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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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脱脱、阿鲁图等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

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

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

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

三年,诏依旧供报。

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

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

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

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

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

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鸿胪寺 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

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

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

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

礼仪成服,则卿掌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

分案四,置吏九。

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

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

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

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

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

传法院,掌译经润文。

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

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

已上并属鸿胪寺。

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司农寺 旧置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

掌供藉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与平粜、利农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分储委积之政令,总苑囿库务之事而谨其出纳,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京都官吏录廪,辨其精粗而为之等;诸路岁运至京师,遣官阅其名色而分纳于仓庚,蒿秸则归诸场,岁具封桩、月具见存之数奏闻;给兵食则进呈粮样,因出纳而受赂刻取者,严其禁;有负欠者,计其亏数上于仓部。

凡诸路奏雨雪之阙与过多者皆籍之。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荐飨进御、颁赐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办具。

造曲薛、储薪炭以待给用。

天子亲耕藉田,有事于先农,则卿奉耒耜,少卿率属及庶人以终千亩。

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宁二年,置制置条例司,立常平敛散法,遣诸路提举官推行之。

三年五月,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增置丞、簿,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

初以太子中允吕惠卿判司农寺,改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

四年,以御史知杂邓绾判寺,曾布同判,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田寺考校升绌,管干官令提举司保明,计功赏之。

六年,以司农间遣属官出视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干当公事官,以叶康直等四人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尽,官吏推行多违法意,欲榜谕官私,使人陈述,有司违法,从寺按察。"

九年,以干当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罢之,从熊本请也。

元丰四年,减丞一,主簿三。

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事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元佑三年,诏司农寺置长、贰。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八年,复置提辖修仓所;绍圣元年,诏罢官属,以其事归将作监。

四年,罢主簿,添丞一员。

政和六年,浙西诸州各置排岸一员,从两浙运副应安道请也。

所隶官属凡五十,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

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

草场十有二,掌受京畿刍秸,以给牧监饲秣。

排岸司四,掌水运纲船输纳雇直之事。

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苑,掌种植蔬莳以待供进,修饬亭宇以备游幸宴设。

下卸司,掌受纳纲运。

都曲院,掌造曲,以供内酒库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务,掌水硙磨麦,以供尚食及内外之用。

内柴炭库,掌诸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班直军士薪炭席荐之物。

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罢司农寺,以事务并隶仓部。

绍兴三年,复置丞二员。

凡有合行事务,申户部施行。

四年,复置寺,仍置卿、少。

十年,复置簿。

隆兴元年,并省主簿一员。

明年,诏如旧制。

干道三年,诏粮纲有欠,从本寺断遣监纳,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

分案五,南北省仓、草料场、和籴场隶焉。

监仓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纳。

诸场皆置监官。

外有监门官,交量则有检察斛面官,纲运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丰储仓所,置监官二员,监门官一员。

初,绍兴以上供米余数,桩管别廪,以为水旱之助,后又增广收籴,淳熙间,命右司为之提领,后以属检正,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

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

凡外州军起到桩管米,从司农寺差官盘量,据纳到数报本所桩管。

监官、监门官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仍于本所批书,视其有无欠折,以定其功过。

在外,则镇江、建康置仓焉。

太府寺 旧置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奉给,时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卿掌邦国财货之政令,及库藏、出纳、商税、平淮、贸易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四方贡赋之输于京师者,辨其名物,视其多寡,别而受之。

储于内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颁于左藏者,以供经常之费。

凡官吏、军兵奉禄赐予,以法式颁之,先给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

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昼,乃听除之。

若春秋授军衣,则前期进样,定其颁日,畿内将校营兵支请,月具其数以闻。

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

货之不售者,平其价鬻于平淮,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

岁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实边。

即京都阙用物,预报度支。

凡课入,以盈亏定课最、行赏罚。

大祀,晨裸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余祀供其帨巾。

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佑初,以仓部郎官印发文钞,三年,复归本寺。

又诏太府置长、贰。

五年,令长贰每月分巡所辖库务。

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员。

三年,改市易案为平淮,其市易务亦如之。

崇宁中,置药局七所,添丞一员点检。

宣和三年减罢。

靖康元年,诏内外官司局所依熙宁法,钱物并纳左藏库,凡省一百五所。

又诏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及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方许支给,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所隶官司二十有五:左藏东西库,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给官吏、军兵奉禄赐予。

旧分南北两库,政和六年修建新库,以东西库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库、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

奉宸库,掌供内庭,凡金玉、珠宝、良化贿藏焉。

祗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

元丰库,掌受诸路积剩及常平钱物,凡封桩者皆入焉。

神宗常愤契丹倔强,慨然有恢复幽燕之志,聚金帛内帑,自制四言诗一章,曰:"五季失国,猃狁孔炽。 艺祖造邦,思有惩艾。 爰设内府,基以募士,曾孙保之,敢忘阙志。"

每库以诗一字目之,储积皆满。

又别置库,赋诗二十字,分揭于库,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遗业,顾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微宗朝,又有崇宁库、大观库。

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给用。

茶库,掌受江、浙、荆湖、建、剑茶茗,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

杂物库,掌受内外杂输之物,以备支用。

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奉料,以卷淮给。

审计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驱磨。

都商税务,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

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舟船木筏之征。

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皆隶焉。

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飞钱给券,以通边籴。

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

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淮折支用。

榷货务,掌折博觔斗、金帛之属。

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

抵当所,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

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

店宅务,掌管官屋及邸店,计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

香药库,掌出纳外国贡献及市舶香药、宝石之事。

建炎诏罢太府寺,以其所掌职务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复以章亿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续添置丞二员。

四年,复置卿、少各一员。

十年,复置主簿。

十一年,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

遇合推赏。

各与减磨勘二年。

寻诏三丞一体行之。

隆兴元年,并省主簿一员,明年如旧制,设案七,以序次分管。

监交案,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

中兴后,所隶惟有粮料院、审计司、左藏东西库、交引库、祗候库、和剂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库, 系桩

管御前激赏库改。

以侍从官提领,又置提辖检察官一员,编估局、打套局, 二局系拣选市舶香药杂物等第,会其直以待贸易。

寄桩库,掌发卖香药、匹帛,拘其直归于左藏南库。

置监官提领二人。

国子监 旧置判监事二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凡监事皆总之。

直讲八人,以京官、选人充,掌以经术教授诸生, 旧以讲书为名,无定员。

淳化五年,判监李至奏为直讲,以京朝官充。

其后,又有讲书、说书之名,并以幕职、州县官充。

其熟于讲说而秩满者,稍迁京官。

皇佑中,始以八人为额,每员各专一经,并选择进士并《九经》及第之人,相参荐举。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选人充,掌钱谷出纳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选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纳。

旧制,祭酒阙,始置判监事。

监生无定员。

并有荫及京畿人,初隶监授业,后补监生;或随属游官,以久离本贯,不克赴乡荐,而文艺可称,亦许隶补试。

广文教进士,太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律学馆教明律,余不常置。

元丰官制行,始置察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 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 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

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

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

齐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

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

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序进之。

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

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

试上舍如省试法。

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试。

唯国子生不预考选。

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

车驾幸学,则率官属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

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

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

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

正、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考校训导如博士之职。

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

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

凡八十齐,齐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齐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着于籍。

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

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

学长二人,掌充齿位、纠不如仪者。

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纠程课不逮者。

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阔RE舍。

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

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书有官,治疾有医。

分案八,置吏十。

元丰三年,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所业进呈。

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

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元佑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

左司谏王严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

诏国子监立法。

又诏给事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条例。

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二年,增司业一员。

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

三年,诏国子监置长贰。

四年,诏太学正、录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阙则以内舍生。

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

诏礼部相度以闻,本部言:"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 仍诏生员以所纳齐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隶齐,询考生员所业。 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

从之。

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 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 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从所推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 差职掌长谕改正如元丰旧制。"

从之。

又诏:"内外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又诏:"太学正、录依元丰旧制,各置五人。"

又诏:"太学三舍生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

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学令》训迪纠禁亦具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看详,依旧颁行。"

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

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

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更差官五员参考。"

从之。

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毋过四十人。

三年,复置《春秋》博士。

崇宁元年省罢。

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 上合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 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齐长、齐谕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为额。 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 外学置齐一百,讲堂四,每齐三十人。 太学自讼齐移于外学。 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 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候外学成日取旨。 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

从之。

二年,罢《春秋》博士。

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上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

仍立学官谒禁。

大观元年,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

太学、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员,国子、太学每经一员,辟雍二员。

从薛昂之请也。

三年,诏诸路赡学余钱并起发充在京学事支用。

四年,诏省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一员,辟雍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及命官直学、国子监书库官等官,并省罢,依绍圣格,毋用誊录。

政和元年,诏两学博士、正、录依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七年,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 由州、郡而贡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 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人数已我,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居辟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

从之。

八年,诏两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

吏部具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论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原注诸州教授者听。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

州学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宫及养士去处,依元丰旧制。

太学生并拨填旧额,辟雍正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填阙。

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

辟雍官属并罢。

又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

七年,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席未暖而代者已至当从正、录第进。 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

从之。

靖康元年,谏议大夫冯澥言:"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其说是者取之,今学校或主一偏之说,执一偏之见,愿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

又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

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

十三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

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

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齐。

学官阙,从本监选举。

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

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武学 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授。

八月,罢武学,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系、吴"故也。

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

诏于武成王庙置学。

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

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弃,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学 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国元年复置。

崇宁初,立月书、季考法。

南渡初,建学。

嘉定更新置四齐,后再增三齐。

宗学博士,旧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也。

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师傅,执政谓环卫之官非新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为名。

咸平初,遂命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

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

崇宁五年,又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位国子博士之上。

靖康之乱,宗学遂废。

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

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学授一员。

书库官 淳化五年,判国子监李志言:"国子监旧有印书钱物所,名为近俗,乞改为国子监书库官。"

始置书库监官,以京朝官充。

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

元丰三年省。

中兴后,并国子监入礼部。

绍兴十三年,复置一员;三十一年,罢。

隆兴初,诏主簿兼书库。

干道七年,复置一员。

少府监 旧制,判监事一人。

以朝官充。

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祭玉、法物,铸牌印诸记,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凡祭祀,则供祭器、爵、瓒、照烛。

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

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之制,与夫祭祀、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

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

凡金玉、犀象、羽毛、齿革、胶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当损益,则审其可否,议定以闻。

少府所掌,旧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则监自亲之。

熙宁中,已厘归有司,官制行,皆复旧。

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

从之。

又诏:"文思监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监同议选差。"

崇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二员。 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干当官并罢。"

分案四,置吏八。

所隶官属五: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凡器服之用。

绫锦院,掌织丝任锦绣,以供乘舆凡服饰之用。

染院,掌染丝枲币帛。

裁造院,掌裁制服饰。

文绣院,掌纂绣,以供乘舆服御及宾客祭祀之用, 崇宁三年置,招绣工三百人。

旧置南郊祭器库监官二人,太庙祭器法物库监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专典。

旌节官二人,铸印篆文官二人。

诸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

以上并属少府监。

将作监 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案,本监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

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令总焉。

辨其才干器物之所须,乘时储积以待给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劳逸作止之节。

凡营造有计帐,则委官覆视,定其名数,验实以给之。

岁以二月治沟渠,通壅塞。

乘舆行幸,则预戒有司洁除,均布黄道。

凡出纳籍帐,岁受而会之,上于工部。

熙宁初,以嘉庆院为监,其官属职事,稽用旧典,已而尽追复之。

元佑七年,诏颁将作监修成《营造法式》八年,又诏本监营造橙计毕,长贰随事给限,丞、簿覆检。

无符元年,三省言:"将作监主簿二员,乞将先到任一员改充干当公事。 候成资替罢。"

从之。

崇宁五年,诏将作监,应承受前后特旨应副外,路并府、监修造差拨人工物料,遵执无丰条格,不得应副。

宣和五年,诏罢营缮所归将监。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所隶官属十:修内司,掌宫城、太庙缮修之事。

东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

竹木务,掌修诸路水运材植及抽算诸河商贩竹木,以给内外营造之用。

事材场,掌计度材物,前期朴斫,以给内外营造之用。

麦 场,掌受京畿诸县夏租 ,以给圬墁之用。

窑务,掌陶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烧变丹粉,以供绘饰。

作坊物料库第三界,掌储积材物,以备给用。

通材场,掌受京城内外退弃材木,抡其长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给营造,余备薪RH。

帘箔场,掌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内外之用。

建炎三年,诏将作监并归工部。

绍兴三年,复置丞,仍兼总少府之事。

十年,置主簿一员。

十一年,诏依司农、太府寺,置长、贰一员。

隆兴初,宫室无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之文思院,以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余官虚而不除。

干道以后,人材甚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之久次与郡邑之有声者,悉寄俓\于此,自是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焉。

军器监 国初,戎器之职领于三司胃案,官无专职。

熙宁六年,废胃案,乃按唐令置监,以从官总判,元丰正名,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监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

凡用胶漆、筋革、材物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

器成则进呈便殿,俟阅试而颁其样式于诸道。

即要会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从本监比较而进退其官吏焉,元佑三年,省丞一员,绍圣中复置。

政和三年,应御前军器监所颁降军器样制,非长、贰当职官不得省阅,及传写漏泄,论以违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隶官属四:东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帜、戎帐、什物,辨其名色,谨其缮作,以输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视精粗利钝以为之赏罚。

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之属。

皮角场,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

绍兴三年,复置丞一员,令工部相度合管职事归之。

十一年,诏复置长、贰各一员。

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子厚守军器监,宗室为寺监长、贰自此始。

隆兴初,诏置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

干道五年,复置少监及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往建康点检物马,以奉使军器少监为名。

是年,复置监一员。

淳熙初元,诏戎器非进入毋辄出所,由是呈验浸省。

二年,钱良臣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沉拨复以监长长。

诸监长贰自是始许总饷外带,然二人实初兼版曹职事。

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器监总饷淮东。

是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都水监 旧隶三司河渠案,嘉佑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

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

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

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

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

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写水,以陂池潴水。

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其禁令。

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

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茭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

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

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

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莅事;即干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

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

至是,亦归之有司。

元佑四年,复置外都水使者。

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任。

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

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

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建炎三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

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

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司天监 监 少监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灵台郎 保章正 挈壶正各一人。

掌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写造历书,供诸坛祀察告神名版位画日。

监及少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

以五官正充。

礼生四人,历生四人,掌测验浑仪,同知算造三式。

元丰官制行,罢司天监,立太史局,隶秘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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