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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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十三 郑玄、贾公彦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六牲谓牛、马、羊、豕、犬、鸡。

郑司农云:"牷,纯也。"

玄谓牷,体完具。

○蕃,音烦。

牷,音全。

[疏]"牧人"至"牲牷"○释曰: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者,阜,盛也。

蕃,息也。

物谓毛物。

言使肥盛蕃息,各有毛物。

谓五官各有牛人、羊人、犬人、豕人之等,择取纯毛物者以供牧人,牧人又供与充人,刍之三月以祭祀,故云"以共祭祀之牲牷"也。

○注"六牲"至"完具"○释曰:案《尔雅》所释六畜,有马、牛、羊、豕、犬、鸡,故郑依而释之。

案:膳夫供六牲,郑注云:"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

则此云牲,亦据将用为言也。

司农云"牷,纯也",后郑不从者,《尚书》云牺牷,对牺不得为纯色,其纯,下文毛之者是也。

故玄易之云"牷,体完贝"也。

凡阳祀,用骍牲毛之;阴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

骍牲,赤色。

毛之,取纯毛也。

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

望祀,五岳、四镇、四渎也。

郑司农云:"阳祀,春夏也。 黝读为幽。 幽,黑也。"

玄谓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

○黝,於纠反,司农音幽。

[疏]"凡阳"至"毛之"○释曰:言"凡",与下阳祀、阴祀、望祀等为目,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骍牲"至"宗庙"○释曰:骍牲知是赤色者,见《明堂位》"周人骍刚",《檀弓》云"周人牲用骍",周尚赤而云用骍,故知骍是赤也。

云"毛之,取纯毛也"者,对下文云"尨是杂色",则此经云毛之者,皆是取纯毛也。

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并"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者,但天神与宗庙为阳,地与社稷为阴。

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谓圆丘方泽。

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则昊天与昆仑牲用苍用黄,四时迎五方天帝,又各依其方色,牲则非此骍牲、黝牲。

惟有郊天及宗庙、社稷一等,不见牲色,在此阳祀、阴祀之中可知。

案《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兆于南郊,就阳位也。 牲用骍"是南郊用骍也。

《檀弓》云"殷尚白,周尚赤",是祭宗庙时赤也。

据此而言,则祭天於南郊及宗庙用骍也。

《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是社称阴。

《孝经纬·钩命决》云:"祭地于北郊,就阴位。"

彼对郊天就阳位,则是神州之神在北郊而称阴,以是知阴祀中有祭地于北郊及社稷也。

不从先郑"阳祀春夏"者,周祭宗庙,四时同用骍,夏至祭地方泽,牲用黄。

春夏迎气,牲各随方之色,明不得同用骍,故不从也。

又知望祀是四望者,以其言望与四望义同,故知是四望五岳等也。

云"黝读为幽,幽,黑也"者,以其幽是北方,故从幽为黑也。

后郑先解阴祀,后释阳祀者,阳祀待先郑释讫,随后破之故也。

凡时祀之牲,必用牷物。

时祀,四时所常祀,谓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

[疏]"凡时"至"牷物"○释曰:时祀言凡者,山川已下非一,故亦言凡以广之也。

必用牷物者,对上方色是随其方色,下用尨,尨是杂色,则此牷物者,非方非杂。

虽不得随方之色,要於一身之上其物色须纯,其体须完,不得杂也。

假令东方或纯黄、纯黑,南方或纯白、纯青,皆得也。

○注"时祀"至"百物"○释曰:如时祀是"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者,案《司服》,山川群小祀,林泽四方百物在四望下。

此上文云"天地四望",此时祀又在四望下,又四方山川之等亦依四时而祀,故知时祀是山川至百物,郑唯据地之时祀。

若天之时祀,日月已下亦在此时祀中也。

凡外祭毁事,用尨可也。

外祭谓表貉及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

故书毁为甈,尨作龙。

杜子春云:"甈当为毁,龙当为尨。 尨谓杂色不纯,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

○尨,亡江反。

貉,莫霸反。

甈,丘例反。

副,普逼反。

辜,音孤。

禳,如羊反。

[疏]"凡外"至"可也"○释曰:外祭毁事,其神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外祭"至"之属"○释曰:知外祭中有表貉者,据上文外神之中,已云天地至四方百物,依时而祭者已尽,此别言外祭则外祭,中唯有表貉之等。

案《大司马》,田猎之时,立表而貉祭。

《司几筵》亦云"貉用熊席"。

又知外祭中有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案《校人》云:"凡将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

《大祝》云:"大会同,过大山川则用事焉。"

亦是非常外祭之事。

若然,此云尨,校人用黄驹者,从地色黄,亦据尨中有黄色者用之,不必纯。

注云"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者,此文承子春之下,不言"玄谓",当是子春所解也。

案《宗伯》云"疈辜祭四方百物",而引九门磔禳。

又案《小祝职》云"将事侯禳"。

皆是祷祈除殃咎非常之祭用尨之类,故引以为证也。

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

牺牲,毛羽完具也。

授充人者,当殊养之。

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其为牺。"

○惮,特旦反。

[疏]"凡祭"至"系之"○释曰:牧人养牲,临祭前三月,授与充人系养之,故云"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

○注"牺牲"至"为牺"○释曰:云"牺牲毛羽完具也"者,云牺牲不云牷,则惟据纯毛者,而郑云完具者,祭祀之牲若直牷,未必纯牺,若牺则兼牷可知,故郑以完具释牺。

云"授充人者,当殊养之"者,牧人之牲,未用祭者,总在一处不殊,今将以祭者,则殊别系养之。

云"周景王时"者,此《春秋左氏传》昭二十二年,"王子朝、宾起有宠於景王,王与宾孟说之,欲立之"。

又云:"宾孟適郊,见雄鸡自断其尾,问之,侍者曰:自惮其牺也。 遽归告王,且曰:‘鸡其惮为人用乎?人异於是。 ’"注:"牺者,以喻人之有纯德,实宜为君。"

彼直云"自惮其牺",不云"鸡",郑以义增之耳。

引之者,证牺是纯色之意也。

凡牲不系者,共奉之。

谓非时而祭祀者。

[疏]注"谓非"至"祀者"○释曰:云"不系"者,谓若上文凡外祭毁事用尨可也,是非时而祭祀者也。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

公犹官也。

[疏]"牛人"至"政令"○释曰:云"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者,政令,则诸侯所须牛及牧人之事,则供送之也。

○注"公犹官也"○释曰:训公为官者,恐有公君之嫌,但王家之牛,若公廨之牛故须训公为官,是官牛也。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

郑司农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 求牛,祷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

玄谓享,献也。

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

求,终也。

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

宗庙有绎者,孝子求神非一处。

职读为枳,枳谓之杙,可以系牛。

枳人者,谓牧人、充人与?刍,牲之刍。

牛人择於公牛之中而以授养之。

○职,戚音特,或余式反,刘之式反,注枳同。

绎,音亦,徐音夕。

杙,余式反,刘余则反。

[疏]"凡祭"至"刍之"○释曰:云"凡祭祀"者,祭祀非一,故亦言凡以广之。

云"享牛"者,谓正祭之牛。

云"求牛"者,谓绎祭之牛。

云"以授职人而刍之"者,谓授充人系养者也。

○注"郑司"至"养之"○释曰:先郑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者,若以此为祭前一日夕牲时而言,仍是正祭牛,则不应以正祭而云前祭一日。

若不据祭祀,以为齐时所食,齐则十日,不应惟止一日而已。

其言无据,故后郑不从也。

云"求牛,祷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者,案上文"凡牲不系者共奉之",谓非时而祭则不系之,此经授职人系之,明非祷祈、非时祭者,故后郑亦不从也。

"玄谓享,献也。 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者,以其宗伯祭宗庙六者皆云享,则享是正祭可知。

破先郑为前祭一日之牛也。

云"求,终也。 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者,今日正祭于庙,明日绎祭在门外之西室,故郑云"孝子求神非一处",以解求中为绎祭之牛也。

故《郊特牲》云"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

是名绎祭为求也。

云"职读为枳"者,凡官皆有职,直云职人,无所指斥,但职枳声相近,误为职,故读从枳。

充人置枳,入地之时,枳枳然作声,故以声名其官也。

云"枳谓之杙"者,《尔雅·释宫》文,郭注云:"鬘也。"

云"枳人者,谓牧人充人与"者,与,疑辞。

疑之者,凡牲堪祭祀者,则牛人选入牧人。

临祭之前,牧人乃授充人,充人乃系养之。

今若即以枳人为充人,则隔牧人,故连牧人而言之。

明先至牧人,乃至充人,经据后而言之耳。

云"牛人择於公牛之中而以授养之"者,郑直言养之者,则养者之中,还兼有牧人、充人也。

凡宾客之事,共其牢礼积膳之牛。

牢礼,飧饔也。

积,所以给宾客之用,若《司仪职》曰"主国五积"者也。

膳,所以间礼宾客,若《掌客》云"殷膳太牢"。

○积,子赐反,注同。

飧,音孙。

[疏]"凡宾"至"之牛"○释曰:言"凡宾客"者,谓五等诸侯来朝,兼有臣来聘,皆共牢礼积膳之牛也。

○注"牢礼"至"太牢"○释曰:郑知牢礼飧饔者,此一经皆谓致与宾客者。

下云飨食,是速宾之礼也。

案《大行人》、《掌客》皆云:"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五积。 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四积。 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三积。"

积之多少,各视飧牢,其膳则五等诸侯皆大牢,故云牢礼飧饔也。

云"积所以给宾客之用"者,谓行道之用,《遗人》所云者是也。

又引《司徒职》曰"王国五积"者,据上公而言也。

云"膳所以间礼宾客"者,谓宾客未去之间致礼也。

又引《掌客》云"股膳大牢",彼注云:"殷,中也,中间未去。"

即是间礼宾客也。

飨食、宾射,共其膳羞之牛。

羞,进也。

所进宾之膳。

《燕礼》,小臣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至献宾而膳宰设折俎。

王之膳羞亦犹此。

○食,音嗣,下文同。

幂,民狄反。

折,之设反。

[疏]"飨食"至"之牛"○释曰:飨者,亨大牢以饮宾,献依命数。

食者,亦亨大牢以食,食礼九举、七举、五举,亦依命数,无酒献酬耳。

皆在於庙以速宾。

射者,谓大射及与宾客射于朝。

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皆有殽俎,故有牛也。

云"共其膳羞之牛"者,谓献宾时宰夫所进俎是也。

○注"羞进"至"犹此"○释曰:引《燕礼》"小臣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至献宾而膳宰设折俎"者,案《燕礼》,立宾后,公卿大夫升就席,小臣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

注云:"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 方圜壸无幂。 羞膳者,羞於公,谓庶羞"云云。

至主人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 膳宰荐脯醢。 宾升筵,膳宰设折俎"。

此王与宾飨及宾射,设俎时节及设人无文,故云王之膳羞亦犹此也。

若然,飨食有牛俎。

至於射礼,天子诸侯皆先行燕礼,其牲犹得有牛者。

但天子诸侯虽用燕礼,直取一献之礼,未旅而行射节。

其用牲,则《左传》云"公当飨"。

虽然,燕礼亦用牛,与飨同。

若然,云膳羞则庶羞也。

不言正俎之牛者,据庶羞而言,其实兼正俎矣。

军事,共其槁牛。

郑司农云:"槁师之牛。"

○槁,苦报反,注同。

[疏]"军事共其槁牛"○释曰:谓将帅在军枯槁之赐牛,谓之槁牛也。

○注"郑司"至"之牛"○释曰:案《左氏传》僖公三十三年,秦师袭郑,郑商人弦高将市於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

虽非已之军师,亦是犒师之牛,故引以为证也。

丧事,共其奠牛。

谓殷奠、遣奠也。

丧所荐馈曰奠。

○遣,弃战反。

[疏]注"谓殷奠遣奠也"○释曰:丧中自未葬已前无尸,饮食直奠停置于神前,故谓之为奠。

朝夕之奠,无尊卑,皆脯醢酒而已,无牲体。

殷,大也。

唯有小敛、大敛、朔月、月半、荐新、祖奠及遣奠时有牲体。

大遣奠非直牛,亦有马牲耳,故郑云"谓殷奠遣奠也"。

郑云"丧所荐馈曰奠",以无尸故也。

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军之牛与其牵徬,以载公任器。

牵徬,在辕外輓牛也。

人御之,居其前曰牵,居其旁曰徬。

任犹用也。

○徬,薄浪反,注同。

[疏]"凡会"至"任器"○释曰:会同军旅兼言行役,谓王行巡守皆六军从也。

云"共其兵车之牛"者,但兵车驾四马之外,别有两辕驾牛以载任器者,亦谓之为兵车,故云兵车之牛也。

○注"牵徬"至"用也"○释曰:云"牵徬,在辕外輓牛也"者,上云兵车之牛,据在辕内者;别言"与其牵徬",故云在辕外輓牛也。

若然,辕外在前者曰牵,在旁者曰徬,故郑覆云"人御之,居其前曰牵,居其旁曰徬"。

言人御之者,以其在辕外,将御为难,故特言人御之也。

云"任犹用也"者,谓在军所须之器物皆是也。

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

郑司农云:"互谓楅衡之属。 盆簝皆器名。 盆所以盛血,簝受肉笼也。"

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

○互,刘音护,徐音牙。

簝,音尞,刘鲁讨反。

盛,音成。

县,音玄。

[疏]注"郑司"至"肉格"○释曰:先郑上文楅衡共为一物,后郑已不从。

合以互与楅衡共一,弥不可。

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其义可知。

但祭祀杀讫,即有荐爓荐,孰何得更以肉县于互乎?然当是始杀解体未荐之时且县于互,待解讫乃荐之,故得有互以县肉也。

故《诗》云"或剥或亨,或肆或将"。

注云:"肆,陈也。"

谓陈於互者也。

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

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

牢,闲也。

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啮。

养牛羊曰刍。

三月,一时,节气成。

[疏]"充人"至"三月"○释曰:云"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者,但祭祀之牲,皆体牷具,故以牷言之也。

云"祀五帝"者,上云掌系祭祀之牲牷,则总养天地宗庙之牲。

下别言"祀五帝",则略举五帝而已。

其实昊天及地祗与四望、社稷之等外神,皆系之也。

○注"牢闲"至"气成"○释曰:云"牢,闲也"者,校人养马谓之闲,此养牛羊谓之为牢。

言闲,见其闲卫。

言牢,是其牢固。

所从言之异,其实一物也。

云"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啮"者,案《春秋》有郊牛之口伤,鼷鼠食其角,自外恐更有禽兽触啮,故郑总云焉。

云"养牛羊曰刍"者,此经云系于牢刍之,惟据牛羊。

若大豕则曰豢,又不系之矣。

云"三月,一时,节气成"者,释必以三月之意。

案宣三年《公羊》云"帝牲在于涤三月"。

何休云:"涤,宫名,养帝牲三牢之处也。 三牢者,各主一月,取三月一时,足以充天牲。"

是其三月之义也。

享先王,亦如之。

[疏]"享先王亦如之"○释曰:上经天地外神已别于上,故今以先王亦如之,亦系于牢,刍之三月也。

凡散祭祀之牲,系于国门,使养之。

散祭祀,谓司中、司命、山川之属。

国门,谓城门司门之官。

郑司农云:"使养之,使守门者养之。"

○散,素但反,注同。

[疏]"凡散"至"养之○释曰:云“散祭祀之牲",直言"系于国门使养之",不言三月,则或一旬之内而已,不必三月也。

案楚昭王问于观射父曰:"刍豢牲则不必三月,其诸侯祭祀养牲几何?"对曰:"远不过三月,近不过浃日。"

孔注云:"远,牛羊豕。 近,犬鸡之属。"

则诸侯祭祀养牲亦得三月及旬,则天子亦有浃日之义。

若然,此散祭祀亦可浃日而已。

○注"散祭"至"养之"○释曰:郑知"散祭祀谓司中司命山川之属"者,见上文阳祀、阴祀、望祀皆云"毛之",社稷、四望已入毛之科内。

下别云凡时祀用牷物,其中无社稷、四望,唯有天神司中、司命以上,地神山川以下。

此散祭祀,则上时祀之神也。

故知散祭祀是司中以下。

言"之属"者,其中兼有林泽百物之等也。

云"国门谓城门司门之官"者,司门总主王城十二门,皆别有下士及府史胥徒。

今养牲者是十二门,而云司门之官者,总官首而言之,其实非司门自养,则先郑云使守门者养之是也。

展牲,则告牷;郑司农云:"展,具也。 具牲,若今时选牲也。 充人主以牲牷告展牲者也。"

玄谓展牲,若今夕牲也。

《特牲·馈食之礼》曰:"宗人视牲告充,举兽尾告备。"

近之。

○近,附近之近。

[疏]注"郑司"至"近之"○释曰:先郑以为选牲时,后郑不从者,若是选牲时,应在牧人,牧人选讫,始付充人。

今既在系养之下,乃言"展牲则告牷",明非初选牲,故不从。

"玄谓展牲若今夕牲也"者,此举汉法以况之。

又引《特牲礼》者,以其天子礼亡,故举以言焉。

案彼宗人视牲告充,亦谓祭前之夕夕牲时。

云"举兽尾"者,士用兔腊,言兽尾止谓兔也。

言"近之"者,彼谓士礼,引证天子法,故云近之。

硕牲,则赞。

赞,助也。

君牵牲入,将致之,助持之也。

《春秋传》曰:"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

[疏]"硕牲则赞"○释曰:上经夕牲时,此经据正祭时。

言"硕牲"者,谓君牵牲入庙,卿大夫赞币而从,皆云"博硕肥腯"。

此充人既是养牲之官,当助持牛纼而牵之。

○注"赞助"至"肥腯"○释曰:郑知有君牵牲者,见《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

天子亦当然。

又引《春秋传》者,此《春秋左氏传》,楚武王侵随,随少师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 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

又云:"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

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 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

是其事也。

◎地官司徒下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

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疏]"载师"至"政令"○释曰:此经与下经为目。

言"任土之法"者,任谓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即下经云"廛里任国中之地"以下是也。

云"以物地事"者,此文还於任其力势而物色之,知其种植所宜何种。

云"授地职"者,既知地势所宜,而授有职事於地者。

云"而待其政令"者,谓因其职事,使出赋贡,即下经"园廛二十而一"以下是。

○注"任土"至"职之"○释曰:云"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者,力势、生育,即下文"物色"是也。

云"且以制贡赋也"者,地势所能生育,本以字民,但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故因民九职以制贡,故云且以制贡赋也。

但地之所出唯贡而已,口率出钱及军法乃名赋。

郑并言赋者,以民有地贡,即有钱赋及军赋,故郑兼言赋也。

且《禹贡》地贡亦名赋,故言"厥赋唯上上"之等也。

云"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者,此言出於《孝经纬》。

故《孝经纬·援神契》云:"五岳藏神,四渎含灵,五土出利,以给天下。 黄白宜种禾,黑坟宜种麦,苍赤宜种菽,洿泉宜种稻。"

所宜处多,故郑云之属也。

但《草人》所云物地者,据观形色布种所宜,故二处皆云物地也。

云"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者,既物地知所宜,须有职事。

案《大宰职》,九职皆主营地以出贡,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亦主地以出税,故知授地职中有此农牧衡虞之等,但九职中略举农牧二者。

案《小司徒职》云"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

彼守职文具,故彼郑注"守谓衡虞,职谓九职"。

此经无守,惟有地职,故郑以地职中兼见衡虞之守也。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故书廛或作坛,郊或为蒿,稍或作削。

郑司农云:"坛读为廛。 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者。 民宅曰宅。 宅田者,以备益多也。 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 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 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 赏田者,赏赐之田。 牧田者,牧六畜之田。"

《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杜子春云:"蒿读为郊。 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

玄谓廛里者,若今云邑里居矣。

廛,民居之区域也。

里,居也。

圃,树果蓏之属,季秋於中为场。

樊圃谓之园。

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

《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

士读为仕。

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

《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公邑,谓六遂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

二百里、三百里,其上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如县正。

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云。

遂人亦监焉。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

畺,五百里,王畿界也。

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

以廛里任国中,而《遂人职》授民田,夫一廛,田百亩,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与?凡王畿内方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也。

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余六百万夫。

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也。

远郊之内,地居四同,三十六万夫之地也。

三分去一,其余二十四万夫,六乡之民七万五千家,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则十五万夫之地,其余九万夫。

廛里也,场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贾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赏田也,牧田也,九者亦通受一夫焉,则半农人也,定受田十二万家也。

《食货志》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今余夫在遂地之中,如此则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余夫以力出耕公邑。

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

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则其余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万家也。

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余则公邑。

○廛,直连反。

场,直良反。

圃,布古反,又音布。

贾,音古,注同。

畺,居良反。

吏为,于伪反。

蓏,力果反。

州长,丁丈反,后皆同。

监,古衔反。

尽,津忍反。

者与,音余。

麓,音鹿。

涂,音徒。

去,起吕反,下同。

如比,徐方二反。

率,音律,又音类。

[疏]"以廛"至"畺地"○释曰:此一经论任土之法。

但天子畿内千里,中置国城,四面至畺各五百里,百里为一节,封授不同。

今则从近向远,发国中为始也。

但自远郊百里之内,置六乡七万五千家,自外余地,有此廛里,以至牧田九等所任也。

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者,郊外曰甸。

甸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余地既九等之人所受,以为公邑也。

但自此以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也。

云"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者,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

云"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者,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

云"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者,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 名三百里地为“稍"者,以大夫地少,稍稍给之,故云稍也。

四百里为"县"者,以四百里采地之外地为公邑,主之者尊卑如县正,故《司马法》亦名四百里为县也。

五百里为"畺"者,以外畔至五百里畿畺,故以畺言之。

○注"故书"至"公邑"○释曰:云"故书廛或作坛"已下,先郑及子春等不从故书者,以其坛与蒿、削义无所取故也。

郑司农云"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后郑不从者,以其廛者廛绵於中,里又训为居,不得为空地。

若空地,何因有二十而税乎?且司农又不释里之与廛义异,故后郑以为民居之区域,与《孟子》"五亩之宅"及《遂人》"夫一廛"一物解之也。

司农云"民宅曰宅,宅田以备益多也"者,司农意,以宅本一夫受一区,恐后更有子弟,国中不容,故别受宅田於近郊,以备於后子弟益多,出往居之。

后郑不从者,依《士相见礼》,致仕者有宅在国、宅在野二者,依彼称宅与此宅田文同,故不从先郑,依彼解之。

司农云"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后郑不从者,以此士字言之,不得兼大夫。

又《礼记》,士之子不免农,大夫之子免农矣,不得为大夫子得而耕之田,故后郑破此士为仕。

仕谓卿大夫以下,仕宦得田,依《孟子》圭田解之。

司农云"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后郑不从者,依《周礼》之内云"贾人"者,皆仕在官,府史之属,受禄於公家,何得复受田乎?故后郑以为贾人其家所受田也。

司农云"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后郑不从者,下云近郊十一,皆据此士官田之等;若官田是公家所耕,何得有税乎?故后郑以为府史之等仕在官,家人所受田也。

司农云"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后郑不从者,若是养公家牛,何得下文有税?故后郑亦为牛人之家所受田也。

司农云"赏田者,赏赐之田",此即《夏官·司勋》云赏地,一也,故后郑从之。

司农云"牧田者牧六畜之田",司农意,此即牧人掌牧六牲者也。

后郑不从者,若是牧人牧六牲,则是公家放牧之地,何得下文有税乎?故后郑亦云牧人家人所受田也。

司农引《司马法》已下者,证经远郊百里,四百里为县,五百里畺。

畺即都,一也。

无取於州与野之义,连引之耳。

子春云"五十里为近郊",后郑义亦然,故《书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

郑注云:"天子之国,五十里为近郊,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

是近郊五十里之验也。

子春又云"远郊百里",此与《司马法》同,故后郑从之也。

玄谓里,居也,案:《尔雅·释言》云"里,邑也",今云里居者,但里居城邑之中,故《尔雅》云里邑,不谓训里为邑,故郑云里居也。

云"圃树果蓏之属"者,此谓田首之界,家有二亩半,以为井灶葱韭者,故得种树果蓏之属。

云"季秋於中为场"者,《七月》诗云"九月筑场圃"是也。

云"樊圃谓之园"者,《大宰》九职有园圃毓草木,并园言之,《诗》折柳樊圃,故云樊圃谓之园也。

引《士相见》者,破先郑以为宅田为民宅之义也。

云"士读为仕"者,后郑之意,单士恐不兼卿大夫,故破从仕宦之仕。

云"所谓圭田也"者,所谓《王制》"夫圭田无征",复是殷法,故圭田无税入天子法,故言无征。

此是周法,故有近郊十一而税。

引《孟子》者,证圭田卿大夫士皆有之义也。

云"贾田"已下至"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者,皆是不从司农之义。

云"公邑谓六遂余地"者,欲见六乡之内,有九等之田无公邑之意。

云"天子使大夫治之"者,以其四等公邑非乡遂,又非采地,不见有主治之;以《司马法》云"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言之,故知天子使大夫治之也。

云"自此以外皆然"者,以《大宰》九赋有邦甸家稍邦都之赋,非采地,是公邑可知。

又三百里以外,其地既广,三等采地所受无多,故唯九十三国,明自外皆是余地为公邑也。

若然,是公邑之地有四处也。

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者,此约《司马法》"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而言,则从二百里向外有四百里,二百里为一节。

故二百里、三百里,大夫治之,尊卑如州长,中大夫也,四百里、五百里尊卑如县正,下大夫也。

云"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云"者,此还据《司马法》而言。

无正文,约与彼同,故言"或"、又言"云"以疑之也。

云"遂人亦监焉"者,案:《遂人》云"掌野",郑云"郊外野"。

大总言之,则自百里外置六遂为野,自百里外至五百里畿皆曰野,是以彼下又云"夫间有遂"云云,而言以达于畿。

但乡遂及公邑皆为沟洫法,是以遂人亦监焉。

云"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者,此经有家邑、小都、大都之文,《小司徒》有"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彼据税入天子而言,此总据采地大小而言。

则家邑二十五里,小都五十里,大都百里,通治沟洫及澮而言也。

云"王子弟所食邑也"者,王子弟者,据《春秋》之义,兄言弟者,皆王之同母弟。

则母弟与王之庶子与公同,食百里,地在畺;稍疏者与卿同,食五十里,地在县;又疏者与大夫同,食二十五里,地在稍。

故在下别言王子弟所食邑。

云"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者,上经注"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彼并言土,故云任,言任其生育。

此经皆单言任,故以任其曲直高下形实解之,言任,义得两含也。

云"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者,地既不可方平如图,明受田受邑者不得尽如制。

制还是图也。

云"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者,此郑还释任义,非直任其形,实兼解任其生育贡赋取正也。

是以上注云"任其生育,且以制贡赋也"。

云"以廛里任国中,而《遂人职》受民田,夫一廛田百亩",引之者,覆破司农谓廛为空地,故云"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与",言正是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并解之也。

云"凡王畿内方千里"者,据《大司徒》、《大司马》皆云王畿千里而言也。

云"积百同"者,王畿千里,开方之,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百里为一同,故云积百同。

云"九百万夫之地也"者,一同百成,成九百夫,十成九千夫,百成九万夫,百同故九百万夫之地也。

云"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余六百万夫"者,案《大司徒》注:"积石曰山,大阜曰陵,注渎曰川,水锺曰泽。"

《尔雅·释山》"山足曰麓"。

此渎非四渎,其沟亦非田间广深四尺之沟,直是通水之沟渎也。

城谓方十二里。

郭谓郛郭。

宫室谓城郭之内官民宫室。

涂巷谓城内九经九纬及民间街巷之等。

三分去一谓九百万夫之中三分去一,故云余六百万夫也。

案洛邑千里之中,山林之等多於平地,而郑以三分去一,据大较而言也。

云"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者,此相通三家受六夫之地也。

云"定受田者三百万家也"者,亦据六百万夫相通而言也。

云"远郊之内,地居四同,三十六万夫之地也"者,以其远郊百里内置六乡,四面相距二百里,二二而四,故四同。

每同有九万夫,四九三十六,故知三十六万夫之地。

云"三分去一,其余二十四万夫"者,前文总据畿内方千里三分去一,此更据四同之内山陵之等三分去一,故其余二十四万夫也。

云"六乡之民七万五千家"者,乡有万二千五百家,六乡故七万五千家。

云"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则十五万夫之地"者,此亦相通而言也。

云"其余九万夫"者,据二十四万夫除十五万夫,故余九万夫也。

云"廛里已下"至"半农人也",郑意九者未必各整万家,以大抵九者各为万家解之,据整数而言耳。

云"亦通受一夫焉"者,其中亦有不易、一易、再易相通,而各受一夫焉。

云"半农人也"者,农人相通各受二夫之地,此受一夫,故云半农人也。

云"定受田十二万家也"者,此郑总计六乡七万五千家,此九者二夫为一夫,九万为四万五千,四万五千添七万五千,为十二万夫。

据实受地为定数,故云定也。

云"《食货志》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引之者,证六乡七万五千家,家以七夫为计,余子弟多,三十壮有室,其合受地,亦与正夫同,故《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余夫亦如之"。

是其余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正夫之比类。

若然,案《孟子》云:"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彼余夫与正夫不同者,彼余夫是年二十九已下,未有妻,受口田,故二十五亩;若三十有妻,则受夫田百亩。

故郑注《内则》云"三十受田给征役"。

《乡大夫》注亦云"有夫有妇乃成家"。

何休亦云"一夫一妇,受井田百亩"。

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者,此谓士与工商之家,丈夫成人受田各受一夫,则上云半农人者是也;其家内无丈夫,其余家口不得如成人,故五口乃当农夫一人矣。

云"今余夫在遂地之中"者,谓百里内置六乡,以九等受地,皆以一夫为计,其地则尽;至於余夫,无地可受,则六乡余夫等,并出耕在遂地之中、百里之外。

其六遂之余夫,并亦在遂地之中受田矣,故总云"今余夫在遂地之中也。 云“如此则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余夫以力出耕公邑"者,案《食货志》:"士农工商四民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粥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地无旷土。"

又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又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

又见《齐语》管子对桓公亦云:"昔者圣王处士以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

皆云"少而习焉,其心安焉"。

据此二文皆有四民,但民农已於上乡遂公邑受地,故此唯说士工商三者也。

其身得禄免农,其子不免农,故《礼记》问士之子,长曰"能耕矣",大夫已上之子则免农矣。

故《礼运》云:"大夫有田以处其子孙。"

然士既有禄,沾及子弟,故其家田亦五口乃当农夫一人也。

其工商比农民为贱,故其家人亦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工商则与上贾人别,彼贾人仕在官,若府史,但异名耳。

此工商,有事时复为官所使,故云以事入在官。

云"余夫以力出耕公邑"者,还是五口之内有丈夫,非士工商之身,即曰余夫。

百里内既置六乡及九等,无地可居,故知亦出耕公邑也。

云"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者,经有任甸稍县都,远郊之内已入六乡与九等,故此特据甸地外至五百里。

但王畿千里,总计有百同,已取四同为百里内,故余有九十六同。

同有九万夫,百同则九百万夫。

其中除四同三十六万夫,故余为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也。

云"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者,郑欲解於三分所去而存二之意。

但百里之外虽有公邑采地,城郭宫室比百里之内为狭少耳。

云"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但百里之内则三分所去,六不存一,今於此三分所去之中,六内而存取其一,则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是也。

言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若不六而存一,则十八分之,三六十八,去一分有十二存。

今於所去六中存取其一,以益十二,则所去者五,所存者十三,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也。

案:张逸问:"注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何谓?"郑答曰:"六乡之民,上地不易,家百亩,一易家二百亩,再易家三百亩,相通三夫六百亩。 六遂之民,上地家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百亩,莱百亩;下地家百亩,莱二百亩。 相通三夫而六百五十亩。 以三分去一之法,当余十二。 遂地以有五十亩莱,於三分去一,乃得十三。"

若据此而言,则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唯据上地有莱五十亩而说,而郑云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者,但六而存一,指据六夫受十三夫地而言。

今言城郭少、涂巷狭者,郑意远郊外上地有莱五十亩,故言於城郭少、涂巷狭中出此莱地焉。

云"则其余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万家也"者,三分所去六而存一之法,即於同上计之。

先取九十同,更别借取九十同,添为百八十同,是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所得者百三十,所去者五十。

向者借半,今於百三十中还半,余有六十五同存,仍有六同未分。

於六同别借取十二同,添六为十八同,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则得十三同,所去者五同。

向借十二同,是三分借二分,今还他二分,则十三同中取十二同,还他八同,得四同。

一同者分为九万夫,还他六万夫,得三万夫。

将此四同三万夫,添前六十五同,总为六十九同三万夫矣。

一同九万夫,取六十同,六九五十四,为五百四十万夫。

又有九同,同有九万夫,九九八十一,又为八十一万夫。

通前三万夫为八十四万夫。

又添五百四十万夫,总为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则其余六百二十四万夫也。

云"上中下"者,上地家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百亩、莱百亩,下地家百亩、莱二百亩。

云"六家而受十三夫"者,以上地有莱五十亩,故三夫受六夫半,六夫受十三夫矣。

云"定受田者,二百八十八万家也"者,以六家受十三夫,则六十万家受百三十万夫,百二十万家受二百六十万夫之地。

又倍之,二百四十万家受五百二十万夫之地。

余有四十八万家,於上借十二万家为六十万家,是五分借一,整数计之,则六十万家受百三十万夫之地。

向五分借一,今还五分除一,六十除十二,余有四十八万家在。

地亦五分除一,百三十除二十六万夫,余有一百四万夫地在。

将此四十八万家添前二百四十万,为二百八十八万家。

又将此一百四万夫地添前五百二十万夫,总为六百二十四万夫矣。

云"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余则公邑"者,郑总计畿内远郊之外讫,别更计二百里之中者,以三百里已外封三等采地,采地多少不定,不可计;其六遂与六乡相对,故特计之,以其六遂家数与六乡相似。

但六乡之内余地有九等所居,六遂余地无九等,故以余地为公邑也。

但邦畿千里,唯民所止,若东都地中言之,东面虽有平地,至於三面,山林杂有。

今郑所计,虽三分去,岂有二分平土乎?且六乡之民虽可以数计之,其九等之地,岂各万夫为定乎?但郑欲以开悟后人,聊以整数为筭法耳。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征,税也。

言征者,以共国政也。

郑司农云:"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 国宅,城中宅也。 无征,无税也。"

故书"漆林"为"桼林",杜子春云:"当为桼林。"

玄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

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

古之宅必树,而畺埸有瓜。

○桼,本又作漆,音七。

[疏]"凡任地"至"十而五"○释曰:上经言任地所在,此经言出税多少不同之事。

云"国宅无征"者,征,税也。

谓城内官府治处无税也。

云"园廛二十而一"者,园即上经"场圃任园地",廛即上经"廛里任国中之地"。

并言之者,以其出税同故也。

云"近郊十一"者,即上经宅田、士田、贾田任在近郊者,同十一而税也。

云"远郊二十而三",即上经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同二十而税三也。

云"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者,即上经公邑之田任甸地已下,至任畺地,四处皆无过十而税二。

但此四处出税不同。

据上文直言公邑之田任甸地,则甸地之中兼有六遂矣。

其稍县都,上文惟言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为井田助法,不见公邑,则三者之中皆有公邑,故上注云"自此已外皆然"。

若然,则此云十二者,除三等采地而言,以其乡遂公邑皆为夏之贡法故也。

云"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者,上之三等为轻近重远法。

此漆林之税特重,以其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注"征税"至"有瓜"○释曰:司农云"国宅,城中宅也,无征,无税也"者,先郑意,廛既为空地,非民宅,则此国宅城中宅谓民宅也。

后郑不从者,后郑意,以廛里既为民宅,则此国宅非民宅,是以为官府治事处解之。

"玄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者,吏即卿大夫等,则《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是也,故无征也。

云"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者,以其城内及城外近城者,给公吏使役多,於税上轻而优之;远城者役少,故於税上重而苦之,故不任十一而税。

唯近郊之内当十一耳。

云"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者,以其廛则五亩之宅在国中,则《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麻",是廛无谷也。

园少利者,此园则百亩田畔,家各二亩半,以为井灶,种怱韭及瓜,是园少利,故亦轻之。

云"古之宅必树"者,即《孟子》桑麻是也。

云"畺埸有瓜"者,是《信南山》诗云"中田有庐,畺埸有瓜"。

郑云:"中田,田中。 作庐以便其事。 於其畔种瓜,瓜成又入其税,天子剥削淹渍以为菹,献之皇祖。"

是其园廛皆有税之事也。

《异义》第五《田税》:"今《春秋公羊》说,十一而税,过於十一,大桀小桀;减於十一,大貉小貉。 十一税,天子之正,十一行而颂声作。 故《周礼》国中园廛之赋,二十而税一,近郊十而税一,远郊二十而税三。 有军旅之岁,一井九夫百亩之赋,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六,釜米十六斗。 案公羊十一税,远近无差。 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

"玄之闻也,《周礼》制税法,轻近而重远者,为民城道沟渠之役,近者劳远者逸故也。 其授民田,家所养者多,与之美田;所养者少,则与之薄田。 其调均之而是,故可以为常法。 汉无授田之法,富者贵美且多,贫者贱薄且少,美薄之收不通相倍蓰,从而上中下也与《周礼》同义,未之思也。 又《周礼》六篇,无云军旅之岁,一井九夫百亩之税,出禾刍秉釜米之事,何以得此言乎?"若然,《周礼》税法据王畿,《公羊》税法据诸侯邦国。

诸侯邦国无远近之差者,以其国地狭少,役赋事暇,故无远近之差也。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郑司农云:"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 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 以为币,贸易物。 《诗》云‘抱布贸丝’,抱此布也。 或曰:布,泉也。 《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 ’又《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儳布、质布、罚布、廛布。 ’《孟子》曰:‘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说而原为其民矣。 ’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民无职事出夫家之征。 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也。 故《孟子》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则五十者可以衣帛。 ’不知言布参印书者何?见旧时说也。"

玄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也。

民虽有间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

夫税者,百亩之税。

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儳,刘音谗,徐才鉴反。

皆说,音悦。

令,力呈反。

以衣,於既反,下同。

间,音闲。

[疏]"凡宅"至"之征"○释曰:以草木为地毛。

民有五亩之宅,庐舍之外不树桑麻之毛者,罚以二十五家之税。

布谓口率出泉。

汉法口百二十也。

云"凡田不耕者出屋粟"者,夫三为屋。

民有百亩之田,不耕垦种作者,罚以三家之税粟。

云"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者,此则《大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之人,虽不事当家田宅,无可赋税,仍使出夫税、家税之征,以劝之使乐业也。

○注"郑司"至"繇役"○释曰:先郑云"不毛者谓不树桑麻",据《孟子》为说也。

云"里布"至"抱此布",此说非,故先郑自破之也。

云"或曰布泉"以下至"廛布",此说合义也。

云《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此昭公二十六年《左氏传》文。

案彼文,齐侯以师欲纳昭公,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端以適齐师,谓子犹之人高齮:"能货子犹,为高氏后。"

高齮以锦示子犹,子犹欲之。

齮曰:"鲁人买之,百两一布。"

杜注云:"言鲁人买此甚多,布陈之,以百两为数。"

杜以为布为陈,不为布泉。

此先郑以彼布与此布及外府邦布皆为泉,与杜义异也。

云"《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已下,彼注先郑云"次布,列肆之税布"。

总布,后郑云“总读谓如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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