并归户部。

十月,遣官实江、淮沙田、芦场顷亩,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诏见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

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陈输租。

绍兴元年,以军兴用度不足,诏尽鬻诸路官田。

五年,诏诸官田比邻田租,召人请买,佃人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十之二。

六年,诏诸路总领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田。

七年,以贼徒田舍及逃田充官庄,其没官田依旧出卖。

二十年,凡没官田、城空田、户绝房廊及田,并拨隶常平司;转运、提刑、茶盐司没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官觉察。

又命拨僧寺常住绝产以赡学。

户部议并拨无敕额庵院田,诏可。

初,闽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给僧寺、道院,中下者给土著流寓。

自刘夔为福州,始贸易取赀。

迨张守帅闽,绍兴二年秋。

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余剎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余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诸路卖官田钱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

初,尽鬻官田,议者恐佃人失业,未卖者失租。

侍御史叶义问言:"今尽鬻其田,立为正税,田既归民,税又归官,不独绝欺隐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浙东刑狱使者邵大受亦乞承买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

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贯以上五年,五千贯以上十年。

于是诏所在常平没官、户绝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拘卖。

二十九年,初,两浙转运司官庄田四万二千余亩,岁收稻、麦等四万八千余斛;营田九十二万六千余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六万七千余斛,充行在马料及籴钱。

四月,诏令出卖。

七月,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察欺弊,申严赏罚。

分水令张升佐、宜兴令陈RK以卖田稽违,各贬秩罢任。

九月,浙东提举常平都絜以卖田最多,增一秩。

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干道二年,户部侍郎曾怀言:"江西路营田四千余顷,已佃一千九百余顷,租钱五万五百余贯,若出卖,可得六万七千余贯;及两浙转运司所括已佃九十余万亩,合而言之,为数浩瀚。 今欲遵元诏,见佃愿买者减价二分。"

诏曾怀等提领出卖,其钱输左藏南库别贮之。

四年四月,江东路营田亦令见佃者减价承买,期以三月卖绝,八月住卖;诸路未卖营田,转运司收租。

七年,提举浙西常平李结乞以见管营田拨归本司,同常平田立管庄。

梁克家亦奏:"户部卖营田,率为有力者下价取之,税入甚微,不如置官庄,岁可得五十万斛。"

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黄冈、麻城立官庄二十二所。

九年,以司农寺丞叶翥等出卖浙东、西路诸官田,以登闻检院张孝贲等出卖江东、西路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闽、广卖官田钱四百余万缗。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卖官田,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于文移,监司、州郡疲于出卖。 上下督责,不为不至,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输者才十二。 盖卖产之家,无非大姓。 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先投状;若中下之产,无人属意,所立之价,轻重不均。 莫若且令元佃之家着业输租,数犹可得数十万斛。"

从之。

六年,诏诸路转运、常平司,凡没官田、营田、沙田、沙荡之类,复括数卖之。

绍熙四年,以臣僚言住卖。

庆元元年八月,江东转运提举司以绍熙四年住卖以后续没官田,依乡价复召人承买,以其钱充常平籴本。

十有一月,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

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

四年,诏诸路召卖不行田,复实减价,其沙砾不可新处除之。

开熙三年,韩侂冑既诛,金人讲解。

明年,用廷臣言,置安边所,凡侂冑与其它权幸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

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藉以给行人金、缯之费。

迨与北方绝好,军需边用每于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虑张晞颜等言廪兵、和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 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可以饷军,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举而五利具矣。"

有旨从其言。

朝士有异议者,丞相贾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于住造楮,住造楮莫切于免和籴,免和籴莫切于买逾限田。"

因历诋异议者之非,帝曰:"当一意行之。"

浙西安抚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买,所以免和籴而益邦储,议者非不自以为公且忠也。 然而未见其利,而适见其害。 近给事中徐经孙奏记丞相,言江西买田之弊甚详,若浙西之弊,则尤有甚于经孙所言者。"

因历述其为害者八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买公田,亩起租满石者偿二百贯,九斗者偿一百八十贯,八斗者偿一百六十贯,七斗者偿一百四十贯,六斗者偿一百二十贯。

五千亩以上,以银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会子二分半;五千亩以下,以银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会子三分半;千亩以下,度牒、会子各半;五百亩至三百亩,全以会子。

是岁,田事成,每石官给止四十贯,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骚然。

所遣刘良贵、陈时、赵与时、廖邦杰、成公策等推赏有差。

邦杰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无田而以归并抑买自经者。

分置庄官催租,州县督庄官及时交收运发。

五年,选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兴,安吉各一员,常州、江阴、镇江共一员,凡公田事悉以委之。

是岁七月,彗见于东方。

下诏求言,京学生萧规、叶李等三学六馆皆上封章;前秘书监高斯得亦应诏驰驿上封事,力陈买田之失人心、致天变;谢枋得校文江东运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陈得失。

未几,萧规等真决黥隶,枋得、山京相继被劾,斯得虽予郡,寻罢之。

咸淳三年,京师籴贵,勒平江、嘉兴上户运米入京,鞭笞囚系,死于非命者十七八。

太常寺簿陆逵谓:买田本以免和籴,今勒其运米,害甚于前。

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怖死。

四年,以差置庄官弊甚,尽罢之。

令诸郡公租以三千石为一庄,听民于分司承佃,盗易者以盗卖官田论。

其租于先减二分上更减一分。

德佑元年三月,诏:"公田最为民害,稔怨召祸,十有余年。 自今并给田主,令率其租户为兵。"

而宋祚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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