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卷五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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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 卷五惩恶 郑克

114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南齐孔琇之,为吴令。

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

县中皆震。

出南史孔靖传。

琇之,靖之孙也。

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

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

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

出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

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

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

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115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唐李杰,为河南尹。

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觇其后。

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

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

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

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

问其母,又非亲。

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

闻者称快。

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

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

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

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116崔黯搜孥唐崔黯,镇湖南。

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

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

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

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

既服矫妄,即以付法。

旧不着出处。

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按:矫妄幻惑,乃妖民也。

与"假鬼神以疑众,执左道以乱政"者同矣,可不惩欤!

117张辂入穴晋高祖镇邺时,魏州冠氏县华村僧院有铁佛一躯,高丈余。

忽云佛能语,以垂教戒。

徒众称赞,闻乎乡县。

士庶云集,施利填委。

高祖命衙将赍香设供,且验其事虚实。

张辂请与偕行。

至则尽遣僧出,乃开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厉声以说诸僧过恶,衙将遂擒其魁。

高祖命就彼戮之。

旧不着出处。

入穴事又见察奸门。

118安重荣毙母晋安重荣,镇常山。

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继母也。

重荣咄出,一箭毙之。

闻者称快。

旧不着出处。

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

苟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

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

旧集载之,故略辨焉。

119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

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

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

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剑则得。"

咏令牵出,斩之以徇。

军吏愕眙相顾。

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

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

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

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

不伏决杖,叫唤乞剑。

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

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后,别取处分。"

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 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

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

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置不复问可也。

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120马亮诛豪马亮尚书,知饶州。

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

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

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

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

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121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薛颜大卿,知耀州。

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

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

颜至,大索其党。

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

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

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余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

出唐书本传。

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

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122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

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

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

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

杀人原赦,盖干兴初登极赦也。

有言贼欲报怨者,告不为之动。

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

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

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

后数日,果于邻郡获贼。

是亦能惩恶者也。

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123李若谷磔盗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

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

既而逃归,为患滋甚。

若谷潜使人擒到,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

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

此先王惩恶之义也。

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124刘湜焚尸刘湜待制,初知耀州。

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

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

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125吕公绰安众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

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

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心。"

卒论庆法外。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126孙沔刑丐孙沔副枢,知杭州。

有丐者,左臂无一手,右臂唯两指,盗细民镬,相竞至庭。

丐者举臂泣曰:"细民诬我!无指之人,岂能盗镬?"沔即然之,叱细民出,抚劳丐者,因与其镬。

始弗敢受,再三安慰。

丐者不知其计也,以指撮镬,徐以臂举,戴于首而去。

沔追还,断其指,令于市。

见近时小说。

按: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之。

论卒法外者,谓不如是无以安众心也,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詟群奸,于理或可也。

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

特着其事,且辨其义,庶惩恶得以鉴焉。

127吴中复戮兵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辄共拘缚鞭之。

及狱具,乃不应死。

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余悉配流。

奏着于令。

见本传。

按:是时厢军无阶级法,故不应死。

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故以便宜戮之。

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

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

今法不应死,以便宜戮之,岂非诛于法外乎?

128彭思永具狱彭思永中丞,尝为益州路转运使。

成都阙守,摄领府事。

吏盗官钱数百万,付狱已三岁,出入自若。

思永视事一日,即具狱。

见本传。

按:思永疾吏庇奸,则固善矣。

然其为转运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摄领府事而后一日具狱,何哉?此唯通判为之乃可称耳,在于监司不足道也。

但其惩恶亦有取焉,故特着之。

129周沆撤室周沆侍郎,尝知渤海县。

滨州大吏恃府势,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

民诉县以十数,前令莫敢直。

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

豪猾惕息。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130薛仪绳奸薛仪殿丞,通判渭州。

守将武人不能谨廉,大吏郝正把其阴事,招权受赂,人莫敢诘。

仪请治之。

将内窘,以情告。

仪曰:"止欲去恶吏,必不使及君。"

将即移疾。

仪摄州事,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

将不染于辞,深德之。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惩恶,不必皆于法外诛戮也。

若豪猾之人,恣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独以法绳之,亦足以惩恶矣。

故着此二事,使折狱者以为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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