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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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三十一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四年八月戊戌尽是月癸丑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四百三十一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四年"己巳,1089"

全文

八月戊戌朔,尚书左丞韩忠彦以弟嘉彦授駙马都尉,乞罢。

詔引唐王珪故事諭忠彦。

"范祖禹及傅尧俞已见前月十一日。 "己亥,改熙河兰会路为熙河兰岷路;兰州知州见兼管勾兰会路缘边安抚司,改为兰州缘边安抚司。

"元丰五年二月乙丑,加「兰会」二字;元符元年八月丙子,仍復兰会。 "

辛丑,降授皇城使、监滁州酒税宋用臣管勾舒州灵仙观,本处居住。

"政目有此。 元丰八年十一月十四,元祐元年正月十四,又四月十八,元祐三年六月四日,元祐六年闰八月二十四,可考。 "

壬寅。

"旧录、新录於四年八月五日壬寅並载吏部言考课「四善、三最」等法,又於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甲戌皆重载云,但详略□稍不同。 今就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甲戌具书,削四年八月五日壬寅所载不入。 "

癸卯,詔:「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並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得编修。

其尚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詔:「战阵立功人,犯罪应追降及准例入重者,品官併转三官,文臣与换武臣,选人与改官,未受品官人得奉职、知令录,將校併转三资,军人得正、副指挥使,为第一等;併转两官及循两资,白身人得判、司、簿、尉,借差以下得借职,殿侍、大將以下得差使,將校併转两资,军人转军使、都头,为第二等;转一官,循一资,殿侍、大將转借差【一】,借差转差使,白身得未入官名目,文臣减三年、武臣减四年磨勘,將校转一资,军人转副都头、兵马使,为第三等;第一等人三次,第二等人两次,第三等人一次,有犯各取旨;其逐等人,即犯公罪徒以下、私罪杖笞情轻者,不以次数,並准此。

」权知开封府、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孺【二】为户部尚书,刑部侍郎、天章阁待制顾临权知开封府,给事中赵君锡为刑部侍郎。

先是,司马康奏其父光遗□,其一,乞合中书、门下两省为一,盖光与吕公著、韩维、张璪同具奏,曰:

臣等闻三王不相袭礼,五帝不相沿乐。

况国家设官分职,张立治具,上下相维,修飭明备,何所愧於汉、唐,何必事事循其陈跡,而失当今之宜也?

谨按:西汉以丞相总百官,而九卿分治天下之事。

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已失职矣。

及魏佐汉,初建魏国,置祕书令,典尚书奏事。

文帝受禪,改祕书为中书,有令、有监,而亦不废尚书,然中书亲近,而尚书簄外矣。

东晋以后,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於是又有门下,而中书权始分矣。

降及南北朝,大抵皆循此制。

唐初,始合中书、门下之职,故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爭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自是相承,至於国朝,莫之能改。

非不欲分也,理势不可復分也。

故乡日所谓中书者,乃中书门下政事堂也。

唐末,诸司使皆內臣领之,枢密使参预朝政,始与宰相分权矣。

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与议军国大事,其权重於宰相。

太祖受命,以宰相专掌文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掌武事,副使佐之。

自是以来,百有余年,官师相承,中外安帖。

百司长官及诸路监司、诸州长吏【三】,皆得专达,或申奏朝廷,或止申中书、枢密院。

事大则中书、枢密院进呈取旨,降敕札宣命指挥,事小则批状直下本司、本路、本州、本人。

故文书简径,事无留滯。

神宗皇帝以唐自中叶以后,官职繁□,名器紊乱,欲革而正之,诚\为允当。

然但当据今日之事实,考前世之讹谬,刪其重复,去其□长,必有此事,乃置此官,不必一依唐之六典,分中书为三省,令中书取旨,门下復奏,尚书施行。

凡內降文书及诸处所上奏状、申状至门下、中书省者,大率皆送尚书省,尚书省下六曹,付诸案勘会,检寻文书,会问事目,近则寺、监,远则州、县,一切齐足,然后相度事理,定夺归著,申尚书省,送中书取旨。

中书既得旨,送门下省覆奏画可,然后翻录下尚书省,尚书省復下六曹,方得符下诸处。

以此文字太□。

行遣迂回,近者数月,远者踰年,未能结绝。

或四方急奏待报,或吏民词讼求决,皆困於留滯。

又本置门下省,欲以封駮中书省录黄、枢密院录白,恐有未当。

若令举职,则须日有駮正,爭论纷紜,执政大臣,遂成不协,故自置门下省以来,駮议甚少。

又门下不得直取旨行下,虽有駮议,必须却送中书取旨,中书或不舍前见,復行改易;又內批文字及诸处奏请,多降付三省同共进呈,则门下之官,已经商量奏决,若復有駮正,则为反覆。

又近日中书文字有急速者,往往更不送门下省。

然则门下一官,殆为虚设,徒使吏员倍多,文字太□,无益於事。

臣等今觽共商量,欲乞依旧令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諫官章奏,已有圣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並令中书、门下官同商议签书施行。

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

併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行遣文书。

若有溢员,除拣选留任外,並特与减三年出职;不及三年应出职者,与减磨勘年限。

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駮;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又两省諫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亦不为不审矣。

如此,则政事归一,吏员不□,文书不繁,行遣径直,於先帝所建之官並无所变更,但於职业微有修改,欲令於事务时宜差为简便。

其委曲条目,並候得旨允许,续议修立。

其二,乞令六曹长官专议,盖光与吕公著、李清臣、吕大防同具奏,曰:

臣等闻王者设官分职,居上者所总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详细。

此理势之自然,即纪纲所由立也。

是以周官小宰官府之六属举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论道经邦;中则选用百官,赏功罚罪;下则阜安百姓,兴利除害,乃其职也。

至於簿领之差失,期会之稽违,狱讼之曲直,胥吏之迁补,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亲也。

古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见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见目睫。

」言详於近者必略於远,谨於细者必遗於大也。

今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於仆射,自早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

精力疲敝於米盐细故,其於经国之大体、安民之远猷,不暇復精思而熟虑,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事业也。

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不可令专达?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詔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討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

若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

事之可否皆决於本曹长官,其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隨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即委的有事故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展。

吏部尚书如旧日判东、西审官院,左选侍郎如旧日判流內銓,右选侍郎如旧日判三班院,户部长官如旧日判三司使,刑部如旧日判审刑院。

旧日本司文字並直奏直下,今欲令六曹长官准此,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

即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谓如刑部刑名疑虑,或情理可悯,或情重法轻,乞特停替、编配之类;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诸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具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札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

其诸色人辞状,並只令经本曹长官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

若六曹不为收接,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者,即令经登闻鼓院进状,降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看详定夺;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

所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

"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已有六曹长官专达札子与上官均札子同进呈,不知何故復出此奏,姑存之。 或此奏当刪去。 "詔以二奏付三省。

乙巳进呈,且言今三省皆同奏事【四】,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多已施行。

太皇太后宣諭曰:「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

」"范祖禹誌司马康墓云:「康上光旧稿,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 」不知此所谓「多已施行」者何也?当考。 建炎间,始合中书、门下为一,盖用光遗奏。 新、旧录载光奏甚略,今具录之。 祖禹亦尝有建白,并附。 九月十八日,三省进呈司马康奏其父光遗稿二,其一言:「请仍旧令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令差除及台諫官章奏,已有朝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並令中书、门下商议签书施行。 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 併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行遣文书。 若有溢员,除选留外,並特与减三年出职;不及三年应出职者,与减磨勘年限。 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駮,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及两省諫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不为不审。 政事归一,吏员不□,文书不繁,行遣径直,於先帝所建之官並无所变更,但於职业微有修改,於事务时宜差为简便。 」其二言:「自今凡有詔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 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 若郎官所判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 事之可否,当决於本曹长官。 」三省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 」太皇太后宣諭曰:「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 」旧本载司马光二奏止如此,新本因之,今別详载於前。 "

左諫议大夫梁燾言:「臣恭以先帝圣明烛理,考古立政,作新官制,出於圣度,而作法之臣不能少望清光,徒为纷更祖宗之旧,本末失次,不当圣意,施行旬月之余,上下患其迂滯繁复,詔旨丁宁,委大臣参议,重別立法,求合至当,训词具在,明於日星。

臣伏见元丰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圣旨指挥,以法制未备,文移繁复,令详定官制所考究建置本末,重別立法,务令稽合体理,不致胶固迂滯,仍委三省参议可否,进呈取旨。

臣恭谓法制未备,即是有司所上未为全书;文移繁复,即是有司所行已见其弊。

使考究建置本末者,是於考求未当也;稽合体理者,是於立政有害也;委三省参议者,此又丁寧戒飭之词。

盖当日大臣朋奸不忠,废格詔旨,蒙蔽欺罔,护过自全,重改已行之议,不恤后日之患,苟且偷安窃禄,使圣謨远略暗蔽未明,不忠之罪,义不容诛。

伏望圣慈检会先帝前后詔旨,付大臣讲究遵依施行。

」贴黄:「能述志扬名,正是陛下今日之事,若但因循习弊而不去,玩常而不讲,岂不负先帝求治之本意哉?伏望明詔大臣,商量裁制,以適当今之宜,恭奉先帝詔旨为万世法,臣不胜纳忠之至。

臣闻故宰相司马光与吕公著等建议,乞詔修官制,议草未及上而光薨,近其子康缴进,未闻朝廷施行。

伏乞检会光议,审酌其当而施行。

如旧日中书、门下通治政事,省十二房为六房,事可归一,吏无□员,文书不繁,行遣径直,於官制无所变易,但稍修职业,使就简便,此正合先帝詔旨。

」"燾言不得其时,因司马康所上光二奏,以四年八月八日三省进呈,故附见八月八日。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四日圣旨,检未见,或恐年月日有误,更详之。 "

詔河中、凤翔、邠、涇自今並选差守臣,从文彦博请也。

詔郡县考课优等人,令三省考察任使,从左諫议大夫梁燾请也。

燾言:「臣闻赏罚无章,何以沮劝?夫欲吏称其职,民安其业,由此道也。

国家著为优劣之等,以考课郡县,所以进退能否,激厉搢绅,期之政平讼理,閭巷无愁嘆之声而已,诚\圣意之所宜加也。

朝廷已尝治其劣等,示之天下,人知沮矣。

未闻褒其优等者,顾何以使士夫知劝而乐於赴功哉?有司因循不言,甚未副陛下班敘髃材、统明法制之意也。

欲望圣慈特赐指挥吏部,第其知州已下等以闻,乞自朝廷详择推恩,以平赏罚,用伸公议。

」詔:「于闐国进奉使李养星、阿点魏哥进贡御马已回赐,內黎撒囉、瞎征等依此,后毋为例。

丁未,翰林学士苏辙言:

臣去岁领户部右曹,以财赋不足,而开河之议不决,河北费用不貲,曾上三章论河流西行,已成河道,而孙村以东,故道高仰,势决难行。

是时,大臣之议多谓故道可开,西流可塞,朝廷因遣范百禄、赵君锡亲行相度。

以人情论之,符合大臣则易为言,违背大臣则难为说,而百禄等既还,皆谓故道不可开而西流不可塞。

何者?地形高下,可指而知;水性避高趋下,可以一言而决。

故百禄等不敢蒙昧朝廷,希合权要,效其成说,而致之陛下。

陛下亦知其言明白,信而行之,中外公议,皆以为当。

今自夏秋之交,暑雨频併,河流暴涨出崖,由孙村东行,以理言之,盖河上每岁常事耳。

而都水监勾当公事李伟与河埽使臣,因此张皇申报,以分水为名,欲因发回河之议,都水监从而和之,亦以侥倖欲成回河之役。

臣窃以为此辈类多小人,不知远虑,河若安流,则无以兴起功役,功役不起,则此辈差遣请受不可侥求,惟有河事一兴,则求无不可,而况大臣以其符合己说,乐闻其事乎?

臣窃见今河道西行孙村侧左,大约入地二丈以来,而见今申报,涨水出崖,由新开口地东入孙村,不过六七尺。

欲因六七尺涨水而夺之入地二丈河身,虽三尺童子,知其难矣。

然朝廷遂为之遣都水使者,兴兵夫,开河道,进锯牙,欲约之使东。

今方河水盛涨,其西行河道若不断流,则遏之东行,实同儿戏。

昔鯀湮洪水,汩陈五行,逆天地高下之性,九载而功不成,鯀以殛死。

今一河虽小,而河朔百万生灵安危所係,奈何不计利害而轻动之哉?

臣愿陛下急命有司,且徐观水势所向,依累年涨水旧例,因其东溢,引入故道,以舒北京朝夕之忧。

其故道隄防坏决之处,略加修葺,免其决溢而已。

至於开河进约等事,一切不得兴功,仍不许奏辟官吏,调发夫役。

候河势稍定,然后议之。

不过一月之后,涨水既落,则西流之势决无移理,而髃小妄说,不攻自破矣。

若不待水势稍定,仓猝之间,即行应副,大役一起,小人既得差遣请受,因缘生事,势难禁止,则河北之患,有不可知者矣。

臣兄軾前在经筵,因论黄河等事,为觽人所疾,跡不自安,遂求引避。

臣今出位而言,正与兄軾无异,然不忍朝廷之害,而举朝臣僚,惩创前事,无有一人为陛下言者,是以不能自已,狂愚率意,伏俟诛谴。

贴黄称:「访闻孙村出崖涨水今已断流,河上官吏未肯奏知。

」"辙集自注云:「八月初十日上。 」"

戊申,右諫议大夫范祖禹言:「臣窃闻昨来謫降蔡確之时,太皇太后宣諭三省、枢密院大臣,令具知先帝寢疾,太皇太后勉从听政、皇帝登极事理之实。

大臣既亲闻圣语,合详书於时政记,以传示万世。

臣风闻枢密院所记圣语,安燾却不签书,至今收藏不出。

若不书载,则他日无所信,此事体大,实系久远。

伏望圣慈特遣使人於安燾处取索元记圣语文字,降付枢密院,令书入时政记,并乞付实录院,令书於元丰八年实录。

」"此据祖禹家所藏奏稿,八月十一日奏也。 "己酉,河北路转运\使兼都水使者谢卿材为河东路转运\使,直龙图阁范子奇为集贤殿修撰、充河北路都转运\使兼外都水使者。

时復议回河,故徙卿材,然子奇寻復以直龙图阁归故官。

"子奇復为直龙图阁、权河东都转运\使,乃十月二十三日。 卿材六月二十四日再任,七月八日兼领外使者。 二十八日,都水復议回河;八月十二日【五】,徙卿材河东。 卿材附传在绍圣九年【六】十月十四日。 卿材为河北转运\使兼外都水使者,议者欲復东流,卿材建言近岁河流稍行地中,无可回之理,於是上河议一编。 召赴政事堂会议,卿材爭论不屈,用是忤大臣意,徙河东转运\使。 "太常少卿、集贤校理韩川言:「按令,初遇大礼,荫补儿男。

今臣虽有男子,缘臣幼孤,禄不逮亲,止有亲弟巛,欲以此恩及纳臣合迁朝散郎一官先补巛一命。

」从之,內转官回授勿行。

詔陕西解盐司於熙河路每年合得年额盐铁数內,拨二十万贯付陕西转运\使应副秦、延等九州军,仍自元祐五年为始。

庚戌,枢密院言:「赴任、替移官,经过无接送人者,遇道路艰阻,量差军人护送。

其不应差而差,并受差者,各以违制论。

即虽合差,而輒將带过,及官司令带过者,亦准此。

」从之。

中书省言:「参立太皇太后坤成节、皇太后生辰輦官、车子官健等,与转一资。

职名已高而无资可转者,赐钱三十贯,副指挥以上五十贯。

若特与管勾文字、掌表奏等人,白身充三班借职,或有官人转一官,並一名当二人。

皇后生辰、皇太妃生辰,翰林司工匠、輦官等与转一资,无资可转准上法。

若特与掌牋奏、书表司或本宅勾当人,白身充大將,已係大將,与三班借职,並一名当二人。

」从之。

先是,上批:「太皇太后、皇太后殿有特恩与管勾文字、掌牋表人者,以诸色人二人充当一名,使轻重適当。

」至是,中书立法。

辛亥,詔刘淑特罢祠部郎中;莫君陈罢两浙提刑,与知州差遣。

言者论淑先知苏州日,与君陈不受理章惇强买崑山民田事,故有是詔。

"十一月二十四日,惇降官。 "

癸丑,三省、枢密院言,继日霖雨,河上之役,恐烦圣念。

太皇太后宣諭曰:「访之外议,河水已东復故道矣。

」又进呈延州奏,夏国宥州除道治馆,以待朝廷岁赐。

宰臣吕大防因奏曰:「西事之兴,十有余年,由此且少息矣。

」太皇太后曰:「乃得久不与之力也。

此二者,诚\国家之大事。

」御史中丞傅尧俞曰:「臣每读诗至鳲鳩在桑兴淑人之如一,南山之石讥师尹之不平,未尝不慨然废书,为之叹息。

夫有国有家者,欲使上下无怨,舍平一曷以哉?臣窃见朝廷置司裁损吏员,遂量减其俸给,独行於六曹、寺、监,而三省、枢密院不与焉,岂所以示至公於天下哉?周道如砥,殆不如是。

近闻殿中侍御史孙升曾以此事建言,其条列甚详。

臣不敢重烦天听,伏乞指挥检会孙升状,与臣札子同送有司,令一例施行,庶可以厌服觽心,导迎喜气。

」"尧俞自注云:「八月十六日。 」今附本月日。 孙升奏在七月末。 "

刑部侍郎赵君锡、翰林学士苏辙为贺辽国生辰使,閤门通事舍人高遵固、朱伯材副之;少府监韩正彦、光禄卿范纯礼为贺正旦使,閤门祗候贾裕、曹□副之。

纯礼辞疾,改命太府少卿陈纮。

"改命陈纮,在九月二十二日,今并书。 "

詔徐王府侍讲黄景为祕阁校理,以翰林学士承旨苏颂、中书舍人郑雍荐其行义故也。

司勋员外郎何洵直为祕阁校理、祕书郎。

左諫议大夫梁燾言:「臣窃闻除郎官何洵直祕书郎、祕阁校理、士论籍籍,指为不当。

以谓洵直顷以为尚书郎,已尝进官罢职,今以入祕书省,乃復还职,騳官换职,所以进官,诚\为有法;兼官因之还职,殆是虚名,侥倖因缘,隳乱官制。

窃以校理为本朝美职,祕书郎为今日清官,妙简文贤,乃可兼授,人如洵直,安得冒居?况祕书郎文章高选,盖朝廷养育两掖词臣之地,自元丰以来,未始除人。

宜精收擢,以励英俊,妄与不疑,遂轻名器,甚非国家养士择人之本意也。

伏望特赐指挥,追寢恩命。

如洵直在郎位无败闕,且令依旧,庶使至公,以平清议。

」贴黄:「员外非大夫以上不得任子,馆职至朝奉郎即得任子,且无釐务一年之限。

今视明堂大礼止二十余日,便得奏荐恩泽,尤为侥倖。

朝廷养士,务得直廉,不宜少容贪邪之人,跡此差除,有害公道,伏望圣慈明察,必赐寢罢。

臣闻韩宗古自馆职为省郎,进官罢职,昨自曹州移潞州,宰相用私恩还宗古职名,言官论列,以为坏法,宗古顾义谨分,亦能力辞。

宰相欲成其私,假朝廷指挥,与展年磨勘,门下省封駮,竟至罢职。

有此近例,行遣分明,伏乞圣慈早赐指挥,庶允公议。

左司諫刘安世、右司諫□安诗亦言:「窃以官制初行,旧带职名者並为虚设,朝廷许纳职,以换一官。

是时,如何洵直因纳职特转官者,固非一人,而所谓祕书省职事官者,尤为遴选。

自陛下初復馆职,皆用大臣荐举,或魳歷著劳,许带此职,未有既纳职改官,而无故再復职名者。

又祕书郎自行官制以来,非文行素著者,未尝轻受。

今来除洵直校理及祕书郎,在洵直有不当得也。

虽曾中高科,而行义不为贤士大夫所与,於公议又不当得也。

有二不当得,而朝廷以天下之遴选併於此人,其可安乎?臣等蒙陛下擢置言路,固知今日所患者,人材为乏,是以常愿陛下推广聪明,搜访贤能。

臣亦未尝敢轻议人物,如今日洵直所除,於法有碍,於公议未允,伏望圣明特赐寢罢,令洵直且依旧作郎官,使天下晓然知名器不可以假人,岂胜幸甚!」贴黄称:「臣等窃见韩宗古昨除知潞州,復与旧职,是时,臣安世已曾极论於法不当得,朝廷之命遂寢。

今来洵直与韩宗古事体相类,伏乞照会。

」安世又言:「朝廷一日命二人为馆职,臣所以舍黄景而论洵直,非敢有好恶之私也。

特以先帝初改官制,洵直已依新令尝转一官,解罢校理,今日不因课最,復贴职名,与黄景才初入馆,事体不类;而又密邇明堂,便得任子,重叠侥倖,颇招物议。

况韩宗古亦係转官罢职之人,昨移潞州,尝令復职,因臣论奏,寻已报罢。

今除洵直,无异宗古,若不畏公议,自持两端,非徒媿心,实恐乱法。

伏望陛下重惜名器,追寢误恩,庶使清朝无有倖位。

」詔何洵直罢祕书郎、祕阁校理,仍旧与郎官差遣。

寻以考功员外郎出知楚州。

"洵直罢馆职,在八月二十二日;出知楚州,在十月十四日,今并书。 "詔左藏库副使兼閤门通事舍人宋球两尝奉使高丽,特除西上閤门副使,毋得援例。

始,球乞转官,三省言:「若转閤门副使,即球年未及,兼球官未至皇城、宫苑副使,亦无转官例。

」故有是詔。

左諫议大夫梁燾言:「閤门副使,号为横行,名品要近,事任渐峻,右臣得之,最为荣宠。

自有定员,限年次补,若非显著边功,不可輒有超越。

今球无功冒进,公议不以为允,欲乞圣慈指挥勘会球自任通事舍人以来,及与未及合转横行年限。

或谓朝廷以两使高丽,悯其勤远,又奉使到今,岁月已久,何因忽復追赏?亦乞勘会两次曾与不曾比类沾恩。

如年未应法,又曾被恩,即今日所授,诚\出无名,此例一开,何以制遏侥倖?法令之信,不可不守,伏望追寢告命,以协至公。

注释

【一】大將转借差「差」原作「职」。

据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表十三,三班借职在三班差使之上,三班借差在三班差使之下,此处「借职」显为「借差」之误,故改。

【二】吕公孺「孺」原作「儒」,据本书卷四三四元祐四年十月甲寅条、宋史卷三一一吕公孺传改。

【三】诸州长吏「吏」原作「史」。

按宋制,长史为散官与加官,诸州长官称长吏,故改。

【四】詔以二奏付三省乙巳进呈且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三省皆」三字原舛在「詔」下,据阁本乙正。

【五】八月十二日「八」原作「十」。

据正文,谢卿材八月己酉为河东路转运\使,此处「十」显为「八」之误,故改。

【六】绍圣九年按绍圣仅四年,疑「九」为「元」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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