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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
典,常也,经也,法也。
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
常者,其上下通名。
扰犹驯也。
统犹合也。
诘犹禁也,《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
任犹倳也。
生犹养也。
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教典,司徒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礼典,宗伯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政典,司马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刑典,司寇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又无司空。 以三隅反之,则事典,司空之职也。 《司空》之篇亡,《小宰职》曰:‘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 ’"○邦国,干云:"国,天子诸侯所理也。 邦,疆国之境。"
治典,直吏反。
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职之治皆同。
扰,而小反,郑而昭反,徐、李寻伦反。
谐,户皆反。
诘,起一反,禁也。
干云:"弹正纠察也。"
驯,似伦反。
度,待洛反。
倳,侧吏反,下同,犹立也。
[疏]"大宰"至"以生万民"○释曰: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
从此职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条,明经国之大纲,治政之条目。
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职末,明颁宣前法,依事而施。
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谓大宰总御群职,故六典俱建也。
"以佐王治邦国"者,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王不独治,故云"佐王"也。
"一曰治典,以经邦国",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国"者,邦国皆谓诸侯之国。
但治典云:"经者,所以经纪为名,故云经。"
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
礼典云:"和者,礼之用,和为贵,故云和。"
政典云:"平者,司马主六军,以平定天下,故云平。"
刑典云:"诘者,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故云诘。"
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国家,故云富也。"
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礼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数,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
若然,六官其属各六十,得称百官者,举全数,故云百官也。
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职而言之。
至於春官主礼,不可云"礼百官"。
礼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
冬官不可云"事百官",故变事云"任"。
任谓任使,任使即事也。
又天官主治,治所以纪纲天下,故云"纪万民"也。
地道主民,故云"扰万民",扰则驯顺之义也。
春官主礼,礼所以谐和,故云"谐万民"。
夏官主政,九畿职方制其贡,有贡赋之事,故云"均万民"。
秋官主刑,刑者所以纠正天下,故云"纠万民"也。
冬官主事,作事者,所以生养万民,故云"生万民"也。
然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
此天子之礼,不言兆民而言万民者,但兆民据天子而言之。
今言万民,以畿外封诸侯,惟有畿内不封,故以畿内据近而言。
○注"大曰"至"掌邦事"○释曰:《周礼》凡言邦国者,皆是诸侯之国。
此言"大曰邦、小曰国"者,止据此文邦在上、国在下,故为此解。
案《仪礼·觐礼》云:"同姓大国,异姓小邦",则邦国大小通也。
又云"邦之所居亦曰国",即据王国而言。
故上云"惟王建国",《匠人》"营国方九里",与《典命》"国家",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国也。
又云"典,常也,经也,法也"者,《尔雅·释诂》云:"典,常也。"
孙氏云:"礼之常也。"
释言云:"典,经也。"
又云法者,以其经常者即是法式。
又云"王谓之"已下,郑所解也。
云"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者,凡言经者,以经纪天下,故王言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
云"邦国官府谓之礼法"者,凡言法者,下法於上,故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
云"常者,上下通名"者,经据在上,法据在下,至於王与邦国官府,俱有常义,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
又云"扰犹驯也"者,案《地官》注训扰为安,此言驯,不同者,驯是顺之义,顺即安义,亦通也。
云"统犹合也"者,统者相统同,故为合。
"诘犹禁也"者,弟诘即禁止之义也。
引《尚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此《尚书·吕刑》文。
是吕侯训夏赎刑以详审,诘禁四方,引证诘为禁之义也。
云"任犹倳也"者,倳犹立也,东齐人物立地中为倳。
蒯通说范阳令曰:"天下之人,所以不敢倳刃於公之腹者,畏秦法也。"
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
云"生犹养也"者,若直云生万民,则诸官皆生万民,彼何异也?於义不安,故转为养。
冬官主土地,所以养民故也。
云"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者,及下教典司徒之职,礼典宗伯之职,六典皆言之职,此并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
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司农总引以释六典也。
云"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者,谓各六十官,唯冬无。
云"无司空"者,对余官有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此则无司空卿也。
云"以三隅反之"者,凡物不圆则方,方则四隅,既有三隅,明有四隅。
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时之官,明有冬时之,官可知则事典司空之职是也。
云"司空之篇亡"者,谓六国时亡,其时以《考工记》代之。
引《小宰职》者,欲见当有《冬官》之属也。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
百官所居曰府。
弊,断也。
郑司农云:"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 若今博士、大史、大宰、大祝、大乐属大常也。 《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是也。 官职谓六官之职,《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二曰教职,三曰礼职,四曰政职,五曰刑职,六曰事职,官联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 联,读为连,古书连作联。 联谓连事通职,相佐助也。 《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出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 ’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非连事通职所共也。 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 《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官职主祭祝、朝觐、会同、宾客者,则皆自有其法度。 《小宰职》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 ’官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也。 官计谓三年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玄谓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
○灋,古法字。
联,音连。
弊,必世反,郑蒲计反,徐、刘府世反。
断,丁乱反,下同。
弛,尹氏反。
比,毗志反,郑房利反。
稽,古奚反,郑又音启。
版,音板。
傅,别音附,下彼列反。
契,苦计反。
剂,子随反。
《尔雅》云:"剂,翦齐也。"
要,於妙反,徐於召反,后不音者放此。
朝,直遥反。
凡言"朝觐"皆同。
辠,古罪字。
劓,鱼冀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以八"至"邦治"○释曰:此八法虽不云建,亦有建义,故郑注《大史职》云"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是也。
上六典云治邦国,此八法云治官府,官府,在朝廷之官府也。
"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以下皆单言邦,据王国而言之。
言"官属"者,谓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属也。
长官有属官,官事得举,故云以举邦治。
"二曰官职,以辨邦治"者,谓六官各有职,若天官治职之等,官各有职。
辨,别也,官事有分别,故云以辨邦治也。
"三曰官联,以会官治"者,联即连也。
一官不能独共,则众官共举之,然后事得合会,故云以会官治。
"四曰官常,以听官治"者,官常非连事通职,各自於当官常职而听治之,故云以听官治也。
"五曰官成,以经邦治"者,官成者,谓官自有成事品式,依旧行之,以经纪邦治也。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者,官法谓当职所主旧法度,将此法度,是正邦之治政也。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者,言官刑非寻常五刑,谓官中之刑,以纠察邦治。
"八曰官计,以弊邦治"者,官计谓平治官府之计也。
弊,断也,谓就计会之中有失者断之,故云弊邦治也。
此八法皆云邦治,官常、官联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其官联言官,欲取会合众官,乃始得治;官常言官,欲取官有常职,各自治其官。
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
及小宰还从治。
○注"百官"至"之治"○释曰:言"百官所居曰府"者,欲以官府为一事,解与上府史之府别,彼府主藏文书,此府是百官所居处,皆是府聚之义也。
郑司农引"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下引《小宰》所云者是也。
云"若今博士云云,属大常也"者,司农据《汉百官年表》,汉始,叔孙通为奉常,后改为大常。
官刑,先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官罪、刖罪、杀罪,此是正五刑,施于天下,非为官中之刑,故后郑不从之也。
"官计谓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者,此为三年一考乃一计之,此官计每岁计之,故后郑亦不从之。
"玄谓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是专施于官府之中,於义为当也。
"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计,於义亦当矣,故引破司农也。
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都之所居曰鄙。
则,亦法也。
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
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
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
法则,其官之制度。
废犹退也,退其不能者,举贤而置之。
禄,若今月奉也。
位,爵次也。
赋,口率出泉也。
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
礼祀,昏姻、丧纪旧所行也。
郑司农云:"士谓学士。"
○驭,鱼虑反。
赋贡,干云:"赋,上之所求於下;贡,下之所纳於纳於上。 采,音菜。 召,上照反。 聃,乃甘反。 奉,符用反,本或作俸。 率,徐、刘音类,戚音律,一音所律反,下同。 税,舒锐反。 [疏]“以八"至"其众"○释曰:则亦法也。
以八则治三等采地之都鄙也。
"一曰祭祀,以驭其神"者,采地之中,祭祀宗庙、社稷、五祀。
下注云"凡云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则於祭祀之中,宗庙先祖则无可去取;至社稷配食者,若取句龙、后稷,上公有功是,内之善也。
○"二曰法则,以驭其官"者,法则谓官之制度。
制度与在官为法则,使不僣差,亦所以驱之使入善也。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者,谓有罪则废退之,有贤则举置而赞之,亦所以驱人於善也。
○"四曰禄位,以驭其士"者,士谓学士。
学士有贤行、学业,则诏之以爵位、禄赏,亦是驱之於善也。
○"五曰赋贡,以驭其用"者,采地之民,口率出泉为赋,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税入於官,官得之,节财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用也。
○"六曰礼俗,以驭其民"者,俗谓昏姻之礼,旧所常行者为俗,还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驭其民。
○"七曰刑赏,以驭其威"者,谓有罪刑之,有功赏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驭其威。
○"八曰田役,以驭其众"者,谓采地之中,得田猎使役於民,皆当不夺农时,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众也。
据此文,则卿大夫得田猎。
而《春秋左氏传》郑大夫丰卷请田,子产不许者,彼常田之外,临祭取鲜,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
故《礼》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
丰卷亦僣取鲜,故子产云:"唯君用鲜",明大夫不合也。
○注"都之"至"学士"○释曰:上言邦国,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故解为"大曰邦、小曰国"。
此采地云都鄙,诸文无或言都,或言鄙别号,故郑云"都之所居曰鄙"。
《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郑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迁也。
云"则亦法也。 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者,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
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
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
云"王子弟所食邑"者,亲王子、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
案《礼记·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
郑注《中庸》云:"同姓虽恩不同,义必同也。 尊重其禄位,所以贵之,不必授以官守。"
然则王子、母弟虽食采邑,未必别有官,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别言也。
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者,僖二十四年《左传》,富辰云:"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丰、郇、文之昭也。 邘、晋、应、韩,武之穆也。"
今郑直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其余或在畿外,故不尽言也。
引之者,证王子弟有采邑也。
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经·大夫章》不云社稷,则诸侯卿大夫也。
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五庙、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
云"法则,其官之制度"者,谓宫室、车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僣也。
云"禄,若今月奉也"者,古者禄皆月别给之,汉之月奉亦月给之,故云若今月奉也。
云"位,爵次也"者,言朝位者,皆依爵之尊卑为次,则经云位据立,故云爵次也。
云"赋,口率出泉也"者,下文九职、九赋,职赋相继而言,故知赋即九赋,口率出泉也。
云"贡,功也,九职之功"者,亦约下文言。
九赋上言九职,九职任之,九赋敛之,是以《大府》云九赋、九功。
九功即九职之功,故郑於此以贡为功,是九职之功出税也。
云"礼俗,昏姻丧纪"者,《曲礼》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若不醴,醮用酒,是其一隅也。
云"郑司农云,士谓学士"者,经云"禄位以驭其士",使进受禄位,故知士,学士也。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柄,所秉执以起事者也。
诏,告也,助也。
爵谓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
《诗》云"诲尔序爵",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
班禄所以富臣下。
《书》曰:"凡厥正人,既富方谷。"
幸谓言行偶合於善,则有以赐予之,以劝后也。
生犹养也。
贤臣之老者,王有以养之。
成王封伯禽於鲁,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后"是也。
五福,一曰寿。
夺谓臣有大罪,没入家财者。
六极,四曰贫。
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
诛,责让也。
《曲礼》曰"齿路马有诛"。
凡言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
○柄,兵命反。
行,下孟反,注同。
殛,纪力反。
鲧,古本反。
驱,起俱反。
[疏]"以八柄"至"其过"○释曰:大宰以此八柄诏告于王驭群臣,余条皆不言诏,独此与下八统言诏王者,余并群臣职务常所依行,岁终致事,乃考知得失,此乃王所操持,王不独执,群臣佐之而已,故特言诏也。
言"驭"者,此八者皆是驱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驭也。
○"一曰爵,以驭其贵"者,《司士》云:"以德诏爵",有贤乃受爵,是驭之以贵也。
○"二曰禄,以驭其富"者,《司士》云:"以功诏禄",禄所以富臣下,故云以驭其富。
○"三曰予,以驭其幸",谓言语偶合于善,有以赐予之,故云以驭其幸。
○"四曰置,以驭其行"者,有贤行,则置之于位,故云以驭其行。
○"五曰生,以驭其福"者,生犹养也。
臣有大勋劳者,使子孙享养之,是福祐之道也。
故云以驭其福。
○"六曰夺,以驭其贫"者,谓臣有大罪,身杀夺其家资,故云以驭其贫。
○"七曰废,以驭其众"者,废,放也。
谓臣有大罪,若不忍刑杀,放之以远,故云以驭其罪。
○"八曰诛,以驭其过"者,臣有过失,非故为之者,诛,责也,则以言语责让之,故云以驭其过也。
此经八事,自"五曰"已上,皆是善事,则大善者在前,小善者在后。
自"六曰"已下,皆是恶事,则大恶者在前,小恶者在后。
案《内史》亦言此八柄之事,唯"一曰爵,二曰禄"与此同,"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文乱,与此不同者,彼欲见事起无常,故所言不次也。
又彼变诛言杀,欲见为恶不止则杀之;或可见此过失,则圜土之刑人也,出圜土则杀之,故《内史》变诛言杀也。
且此中爵与禄、废与置皆别文,以王德为大,能明辨之,四者设文有别。
八则中,爵禄及废置皆共文者,以其德小,不能辨故也。
○注"柄所"至"於善"○释曰:柄者谓八者若斧斤之柄,人所秉执以起事,故以柄言之也。
云爵谓公侯已下者,欲见周法爵及命士。
不言孤者,卿中含之,故《考工记》云:"中有九室,九卿朝焉。"
九卿谓三孤六卿,是卿中含孤也。
引《诗》"诲尔序爵"者,《大雅·桑柔》诗,序,是先后次第之言。
诲,教也。
故郑云"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
又引《书》者,是《尚书·洪范》之文。
云"凡厥正人,既富方谷"者,厥,其也。
方,道也。
谷,善也。
凡其正直之人,既以爵禄富之,又以善道接之、引之者,证以驭其富也。
云"成王封伯禽於鲁,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后’是也"者,此并文公十三年《公羊传》文。
彼云"周公拜乎前,鲁公拜乎后,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主’"。
此云"为周公后",不同者,郑以义言之。
又云"五福,一曰寿"者,此亦《洪范》文。
引之者,证贤臣老,养之,是五福一曰寿,故曰以驭其福也。
云"六极,四曰贫",亦《洪范》文。
引之者,证大罪夺之家资,以驭其贫也。
云"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者,鲧治水九载,绩用不成。
殛,诛也。
羽山,东裔也。
云"《曲礼》曰‘齿路马有诛’"者,齿谓年之。
路马,君之所乘马。
辄年之则有诛责。
引之者,证诛为言语责之,非有刑罪也。
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贵,七曰达吏,八曰礼宾。
统,所以合牵以等物也。
亲亲,若尧亲九族也。
敬故,不慢旧也。
晏平仲久而敬之。
贤,有德行者。
能,多才艺者。
保庸,安有功者。
尊贵,尊天下之贵者。
《孟子》曰:"天下之达尊者三:曰爵也,德也,齿也。"
《祭义》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
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
礼宾,宾客诸侯,所以示民亲仁善邻。
[疏]"以八统"至"礼宾"○释曰:郑云"统,所以合牵以等物也",此八者,民与在上同有。
物,事也。
谓牵下民,使与上合,皆有以等其事,上行之,下效之也,故以万民为主也。
○"一曰亲亲"者,君与民俱亲九族之亲。
○"二曰敬故"者,君与民皆须恭敬故旧朋友。
○"三曰进贤"者,有贤在下,君当招之,民当举之,是君民皆进贤也。
○"四曰使能"者,下有技能,君民共举任之。
○"五曰保庸"者,保,安也。
庸,功也。
有功者,上下俱赏之以禄,使心安也。
○"六曰尊贵"者,臣有贵者,君民共尊敬之。
○"七曰达吏"者,吏勤劳在民间,在下位不能自达者,进之於上而用之也。
○"八曰礼宾"者,天子待朝聘之宾,在下皆当礼於宾客。
此八者,先亲亲,后宾客,亦是先后之次也。
○注"统所"至"善邻"○释曰:云"亲亲谓若尧亲九族也"者,《尧典》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则尧能任用俊德之贤以自辅,乃能亲九族,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旁及五服,民亦效之而亲九族也。
云"敬故,不慢旧也",引晏平仲"久而敬之"者,谓他人久敬平仲,由平仲敬於他人,善在平仲。
故亲亲引尧,敬故引平仲,欲见上下通有,是以《伐木》诗是文王敬故也。
云"贤,有德行者。 能,多才艺"者,案《乡大夫》云:"兴贤者,“出使长之";兴能者,"入使治之"。
是贤有六德、六行者。
能者,直六艺而已。
云"尊贵,尊天下之贵者"者,谓天下有贵皆尊之。
云"《孟子》曰:天下之达尊者三",谓三者天下通达行之。
三者,即爵、德、齿也。
爵,即经云贤者为大夫、能者为士。
皆是用德为爵,证经任贤能也。
云"齿也"者,谓若《党正》饮酒之礼,六十已上在堂,上以齿,此连引之,於经无所当也。
云"《祭义》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者,即举贤者也。
"贵贵"即尊贵也。
"贵老"、"敬长"、"慈幼"者,三者於经无所当,亦连引之耳。
云"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者,小吏在民间,谓若比长、闾胥之等,虽小吏,堪任大官,故察举用之。
云"礼宾,宾客诸侯"者,谓若《大行人》上公、侯、伯、子、男之礼,皆为等级以礼之,是宾客诸侯也。
云"所以示民亲仁善邻"者,亲仁善邻,《左氏》隐公六年陈五父之辞。
亲仁善邻,则当礼宾,故引以证礼宾也。
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任犹倳也。
郑司农云:"三农,平地、山、泽也。 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 八材,珠曰切,象曰瑳,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镂,革曰剥,羽曰析。 间民,谓无事业者,转移为人执事,若今佣赁也。"
玄谓三农,原、隰及平地。
九谷无秫、大麦,而有粱、菰。
树果蓏曰圃,园其樊也。
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
泽无水曰薮。
牧,牧田,在远郊,皆畜牧之地。
行曰商,处曰贾。
阜,盛也。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嫔,妇人之美称也。
《尧典》曰:"釐降二女嫔于虞。"
臣妾,男女贫贱之称。
晋惠公卜怀公之生,曰:"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生而名其男曰圉,女曰妾。
及怀公质於秦,妾为宦女焉。
疏材,百草根实可食者。
疏不熟曰馑。
○圃,布古反,又音布。
毓,古育字。
薮,速苟反。
牧,牧养之牧,徐音目,刘音茂。
蕃,扶元反。
饬,音敕。
贾,音古,下注同。
间,音闲。
秫,音述。
瑳,七何反。
琢,陟角反。
镂,娄豆反。
为人,于伪反。
佣,音容。
赁,女鸩反。
苽,音瓜,彫胡也,字或作菰。
蓏,力果反。
樊,如字,又方元反。
畜,许又反。
又许六反。
称,尺证反,下同。
厘,力之反。
圉,鱼吕反,养马曰圉。
质,猪二反。
疏不,色居反,菜也,刘音苏。
馑,其靳反。
[疏]"以九职"至"执事"○释曰:此九者,皆是民之职业,故云"万民"也。
○"一曰三农,生九谷"者,言三农,谓农民於原、隰及平地三处营种,故云三农生九谷也。
○"二曰园圃,毓草木"者,此圃,即《载师》所云"场圃任园地",谓在田畔树菜蔬果蓏者,故云毓草木也。
○"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者,谓任山泽之民,所作事业,材木而已。
○"四曰薮牧,养蕃鸟兽"者,谓在薮牧之民事业,使之长养蕃滋飞鸟走兽而已。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者,谓百种巧作之工,所为事业,变化八材为器物饬之而已。
饬,勤也,勤力以化八材。
○"六曰商贾,阜通货贿"者,谓商贾之家,所为事业,通货贿,使之阜盛。
○"七曰嫔妇,化治丝枲"者,嫔妇谓国中妇人有德行者。
治理变化丝枲,以为布帛之等也。
○"八曰臣妾,聚敛疏材"者,谓男女贫贱号为臣妾者,所为事业,聚敛百草根实而已。
○"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者,其人为性不营己业,为间民而好与人佣赁,非止一家,转移为人执事,以此为业者耳。
○注"任犹"至"曰馑"○释曰:云:"任犹倳也"者,倳谓立也,使民之业得立。
云:"郑司农云‘三农,平地、山、泽也’"者,以其积石曰山,水锺曰泽,不生九谷,故后郑不从之也。
云"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者,此九者,后郑以为无秫、大麦而有粱、菰。
八材云"珠曰切"之下,并《尔雅》文,皆是治器用之名也。
然今《尔雅》云"骨曰切"者,盖司农读《尔雅》本作"珠"也。
云:"玄谓三农,原、隰及平地"者,《尔雅》"高平曰原,下湿曰隰",原及平地可种黍、稷之等,隰中可种稻麦及菰也。
云"九谷无秫、大麦而有粱、菰"者,以秫为赤粟,与稷黏疏为异,故去之。
大麦所用处少,故亦去之。
必知有粱菰者。
下《食医》云,凡膳食之宜,有"犬宜粱,鱼宜菰",故知有粱菰也。
且前七谷之中,依《月令》,麦属东方,黍属南方,麻属西方,豆属北方,稷属中央,故知有黍、稷、麻、豆、麦。
稻与小豆所用处多,故知有稻、有小豆也。
必知有大豆者,《生民》诗云"艺之戎菽"。
戎菽、大豆,后稷之所殖,故知有大豆也。
云"树果蓏曰圃,园其樊"者,案《汉书·食货志》云:"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环庐树桑麻、菜茹、瓜瓠、果蓏。"
应劭曰:"木曰果,草曰蓏。"
张晏曰:"有核曰果,无核曰蓏。"
臣瓒曰:"木上曰果,地上曰蓏。"
劭与瓒义同,晏独异也。
案《载师》云"场圃任园地",则圃在园中,故郑云:"树果蓏曰圃,园其樊。"
是以《诗》云"折柳樊圃",谓与圃为樊,樊,其蕃蔽也。
云"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案《地官》,掌山泽者谓之虞,掌川林者谓之衡,则衡不掌山泽。
而云虞衡作山泽者,欲互举以见山泽兼有川林之材也。
郑既云虞衡掌山泽之官,复云山泽之民者,欲见虞衡是官,非出税之人,以山泽之民无名,号故借虞衡之官以表其民。
所任者,任山泽之万民。
山虞、泽虞之官,非是以任出税之物,但主山泽之民也。
云"泽无水曰薮"者,《地官·泽虞》云大泽、大薮,薮、泽别言。
《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
薮若有水,不得田猎,故知泽无水曰薮也。
云"牧,牧田,在远郊",知者,见《载师》云:"牧田赏田任远郊之地"。
云"皆畜牧之地"者,谓薮牧皆是畜牧之地。
案《载师职》郑注:"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非畜牧之地。
此解违者,但牧六畜之地无文,郑约与家人所受田处即有六畜之地,故云在远郊也。
云"行曰商,处曰贾"者,诸官之下有贾人,无行法,故曰处。
《易·复象》曰:"至日闭关,商旅不行",是行曰商也。
云"金玉曰货"者,案《食货志》,王莽居摄,"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器,名曰宝货"。
是自然之物曰货也。
《聘礼》曰"贿用束纺",是人所为曰贿也。
若然,《王制》云"锦文珠玉,不粥于市",此商贾得通之在市者,彼据珠玉有锦文者,或彼异代礼也。
案《左氏》襄十五年,宋人献玉于子罕,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服氏云"富,卖玉得富",是其得粥玉也。
云"嫔,妇人之美称也"者,此是国中妇人有德行,故称嫔。
引《尧典》"厘降二女嫔于虞"者,欲见嫔是妇人美称之义耳。
云"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者,或奴戮之余胤,或背德之质子,晋卫之男女皆是,故引晋惠以释之也。
云"晋惠"已下,皆《左氏传》僖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云"惠公之在粱,粱伯妻之。 粱嬴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 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 ’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及生,男曰圉,女曰妾。"
注:"养马曰圉,不聘曰妾。"
后子圉西质,妾为宦女是也。
此郑与文异者,郑以义增之也。
云"疏材,百草根实"者,百草或取根,谓若菱芡之属;或取实,谓若榛栗之属,皆是根实可食也。
云"疏不熟曰馑"者,《尔雅》云:"谷不熟为饥,疏不熟为馑,疏谷皆不熟,则曰大荒。"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巿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弊余之赋。
财,泉谷也。
郑司农云"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 弊余。 百工之余"。
玄谓赋,口率出泉也。
今之筭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遂师》之职亦云"以征其财征",皆谓此赋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
此平民也。
关巿、山泽谓占会百物,弊余谓占卖国中之斥弊,皆末作当增赋者,若今贾人倍筭矣。
自邦中以至币余,各入其所有谷物,以当赋泉之数。
每处为一书,所待异也。
○削,本亦作稍,又作肖阝,所教反。
徐所召反。
弊,郑婢世反,干必世反。
名与,音余。
乡大夫,刘音香。
处,昌虑反,后可以意求。
[疏]"以九"至"之赋"○释曰:云"以九赋敛财贿"者,此赋谓口率出泉,其处有九,故云九也。
既云赋得口率出泉,则财贿非泉。
而云敛财贿者,计口出泉,无泉者取财贿,以当筭泉之赋,故云"敛财贿"也。
○"一曰邦中之赋"者,谓国中之民出泉也。
○"二曰四郊之赋"者,计远郊百里之内,民所用出泉也。
○"三曰邦甸之赋"者,谓郊外曰甸,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民所出泉也。
○"四曰家削之赋"者,谓三百里之内地名削,其中有大夫采地,谓之家,故名家削。
大夫采地中,赋税入大夫家。
但大夫家采地外,其地为公邑,公邑之内,其民出泉,入王家,故举家稍以表公邑之民也。
○"五曰邦县之赋"者,四百里地名县,有小都,赋入采地之主。
其中公邑之民出泉,入王家也。
○"六曰邦都之赋"者,其五百里中有大都。
大都采地,其赋入主。
外为公邑,其中民所出泉,入王家也。
○"七曰关巿之赋"者,王畿四面,皆有关门,及王之巿廛二处,其民之赋口税,所得之泉也。
○"八曰山泽之赋"者,谓山泽之中财物,山泽之民以时入而取之,出税以当邦赋,所税得之物,贮之而官未用,有人占会取之,为官出息。
此人口税出泉,谓之山泽之赋也。
○"九曰弊余之赋"者,谓为国营造,用物有余,并归之於职币,得之不入府藏,则有人取之,为官出泉,此人亦口税出泉,谓之币余之赋。
然关巿、山泽、币余不出上六处,而特言者,以其末作,当增赋故也。
○注"财泉"至"异也"○释曰:知财得为泉者,见《外府》云掌邦布之出入,赐予之财用,以此知财中有泉也。
又知财中有谷者,案《礼记·丧大记》云:"纳财,朝一溢米",米即是谷,故知财中有谷也。
云"郑司农云,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者,先郑约《载师》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故云"各有差"。
后郑不从者,以关巿、山泽、币余之赋,皆无地税,即上云邦中四郊之等,亦非地税,故不从也。
云"币余,百工之余",后郑不从者,若是百工之余,当归之职币,何有税乎?云"玄谓赋,口率出泉也"者,案《大府》云九贡、九赋、九功各别。
又见《司会》云"以九贡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令民职之财用",贡、赋及功各别,赋为口泉也。
是以郑君引汉法:民年十五已上至五十六,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筭。
故郑於此注亦云:"今之筭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又引《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已下及《遂师职》者,欲见征赋为一,皆是口率出泉,破司农为地税也。
云"邦中,在城郭"已下,至五百里,此皆约《载师》所云远郊甸地、削地、县地、疆地之等,远近之差。
云"此平民也"者,谓"六曰"已上,皆是平善之民,先王以农为本,故谓之平民也。
对"七曰"已下非农民者为末作也。
云"关巿山泽谓占会百物"者,谓关上以货出入,有税物;巿若泉府廛布总布之等,亦有税物;山泽,民人入山泽取财,亦有税物。
此人占会百物,为官出息。
"币余,谓占卖国中斥币",斥币,谓此物不入大府,指斥出而卖之,故名斥币。
云"当增赋"者,谓口率出泉增於上农民,故云"若今贾人倍筭矣"。
云"自邦中以至币余,各入其所有谷物,以当赋泉之数"者,以经云敛财贿,财贿即是谷物,取之以当赋泉之数,若汉法人百二十。
云"每处为一书,所待异也"者,此九赋所得财物,给下九式之用,九式用处不同,故此九赋分为九处,是以每一处为一书,以待其出,式谓用财之节度,是所待异也。
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式谓用财之节度。
荒,凶年也。
羞,饮食之物也。
工,作器物者。
币帛,所以赠劳宾客者。
刍秣,养牛马禾谷也。
郑司农云:"匪,分也。 颁读为班布之班,谓班赐也。"
玄谓王所分赐群臣也。
好用,燕好所赐予。
○羞服,干云"羞,饮食也。 服,车服也。 服或作膳。"
刍,初俱反。
颁,郑音班,徐音坟。
好,呼报反,注同。
劳,力报反。
[疏]"以九"至"之式"○释曰:云"以九式均节财用"者,式谓依常多少,用财法式也。
○"一曰祭祀之式"者,谓若大祭、次祭用大牢,小祭用特牲之类。
○"二曰宾客之式"者,谓若上公饔饩九牢、飧五牢、五积之类。
○"三曰丧荒之式"者,丧谓若诸侯诸臣之丧,含禭赠奠赙赗之类。
王家之丧,所用大,非此所共也。
荒谓凶年谷不孰,有所施与也。
○"四曰羞服之式"者,谓王之膳羞衣服所用也。
○"五曰工事之式"者,谓百工巧作器物之法。
○"六曰币帛之式"者,谓若赠劳宾客也。
○"七曰刍秣之式"者,谓牛马禾谷也。
○"八曰匪颁之式"者,谓若分赐群臣也。
○"九曰好用之式"者,燕好所施予也。
此九者,亦依尊卑缓急为先后之次也。
○注"式谓"至"赐予"○释曰:云"荒,凶年也"者,《曲礼》云"岁凶,年谷不登",是凶年也。
云"羞,饮食之物也"者,谓若《膳夫》饮用六清、食用六谷、酱用百有二十等之类。
云"工,作器物者",若《考工》所作器物也。
云"币帛,所以赠劳宾客者",谓若《司仪职》上公三问、三劳之等,皆有束帛。
《聘礼》贿用束纺。
云"刍秣,养牛马禾谷"者,谓若《聘礼》致饔饩刍禾之等也。
云"玄谓王所分赐群臣"者,就足司农班赐之义也。
云"好用,燕好所赐予"者,以其言好,则知是燕饮有所爱好,自因欢乐,则有赐予也。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嫔,故书作宾。
郑司农云"祀贡,牺牲包茅之属。 宾贡,皮帛之属。 器贡,宗庙之器。 币贡,绣帛。 材贡,木材也。 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也。 服贡,祭服。 斿贡,羽毛。 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挚。 肃慎氏贡楛矢之属是也。"
玄谓嫔贡,丝枲。
器贡,银铁石磬丹漆也。
币贡,玉马皮帛也。
材贡,櫄干栝柏篠簜也。
货贡,金玉龟贝也。
服贡,絺纻也。
游,读如囿游之游。
游贡,燕好珠玑琅玕\也。
物贡,杂物鱼盐橘柚。
○嫔,郑音频。
司农音宾。
贽,音至,本亦作挚。
楛,音户。
櫄,敕伦反。
干,古旦反。
篠,西了反。
簜,火党反。
絺,敕其反。
纻,直吕反。
玑,徐音畿,刘音其既反,一音机。
琅,音郎。
玕\音干。
柚,羊救反,一音羊受反,或音喻。
[疏]"以九贡"至"物贡"○释曰:云"致邦国之用"者,谓此贡,诸侯邦国岁之常贡,则《小行人》云今春入贡是也。
《大行人》云"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
彼谓因朝而贡,与此别也。
但诸侯国内得民税,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
所贡者,市取当国所出美物,则《禹贡》所云"厥篚"、"厥贡"之类是也。
○注"嫔故"至"橘柚"○释曰:言"故书"者,郑注《周礼》时有数本。
刘向未校之前,或在山岩石室有古文,考校后为今文。
古今不同,郑据今文注,故云"故书作宾"。
此九贡,皆是诸侯宾之所贡,不得特以一事为宾贡,宾贡者非也。
若言嫔贡谓丝枲,堪为妇人所作是也。
郑司农云"祀贡,牺牲包茅之属"者,按《礼记·礼器》云:"三牲、鱼腊,九州之美物",故知祀贡有牺牲也。
案僖公四年,齐责楚"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故知祀贡中有包茅。
云"宾贡皮帛之属",后郑从嫔不从宾,如上释也。
云"器贡,宗庙之器"者,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得有成器,此岁之常贡,不得有成器,故后郑不从也。
云"币贡,绣帛"者,《禹贡》有"厥篚织贝"及"玄纤缟"之等,故知币贡中有绣帛也。
云"材贡,木材也"者,案《禹贡》中有"惟木",故知材贡中有木材也。
云"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也"者,亦据《食货志》为说。
云"服贡,祭服"者,后郑亦不从,以大行人因朝而贡,有祭服,此岁之常贡,不得有成服。
云"游贡,羽毛"者,亦不从者,以其游据人宴好,不得据物上生称,故不从也。
云"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挚",又引肃慎氏贡楛矢之属,后郑不从者,以其九州之外世一见,无此岁之常贡之法也。
云"玄谓嫔贡,丝枲"者,丝枲,青州所贡,此破先郑为宾贡。
云"器贡,银铁石磬丹漆也"者,银铁,梁州所贡;漆,兖州所贡;石即砺砥,荆州所贡;磬即泗滨浮磬,徐州所贡。
云"币贡,玉马皮帛也"者,《禹贡》尧时无贡马法,《觐礼》诸侯享礼云"匹马卓上,九马随之",周则有之。
玉,即球琳。
皮,即熊罴狐狸,并雍州所贡。
帛,即织贝之类,杨州所贡。
此增成先郑之义。
云"材贡,櫄干括柏篠簜也"者,并荆州所贡。
此亦增成先郑之义。
云"货贡,金玉龟贝也"者,亦增成先郑之义。
龟出九江,荆州所贡。
玉,即球琳,亦雍州所贡。
金,即金三品及贝,杨州所贡。
云"服贡絺纻也"者,豫州所贡。
云"斿读为囿游之游。 游贡,燕好珠玑琅玕\也"者,此破先郑物上生名为羽毛也。
珠,即蠙珠,徐州所贡。
玑,即玑组,荆州所贡。
琅玕\,雍州所贡。
云"物贡,杂物鱼盐橘柚"者,此亦破先郑之义。
鱼,即暨鱼,徐州所贡。
盐,青州所贡。
橘柏,荆杨所贡。
已上所贡之物,皆据《禹贡》而言。
以九两系邦国之名: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薮,以富得民。
两犹耦也,所以协耦万民。
系,联缀也。
牧,州长也。
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
长,诸侯也,一邦之贵,民所仰也。
师,诸侯师氏,有德行以教民者。
儒,诸侯保氏,有六艺以教民者。
宗,继别为大宗,收族者。
郑司农云"主谓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绝,民税薄利之。"
玄谓:利,读如"上思利民"之利,谓以政教利之。
吏,小吏在乡邑者。
友谓同井相合耦锄作者。
《孟子》曰:"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则百姓亲睦。"
薮亦有虞,掌其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民,守其材物。
以时入于王府,颁其余於万民。
富谓薮中材物。
○系,音计。
治,直吏反,下注王治、凡治、视治皆同。
薮,干云:"宜作叟。"
行,下孟反。
锄,音助。
[疏]"以九"至"得民"○释曰:言"邦国",即据诸侯及万民而言。
谓王者於邦国之中立法,使诸侯与民相合耦而联缀,不使离散,有九事,故云"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也。
○"一曰牧,以地得民"者,谓畿外八州之中,州别立一州牧,使侯伯有功德者为之,使统领二百一十国。
以有一州土地集安万民,故云"牧,以地得民"也。
○"二曰长,以贵得民"者,谓一国立诸侯,与民为君长,是一国之贵,民所仰效,而民归之,故云"以贵得民"也。
○"三曰师,以贤得民"者,谓诸侯已下,立教学之官为师氏,以有三德、三行,使学子归之,故云"以贤得民",民则学子是也。
○"四曰儒,以道得民"者,诸侯师氏之下,又置一保氏之官,不与天子保氏同名,故号曰"儒"。
掌养国子以道德,故云"以道得民",民亦谓学子也。
○"五曰宗,以族得民"者,谓大宗子与族食族燕,序以昭穆,故云"以族得民",民即族人也。
○"六曰主,以利得民"者,主谓大夫,宣君政教,以利得民,民则采邑之民也。
○"七曰吏,以治得民"者,吏在民间,若比长、闾胥,有以治政之所得民。
○"八曰友,以任得民"者,言以任,则非同门之朋友,谓在田里之间相佐助,以相任使而得民,即邻伍聚居者。
○"九曰薮,以富得民"者,以上八者皆据人而言,此一者不据人而言薮者,见民之所居之处,利益於人,泽薮之中,多有材物。
以富得民,举薮而言,则山泽之等,皆有材物,民居可知也。
○注"两犹"至"材物"○释曰:训"两犹耦"者,欲取在上与民相协耦联缀,使不离散也。
云"牧,州长也"者,《礼记·王制》云,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
伯则长,故云"牧,州长"也。
郑注《下曲礼》云"选贤侯为之"。
云"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者,《诗》云"帝命式于九围",九围,则九州各有封域疆界也。
言此者,证以地得民。
云"长,诸侯也"者,对则大夫称长,诸侯称君。
今此上言牧,下言长,故据诸侯也。
云"师,诸侯师氏"者,此一经皆据诸侯。
又经云"以贤得民",是诸侯师氏也。
云"有德行"者,《师氏职》云"以三德、三行教国子",故知有德行也。
云"儒,诸侯保氏有六艺"者,以经云"以道得民",《保氏职》云"掌养国子以道,教之六艺",故知诸侯保氏不可同天子之官,故变保言儒,儒亦有道德之称也。
"宗,继别为大宗,收族者",见《礼记·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对"继祢为小宗",故云大。
又云"敬宗故收族",族食、族燕,是所以收族也。
郑司农云"主谓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绝,民税薄利之"者,先郑意以薄税为利。
后郑不从者,税法有常,故《孟子》云"若轻之於尧舜,大貉、小貉;重之於尧舜,大桀、小桀",是不得有轻重,皆以什一为正,何得薄税以利民乎?故不从也。
云"玄谓利读如‘上思利民’之利"者,谓以政教利之者,上思利民,忠也。
此《左氏传》随季良之辞也。
云"吏,小吏在乡邑者",谓若比长、闾胥,或在乡,或在公邑、采邑,皆是。
云"友谓同井相合耦锄作"者,郑意经意非谓同师曰友,正是同在井邑之间共居,若《里宰职》"合耦于锄",注云"合耦,使相佐助"者也。
云"《孟子》曰:‘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则百姓亲睦’",引《孟子》"乡田同井"者,以证友是同井之友。
但乡遂为沟洫,不为井田,而云乡田同井者,乡遂虽不为井田,亦三三相任以出税,与井田同,故云同井。
或解同井水,义亦通也。
云"薮亦有虞"者,《地官·泽虞职》云"每大泽、大薮,中士二人",是薮有虞也。
云"掌其政令"已下,皆《泽虞职》文。
云"富谓薮中材物"者,谓有薪蒸蒲苇,薮中所有之物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正月,周之正月。
吉谓朔日。
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
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
郑司农云:"象魏,阙也。 故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
从甲至甲谓之挟日,凡十月。
○县,音玄,注同。
挟,子协反,字又作浃,同。
于本作币,子合反。
铎,待洛反。
徇,辞俊反。
[疏]"正月"至"敛之"○释曰:自此已下,皆谓施前事条。
谓"建子",周之正月言之。
"吉",谓朔日也。
始调和上六典、八法已下之事,和讫,当月即颁布此治职文书于诸侯邦国、卿大夫都鄙。
言"乃县"者,乃,缓辞。
至建寅之正月,乃县治象之法于雉门象魏,使万民共观治象。
"挟日"者,从甲至甲,凡十日,敛藏之于明堂,於后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告朔也。
○注"正月"至"十日"○释曰:知正月是周之正月者,下文"乃县"是建寅,明上云正月是周正月。
知吉是朔日者,《论语·乡党》云"吉月,必朝服而朝",是吉谓朔日。
《礼记·玉藻》云:"诸侯皮弁听朔于大庙。"
或云吉,或云朔。
听朔在月一日,是知吉为朔日也。
云"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者,言天下,即经邦国都鄙,是畿外畿内遍天下。
即《乡大夫职》云"正月之吉,受法於司徒,退而颁之於其乡吏"。
是司徒布教法,从六乡已下出,则此大宰布法,亦从六乡已下出也。
云"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者,此郑释经中"乃县"。
必知乃县是正岁建寅之月者,下小宰所以佐大宰,彼云正岁县之,与此乃县为一事,故至正岁县也。
郑知振木铎者,约《小宰》而知也。
云"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者,上六典已下至九两,国法常定,今云始和,似更新其事,改造云尔,其实不改。
郑司农云"象魏,阙也"者,周公谓之象魏,雉门之外,两观阙高魏魏然。
孔子谓之观,《春秋左氏》定二年夏五月,"雉门灾及两观"是也。
云观者,以其有教象可观望。
又谓之阙者,阙,去也。
仰视治象,阙去疑事。
或解阙中通门,是以庄二十一年云"郑伯享王于阙西辟",注:"阙,象魏也。"
案《公羊传》云:"子家驹谓昭公云:‘诸侯僣天子,大夫僣诸侯,久矣。 ’公曰:‘吾何僣矣哉?’子家驹曰:‘设两观,乘大路。 ’"何氏云:"天子两观,诸侯台门,则诸侯不合有观也。"
若然,雉门灾及两观,及《礼运》云"游於观之上",有观亦是僣也。
云"故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者,此哀公三年《左氏传》辞。
案彼桓、僖庙灾,天火曰灾,谓桓、僖庙被天火所烧。
旧章象魏在大庙中,恐火连及,故命藏之。
若然,象魏县教治也。
以其象魏建寅之月县之十日,藏之大庙中。
季桓子至,与公立於雉门象魏之外,观旧县之处,命藏大庙中象魏。
引之者,证象魏是教象之法。
又云"从甲至甲谓之挟日,凡十日"者,破诸家从甲至癸谓之挟日通也。
若从甲至癸,仍有癸日,不得通挟,故以从甲至甲言之。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乃者,更申敕之。
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长,谓之牧,所谓八命作牧者。
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
《书》曰:"王启监,厥乱为民。"
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
郑司农云"殷,治律。 辅,为民之平也。"
玄谓殷,众也,谓众士也。
《王制》:诸侯上士二十七人,其中士、下士,各居其上之三分。
辅,府史,庶人在官者。
○参,七南反。
干云:"三公也。"
傅,戚音附,徐方慕反。
监,古衔反。
为,于伪反。
平,音评。
[疏]"乃施"至"其辅"○释曰:上已言六典治邦国,更言施典于邦国,故郑云"乃"者,更申敕之。
所施者典,则"建其牧"以下是也。
建,立也。
每一州之中立一牧。
"立其监"者,每一国之中立一诸侯,使各监一国。
"设其参"者,谓诸侯之国各立三卿。
"傅其伍"者,谓三卿下各立五大夫。
"陈其殷"者,三卿下各陈士九人,三九二十七。
"置其辅"者,谓三卿下各设府、史、胥、徒。
○注"乃者"至"官者"○释曰:郑云"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长,谓之牧"者,案《下曲礼》云"州牧於外曰侯",即是先取侯有功德者为牧,若无贤侯,伯亦得,故连言侯伯有功德者。
云"加命作州长"者,以其侯伯七命,州牧八命,故云"加命作州长"。
云"所谓八命作牧"者,案《大宗伯职》云"七命赐国,八命作牧"是也。
若殷之牧下,天子使大夫三人为三监。
至周,使伯佐牧,不使大夫,故《诗·旄丘》序云:"《旄丘》,责卫伯也。"
郑云"卫康叔之封爵称侯,今曰伯者,时为州伯也。"
周之法,使伯佐牧,即僖公四年"五侯九伯"。
五侯是州牧,九伯是牧下之伯。
云"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引《书》曰"王启监,厥乱为民"者,此是《尚书·梓材》之篇。
周公封康叔而敕之,证监是诸侯之义也。
云"参谓卿三人"者,案《左氏传》杜泄云"吾子为司徒,夫子为司马,孟氏为司空。"
则诸侯三卿,司徒、司马、司空也。
云"伍谓大夫五人"者,谓司徒下二大夫,一大夫为司徒大夫,一大夫为大宰大夫。
司空下二大夫,一大夫主司空事,一大夫为司寇大夫。
司马事省,阙一大夫,故五人。
郑司农云"殷治律,辅为民之平也"者,谓置官主法律。
辅为人之平者,谓置辅是平断。
此先郑盖是后代之法,故后郑易之。
云"玄谓殷,众也,谓众士"者,士称殷,与旅司,并是众义,故郑玄谓众士也。
又引《王制》"诸侯上士"已下者,按彼注,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
言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者,此谓盟会立位之序。
大国之士为上,北面,前行,上九、中九、下九。
次国之士为后行,上士当大国之中士,中士当大国之下士,下士当其空。
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士,中士当次国之下士,下士当其空。
故云"数各居其上之三分",引之,为破司农殷为治律。
云"辅,府史庶人在官"者,破司农辅为民之平。
若然,建、立、陈、置,其义可知。
其伍言傅者,谓大夫上有卿,下有士,受上政傅於下,受下政傅於上,故独云傅。
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长,谓公卿大夫、王子弟食采邑者。
两谓两卿,不言三卿者,不足于诸侯。
郑司农云:"两谓两丞。"
[疏]"乃施"至"其辅"○释曰:上已言八则治都鄙,更令施则於都鄙,故言"乃",亦是更申敕之义。
"建其长",谓公卿王子弟为采邑之主,以是一邑之长,故言建其长。
"立其两"者,谓每采地之中立其两卿。
"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义与上邦国同。
○注"长谓"至"两丞"○释曰:云"长,谓公卿大夫"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
案《大宗伯》云:"六命赐官",彼注:"王六命之卿,赐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
则此云长,唯据公卿已上。
大夫四命,不合立官。
此郑云"长,谓公卿大夫",并言大夫者,以其大夫虽立官,不与公卿同,亦得称长,是广解长义。
其实大夫不合有两卿五大夫,当与诸侯之卿同,官事当相兼也。
云"王子弟食采邑"者,谓亲王子弟食邑与三公同,在五百里疆地,各百里。
其次疏者,在四百里县地,各五十里,与六卿同。
已上二者,得立两卿五大夫之等。
其次更疏者,在三百里稍地,各食二十五里,与大夫同,不得立两卿五大夫,亦职相兼也。
云"两谓两卿,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诸侯"者,以畿外诸侯南面为尊,故得申而立三卿。
天子三公、六卿虽尊,以其在天子之下,故屈而立两卿,不足於诸侯。
郑司农云"两谓两丞"者,以其两卿,丞副其长,先郑以后代之官况之,故云两丞也。
此中唯有都鄙,无家邑之名,故都鄙中含有公卿大夫。
春官都宗人、家宗人,都家并有,故公卿入都宗人中,大夫则入家宗人中。
以其公卿虽有大都、小都之别,而同名都,故大夫不得都名,直有家称,故在家宗人也。
至於夏官都司马、家司马,又与家宗人、都宗人异。
故郑注《都司马》,唯云三公与王子弟,其卿又入家司马中。
以其司马辨尊卑,六卿卑,又自使其臣为司马,若叔孙氏之臣名鬷戾,王家不为之立司马,故卿入中。
若然,都鄙之内,其号有三。
若得诸侯之号,唯三公王子弟,故《司裘》"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是卿不入诸侯也。
若立臣如诸侯,即此文卿与公同。
若称长可及大夫,亦此注含大夫是也。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正谓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也。
贰谓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也。
考,成也,佐成事者,谓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也。
司空亡,未闻其考。
[疏]"乃施"至"其辅"○释曰:案上官府在都鄙上,此文在都鄙下者,欲见都鄙置臣与诸侯同,又见诸侯下亦有都鄙之义,故进都鄙在上,使文承邦国之下也。
已上言"八法治官府",今更言"施法于官府"。
言"乃"者,亦是更申敕之也。
"而建其正",正,长也。
亦是一官之长。
若《大宰》之等云"立其贰"者,谓小卿副贰大卿,即小宰之等。
"设其考"者,考,成也,佐成事者。
宰夫之等也。
殷、辅,义与前同。
○注"正谓"至"其考"○释曰:宰夫已下,并是五官之长。
云"《司空》亡,未闻其考"者,案《乡师》云"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注云:"匠师事官之属,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
若然,乡师是司徒之考,则匠师亦司空之考,而此云"未闻"者,彼文以义约之,司空考匠师也,无正文,故此云未闻也。
凡治,以典待邦国之治,以则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万民之治,以礼待宾客之治。
成,八成。
礼,宾礼也。
[疏]"凡治"至"之治"○释曰:以其天官主治,故以目之。
六典本以治邦国,故云"以典待邦国之治"。
八则本以治都鄙,故云"以则待都鄙之治"。
八法本以治官府,故云"以法待官府之治"。
八成本以治万民,故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
礼者本以接宾客,故云"以礼待宾客之治"。
据上文,官成在八法治官府中,今特出之者,以其八成本待万民,不待官府,若不特出之,则无此待万民之事。
在八法官府者,欲见官府执行。
故《礼记》云"谁能秉国成",成,则八成也。
以礼待宾客,本在八统,今特见之者,以上亲亲、敬故、进贤、使能、保庸、尊贵、达吏,皆是王行之於朝,以示於民,使民观之入善,不必更别有礼。
唯礼宾特别有礼,若聘礼之类也。
此皆言"以"者,当别有篇卷,使人执持施行之,知然者,以《周礼》六官皆邦国之治,则六官掌事不可专主邦国,故知别有篇卷,但在三百之中亡逸也。
○注"成八"至"礼也"○释曰:八成,小宰职掌。
"掌礼,宾礼"者,若聘礼、觐礼、掌客之等是也。
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脩。
祀五帝,谓四郊及明堂。
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礼也。
《明堂位》所谓"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是其辞之略也。
具,所当共。
脩,扫除粪洒。
○要,一遥反。
粪,弗运反。
洒,色卖反。
[疏]"祀五"至"具脩"○释曰:"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者,谓祭前十日已前,誓戒百官,则大宰掌之。
"与其具脩"者,使百官供祭祀之具及脩之扫除也。
○注"祀五"至"粪洒"○释曰:五帝者,东方青帝灵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黄帝含枢纽,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纪。
依《月令》,四时迎气,及季夏六月迎土气於南郊,其余四帝各於其郊,并夏正祭所感帝於南郊,故云祀五帝於四郊也。
郑云"及明堂"者,总飨五帝於明堂。
依《月令》,秦用季秋。
郑云"未知周以何月"。
案《下曲礼》云:"大飨不问卜。"
郑云:"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也。"
彼明堂不卜,此下经云"帅执事而卜日",则此祀五帝,不合有明堂。
郑云及明堂者,广解祀五帝之处,其实此处无明堂。
云"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礼"者,言要之以刑,则服大刑是也。
言"重失礼"者,以失礼为重,故要之以刑。
引《明堂位》,彼在祭祀之下陈之,谓祭日,此是未祭前引之者,欲见祭前誓戒还用祭日之辞以敕之,故或前或后,其辞同。
云"是其辞之略"者,谓誓戒之时,其辞应多,不应唯有此言,故云辞之略也。
又云"具,所当供"者,祭祀之连事,祭祀之具,百官共供,故云具谓所当供。
又云"脩,埽除粪洒"者,案《宫人》云"掌六寝之脩",《守祧》云"其庙有司脩除之"是其脩埽除粪洒也。
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
前期,前所诹之日也。
十日,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
执事,宗伯、大卜之属。
既卜,又戒百官以始齐。
○前,如字,于本同,徐昨见反,本或作先,如字,又悉荐反。
诹,子须反,谋也。
散齐,西但反,下侧皆反,下同。
[疏]"前期"至"遂戒"○释曰:"前期"者,谓祭日前夕为期。
云"前期十日"者,即是祭前十一日。
大宰帅宗伯、大卜之属执事之人而卜日。
又言"遂戒"者,谓祭前十日,遂戒百官始齐。
○注"前期"至"始齐"○释曰:云"前期,前所诹之日"者,此依《少牢》所诹之日,即祭日也。
凡祭祀,谓於祭前之夕为期,今言前期十日者,明祭前十一日卜,卜之后日遂戒,使散齐、致齐,故云"十日,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
案《礼记·祭统》云:"散齐七日以定之,致齐三日以齐之。"
云"执事,宗伯、大卜之属"者,《大宗伯职》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谓宗伯莅卜。
又案《大卜》云:"大祭祀,视高命龟",故知执事中有宗伯、大卜之属。
中含有小宗伯及卜师,故言"之属"。
但四时迎气,冬至、夏至郊天等,虽有常时常日,犹须审慎,仍卜日。
故《表记》云:"不犯日月,不违卜筮。"
注:"日月谓冬夏至、正月及四时也。 所不违者,日与牲尸也。"
假令不吉,改卜后日。
故《箴膏肓》云:"天子郊,以夏正上旬之日。 鲁之卜,三正下旬之日。"
是虽有常时常日,犹卜日也。
及执事,眡涤濯。
执事,初为祭祀前祭日之夕。
涤濯,谓溉祭器及甑甗之属。
○眡,音视,本又作视,后皆同。
涤,直历反。
濯,直角反。
溉,古爱反。
甗,鱼善反,徐音彦,一音言,本又作甗,音历。
[疏]"及执事眡涤濯"○释曰:及,犹至也。
谓至祭前夕,大宰眡涤濯。
案《春官·小宗伯》"大祭祀眡涤濯",《大宗伯》亦云"宿眡涤濯"。
彼二官亲眡涤濯,大宰尊,亦往莅之。
注云"执事,初为祭祀前祭日之夕",知者,案下经及纳亨者是祭日,此云眡涤濯,《仪礼·特牲》亦云:"前祭日之夕,视壶濯及豆笾",士卑得与人君同。
《少牢》,大夫礼,当祭日摡祭器者,下人君也。
注又云"涤濯,谓摡祭器及甑甗之属",知然者,案《少牢》雍人摡鼎、匕、俎,廪人摡甑、甗,司宫摡豆、笾及勺、爵。
此不言匕、俎、豆、笾、勺、爵者,之属中含之。
及纳亨,赞王牲事。
纳亨,纳牲,将告杀。
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
凡大祭祀,君亲牵牲,大夫赞之。
○亨,普庚反,注同,刘普孟反。
乡,许亮反。
[疏]"及纳"至"牲事"○释曰:及,犹至也。
至纳亨者,案《礼记·明堂位》,君肉袒迎牲于门,卿大夫赞君,及杀讫,纳与亨人,故言"纳亨"。
云"赞王牲事"者,即是卿大夫赞币一人也。
○注"纳亨"至"赞之"○释曰: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者,谓牵牲入时也。
《礼器》云"纳牲诏于庭",杀讫,毛以告纯,血以告杀,腥其俎,肫解而腥之。
以此讫,乃纳与亨人,爓祭。
此言纳亨者,以牵牲也。
云"谓乡祭之晨"者,案《檀弓》云:"周人大事以日出",故知纳亨是乡祭之晨。
此祭天无祼,故先迎牲;若宗庙之祭有祼,而后迎牲也。
云"既杀以授亨人"者,案《亨人职》"职外内饔之爨亨",谓腥其俎后。
云"凡大祭祀,君亲牵牲,大夫赞之"者,此《明堂位》文。
彼鲁侯用天子礼,故还以引证天子法。
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
日,旦明也。
玉币,所以礼神。
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
爵,所以献齐酒。
不用玉爵,尚质也。
三者执以从,王至而授之。
○齐,才计反。
[疏]"及祀"至"之事"○释曰:及,犹至也。
至祭日,谓质明。
赞,助也。
执此玉币爵三者,助而授王也。
○注"日旦"至"授之"○释曰:案《特牲》、《少牢》皆质明行事,故知旦明。
云"玉币,所以礼神。 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者,上云祀五帝,以为迎气於四郊之外。
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
又云"青圭礼东方,赤璋礼南方,白琥礼西方,玄璜礼北方"。
季夏六月,迎土气於南郊,亦用赤璋。
下云牲币,彼虽币不是礼神之币,亦云"各放其器之色",是其礼神币玉,亦各如其方色也。
云"爵所以献齐酒"者,案《幂人》云"疏布幂八尊",八尊者,五齐三酒之尊,以其祭天无祼,故无彝尊也。
云"不用玉爵,尚质也"者,对下经享先王用玉爵,尚文;此祭天不用玉爵,故云尚质。
云"三者执以从,王至而授之"者,谓至此祀圆丘方泽祭所而授之,王亲自执玉币,奠於神坐,亲酌以献尸。
祀大神示亦如之。
大神祇谓天地。
○示,本又作祇,音畿。
[疏]"祀大"至"如之"○释曰:云"祀大神",谓冬至祭天於圆丘。
云"祀大祗",谓夏至祭地於方泽。
"亦如之"者,从掌百官誓戒已下,赞玉币爵之事已上,皆如祀五帝之礼。
○注"大神祇谓天地"○释曰:此天谓大天,对五帝为小天。
此地谓大地,对神州之地为小地,故云天地也。
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
玉几,所以依神。
天子左右玉几。
宗庙献用玉爵。
○享,许两反,刘音向,注"享币"同。
[疏]"享先"至"玉爵"○释曰:"亦如之"下别言赞玉几、玉爵,则天地不用玉几、玉爵。
其言亦如之者,谓亦赞王牲事。
已上不云大者,欲见宗庙六享同然。
○注"玉几"至"玉爵"○释曰:云"天子左右玉几"者,此是《司几筵》文。
彼所云者,谓王受诸侯朝觐会同所设。
今此享先王鬼神之几,亦与王平生同,故引为证。
此享先王有玉几、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饰。
祭宗庙用玉几,天地亦应有质几,不言之者,文不具。
云"宗庙献用玉爵"者,按《明堂位》"献用玉盏",谓王朝践馈献酳尸时。
若祼,则用圭瓒也。
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
助王受此四者。
时见曰会,殷见曰同。
大会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觐,举春秋则冬夏可知。
玉币,诸侯享币也。
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币云。
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
玉几,王所依也。
立而设几,优尊者。
玉爵,王礼诸侯之酢爵。
王朝诸侯,立依前,南面,其礼之於阼阶上。
○见,贤遍反,下同。
朝,直遥反,下文同。
酢,音昨。
依,於岂反,本亦作扆。
[疏]"大朝"至"玉爵"○释曰:诸侯四时常朝不称大,今朝觐称大者,诸侯为大会同而来,故称大朝觐。
赞,助也,助王受此玉币、玉献、玉几、玉爵也。
○注"助王"至"阶上"○释曰:云"时见曰会"者,此《大宗伯》文。
案彼注"时见"者,言无常期。
诸侯有不顺服者,其顺服者皆来会以师,助王讨之,故云"时见曰会"。
云"殷见曰同"者,亦《大宗伯职》文。
殷,犹众也。
谓十二岁王如不巡狩,诸侯众来同见天子,故曰"殷见曰同"。
云"大会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觐“者,大会虽无常期,当春来即是春朝,当秋来即是秋觐,当夏来即是夏宗,当冬来即是冬遇。 若大同则有常期:春,东方六服尽来;夏,南方六服尽来;秋、冬司农。 云“举春秋即冬夏可知"者,经直云"大朝觐",不言"宗遇",有宗遇可知。
在国行朝礼讫,乃皆为坛於国外而命事焉。
云"玉币,诸侯享币也"者,诸侯会同皆依四时常朝,亦春、夏受贽于朝,受享币者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受朝既讫,乃受享,献国所有珍异,其行享之时,亦璧琮加束帛以致之。
云"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币云"者,案《小行人》所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
据彼郑注,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以帛,享后用琮以锦,则圭以马、璋以皮者,谓二王之后。
享天子用圭以马,享后用璋以皮,则琥以绣、璜以黼者,子男自相享法。
但《小行人》所云者,谓四时常朝,不见大朝觐会同法,约与四时常朝同,无正文,故言云也。
云"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者,谓三享之外,别有献国珍异,亦如三享执玉以致之,故言玉献,谓以玉致献也。
云"玉几,王所依也"者,谓王所冯依。
云"立而设几,优尊者",知立而设几者,案《司几筵》云:"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左右玉几。"
是立而设几也。
但春夏受享,秋冬一受之於庙,庙中则有扆前设几法。
几为坐设,今立而设几,故云优至尊也。
云"玉爵,王礼诸侯之酢爵"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此祼时大宗伯摄祼,非冢宰所赞。
但诸侯酢王用玉爵,则冢宰赞王受之,故云赞玉爵。
云"王朝诸侯,立扆前,南面"者,此约《司几筵》知之,谓秋冬朝时。
云"其礼之於阼阶上"者,言礼之,谓祼诸侯是也。
知王在阼阶上者,当依宾主之礼。
案《燕礼》,主君在阼,实在牖户之间,故知礼之王在阼阶上也。
大丧,赞赠玉、含玉。
助王为之也。
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
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
《杂记》曰:"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则诸侯含以璧。
郑司农云:"含玉,璧琮。"
○含,本又作唅,户暗反,后同。
窆,波验反,徐补赠反。
琮,才宗反。
[疏]"大丧"至"含玉"○释曰:大丧谓王丧。
赞王为此二者也。
○注"助王"至"璧琮"○释曰:大丧既是王丧,云"助王为之也"者,谓助嗣王也。
云"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者,案《既夕》,士礼,既窆谓下棺讫,主人赠用玄纁以入圹。
王丧虽无文,应更有加,亦当以玄纁为主也。
所赠,亦既窆时也。
云"含玉,死者口实"者,案《士丧礼》用贝三,郑注:"左右齻及中,象啮坚,王含用玉,义亦然也。"
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
故云"口实"也。
云"天子以玉"者,此云含玉,《玉府》、《典瑞》皆直云玉,无异物之称,对大夫已下不用玉,其实亦为璧形。
故引《杂记》,复引先郑为璧琮之形也。
但含玉始死用之,赠玉於葬乃用。
此文后云含玉者,用之则有先后,此作文先后,无义例。
《典瑞》并云"饭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
助王为教令。
《春秋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疏]"作大"至"王命"○释曰: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戒百官讫,则此云"作大事,戒于百官",唯戎事也。
○注"助王"至"与戎"○释曰:《春秋传》者,成十三年,刘康公、成肃公会诸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 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引之者,证经大事是戎事,连引在祀耳。
王眡治朝,则赞听治。
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
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疏]注"治朝"至"平断"○释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门外朝者,但外朝是断疑狱之朝,路寝庭朝,图宗人、嘉事,二者并於事简,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门外,司士所掌者也。
眡四方之听朝,亦如之。
谓王巡守在外时。
○守,音狩,本亦作狩,后"巡守"皆放此。
[疏]注"谓王"至"外时"○释曰:经云"四方听朝,故知巡狩时。 此郑据依常者而言。 征伐外亦有听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 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 大事决於王,小事冢宰专平。 [疏]“凡邦"至"听之"○释曰:重出冢宰之名者,据百官总焉,故特云冢宰也。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正,正处也。
会,大计也。
[疏]注"正正"至"计也"○释曰:言"正,正处也"者,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谓正处其所治文书,大宰乃受其计会也。
云"会,大计"者,一岁计会,即《宰夫职》云"岁计曰会"是也。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奏白王。
[疏]"听其"至"废置"○释曰: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听断其所置之功状文书,而诏告于王。
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有罪者废之,退其爵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事久则听之: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
郑司农云:"三载考绩。"
[疏]"三岁"至"赏之"○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计会百官群吏之治功文书。
上计当年,已有废置。
今三年上大计,大无功,不徒废,更加罪;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赏也。
○注"郑司"至"考绩"○释曰:此《尚书·舜典》文。
彼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
彼三年一考,与此同,故引证三岁大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