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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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郑玄、贾公彦

管人汲,不说纟,屈之。

"管人,有司主馆舍者。 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 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

○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

云"不说纟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

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

《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

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

云"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

"祝,夏祝也。 淅,氵大也。 "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役土},用重鬲。

"尽阶,三等之上。 《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 "

[疏]注"尽阶"至"爨之"。

○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

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后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

云"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

"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

○释曰:"敦"即上"废敦"也。

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可也。

"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 夷,承尸之。 《丧大记》曰:"君设大,造冰焉。 大夫设夷,造冰焉。 士并瓦,无冰。 设床衤第,有枕。" "

[疏]注"谓夏"至"有枕"。

○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

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

云"而君加赐冰也"

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

云"夷,承尸之"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

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

案彼注"造犹内","夷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

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冰",则天子有夷。

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

诸侯称大,辟天子。

其大夫言夷,此《士丧》又用夷,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小焉。

外御受沐入。

"外御,小臣侍从者。 沐,管人所煮潘也。 "

[疏]注"外御"至"潘也"。

○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

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

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

ぁ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

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

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

"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衤策。 "

[疏]注"象平"至"衤策"。

○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

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

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

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

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

云"而衤策"者,又下记云"衤策",郑云"衤,袒也。 袒箦去席,水便"是也。

乃沐,栉,扌臣用巾。

"扌臣,也,清也。 古文扌臣皆作振。 "

[疏]注"扌臣"至"作振"。

○释曰:扌臣谓拭也,而云"也、清也"

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干,又使清净无潘敖,拭讫,仍未作纷。

下文待蚤扌前讫,乃{髟会}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扌臣用浴衣。

"用巾,用拭之也。 《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斗。" "[疏]注"用巾"至"用斗"。

○释曰:斗,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

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

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斗",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斗,此沐浴、斗亦皆有也。

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氵Й濯弃于坎。

"沐浴余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 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 "

[疏]注"沐浴"至"语"。

○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氵Й。

已将沐浴,谓之为濯。

已沐浴讫,余潘水弃于坎。

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

云"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

则郑见豫卅人语氵Й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扌前如他日。

"蚤,读为爪,断爪扌前须也。 人君则小臣为之。 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

○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

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髟会}用组,乃笄,设明衣裳。

"用组,组束发也。 古文{髟会}皆为括。 "

[疏]注"用组"至"为括"。

○释曰:{髟会}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

"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衤彖衣次。

"商祝,祝习商礼者。 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 袭,布衣床上。 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 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 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 《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

[疏]注"商祝"至"一床"。

○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

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

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

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

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

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

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

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

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

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

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

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

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

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

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

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

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

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

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诸面之右。

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

宰洗四,建于米,执以从。

"俱入户,西乡也。 今文宰不言执。 "

[疏]注"俱入"至"言执"。

○释曰:云"扌及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扌及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

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

云"宰洗四,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

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

"当牖北面,值尸南也。 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 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

[疏]注"当牖"至"明矣"。

○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

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

迁尸於上,是尸当牖。

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

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

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

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

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

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

《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ウ,鬼道事之故也。

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

"不敢从首前也。 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

[疏]注"不敢"至"足也"。

○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

宰从立于床西,在右。

"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也。 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

[疏]注"米在"至"饭事"。

○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

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

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

左、中亦如之。

又实米,唯盈。

"于右,尸口之右。 唯盈,取满而已。 "

[疏]注"于右"至"而已"。

○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

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扌及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

"袭,复衣也。 位在尸东。 "

[疏]注"袭复"至"尸东"。

○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

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设冥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纟句。

"掩者,先结颐下。 既,冥目,乃还结项也。 跗,足上也。 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余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

○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

云"掩者,先结颐下。 既,冥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后言与冥目,郑知后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后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

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与冥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塞耳,并施冥目,乃结项后也。

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

云"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纟句,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

若无纟句,则谓之屦,是以郑注《周礼。

娄氏》云屦者,无纟句之。

云"以余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余组穿连两屦之纟句,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

"迁尸於袭上而衣之。 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

[疏]注"迁尸"至"大异"。

○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而未袭,今已饭含讫,乃迁尸,以衣著於尸,故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也。

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者,案《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注云:"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云"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者,此对大敛、小敛布衣讫,皆言迁尸於敛上,以其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其处有异故也。

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小别而已,无大异,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

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废床,始死迁尸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东,主妇床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床之下,虽不言设床,有床可知。

故将饭含,祝以米贝,致於床西也。

《大记》唯言含一床,袭一床,大敛不言床者,以大、小敛衣裳多陈於地,故不言床。

袭衣裳少,含时须漉水,又须寒尸,故并须床也。

此士袭三称,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

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 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无正文,故云"与"

以疑之。

《丧大记》云小敛十有九称,尊卑同,大敛君百称,五等同大夫五十称,以下文士三十称。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称数亦等,三公宜与诸侯同。

明衣不在。

",数也。 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 "

[疏]注"数"至"称也"。

○释曰:云"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

者,《丧大记》云:"袍必有表,不衤单,衣必有裳谓之一称。"

其衤彖衣虽衤单,以袍为表,故云"称"。

明衣衤单而无里,不成称,故不数也。

设、带、笏。

"带,缁带。 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 带用革。 ,插也,插衣带之右旁。 古文为合也。 "[疏]注"带"至"合也"。

○释曰:云"带,缁带"者,案上陈服之时,有,有缁带,故云是缁带也。

云"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者,本正言带,亦同得为省文,今言者用革带也,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王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是以《杂记》云:"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

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 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 革带以佩,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是也。

案《玉藻》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

又案《杂记》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注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

以此而言,生时君大夫二色,今死则加以五采。

士生时一色,死更加二色,是异於生。

若然,又《杂记》"朱绿带"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 此带亦以素为之。"

彼是带衣之带,非大带,诸侯礼,则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

但人君衣带用朱绿,与大带同,此则大夫士,饰与大带同也。

云",插也,插於带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设决,丽于,自饭持之。

设握,乃连。

"丽,施也。 ,手后节中也。 饭,大擘指本也。 决,以韦为之籍,有区。 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 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取手}之表也。 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余连结之。 此谓右手也。 古文丽亦为连,作扌宛。 "

[疏]注"丽施"至"作扌宛"。

○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区。 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

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 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后因沓其区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

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

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余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余连结之。

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

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之。

无用衾。

",韬盛物者,取事名焉。 衾者,始死时敛衾。 今文为橐。 "[疏]注"韬"至"为橐"。

○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盛尸,故名为,是取盛物之事名焉。

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

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四、{髟春}、蚤埋于坎。

"坎至此筑之也。 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

[疏]注"坎至"至"反之"。

○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氵Й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

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

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

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

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

案下记云:

"小敛,辟奠不出室。"

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

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

若然,此奠袭后,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

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

"木也,县物焉曰重。 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 士重木长三尺。 "

[疏]注"木也"至"三尺"。

○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

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

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今",用今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

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余饭,用二鬲,于西墙下。

"夏祝,祝习夏礼者也。 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 鬻余饭,以饭尸余米为鬻也。 重,主道也。 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

[疏]注"夏祝"至"同差"。

○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役土}是也。

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

表记》云:

"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

《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

《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

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

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

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余饭",注云"彻,去鬻"是也。

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即是虞祭之后,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

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

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

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

《明堂位》云:"周之八簋。"

《诗》云:"陈馈八簋。"

皆天子礼。

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

《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今,县于重。

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今,贺之,结于后。

"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 今竹{密}也。 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 左衽,西端在上。 贺,加也。 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

○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

云"今,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

即此今{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

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 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后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为左衽、右衽,然后以{密}加束之,结於后也。

祝取铭,置于重。

"祝,习周礼者也。 "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隶。

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

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

"纟青,屈也。 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 缩,从也。 横者三幅,从者一幅。 析其末者,令可结也。 《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

[疏]注"纟青屈"至"为三"。

○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

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

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 升降者自西阶"是也。

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

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 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

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

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

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里,无ヨ。

"ヨ,被也。 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后可也。 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ヨ被"至"幅也"。

○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余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

云"被无别於前后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ヨ,为记识前后,恐於后互换。

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后可也。

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纟今五幅,无ヨ。"

衾是纟今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

○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纟今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

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纟今衾,次陈君衤遂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纟今为里束衣,故皆绞纟今为先。

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

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

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衤遂衣以下,袍茧之属。 "

[疏]注"衤彖衣"至"之属"。

○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

"祭服与散衣。 "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衤彖衣而已。

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

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

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

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衤遂。 "

[疏]注"庶衤遂"。

○释曰:知"庶衤遂"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衤遂,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衤遂。

不必尽用。

"取称而已,不务多。 "

[疏]释曰:袭时言庶衤遂,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

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

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

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

"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 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 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

○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

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

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

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

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

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

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

"为奠设盥也。 丧事略,故无洗也。 "

[疏]注"为奠"至"洗也"。

○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

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

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

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

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

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

散带垂,长三尺。

牡麻,右本在上,亦散带垂。

皆馔于东方。

"苴,斩衰之也。 苴麻者,其貌苴,以为。 服重者尚粗恶,之言实也。 鬲,扼也。 中人之手,扼围九寸。 带之差,自此出焉。 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 要小焉,五分去一。 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 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 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於外。 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 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 "

[疏]注"苴"至"为上"。

○释曰:此陈带者,以其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

云"亦散带垂"者,不言尺寸,亦与苴同垂三尺。

云"苴,斩衰之也"者,案《丧服。

斩衰章》云:"丧服,斩衰裳,苴杖。"

故知此苴,斩衰之。

云"苴麻者,其貌苴,以为"者,案《礼记。

传》云"斩衰貌若苴",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

云"服重者尚粗恶"者,对齐衰已下服轻,不尚粗恶,故《传》云"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恶也。

云"之言实也"者,《檀弓》云:

"也者,实也。"

郑注《丧服》云:"明孝子有忠实之心。"

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不虚服此服也。

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者,此无正文,《丧服》及此皆言苴大鬲,鬲是扼物之称,故据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

云"带之差,自此出焉"者,案《丧服传》云:

"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 齐衰之,斩衰之带也。"

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缌麻之带,故云带之差自此出焉。

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者,谓斩衰统於内,以解本在下而本阳,以解在左对齐衰之,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外。

案《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

"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

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

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

云"要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据《丧服传》而言。

首围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

余四寸每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为三寸,余一分在,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

彼传因即分之至缌麻。

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为带。

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为二十五分,二寸为五十分,一分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总去十一分,余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为一寸,添前四寸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彼又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余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为五分,十分为五十分,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总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总得七十六,据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为小功之。

大功之带以下,仍有小功之带,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又五分去一,下至缌麻之带,皆以五倍破寸,计之可知耳。

云"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者,案《丧服》齐衰、大功皆言牡麻,小功又言澡麻,则齐衰以下皆牡麻。

传曰:"牡麻者,麻也。"

对苴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则此雄麻色好者,故《传》云"齐衰貌若",是以郑云"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

云"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者,此小敛,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

绞之,对妇人阴质,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

知"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者,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东坫南也。

若然,经直言东方,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若此亦在东堂下,当言陈于馔东馔北,何须言东方乎?明此非东堂下也。

知苴为上者,以其经先言苴,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

"妇人亦有苴,但言带者,记其异。 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也。 "

[疏]注"妇人"至"也"。

○释曰:知"妇人亦有苴"者,《丧服》首云"苴杖",下经男子妇人俱陈,则妇人亦有苴。

《礼记。

服问》之等每云妇人麻之事,故知妇人亦有。

今此经不言妇人苴者,记其异。

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无异者。

且男子小功缌麻,小敛有带则绞之,亦结本,妇人带结本,可以兼之矣。

云"此齐衰妇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齐衰,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

云"斩衰妇人亦苴也"者,此亦据带而言,以其带亦名,则《丧服》云"苴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

彼既兼男女,则妇人有苴麻为带可知。

经不言者,以义可知,故省文也。

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陈之则别处,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此经云在房,明知异处也。

床笫、夷衾,馔于西坫南。

"笫,箦也。 夷衾,覆尸之衾。 《丧大记》曰: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

[疏]注"笫箦"至"冒也"。

○释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敛讫,奉尸夷於堂,无用夷衾矣,故陈之於西坫南。

案《曲礼》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此夷衾小敛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

云"《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今小敛以往,大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夷衾,证小敛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

郑言小敛以往,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

是以将葬,启殡覆棺亦用之矣。

云"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注云:

"上曰质,下曰杀。"

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连之乃用也。

其冒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

西方盥,如东方。

"为举者设盥也。 如东方者,亦用盆布巾,馔於西堂下。 "[疏]注"为举"至"堂下"。

○释曰:云"为举"者,谓将举尸者,则下经"士盥二人"是也。

云"西堂下",知者,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

其实特豚,四{髟易},去蹄,两白、脊、肺。

设扃,西末。

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

"{髟易},解也。 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 去蹄,去其甲,为不清也。 白,胁也。 素俎,丧尚质。 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 今文{髟易}为剔,白为迫。 古文为密。 "

[疏]注"{髟易}解"至"为密"。

○释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用茅为编。

言西末,则茅本在东方。

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凡牲体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经直云"四{髟易}",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为四段。

案《士冠礼》云"若杀,则特豚载合升",注云:"合左右胖。"

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则吉凶之礼,豚皆合升,而郑云"丧事略"者,但丧中之奠,虽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实羊左胖。"

豕亦如之。

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故云丧事略。

若郊,大祭虽吉祭,亦先有豚解,后为体解,是以《礼运》云:

"腥其俎,孰其ゾ。"

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 孰其ゾ,谓体解而阎之。"

《国语》亦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亲戚燕饮则有ゾ┵者。

若然,郊虽先有全┵,后有体解、豚解,《礼运》所云者是也。

若然,此经云四{髟易},并两白胁与脊总为七体,若豚解皆然也。

云"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者,既始死之奠袭,后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知辟袭奠,前袭时已辟之,今将小敛亦辟之,亦当於室之西南隅。

如将大敛,辟小敛奠於序西南也。

凡奠在室外经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

朝庙迁祖之奠,不设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设为亵,是以迁之,即设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

"立,俟举尸也。 今文并为并。 "

[疏]注"立俟举尸也"。

○释曰: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於户内服上,即下文"士举迁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

"有司布敛席也。 "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

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 美,善也。 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 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称也。 "

[疏]注"敛者"至"称也"。

○释曰:云"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者,以其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十九称,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

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则爵弁服、皮弁服,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

云"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者,以其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则后布者在中可知也。

云"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后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

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

故云每服非一称,以其总十九称之中,善者非一称也。

士举迁尸,反位。

"迁尸於服上。 "设床笫于两楹之,衽如初,有枕。

"衽,寝卧之席也。 亦下莞上簟。 "

[疏]注"衽寝"至"上簟"。

○释曰:《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

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

是衽为卧席。

云"亦下莞上簟"者,《诗。

斯干》宣王寝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寻常寝席,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

卒敛,彻帷。

"尸已饰。 "主人西面冯尸,踊无。

主妇东面冯,亦如之。

"冯,服膺之。 "主人{髟舌}发,袒,众主人免于房。

"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 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 {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 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 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 免之制未闻。 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 《丧服小记》曰:"斩衰{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 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 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也。 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 今文免皆作纟免,古文{髟舌}作括。 "

[疏]注"始死"至"作括"。

○释曰:知"始死将斩衰者鸡斯"者,案《礼记。

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

郑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

以成服乃斩衰,是始死未斩衰,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

云"将齐衰者素冠"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

冠笄相对。

《问丧》亲始死,男子云笄纟丽,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

云"今至小敛变"者,谓服麻之节,故云"变"也。

云"又将初丧服也。 {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者,此即《丧服小记》云:"斩衰{髟舌}发以麻,为母{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

是母虽齐衰,初亦{髟舌}发,与斩衰同,故云"去笄纟丽而",上著{髟舌}发也。

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敛节与斩衰{髟舌}发同时,此皆据男子。

若妇人,斩衰,妇人以麻为ヮ,齐衰,妇人以布为ヮ。

ヮ与{髟舌}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交於额上,绕如著参头焉。

免亦然,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

云"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并下文妇人ヮ于室兼言之也。

妇人ヮ于室。

"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 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 齐衰以上,至笄犹ヮ。 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 《檀弓》曰:"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 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 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 "

[疏]注"始死"至"头然"。

○释曰:知"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

冠笄相对。

将斩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纟丽,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纟丽可知。

又知"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者,上引男子齐衰,始死素冠,则知妇人将齐衰,骨笄而纟丽也。

云"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者,谓今至小敛节,亦如上将斩衰。

男子去笄纟丽而{髟舌}发,则此将斩衰,妇人亦去笄纟丽而麻ヮ,齐衰,妇人去骨笄与纟丽而布ヮ矣。

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纟丽,而云去笄纟丽者,专据齐衰妇人而言,文略故也。

郑所以云而,即ヮ也。

故《丧服》注亦云:"ヮ,露也。"

云"齐衰以上,至笄犹ヮ"

者,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ヮ,至成服之笄,犹ヮ不改,至大敛殡后,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

云"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妇人,吉时皆有笄纟丽,有丧至小敛,则男子去笄纟丽,著{髟舌}发,妇人去纟丽而著ヮ,ヮ形先以发为大,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髟舌}发与免,故郑依《檀弓》"纵纵"、"扈扈"之后,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

既{髟舌}发与ヮ皆如著参头,而异为名者,以男子阳,外物为名,而谓之{髟舌}发;妇人阴,内物为称,而谓之ヮ也。

但经云"妇人ヮ于室"者,男子{髟舌}发与免在东房,若相对妇人,宜ヮ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於室内户西,皆於隐处为之也。

士举,男女奉尸,亻夷于堂,无用夷衾。

男女如室位,踊无。

"亻夷之言尸也。 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堂谓楹。 床,笫上也。 今文亻夷作夷。 "

[疏]注"亻夷之"至"作夷"。

○释曰:云"亻夷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并此经亻夷尸不作移字,皆作亻夷者,亻夷人旁作之,故郑注《丧大记》皆是依尸为言也。

云"无用夷衾"者,初死无用大敛之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今小敛后,大敛之衾当拟大敛,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

众主人东即位。

妇人阼阶上西面。

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于序东,复位。

"拜宾,乡宾位拜之也。 即位踊,东方位。 袭于序东、东夹前。 "

[疏]注"拜宾"至"夹前"。

○释曰:云"众主人东即位"者,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

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於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

於时阼阶空,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

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云"拜宾,乡宾位拜之也"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

云"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乡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也。

云"袭于序东,东夹前"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更无升降之文,而云序东东夹前者,主人即位,踊讫,而去袭于序东,谓乡堂东,东西当序墙之东。

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

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乃奠。

"祝与执事为之。 "举者盥,右执匕,却之,左执俎,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俎北面。

"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 摄,持也。 西面错,错鼎於此宜西面。 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

[疏]注"举者"至"顺之"。

○释曰:右执匕左执俎者,谓乡北入内,东方为右人,西方为左人,故郑云"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各用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

云"错鼎於此宜西面"者,对在门外时,北面陈鼎,乡内为宜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于鼎北,加扃,不坐。

"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 今文扃为铉,古文于为与,为密。 "

[疏]注"抽扃"至"为密"。

○释曰:云"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

者,以其经云"左执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执之",不言用右手,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执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匕,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白亚,脊、肺在於中,皆覆,进柢,执而俟。

"乃匕,以匕次出牲体,右人也。 载,受而载於俎,左人也。 亚,次也。 凡七体,皆覆,为尘。 柢,本也。 进本者,未异於生也。 骨有本末。 古文匕为匕,髀为脾,今文白,白为迫,柢皆为胝。 "

[疏]注"乃匕"至"为胝"。

○释曰:凡七体者,前左右肩,臂、属焉,后左右脾,肫、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

案下文,大敛豚合升,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

凡言"合升",多言皆并髀升,非独丧礼。

若体解升者,皆髀不升,郑云:"近窍,贱也。"

云"皆覆,为尘"者,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

云"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於生也。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

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

"执事者,诸执奠事者。 巾,功布也。 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

[疏]注"执事"至"受之"。

○释曰:云"甸人彻鼎巾"者,以其空无事,故彻。

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

谓当门也。

或云彻鼎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奠用功布,实于箪,何彻之有也?云"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者,此执者不升,唯据执巾者,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

当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

"执醴酒者先升,尊也。 立而俟,后错,要成也。 "豆错,俎错于豆东。

立于俎北,西上。

醴酒错于豆南。

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

妇人踊。

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

"巾之,为尘也。 东,反其位。 "

[疏]注"东反其位"。

○释曰:云"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所见先后为踊之节也。

云"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

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东者,以其重主道神,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故由重南而过,是以主人又踊也。

注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

"庙门外也。 "

[疏]注"庙门外也"。

○释曰:庙门者,士死于室,以鬼神所在则曰庙,故名寝为庙也。

乃代哭,不以官。

"代,更也。 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 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 三日之后,哭无时。 《周礼。 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

[疏]注"代更"至"代哭"。

○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后,随尊卑代哭之事。

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

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

云"三日之后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於庙,阼阶下哭,又於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

练则葬后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

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

有衤遂者,则将命。

摈者出请,入告。

主人待于位。

"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 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 "

[疏]注"丧礼"至"请事"。

○释曰: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者,案上文始死,云有宾则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是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也。

云"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者,此约《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云:"孤某使某请事。"

此亦宜然,故引为证也。

摈者出,告须,以宾入。

"须,亦待也。 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疏]注"须亦"至"须矣"。

○释曰:云"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者,此约《杂记》辞为证也。

宾入中庭,北面致命。

主人拜稽颡。

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礼,降,出。

主人出,拜送。

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

主人不踊。

"朋友既委衣,又还哭於西阶上,不背主人。 "

[疏]注"朋友"至"主人"。

○释曰:云"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者,谓初死时,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朋友衤遂,亲以进,亲之恩是也。

云"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衤遂,亲以进,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

以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

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据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来,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据主人。

此朋友特来,无君命,故哭与彼异,不可相决。

衤遂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

升降自西阶,以东。

"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 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 以东,藏以待事也。 古文褶为袭。 "[疏]注"帛为"至"为袭"。

○释曰:案《丧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 大夫士犹小敛也。"

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衤遂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衤遂主人,未必用之衤遂耳。

云"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者,此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亵,故须表。

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则裳又无絮,非亵,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

言虽复与衤单同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有著为复,无著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

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衤单衣、祭服之等而言。

此褶虽复,与衤单同,亦得裳乃成称也。

云不用表也者,见异於袍茧也。

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宵,为燎于中庭。

"宵,夜也。 燎,火ㄡ。 "[疏]注"宵夜也燎火ㄡ"。

○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注云:

"未曰ㄡ。"

古者以荆ㄡ为烛,故云"燎,火ㄡ"也。

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

注云:"僭天子也。 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大夫士无文。

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

则此云庭燎,亦如之。

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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