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仪礼注疏
《仪礼注疏》 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郑玄、贾公彦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

"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 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 已犹止也。 归有主,则止也。 主若幼少,则未止。 《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

[疏]○注"谓服"至"而已"。

○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

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

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

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

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

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

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

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

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

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绕也,是著免之义也。

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

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

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

朋友轻,为之虞而已。

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

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

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 《檀弓》曰: "群居则,出则否。" 其服,吊服也。 《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 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 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 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 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 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 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 《论语》曰:"缁衣羔裘。" 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 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 此实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 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 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 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注"朋友"至"委貌"。

○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带而已。

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者,案《礼记。

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

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

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

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

知缌之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带也。

云"《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

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

云居则,谓在家居止则为之,出家行道则否。

引之者,证此亦然也。

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

是为师出行亦也。

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

《周礼》者,《司服职》文。

彼云:"凡吊事,弁服。"

郑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

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

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

又加环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加於素弁之上。

彼注云"大如缌"之,是吊服之。

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

《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

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

故引《周礼》弁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

若然,弁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

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

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 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 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 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 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

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

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 大夫相为亦然。 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

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

天子常弁,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

云"士以缌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缌为丧服。

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

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

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

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

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

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

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

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

云"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

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

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

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

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

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缌衰。"

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

注云:"赐,恩惠也。 敛,大敛。 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

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

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

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

凡吊服直云素弁环,不言带,或有解云有无带。

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

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

案此经注服缌之带,则三衰带同有可知。

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

首言环,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

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

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矣。

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 "[疏]○注"公士"至"之君"。

○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

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

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不为后,如邦人。

[疏]○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缌麻章》。

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

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

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

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亲则月如邦人。

"言孤,有不孤者。 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 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 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 亲,谓在五属之内。 ,数也。 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 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 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 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 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 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 其殇与绝属者同。 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

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

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

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

云"亲则月如邦人"

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

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

"是谓宗子不孤。"

彼不孤对此孤也。

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子无孙,以其父在,为子则不为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

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

是子不孤。

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

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

注云:"传家事任子孙。"

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

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

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

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

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

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

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缌。

"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 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 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 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 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

[疏]注"谓坟"至"除之"。

○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

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

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

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

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

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

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共轴,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

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余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

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

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

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

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

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

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缌。

"童子,未冠之称也。 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 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

[疏]注"童子"至"服也"。

○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

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

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缌麻,以当室故服缌也。

云"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

"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

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

若然,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

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

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

《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

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厌降之也。 私兄弟,自其族亲也。 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 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

[疏]注"嫌厌"至"降也"。

○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

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

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

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

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

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

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

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

"吊於命妇,命妇死也。 吊於大夫,大夫死也。 《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 《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 大夫相为亦然。 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

[疏]注"吊於"至"则否"。

○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

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后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

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

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也。

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

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

云"当事则弁"

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也。

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

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

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 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 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 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 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

[疏]注"谓之"至"素总"。

○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

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

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缌同。

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

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

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

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

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

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

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

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

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后,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

乃解之。

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

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纟忽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ヮ。

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

"言以ヮ,则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

○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

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

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

《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

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

则齐衰总亦象冠数。

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

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

言以ヮ者则ヮ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ヮ",免而无笄,则ヮ亦无笄矣。

但免、ヮ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

有首以ヮ,ヮ笄连言,则ヮ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

恶笄者,栉笄也。

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

吉笄者,象笄也。

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

"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 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 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 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 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 据在夫家,宜言妇。 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

○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

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

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

传恐名通於箭,故重迭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

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迭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

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

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后,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

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

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

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

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

案《玉藻》云沐"栉用单栉,发用象栉",郑云:"单,白理木为栉。"

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

彼单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

云"或曰榛笄"

者,案《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 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

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

但此用单木,彼用栉木,不同耳。

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

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

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

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

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

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

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

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

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

故云笄尊也。

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人犹云"子折笄首"。

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称父对舅姑立名,出应称妇,故虽出犹称子,终初未出之恩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

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

裳,内削幅,幅三衤句。

"削犹杀也。 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 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 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 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 祭服朝服,辟积无数。 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 "

[疏]注"削犹"至"幅也"。

○释曰:自此已下尽"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

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

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

"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

云"幅三衤句"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

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

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衤句之。

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

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

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

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

是大古冠布衣布也。

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 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

谓黄帝已前。

下文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

后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后知为下,便体者。

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

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 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 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

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ウ。

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

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

若然,此后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

云"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

则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称。

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

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

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

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

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

其实腰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

然"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阴,故前三后四,各象阴阳也。

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

"齐,缉也。 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 缉裳者,内展之。 缉衰者,外展之。 "

[疏]注"齐缉"至"展之"。

○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

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

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

"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

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

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

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

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

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寸。

"负,在背上者也。 ,辟领也。 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

[疏]注"负在"至"一寸"。

○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

辟领,即下文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

"博,广也。 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 两之为尺六寸也。 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

[疏]注"博广"至"知也"。

○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

云"出於衰"者,谓比前衰而言出也。

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

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

今此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

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

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

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

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

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

"广袤四寸也。 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

[疏]注"广袤"至"不在"。

○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

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

云"前有衰,后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

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

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

云""者,以哀戚之情,指缘於父母,不兼念余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

"衣带下尺者,要也。 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

○释曰:谓衣腰也。

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

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

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

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

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

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

"衽,所以掩裳际也。 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 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

○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

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

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

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

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

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

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

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

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

然后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

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

"属犹连也。 连幅,谓不削。 "

[疏]注"属犹"至"不削"。

○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

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

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此谓袂中也。 言衣者,明与身参齐。 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 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

[疏]注"此谓"至"四寸"。

○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

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

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

彼云肘,此云肱也。

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

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

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

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

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尺二寸。

",袖口也。 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 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

[疏]注"袖"至"右手"。

○释曰:云",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者也。

云"尺二寸"者,据衤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

"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 二三子亦皆尚右。 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 二三子皆尚左。"

郑云:"复,正也。 丧尚右,右,阴也。 吉尚左,左,阳也。"

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

以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

其冠六升。

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

"衰,斩衰也。 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 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 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 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

○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

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

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

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

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

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

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

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

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

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

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

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

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

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言受以大功之上也。 此谓为母服也。 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 义服六升,其冠九升。 亦以其冠为受。 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

[疏]注"言受"至"父母"。

○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

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

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

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 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 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

[疏]注"此谓"至"尊也"。

○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经文也。

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

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

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 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 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 亦皆以其冠为受也。 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 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 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

○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

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

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

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

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

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

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

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

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

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

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

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

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

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

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

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传》,故彼云: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

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

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

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

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