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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寅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九十二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全文
十一月戊寅,起居郎苏辙、起居舍人曾肇並为中书舍人,肇仍充实录院修撰。
侍御史王巖叟言:「臣闻有旨召起居舍人曾肇试中书舍人,士大夫相顾而笑,不以为允。
伏以中书政事之本,天下治忽休戚之所係,其得与丞相、侍郎可否国论者,惟二三舍人而已。
陛下察其重轻何如,岂当苟循资地,妄以授人也?谨按:肇天资甚陋,人望至卑。
早乘其兄布朋附王安石,擅权用事,朝廷美爵,如取於家,故肇因缘得窃馆职。
素无吏能,而擢领都司;殊昧史材,而委修实录。
每一除改,士论每切非之。
文章、学识皆无可称,何足以代王言而预国论?方陛下极天下之公,简拔英髦,耸动多士,不可以凡材间煺清近,累陛下知人全美。
伏望圣慈因其辞免,特赐允从,以厌公议,并諭柄臣別加精择,庶几名器增重,不为贤能之羞。
」
又言:「臣伏以谋\人之国,要在防微。
天下之微,固莫微於君子方盛而潜消,小人正衰而暗长。
在剥惟六三无咎,於临即八月有凶。
圣人用心,其於抑阴而佑阳,可谓至矣!臣之愚忠,正在於此。
按:曾肇乃奸臣曾布之亲弟,布之盗窃名器,蠹国家而误苍生,与吕惠卿罪恶无异,当时天下谓之曾、吕。
布方怙宠弄权,肆为欺罔之时,肇盖有助威之力焉。
布妄言郑州可废为县,朝廷遣肇覆按可否,肇不以郑人之情乃归告於上,而合兄之言,誑主之听,以为可废,而遂废之。
由肇一言而使一州之民受弊者几二十年,赖陛下方復之。
则肇之助布欺罔,不为无跡矣。
人物凡下,不为士论所与,独凭藉其兄,玷尘清选,积累侥倖,至於今日。
以言观行,不闻附正之风;以跡论心,未测朋奸之计。
安可进居要近,擢掌丝纶?朝虽乏材,何至及此!愿陛下味臣之言,察臣之意,区区所忧,盖亦不在肇也。
其中书舍人除命,伏望早赐追寢。
」贴黄称:「前起居郎满中行、林希皆以公议不与,陛下即行罢黜。
今曾肇若比中行,则无场屋声名;若比林希,则无出人词艺。
岂可反容忝冒,以为公朝陞黜之累?伏望圣慈早赐宸断。
」又言:「肇进身之初,即不由公道,全是私恩。
试教授日,其兄布已在要路,自作试官,定肇为第一,士论莫不讥笑。
方布用事,无人敢言。
不久又得馆职,以至后来陞省司,入史局,迁起居,无不出於侥倖。
今岂可直令侥倖作侍从也?爵禄,天下公器,虽朝廷苟欲私之,如天下公议何!陛下以天下公议付臣主张,臣敢不极尽愚忠,为陛下言之。
陛下初以除张頡为户部侍郎,言者攻击至於再三,竟不从之,言者遂默,便为曾肇亦可如此。
缘户部侍郎只是一有司之事,无预国论,但有俗材,皆可为之,不比中书舍人当天下枢机之地,须用贤才,乃允公议。
今用非其人,物论不服,臣所以不敢遂已,期於必从而后已也。
伏望圣慈深赐省纳。
」
又言:「臣敢尽一语以评肇为人。
按:肇当髃邪用事,既能挟附以贪荣;洎眾正在朝,又解因缘而窃宠。
行己不闻於一善,持心可见其两端。
进列近臣,陛下何赖?且恐真贤解体,阴党动怀,貽患之深,不在今日。
伏望陛下察臣微意,省臣累章,一判是非之归,以明邪正之异。
」贴黄称:「肇自及第,便忝冒作教官,自教官即入为京师官,因缘侥倖,以窃荣进。
至於今日,都不曾经歷一日州县之职,未尝习知民事,岂可輒为中书舍人,预天下之政?伏望且令出补外官,使习知民事,他日用之,於肇不为无益。
」
又言:「臣以除曾肇试中书舍人不协人望,连上四章,极諫公议,必已蒙陛下省纳。
臣今访闻得执政大臣中见有与肇议姻亲者,切恐进呈之际,曲有营救,臣今密以奏闻,乞陛下先知。
祖宗以来,擢用大臣,须取老练民事之人,未尝轻进一全不经歷亲民者为侍从。
今用肇为中书舍人,於肇则荣矣幸矣,然国家何赖?百姓何望?此臣所以区区为朝廷惜也。
臣前为监察御史日,论奏给事中王震不曾歷一日外官,侥倖以至清近,蒙陛下许其外补。
今肇生平侥倖与震相似,亦乞且令试郡,以允公议。
」
巖叟又言:「臣窃以中书舍人国家第一等名器,当得贤材以付之。
臣为陛下惜名器,不为言一曾肇也。
破臣之言者不过曰肇无显过。
臣为陛下论人材,不爭有显过无显过也。
果其人大体是也,虽有显过,不害其为贤也;大体非也,虽无显过,谓之不肖可也。
况如肇者,亦不可以为无过。
方兄布舞奸攘权,附上罔下,內不闻有一善言规救其兄,外不闻有一所长自表於世,独见其能苟合诡隨,潜行窃伏,以盗荣利耳。
原心定罪,臣不知其何如人也。
今议者皆曰肇虽资材鄙下,不能如布之奸凶,而性行阴柔,实亦髃邪之党与。
前因蔡確喜爱,擢预史官,后缘张璪主张,进修记注,公议愤郁,固已甚矣。
虽因缘资地,以至於此,然故事、近例,至此益当深观其人,不必须登掖垣也。
一登掖垣,遂预国政,非復从来侥倖之比矣。
不独非才玷累清选,他日乘间伺隙,浸引其类,则將奈何!此臣之所以为深忧,而言之不敢已也。
臣当言路久矣,如布之大奸巨蠹,既未能为朝廷极口以言,请与惠卿共投四裔,而復坐视其党进居禁涂,扼天下之势,若又置而不爭,则负陛下多矣。
今执政大臣虽未能为陛下多进君子,且可为朝廷不添小人,天下之望亦足矣。
肇之滥进,臣若不言,陛下既不怪臣,执政亦將见说,臣何苦力言而不止,此陛下所当察也。
伏望圣慈以重惜名器为心,以采纳公议为意,特赐指挥,罢肇新命。
」贴黄称:「肇平生进身皆出侥倖,今既得为中书舍人,则安知不侥倖得为两府?盖升此一级,便不可知,此又容之,则天下无公论甚矣。
」巖叟又言:「臣窃以百官之眾,必皆用材,近臣尤当於百官中选材之高者为之,中书舍人在近臣中又为高选。
未行官制以前,谓之知制誥,专行誥词,不预政事。
自改官制,遂为中书属官,分押制敕,凡国之政令无一不预。
故中书舍人不独取文学兼全,须责政事。
臣伏见曾肇既无文学,又无政事,不可以当其任,累具论奏,乞行追寢,未蒙施行。
缘此职所系国体甚大,不比其余职事,臣所以不避烦□,区区力言,愿陛下开纳。
按:肇陋於文学而不习政事,皆有实状,非敢厚诬。
昨宗正寺丞王巩,以人言罢黜为河南府通判,肇权当行告,纵示匿瑕,亦当止用平辞,而乃过为褒语,若特被选抡以宠其行者。
其苟於徇情而不知大体如此。
及试中书,所试制辞,以『王戎简要』对『黄霸循良』,搢绅士大夫无不传以为笑。
盖其窘迫,別无故事可使,遂至於蒙求卷首牵引一句,此陋於文学,不可为中书舍人也。
夫天下之至难而不可轻者,民事也。
明哲之士,虽累歷郡县,夙夜究心,犹有不达。
况肇凡材,初官未经数月,遽以侥倖不公,遂为教授,教授仅成一考,又以因缘事势,便作馆职。
一入国门,不復更出,叨荣冒进,以至於今。
郡县之务、民物之情,何由得知?此不习政事不可为中书舍人也。
中书舍人必籍此二者乃可为,今肇皆无之,不知何以称职。
所以公议愤叹,皆谓朝廷不惜名器,妄以假人,臣实为陛下惜之。
其人物之高下,党类之邪正,臣前累章论之详矣。
」"肇行巩词云:「河南別郡,朕既以耆老大臣司其管钥,又择其贰,往裨政理。 以尔名相之后,敏於艺文,將观汝能,出试民事,务安尔止,无怠厥官。 」"
巖叟又言:「近臣举动,固自有体,大要必崇谦退,事敬畏也。
一闻有言,则引咎自避,盖未尝有如肇方台諫交攻不已,而敢昂然出而受非常之宠命者也。
肇之不知廉耻,不□议论而无忌惮乃如此,陛下欲辩君子小人,於此可见。
至於肇除起居舍人,亦是五月四日张璪独在中书乘间进之,以为今日之地,非出至公也。
」巖叟凡八上章,皆不听,因乞罢言责,亦不听。
及刘邠除中书舍人【一】,巖叟又言:「近除刘邠为中书舍人,命下之日,无贤不肖莫不称为得人,言责之臣固亦自喜,虽欲有言,不可得也。
今既有中书舍人两员,则肇之非才,自可汰去,以允公议。
」明年春,巖叟上章乞罢肇,卒不听。
"刘邠除中书舍人,在十二月十六日。 "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臣闻邪正必辨则国体尊,用舍至当则士论定。
百直而一枉,则枉可以害直;百真而一偽,则偽可以乱真。
方肃纪纲,宜重名器。
臣伏见起居舍人曾肇操履偏詖,艺文浅\浮。
当吕惠卿用事时,肇兄布亦任要路,表裏专纵,公为私徇,臣僚承迎风旨,荐肇充学官。
既进所业,中书考为第一,缘此朋比,遂除馆职。
晚因张璪汲引,备位左司,会史职有闕,乃以次补。
且仕宦不歷民政而领都司,学问不知本统而迁右司,固已不厌公议,无补盛朝,今乃擢居西掖,尤骇髃听。
夫中书舍人之任,职清地峻,非他官可擬。
外则典司誥命,以文章议论润色帝猷;內则分押诸房,以智识才虑参决几政。
前世推重,谓之宰相判官,岂可因其序迁,輒尔虚授。
况小人之进,亦以汇征,肇既忝冒此选,涉歷贵权,则必援举其徒,布列要地,消长之变,安得不虑。
此时进用,疑邪径之忽开;他日朋奸,恐横流之难遏。
伏愿陛下深防事始,早罢詔除,上以清侍从之涂,下以慰搢绅之望。
」
又言:「陛下除中书舍人二员,而言路独弹奏曾肇,则当与不当,自可见矣。
伏望圣明裁察。
」
又言:「臣再三为陛下忖度,此事极有未安。
盖任人当否,实系治乱,正臣进则足以寧邦,邪士用则遂能害政,古今可监,理势必然。
自陛下继统以来,拔擢端良,用舍之际务合至公,而小人余党尚在朝廷,既未能尽力屏除,岂可使开端倖进!防微杜渐,正在此时。
且肇之奸回出於天礏,两端难信,其跡甚明。
当吕惠卿用事之时,则朋比阿諛,竞为非义;至司马光当国之日,则矫偽修饰,欲作善人。
推此而行,何所不至。
陛下可保其不徇私乎?执政可信其不行险乎?既保而信之,则臣言殊不足取,罪在谴斥;若犹未也,则中书舍人之职,参议大政,不可輒委肇矣。
况肇之兄布长於变诈,济以强悍,冒据要地,仅二十年,蠹国戕民,毒流天下。
今虽出领藩镇,其心常有不平。
肇於其兄岂能忘爱?一旦攀援而至,则必攄发素蕴,引类结徒,凶焰復炽,此不可不虑也。
然议者谓肇粗有浮文,素无显过,进升西掖,资地宜然。
臣愚窃谓此言出於苟媮之意,非为国深虑之说也。
夫中材之士,牵於世利,而过有隱显,害有浅\深。
或一事之误,一节之闕,如邢恕之乖检审,满中行之附舒亶,林希之结张璪,则人皆得而知之,指为显过。
若乃肇之包藏缘饰,善持两端,原始要终,大概邪险,人皆不可得而知,非若一事一节之误闕而可指名者。
其过虽不显,而为害则不可不察也。
伏愿陛下以阴长阳消为戒,以举直错枉为心,博采公言,收还新命,使小人无汇征之渐,则明主有极治之功。
」
又言:「今之中书舍人,非若往年以他官知制誥者,盖分押中书诸房,与宰相共议政事,权任不轻,固宜谨择。
今年五月中,肇自都司迁起居舍人,人皆以为侥倖太甚。
臣是时奉使入蜀,不能力爭而罢,遂使今日有此忝冒。
朝廷既已失之於前,安可不救之於后也?」"范祖禹亦有言,乃六年七月九日事。 "
端明殿学士、光禄大夫、新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范镇提举崇福宫,以镇力辞新命故也。
"新命在十月十六日庚子,并入二十二日乙巳。 "
先是,镇会葬永裕陵下,蔡京谓镇曰:「朝廷將起公矣。
」镇变色曰:「镇以论新法不合得罪,先帝一旦弃天下,其可因以为利乎!」"蔡京问答,据邵伯温闻见录第十三卷。 "及降詔令赴闕【二】,镇辞。
又降詔曰:「西伯善养,二老来归;汉室卑词,四臣入侍。
为我彊起,无或惮劳。
」镇卒辞之。
朝廷起镇,盖欲授以门下侍郎,镇固不欲起,又移书问其从孙祖禹,祖禹亦劝止之。
镇大喜曰:「是吾心也。
凡吾所欲为者,司马君实已为之,何用復出也。
」"詔词据墓铭,欲授以门下侍郎据范祖禹家传。 绍兴初,蜀人杨大中者记镇遗事云:「元祐初公再致仕,宇文邦彦謁公,问公不起之由,公愀然不乐,曰:『事有太甚者,恐他日为朋党之祸。 予先使人语君实、□夫,不吾信也。 』此语公戒邦彦勿言【三】。 未几,公薨,其后天下事果如所料。 」此盖邦彦饰说,今不取。 镇所以不起,祖禹家传得之矣。 邵伯温云:「章惇、蔡卞欲追贬镇,蔡京劝止。 」亦恐无是事,今不取,但附见。 裕陵下之语,更须考详。 "
正议大夫、知汝州章惇提举洞霄宫,从所乞也。
"十月十八日,依旧知汝。 三年二月十六日,復资政、越州。 政目「章惇洞霄宫」下有「邢恕汝州」四字,当考。 吕公著言:「惇父老,居苏州,今惇留汝州,上方以孝治天下,岂可使大臣失晨昏之养。 」遂从惇请。 此据丁未录。 "
朝奉郎、直龙图阁范育为太常少卿。
朝散大夫、校书郎□安诗为礼部员外郎。
"二人合附章惇下正文,又恐於例未合,更详之。 "
詔立赏捉杀新州贼\岑探。
又詔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年巡遍。
又詔会圣宫应天禪院修奉神宗皇帝御容,令知河南府孙固提举,仍令京西转运\司应副用度,礼部检举典礼。
开封府言:「自来京內藏匿窃盗及指引资给,除一犯杖依旧令眾外,如再犯杖或一犯徒,並令眾十日;三犯杖,邻州编管。
」从之。
"新无。 "
枢密院言:「夏国遣使、副诣闕贺兴龙节,请依例赐银、绢、茶,回日降詔。
」从之。
又言:「穆衍等申,差充祭奠弔慰夏国使,其將来过界,係两殿赐物排祭,未审如何排设。
」詔:「候到延州依例施行,若无旧例,即作两祭排设。
」詔:「同日祭弔,仍將太皇太后所赐祭弔在先。
」"穆衍十月十六日差。 "权陕西转运\副使、朝奉大夫叶康直为直龙图阁、权知秦州。
权中书舍人曾肇缴还词头,曰:「臣窃以谋\帅之难,古今所重,用人失当,误国非轻。
况今羌戎虽屡入贡,而求地之请未已,款塞之约未坚。
正当怀徠御备之时,一失其宜,貽患在后,守帅之任,尤当谨择。
如康直者,素不闻有可用之材,就令小有材能,不过便佞捷给,欺诞傅会,至於应变將略,必非所长。
平居应接,犹恐失其机会,一旦缓急,岂免败事?窃闻昨者兵兴,康直为转运\使,调发芻粮,一路骚然,至今疮痍未復,则康直之材略可见矣。
先帝以其措置无状,又隨军入界,失亡为多,尝命械系,意欲诛之,而康直諂事李宪,卒赖以免,则其人又可知矣。
考其已试,正当黜退,以彰先帝之明,岂可更加銟擢!方今內外文武之臣,资地材能,岂无一人在康直上者,而不次任使,实骇物听。
况直阁美名,儒学高选,台省侍从多出於此,如康直常材,岂宜超授?窃恐命下之日,更致人言,上累国体。
所有誥辞,未敢修撰。
」"十二月六日,苏辙等缴。 "
是日,御史中丞傅尧俞初视事,与侍御史王巖叟同入对,上諭尧俞曰:「用卿作中丞,不由执政,以卿公正不避权贵。
如朝政闕失,卿等但安心言事,太皇太后主张。
」
三省奏立经义、词赋两科,下髃臣议,从之。
己卯,承议郎、荆湖南路转运\司管勾文字张组言:「天下重法已蒙寢罢,惟卖盐场务推行常平仓法尚存,乞罢盐法约束內依常平给纳法并所增支酬。
」从之。
吏部言:「应六曹、寺、监及在京官司,不得將合出职吏人额外占留。
」从之。
以给事中钱勰言榷货务暗增吏额故也。
户部言:「淮南路提刑司乞罢保正、大小保长并年终供申开收刺状、都帐。
本部勘当,若係不教阅去处,即三年一造保甲簿,逐州军依旧条具帐,申本路提刑司勾考,本司更不具都帐并刺状申户部。
」从之。
侍御史王巖叟言:
伏睹近降圣旨,令隔截门下、中书两省諫官,別开门出入,不得与给事中、中书舍人相通。
传闻之初,臣不敢以为信,盖既谓之同省,岂有异户而出,不相见之理?及观敕文,乃是信然。
臣愚不諭朝廷此举之意。
若以谓欲绝漏泄之弊,则臣以谓漏泄在人,不在门户,门户虽殊而人不密,则漏泄之弊固自若也。
然漏泄之禁素已甚严,今更加申敕足矣,何必以隔异门墙为事哉?所隔异者,乃二三諫官而已。
諫官为陛下耳目,陛下每不惜推赤心以与之,奈何於其所舍反若置疑也?儻其人为可疑也,则斥而远之,使勿居其地;可亲也,则宜与之无间者也。
陛下不与諫臣为密,而谁为密乎?臣固知陛下无此意,然事行则终累陛下耳目。
自古置諫臣,以能弥缝朝廷之闕,使不见乎外为美,故弥缝不厌早,早则为功易,而所全者多矣。
且朝廷之事,终能使諫臣不知乎?禁之虽严,不过缓后一二日,终当闻耳。
苟有未善,能禁其勿言乎?既不能使之不知,又不能使之勿言,则不若令早知而论之为有补也。
臣以谓庙堂之上精虑而审发,政令一出,天下无可得而议,此乃所以为密也。
今外人皆云:「非所以严制敕院也,乃欲以限隔諫官,使不闻省中事耳。
」此声流传,恐非朝廷美事,臣窃为陛下惜之。
伏以陛下诚\心好諫而渴闻有过,故一言一动,天下莫不歌美,以为中理,不可误信此事,使天下有疑於圣德也。
伏望为国家爱惜大体,以慰眾心,特赐罢隔截两省指挥,则仍旧,幸甚!」
贴黄称:「陛下即位踰年,两省中未尝有漏泄之事害成於朝政,何故今日改作,以动论议?伏望圣慈且令依旧,则国体所全者多矣。
」右司諫王覿言:臣窃闻中书省欲以后省散骑常侍、諫议大夫、起居舍人、正言厅为制敕院,擗截两省见今諫官厅出外,別作门出入,以防制敕之漏泄。
论者以谓名虽关防制敕,而实不欲諫官在两省与给、舍相见,恐其或闻政事之本末,而论列之频数也。
何以验之?苟欲作制敕院而已,则舍人厅后起居舍人厅、正言厅及直舍廊廡等屋以数十间,作制敕院自足,不须更取散骑常侍、諫议大夫厅以塞绝諫官出入之路,而別为之门也。
兼门下后省既无制敕院,而亦擗截諫官厅出外,即知不为关防制敕之漏泄,而实不欲諫官在两省与给、舍相见,恐其或闻政事之本末,而论列之频数而已。
臣闻自古为国家者,未有簄薄諫諍之官而可以有为者。
臣不敢备引歷代之事,以□圣听,今且以李唐言之,昔太宗尝谓侍臣曰:「朕虽不明,幸诸公数相规正。
」敕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欲其预闻政事,有所开说。
故自后諫官得閤中奏事,遂以为常,而讜言直论有补於朝政者,世有其人也。
夫唐太宗之圣,自三代以后,本朝以前,千载一人而已。
当时諫官之才能智识,岂復有敢望太宗者哉?不惟不敢望太宗,而岂復有如当时之执政大臣者哉?然太宗不自有其圣,而虚心求諫如此。
当时执政大臣亦未尝有以諫官预闻政事为嫌者。
唐自武德至昭、哀三百年之间,諫官皆列於中书、门下两省,而亦未闻有臣僚建议諫官不得在两省,以防制敕之漏泄者也。
只自五代衰替,朱梁初建都,事事以草创,故諫官不在两省。
圣朝祖宗承五季板荡之后,兴弊拯坠,百余年间,凡前古之法度日以修举,至神宗而浸备,是以鼎新两省,列諫官於其间,以循唐制。
夫諫官必列於两省者,盖使在於政事之地而有所闻见,则凡所论列,庶几不误朝廷,而有补於治道也。
惟是隨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则尚未及讲,臣窃以谓必行於陛下之手,虽或未暇,奈何至於使諫官不得在两省,而惟恐其或闻政事耶?又疑其漏泄制敕耶?何示天下以不广也!况今諫官虽在两省日与给、舍相见,而於政事委曲亦何所闻,但存羊所以爱礼,不犹愈於尽废哉?执政大臣若谓諫官不才,罢之乃宜,不可缘二三諫官之故而遂废朝廷之法度也。
臣不能俯首循默为自安之计,以负陛下言责,惟圣慈详酌施行。
"覿自注云:十月二十五日。 "覿又言:
臣近於十一月二十五日【四】有封事,言两省擗截諫官厅出外,隳坏法度,乞行寢罢;及十一月二十七日与諫官鲜于侁、朱光庭列状闻奏,各未蒙施行。
臣窃以自古圣帝明王,莫不有諫諍之臣,盖三代以前,上自公卿,次及百执事,下至百工、芻蕘,皆可諫諍,故虽不以諫諍名官,而鯁言直论常达於人主之听。
及世衰道微,言出於口而祸及其身者浸多,故为人臣者,若不以諫諍名官,则鲜肯以諫諍自效。
於是秦、汉以来,乃始有諫大夫,率列职清近,日侍人主。
然岁月绵远,其听事之所在,有不可考者。
惟隋、唐事近,传记甚明,諫官於隋属门下省,唐初因之,亦尝属中书省,乃分別两省,终於有唐,未之或改也。
夫御史与諫官均任言责,然御史台在外,而独諫官既为侍从,又列於两省者何也?盖御史专在纠正百官,必在外,然后百官趋赴厅事鞫狱为便。
諫官之职,专在於论政事之过差,补人主之闕失。
故不在政事之地,则无以尽闻政事之过差;不列侍从之班,则无以尽知人主之闕失也。
自五代乱离,隋、唐法度无復存者。
本朝祖宗以来,讲復前代之法度十八九矣,惟是两省之闕典,至神宗而后復,然諫官虽已列於两省政事之地,犹未预於入閤侍从之班。
今乃防諫官漏泄政事,而欲擗截厅事出外,使不得在两省,亦异於设諫官之本意矣!夫两省若有机密之事,吏人可密者,諫官岂不能密耶?兼见今諫官虽在两省,於政事实不预闻,况机密哉?昔魏少府杨阜欲上疏省宫人,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守旧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
」阜怒,杖吏一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反与小吏为密乎!」明帝闻,愈惮阜,后世以为美谈。
臣尝谓陛下圣德比尧、舜,岂於此而不逮明帝耶?臣尝以鮧、夔、稷、契期执政,岂於此而不逮杨阜耶?
且先帝孜孜讲復隋、唐数百年之法度,既合於古,又宜於今,乃一旦无故而坏之,一不可也。
中书所谓制敕院者,吏舍也,迫逐天子之諫官,以广吏舍,二不可也。
深信胥吏,与之为密,而过疑諫官,以为漏泄,三不可也。
使天下之人皆有疑諫官之心,有厌諫官之跡,非所以广圣德於天下,四不可也。
散骑常侍下执政一等尔,今偶员闕,不可谓终无其人也。
至於左右史,亦陛下侍从之臣,安可使中书吏人据其厅事,夺其正门,而常侍、諫官、左右史乃屏置一隅,穴垣墙而出入?事体顛倒,增长吏气,五不可也。
憎諫官者虽取快一时,而五不可长久之患归於朝廷,又使三省执政大臣皆受迫逐諫官之名,为后世笑,臣窃为陛下惜之。
臣愚昧不才,陛下过听,擢为諫官。
若议论失当,陛下罪之,执政大臣恶之,或一二日而罢,或二三月而黜,皆不可知也。
岂谓諫官可以久为,而两省可以安处哉?盖欲为朝廷长久之计而已,非臣谋\身之计也。
若既忧得罪於陛下,又虑见恶於大臣,坐视法度之废坏而缄默不言,则不惟有负陛下言责,亦岂不自愧於心哉!故不避冒□圣听而喋喋不已,陛下或采其言,或赐之斧鉞之诛,惟圣慈裁择。
贴黄言:「臣窃闻今来擗截,本因中书差除有预先传播出外者,故执政大臣有制敕院之议,遂欲擗截諫官厅出外。
大凡差除,既得圣旨之后,须有词头,舍人方知之。
及文字到门下省,给事中方知之,只是首尾一日內之事。
次日,到尚书省,下吏部,则外人无不知者矣。
虽知之,然已是朝廷宣布之事,人知乃其宜也,有何所害?惟是未得旨已前,外人已知,即於政体有害。
然未得旨已前,若非执政大臣自有漏泄,给、舍何缘得预?外人何缘得闻?既给、舍与外人皆未得预闻,即諫官何缘得知?惟张璪在中书日,务收私恩,凡差除纔经商量而未奏,即多以泄之於其所亲,自以谓恩出於我而已。
故差除有旬日半月以前先已传播,后果有如其所传者也。
今执政大臣皆先朝耆旧,及陛下所自选择全才重望之人,无若张璪收私恩者,即何虑差除之漏泄耶?不当归咎於无制敕院,亦不当缘此限隔諫官,而使之不得在两省也。
諫官在两省与不在两省,於諫官何所重轻,但於朝廷法度有害耳。
臣区区所惜者,朝廷法度而已。
惟圣慈详酌。
」
又言:「臣窃见中书事务分入门下省、尚书省以来,比旧事简,人吏减半,检正官、都检正官皆罢。
其旧中书制敕院、舍人厅、检正官厅共约五十余间,今必欲作制敕院,而又欲其□广,即更不论检正官废罢,亦不论吏人减半,但依旧,用屋五十余间亦足矣。
况今舍人厅、起居舍人厅、右正言厅一位已是屋七十余间,若并用作制敕院,自是有余,即不知更取右散骑常侍厅、右諫议大夫厅、右司諫厅何所用之。
兼门下省諫官厅亦一例擗截出外,尤为无名。
故公议以谓执政大臣徒用制敕院以为说,其实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其知政事之本末,而论列之频数而已。
」
寻詔:「諫官直舍且令依旧,所有前降擗截指挥,更不施行。
」"据哲宗御集,此詔乃元祐元年十二月十八日下,今附王巖叟、王覿奏疏后,亦可见朝廷从諫之美也。 "庚辰,詔自今北朝人使见、辞日,令朝参官起居。
詔夏国遣进使人,將来兴龙节不令赴贺;拜表回,御筵亦不预坐。
开封府言:「夷门山樊家冈地,因太史奏言不可令人开发,有旨禁士民安葬。
欲乞已有坟墓者许令归附外,其旧无坟墓之家即依先降朝旨。
」从之。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伏见保甲之外虽已更改,犹有二弊未便於民。
其一,为罢去二十亩已下免教指挥,却令五等户有三丁者皆赴冬教一月。
缘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则有幸不幸。
今田有百亩,家有二丁则免教,是谓之幸;田有十亩,家有三丁则赴教,是谓之不幸。
此贫富力役大为不均。
况今之教阅,官中不给钱米,一月之食皆其自办。
夫有田二十亩之家,中年所收不过二十石,赋税、伏腊之外又令供赡一丁,则力亦难给。
盖昔日推行之始,不暇讲求利害,惟务其多。
今虽將五等下户精专阅习,万一或有调发,虽破竭家产,所得几何?裹粮而行,岂不重困?臣愚欲乞於三等已上,或等第虽低而家业及一百贯、有三丁者,方得差充。
其二,为陕西州郡今秋雨涝,高原之地,虽谓顺成,下隰之田,稼亦不善。
人户有诉灾伤去处,而蠲税不及五分,並须赴教,官司奉法,不敢放免。
臣窃谓保甲之令行已累年,朝廷知其有弊,多所釐改,欲民休息。
若须候灾伤及五分方与免教,亦恐德泽未广。
臣愚欲乞应係灾伤县分鎫特免冬教,以惠畿內、三路之民。
又况郡县自来检视灾伤,多是通计一县所放,立为分数。
如元管税一千石,放及五百石,则为之五分,即非以逐户所伤立定分数。
其被灾既有多少之异,而通计一县大数,偶不及五分,遂不免教,此朝廷之所当察也。
如蒙圣慈以灾伤之故,不限分数,特免教阅,则朝廷武备未为废闕,而生民受惠深矣。
臣访闻陕西诸县人户,有为田土绝少,虽管三丁,陈状乞免教者,并有诈述本户灾伤过多,但为一县总数不及五分,亦乞免教者。
逐县拘碍条禁,不敢輒行。
伏乞早赐指挥,庶□民力。
」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並免教。
」从陶请也。
"九月四日。 "
户部言:「黄廉奏,准敕体量民庶上书,陵井监盐井於课利盐税外,使一井岁输五十緡,谓之官溪钱,愿悉蠲除之。
欲乞今后溪內开兴盐井,除合输课利盐税外,不计別收租赁溪钱,见管六井鎫行蠲放。
其井研县五井有见欠数,亦乞除放。
」从之。
詔:「入內內侍省都知、押班係刺史带昭宣使以上,勾当皇城司任满所得酬銟,只自改转,更不回授与儿男。
可勘会三两人体例进入。
」"御集十一月二十六日。 "
辛巳,詔户部侍郎赵瞻往陕州夏县临视司马光葬事,候葬讫,就坟所致祭。
臣僚上言:「朝廷罢俵青苗钱,令诸路提刑司委丰熟州县广行收糴,意欲常有储蓄。
而户部乃请令转运\司更不收糴年计,止將常平斛岗兑糴,失朝廷养民之恩。
欲乞诸路转运\司合糴年计並先糴,次令常平仓糴。
若转运\司不预备本钱,过时占糴,致与常平仓相妨者,委提刑司觉察以闻。
」从之。
"十一月四日可并此。 "
壬午,詔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并详定重修敕令所刪定官、检阅点检文字使臣,並依在京职事官禁謁法。
」从之。
先是,左司諫王巖叟言:「伏以救灾□患,惟恐有所不至,以伤其仁者,先王之用心也。
隨施以有求,乘危以论利,盖不忍焉。
臣按:祖宗賑济旧法,灾伤无分数之限,人户无等第之差,皆得贷借,但令隨税纳元数而已,未尝有息也。
故四方之人,霑惠者普,衔恩者深,郡县仓庾以陈易新者多。
其后刻薄之吏阴改旧法,必待灾伤放税七分已上方许贷借,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殊非朝廷本意。
缘灾伤放税,多是监司以聚敛为急,威胁州县,州县又承望风旨,不復体念朝廷,以灾伤的实分数除放。
若放及七分者,灾伤已是十分,况少有及七分?又六分之与七分相去几何?毫釐之间,何以辩別?幸而得为七分,则有借贷,不幸而为六分,则无借贷,但系检灾官吏一言之高下,而被灾百姓幸不幸相远如此,此不可不察也。
三等而上,均为赤子,均遇天灾,岂容因灾偏令出息?计其所得则甚少,论其所损则实多,乖陛下平一之心,亏朝廷光大之施。
臣乞復如旧法,不限灾伤之分数,並容借贷,不拘民户之等第,均令免息。
庶几圣泽无间,感人心於至和,天下幸甚!如允臣所奏,其河北、京西、淮南等路昨来水灾州县,乞先次指挥施行。
」贴黄:「臣窃见诸处借贷斛岗,必依年分支给,往往皆是陈次。
次年人户所纳,尽是一色新物。
陈次一石,未得十岗之实;新物十岗,过倍一石之入。
公家虽云无取,而所得亦已多矣。
」
巖叟又言:「臣访闻昨来河北等路水灾十分去处,上等人户亦苦全闕粮斛。
今仓廩幸皆有余,何惜均令借贷,以济其艰?此等户且无失陷之理,有益民下而无损公上,臣意朝廷优为之耳。
臣窃详旧来虽不定灾伤分数,並得借贷。
若是所伤不多,委不至闕乏,州县亦不敢借贷,民户亦自不愿请领。
惟恐灾伤多处,其间有不幸偶然放税不及分数,则实被灾之民无由霑借贷之惠,臣所以言必当復旧法,以除此弊也。
」
巖叟又言:「臣於九月十四日曾论奏賑济灾伤,乞依旧法,令州县体量,不限灾伤之分数,並容借贷,不拘民户之等第,均令免息,庶几圣泽无间,以召至和,并乞契勘昨来水灾路分,先次施行,至今未蒙指挥。
臣访闻河北、京东西、淮南等路昨被灾之民,不独下户全仰救□,虽中等而上今亦皆艰食,渴望济接。
若不早復旧法,□借贷之惠,深恐入春难得种粮,以兴农功,岁可望而人事不足,洊成饥乏,为朝廷忧。
伏望指挥检会臣前奏,早赐施行。
」贴黄:「臣以谓旧法具在,不须旋行修立,惟乞更赐申敕灾伤郡县,子细体量,约度借贷。
其有以见钱纽折斛岗者,乞严赐指挥,必用平价,令艰急之民得霑实惠。
」詔户部看详,別立新法。
"户部修立新法,见十二月十八日壬寅。 朱光庭奏议亦有此两奏,与巖叟同。 八月二日司马光札子当并考。 "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闻治天下有二道,□与猛而已。
□过则缓而伤义,政事有废弛之弊;猛过则急而伤恩,官吏有避法苟免之患。
术虽不同,其蠹政害民一也。
自熙寧以来,朝廷以法度整齐四方。
诸路监司不能申明朝廷之意,往往务为惨核刻深之政,郡县望风畏慄,大抵以促办为事,类文具而无实,不暇长计远虑,以便民为意,而四方之民有憔悴愁叹之音。
此伤猛过急之弊也。
自陛下临御,数下德音,务从□大,四方欣然仰戴德泽。
然比闻诸道监司又不能明陛下之美意,妄意朝廷风旨,一切以苟简纵弛为事,疲□汙庸之吏,视而不劾,纷纠紊繆之政,知而不察,外求□厚之名,以要誉於一时。
此矫枉过□,士大夫守义不篤之患也。
方陛下讲修百度,以差役之法行於四方,尤在郡县夙夜悉心,以推行朝廷爱民之政。
若怠墮不举,委成於胥史,太守玩而不察,监司视而不纠,养成媮墮苟简之风,天下之民必有受其弊者矣。
臣愿詔四方以□不纵恶、恩不伤惠之意,若郡县之吏庸惰不职,监司、太守不加纠劾,如朝廷遣使廉按有实,或风闻於上,当显责以厉远近。
庶几按察之吏不敢□纵,郡县之官不敢媮惰,人人惊惧修职,宣布陛下之德泽,以惠黎庶。
」从之。
"据吕陶云,上官均论为政□猛之道,著为法令,而实录不载。 今於荣州旧案內检得元祐元年十二月吏部印板行下臣僚上言□猛二道,十一月二十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依奏,此即上官均所陈也,乃附本月日。 "权发遣淮南路转运\副使赵偁言:「楚、海、泗、宿、亳五州水灾最甚,乞下发运\司於常、润州收糴稻种十万石,以备五州来春布种,或糶或贷。
」从之。
"绍圣二年八月,户部员外郎陈蔡作赵偁行状云:公为淮南转运\副使,於时流殍载路,老羸转沟壑,壮者起为盗,楚、海、泗、宿、亳五州为甚。 公奏以「荒政务丛,动系人命,每从中请,缓不及事。 愿一切许臣权宜措置,事讫乃奏,有不合理,请从重坐」。 復请「移別路常平米二十万斛,兼充賑贷,飭州县諭流民归业,计口给食,以散髃聚薰蒸疾疫之病。 且令渐还本土,就治生业。 添置武臣守镇冲要,以防间隙。 露尸散骨,埋殮有法;弃孤遗幼,鞠养有令。 客户旧无贷法,盖防迁徙,若令主户隨等为保,则虽贷无害。 又重法地分,因灾伤盗取五谷罪人,特从减等,而妻子不免编管,殆非法意。 请罪人减者,妻子亦免坐」。 詔皆从之,仍著为法。 "
癸未,詔免太师文彦博北使朝辞日起居。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窃以人之情偽无穷,而国家之法令有限。
以有限之法令,应无穷之情偽,则固不能周尽。
及其弊从而生,则必曲折委细,事为之制而济之,庶几详密备具,行之可久,理势宜如此也。
昔嘉祐之差役,务从□厚,而条禁太略,贪吏猾胥,幸农夫之在官,而锐意侵渔,害端百出,人甚苦之。
至熙寧之免役,止令出钱,官为雇募,凡所谓侵渔於农夫者,一切有禁,毫釐不敢违纵。
然而有司敛入过重,民间钱货遂至乏绝。
陛下深恤元元,復行差法,以救其弊,因时施设,一出仁厚,天下幸矣。
臣愚以谓法不相须,则惠有未至。
既以嘉祐之制差之,而不以熙寧之令禁之,则虽无近年乏钱之劳,復有昔日应役之害。
今推行差法,將及一年,其约束条贯犹未颁下,四方郡县、愚夫俗吏,意谓朝廷务行□大之政,既许差役【五】,则其他细故不及检察。
坐视役者,已萌贪心,委使將迎,动涉侵扰【六】。
若不早立宪度,力行禁约,则农民渐见受弊。
伏请申命有司,严责期限,不候诸路役帐齐足,疾速裁定私使役人条制,先次颁行,以成差役之法。
臣访闻诸处县邑已有私使役人违法及送迎陪费等事,多是犯在赦前,及事节细碎,不敢一一论列,上烦圣听。
伏乞指挥有司,更不候诸路役帐齐足,先次颁降条法,以防此弊。
」"从违当考。 疏云「推行差役,將及一年」,则当附十一月末。 "
文彦博言:"彦博自注:「元年五月。 」当考。 "「臣窃闻天下诸路差雇役法,朝廷虽已降指挥,而至今未定,颇闻烦扰。
臣检会始初司马光阅天下臣庶奏章,多言出钱雇役,其法不便,遂却復差役之法。
然司马光所言甚详,而节目颇繁,恐州县不一一通晓,而又朝廷置局详定,议论不一,必难通行。
臣以谓差役之法,本州县常事,其来久矣,皆素有定法。
及其末流,不能无弊,故当隨时刊改。
臣曾累取札子,奏乞先令州县刺史、令、佐从民利便,依例各议定其法,县申州,州申转运\司看详定夺奏闻,如得允当,即降下施行。
盖朝廷大号令必当自上而下,州县差役当理须自下而上,则各从民便。
以天下之广,郡县之眾,不可以一切之法行之,行之必互有妨碍。
而局官及诸臣僚纷然上言,各任己见,不周知利害,及祇赴本司,別无与夺,以至州县希望朝廷风旨,至今其法未定,益滋狡吏侵扰。
若如臣前请,且各付逐路郡县定夺利害,各从其便,庶几下民早得息肩。
」
又言:「朝廷復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故议论不同,前后所降命令不一,致州郡难以適从。
缘城郭、乡村人户,只有差、科二法,乡老、村耆各知次第,但用心公平,必得愜当。
刺史、县令最是亲民之官,乞且专委守令各隨本处自来体例,差定役人,编成簿籍,细开自来体例条贯,申转运\司看详体量。
如各得精当,一面施行申奏。
缘经变法以来,仅十五年,至今不无小差,须合更改。
从便事条亦当委自逐处亲民官及监司相度,申取朝旨详定,仍稍□程限,使尽利害,所贵行之久远。
」
又言:「臣昨以朝廷復州县差役之法,臣曾奏札子,以谓差役之法其来甚久,此乃州县常事,乡老、嗇夫皆熟知之,刺史、县令皆总领之,当且委逐县议定,申州看详。
如得允当,即申本路转运\司,转运\司將一路详定,即申奏朝廷。
朝廷覆视,如可行,即从之,如有未便,更当会问;或自有义理即可行之,或有显然乖当即处分改正施行,便见就绪。
今乃置局详定,及诸人议论不一,命令杂下,致州县疑难,久不决定。
况差役之法,乃户部所领,今乞罢详定局,只委户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於本部详定。
况局中赵瞻、刘昱自是本部之官,如本部要知本末,即令孙永与李常等同共详定,所有旧局中人吏並各勾赴户部行遣文书,所贵早得了当。
如有诸臣僚奏请役法,亦乞不显姓名,降付逐路州县看详,如有可采,亦乞施行。
应缘役法,臣已於帘前子细开陈讫,乞降付三省。
」詔令详定役法所限两月结绝,如限满有未了事,並送户部施行。
其合销要吏人,令本部於旧局人內选留。
"密疏载此於元年十一月间,今并取彦博三奏附见月末,须別考详。 "翰林学士苏軾言:「臣近举宗正寺丞王巩充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
窃闻台諫官言巩奸邪及离间宗室,因諂事臣,以获荐举,奉圣旨除巩西京通判。
谨按:巩好学有文,彊力敢言,不畏彊御,此其所长也。
年壮气盛,锐於进取,好论人物,多致怨憎,此其所短也。
顷者窜逐万里,偶获生还,而容貌如故,志气逾励,此亦有过人者。
故相司马光深知之,待以国士,与之往返论议不一。
臣以为所短不足以废所长,故为国收才,以备选用。
去岁以来,吏民上书盖数千人,朝廷委司马光看详,择其可用者得十五人,又於十五人中独称奖二人,孔宗翰与巩是也。
巩缘此得减二年磨勘,仍擢为宗正寺丞,则臣之称荐与光之擢用,其事正同。
若果是奸邪,台諫当此时何不论奏?巩上疏论宗室之疏远者不当称皇叔、皇伯,虽未必中理,然不过欲尊君抑臣,务合古礼而已,何名为离间哉?况巩此议,执政多以为非,独司马光深然之,故下礼部详议。
又兵部侍郎赵彦若亦曾建言。
若果是离间,光亦离间也,彦若亦离间也。
方行下有司时,台諫官初无一言,及光没之后,乃有奸邪离间之说,则是巩之邪正係光之存亡,非公论也。
巩与臣世旧,幼小相知,从臣为学,何名諂事?三者之论,了无一实,上赖圣明不以此罪巩,亦不以此责臣,止除外官,以厌塞言者之意,臣復何所辩论。
但痛司马光死未数月,而所贤之士变为奸邪。
又伤言者本欲中臣,而累及巩,诬罔之渐,惧者甚觽。
是以冒昧一言,伏深战越。
」贴黄称:「臣曾亲闻司马光称巩忠义,及见光亲书与巩简帖,与巩往復议论政事,及有手简与李清臣,称巩之贤,真跡见在。
」"苏軾奏议以此係元祐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误也。 按:举十科乃元年七月指挥,王巩除宗正寺丞,政目在元年五月十四日,其年十一月十六日,又除翟公度宗正寺丞,然则巩通判西京,在十一月十六日前,但政目不书耳。 曾肇制集先后亦可考证。 今斟酌軾奏语附十一月末。 王巖叟、吕陶章亦可考证。 "
注释
【一】及刘邠除中书舍人「及」原作「又」,据阁本改。
【二】及降詔令赴闕「及」原作「又」,据阁本改。
【三】此语公戒邦彦勿言「言」原作「信」,据阁本、活字本改。
【四】十一月二十五日按:十一月二十五日己卯,此处显然有误,据上句注文「覿自注云十月二十五日」,疑此处「十一月」为「十月」之误。
下句「十一月二十七日」同。
【五】既许差役「既」原作「计」,据阁本改。
【六】动涉侵扰「涉」原作「陟」,据阁本、活字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