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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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一 郑玄、贾公彦

◎天官冢宰第一

○陆德明《音义》曰:"本或作‘冢宰上’,非,余卷放此。"

[疏]"天官冢宰"。

郑《目录》云:"象天所立之官。 冢,大也。 宰者,官也。 天者统理万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总御众官,使不失职。 不言司者,大宰总御众官,不主一官之事也。"

○释曰:郑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余度,天官亦总摄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

云"官"者,亦是管摄为号,故题曰"天官"也。

郑又云"冢,大。 宰,官也"者,下注对大宰则云"冢者,大之上",此不对大宰,故云"冢,大也"。

"宰"者,调和膳羞之名,此冢宰亦能调和众官,故号大宰之官。

郑又云"不言司者,大宰总御众官,不主一官之事"者,此官不言司,对司徒、司马、司寇、司空皆云司,以其各主一官,不兼群职,故言司。

此天官则兼摄群职,故不言司也。

若然,则春官亦不言司者,以其祭祀鬼神,鬼神非人所主,故亦不言司也。

其地官,郑云"象地所立之官"。

彼言"象地",实主地事;此天官言"天",直取总摄为言,全无天事。

天事并入於春官者,言象天自取总摄为名,象地自取掌物为号,各取一边为义理,无嫌也。

○"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数之始也。

次第之中处一,故云第一也。

郑氏者,汉大司农,北海郡郑玄之孙,名玄,字康成。

"注"者,於经之下自注己意,使经义可申,故云"注"也。

孔君、王肃之等则言"传","传"者,使可传述。

若然,或云"注"、或言"传"不同者,立意有异,无义例也。

惟王建国,建,立也。

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

营邑於土中。

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

《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

○王如字,干宝云:"王,天子之号,三代所称。"

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后汉都洛之阳,改为雒。

景,京领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国"○释曰:自此以下至"以为民极"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国设官为民不异故也。

王者临统无边,故首称"惟王",明事皆统之於王。

王既位矣,当择吉土以建国为先,故次言"建国"。

於中辩四方、正宫庙之位,复体国经野,自近及远也。

於是设官分职,助理天工,众人取中以为治体,列文先后次第应然。

其实建国之初,岂未设官分职也?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设官分职,为民极耳,故终言之。

"惟王建国"者,言"惟",谓若《尚书》云"惟三月"之类,皆辞,不为义。

建,立也。

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国城於地之中。

必居地中者,案《尚书·康诰》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

郑注云:"岐、镐之域,处五岳之外,周公为其於政不均,故东行於洛邑,合诸侯,谋作天子之居。"

据郑此言,则文、武所居,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

案:桓二年《左氏传》云"昔武王克商,迁九鼎於洛邑",则居洛本是武王之意。

至成王、周公时,恐天下为疑,更与诸侯谋定之也。

若然,五帝以降,尧治平阳,舜治安邑,唯汤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时虽不得地中,并在五岳之内,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

以周则不在五岳之内,故郑云"岐、镐处五岳之外"也。

○注"建立"至"国焉"○释曰:云"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者,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

又案《书传》亦云:"六年制礼作乐",所制之礼,则此《周礼》也。

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

是六典之职也。

又云"营邑於土中"者,即《召诰》云"王来绍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

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

必七年者,《洛诰》云:"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郑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过其数也。

又云"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郑解周公制礼,必兼言建国於洛邑之意。

案:《尚书·洛诰》云:"周公曰:孺子来相宅,乱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

下云"惠笃叙,无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礼,使行之也。

又案《书传》云:"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郑用此文,则四年封康叔於卫为建侯卫。

案《康诰》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谓初为基阯之处。

至五年,内营之,是以《书传》云"五年营成周"。

成周与王城同时营,则五年营洛邑,与孔安国为营洛邑、封康叔、制礼作乐同是摄政七年异。

又引《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

彼先郑注云:"土圭之长,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与土圭等,谓之地中。 今颍川阳城地为然。"

"天地之所合"者,则《礼记·郊特牲》云:"天地合万物生谓天地配合万物以生是也。 四时交者,则《尚书》云:“宅南交孔云:“夏与春交举一隅若然则秋与夏交冬与春交可知也。 又云:“风雨之所会"者,谓若《礼记·礼器》云"风雨时",即谓风雨会时也。

"阴阳之所和"者,谓若昭四年申丰云"冬无愆阳,夏无伏阴",二气和顺也。

"然则百物阜安"者,阜,盛也。

然犹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

"乃建王国"者,於百物盛安之处,乃立王国。

王国则洛邑王城是也。

郑引此者,破贾、马之徒建国为诸侯国。

此六官同序,皆云"建国",岂王国未立,先建诸侯国乎?明不可也。

辨方正位,辨,别也。

郑司农云:"别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

玄谓《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置{埶木}以县,视以景。 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 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是别四方。

《召诰》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雒,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 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 越五日甲寅,位成。"

正位谓此定宫庙。

○辨,本亦作辩,徐邈、刘昌宗皆方免反。

一音平勉反。

别,彼列反,下同。

县,音玄,下同。

{埶木},鱼列反,下同。

召诰,上上诏反,下古报反。

大,音泰。

汭,人锐反。

[疏]"辨方正位"○释曰:谓建国之时辨别也,先须视日景以别东、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别也。

"正位"者,谓四方既有分别,又於中正宫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别"至"宫庙"○释曰:辨,别也。

此直训不释者,司农云"别四方"义当矣,故康成训之也。

郑司农者,郑众,字仲师。

但《周礼》之内,郑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农之外,又有杜子春,郑大夫者,郑少赣。

二郑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

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

司农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者,案:《易纬·干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

司农据而言焉。

"玄谓"者,大略一部之内,郑玄若在司农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谓。

在诸家下注者,即称玄谓,以别诸家。

又在诸家前注者,是诸家不释者也。

又在诸家下注者,或增成诸家义,则此司农云"别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记》以证之是也。

或有破诸家者,则此司农正位谓正君臣面位,引《召诰》为宫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

《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者,谓水平之法,在地曰{埶木},以绳县於{埶木}上,然后从傍以水望县,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

又云"置{埶木}以县"者,既平得地,欲正其东、西、南、北之时,先於中置一{埶木},恐{埶木}下不正,先以县正之,{埶木}正乃视以景。

景谓於{埶木}端自日出画之,以至日入,即得景,为规识之,故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

规之交处,即东西正也。

又於两交之间中屈之指{埶木},又知南北正也。

仍恐不审,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诸北极之星,以正朝夕,乃审矣。

引《召诰》以下者,案《召诰》:"惟太保先周公相宅。 越若来,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汭,卜宅。"

此言"越三日戊申"者,从三月丙午朏。

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则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

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月七日也。

"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

皆通本数之也。

宫室朝廷之位皆成也。

引之者,证正位谓此宫室位,破司农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国家草创,下论体国经野,理应先定宫庙室位,岂有宫庙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面位乎?又与《匠人》建国次第不合。

故郑依《匠人》之次及《召诰》之文,为定宫室之位。

案:《左氏·庄公传》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兴土功。

今於三月为洛邑者,《左传》用十月是寻常法,今建王城远述先君之志,是兴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难之也。

体国经野,体犹分也。

经谓为之里数。

郑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国中九经九纬,左祖右社,面朝后市;野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之属是也。"

○体,郑云:"体犹分也。"

干宝云:"体,形体。"

朝,直遥反。

[疏]"体国经野"○释曰:体犹分也,国谓城中也。

分国城之中为九经九纬,左祖右社之属。

经谓为之里数,此野谓二百里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为井,井方一里之等是也。

○注"体犹"至"是也"○释曰:言"体犹分"者,谓若人之手足分为四体,得为分也。

"经谓为之里数"者,此据野中而有井方一里之等,故经为里数解之。

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已下,并《冬官考工记·匠人》文。

彼云"营国方九里,旁三门",旁谓四方,方三门则王城十二门。

门有三道,三三而九则九道。

南北之道谓之经,东西之道谓之纬。

经纬之道皆九轨。

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据中门外之左右。

宗庙是阳,故在左;社稷是阴,故在右。

"面朝后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处,阳,故在前。

三市皆是贪利行刑之处,阴,故在后也。

又言"野则九夫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职》文。

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也。

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县方十六溃都方三十二里。

引彼文略,故云"之属",兼之也。

案:《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

是畿内乡遂及四等公邑,皆为沟洫法,无此方里为并之事。

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乃有方里为井之属。

但郊外曰"野",大总言耳。

散文国外则曰野,故《乡大夫职》云"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则经中野对国言之,谓国外则曰野,但郑据《小司徒》成文而言。

设官分职,郑司农云:"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各有所职而百事举。"

[疏]"设官分职"○释曰:既体国经野,此须立官以治民,故云设官分职也。

○注"郑司农"至"事举"○释曰:此谓设天地四时之官,即六卿也。

既有其官,须有司职,故云"各有所职"。

职谓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

六官,官各六十,则合有三百六十官。

官各有主,故云"百事举"。

以为民极。

极,中也。

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

○令,力呈反。

[疏]"以为民极"○释曰:百人无主,不散则乱,是以立君治之。

君不独治也,又当立臣为辅。

极,中也。

言设官分职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极中也"至"其所"○释曰:"极,中也",《尔雅》文。

案《尚书·洪范》云:"皇建其有极,惟时厥庶民於汝极",谓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于下。

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

掌,主也。

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

佐犹助也。

郑司农云:"邦治,谓总六官之职也。 故《大宰职》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 六官皆总属於冢宰,故《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言冢宰於百官无所不主。 《尔雅》曰:‘冢大也。 ’冢宰,大宰也。"

○郑云:"宰,主也。"

干云:"济其清浊,和其刚柔,而纳之中和曰宰。"

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

大宰,音泰,注及后放此。

[疏]"乃立"至"邦国"○释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设官之意,故先云以为民极,次云所设之官,故皆云"乃立",腾上起下之辞也。

"天官冢宰"者,据下注而言,则此言冢宰者,据总摄六职,若据当职,则称大宰也。

"使帅其属",案小宰六属而言,则此属唯指六十官之属也。

"掌邦治"者,掌,主也。

言主治则兼六官,以其五官虽有教、礼、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

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

《周礼》以邦、国连言者,据诸侯也。

单言邦、单言国者,多据王国也。

然不言均王国,而言均邦国者,王之冢宰若言王国,恐不兼诸侯,今言邦国,则举外可以包内也。

○注"掌主"至"宰也"○释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者,此即司农所引《大宰职》"佐王治邦国",一也。

但司农虽引之,不指释此经邦治,故玄就足之。

司农引《论语》者,欲见天子冢宰兼百官之义。

言"百"则三百六十,一也。

且《论语》言"君薨",据诸侯言,冢宰、百官据天子,互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君死,世子居丧,使大臣听政同也。

"冢宰,大宰"者,言不异人也。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

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於王则称大。

冢,大之上也。

山顶曰冢。

旅,众也。

下士,治众事者。

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

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为差。

○贰,徐音二。

[疏]"治官"至"二人"○释曰:上经所陈立官,所掌有异,此经陈官有尊卑多少,转相副贰之事也。

言"治官之属"者,此为六十官之首,别言治官之属一句,与下六十官为目,以总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经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

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劳,尊者宜逸。

是以下士称"旅",以其理众事,故特言旅也。

小宰与大宰同名,大小为异,故郑注《礼记·王制》,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谓若地官之考为乡师,春官之考为肆师,夏官之考为军司马,秋官之考为士师,冬官之考为匠师。

以其掌事不与大官同,故异大官也。

宰者,调和之名。

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变冢"至"为差"○释曰:"变冢言大"者,上唯云"冢宰",此唯云"大宰",是变冢言大也。

云"进退异名"者,即"百官总焉",谓贰王治事,总摄三百六十官则谓之"冢",是进异名也。

"列职于王则谓之大"者,不总百官,与五卿并列,各自治六十官,则退异名也。

若然,总百官则称"冢",以其天官象天覆万物。

案:经《大宰职》曰:"凡邦之小治,冢宰听之",是专国小治而称"冢"也。

《司书职》曰:"掌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诏王及冢宰",是贰王事总众职而称"冢"也。

又《宰夫职》曰:"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是总众官诛赏而称"冢"也。

又《司会职》曰:"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是总四国之治而称"冢"也。

若主当官、不兼他职则言大者,谓若下文"大丧,赞赠玉、含玉",宾客,"赞玉几、玉爵","祀五帝则莅卜",如此之类,与诸官并有事,则称"大"也。

云"冢,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与五官同名"大",今又别称"冢",是"冢"在大之上也。

又引《尔雅》"山顶曰冢"者,欲见山则大矣,冢又在顶,证冢在大上之意也。

又云"旅,众也。 下士,治众事者",欲见尊官逸、卑官劳之意也。

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则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转相副贰也。

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简策命之,则为王臣也。

对下经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长自辟除者,非王臣也。

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

大夫无中、下之别。

案:《序官》则有中、下大夫,则四命大夫自分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则有高下不同也。

士以三命为差,但《典命》直见公、卿、大夫命者,欲见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

士爵卑,无出封之理,故不言也。

彼士之命数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见《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

《典命》除六命、四命、无三命、二命、一命。

郑则约之,上士为三命,中士为再命,下士为一命。

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为阴爵,以待出封为诸侯,乃为阳爵九命、七命、五命。

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为阳爵,无嫌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史,掌书者。

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释曰:府,治府藏。

史,主造文书也。

○注"府治"至"除"○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

故郑云"府,治藏;史,掌书"。

又云"官长所自辟除者,官长谓一官之长,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课役而使之,非王臣也。 《周礼》之内,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 郑云“以其掌赞书数多也"。

又有府兼有史,以其当职事繁故也。

或空有史而无府者,以其当职事少,得史即足故也。

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无史,以其当职文书少,而有税物须藏之,故直有府也。

腊人、食医之等府、史俱无者,以其专官行事,更无所须故也。

《周礼》之内,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

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

○胥,郑、徐、刘思叙反,戚思余反。

下皆同。

徭,音遥。

谞,刘思叙反。

[疏]"胥十"至"十人"○释曰:胥有才智,为什长。

徒给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长"○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 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郑云:"治叙,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传吏朝也。 征令,趋走给召呼。"

案:《礼记·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禄其官并亚士,故号"庶人在官者"也。

郑云"若今卫士"者,卫士亦给徭役,故举汉法况之。

又云"胥读如谞,谓其有才智,为什长"者,案:周室之内称"胥"者,多谓若大胥、小胥、胥师之类,虽不为什长,皆是有才智之称。

彼不读从谞,从此读可知。

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盗贼,非有才智也。

《易·归妹·六三》"以须",注云:"须,才智之称。"

天文有须女,屈原之姊名女须。

彼须字此与异者,盖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为有才智也。

《周礼》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为什长故也。

鳖人、腊人之类,空有徒无胥者,得徒则足,不假长帅故也。

食医之类,胥徒并无者,以其专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正,长也。

宫正,主宫中官之长。

○宫正,此以下,郑玄列六十职序,干注则各於其职前列之。

[疏]"宫正"至"十人"○释曰:上大宰至旅下士总驭群职,故为上首。

自此宫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随事缓急为先后,故自宫正至宫,伯二官主宫室之事,安身先须宫室,故为先也。

自膳夫至腊人,皆供王膳羞、饮食、馔具之事,人之处世,在安与饱,故食次宫室也。

自医师已下至兽医,主疗疾之事,有生则有疾,故医次食馔也。

自酒正至宫人,陈酒饮肴羞之事,医治既毕,须酒食养身,故次酒肴也。

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

自大府至掌皮,并是府藏计会之事,既有其余,理须贮积,或出或内,宜计会之,故相次也。

自内宰至屦人,陈后夫人已下,内教妇功,妇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访政,夜以安息,故言妇人於后也。

夏采一职,记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

此宫正并下宫伯,虽俱训为长,其义则异。

若宫正则主任三宫卿大夫士之身,故为宫中官之长,故其职云"以时北宫中之官府",故宫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长也"。

宫伯云长者,直主宫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叙,授其舍次之事,亦得为长,故云"伯,长也"。

宫正上士二人为官首,中士四人为之佐,下士八人理众事,府二人主藏文书也,史四人主作文书,胥四人为什长,徒四十人给徭役。

诸官体例,言府、史、胥、徒之义皆然,不可文文重释,他皆放此。

《周礼》之内,宗伯之类,诸言"伯"者,伯,长也,以尊长为名。

县师之类言"师"者,皆取可师法也。

诸称"人"者,若轮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

言"氏"者有二种,谓若桃氏为剑、筑氏为削之类,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

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

诸称"司",若司裘、司市之类,言司者,皆是专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

诸典妇功、典丝、典枲之类,言"典"者,出入由己,课彼作人,故谓之为典也。

诸称"职"者,谓若职币、职内、职岁,财不久停,职之而已。

凡云"掌"者有三义:一者,他官供物,己则暂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张之也;二则掌征敛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类是也;三者,掌非己所为,则掌节、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废坏修之而已也。

自外不称"典"、"司"、"职"、"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义铨之可晓也。

凡六官序官之法,其义有二:一则以义类相从,谓若宫正、宫伯,同主宫中事。

膳夫、庖人、外内饔,同主造食。

如此之类,皆是类聚群分,故连类序之。

二则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为先后,皆以缓急为次弟,故此宫正之弟士官为前,内宰等大夫官为后也。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伯,长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膳之言善也。

今时美物曰珍膳。

膳夫,食官之长也。

郑司农以《诗》说之,曰"仲允膳夫"。

○膳,上战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释曰:言"膳夫,食官之长"者,谓与下庖人、内外饔、亨人等为长也。

司农引《诗》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诗。

膳夫,仲允为之,引证与此膳夫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

贾主市买,知物贾。

○庖,徐扶交反。

贾八人,郑、徐音古,刘音嫁,下放此。

裹音果。

苴,子余反。

物贾,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贾"○释曰:言庖者,今之厨,转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兽、六禽,以供庖厨,有裹肉之意也。

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礼记·内则》云"炮取豚若将,编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

又云"贾市买,知物贾"者,下文九职郑注"行曰商,处曰贾"。

贾乃在市而处者,故知物贾。

此特有贾人者,庖人牲当市之故也。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饔,割亨煎和之称。

内饔所主在内。

○饔,郑於容反。

亨,戚普庚反,刘普孟反。

称,尺证反。

[疏]注"饔割"至"在内"○释曰:饔,和也。

熟食曰饔。

熟食须调和,故号曰饔。

其职云"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割亨则须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称"。

又云"所主在内"者,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庙,皆是在内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释曰:案其职云"掌外祭祀及邦飨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

此饔有内外可对,故云内、外饔。

至於内宰、内竖、内司服,自掌妇人之事而称内,不对外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主为外内饔煮肉者。

○亨,刘普庚反。

为,于伪反,下"为主"同。

[疏]注"主为"至"肉者"○释曰:其职云"给外内饔亨事",故云"为外内饔煮肉"也。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郊外曰甸。

师犹长也。

甸师,主共野物官之长。

○甸,田遍反。

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郊外"至"之长"。

○释曰:案《载师》云"任近郊远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里远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称此官为甸师也。

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荐,又给薪蒸以供亨饪,故在此次亨人也。

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长"或云与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与彼官为长。

若然,彼属地官,此属天官,越分相领,恐理不惬。

此甸师当与下兽人已下亦供野物为长也。

故下数职注不言长,明甸师与之为长。

但兽人等中士,此为下士,下士得与中士为长者,如大史下大夫,内史中大夫,郑云"大史,史官之长"。

彼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此下士亦与中士为长,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亩,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兽人"○释曰:案其职云"掌罟田兽,冬献狼,夏献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音鱼,本又作鱼,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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