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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监门 六部架阁吏部 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
凡文阶官之等三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
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首除授者悉掌之。
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密院除授者悉掌之。
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
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掌之。
若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
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上尚书省,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
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词者,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省、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郎官。
其属有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
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
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
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
淳化中,又置考课院,磨勘幕府州县功过,引对黜陟。
至道二年,以其事归流内铨。
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
掌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
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
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院即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
流外铨,掌考试附奉诸司人吏而已。
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
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
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
四年,改。
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审官院。
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
旧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
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任者为郎中,通判以下资序者为员外郎。
除授皆视寄禄官,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余职准此。
元佑初,置权尚书,奉赐依守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
又置权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
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曾实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
又诏,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
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
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宣扎,但务从简,于理未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丰法给告。"
从之。
崇宁元年,诏:"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
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长定格》与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则除其籍。"
靖康元年七月,诏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
八月,臣僚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一二。 崇宁初,立法大优,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复著名州大郡优便丰厚之处。 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与在部人通理名次。"
从之。
尚书 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
凡序位有品,寓禄有阶,列爵有等,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考其功过,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 旧内殿崇班以上。
选授、封爵、功赏、课最之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而后判成。
以天下职事员阙具注于籍,月取其应选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以定其可否。
若有疑不能决,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应论奏者与郎官同请对。
大祭祀则奉玉币以授左仆射,执爵以授左丞。
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
自厘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光禄大夫换授,而任六曹尚书者始实领职事。
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
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
二十四司亦如之。
南渡初,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
绍兴八年,依元佑制,六曹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
其属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
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
郎官分掌其事,而兼总于尚书。
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
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
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
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绍熙三年,左司谏谢源明言:"干道九年诏旨:‘六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当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法裁决可否,申上朝廷施行。 ’即不得持两端。 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创无条例者,令长贰据所见申明将上取旨。 乞明诏六曹遵守。"
从之。
侍郎 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
凡始命而未应参部者,皆试而后选。
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罪及所举官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
右选,掌武臣之未升朝者。
旧自供奉官以上。
其职任自亲民官至部队将、监当官,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
凡初仕而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者,皆勿注正阙。
官制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惟吏部分领四选。
大祭祀则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搏黍,进熟则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文武班簿对立,以待顾问。
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侍郎左选,准元丰朝旨,类姓置簿。 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
从之。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佑故事,满二年为真。
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
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
干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
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
干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
旧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左、右选,总称吏部侍郎。
间命官兼摄,惟称左选侍郎或右选而已。
绍熙三年,谢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
既而林大中、沉揆擢贰尚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
相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 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旧主判二人,以朝官充。
元丰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郎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之。
凡郎官,并用知府资序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
建炎四年,诏权摄、添差郎官并罢。
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细御,始直书尚书吏部郎中或员外郎,主管尚书某选,主管侍郎某选。
绍兴八年,吕希常以监六部门兼权侍右郎官。
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辅、杨倓、费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称。
自此相承不改。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
先是,干道元年诏:"今后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着为令。"
自是馆学、寺监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
郎曹阙员,但得兼摄,旋即外补;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着躐升二史,以至从列。
其自外召至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
凡三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外命妇以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
凡宗室当赐名训,具抄拟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后应承袭者,辨其嫡庶。
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
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贵人。
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曰长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硕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
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
加食邑实封,则视其品之高下,以为户数多寡之节。
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长贰。
分案三,设吏六。
元佑元年,中书后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仍旧制命词,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余用海词。"
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 所生母未封,亦不许先及其妻。"
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佑间封赠紊前制,诏并依元丰法。
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
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等, 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并孺人。"
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书郎、正字者得封赠,今则监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盖缘监丞杂压在校书郎之上,故引以为请,甚无谓也。 不独此尔,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封赠父母,实为太滥。 望降旨,今后封赠并依旧法,敢有擅更陈乞紊乱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几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
从之。
建炎以后并同。
司勋郎中 员外郎 参掌勋赏之事。
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正二品;曰柱国,从二品;曰上护军,正三品;曰护军,从三品;曰上轻车都尉,正四品;曰轻车都尉,从四品;曰上骑都尉,正五品;曰骑都尉,从五品;曰骁骑尉,正六品;曰飞骑尉,从六品;曰云骑尉,正七品;曰武骑尉,从七品。
率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赏有格。
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则必审核其状,以格覆之,谓之"有法酬赏";非格所载,参酌轻重拟定,以上尚书省,谓之"无法酬赏"。
若功赏未醉而赏格改易者,轻从旧格,重从新格。
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佑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应工匠伎艺之属无法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
绍圣二年,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无法式者定之。 元佑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请依旧制。"
从之。
四年,应川峡人任本路差遣者,酬奖减半。
政和四年,诏:"司勋行下所属,将一司一路条制,参照《酬奖格法》,类集参用。"
又诏以详定国朝勋德臣僚职位姓名送吏部。
用工部尚书郑允中所编传也。
隆兴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领。
淳熙元年,复以司农寺丞范仲芭兼司勋,未几改除,复省。
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员外郎 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课之政令。
凡命官,随所隶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于其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
应升迁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其罪罚。
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
通善、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余为下。
若能否尤着,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
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
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
武选官之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合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门祗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二年。
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
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劳计之。
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应缢者,覆太常所定行状,报尚书省官集议以闻。
绍圣四年,河东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议,前期三日,持考功状遍示当议之官,使先紬绎而后集于都堂以询之,庶几有所见者得以自申,以称朝廷博谋尽下之意。"
从之。
凡立碑碣名额之事,掌之。
旧制,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
元丰官制行,悉罢。
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 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降法。 县令以下,本部专行。"
六年,枢密院言:"元丰末,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任依此。 元佑初,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
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建炎以后并同。
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定其殿最,别其优劣,以诏黜陟予夺;没则谥,审覆而参定之。
凡特恩赐谥,命词给告,余给敕。
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
裁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减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
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
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
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
凡绫纸幅数、褾轴名色,皆视其品之高下,应奏钞画闻者给之。
令史十五人。
元丰五年,官制所复位《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
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 。 元佑中,以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
诏:"今后帅臣监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
三年,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事罢,并给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宣扎,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
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条,凡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放效织造及贸贩服用者,立赏许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干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纸褾轴,其制阙略。
咸平、景德中,两加润泽,至皇佑始备。
神宗即位,循用皇佑旧格,逮元丰改制,名号虽异,品秩则同,故亦未遑别定。
徽宗大观初,乃着为新格,凡褾带纲轴等饰,始加详矣。
凡文武官绫纸五种,分十二等。
色背销金花绫纸二等。
一等一十八张,滴粉缕金花大犀轴,八荅晕锦褾韬,色带。
三公、三少、侍中、中书令用之。
一等一十七张,滴粉缕金花中犀轴,天下乐锦褾犀轴,色带。
左右仆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绫纸二等。
一等一十七张,滴粉缕金花,翠毛狮子锦褾韬,玳瑁轴,色带。
知枢密院,两省侍郎,尚书左右丞,同知、签书枢密院事,嗣王,郡王,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尉,东宫三少,冀、衮、青、徐、扬、荆、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节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带皇字者用之。
一等一十七张,晕锦褾韬,玳瑁轴,色带。
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六尚书,金紫光禄、银青光禄、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节度、承宣、观察,并用之。
大绫纸四等。
一等一十五张,晕锦褾,两面拨花穗草大牙轴,色带。
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学士,资政、端明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阁学士,左、右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开封尹,六曹侍郎,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阁直学士,正议、通奉大夫,诸卫上将军,太子宾客,詹事,侯,用之。
一等十二张,法锦褾,两面拨花细牙轴,色带。
给事中,中书舍人,通议大夫,司成,左、右谏议大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阁待制,太中大夫,秘书、殿中监,伯,用之。
一等一十张,法锦褾,拨花常使大牙轴,色带。
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转运使,发运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枢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书、殿中少监,正侍、中侍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诸州刺史,中亮、中卫大夫,防御、团练使,太子左、右庶子,诸卫大将军,附马都尉,典乐,子,用之。
一等八张,盘球锦褾,大牙轴,色带。
七寺少卿,朝议、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业,开封少尹,少府、将作、军器监,都水使者,拱卫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谕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副都知,枢密承旨、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员外郎,六曹郎中,朝请、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转运副使,诸路转运使、副使,知上州,提举三路保甲,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开封左、右司录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正言,监察御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医,男,用之。
内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用九张,蕃官使臣用大锦褾,背带,此其小异者也。
中绫纸二等。
一等七张,中锦褾,中牙轴,青带。
诸司员外郎,朝请朝散、朝奉郎,少府、将作、军器少监,诸卫将军,太子侍读、侍讲,中亮、中卫,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诸路提点刑狱,发运判官,提点铸钱,承议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亲王府翊善、赞读、侍读,符宝郎,太常、中正、秘书、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诸率府率,直龙图阁,开封府诸曹事,大晟府乐令,直秘合,崇政殿说书,和安郎至翰林医正,用之。
一等六张,中锦褾,中牙轴,青带。
奉议郎,七寺丞,秘书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承,国子博士,大理司直评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内常侍,转运判官,提举学士,诸州通判,御史台检法官、主簿,九寺主簿,亲王记室,阁门祗候,枢密院逐房副承旨,从义、秉义郎,太学、武学博士,开封诸曹掾,陵台令,两赤县令,忠训、忠翊郎,节度、防御、团练副使,行军司马,太医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医官,辟NU博士,太子诸率府副率,用之。
小绫纸二等。
一等五张,黄花锦褾,角轴,青带。
校书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协律、奉礼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学博士,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主簿,宣几郎,保义、成忠郎,太学正、录,律学,承事、承奉、承务、承信、承、节郎,门下、中书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三省、枢密院主事,辟NU正、录,用之。
一等五张,黄花锦褾,次等角轴,青带。
幕职、州县官,三省枢密院令史、书史,流外官,诸州别驾、长史、司马、文学、司士、助教,技术官,用之。
凡宫掖至外命妇罗纸七种,分十等:遍地销金龙五色罗纸二等。
一等一十八张,韬带,两面销金云凤褾,红丝纲子,金样钑花涂□錔,滴粉缕金花凤大犀轴。
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用之。
一等一十七张,韬带,两面销金云凤褾,红丝网子,金样钑花涂□錔,滴粉缕金花凤子中犀轴。
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内宰用之。
遍地销金凤子五色罗纸二等。
一等一十五张,韬带,销金凤子褾,红丝纲子,金涂银□錔,滴粉缕金云凤玳瑁轴。
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副宰用之。
一等一十二张,韬带,销金盘凤标,红丝网子,金涂银□錔,滴粉金云凤玳瑁轴。
婕妤、才人、贵人、美人用之。
销金团窠花五色罗纸二等。
一等一十张,八荅晕锦逯韬,色带,紫丝网子,银□錔,滴粉缕金葵花玳瑁褾轴。
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宫正,内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亲王妻,用之。
一等八张,翠色狮子锦标韬,色带,紫丝网子,银□錔,滴粉缕金栀子花玳瑁轴。
郡主,县主,国夫人,内命妇,郡夫人,执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销金大花五色罗纸一等。
七张,云雁锦褾韬,色带,紫丝网子,银□錔,滴粉缕金玳瑁轴。
宝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书省掌籍、掌乐,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罗纸一等。
七张,法锦褾韬,色带,紫丝网子,银□錔,缕金玳瑁轴。
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遥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诸班直都虞候、指挥使、禁军都虞候、军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诸神庙夫人,用之。
五色素罗纸一等。
七张,锦褾韬,色带,紫丝纲子,银□錔,大牙轴。
宗室女,升朝官妻,诸班直都虞候、指挥使、禁军都虞候、军都指挥使、忠佐妻,用之。
凡内外军校封赠绫纸三种,分四等:
大绫纸二等。
一等七张,法锦褾,大牙轴,青带。
遥郡刺史以上用之。
一等七张,大锦褾,大牙轴,青带。
藩方指挥使、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副都军头、马步军都军头、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用之。
内带遥郡者,法锦褾,色带。
中陵纸一等。
五张,中锦褾,中牙轴,青带。
都虞候以上诸班指挥使,御前忠佐马步军副都军头,藩方马步军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用之。
内加至爵邑者,用大绫纸,大牙轴,大锦褾。
小绫纸一等。
五张,黄花锦褾,次等角轴,青带。
诸军指挥使以下用之。
如加至爵邑者,同上。
凡封蛮夷酋长及蕃长绫纸两种,各一等:
五色销金花绫纸一等。
一十八张,翠色狮子锦褾,法锦韬,紫丝网子,银□ 錔,滴粉缕金牡丹花玳瑁轴,色带。
南平、占城、真腊、阇婆国王用之。
中绫纸一等。
七张,法锦褾,中牙轴,青带。
藩蛮官承袭、转官用之。
大观并归尚书省,政和仍归吏部。
差主管官。
建炎元年,诏:"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给告,以下并给敕。"
三年,诏逐等依旧给告。
绍兴二年,诏:"四品以下官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官告并用锦褾外,其余官并封赠权用缬罗代充。"
十四年,始尽用锦。
其后,又诏内外命妇、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网袋及销金,其余则否。
至二十六年,诏内外文武臣僚告敕并依大观格式制造。
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淳熙十三年又减五人。
户部 国初,以天下财计归之三司,本部无职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贡,元会陈于庭。
元丰正官名,始并归户部。
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
以版籍考户口之登耗,以税赋持军国之岁计,以土贡辨郡县之物宜,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以孝义婚姻继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务券责之理直民讼,凡此归于左曹。
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以免役之法通贫富、均财力,以伍保之法联比闾、察资贼,以义仓振济之法救饥馑、恤艰扼,以农田水利之政治荒废、务稼穑,以坊场河渡之课酬勤劳、省科率,凡此归于右曹。
尚书置都拘辖司,总领内外财赋之数,凡钱谷帐籍,长贰选吏钩考。
其属三:曰度支,曰金部,曰仓部。
熙宁中,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条例,建官设属,取三司条例看详,具所行事付之。
三年,罢归中书,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新法归司农,以冑案归军器监,修造归将作监,推勘公事归大理寺,帐司、理欠司归比部,衙司归都官,坑冶归虞部,而三司之权始分矣。
元丰官制行,罢三司归户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
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仓部各二人。
元佑初,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天下钱谷之数,五曹各得支用,户部不知出纳见在,无以量入为出。 乞令尚书兼领左、右曹,钱谷财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监者,并归户部,使尚书周知其数,则利权归一;若选用得人,则天下之财庶几可理。"
诏尚书省立法。
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依三司旧例,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钱谷事,增置干当公事二员。”
绍圣元年,罢户部干当公事,置提举、管干官,复行免役、义仓,厘正左、右曹职,依元定官制。
三年,右曹令侍郎专领,尚书不与。
建中靖国元年,复干当公事官二员。
政和二年五月,诏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专主行常平,自今许本部直达奏裁。
又诏依熙、丰旧制,本部置都拘辖司,总领户、度、金、仓四部财赋。
宣和六年,诏户部辟官依元丰法。
尚书 侍郎 掌军国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虚之数。
凡州县废置,户口登耗,则稽其版籍;若贡赋征税,敛散移用,则会其数而颁其政令焉。
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领之,独右曹事专隶所掌侍郎。
若事属本曹,郡县监司不能直者,受其讼焉。
大飨祀荐馔,则尚书奉俎,饮福则彻之。
朝会则奏贡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兴,尝以知枢密院张悫提领措置户部财用,后迁中书侍郎,仍兼之。
五年,复以参知政事孟庾提领措置。
后罢,专委户部长贰。
左曹分案三:曰户口,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升降,民间立户分财,科差人丁,典卖屋业,陈告户绝,索取妻男之讼。
曰农田,掌农田及田讼务限,奏丰稔,验水旱虫蝗,劝课农桑,请佃地土,令佐任满赏罚,缴奏诸州雨雪,检按灾伤逃绝人户。
曰检法,掌凡本部检法之事,设科有三:曰二税,掌受纳、驱磨、隐匿、支移、折变。
曰房地,掌诸州楼店务房廊课利,僧道免丁钱及土贡献物。
曰课利,掌诸军酒课,比较增亏,知、通等职位姓名,人户买扑盐场酒务租额酒息,卖田投纳牙契。
外有开拆、知杂司。
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农田水利及义仓振济,户绝田产,居养鳏、寡、孤、独之事。
曰免役,曰坊场,曰平准,各随其名而任其事。
曰检法,曰知杂。
裁减吏额,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
淳熙十年,诏左藏南库拨隶户部。
旧制,户部侍郎二人,中兴初,止除长贰、各一员,或止除尚书若侍郎一员。
绍兴四年七月,诏户部侍郎二员,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 左曹 右曹员外郎 掌分曹治事。
建炎三年,诏省并郎曹,惟户部五司以职事烦剧不并,仍各置一员。
绍兴中,专置提举帐司,总天下帐状,以户部左曹郎官兼之。
右曹岁具常平钱物总数,每秋季具册以闻。
初置主管左、右曹,总称户部郎官。
绍兴七年,阎彦昭以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
绍兴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
是年,又诏:"户部事有可疑难裁决者,许长贰与众郎官聚议,文字皆令连书,有定议,然后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员外郎 参掌计度军国之用,量贡赋税租之入以为出。
凡军须边备,会其盈虚而通其有无。
若中外禄赐及大礼赏给,皆前期以辨。
岁终,则会诸路财用出入之数奏于上,而以其副申尚书省。
凡小事则拟画,大事谘其长贰;应申请更改举行勘审者,则先检详供具。
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
凡上供有额,封桩有数,科买有期,皆掌之。
有所漕运,则计程而给其直。
凡内外支供及奉给驿券,赏赐衣物钱帛,先期拟度,时而予之。
分案五:曰度支,曰发运,曰支供,曰赏赐,曰知杂。
干道四年,置会稽都籍,度支掌之。
裁减吏额,置五十人。
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
金部郎中 员外郎 参掌天下给纳之泉币,计其岁之所输,归于受藏之府,以待邦国之用。
勾考平准、市舶、榷易、商税、香茶、盐矾之数,以周知其登耗,视岁额增亏而为之赏罚。
凡纲运不濡滞及负折者,计程帐催理。
凡造度、量、权、衡,则颁其法式。
合同取索及奉给、时赐,审覆而供给之。
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钱帛,曰榷易,曰请给,曰知杂。
裁减吏额,共置六十人。
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
仓部郎中 员外郎 参掌国之仓庾储积及其给受之事。
凡诸路收籴折纳,以时举行;漕运上供封桩,以时催理;应供输中都而有登耗,则比较以闻。
岁以应用刍粟前期报度支,均定支移、折变之数。
其在河北、陕西、河东路者,书其所支岁月,季一会之。
若内外仓场帐籍供申愆期,则以法究治。
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佑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员,十月复置。
分案六:曰仓场,曰上供,曰粜籴,曰给纳,曰知杂,曰开拆。
建炎三年,罢司农寺归仓部。
绍兴四年复旧。
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五人,续又减二人。
礼部 掌国之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庙曰飨。
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
币玉、牲牢、器服,各从其等。
凡雅乐,以六律、六同合阴阳之声为乐律,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为乐器,宫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后之序为乐舞,其所歌为乐章。
若有事于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庙,荐享景灵宫,酌献陵园,及行朝贡、庆贺、宴乐之礼,前期饬有司辨具,阅所定仪注,以旧章参考其当否,上尚书省,册宝及封册命礼亦如之。
凡礼乐制度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官、秘书省长贰或百官,议定以闻。
凡天下选士,具注于籍,三岁贡举,与夫学校试补三舍生。
掌后妃、亲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丧、葬之制,及赐旌节、章服、冠帔、门戟,旌表孝行之法。
若印记、图书、表疏之事皆掌焉。
大祥瑞,则朝参官以上诣阁门表贺,余于岁终条奏。
旧属礼仪院,判院一人,以枢密院使、参知政事充;知院,以诸司三品以上充。
主吏无定数,择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
礼部止设判部一人,掌科举,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祥瑞,出入内外牌印之事。
兼领贡院,掌受诸州解发进士诸科名籍及其家保状、文卷,考验户籍、举数、年齿而藏之。
若朝廷遣官知举,则主判官罢,事毕,以知举官卑者一员主判。
元丰官制行,悉归礼部。
其属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
设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四司各一人。
元佑初,省祠部郎官一员,以主客兼膳部。
绍圣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领。
建炎以后并同。
尚书 掌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贡举之政令,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领之。
凡讲议制度,损益仪物,则审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谘决,而质于尚书省。
大祭祀则省牲,鼎镬视涤濯,荐腥则奉笾豆、簠簋,及饮福彻之,稞则奉瓒临鬯。
凡天地、宗庙、陵园之祀,后妃、亲王、将相封册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诏上下而举行之。
朝廷庆会宴乐,宗室冠、婚、丧、祭,蕃使去来宴赐,与夫经筵、史馆、赐书、修书之礼,例皆同奉常讲求参酌,而定其仪节。
三岁贡举,学校试补诸生,皆总其政。
旌节章服之颁,祥瑞表奏之进,凡关于礼乐者,皆掌之。
建炎三年,诏鸿胪、光禄寺并归于礼部,太常、国子监亦隶焉。
分案五:曰礼乐,曰贡举,曰宗正奉使帐,曰封册表奏,曰检法。
各随其名而治其事。
裁减吏额,四十五人。
续又减四人。
侍郎 奏中严外办,同省牲及视馔腥熟之节。
祼,受瓒奉盘。
岁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与尚书迭为亚献。
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则迭为初献。
祀九宫贵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蜡祭东西方亦如之。
大朝会,则尚书奏藩国贡物。
凡庆贺若谢,则郎中、员外郎分撰表文。
祠事,与太常少卿、祠部官迭为终献或亚献。
亲郊,自景灵宫朝献太庙朝享至望燎礼毕,乘舆还内,皆奏解严。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
南渡,诸曹长、贰互置。
绍兴七年,礼部置侍郎二员。
隆兴元年,诏:"除尚书不常置外,礼部侍郎置一员。"
郎中 员外郎 元丰,郎官、员外郎参领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贡举之事。
有所损益,则审订以次谘决。
凡庆会若谢,掌撰表文。
与祠部、主客、膳部并列为四。
建炎三年,并省郎曹,礼部领主客,祠部领膳部。
隆兴元年,复诏礼部、祠部一员兼领,自是并行四司之事矣。
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 员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令。
月奏祠祭、国忌、休暇之日。
每岁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
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
天庆、先天、降圣节各五日。
诞圣节、正七月望、夏至、腊各三日。
天祺、天贶节、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
若神祠封进爵号,则覆太常所定以上尚书省。
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
初补医生,令有司试艺业,岁终校全失而赏罚之。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 员外郎 掌以宾礼待四夷之朝贡。
凡郊劳、授馆、宴设、赐予,辨其等而以式颁之。
至则图其衣冠,书其山川风俗。
有封爵礼命,则承诏颁付。
掌嵩、庆、懿陵祭享,崇义公承袭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
元佑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国进奉人陈乞转授官职者取裁。 即旧应除转官者,报所属看详。 旧来无例,创有陈乞,曹部职掌未一,久远互失参验,自今不以曾未贡及例有无,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令主客关报兵部。"
从之。
膳部郎中 员外郎 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
凡所用物,前期计度,以关度支。
若祭祀、朝会、宴享,则同光禄寺官视其善否,酒成则尝而后进。
季冬命藏冰,春分启之,以待供赐。
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 掌兵卫、仪仗、卤簿、武举、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
凡仪卫,大朝会用黄麾大仗;文德殿视朝及册命王公大臣,用黄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国使朝,用黄麾角仗;文德殿发册,用黄麾细仗。
卤簿有大驾、法驾、小驾,皆掌其数及行列先后之仪,为图以授有司。
凡武选之制,仿贡举之法。
凡联其什伍而教之以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足以执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
团结以御戎为洞丁,为义军、弩手;属RD分隶边将为蕃兵。
籍其名数而颁其禁令。
大将出征,奏捷则告于庙,破贼则露布以闻。
凡招置厢、禁军及州郡屯营,三衙迁补,守戍军吏转补,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
其属三:曰职方,曰驾部,曰库部。
旧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
掌三驾仪仗、卤簿图、春秋释奠武成王庙及武举,岁终以义军、弓箭手户数上于朝。
国初,掌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籍。
元丰设官十,尚书、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一。
元佑初,省驾部郎中一员,以职方兼库部。
绍兴改元,诏职方、库部互置郎官一员兼。
尚书 掌兵卫、武选、车辇、甲械、厩牧之政令。
以天下郡县之图而周知其地域。
凡陈卤簿,设仗卫,饬官吏整肃,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
凡军兵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捕,及武举、校试之事,皆总之。
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掌之。
大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奉鱼牲及俎;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俎并彻。
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
凡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皆掌之。
建炎三年,并卫尉寺隶焉。
分案十:曰赏功,曰民兵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
干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人。
续诏:"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并隶兵部,许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侍郎 掌贰尚书之事。
南渡,长贰互置,续置侍郎二员,绍兴常置一员。
郎中 员外郎 参掌本部长贰之事。
建炎三年,诏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
隆兴元年,诏驾部、兵部郎官共一员兼领,自是四司合为一矣。
厥后间或并置,若从军或将命于外,则假以为宠焉。
职方郎中 员外郎 掌天下图籍,以周知方域之广袤,及郡邑、镇砦道里之远近。
凡土地所产,风俗所尚,具古今兴废之因,州为之籍,遇闰岁造图以进。
四夷归附,则分隶诸州,度田屋钱粮之数以给之。
分案三,置吏五。
旧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掌受闰年图经。
国初,令天下每闰年造图纳仪鸾司。
淳化四年,令再闰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职方。
转运画本路诸州图,十年一上。
绍熙三年,职方、驾部吏额通入兵部、库部,并作四十二人。
驾部郎中 员外郎 掌舆辇、车马、驿置、厩牧之事。
大礼,戒有司具五辂。
凡奉使之官赴阙,视其职治给马如格。
官文书则量其迟速以附步马急递。
总内外监牧,籍其租入多寡、孳产登耗。
凡市马于四夷者,溢岁额则赏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建炎三年,并太仆寺隶焉。
库部郎中 员外郎 掌卤簿、仪仗、戎器、供帐之事,国之武库隶焉。
凡内外甲仗器械,造作缮修,皆有法式。
若御大庆、文德殿,应用卤簿名数,前期以戒有司。
祭祀、丧葬,则给以等差。
总卫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数,考其功罪、岁月而以法升降之。
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 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
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
禁于未然之谓令,施于已然之谓敕,设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谓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
若情可矜悯而法不中情者谳之,皆阅其案状,传例拟进。
应诏狱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盗,以程督之。
审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论决者,摘案检察。
凡大理、开封、殿前马步司狱,纠正其当否;有辩诉,以情法与夺、赦宥、降放、叙雪。
若命官牵复,则以期数定之。
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
设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
国初,以刑部覆大辟案。
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
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大中祥符二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实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
凡大辟,皆录问。
熙宁三年,诏:"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任,次以三十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阙注官,满三任者堂除。"
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令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
元丰二年,知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时。 自熙宁八年减议官、断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谬。"
增详议官一,刑部增详断官一。
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
官制行,悉罢归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
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 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
从之。
刑部旧有详覆案,自官制行,归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
四年,并制勘、体量为一案。
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
崇宁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余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 掌天下刑狱之政令。
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
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条法,则复议其当否。
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驳正,诏其赏罚。
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莅誓,荐熟则奉牲。
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旨释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绍兴后,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
裁减吏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 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
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
南渡,长贰互置。
隆兴常置一员。
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之说也。
郎中 员外郎 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异。
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
先是,右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 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
从之,仍令今后仿此。
都官郎中 员外郎 掌徒流,配隶。
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损废置之数。
若定差副尉, 旧为军大将。
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均其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
元佑八年,以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
绍圣间,复其额,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
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案。
先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佑中,罢之。
因刑部有请,乃诏如旧。
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立定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禁。"
从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
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减吏额,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 员外郎 掌勾覆中外帐籍。
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
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
旧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考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其给纳登耗多寡。
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
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
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
官制行,厘其事归比部。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
三年,厘正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
政和六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帐委无未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
用郎官梅执礼之请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后,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司门郎中 员外郎 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废置移复之事。
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违纵者。
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余禁,以时举行。
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 掌天下城郭、宫室、舟车、器械、符印、钱币,山泽、苑囿、河渠之政。
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
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则有赏罚。
兵匠有关,则随以缓急招募。
籍坑冶岁入之数,若改用钱宝,先具模制进御请书。
造度、量、权、衡则关金部。
印记则关礼部。
凡道路、津梁,以时修治。
旧制,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
元丰并归工部。
其属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
设官十。
尚书、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元佑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员。
绍圣元年,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尚书 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绪以诏赏罚。
总四司之事,侍郎为之贰。
若制作、营缮、计置、采伐所用财物,按其程序以授有司,郎中、员外郎参掌之。
应官吏、兵民缘本曹事有功赏罪罚,则审实以上尚书省。
大祭祀,则尚书荐俎与彻。
若诸监鼓铸钱宝,按年额而课其数,因其登耗以诏赏罚。
凡车辇、饬器、印记之造,则少府监、文思院隶焉。
甲兵器械之制,则军器所隶焉。
有合支物料工价,则申于朝,以属户部。
建炎并将作、少府、军器监并归工部。
是时营缮未遑,惟戎器方急。
绍兴二年,诏于行在别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长贰提点,郎官逐旬点检。
少府监既归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监官并从本部辟差。
又诏御前军器所隶工部,自是营造稍广。
宰臣议:"户部以给财为务,工部以办事为能,诚非一体。"
欲令户、工部兼领其事,卒未能合。
隆兴以后,宫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职掌,部务益简,特提其纲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营造,曰材料,曰兵匠。
曰检法,曰知杂。
又专立一案,以御前军器案为名。
裁减吏额,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 掌贰尚书之事。
南渡初,长、贰互置,隆兴诏各置一员。
郎中 员外郎 旧制,凡制作、营缮、计置、采伐材物,按程序以授有司,则参掌之。
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兴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员兼领,自此四司合为一矣。
淳熙九年,以赵公暠为屯田员外郎,自是不复省。
屯田郎中 员外郎 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之事。
凡塘泺以时增减,堤堰以时修葺,并有司修葺种植之事,以赏罚诏其长贰而行之。
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员外郎 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
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
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员外郎 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连之事。
凡堤防决溢,疏导壅底,以时约束而计度其岁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罚之;规画措置为民利者,赏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绍兴累减吏额,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军器所 隶工部。
提点官二员, 绍兴三十二年,诏于边臣内差。
提辖、监造官各二员,干办、受给、监门官各一员。
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
旧就军器监置,别差提举官,以内侍领之。
绍兴中,改隶工部,罢提举官,日轮工部郎官、军器监官前去本所点验监视;后复以中人典领。
工部侍郎黄中以为言,请复隶属。
从之。
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点官,以内省都知李绰为之,改称提举,免隶工部。
后以御史张震力争,复隶工部。
后改隶步军司,寻复旧。
绍熙元年,减省员额,如上制。
文思院 隶工部。
提辖官一员,监官三员, 内置一员文臣,京朝官充。
监门官一员。
掌金银、犀玉工巧及采绘、装钿之饰。
凡仪物、器仗、权量、舆服所以供上方、给百司者,于是出焉。
沿革附见榷货务都茶场提辖官。
六部监门 六部监门官一员,掌司门钥。
绍兴二年置。
选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请给依寺、监丞,郎官有阙得兼之。
初从吏部尚书沈与求之请也。
主管架阁库 掌储藏帐籍文案以备用。
择选人有时望者为之。
旧有管干架阁库官,宣和罢之,绍兴十五年复置,吏、户部各差一员,礼、兵部共差一员,刑、工部共差一员,以主管尚书某部架阁库为名,从大理寺丞周楙请也。
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枢密院架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