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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 丧於五礼属凶。 《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
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
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
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
此於五礼属凶。
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
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
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
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
"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
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
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
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
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
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
死于室,无用敛衾。
"室,正寝之室也。 疾者齐,故于正寝焉。 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 无,覆也。 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 衾,被也。 小敛之衾当陈。 《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
[疏]注"室"至"死衣"。
○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
云"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室,亦谓之寝,故下记云"士处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
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
《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
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
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
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
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
翼室,则路寝也。
若非正寝,则失其所。
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
是讥不得其正。
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 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
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寝,是以故在正寝。
郑彼注云:
"正情性也。"
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
云"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
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
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
必覆之者,为其形亵。
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
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
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扌及领于带。
"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 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 爵弁服,纯衣裳也,礼以冠名服。 簪,连也。 "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
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 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
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
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
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
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
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
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
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
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
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
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
天官。
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
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 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
又《夏宫。
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
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 始祖曰大庙。"
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 始祖曰大寝。"
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
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
郑注云:
"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是诸侯复法。
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
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
不言者,文不具。
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
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
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
云"爵弁服,纯衣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 爵弁,服裳,纯衣"是也。
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
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
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 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 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 褒犹进也。"
则衮冕之类。
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
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
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
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
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
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
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
案《周礼。
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
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衤韦衣下至衤彖衣。
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
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
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衤彖衣。
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衤彖衣。
士妻与女御,衤彖衣而已。
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
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裳,不用爵弁。
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
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
降衣于前。
"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 皋,长声也。 某,死者之名也。 复,反也。 降衣,下之也。 《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
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 虞人,主林麓之官也。 狄人,乐吏之贱者。 阶,梯也,иね之类。"
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
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
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
"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
檀弓》文。
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
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
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
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
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
"受者,受之於庭也。 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 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
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
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
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
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
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
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
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
"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 降因彻西北,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自是行死事。 "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
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
云"降因彻西北"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郑云彻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役土}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 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
西北名为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用筵",郑云:",隐也。"
故以西北隅为也。
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四,"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
郑云:
"事便也。"
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
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
"缀犹拘也。 为将屦,恐其辟戾也。 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郑注云:"校,胫也。 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
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
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四,缀足用燕几。 君、大夫、士一也。"
又案《周礼。
天官。
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
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
言燕几者,燕,安也。
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
"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余食为之。
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
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
下记云:"若醴若酒。"
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
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
"事小讫也。 "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于君。
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
"赴,告也。 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
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
注云:"大体若身。"
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衤遂之事也。
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
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
"宾,僚友群士也。 其位犹朝夕哭矣。 "
[疏]注"宾僚"至"哭矣"。
○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
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
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
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
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
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
妇人侠床,东面。
"众主人,庶昆弟也。 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
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
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
言"侠床"
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
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
"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
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
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
云"妇人谓妻妾子姓"
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
《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
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
"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
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
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
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
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
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
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
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
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
彻帷。
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
"使人,士也。 礼使人必以其爵。 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 寝门,内门也。 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礻遂之事。
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
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
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
郑云:"王使往。"
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
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
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
注:"吊事,吊诸侯。"
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
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
案下小敛后云:"有礻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
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
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
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
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
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
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
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
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
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
"主人不升,贱也。 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寝。
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
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
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
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
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
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余礼犹大夫也。"
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
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
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
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
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
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
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
"稽颡,头触地。 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
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
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
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
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衤遂。
彻帷。
主人如初。
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
"衤遂之言遗也。 衣被曰衤遂。 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
云"衤遂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
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
《梁传》曰"乘马曰,衣衾曰衤遂,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
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约《杂记》文。
此君衤遂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敛乃用之。
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衤遂,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注云"无衤遂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
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尸,出。
主人拜送如初。
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
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
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
大夫虽不辞,入也。
"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 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 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 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 不踊,但哭拜而已。 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
云"衤遂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
众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
则此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
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衤遂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
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
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
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
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
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衤遂,不出可知。
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
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
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衤遂,不将命,以即陈。
"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 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 即陈,陈在房中。 "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自此尽"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
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
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
"庶兄弟,即众兄弟也。 变众言庶,容同姓耳。 将命曰:"某使某衤遂。" 拜于位,室中位也。 "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
又云"亲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
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衤遂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
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
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
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
云"将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衤遂也。
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
退,哭,不踊。
"亲以进,亲之恩也。 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衤遂也。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释曰:云"别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衤遂。
彻衣者执衣如衤遂,以房。
"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云"执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时,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
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衤遂也。
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衤遂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
亡则以缁,长半幅,末,长终幅,广三寸。
书铭于末曰:
"某氏某之柩。"
"铭,明旌也。 杂帛为物。 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 亡,无也。 无旌,不命之士也。 半幅一尺,终幅二尺。 在棺为柩。 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
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
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
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
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
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
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
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
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纟参,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
是也。
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
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
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
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
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
案《周礼。
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 铭,明旌也。 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
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
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
云"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
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 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
郑注云:"此谓殷礼也。 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 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 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 其余及书铭则同。"
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
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
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
"杠,铭ㄅ也。 宇,也。 "
[疏]注"杠铭"至"也"。
○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
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聿。
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
云"宇,也"者,案《尔雅。
释宫》云:"檐谓之。"
郭云:
"屋。"
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
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少西。
为{役土}于西墙下,东乡。
"甸人,有司主田野者。 {役土},块灶。 西墙,中庭之西。 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
○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役土}馔陈沐浴之具。
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
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 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下文沐浴余潘及巾四等,弃埋之於北坎也。
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
言主田野者,案《周礼。
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
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
云"{役土},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役土}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
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
"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 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 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 重鬲,鬲将县重者也。 濯,涤溉也。 造,至也,犹馔也。 以造言之,丧事遽。 "
[疏]注"新此"至"事遽"。
○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
"以盛氵Й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余潘水名为氵Й濯。
知以此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尸之,故知此承氵Й濯。
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
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卿前也。"
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
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
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
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
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余饭,乃县於重。
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
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
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纟青。
"袭事谓衣服也。 纟青读为纟争,纟争,屈也。 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 江沔之,谓萦收绳索为纟争。 古文纟青皆为精。 "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
○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
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
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
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
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
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
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
云"江沔之"者,案《禹贡》云:"れ冢导漾,东流为汉。"
孔传云:
"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
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萦收绳索为纟争"。
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
"所以亲身,为圭也。 "
[疏]注"所以"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
"幕布,帷幕之布。"
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
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
云"为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净之义,故知取圭者也。
{髟会}笄用桑,长四寸,[A213]中。
"桑之为言,丧也。 用为笄,取其名也。 长四寸,不冠故也。 [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
○释曰:以髻为{髟会},义取以发会聚之意。
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
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
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
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
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髟会}无笄。"
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
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
《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
《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
云"[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
"环幅,广袤等也。 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 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 古文环作还。 "
[疏]注"环幅"至"作还"。
○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
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
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
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
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
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 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
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
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
"掩,裹首也。 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
○释曰:掩,若今人幞头。
但死者以后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
此陈之耳,若设之。
案下经云"商祝掩设冥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 既冥目,乃还结项"是也。
,用白纟广。
",充耳。 纟广,新绵。 "
[疏]注"充耳纟广新绵"。
○释曰:案下记云"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
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
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
今死者直用纟广塞耳而已,异於生也。
云"纟广,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纟广,故知纟广新绵,对是旧絮也。
冥目,用缁,方尺二寸,里,著,组系。
"冥目,覆面者也。 冥,读若《诗》云"葛ぱ萦"之萦。 ,赤也。 著,充之以絮也。 组系,为可结也。 古文冥为涓。 "
[疏]注"冥目"至"结也"。
○释曰:郑读从"葛ぱ萦"之萦者,以其葛ぱ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
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后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
"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 今文楼为[A213],旁为方。 "
[疏]注"牢读"至"为方"。
○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
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
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
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
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棘,组系,纟广极二。
"决犹也,挟弓以横执弦。 《诗》云:"决拾既次。" 正,善也。 王棘与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 极犹放也。 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 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 死用纟广,又二,明不用也。 古文王为玉。 今文为也。 世俗谓王棘乇鼠。 "
[疏]注"决犹"至"乇鼠"。
○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
引《诗》者,证决是弦之物。
云"王棘与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
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
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
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纟广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
"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 质,正也。 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 上玄下,象天地也。 《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 士缁冒杀,缀旁三。" 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
○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之",故云如直囊。
云"上曰质,下曰杀。 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
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
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
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
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
者,凡人著服,先下后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后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
"谓生时爵弁之服也。 纯衣者,裳。 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
○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
云"裳"者,《士冠礼》文。
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 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
[疏]注"皮弁"至"裳也"。
○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
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
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
《杂记》云:"朝服十五升。"
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衤彖。 衤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 《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单,谓之一称。" 古文衤彖为缘。 "
[疏]注"黑衣"至"为缘"。
○释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则玄端。
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衤彖衣。
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则玄端者也。
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
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衤彖衣同,故变名衤彖衣也。
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
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衤冉。 曾子曰:不袭妇服。"
彼曾子讥用衤冉,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衤彖衣。
引《丧大记》者,欲见衤彖衣以表袍之意。
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纟广为茧,为袍。"
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
其实连衣裳一也。
云"赤缘谓之衤彖"者,《尔雅》文。
彼释妇人嫁时衤彖衣,此引之者,证此衤彖衣虽不赤缘,衤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
[疏]注"黑缯之带"。
○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
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
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一命。 "
[疏]注"一节"。
○释曰:者据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韦而为之,故名也。
云"一命"者,《玉藻》文。
但祭服谓之,他服谓之,士一命名为,亦名,不得直名也。
但《士冠礼》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设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
"笏,所以书思对命者。 《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 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 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 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 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 今文笏作忽。 "
[疏]注"笏所"至"作忽"。
○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
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
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
案彼郑云:"谓之,之言挺然无所屈也。 或谓之大圭长三尺。"
或者,或《玉人职》文。
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 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 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 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 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
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让。
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纟意缁纟句纯,组綦系于踵。
"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 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付之。 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 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 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
[疏]注"冬皮"至"之綦"。
○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
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
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
又《士冠礼》云"爵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
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
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
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
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
引缁纟句纟意纯者,欲解《士冠礼》纟意纟句纯同用缁,此经纟意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
纟意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纟句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
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纟句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
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衤遂继陈,不用。
"庶,众也。 不用,不用袭也。 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
○释曰:直云"庶衤遂",即上经亲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
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
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敛乃用也。
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衤遂皆陈之是也。
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
"贝,水物。 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 笄,竹器名。 "
[疏]注"贝水"至"器名"。
○释曰:自此尽"夷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
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
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
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
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
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
则饭亦用委可知。
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
《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
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 周礼天子饭含用玉。"
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
《杂记》云:"含者执璧。"
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
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
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卑"之类。
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
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
《礼纬稽命征》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
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
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
是贝水物,出江水也。
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
食货志》云:"五贝为朋。"
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
是古者以为货也。
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
《婚礼》妇见舅姑执以盛枣栗。
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
"豆四升。 "
[疏]注"豆四升"。
○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
"巾所以拭垢。 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 ,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
○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
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下。"
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
"箪,苇笥。 "
[疏]注"箪苇笥"。
○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
则是箪、笥别。
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
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
亦举其类,谓若ナ麻与麻,雄雌异,而郑注云"ナ麻,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
"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
[疏]注"浴衣"至"通裁"。
○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为之。
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
"皆者,皆具以下。 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
[疏]注"皆者"至"之堂"。
○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
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
释宫》文。
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
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
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
是室外皆名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