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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
杜子春云:"宫,皆当为官。"
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
建,明布告之。
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
○宫刑,郑如字,干同。
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释曰:后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
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
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
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
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
云"若今御史中丞"者,应劭:云"秩千石,朝会独坐,副贰御史大夫,内掌兰台图籍,外督剌史,纠察百寮",故举汉法况之。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
逆,迎受之。
郑司农云:"贰,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释曰: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国,今还以六典逆邦国之治,逆,谓迎受句考之也。
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还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
大宰本以八则治都鄙,今还以八则句考都鄙之治。
皆句考使知功过所在也。
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疏]"执邦"至"邦用"○释曰:此三者,并大宰所掌者,以其冢宰制国用,九贡、九赋敛财贿,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贰之。
然大宰有九职,小宰不贰之者,以其九职云"任万民",《小宰》若云贰,谓任使亦贰之,故不言。
其实九职任之,使之出贡,用之,则小宰亦贰之,九贡中兼之矣。
以其九职亦有九贡故也。
"以均财节邦用"者,以九式并旧有法式多,少不得增减,故云均节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
叙,秩次也,谓先尊后卑也。
治,功状也。
食,禄之多少。
情,争讼之辞。
○争,争斗之争。
[疏]"以官府"至"其情"○释曰:凡言"叙"者,皆是次叙。
先尊后卑,各依秩次,则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叙正其位"者,谓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叙进其治"者,谓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后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者,谓有所执掌起事,亦先尊后卑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者,谓制禄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后卑也。
○"五曰以叙受其会"者,谓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后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谓情实。
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后卑也。
○注"叙秩次也"○释曰:云"秩次"者,谓尊卑之常,各有次叙也。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
小事专达,若宫人、掌舍各为一官。
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焉。
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故周公设官分职以法之。
○达,干云:"达,决也。"
[疏]"以官府"至"专达"○释曰:"六属举邦治"者,谓官盛任使,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是以六官各有其属六十,故云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也。
"一曰天官",谓大宰之官。
"其属六十",谓宫正至夏采,皆掌治职,故云掌治也。
云"大事则从其长"者,谓若《膳夫》郑注云"膳夫,食官之长也"。
则下庖人、内外饔、亨人,有事皆来谘白膳夫,故云"大事从其长"也。
"小事则专达"者,谓若宫人掌舍,无大事,无长官可谘,自专行事。
以下五官皆此类也。
○注"大事"至"法之"○释曰:云"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者,此并共王食,是大事,故庖人已下谘膳夫长官也。
云"小事专达"者,若宫人、掌舍,直掌王之行,设梐枑之等,二官并是小事,又不立长官,当官行事,故云各为一官,是专达也。
郑直举天官之内其事显者,各言其一,余官若大府,郑云"治藏之长",地官司巿,郑云"巿官之长";春官大司乐,郑云"乐官之长";夏官司甲,郑云"兵戈盾官之长"。
如此之类,其事甚多,不可具陈也。
小事则专达,天官甚众,亦不可具言也。
云"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者,依《周髀》、《七曜》,皆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举全数,亦得云三百六十也。
言地则与天配合四时,言周天亦是地之数。
十二月亦是周天之数。
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日月所行,亦在周天之数。
星辰,谓二十八宿十二次,亦在周天数内,皆不离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耳。
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所从言之异耳。
故《尚书·洪范》云:"五纪,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皆别言之。
下以历数总结之,亦是类也。
云"天道备焉"者,以此三百六十官,是天道备矣。
云"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者,郑依《书传》云"周公摄政,三年践奄",与灭淮夷同时。
又按:成王《周官》"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
则成王作《周官》,在周公摄政三年时,周公制礼在摄政六年时,故云前此者,谓成王前於此时作《周官》,其志,谓成王志意,有述天授位之义,即彼《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倍之。 今予小子,训迪厥官,以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
下又云立三孤及天地四时之官,是其志有述天地三百六十官位之义。
故周公设官分职法之也。
此郑义,不见《古文尚书》,故为此解。
若孔据《古文尚书》,《多士》已下,并是周公致政后成王之书。
周公摄政时,淮夷、奄与管蔡同作乱,成王即政后又叛,成王亲征之,故云灭淮夷。
还归在丰,作《周官》用人之法,则彼《周官》在此《周礼》后,与郑义异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怀亦安也。
宾客来,共其委积,所以安之。
聚百物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委,於伪反。
下"赒委"同,积,子赐反。
[疏]"以官"至"百物"○释曰:云"以官府六职辨邦治"者,六官者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一曰治职"者,谓以平为义也。
云"以节财用"者,亦以制国用故也。
○"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者,安邦国与教典同,彼云"扰万民",此云"宁万民",不同者,上扰为驯,驯则宁,义无异也。
云"怀宾客"者,以有委积,故宾客怀安也。
○"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者,此与上礼典同也。
云"以事鬼神"者,以其主祭祀,当职之事也。
○"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者,上政典云"平邦国,均万民",不同者,服由平定使之然,则服亦平也,均与正,义亦一也。
云"以聚百物"者,郑云"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贡即百物也。
○"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此与上刑典文同。
云"除盗贼"者,有寇则罪之,盗贼得除,故云除盗贼也。
○"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者,上事典"以生万民",生则养也,与上同。
此六职不云官府百官,与六典不同者,以六职皆当职行事,义不及远,故与六典文异也。
○注"怀亦"至"所有"○释曰:教典共其委积者,大司徒下有遗人,掌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之等,故云"共委积"也。
云"司马主九畿",并引《职方》者,司马直主九畿,无贡物之事,故引其属职方也。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
凡小事皆有联。
郑司农云:"大祭祀,大宰赞玉币,司徒奉牛牲,宗伯视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齍,司马羞鱼牲、奉马牲,司寇奉明水火;大丧,大宰赞赠玉、含玉,司徒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宗伯为上相,司马平士大夫,司寇前王,此所谓官联。"
杜子春弛读为施。
玄谓荒政弛力役,及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
奉牲者,其司空奉豕与?○弛,户氏反,刘本作施,音弛,杜作施。
莅,音利,又音类。
鬯,敕亮反。
镬,户郭反。
齍,音资。
乡,音香。
属其,音烛。
纼,徐音胤,刘音引,本或作引。
相,息亮反。
豕与,音余。
[疏]"以官府"至"有联"○释曰:云"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者,谓官府之中有六事,皆联事通职,然后国治得会合,故云合邦治也。
○一曰祭祀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此二者,郑注具,以其二者显著,故特言之。
○"二曰宾客之联事"者,郑虽不言,案《大宰》"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大司徒》令"野脩道委积",《大宗伯》"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司寇》云"凡朝觐、会同,前王",唯《大司马》不见有事,《司空》又亡。
○"四曰军旅之联事"者,以六军军将皆命卿,田役亦然,且《大司徒》云"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大司马》云"大师,建大常,比军众","中春教振旅之事"。
○"六曰敛弛之联事"者,并大宰任九职、九贡、九赋,司徒制贡,小司徒令贡赋,若通数小官,则多矣。
云"凡小事皆有联"者,谓《司关》云"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巿"之类是也。
○注"郑司"至"豕与"○释曰:司农虽解祭祀及大丧二事,皆不言司空,司空亡故也。
大祭祀,唯大宰尊,不奉牲,宗伯不言奉鸡,司马直言奉马,不兼言奉羊,司寇不言奉犬,皆略不言可知。
"杜子春弛读为施"者,若依施,施是施惠,事不必连敛,为弛则,则於事广矣。
故后郑不从之。
"玄谓荒政弛力役"者,此经"二曰丧荒",荒谓年谷不熟。
《大司徒》有荒政十二,其中"四曰弛力"。
弛力役谓《廪人》岁不能人二釜,则令移民就谷,是时弛力役也。
《乡大夫》云"国中贵者",谓有官爵者;"贤者",谓有德行者;"服公事者",谓若庶人在官者;"老",谓国中六十者;"疾者",谓癈疾不堪役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也。
云"奉牲者,其司空奉豕与"者,《司空》虽亡,案《五行传》云"听之不聪,时则有豕祸,豕属北方",又《说卦》云"坎为豕",是豕属水,故知司空奉豕。
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郑司农云:"政谓军政也。 役谓发兵起徒役也。 比居谓伍藉也。 比地为伍,因内政寄军令,以伍藉发军起役者,平而无遗脱也。 简稽士卒、兵器、薄书。 简犹阅也。 稽犹计也,合也。 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薄也。 故《遂人职》曰‘稽其人民,简其兵器’。 《国语》曰‘黄池之会,吴陈其兵,皆官师拥铎拱稽’。 版,户藉。 图,地图也。 听人讼地者,以版图决之。 《司书职》曰‘邦中之版,土地之图’。 称责,谓贷予。 傅别,谓券书也。 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傅著约束於文书。 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 礼命,谓九赐也。 书契,符书也。 质剂,谓巿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 要会,谓计最之薄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宰夫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
傅别,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春读为"傅别"。
玄谓政谓赋也。
凡其字或作政,或作正,或作征,以多言之宜从征,如《孟子》"交征利"云。
傅别,谓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
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
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
《春秋传》曰"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传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
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
○政役,郑音征,司农如字。
比,毗志反,注同。
傅,音附,注同。
别,彼列反,注同。
要会,古外反。
凡"要会"、"会计"之字皆放此。
卒,子忽反,下同。
阅,音悦。
贷,他代反。
著,直略反。
贾,音嫁。
月平,刘音病。
[疏]"以官"至"要会"○释曰:以官府之中有八事,皆是旧法成事品式,依时而行之,将此八者,经纪国之治政,故云"经邦治"也。
○"一曰听政役以比居"者,八事皆听者,旧事争讼当断之也。
政谓赋税,役谓使役,民有争赋税使役,则以地比居者共听之。
○"二曰听师田以简稽"者,稽,计也。
简,阅也。
谓师出征伐及田猎,恐有违法,则当阅其兵器与人,并筭足否。
○"三曰听闾里以版图"者,在六乡则二十五家为闾,在六遂则二十五家为里。
闾里之中有争讼,则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听决之。
○"四曰听称责以傅别"者,称责,谓举责生子,彼此俱为称意,故为称责,於官於民,俱是称也。
争此责者,则以傅别券书决之。
○"五曰听禄位以礼命"者,谓听时以礼命之其人策书之本,有人争禄之多少,位之前后,则以礼命文书听之也。
○"六曰听取予以书契"者,此谓於官直贷不出子者,故云取予。
若争此取予者,则以书契券书听之。
○"七曰听卖买以质剂"者,质剂谓券书。
有人争巿事者,则以质剂听之。
○"八曰听出入以要会"者,岁计曰会,月计曰要。
此出入者,正是官内自用物。
有人争此官物者,则以要会薄书听之。
○注"郑司"至"差等"○释曰:政,军政。
后郑不从者,若军政,自在大司马听之,何得在此乎?云"比居谓伍籍也"者,即《司徒职》"五家为比",出军即"五人为伍"。
云"因内政寄军令"者,谓在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若出军,则家出一人,则还五人为伍,是一比,长还为伍长领之。
二十五人为两,是一闾,闾胥即为两司马领之。
以此言之,至一乡出一军,军将还是乡大夫为之。
是因内政寄军令。
此《管子》文。
彼云"作内政",司农云"因内政"者,读字不同。
云"简稽士卒、兵器、薄书"者,士卒,谓车别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兵器,谓弓矢、殳矛、戈戟,皆有薄书,故引《遂人》以证之也。
云"《国语》曰‘黄池之会’者,《吴语》吴、晋争长,吴人令曰伏兵甲,陈士卒百人为彻行,头官师,拥铎拱稽名籍也。 先郑为计,计谓据名籍计之,义合,故引之也。 云“版,户籍"者,后郑下注亦云"乡户籍"。
图谓民之地图,故引《司书版》图以证之。
云"责谓贷子"者,谓贷而生子者,若今举责,即《地官·泉府》职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若近郊民贷,则一年十一生利"之类是也。
云"傅,傅著约束於文书。 别者,各得其一",二家别释,后郑不从者,名为券书,即是傅著於文书可知。
后郑傅、别二字,共为一事解之。
云"礼命,谓九赐也"者,后郑不从者,九赐之言,出自《礼纬·含文嘉》,八命已上,乃有九赐,此所听断,何得取八命已上解之?云"书契,符书也"者,谓官券符玺之书,此据官予民物,何得为符玺之书解之?故后郑不从也。
云"质剂谓巿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后郑不从者,《地官·质人》云"大巿曰质,小巿曰剂",若今月平贾,不合有两名,故不从也。
云"月计曰要,岁计曰会"者,官之出入,有要会薄书计管,故引《宰夫》证之也。
郑大夫读傅别为符别,后郑不从,又云傅别,故书作傅辨,不从古书也。
玄谓政谓赋也,赋则口率出泉,且与役同文,皆是利税之事也。
云"凡其字或作政"者,此经政役是也。
"或作政"者,其字或有作正字者。
"或作征"者,即《孟子》云"交征利"及《乡大夫》云"皆征之"是也。
云征处多,故郑从征也。
《孟子》"交征利"者,案《孟子》云:"孟子见梁惠王。 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对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王则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 上下交征利则国危矣。 ’"引之以证征是口税之法。
云"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者,谓於券背上,大作一手书字札,字中央破之为二段别之。
云"书契,谓出予受人之凡要"者,此予则取予,谓若《泉府》云"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不过三月",及《旅师》云"春颁秋敛",赊取官物,后还,无生利之事。
凡要,亦是薄书也。
云"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者,薄书之最目曰契,即取予以书契是也。
狱讼之要辞曰契,即郑引《春秋传》者是也。
其春秋王叔氏事在襄十年。
彼云"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使士匄平王室,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此即狱讼之要辞曰契。
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者,案《地官·质人》云"大巿曰质,小巿曰剂",郑注:"大巿,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巿,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言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者,谓前后作二券,中央破之,两家各得其一,背无手书字,异於傅别。
故郑云"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云"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者,谓若《大宗伯》九仪,从一命受职以,至九命作伯,差等有九是也。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听,平治也。
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
弊,断也。
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
善,善其事,有辞誉也。
能,政令行也。
敬,不解于位也。
正,行无倾邪也。
法,守法不失也。
辨,辨然不疑惑也。
杜子春云:"廉辨或为廉端。"
○弊,必世反。
治也,如字,下文"治其弛舍"同。
断,丁乱反,下同。
解,佳卖反。
邪,似嗟反。
[疏]"以听"至"廉辨"○释曰:言"六计弊群吏之治"者,六计谓善、能、敬、正、法、辨,六者不同,既以廉为本,又计其功过多少而听断之,故云六计弊群吏之治也。
○注"听平"至"廉端"○释曰:云"皆以廉为本"者,此经六事,皆先言廉,后言善、能之等,故知将廉为本。
廉者,絜不滥浊也。
云"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者,谓有善事,四方令闻辞誉也。
云"能政令行也"者,谓虽无辞誉,所行政令得行也。
云"敬不解于位也"者,谓敬其职位,恪居官次也。
云"正行无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无私也。
云"法,守法不失也"者,谓依法而行,无有错失也。
云"辨,辨然不疑惑也"者,谓其人辨然於事分明,无有疑惑之事也。
"杜子春云廉辨或为廉端"者,经本或为廉端,后郑不从者,若为端,端亦正,与廉正为重,故不从。
引之在下者,不苟违之,亦得为一义故也。
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
法,谓其礼法也。
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
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
七事,谓先四、如之者三也。
施舍,不给役者。
七事,故书为"小事"。
杜子春云"当为七事,书亦七事"。
○共,音恭,礼本"供"字皆作共,可以意求之。
[疏]"以法"至"治讼"○释曰:言"以法掌祭祀"已下七者,皆是上六联百官联事通职者。
以其众官共,故经云"令百官府共其财用"也。
然六联之中,不言朝觐、会同者,以彼宾客中可以兼之,以其朝觐、会同还是诸侯宾客之事。
此七事不言敛弛,以其非七事中之大事,故退之在下。
○注"法谓"至"当共"○释曰:言礼法,谓七者皆有旧法依行,若九式曰"祭祀之式"。
云"戒具,戒官有事所当共也"者,此七事在《大宰》八法中"六曰官法",彼在"八曰官计"上者,以其彼有数,故在上;此官法无数,故退在六计下也。
○注"七事"至"七事"○释曰:"七事",先四,谓从祭祀至宾客;云"如之者三也"者,从军旅至丧荒也。
云"施舍,不给役"者,上"六联"注引《乡大夫》国中贵者、老者、疾者、服公事者是也。
云"七事,故书为小事"者,与经不相当,故杜子春从经为正也。
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
又从大宰助王也。
将,送也。
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谓之祼。
祼之言灌也,明不为饮,主以祭祀。
唯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莫称焉。
凡郁鬯受,祭之,啐之,奠之。
○祼,古乱反。
为,于伪反。
称,尺证反。
啐,寸对反。
[疏]注"又从"至"奠之"○释曰:案《大宰职》云"祀五帝赞玉币爵",今此又云祭祀赞此三者,谓小宰执以授大宰,大宰执以授王,是相赞助,故云又从大宰助王也。
云"将,送也。 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者,上云"赞玉币爵",据祭天,而下别云"祼将",是据祭宗庙。
且上大宰不言赞祼将,则大宰不赞之,故此注云赞王酌郁鬯也。
云"明不为饮,主以祭祀"者,朝践已后,尸乃饮,二祼为奠不饮,故云不为饮,主以祭祀。
云"唯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者,据《大宰》"祀五帝及大神示亦如之",皆不言祼。
此文又祼将在玉币爵之下,明宗庙有祼,天地无祼。
且《大宗伯》祀天言禋祭,社言血,享大神不灌者,不用降神,无妨用秬鬯。
必若然,天地用八尊,直有五齐三酒,不言秬鬯尊者,以其《冥人职》天地八尊者,以与宗庙六彝相对为文,《鬯人职》秬鬯不入彝尊,则别有尊矣,不言者,略耳。
不祼者,覆载之德,其功尤盛,欲报之德,无可称焉。
故无祼,直加敬而已。
其牲用特,其器陶匏,皆是质略之事,故郑云莫称焉。
云"凡郁鬯受,祭之,啐之,奠之"者,谓王以圭瓒酌郁鬯献尸,后亦以璋瓒酌郁鬯献尸,尸皆受,灌地降神,明为祭之。
向口啐之,啐之谓入口乃奠之於地也。
祭天地既言无灌,案《宗伯》"莅玉鬯",又案《礼记·表记》云"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上帝得有秬鬯者,案《春官·鬯人职》"掌共秬鬯",下所陈社稷山川等外神,皆用秬鬯,不用郁。
庙言灌,且亦天地无祼也。
天地无人职,用鬯者,唯有宗庙及祼宾客耳。
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
唯祼助宗伯,其余皆助大宰。
王不酌宾客而有受酢。
《大宗伯职》曰:"大宾客则摄而载祼。"
[疏]"凡宾"至"之事"○释曰:"凡宾客,赞祼"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
谓诸侯来朝,朝享既毕,王礼之,有此灌酢之礼也。
云"凡受爵之事"者,谓上公与诸侯酢王之爵,王受之。
云"凡受币之事"者,谓庙中行三享,享时璧以帛,琮以锦,致享时有此受币之事。
皆言"凡"者,谓诸侯非一,故言凡,以广之也。
○"唯祼"至"载祼"○释曰:言"唯祼助宗伯"者,后引《宗伯职》者是也。
云"其余皆助大宰"者,谓受爵币二者,皆助大宰。
宾客酢王之时,大宰於宾处受而授王,王饮讫,大宰受爵以授小宰。
受币之时,亦王亲受,受以授大宰,大宰以授小宰也。
云"王不酌宾客而有受酢"者,案《燕礼》使宰夫为主人,是君不酌臣,於诸侯亦然。
受酢是饮酒之事,臣不可代君饮酒,故有受酢之事也。
又引《大宗伯职》曰"大宾客则摄而载祼"者,案彼郑注云:"载,为也。"
言为者,摄酌献耳。
拜送,则王也。
若然,大宗伯非直摄王祼,若上公再祼,兼有后祼之时,大宗伯亦代后祼也。
拜送,则后也。
拜乃恭敬之事,亦不可使臣代之故也。
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襚。"
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周委之礼。
○禭,音遂。
赒,音周。
[疏]"丧荒"至"之事"○释曰: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禭币玉之事。
荒,谓凶年,诸侯亦有致币玉之事。
上大宰不言,则此小宰专受之。
案《礼记·少仪》云"臣致禭於君,则曰致废衣於贾人。"
则诸侯臣皆得致含也。
○注"春秋"至"之礼"○释曰:云"《春秋传》"者,《公羊》文。
其含禭所用,在死之时,若既殡之后,亦容有致之法,故《礼记·杂记》:殡后,诸侯遣使致含、禭、赗之礼,主人受之。
虽不及事,容致厚意。
是以《春秋左氏》"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亦在逾年后,《春秋》不讥也。
云"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赒委之礼"者,案《小行人》云:"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
彼谓王家周委诸侯法,此谓诸侯周委王家法也。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
主每月之小计。
[疏]"月终"至"之要"○释曰:月计曰要,故每月月终,则使官府致其簿书之要。
受之,当先尊后卑,故言叙。
○注"主每月之小计"○释曰:言小计,对下经岁会为大计也。
若大会,则下文冢宰平之
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
使齐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
○齐,子兮反。
上,时掌反,下同。
[疏]"赞冢"至"致事"○释曰:赞,助也。
岁计曰会,言冢宰,则据百官总焉,谓助冢宰受一岁之计。
云"岁终则令群吏致事"者,谓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状,将来考之故也。
○注"使齐"至"上计"○释曰: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也。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正岁,谓夏之正月。
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
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
木铎,木舌也。
文事奋木铎,武事奋金铎。
○夏,户雅反,后放此。
[疏]"正岁"至"常刑"○释曰:此则《大宰》周之"正月之吉,始和布之於天下",至此建寅正岁之正月,悬之於象魏,其小宰亦助大宰,帅治官六十官之属及万民,而观治象之法,使知当年治政之法也。
其时,小宰徇以木铎以警众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欲使之用命,不犯刑也。
○注"正岁"至"金铎"○释曰:知正岁是夏之正月者,见《凌人》云"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
若正岁是见子周正,即今之十月,冰未坚,不得斩之。
言正岁"得四时之正",周、殷则不得以此推之。
诸言正岁者,皆四时之正,是建寅之月。
云"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者,案《礼记·檀弓》云:自寝门至於库门,振木铎曰:"舍故而讳新。"
彼及此文,皆是有命奋木铎警众,使明听之事也。
云"木铎,木舌"者,铎皆以金为之,以木为舌,则曰"木铎",以金为舌,则曰"金铎"也。
云"文事奋木铎"者,此文及《檀弓》并《明堂位》曰"振木铎於朝",天子之礼皆是也。
又云"武事奋金铎"者,《鼓人》云"金铎通鼓",《大司马》云"两司马振铎"是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
宪谓表县之,若今新有法令云。
[疏]注"宪谓"至"令云"○释曰:凡刑禁皆出秋官。
今云"宪禁"者,与布宪义同,故小宰得秋官刑禁文书,表而县之於宫内也。
令于百官府曰:"各脩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 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乃犹女也。
[疏]"令于"至"大刑"○释曰:此经於职末当廪于大宰,而令百官谨于此数事,以结之也。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朝,在路门之外。
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仪。
○治,直吏反,注及下"之治"、"赞治"、"官掌其治"皆同。
朝,直遥反,后皆同。
[疏]"宰夫"至"禁令"○释曰:言"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者,案《司士》云:"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 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 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
此群吏即群士,是其位也。
"掌其禁令",即察其不如仪耳。
○注"治朝"至"如仪"○释曰:知此治朝在路门外者,燕朝在路寝庭,外朝在库门外,其事希简,非常治政之所。
此云治朝,是常治事之朝,故知是路门外,夏官司士所掌者。
知"察其不如仪"者,宰夫与司士俱是下大夫,非赞治朝。
又见经云"禁令",知直察其不如仪式者也。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
恒次叙诸吏之职事。
三者之来,则应使辨理之。
郑司农云:"复,请也。 逆,迎受王命者。 宰夫主诸臣万民之复逆,故诗人重之,曰‘家伯维宰’。"
玄谓复之言报也,反也。
反报於王,谓於朝廷奏事。
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
[疏]"叙群"至"之逆"○释曰:此宰夫次叙群吏、诸臣等之治职,即以待宾客已下三事,使之应答,不阙於事也。
言"以待宾客之令",此一者,谓若《大宗伯》"朝觐会同则为上相",《肆师》云"大朝觐佐傧",及大小行人、掌客、掌讶、委人、遗人之属,皆是待宾客之官,使辨理之也。
云"诸臣之复",此其二者。
案《夏官·小臣职》云"掌三公及孤卿之复逆"。
复逆并掌之。
此不言逆者,但宰夫直次之,不掌事,故於文略也。
又案《夏官·大仆职》云"掌诸侯之复逆"。
此诸臣中兼之。
此宰夫恒叙大仆、小臣等辨理此复逆之事也。
云"万民之逆",此三也者。
案《夏官·御仆职》"掌群吏、庶民之复逆"。
彼群吏,与此经群吏为群臣别,故郑彼注:"群吏,府史以下"。
此不言群吏及复,亦是文略也。
此宰夫次叙御仆,使辨理府史万民复逆也。
○注"恒次"至"上书"○释曰:郑司农云"复,请也。 逆,迎受王命"者,复,是报白之义,不得为请,故后郑不从。
又王命既出,在下受而行之,不得云"逆"。
逆者,向上之言,不为向下之义,故后郑亦不从。
云"宰夫主诸臣万民之复逆,故诗人重之曰家伯维宰"者,知彼宰非大宰,而当此宰夫者,维宰在司徒下、膳夫上,故知是宰夫也。
此先郑以官次第当宰夫。
案郑彼注"冢宰掌建邦之六典,皆卿也",不从司农者,诸经单称宰者,皆大宰。
若宰夫,无单言宰者,故为大宰解之。
若然,大宰在司徒下者,彼以权宠为次,不以尊卑。
故内史中大夫在膳夫上士之下,师氏中大夫在趣马下士之下。
"玄谓复之言报也,反也"者,谓群臣受王命,使臣行之,讫,反报於王,故云"朝廷奏事"也。
云"自下而上曰逆"者,谓自上而下曰"顺",故自下而上曰"逆"也。
言上书者,则今之上表也。
若然,据《夏官》诸侯诸臣万民皆复逆并有,则此亦皆有上书奏事耳。
司农於此注复为请,逆为迎受王命,后郑不从。
及至《夏官·大仆》先郑注云"复谓奏事,逆谓受下奏",即与后郑义同,故彼后郑从之。
若然,是先郑两解也。
案《内竖》云"掌外内之通令,凡小事"。
郑注云:"内,后六宫。 外,卿大夫也。 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 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 内外以大事闻王,则大事俟朝而自复。"
若然,何须更有小臣等复逆乎?然王者,一日万机,或有俟朝自复,有大事急促不得待朝,即须非时通传,使闻彻在上者也。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别异诸官之八职,以备王之征召所为。
正,辟於治官,则冢宰也。
治要,若岁计也。
师,辟小宰、宰夫也。
治凡,若月计也。
司,辟上士、中士。
治目,若今日计也。
旅,辟下士也。
治数,每事多少异也。
治藏,藏文书及器物。
赞治,若令起文书草也。
治叙,次序官中,如今侍曹伍伯传吏朝也。
征令,趋走给召呼。
○藏,才浪反,注"治藏"同。
别,彼列反。
辟於,音譬,本亦作譬,下皆同。
传,直专反。
[疏]"掌百"至"征令"○释曰:言"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者,谓总王朝三百六十官,以备王之所征召及施令,若不分别其职,则征召无所指斥,故须分辨三百六十职也。
○"一曰正"者,正,长也。
六卿下各有属六十,故六卿称正也。
云"掌官法"者,掌当官之法也。
"以治要"者,要,谓大计要也。
○注"别异"至"召呼"○释曰:记"正"已下为八职,皆备王召呼,则正亦备王召呼及所为也。
言"正,辟於治官,则冢宰也"者,以其六卿异目,或称大宰,或称司徒之等,尊卑相似。
正,长也,每职各为一官之长,故总谓之正也。
以其六者非一,相比辟,故以辟言之。
今举天官一官言之,余可知。
云"治要,若岁计也"者,案下文,岁终云会,月终云要,旬终云成。
此岁云要者,但六卿下云要,不云会,以要当会处,故以治要为岁计也。
云"师,辟小宰、宰夫也"者,以下文"四曰旅",是下士诸官皆名旅。
其下士之上,有上士、中士,向上差次,当"三曰司"。
上士之上,向上差次,有小宰、宰夫,故知"二曰师"当小宰、宰夫也。
言辟者,亦是六卿之下,皆有此二者,皆司徒之下小司徒、乡师之类,故亦言辟也。
二者同名师者,亦是六者异目,尊卑相次,故同名师也。
云"治凡,若月计"者,上要既当岁会,故治凡当"月计曰要"之处也。
云"司,辟上士、中士"者,此亦是题目有异,若大司马之下,上士曰舆司马,中士曰行司马,与诸官上士、中士不同,尊卑相似,故总谓之司马,以其各有职司也。
六官之下同名司,故亦云辟也。
云"治目若今日计也"者,从"治要"向下,以次差之,此治目当"日计曰成"之处,故云"今日计"也。
云"旅,辟下士也"者,此下士既无所兼,故存本号曰旅,亦是六官下同号曰旅,故亦曰辟也。
云"治数,每事多少异也"者,以上治目当日计,此治数无数,当下士称旅,理众事,故以治数为每事多少解之。
云"治藏,藏文书及器物"者,其名曰府,府者,主以藏物,故藏当司文书及当司器物也。
云"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者,起文书草,乃后判决,是为赞治之法,故称赞治也。
云"治叙,次序官中"者,既有才智,为什长,当次序官中,须人驱役之处,则科次其徒,故云次叙官中也。
云"如今侍曹五伯传吏朝也"者,汉时五人为伍。
伯,长也,是五人之长。
言传吏朝者,传在朝群吏诸官事务於朝也。
胥为什长亦然。
故举汉法况之也。
云"征令趋走给召呼"者,其徒止为在朝趋走,供给官人召呼使役之事也。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
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
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群都,诸采邑也。
六遂五百家为鄙,五鄙为县。
言县鄙而六乡州党亦存焉。
乘犹计也。
财,泉谷也。
用,货贿也。
物,畜兽也。
辟名,诈为书,以空作见,文书与实不相应也。
官刑,在《司寇》五刑第四者。
○辟名,徐芳石反,刘芳益反,干云:"不当也。"
畜,许又反。
见,贤遍反。
[疏]"掌治"至"赏之"○释曰:宰夫是句考之官,故以治法考百官府及群都县鄙乡遂之内治功善恶也。
言"乘计其财用之出入"者,谓上数处用官物者,当乘计其用财之出入,知其多少。
云"凡失财用、物辟名"者,谓失官家财及用与物三者而辟名者,以官刑诏告冢宰,长官诛责之也。
有足用,用之能足。
长财,财又能长。
善物,物又能善。
如此者,赏之。
○注"群都"至"四者"○释曰:云"群都,诸采邑也"者,谓大都、小都、家邑三处也。
云"六遂,五百家为鄙,五鄙为县"者,《遂人》文。
云"六乡州党亦存焉"者,六遂在外,尚考之;六乡在内,考之可知。
不言者,举外以包内也。
云"乘犹计也"者,计者,筭法乘除之名,出於此也。
云"财,泉谷也"者,上"九赋敛财贿"已释讫。
云"用,货贿也"者,案《内府》云:"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以待邦之大用。"
故知用中有货贿也。
云"物,畜兽也"者,案《兽人》云"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及春秋献兽物。"
又《牧人》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此知物中有畜有兽也。
云"辟名,诈为书,以空作见,文书与实不相应也"者,其人失财用物者,则诈为文书,以空物作见在,文书与实物不相应,是罪人也。
云"官刑在《司寇》五刑第四"者,彼司寇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是也。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礼涤濯。
荐,脯醢也。
羞,庶羞,内羞。
[疏]"以式"至"涤濯"○释曰:言"式法"者,谓祭祀大小,皆有旧法式,依而戒敕,使共具之。
云"与其荐羞"者,谓亦戒具之也。
云"从大宰而视涤濯"者,上《大宰职》已云"祀五帝视涤濯",此宰夫又从大宰视之也。
○注"荐脯"至"内羞"○释曰:案《仪礼·乡饮酒》、《乡射》、《燕礼》诸单言"荐"者,皆是脯醢,故知此荐亦脯醢。
云"羞,庶羞、内羞"者,庶羞谓天子八豆、诸侯六豆之等,内羞谓祭祀食后所加,言"内"者,《少牢》所谓"房中之羞",糗饵粉餈是也。
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
比,校次之。
○比,如字,注同,戚毗志反。
[疏]注"比校次之"○释曰:上小宰於七事已言"以法掌戒具",此宰夫赞小宰校次之,使知善恶足否也。
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法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
牢礼之法,多少之差及其时也。
三牲牛羊豕具为一牢。
委积,谓牢米薪刍给宾客道用也。
膳献,禽羞俶献也。
饮食,燕飨也。
郑司农云:"飧,夕食也。 《春秋传》曰‘飧有陪鼎’。 牵牲,牢可牵而行者。 《春秋传》曰‘饩牵竭矣。 ’玄谓飧,客始至所致礼。 凡此礼陈数存可见者,唯有《行人》、《掌客》及《聘礼》、《公食大夫》。 ○委积,上於伪反,下子赐反,此二字相连,皆同此音。 饮,郑、徐於鸩反,注同。 食,音嗣,注“饮食"、"公食"同。
飧,音孙。
牵,一本作"宾赐掌其飧牵"。
干本同。
俶,昌六反。
[疏]"凡朝"至"陈数"○释曰:上《大宰》云"大朝觐,会同",彼言大,谓朝觐为会同而来。
今此朝觐不言大,则朝觐自是四时常朝及会同,皆有宾客也。
云"以牢礼之法"者,五等诸侯来朝,天子待之,自有常法,若大行人、掌客者也。
云"掌其牢礼"者,下别言委积之等,则此牢礼谓饔饩之礼。
若然,委积是宾未至时在道所设。
《聘礼》云"聘日致饔",则饔饩是朝日致之矣。
今在委积上者,以饔饩是礼之大者,故先言之。
且委积非直宾来时共之,宾去亦共之,在下亦其宜。
若然,飧牢皆杀,而云飧牵者,以《掌客》云"积视飧牵",据积而言之也。
○注"牢礼"至"大夫"○释曰:云"牢礼之法,多少之差"者,案《大行人》"上公饔饩九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此等,其侯伯降二等,以七为节;子男又降二等,以五为节也。
又《掌客》云:"上公飧五牢、五积,侯伯飧四牢、四积,子男飧三牢、三积",是其数也。
云"及其时也"者,案《聘礼》云,宾至,大夫帅至于馆,即言宰夫朝服设飧。
又云,聘日致饔,即天子待诸侯亦然。
其委积者,从来至去,在道而设之,并是时也。
若然,此等之礼,并是掌客所主。
今此复言之者,此宰夫虽非正职,以其主陈之,当知其数,故言之耳。
云"三牲牛羊豕具为一牢"者,此依《聘礼》卿韦弁归饔饩於馆之时,有五牢:饪一牢设於西阶,腥二牢设於东阶,牵二牢陈于门内之西,北首。
以牛一、羊一、豕一,称牢,此既以经牢礼为饔饩,故还引《聘礼》顺饔饩以证之也。
云"委积,谓牢米薪刍,给宾客道用也"者,依《掌客》云"积视飧牵",飧有刍薪及米,明委积在道所设,亦有刍米薪蒸也。
且《地官·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
是其委积给客道用也。
云"膳献,禽羞俶献也"者,此《聘礼记》文。
彼注云"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 俶献,四时珍美新物也。 俶,始也。 言其始可献也。 《聘义》谓之时赐"是也。
云"饮食,燕飨也"者,郑以燕飨解饮食,即是饮入燕飨中。
不解经中食为食礼者,经中言食,则食礼自明。
今云"饮食燕"者,欲见饮入燕礼,可知飨中又兼燕与食,以其飨有米有酒故也。
司农云"飧,夕食也"者,先郑以飧字夕下为之,即为夕食,但客至即设,不要待夕,故后郑不从也。
云"《春秋传》曰饩有陪鼎"者,《左氏》昭五年,楚薳启彊曰"宴有好货,飧有陪鼎"是也。
云"《春秋传》曰饩牵竭"矣者,《左氏》僖三十三年,郑皇武子辞秦客杞子等云"唯是脯资饩牵竭矣"是也。
"玄谓宾客始至所致礼"者,此亦先郑。
案《聘礼》,客始至,大夫帅至于馆,宰夫朝服设飧,不待至夕也。
云"凡此礼陈数存可见者,唯有《行人》、《掌客》及《聘礼》、《公食大夫》者,以仪礼三千条内,具有诸侯之礼,但亡灭者多。 今存可见者,《周礼》之内有《大行人》、《掌客》,是待诸侯之礼。 《仪礼》之内有《聘礼》、《公食大夫》,是待聘客之法。 皆有陈数,考校可知也。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 吊事,吊诸侯、诸臣。 币,所用赙也。 器,所致明器也。 凡丧,始死吊而含襚,葬而赗赠,其间加恩厚,则有赙焉。 《春秋》讥武氏子来求赙。 ○赙,音附。 [疏]“凡邦"至"共者"○释曰:吊,谓王使人吊诸侯,自吊诸臣。
须从王行者,并有赠丧之具。
百官当共,故宰夫总戒令之,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也。
○注"吊事"至"求赙"○释曰:案《大宗伯》云:"以丧礼哀死亡。"
《礼记·檀弓》曰:"君临臣丧,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
天子之礼,吊诸臣之法。
《春秋左氏》"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是有吊法,故云"吊诸侯诸臣"也。
云"币,所用赙也"者,案《公羊传》,口实曰含,车马曰赗,衣服曰禭。
币不入含禭赗中,故知是赙也。
云"器,所用致明器也"者,案《仪礼·既夕礼》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注云:"就,犹善也。 赠无常,唯玩好。"
则此赠与人,亦是宾客就器。
而云明器者,相对言之。
则《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之等,是主人之明器。
宾客所致者,谓之就器。
就,成也。
谓善作之,名为就器。
总而言之,皆是神明死者之器,故此就器亦名明器也。
云"凡丧,始死吊而含禭,葬而赗赠,其间加恩厚,则有赙焉",言此者,欲见赙非正礼,其赙乃是於死者恩厚,乃加之。
故《礼记》云"吊丧不能赙,不问其所费",是恩厚之义也。
云"《春秋》讥武氏子来求赙"者,隐公三年《公羊》文。
案《公羊》云:"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讥。 何讥尔?丧事无求,求赙,非礼。"
何休云:"礼本为有财者制,有则送之,无则致哀而已。 不当求,求则皇皇伤孝子心。"
"盖通於下",何休云:"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
郑引此者,见王於诸侯、诸臣有归则尔,诸侯、诸臣亦不得求也。
颜路请子之车,孔子不与,亦是不合求,故抑之也。
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
大丧,王、后、世子也。
小丧,夫人以下。
小官,士也。
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
治谓共辨。
○辨,簿苋反。
[疏]"大丧"至"治之"○释曰:其小官士以下,则此宰夫戒令诸官有事者也。
○注"大丧"至"共辨"○释曰:《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郁人》、《鬯人》俱云"大丧之渳",《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彼皆据王丧,唯《司寇》云"大丧前王",以为嗣王,皆不为后世子丧者,彼皆不对小丧。
此大丧对小丧,亦王所申服,故注为王、后、世子也。
此不言庶子,文不具。
云"小官,士也"者,宰夫,下大夫所掌,而言小官,明是士可知。
云"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者,冢宰不言者,文不具。
云"治谓共辨"者,谓当职合共者供辨之。
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
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旅,冢宰下士。
[疏]"三公"至"治之"○释曰:三公六卿丧尊,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於丧家有事官有司而治之。
治之亦谓共辨之。
大夫之丧卑,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下,其旅三十有二人,帅有事於丧家之有司而治之。
治之,亦谓共辨之也。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
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岁终自,周季冬。
正犹定也。
旬,十日也。
治不时举者,谓违时令失期会。
○会,如字。
[疏]"岁终"至"诛之"○释曰:言周之岁终十二月则令群吏,群吏则六十官。
"正岁会",正犹定也,谓一年会计文书,总句考之。
岁计曰会也。
"月终则令正月要"者,谓每月终,则令群吏正其月要。
月要,谓"月计曰要"也。
"旬终",谓每旬终,则令群吏正其日成。
日成,谓"日计曰成"也。
云"而以考其治"者,言会要成,总考之。
云"治不以时举"者,谓文书稽滞者,故郑云"违时令失期会"也。
云"以告而诛之"者,谓告冢宰而诛责之也。
○注"岁终"至"期会"○释曰:知岁终是周之季冬者,以其正月之吉始和,彼正月是周之正月,始和布治于天下,至今岁终考之,是一岁之终。
故知非夏之岁终也。
云"正犹定"者,以其文书定乃可考之,故为定也。
云"旬,十日也"者,上文云"前期十日",《少牢》云"旬有一日",旬与十日正同,故知旬十日也。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宫中之职事。
警,敕戒之言。
郑司农云:"正岁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警,京领反。
[疏]"正岁"至"职事"○释曰:正岁乃夏之正月,是其岁始,故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宫中之职事,以谨敕之也。
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良犹善也。
上谓小宰、大宰也。
郑司农云:"若今时举孝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
[疏]"书其"至"于上"○释曰:上云"令脩宫中之职事",则此谓宫中诸吏也。
正岁之正月,则豫选之,拟至岁终当举之也。
○注"良犹"至"异等"○释曰:知上是小宰、大宰者,以其承上文岁始,未是赏时,且长自告于王,知上非王,是小宰、大宰。
先郑云"若今举孝廉"者,谓孝弟、廉洁。
贤良,即经中"良者",谓有贤行而良善也。
云"方正"者,人虽无别行,而有方幅正直者也。
云"茂才"者,汉光武讳秀,时号为"茂才",即经云"能者"也。
云"异等"者,四科不同,等级各异,故云异等,此经据宫中子弟,先郑所云不要宫中之人,引之况义耳。
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
纠犹割也,察也。
[疏]注"纠犹"至"察也"○释曰:案下经王宫中有官府,故掌王宫之戒令之事。
有过失者,已发则纠而割察之,其未发则禁之也。
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时,四时。
比,校次其人之在否。
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内宰、内史之属。
次,诸吏直宿,若今时部署诸庐者。
舍,其所居寺。
○比,徐方履反,一音毗志反,注下并同。
宿,戚如字,刘息就反,下同。
[疏]"以时"至"众寡"○释曰:以四时校比宫中见住在王宫中者之官府,及宿卫者次舍之众寡也。
○注"时四"至"居寺"○释曰:此时是寻常事,故为四时解之。
案《地官·乡师》云:"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囏阨,郑彼注:“时,随其事之时。"
不为四时解者,彼据囏阨非常,故为随其事之时,不得为四时也。
云"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等"者,以其言在"宫中之官府",是执掌重事、美物及饮食,乃得在王宫,故知是此人等。
云"次,诸吏直宿,若今时部署诸庐"者,此次,谓若《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即《诗》云"適子之馆兮",郑云"卿士所之之馆,在天子之宫中,如今部署诸庐"。
彼二者与此"次"为一物,此据宫中之官府。
下《宫伯》云"授八次八舍",郑注"卫王宫者"。
彼据宫中官府子弟。
云"舍,其所居寺"者,寺即舍也,是官府退息之处。
为之版以待,郑司农云:"为官府次舍之版图也。 待,待比也。"
玄谓版其人之名籍。
待,待戒令及比。
[疏]"为之版以待"○释曰:版,谓宿卫人名籍,为宫正执籍校比之也。
○注"郑司农"至"及比"○释曰:先郑以版为"官府次舍之版图"者,先郑於"八成"注云:"版,名籍。 图,地图。"
此注连言图,其版即名籍,与后郑义同。
后郑以为人名籍者,增成先郑义也。
夕击柝而比之。
夕,莫也。
莫行夜以比直宿者,为其有解惰离部署。
郑司农云:"柝,戒守者所击也。 《易》曰:‘重门击柝,以待暴客。 ’《春秋传》曰:‘鲁击柝,闻於邾。 ’"○柝,吐各反。
莫,音暮,本亦作暮。
行,下孟反。
为,于伪反,下注皆同。
解,佳卖反。
惰,徒帅反。
离,力智反。
重,直龙反。
闻,音问,又如字。
[疏]"夕击柝而比之"○释曰:既得名籍,至夕暮击柝校比之,恐其解惰也。
○注"夕莫"至"於邾"○释曰:后郑云"莫行夜以比直宿"者,谓直宿,即坐持更之人,则行夜者,击柝校比直宿人。
故先郑云"柝,戒守者所击也"。
"《易》曰"者,是《易·系辞》文。
彼又云"盖取诸豫"。
郑玄注云:"豫,坤下震上。 九四体震,又互体有艮。 艮为门,震,日所出,亦为门,重门象。 艮又为手。 巽,爻也,应在四,皆木也。 手持二木也。 手持二木以相敲,是为击柝,击柝为守备警戒也。 四又互体为坎,坎为盗,五离爻为甲胄戈兵。 盗,谓持兵是暴客也。 又以其卦为豫,有守备,则不可自逸"是也。
云"《春秋传》曰"者,《左氏》哀七年:秋,鲁伐邾。
茅成子请告于吴,不许,曰:"鲁击柝,闻於邾,吴二千里,不三月不至,何及於我。"
引之证击柝之义也。
国有故,则令宿,其比亦如之。
郑司农云:"故谓祸灾。 令宿,宿卫王宫。 《春秋传》曰:‘忘守必危,况有灾乎。 ’"玄谓故,凡非常也。
《文王世子》曰:"公有出彊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正室守大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
此谓诸侯也。
王之庶子职掌国子之倅,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大子,唯所用之者。
令宿之事,盖亦存焉。
○守,手又反,又音手。
疆,居良反。
倅,七内反。
[疏]"国有"至"如之"○释曰:有故,有灾祸,及王时出行不在,皆是也。
云"则令宿,其比亦如之"者,亦如上夕击柝已上之事,与平常同也。
○注"郑司"至"存焉"○释曰:先郑引《春秋传》者,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
子产授兵登陴,子大叔曰:"晋无乃讨乎?"子产曰:"小国忘守则危,况有灾乎?"彼为"则",先郑云"必",读字不同也。
"玄谓故,凡非常也。 《文王世子》曰‘公有出疆之政’"者,谓出朝觐也。
云"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者,此言与下为目。
庶子谓诸侯庶子之官,掌卿大夫士之適子,并掌公家之事。
云"正室守大庙"者,谓公族之内,適子名为正室,使守大庙。
大庙尊故也。
云"诸父守贵宫、贵室"者,谓同族诸为父行者。
贵宫、贵室,同为路寝。
路寝对大庙,生人之尊也。
云"诸子、诸孙"者,亦谓同族之内诸为子行孙行者也。
云"守下宫、下室"者,下宫谓亲庙四,下室谓燕寝也。
云"此谓诸侯也"者,谓《文王世子》文是诸侯法也。
云"王之庶子职掌国子之倅"已下者,是《夏官·诸子》职文。
云"庶子"者,诸、庶一也,於诸侯即为庶子,於天子则为诸子。
今因诸侯言庶子,其实《夏官》所云是诸子职也。
彼郑注倅谓副倅之倅,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者。
云"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太子,唯所用之"者,彼云大事,寇戎之事,卿大夫士之子属太子,故唯太子所使用也。
彼是甲兵,不云宿卫,故郑云令宿之事盖亦存焉。
存焉者,宿卫之事亦在唯所用中。
引之者,欲见国有故中有王出疆巡守征伐,皆须令宿,增成先郑义也。
辨外内而时禁,郑司农云:"分别外人、内人,禁其非时出入。"
○别,彼列反。
[疏]"辨外内而时禁"○释曰:先郑云"分别外人内人,禁其非时出入"者,谓住在王宫中有卿大夫士等,外人谓男子,内人谓妇女皆是也。
此男女自相对为外人内人。
其内人非谓内宰职所云内人,是刑女在宫中者也。
稽其功绪,纠其德行。
稽犹考也,计也。
功,吏职也。
绪其志业。
○行,下孟反。
[疏]"稽其"至"德行"○释曰:绪,业也。
宫正考计其宫中卿大夫士功状,及职业多少,纠察其在心为德,施之为行二者也。
几其出入,均其稍食,郑司农云:"几其出入,若今时宫中有罪,禁止不能出,亦不得入,及无引籍不得入宫司马殿门也。"
玄谓几荷其衣服、持操及疏数者。
稍食,禄廪。
○荷,呼可反,又音何。
操,七曹反。
数,音朔。
廪,彼锦反。
[疏]注"郑司"至"禄廪"○释曰:先郑引"今时"者,谓汉法。
言"引籍"者,有门籍及引人,乃得出入也。
又云"司马殿门"者,汉宫殿门,每门皆使司马一人守门,比千石,皆号司马殿门也。
"玄谓几荷其衣服持操及疏数"者,案《阍人》云:"丧服凶器不入宫,潜服贼器不入宫,奇服怪民不入宫。"
《司门》云"几出入不物者。"
谓衣服视古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
职虽不同,皆是守禁。
此经直云几其出入,明知汉有此荷其衣服持操及疏数,此增成司农义也。
云"稍食,禄廪"者,言稍,则稍稍与之,则月俸是也,则下士食九人,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大夫倍上士之类。
其禄与之米廪,故云禄廪也。
去其淫怠与其奇邪之民,民,宫中吏之家人也。
淫,放滥也。
怠,解慢也。
奇邪,谲觚非常。
○去,起吕反。
奇,音羁,徐去宜反。
邪,似嗟反。
亦作邪。
谲,古穴反。
觚,音孤。
[疏]注"民宫"至"非常"○释曰:此一经并是吏之民。
云"淫,放滥也。 怠,解慢也",为此恶行也。
云"民,宫中吏之家人也"者,吏即宅在宫中卿、大夫、士,其家人为此恶行也者,使之不为,即是去也。
此民谓若秋官隶民之类。
云"奇邪谲觚非常"者,兵书有谲觚之人,谓谲诈桀出,觚角非常也。
会其什伍而教之道义。
五人为伍,二伍为什。
会之者,使之辈作辈学相劝帅,且寄宿卫之令。
郑司农云:"道谓先王所以教道民者,艺谓礼乐射御书数。"
○会,如字,注同。
教道,徒报反,下"道"、"导"同。
[疏]注"五人"至"书数"○释曰:宫正掌宫中卿大夫士,亦兼掌子弟。
会,谓会合其宫中子弟,使之以五人为伍,二伍为什。
必会合之者,欲使之宿卫时语言相体,服容相识,是其辈作也。
及其学问,又相亲及切瑳琢磨,是其辈学。
总是相劝帅也。
云"且寄宿卫之令"者,《管子》云"因内政,寄军令",在家时五家为比,在军还五人为伍之类。
此亦五人为伍,二伍为什,使之辈学,似若在家也,因使之宿卫,以寄军令也。
先郑云"道谓先王所以教道民者",谓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
道,则师氏"三德"、"三行"也。
艺,谓礼乐射御书数,亦《保氏职》文也。
月终则会其稍食,岁终则会其行事。
行事,吏职也。
[疏]"月终"至"行事"○释曰:稍食谓宫中官府等月禄,故至月终会计之。
岁终则会计行事吏职,当考知功过也。
凡邦之大事,令于王宫之官府次舍,无去守而听政令。
使居其处待所为。
[疏]"凡邦"至"政令"○释曰:邦有大事,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则令于王宫之官府次舍。
"无去守",谓使之皆在次舍,不得去部所守而听待政令,须有所为。
春秋以木铎脩火禁。
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
[疏]"春秋"至"火禁"○释曰:春,谓季春。
秋,谓季秋。
二时火星出入之时。
以木铎警众,使脩火禁也。
○注"火星"至"以戒"○释曰:火星,则心星也,《公羊》谓之大辰。
服注《春秋》云:"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故云"以春出"也。
季秋昏时伏於戌,火星入,故云"以秋入"。
云"因天时而以戒“者,此火谓陶冶铸铜之火,因天出火民则为之,因天入火民则休之,故云"因天时戒之"也。 此施火,谓宫正於宫中特宜慎火,故脩火禁。 《夏官·司爟》云:“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下又云"时则施火令",为焚莱之时,故脩火禁也。
《秋官·司烜》云:"中春,以木铎脩火禁于国中。"
注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是二月预脩之,三月重掌事,各有所为,不相妨也。
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
郑司农读"火"绝之,云"禁凡邦之事跸",国有事,王当出,则宫正主禁绝行者,若今时卫士填街跸也。
宫中庙中则执烛,宫正主为王於宫中庙中执烛。
玄谓事,祭事也。
邦之祭社稷、七祀於宫中,祭先公、先王於庙中,隶仆掌跸止行者,宫正则执烛以为明。
《春秋传》曰:"有大事於大庙",又曰:"有事於武宫"。
○跸,音毕,徐又音痺。
读,戚如字,徐音豆。
填,音田。
街,音佳。
[疏]"凡邦"至"执烛"○释曰:"凡邦之事",谓祭祀之事,王当出入来往时,隶仆与王跸止行人於宫中及庙中也。
王出向二处,当侵晨而行,尔时则宫正为王执烛为明也。
○注"郑司"至"武宫"○释曰:先郑"读火绝之",则火字向上为句也。
其"禁"自与"凡邦之事跸"共为一句。
宫正既不掌跸事,若如先郑所读,则似宫正为王跸,非也。
云"宫中庙中刖执烛"者,若不以邦之事与此宫中为一事,则宫中庙中何为事而遣宫正执烛乎?亦非也。
又云"若今时卫士填街跸也"者,《汉仪》:大驾行幸,使卫士填塞街巷,以止行人,备非常也。
"玄谓事,祭事也"者,谓在宫中、庙中二处,皆有祭事也。
云"邦之祭社稷七祀於宫中"者,《小宗伯》云"左宗庙,右社稷",在宫中中门之外也。
依《祭法》,"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行,曰国门,曰泰厉,曰户,曰灶"。
案《司门》云"凡岁时之门受其余"。
则此七祀等,是为群姓所立者,不在宫中也。
《祭法》又云"王自为立七祀"者,此则祷祀在宫中者也。
云"《春秋传》曰有大事于大庙"者,《左氏》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是也。
云"又曰有事于武宫"者,昭十五年,"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
郑引此者,欲见隶仆跸于宫中,亦得兼庙中,故《公羊》云:"鲁公称世室,群公称宫",则天子之庙亦有宫称也。
大丧,则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
庐,倚庐也。
舍,垩室也。
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
《杂记》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
○倚,於绮反。
[疏]"大丧"至"之居"○释曰:大丧谓王丧,臣子皆为之斩衰,则同庐舍,所居则异也。
云"授庐舍"者,总诸臣而辨其亲疏贵贱之居异也。
○注"庐倚"至"垩室"○释曰:"庐,倚庐也"者,谓於路门之外东壁,倚木为庐。
云"舍,垩室也"者,舍对庐,故为垩室。
垩室者,两下为之,与庐异,故名垩室也。
云"亲者、贵者居倚庐"者,亲谓大功以上,贵谓大夫以上者,居倚庐。
云"疏者,贱者,居垩室"者,疏谓小功緦麻,贱谓士,二者居垩室。
知义如此者,以其经云"辨其亲疏贵贱",明当如此解之也。
又引《杂记》者,彼是诸侯之臣,其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彼注"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
朝廷之士亦居庐,引之者,证贵者居庐,贱者居垩室,一边之义耳。
其实为诸侯礼,不辨亲疏贵贱而别其远近,并为天子之臣也。
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
郑司农云:"庶子,宿卫之官。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 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
玄谓王宫之士,谓王宫中诸吏之適子也。
庶子,其支庶也。
○適,音丁历反。
[疏]"宫伯"至"版者"○释曰:宫伯掌王宫中卿大夫之適子庶子、士之適子也。
"凡在版者",子弟皆有名籍,以拟校比也。
○注"郑司"至"庶也"○释曰:郑司农云"庶子,宿卫之官",谓若《夏官·诸子职》,后郑不从者,彼诸子是下大夫,此宫伯中士,不合掌之,故不从也。
"玄谓王宫之士,谓宫中诸吏之適子也"者,吏,谓卿大夫士之总号。
云"庶子,其支庶也"者,以其宫正掌宫中官府,宫伯掌其子弟故也。
案《大司马》云:"王吊劳其士庶子",文与此同。
郑彼注云"吊其死者,劳其伤者。 庶子,卿大夫之子从军者。"
彼士为卿大夫士,庶子为卿大夫之子,则兼適庶,与此不同者,彼更无吊劳卿大夫士身,故士为卿大夫,庶子中兼適庶,是郑望文以为义,故注与此不同也。
掌其政,令行其秩,叙作其徒役之事,秩,禄廪也。
叙,才等也。
作徒役之事,大子所用。
[疏]"掌其"至"之事"○释曰:宫伯既掌士庶子,所以有政令尽掌之也。
"行其秩叙"者,秩谓依班秩受禄,叙者才艺高下为次第。
"以作其徒役"者,士庶子属大子,随其所用,使役之也。
授八次八舍之职事。
卫王宫者,必居四角四中,於徼候便也。
郑司农云:"庶子卫王宫,在内为次,在外为舍。"
玄谓次,其宿卫所在。
舍,其休沐之处。
○徼,古吊反。
便,婢面反。
[疏]注"卫王"至"之处"。
○释曰:言"卫王宫者,必居四角四中"者,以其言八,似若八方为四方四维然,以四角四中解之,必於八所以为次舍者,相徼察来往候望皆便,故次舍皆八也。
司农云"庶子卫王宫,在内为次,在外为舍"者,庶子义上已破讫,先郑意内次外舍有所隔绝,故后郑不从也。
"玄谓次,其宿卫所在"者,谓宿卫之处稍在前为之馆也。
舍者,若《掌舍》之舍,亦舍息休止之处,故郑为休沐之处也。
若邦有大事作宫众,则令之。
谓王宫之士庶子,於邦有大事,或选当行。
[疏]"若邦"至"令之"○释曰:事,亦谓寇戎之事。
作,起也。
谓起宫中之众,使士庶子行,则宫伯戒令之。
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
以时颁其衣裘,掌其诛赏。
颁读为班。
班,布也。
衣裘,若今赋冬夏衣。
○颁,音班。
[疏]"月终"至"诛赏"○释曰:"月终则均其秩",秩,禄廪,则与《宫正》"均稍食"亦一也。
"岁终则均叙",与《宫正》则异,彼宫中官府,故会其行事,此其子弟,故均其叙,叙即上注"才等"也。
"以时颁其衣裘",夏时班衣,冬时班裘。
"掌其诛赏"者,士庶子有功则赏之,有罪即诛之也。
○注"若今赋冬夏衣"○释曰:赋,班也。
班之与赋,皆赐授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