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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胡质至官(王靖一事附)魏胡质,初召为东郡顿邱令。
县民郭政通于从妹,杀其夫程他,郡吏冯谅系狱为证。
政与妹皆耐掠隐抵,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
质至官,察其情色,更详其事,检验俱服。
出魏志本传。
旧集不载。
按:此盖初察其色,已见其情,乃更详其本末,而验核以事,验证以物,于是情既露矣,辞必穷矣,安得不服乎。
王靖少卿提点河东刑狱时,潞州长子贼杀人不获,县械十数,掠治无状,皆释去。
靖视其牍,曰:"此真贼也。"
教吏曲折讯囚,果服罪。
靖,熙宁四年终于太常少卿、度支副使。
见本传。
是亦耐掠隐抵者也。
其能使之服罪,何哉?盖察其款辞,而见其本情,已识其为真贼矣。
于是曲折诘问,攻其所抵,中其所隐,辞穷情得,势自屈服,斯不待于掠治也。
然则鞫情之术,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辞察之,非负冤被诬审矣,乃检事验物,而曲折讯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
67司马岐决囚(王济一事附)魏司马岐为陈留相时,梁郡有系囚,多所连及,数岁不决。
诏书徙狱于岐属县。
县请豫治牢具,岐曰:"今囚有数十,既巧诈难符,且已倦楚毒,其情易见。 岂当复久处囹圄耶!"及囚至,诘之,皆莫敢匿诈,一朝决竟。
出魏志司马芝传。
岐,其子也。
旧集不载。
按:王济郎中,初为漳州龙溪主簿时,汀州以银冶事起讼,逾十年不决,连逮数百人。
转运使命济鞫之,裁七日,尽得其情,从坐者数人而已。
济,大中祥符四年终于刑部郎中,知洪州。
见本传。
此二事相类矣。
夫囚有数十,巧诈难符,苟能检核验证,亦何至近者数岁、远者十年不能决耶?是皆官吏不肯尽心而然也。
岐于梁郡之囚一朝决竟,济于汀州之讼七日得情,虽云巳倦楚毒,其情易见,若非尽心推事,岂能如是之敏耶?
68陈表破械(傅岐一事附)吴陈表,以父死敌场,擢用为将。
时有盗官物者,疑无难士施明。
明素壮悍,收考极毒,俟死无辞,廷尉以闻。
孙权以表能得健儿之心,诏以明付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实。
表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设酒食,欢以诱之。
明乃首服,具列支党。
表以状闻,权奇之,欲全其名,特为赦明,诛戮其党。
明感表变行,遂成健将,致位将军。
旧出吴志陈武传。
表,其子也。
按:梁傅岐,为新安郡始新令。
县人有因斗相殴而死者,死家诉郡,郡录其仇人,考掠备至,终不引咎。
乃移狱于县,岐即令脱械,以和言问之,囚便首服。
出南史傅琰传。
岐,其孙也。
旧集不载。
此亦欢以诱之者也。
69宋文帝证迹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孔熙先与徐湛之、许耀、谢综、范晔谋立彭城王义康,湛之上表告状,诏收综等,并皆款服,唯晔不首。
频诏穷诘,晔言:"熙先苟诬引臣。"
文帝令以晔所造及改定处分、符檄、书疏墨迹示之,乃引罪。
出南史范泰传。
晔,其子也。
旧集不载。
70崔昂核辞北齐崔昂为度支尚书时,有肴藏小吏,因内臣投书告事,又别有飞书告事者,并付昂穷检。
昂言笑间,咸得其情,告者辞穷,并引诬状。
于是飞书遂绝。
出北史崔挺传。
昂,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鞫情之术,有证之以其迹者,宋文是也;有核之以其辞者,崔昂是也。
昂于鞫情,可谓精敏,然亦不过尽心研究以盘诘,使之辞穷,则其情得矣。
诬告之祸,赖此而绝,其为功利不亦溥哉。
71王璥推奸唐贞观中,左丞李行廉弟行诠前妻子忠,烝其后母,遂与潜藏,云"敕追入内"。
行廉不知,乃以状闻,朝廷推诘甚急。
后母诈以领巾勒项卧街中,长安尉诘之,云:"有人诈宣敕唤去,一紫袍人见留数宿,不知姓名,因勒送街中。"
县尉王璥令并其子引就房推问,不服。
璥先令一胥伏于案下,又令一胥走报云:"长史唤。"
璥仓皇锁房门去。
于是母子相谓曰:"必不得承。"
复有私密之语。
璥至开门,案下之人亦出,母子大惊,并服其罪。
旧不着出处。
72陈枢治僮陈枢都官初为宣州旌德令时,繁昌有大姓杀人,州县不能正其罪,监司徙其狱属枢。
乃验治僮客,尽得其隐伏,杀人者论死。
人以为尽其情。
见曾巩舍人所撰墓志。
按:鞫情之术,有正,有谲。
正以核之,陈枢是也。
谲以擿之,王璥是也。
术苟精焉,情必得矣。
恃考掠者,乃无术也。
73葛源有守葛源郎中,初为洪州左司理参军。
州将之甥与异母兄殴人,而甥杀人。
州将谓源曰:"两人者皆吾甥,而杀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 彼大姓也,无为有司所误。 不然,此狱将必覆也!"源劾不为变。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情非难鞫也,或变其情,则如之何?源之有守,与诏指所谓"观望臣庶而容心者"异矣,良可嘉也。
74司马宣杖卒司马宣驾部为华州司理参军时,有骁骑卒十余,犯罪谋亡去。
监押捕获,遂诬以共图不轨,欲置之死,以希功赏。
宣据实鞫之,皆止杖罪。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监押之势力,岂能动司理?必有以诱之也。
胁之以势而不为变者,可谓勇矣,葛源是也。
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可谓仁矣,司马宣是也。
鞫得其情,智足称也。
苟不仁,且无勇,则有为诱胁所动,而变其情者。
故甫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此之谓也。
75李南公塞鼻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班行犯罪下狱,按之不服,闭口不食百余日。
狱吏不敢考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
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
引出,问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
盖彼善服气,以物塞鼻,则气结,故惧。
此亦博闻之效也。
闻之士林。
按:士大夫不为诱胁所动者,近于孟子之"不动心"矣,彼有负犯,则岂能然?斯可反而用也。
故鞫情之术,有在于是者。
陈表破械,是诱之也。
南公塞鼻,是胁之也。
所谓胁之者,不必考掠惨酷也,要在中其忌讳,使之悚然畏服,故于塞鼻之说亦有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