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卷四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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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 卷四议罪 郑克

76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

帝疑之。

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

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见通典。

不着出处。

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

后遇赦。

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

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 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 虽云三代,合之一体。 称虽创钜痛深,固无仇祖之义。 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 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 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 ’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 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 ’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 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

出南史傅亮传。

隆,其兄也。

旧集不载。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

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77黄霸戮男(王尊一事附)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

及将分离,争子兴讼。

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

遂戮三男,以子还母。

旧不着出处。

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

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

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

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 此经所谓‘造狱’者也。"

颜师古说:"欧阳尚书有造狱事,谓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78郭躬明法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

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躬对:"章应罚金。"

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 误者,其文则轻。"

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诈。 ’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称善。

迁躬廷尉正。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

"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尔。

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故世传法律,而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

积善之庆,不其盛欤!79高柔请名(游肇一事附)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龟付狱。

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 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

帝意寤,乃下京名。

即还讯,各当其罪。

出魏志本传。

按:法有"诬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讼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谓能执法矣。

后魏游肇为廷尉时,宣武尝敕肇有所降恕,执而不从。

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

此亦柔之流亚欤?见北史本传。

二事旧集并不载。

惟柔与肇皆诏所指以励士师者,故并着焉。

庶几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也。

80殷仲堪原情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

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

府曹依律弃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 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

遂活之。

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

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

仲堪亦庶几焉。

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

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81何承天论罚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

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

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 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 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 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 律:‘过误伤人,三岁刑。 ’况不伤乎?罚之可也。"

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82孔深之辨谳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

已值赦。

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 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

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

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

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

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 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 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 妇本以义,爱非天属。 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

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

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

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83戴胄驳议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赎。"

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 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法着: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 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

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

诏覆议。

德彝固执,帝将可,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 若皆过误,不当独死。"

由是与校尉皆免。

出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胄言:"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

所以深责无忌也。

校尉缘无忌以致罪,则与无忌罪均,而法当轻也。

既免无忌,缘以致罪者岂得不免乎?胄之力争,亦忠恕之义也。

84徐有功断放唐徐有功为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

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合缘坐。"

诏依,断籍没。

有功议曰:"律,谋反者斩。 身亡即无斩法;若情状难舍,或敕遣戮尸。 除非此涂,理绝言象。 缘坐原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既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 减止徒坐,频会赦恩。 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诏依有功议,断放。

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

出唐书本传。

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

旧集不载。

按:易言:"圣人南面而听天下。"

是以汉之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

夫听固人主之职也,听仲琰之奏,则数百家被籍没;听有功之议,则数百家免籍没。

能于此知取舍,亦可谓之明矣。

有功之脱祸而成名,夫岂偶然哉!85窦参亟决唐窦参,初为奉先尉。

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

参当兄弟重辟。

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

皆榜杀之。

出唐书窦参传。

按:唐制,县令断决死罪。

参为奉先尉,时殆摄行县事欤?众请俟免丧者,谓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也。

此盖北军之众,屯于奉先,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赇中官使获免耳。

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86柳浑执奏唐柳浑,相德宗。

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

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

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

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

浑曰:"陛下遽杀之则已。 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 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 请论如律。"

由是工不死。

出唐书柳浑传。

按:误伤之法,罪止于是,若使深文者议之,则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

舜典曰:"宥过无大。"

玉工非敢为欺者,乃误毁而备偿耳,实在可宥之科。

87高防覆狱高防初事周,为刑部郎中。

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赂绐州,言"病风狂不语"。

并不考掠,以具狱上请,大理断令决杖。

防覆之,云:"某人病风不语,医工未有验状,凭何取证,便坐杖刑?况禁系旬月,岂不呼索饮食?再劾其事,必见本情。"

周祖深以为然,终置于法。

按: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

今情犹未尽,罪辄先断,于理可乎?此盖受赂欲庇之耳。

是故防之覆议如此。

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

88杜镐比附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

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

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

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此以类举者也。

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89马宗元诉郡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

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

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

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

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

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

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90马亮贷死马亮尚书,知潭州。

属县有亡命卒剽攻,为乡村患。

或谋杀之,在法当死者四人。

亮谓其僚属曰:"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贷之。

按:剽攻之人,于法许捕。

若非名捕者,辄以谋杀之,则虑有诬枉,法所不许也。

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

然僚属皆拘法之文,则郡将当原法之意,故亮独批其案而悉贷之。

若奏听敕裁,则尤为得体也。

91王质上疏王质待制,知庐州。

有盗杀其党,并其赀而遁,逻者得之。

质抵之死,转运使杨告驳其狱曰:"盗杀其徒者,死当原。"

质曰:"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 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岂法意乎?"数上疏,不报。

降监舒州灵仙观。

逾年,韩琦知审刑院,请盗杀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

已上五事,并见本传。

按:首则原之,许自新也。

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议者有是请也。

92梁适辟疑梁适丞相,尝为审刑院详议官。

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

狱上,请谳,皆以不见伤为疑。

适曰:"杀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诅咒,其可免乎?"卒以重辟论。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畜蛊毒、厌魅之类也。

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

欲决大狱,必傅古义,彼俗吏者岂能然耶!

93曾公亮躬阅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

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

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应死。"

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

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

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94赵抃\独言赵抃\参政,初为武安军节度推官。

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

抃\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 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

遂以疑谳之,卒免死。

一府皆服。

见苏轼端明所撰墓志。

按:劫禁物,造伪印,其论以法,有不当死而用法者或处死焉,是枉滥也。

则如曾与赵者,可谓明且谨矣。

昔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95陈奉古咎法(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

以卒属吏,论为弃市。

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 今人取之,法当得捍。 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 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

因以闻。

报至,杖卒。

人称服之。

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

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

母虽亲,不得辄取也。

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

卒虽弱,不得辄与也。

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

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

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

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

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

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 不当复坐其妻。"

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

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

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 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

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

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

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

余杭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

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 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 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 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 谓其母子并宜见原。"

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96胡向科杖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

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

向争之曰:"法当杖。"

郡将不听。

至请于朝,乃如向议。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

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

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

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

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97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

法当死。

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

母改嫁,十余年亦死。

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

法当大辟。

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

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

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

有司请论如法。

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

遂释之以闻。

则异乎采所请者。

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

三事并见本传。

98陈希亮验封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

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

明年,元昊果反。

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

执政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

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

宇由是得释。

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

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99贾黯诛意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

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

既除服,且求磨勘。

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

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100陈巽守正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

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

竟论如律。

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

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

巽岂不谓之贤乎!

101蒲谨密敢争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

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

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 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

州将曰:"可与廷尉争耶?"谨密愈执不夺。

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

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102强至议赃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

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

至言:"议赃未应律。"

州疑其事以奏。

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得不死。

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

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

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

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

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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