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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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 脱脱、阿鲁图等

御史台 秘书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

附:光禄寺 卫尉寺 大仆寺

御史台 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

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

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

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

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职掌,纠其违失,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主之。

祭祀则兼监祭使,掌受誓戒致斋,检视纠劾。

又有廊下使,专掌入阁监食;又有监香使,掌国忌行香,二使临时充。

通称曰五使。

元丰正官名,于是使名悉罢。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员,止为加官。

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夫者。

元丰官制行,亦并除去。

中丞 一人,为台长,旧兼理检使。

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谏议大夫权。

熙宁五年,以知杂御史邓绾为中丞,初除谏议大夫,王安石言碍近制,止以绾为龙图阁待制权,御史中丞不迁谏议大夫自绾始。

九年,邓润甫自正言知制诰为中丞,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宪府,于是复迁右谏议大夫权。

元丰五年,以承议郎徐禧为知制诰权中丞。

禧言:"中丞纠弹之任,赴舍人院行词,疑若未安。"

会官制行,罢知制诰职,乃以本官试中丞。

南渡初除官最多,隆兴后被擢浸少。

淳熙十年,始除黄洽,又三年再除蒋继周。

台谏例不兼讲读,神宗命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

中兴兼者二人,万俟离、罗汝楫皆以秦桧意。

庆元后,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矣。

侍御史 一人,掌贰台政。

殿中侍御史 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

凡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则东西对立,弹其失仪者。

监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

迭监祠祭。

岁诣三省、枢密院以下轮治。

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

百官应赴台参谢辞者,以拜跪、书札体验其老疾。

凡事经郡县、监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阁门,上殿论奏。

官卑而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

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诏举台官,而才行可举者多以资浅不应格。"

乃诏举三任以上知县为里行。

熙宁二年诏:"御史阙,委中丞奏举,毋拘官职高下兼权。"

三年,孙觉荐秀州军事推官李定,对称旨,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由选人为御史自定始。

于是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以定资浅,封还词头,不草制,相继罢去。

元丰八年,裁减察官两员,余许尽兼言事。

绍圣二年复置。

元佑元年,诏台谏官许二人同上殿。

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画黄到,即报台。

又改六察旬奏为季奏。

四年,诏:"应台察事已弹举而稽违窬月者,遇赦不得原减。"

元符二年诏吏部:"守令课绩最优者关台考察,不实者重行黜责。"

崇宁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职在绳愆纠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

政和六年,诏在京职事官与外任按察官,虽未升朝,并赴台参谢辞。

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觉察弹奏事刊为一书,殿中侍御史以上录本给付。"

从之。

靖康元年,监察御史胡舜陟言:"监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论政事、击官邪,元丰、绍圣着于甲令,崇宁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宪。 乞令本台增入监察御史言事之文。"

诏依祖宗法。

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

旧《台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诸房文字,轮诣尚书六曹按察;奉行稽违,付受差失,咸得弹纠。

渡江后,稍阔不举。

绍兴三年,始复其旧。

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丰始置六察,上自诸部、寺监,下至廪库、场务,无不分隶,以诏废置。 而乃有寅缘申请,乞不隶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旧制。"

从之。

干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

庆元二年,侍御史黄黼言:"监察御史高宗时尝置六员,孝宗时置三员,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员。"

自后常置三员。

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

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

宋初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

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

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员。

元丰官制行,定员分职,里行、推直等官悉罢。

绍兴初,诏检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

绍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论事不合去,所奏辟检法官李谦、主簿彭龟年亦乞同罢。

嘉定元年,刘矩除检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后二职皆阙。

干道并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赞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书令史四人,驱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书吏九人,贴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台 管勾台事各一人,旧曰判台。

以朝官以上充。

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

令史二人,知班、驱使倌、书吏各一人,中兴以后不置。

秘书省 监 少监 丞各一人,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

其属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历;秘书郎二人,掌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图籍,以甲、乙、丙、丁为部,各分其类;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讹谬,各以其职隶于长贰。

惟日历非编修官不预。

岁于仲夏曝书,则给酒食费,尚书、学士、侍郎、待制、两省谏官、御史并赴。

遇庚伏,则前期遣中使谕旨,听以早归。

大典礼,则长贰预集议。

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

宴设锡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馆长庆门北,谓之西馆。

太平兴国初,于升龙门东北,创立三馆书院。

三年,赐名崇文院,迁西馆书贮焉。

东廊为集贤书库,西廊分四部,为史馆书库。

大中祥符八年,创外院于右掖门外。

天禧初,令以三馆为额,置检讨、校勘等员。

检讨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职至选人皆得备选。

以内侍二人为勾当官,通掌三馆图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

又有监书库内侍一人。

兼监秘阁图籍孔目官一人。

秘阁 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阁,以三馆书籍真本并内出古画墨迹等藏之。

淳化元年,诏次三馆置直阁、 以朝官充。

校理, 以京朝官充。

以诸司三品、两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阁事。

直阁、校理通掌阁事,掌缮写秘阁所藏。

供御人、装裁匠十二人。

元丰五年,职事官贴职悉罢,以崇文院为秘书省官属,始立为定员,分案四,置吏八。

崇文院,太平兴国三年置。

端拱元年,建秘阁于院中。

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书库寓于崇文院庑下。

三馆、秘阁、崇文院各置贴职官。

又有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校勘,通谓之馆职。

初,英宗谓辅臣曰:"馆阁所以育隽材,比选数人出使,无可者,岂乏材耶?"欧阳修曰:"今取材路狭,馆阁止用选人编校书籍,故进用稍迟。"

上曰:"卿等各举数人,虽亲戚世家勿避。"

于是宰相琦、公亮,参知政事修、概各荐五人,未及试,神宗登极,先召十人试以诗赋,而开封府界提点陈汝义别以奏封称旨预试。

于是御史吴申言:"试馆职者请策以经史及世务,毋用辞赋。"

遂诏:"自今试馆职专用策论。"

熙宁二年,置崇文校书,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

乃诏自今应选举可用人并除校书,候二年取旨除馆职官。

五年,以隶秘书省。

元佑初,复置直集贤院、校理。

自校理而上,职有六等,内外官并许带,恩数仍旧。

又立试中人馆职法,选人除正字,京官除校书郎。

校书郎供职二年,除集贤校理。

秘书郎、著作佐郎比集贤校理。

著作郎比直集贤院、直秘阁。

丞及三年除秘阁校理。

三年二月,诏御试唱名日,秘书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复试贤良于阁下。

五年,置集贤院学士并校对黄本书籍官员。

绍圣初,罢校对,以编修日历选本省,易集贤院学士为殿修撰,直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书校理。

十二月,诏礼部,本省长贰定校仇之课,月终具奏。

入伏午时减半,过渡伏依旧,从苏轼之请。

又罢本省官任满除馆职法。

元符二年,诏职事官罢带馆职,悉复元丰官制崇宁五年,诏馆阁并除进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诏秘书省殿以右文为名,改集贤殿修撰为右文殿修撰。

是月,驾诣景灵宫朝献,还幸秘书省。

诏曰:"延见多士,历览藏书之府,祖宗遗文在焉,屋室浅狭,甚非称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

八月,诏秘书省移于新左藏库,以其地为堂。

七年,诏类集所访遗书,名曰《秘书总目》。

宣和二年,立定秘书省员额:监、少监、丞并依元丰旧制,著作郎以四员为额,校书郎二员,正字四员。

渡江后,制作未遑。

绍兴元年,始诏置秘书省,权以秘监或少监一员,丞、著作郎佐各一员,校书、正字各二员为额。

续又参酌旧制,校书郎、正字召试学士院而后命之。

自是采求阙文,补缀漏逸,四库书略备。

即秘书省复建史馆,以修《神宗》、《哲宗实录》,选本省官兼检讨、校勘,以侍从官充修撰。

五年,效唐人十八学士之制,监、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书郎各二人,校书郎、正字通十二人。

又移史馆于省之侧,别为一所,以增重其事。

九年,诏著作局惟修日历,遇修国史则开国史院,遇修实录则开实录院,以正名实。

十三年,诏复每岁曝书会。

是冬,新省成,少监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举官,遂以授礼部侍郎秦熹,令掌求遗书,仍铸印以赐。

置编定书籍官二人,以校书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诏馆职储养人才,不可定员。

干道九年,正字止六员;淳熙二年,监、少并置,皆前所未有。

除少监、丞外,以七员为额,寻复诏不立额。

绍熙二年,馆职阙人,上令召试二员,谨加审择,取学问议论平正之人。

自是,监、少、丞外,多止除二员,是时,陈傅良上言:"请以右文、秘阁修撰并旧馆阁校勘三等为史官。 自校勘供职,稍迁秘阁修撰,又迁右文。 在院三五年,如有劳绩,就迁次对,庶几有专官之效,无冷局之嫌。"

时论韪之,然不果行。

中兴分案四:曰经籍,曰祝版,曰知杂,曰太史。

吏额: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库书直官二人,表奏官、书库官各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贴司及守阙各六人,监门官一人以武臣充,专知官一人。

日历所 隶秘书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

以宰执时政记、左右史起居注所书会集修撰为一代之典。

旧于门下省置编修院,专掌国史、实录,修纂日历。

元丰元年诏:"宣徽院等供报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编修院日历所。"

四年十一月,废编修院归史馆。

官制行,属秘书省国史案。

六年,诏秘书省长、贰毋得预著作修纂日历事,进书即击衔,以防漏泄,如旧编修院法焉。

八年,诏吏部郎中曾肇、礼部郎中林希兼著作。

职事官兼职自此始。

元佑五年,移国史案置局,专掌国史、实录,编修日历,以国史院为名,隶门下省,更不隶秘书省。

绍圣二年,诏日历还秘书省。

宣和二年,诏罢在京修书诸局,惟秘书省日历所系元丰国史案,除著作郎官专管修纂日历之事无定员外,其分案编修日历书库官吏,并依元丰法。

绍兴元年,初修皇帝日历,诏以修日历所为名,本省长、贰通行修纂。

三年,诏宰臣提举,侍从官修撰,十一月,诏以修国史日历所为名。

四年,诏以史馆为名。

十年,诏依旧制并归秘书省国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旧史馆官罢归元官。

寻复诏以国史日历所为名,续并修《神宗》、《哲宗宝训》。

隆兴元年,诏编类圣政所并归日历所,依旧宰臣提领,仍令日历所吏充行遣。

会要所 以省官通任其事。

绍兴九年,诏秘书省官仇校《国朝会要》,逐官添给茶汤钱。

干道四年,诏尚书右仆射陈俊卿兼提举编修《国朝会要》,每遇提举官开院过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举诸司官、承受官、主管诸司官,并令国史日历所官兼。

五年,令本省再加删定,以续修《国朝会要》为名。

九年,秘书少监陈骙言:"编类建炎以后会要成书,以《中兴会要》为名。"

并从之。

其后接续修纂,并隶秘书省。

国史实隶院 提举国史 监修国史 提举实录院 修国史 同修国史 史馆修撰、同修撰 实录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馆 编修官 检讨官 校勘、检阅、校正、编校官 初,绍兴三年,诏置国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实录》,以从官充修撰,续以左仆射吕颐浩提举国史,右仆射朱胜非监修国史。

四年,置直史馆及检讨、校勘各一员。

五年,置修撰官二员,校勘官无定员。

是时,国史、实录皆寓史馆,未有置此废彼之分。

九年,修《徽宗实录》,诏以实录院为名,仍以宰臣提举,以从官充修撰、同修撰,余官充检讨,无定员。

明年,以未修正史,诏罢史馆官吏并归实录院。

二十八年,实录书成,诏修《三朝正史》,复置国史院,以宰臣监修,侍从官兼同修,余官充编修。

明年,诏国史院以宰臣提举置修国史、同修国史共二员。

编修官二员,又置都大提举诸司官、承受官、诸司官各一员。

以内侍省官充。

隆兴元年,以编类圣政所并归国史院,命起居郎胡铨同修国史。

二年,参政钱端礼权监修国史;干道元年,参政虞允文权提举国史:皆前所未有。

二年,诏置实录院,修《钦宗实录》,其修撰、检讨官以史院官兼领。

四年,实录告成,诏修《钦宗正史》。

以右仆射蒋芾提举《四朝国史》,诏增置编修官二员,续又增置三员。

淳熙三年,特命李焘以秘书监权同修国史、权实灵院同修撰。

四年,罢实录院,专置史院。

十五年,《四朝国史》成书,诏罢史院,复开实录院修《高宗实录》。

庆元元年,开实录院修纂《孝宗实录》。

六年,诏实录院同修撰以四员、检讨官以六员为额。

嘉泰元年,开实录院修纂《光宗实录》。

二年,复开国史院,自是国史与实录院并置矣。

实录院吏兼行国史院事,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

太史局 掌测验天文,考定历法。

凡日月、星辰、风云、气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闻。

岁颁历于天下,则预造进呈。

祭祀、冠昏及大典礼,则选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

其判局及同判,则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充。

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令十年一迁,惟灵台郎试中乃迁,而挈壶正无迁法。

其别局有天文院、测验浑仪刻漏所,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

钟鼓院,掌文德殿钟鼓楼刻漏进牌之事。

印历所,掌雕印历书。

南渡后,并同隶秘书省,长、贰、丞、郎轮季点检。

算学 元丰七年,诏四选命官通算学者,许于吏部就试,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为学谕。

元佑元年初,议者谓:"本监虽准朝旨造算学,元未兴工,其试选学官亦未有应格。 窃虑徒有烦费,乞罢修建。"

崇宁三年,遂将元丰算学条制修成敕令。

五年,罢算学,令附于国子监。

十一月,从薛昂请,复置算学。

大观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黄帝为先师,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从祀,凡七十人。

四年,以算学生并入太史局。

宣和二年,诏并罢官吏。

殿中省 监 少监 监、丞各一人,监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辇、舍次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总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日尚药,掌和剂诊候之事;曰尚酝,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舆辇之事。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监门二人或一人。

又尚食有膳工,尚药有医师,尚酝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辇有正供等,皆分隶其局。

又置提举六尚局及管干官一员。

旧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

虽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凡官随局而移,不领于本省。

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袷后庙、神主赴太高,供具伞扇;而殿中监视秘书监,为寄禄官而已。

元丰中,神宗欲复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诏御辇院不隶省寺,令专达焉。

初,权太府卿林颜因按内藏库,见乘舆服御杂贮百物中,乃乞复殿中省六尚,以严奉至尊。

于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图》,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佑所裁定,是岁崇宁二年也。

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敕令格式》并《看详》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宁"为名。

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编定《六尚供奉式》。

靖康元年,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又诏:"六尚局既罢。 格内岁贡品物万数,尚为民害,非祖宗旧制,其并除之。"

御药院 勾当官无常员,以入内内侍充。

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以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旧制,勾当御药院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者,谓之暗转,干冒恩泽,浸不可止。

嘉佑五年,诏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计所迁资序。

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

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库使 副使 旧曰内衣库,大中祥符三年改。

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充,掌驾头服御伞扇之名物。

凡御殿、大礼前一日,请乘舆衮冕、镇圭、袍服于禁中以待进御,事已,复还内库。

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

内衣物库 在文德殿后,太平兴国二年,置受纳匹段库,受纳绫、锦,西川鹿胎、绫、罗、绢、匹段。

大中祥符元年并入。

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 旧三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

掌受纳锦绮、绫罗、色帛、银器、腰束带料。

造年支,准备衣服,以待颁赐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军将校时服,并给宰臣、亲王、皇亲、使相生日器币,两府臣僚、百官、皇亲转官中谢、朝辞特赐,及大辽诸外国人使辞见银器、射弓、衣带。

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

新衣库 在太平坊。

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

掌受锦绮、杂帛、衣服之物,以备给赐及邦国仪注之用,并受纳衣服以赐诸司丁匠、诸军。

监门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库 太平兴国二年置,后分三库:"一在天安殿后,一在右掖门内北廊,一在正阳门外。 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百官朝服、诸司仪仗之名物。 典三人,掌库三十人。 已上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 旧有裁造院、针线院、杂卖场,后省并之。 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协律郎、奉礼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礼之名有五:曰吉礼,曰宾礼,曰军礼,曰嘉礼,曰凶礼。 皆掌其制度仪式。 祭祀有大祠,有小祠。 其牺牲、币玉、酒醴、荐献、器服各辨其等;掌乐律、乐舞、乐章以定宫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则分乐而序之。 凡亲祠及四孟月朝献景灵宫、郊祀告享太庙,掌赞相礼仪升降之节。 岁时朝拜陵寝,则视法式辨具以授祠官。 凡祠事,差官、卜日、斋戒皆检举以闻。 初献用执政官,则卿为终献用卿,则少卿为亚献;博士为终献;阙则以次互摄。 郊祀已,颁御札则撰仪以进。 宫架、鼓吹、警场,率前期按阅即习。 余祀及朝会、宴享、上寿、封册之仪物亦如之。 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祀、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拟上于礼部。 凡太医之政令,以时颁行。 宋初,旧置判寺无常员,以两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礼官久次官高者充。 别置太常礼院,虽隶本寺,其实专达。 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与礼院事不相兼。 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 元丰正名,始专其职。 公案五,置吏十有一。 无佑三年,诏太常寺置长贰,他寺监则互置。 绍圣中,复旧制。 大观元年,应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礼事,季轮博士铨次成籍,以备讨论。 政和四年令,祠事监察御史阙,则以六曹郎官及馆职摄充。 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礼五年一检,举接续编修。 建炎初,并省冗职,惟太常、大理不并。 诏太常少卿一员兼宗正少卿,罢丞、簿,惟置博士一员。 绍兴三年,复置丞。 九年,臣僚言:“元丰正名,太常主议论者博士四人,乞参稽旧典,添置博士,以称朝廷搜补阙轶、缉熙弥文之意。"

诏添博士一员。

十年,置簿一员。

十五年,诏太常讨论置籍田令,续置太社令。

隆兴元年,并省博士一员,主簿一员,又以光禄寺并归太常,罢丞。

明年,诏丞、簿并依旧制。

分案九:曰礼仪,掌讨论大庆典礼、神祠道释、袭封定谥、检举忌辰。

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并酒齐、币帛、蜡烛、礼料。

曰坛庙,掌行室坛、庙域、陵寝。

曰大乐,掌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

曰法物,掌给纳朝、祭服。

曰廪牺,掌岁中祠祭牲牢羊豕涤室。

曰太医,掌臣僚陈乞医人,补充太医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杂,并掌本寺条制杂务。

裁减吏额,赞引使二人,正礼直官二人,副礼直官二人,正名赞者七人,守阙赞者七人,私名赞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书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乐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乐祭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二人,圆坛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一人。

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有改革则据经审议。

凡于法应谥者,考其行状,撰定谥文。

有祠事,则监视仪物,掌凡赞导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书。

协律郎,掌律、吕以和阴阳之声,正宫架、特架乐舞之位。

大祭祀享宴用乐,则执麾以诏作止之节,举麾、鼓柷而乐作;偃麾、戛敔而乐止。

凡乐,掌其序事。

奉礼郎,掌奉币帛授初献官,大礼则设亲祠板位。

太祝,掌读册辞,授抟黍以嘏告,饮福则进爵,酌酒受其虚爵。

郊社会,掌巡视四郊及社稷。

坛壝,掌凡扫除之事,祭祀则省牲。

太庙令,掌宗庙荐新七祀及功臣从享之礼。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纳之事,植五谷蔬果,藏冰以待用。

宫闱令,率其属以汛洒庙庭,凡修治洁除之事。

提点管干郊庙祭器所 南郊太庙祭器库 提点朝服法物库所 朝服法物库南郊什物库 太庙什物库 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会之用。

凡冠服,视其等而颁于执事之臣。

教坊及钤辖教坊所 掌宴乐阅习,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艺而进退之。

诸陵祠坟所 掌先世后妃之坟园而以时献享。

太医局 有丞,有教授,有九科医生额三百人。

岁终则会其全失而定其赏罚。

太医局,熙宁九年置,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大理寺丞单骧管干。

后诏勿隶太常寺,置提举一、判局二,判局选知医事者为之。

科置教授一,选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

学生常以春试,取合格者三百人为额。

太学、律学、武学生、诸营将士疾病,轮往治之。

各给印纸,书其状,岁终稽其功绪,为三等第补之:上等月给钱十五千,毋过二十人;中等十千,毋过三十人;下等五千,毋过五十人。

失多者罚黜之。

受兵校钱物者,论如监临强乞取法。

三学生原预者听受,而禁邀求者。

又官制行,隶太常礼部,自政和以后,隶医学,详见《选举志》。

孝宗隆兴元年,省并医官而罢局生。

续以虞允文请,依旧存留医学科,逐举附试省试别试所,更不置局,权令太常寺掌行。

绍熙二年,复置太医局,局生以百员为额,余并依未罢局前体例,仍隶太常寺。

大晟府 以大司乐为长,典乐为贰。

次曰大乐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协律郎。

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

又以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

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

国朝礼、乐掌于奉常。

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

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九月,复旧。

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

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岁添置冗滥徼幸,罢不复再置。

宗正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

卿掌叙宗派属籍,以别昭穆而定其亲疏,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修纂牒、谱、图、籍,其别有五:曰玉牒,以编年之体叙帝系而记其历数,凡政令赏罚、封域户口、丰凶祥瑞之事载焉,曰各籍,序同姓之亲而第其服纪之戚疏远近。

曰宗藩庆系录,辨谱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孙而列其名位品秩。

曰仙源积庆图,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系以本宗。

曰仙源类谱,序男女宗妇族姓婚姻及官爵迁叙而着其功罪、生死。

凡录以一岁,图以三岁、牒、谱、籍以十岁修纂以进。

宋初,旧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两制以上充,阙则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诸庙诸陵荐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主簿一员,以京官充。

旧自丞、簿以上,皆宗姓为之,通署寺事。

初置卿、少,率命常参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赵安易兼卿,判寺赵世长改为知寺事。

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给、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

其卿阙,则丞以下行寺事而无知、判之名。

元丰官制行,诏宗正长贰不专用国姓,盖自有大宗正司以统皇族也。

渡江后,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

绍兴三年,复置少卿一人。

五年,复置丞;十年,置主簿;隆兴元年并省。

次年,诏丞、簿复旧制。

嘉定九年,诏以宗学改隶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预校试之事。

分案二;曰属籍,曰知杂。

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书二人,贴书二人。

大宗正司 景佑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宁江军节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军节度观察留后守节同知大宗正事,元丰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选宗室团练、观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

掌纠合族属而训之以德行、道艺,受其词讼而纠正其愆违,有罪则先劾以闻;法例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

若宫邸官因事出入,日书于籍,季终类奏。

岁录存亡之数报宗正寺。

凡宗室服属远近之数及其赏罚规式,皆总之。

官属有记室一人,掌笺奏;讲书、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讲授,兼领小学之事。

旧制,择宗室贤者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为同知;其后,位高属尊者为判。

熙宁三年,始以异姓朝臣二员知丞事,置局为睦亲、广亲宅。

是岁省管干睦亲、广亲宅及提举郡、县主等它官,以其事归宗正。

自熙宁中置丞,始以都官员外郎张稚圭为之。

神宗疑用异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录春秋时公侯大夫事。

神宗曰:"此虽无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圣人创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于是召稚圭对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

元丰五年,诏大宗正司不隶六曹,其丞属中书省奏差。

元佑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诉事者罪之。

六年,诏宗正按熙宁敕诸院建小学,自八岁至十四岁,首检举入学。

绍圣元年,诏袒免外两世孤遗贫乏者,验实廪给之。

四年,诏宗室若妇女自外还京,并报宗正,崇宁三年,诏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将条贯事迹关宗正寺,修纂图牒。

政和三年,诏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举宗子学事。

崇宁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讲议司言:"宗室疏属原居两京辅郡者,各置敦宗院,其两京各置外宗正司。"

从之。

仍诏各择宗室之贤者一人为知宗,掌外居宗室,诏复定宗学博士、正录员数。

大观四年罢,政和二年复旧。

又诏敦宗院宗子有文艺、行实众所共知者,许外宗正官考察以闻。

中兴后,以位高属尊者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旧制。

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员,以文臣充,掌纠合宗室而检防训饬之。

凡南班宗室磨勘、迁转、袭封、请给,核其当否;嫁娶房奁、分析财产,酌厚薄多寡而订其议。

凡宗室除合该赐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后报宗正寺。

其余迁授官资、支给钱米,考核以诏予夺。

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岁久知悔,则除其过名。

复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处宗室之在外者。”

各仍旧制设敦宗院,皆设知宗,所在通判职官兼丞、簿,其纠合、检防、训饬如大宗正司。

西、南外两司阙知宗,间令大宗正司选择保明而后授之。

又各置教授以课其行艺。

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于是大宗正司移

江宁,南外移镇江,西外移扬州。

其后屡徙,后西外止于福州,南外止于泉州;又置绍兴府宗正司,盖初随其所寓而分管辖之。

干道七年,尝欲移绍兴府宗司于蜀,不果,后并归行在。

嘉定间,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须择老成更练之人。

诏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 淳化六年,始设局置官,诏以《皇宋玉牒》为名,建玉牒殿。

咸平初,命赵安易、梁周翰编属籍,始创规制。

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诰刘筠、夏竦为修玉牒官,自后置一员或二员。

元丰官制行,分隶宗正寺官。

寺丞王巩奏:"玉牒十年一进,并以学士典领。 自熙宁中范镇进书之后,《神宗玉牒》至今未修。 仙源类谱自庆历中张方平修进之后,仅五十年,并无成书。 乞别立法,其修玉牒及类谱官,每二年一具草缴进。"

从之。

绍圣三年,应宗室赐名,三祖下各随祖宗之支子而下,虽兄弟数多,并为一字相连。

南渡后,绍兴十二年,始建玉牒所。

提举一人或二人,以宰相执政为之,以侍从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

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讲求宗正寺旧掌之书,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积庆图,曰宗藩庆系录,曰宗支属籍。 南渡四书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合图、录、属籍三者而一之,既无愧于昔矣;独玉牒一书未修,宜搜访讨论,以正九族,以壮本支。"

于是始置官如旧制,分案五,置吏十。

干道八年,诏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内侍三员、武臣一员充,并改作干办玉牒所殿。

光禄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

卿掌祭祀、朝会、宴乡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储备而谨其出纳之政,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祭祀,共五齐、三酒、牲牢、郁鬯及尊彝、笾豆、簠簋、鼎俎、铏登之实,前期饬有司办具牲镬,视涤濯,奉牲则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

礼毕,进胙于天子而颁于百执事之人。

分案五,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长、贰互置。

政和六年二月,监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请大祠以长贰、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祠,听以其属摄。"

从之。

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光禄卿、少,皆为寄禄。

元丰制行,始归本寺。

中兴后,废并入礼部。

太官令 掌膳羞割烹之事。

凡供进膳羞,则辨其名物,而视食之宜,谨其水火之齐。

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体,以为鼎俎之实。

朝会宴享,则供其酒膳。

凡给赐,视其品秩而为之等。

元佑初,罢太官令。

二年复置。

崇宁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库 内酒坊 掌以式法授酒材,视其厚薄之齐,而谨其出纳之政。

若造酒以待供进及祭祀,给赐,则法酒库掌之;凡祭祀,供五齐三酒,以实尊罍。

内酒坊惟造酒,以待余用。

太官物料库 掌预备膳食荐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数而会其出入。

翰林司 掌供果实及茶茗汤药。

牛羊司、牛羊供应所 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 掌供造酥酪。

油醋库 掌供油及盐胾。

外物料库 掌收储米、盐、杂物以待膳食之须。

凡百司颁给者取具焉。

卫尉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

卿掌仪卫兵械、甲冑之政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内外作坊输纳兵器,则辨其名数、验其良窳以归于武库,不如式者罚之。

时其曝凉而封籍其数,若进御及颁给,则按籍而出之。

每季委官检视,岁终上计帐于兵部。

掌凡幄帟之事,大礼设帷宫,张大次、小次,陈卤簿仪仗。

长贰昼夜巡徼,察其不如仪者,押仗官则前期禀差。

凡仗卫,供羽仪、节钺、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

宴享宾客,供幕帟、茵席,视其敝者移少府、军器监修焉。

旧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库、武器归内库,守宫归仪鸾司,本寺无所掌。

元丰官制行,始归本寺。

分案四,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长贰互置。

所隶官司十有三: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弓枪库、军器弩剑箭库,掌藏兵杖、器械、甲冑,以备军国之用。

仪鸾司,掌供幕帟供帐之事。

军器什物库、宣德楼什物库,掌收贮什物,给用则按籍而颁之。

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军仪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仪仗以肃禁卫。

凡仪物以时修饬,选募人兵而校其迁补之事。

中兴后,卫尉寺废,并入工部。

太仆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

卿掌车辂、厩牧之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国有大礼,供其辇辂、属车,前期戒有司教阅象马。

凡仪仗既陈,则巡视其行列。

后妃、亲王、公主、执政官应给车乘者,视品秩而颁之。

总国之马政,籍京都坊监、畿甸牧地畜马之数,谨其饲养,察其治疗,考蕃息损耗之实,而定其赏罚焉,死则敛其□□尾、筋革入于官府。

凡阅马,差次其高下,应给赐则如格。

岁终钩覆帐籍,以上驾部。

若有事于南北郊,侍中请降舆升辂,则卿授绥。

旧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

凡邦国厩牧、车舆之政令,分隶群牧司、骐骥院诸坊监,本寺但掌天子五辂、属车,后妃、王公车辂,给大中小祀羊。

元丰官制行,始归本寺。

分案五,置吏十有八,总局十有二。

元佑二年,诏外监事,令本寺依群牧司旧法施行;应内外马事专隶太仆,直达枢密院,更不经尚书省及驾部。

三年,诏省主簿一员。

崇宁二年,诏太仆寺依旧制不治外事,归尚书驾部;应马事,上枢密院所隶官司。

车辂院 掌乘舆、法物,凡大驾、法驾、小驾供辇辂及奉引属车,辨其名数与陈列先后之序。

左、右骐骥院 左、右天驷监 掌国马,别其驽良,以待军国之用。

鞍辔库 应奉御马鞍勒,及以鞯辔给赐臣下。

养象所 掌调御驯象。

驼坊 车营 致远务 掌分养杂畜,以供负载般运。

牧养上下监 掌治疗病马及申驹数,有耗失则送皮剥所。

元丰末,废畿内牧马监。

元佑初,置左、右天厩坊,听民间承佃牧地。

绍圣元年,依元丰法置孳生监。

中兴后,废太仆寺,并入兵部。

群牧司 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枢密使、副为之。

至道三年,罢而复置。

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两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阁门以上及内侍都知充。

都监二人,以诸司使以上充。

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

掌内外厩牧之事,周知国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

凡受宣诏、文牒,则以时下于院、监。

大事则制置使同签署,小事则专遣其副使,都监多不备置,判官、都监每岁更出诸州巡坊监,点印国马之蕃息者。

又有左、右厢提点,隶本司。

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辔库 使 副使 监官二人,以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内侍充。

掌御马金玉鞍勒,及给赐王公、群臣、外国使并国信鞯辔之名物。

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库十四人。

元丰并入太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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