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
114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南齐孔琇之,为吴令。
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
县中皆震。
出南史孔靖传。
琇之,靖之孙也。
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
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
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
出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
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
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
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115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唐李杰,为河南尹。
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觇其后。
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
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
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
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
问其母,又非亲。
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
闻者称快。
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
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
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
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116崔黯搜孥唐崔黯,镇湖南。
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
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
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
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
既服矫妄,即以付法。
旧不着出处。
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按:矫妄幻惑,乃妖民也。
与"假鬼神以疑众,执左道以乱政"者同矣,可不惩欤!
117张辂入穴晋高祖镇邺时,魏州冠氏县华村僧院有铁佛一躯,高丈余。
忽云佛能语,以垂教戒。
徒众称赞,闻乎乡县。
士庶云集,施利填委。
高祖命衙将赍香设供,且验其事虚实。
张辂请与偕行。
至则尽遣僧出,乃开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厉声以说诸僧过恶,衙将遂擒其魁。
高祖命就彼戮之。
旧不着出处。
入穴事又见察奸门。
118安重荣毙母晋安重荣,镇常山。
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继母也。
重荣咄出,一箭毙之。
闻者称快。
旧不着出处。
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
苟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
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
旧集载之,故略辨焉。
119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
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
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
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剑则得。"
咏令牵出,斩之以徇。
军吏愕眙相顾。
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
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
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
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
不伏决杖,叫唤乞剑。
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
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后,别取处分。"
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 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
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
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置不复问可也。
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120马亮诛豪马亮尚书,知饶州。
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
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
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
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
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121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薛颜大卿,知耀州。
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
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
颜至,大索其党。
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
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
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余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
出唐书本传。
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
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122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
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
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
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
杀人原赦,盖干兴初登极赦也。
有言贼欲报怨者,告不为之动。
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
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
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
后数日,果于邻郡获贼。
是亦能惩恶者也。
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123李若谷磔盗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
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
既而逃归,为患滋甚。
若谷潜使人擒到,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
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
此先王惩恶之义也。
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124刘湜焚尸刘湜待制,初知耀州。
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
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
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125吕公绰安众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
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
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心。"
卒论庆法外。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126孙沔刑丐孙沔副枢,知杭州。
有丐者,左臂无一手,右臂唯两指,盗细民镬,相竞至庭。
丐者举臂泣曰:"细民诬我!无指之人,岂能盗镬?"沔即然之,叱细民出,抚劳丐者,因与其镬。
始弗敢受,再三安慰。
丐者不知其计也,以指撮镬,徐以臂举,戴于首而去。
沔追还,断其指,令于市。
见近时小说。
按: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之。
论卒法外者,谓不如是无以安众心也,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詟群奸,于理或可也。
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
特着其事,且辨其义,庶惩恶得以鉴焉。
127吴中复戮兵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辄共拘缚鞭之。
及狱具,乃不应死。
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余悉配流。
奏着于令。
见本传。
按:是时厢军无阶级法,故不应死。
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故以便宜戮之。
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
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
今法不应死,以便宜戮之,岂非诛于法外乎?
128彭思永具狱彭思永中丞,尝为益州路转运使。
成都阙守,摄领府事。
吏盗官钱数百万,付狱已三岁,出入自若。
思永视事一日,即具狱。
见本传。
按:思永疾吏庇奸,则固善矣。
然其为转运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摄领府事而后一日具狱,何哉?此唯通判为之乃可称耳,在于监司不足道也。
但其惩恶亦有取焉,故特着之。
129周沆撤室周沆侍郎,尝知渤海县。
滨州大吏恃府势,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
民诉县以十数,前令莫敢直。
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
豪猾惕息。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130薛仪绳奸薛仪殿丞,通判渭州。
守将武人不能谨廉,大吏郝正把其阴事,招权受赂,人莫敢诘。
仪请治之。
将内窘,以情告。
仪曰:"止欲去恶吏,必不使及君。"
将即移疾。
仪摄州事,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
将不染于辞,深德之。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惩恶,不必皆于法外诛戮也。
若豪猾之人,恣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独以法绳之,亦足以惩恶矣。
故着此二事,使折狱者以为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