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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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一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元年十一月乙卯尽是月丁丑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九十一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全文十一月乙卯朔,户部言:「金部员外郎范諤等状,自奉行官制,应陈乞酬奖,並係太府寺依条取会官物收附指定名目,保明申本部,本部勘验,关司勋勾覆。

近准朝旨,將五曹、寺、监应干钱谷财用,以类相从,合关申並归户部,即诸色人酬奖难以却令本寺主行。

欲乞自降新格已前该酬奖人,太府寺施行,即行结绝。

自指挥后,更不下本寺保明,只委本部审会,庶免留滯、冲改元丰指挥。

」从之。

"苏辙【一】三月內曾有申请。 "

礼部言:「將来冬至节命妇贺太皇太后,比附坤成节例,改笺为表。

」从之。

故事,冬至百官皆上表贺皇帝。

崇政殿说书程颐建言:「神宗丧未除,节序变迁,时思方切,恐失居丧之礼,无以风化天下。

乞改贺为慰。

」不从。

"颐言附见。 "

丙辰,詔:「吏部选在部大使臣,年五十五以下,曾经亲民两任,內边任一任,成资以上【二】,不曾犯赃、私罪情重,有本路经略、安抚、转运\、提刑、总管三人以上同罪奏举者,具歷任申赴枢密,审察人才,参校选定上簿,候有闕与在院人滚同取旨定差。

其三路、京东路鈐辖、都监並只差內臣一员,如未有可选之人,即权於前班內差。

」先是,內臣庄院使梁安礼等自陈歷任,乞附朝廷差遣,故有是命。

刑部言:「大理寺状,见勘百姓王秉告梢工赵僧等私载物货。

按纲船载私物明破二分,盖虑不容私载,则必於官物为弊,若稍有过数便许人陈告给赏,纲运\人兵实受其敝□大。

欲请罢告赏条,仍將见勘公事依自首法。

本部看详,嘉祐敕无告赏之文,熙寧敕惟立新钱纲告赏之法,欲并依所请。

」从之。

"苏軾奏议有可考。 "自张璪罢,中书侍郎久未补人。

吕公著言吕大防忠实可任大事,退而上奏曰:「检会官制以前,中书宰臣二员,参知政事二员。

今虽分三省,事多同呈,然机务之本並在中书。

犬马之齿,六十有九,多病早衰,精力不健,难以独当繁务。

伏望出自宸衷,早赐选差中书侍郎一员,庶宽圣虑,不至鍯旷。

」上又以手札问公著曰:「卿前日言刘挚可作执政,缘未曾作尚书,恐无此体例。

欲且除尚书,卿更详度,并此文字同进来。

」公著奏曰:「国朝自中丞入二府者,如贾昌朝、张□【三】、赵概、冯京等例甚多。

近年,蔡確不曾歷直学士以上职,自权中丞除参知政事。

又章献垂帘初,闻姜遵劲直,自散諫议大夫擢枢密副使,当时谓之『姜擦子』。

兼新定官制,御史中丞在枢密直学士、诸行侍郎之上。

」挚遂自中丞入辅。

公著又因奏言,此后有孙觉、李常、胡宗愈皆可用,上深以为然。

觉、常竟不至执政而卒。

戊午,朝请郎、试侍御史中丞刘挚为中大夫、尚书右丞。

中大夫、尚书左丞吕大防守中书侍郎。

吏部侍郎兼侍读傅尧俞为御史中丞,仍兼侍读。

先是,右司諫王覿言:「臣窃以赏罚者,大公之器也,重轻予夺之间,不可以不审。

苟重轻不伦,予夺失当,则非所谓大公,而无以示惩劝於天下。

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

』谓均平而无偏曲也。

臣伏见向者东南郡县,缘根究逃、绝户而增税受赏者,朝廷察知其敝□大,故李琮降黜。

而今年七月十三日敕:『应因李琮奏请被差根税官更不酬赏,已酬赏者,吏部根究追夺。

』此有以见朝廷深恤民隱,不忍使贪竞欺罔之吏盗取恩赏,以蠹害无辜之民也。

然臣所未諭者,彼缘市易冒赏之人【四】,朝廷亦察知其奸矣,乃独吕嘉问降知淮阳军,而其余冒赏者並无追夺指挥。

窃闻言事官亦颇有论列,而久未行遣,公论深以为疑。

夫根税之患止於东南,而所增之税皆入於县官,尚可以还於民也。

其赏大率不过堂除优便、先次差遣之类而已,有得以转官、循资者少矣。

市易之患被於天下,破民之产,而利皆归於牙侩胥徒,不可以復还於民也。

有赏至於转官、陞任、分取息钱者,莫知其数矣。

夫为患之狭且浅\而冒赏之少者,即行追夺;为患之广且深而冒赏之多者,即置而不问。

其轻重不伦、予夺失当者如此,则果何以示惩劝於天下哉?或谓今年七月八日詔书,既宣示中外以荡涤隱疵、阔略细故矣,今冒赏者復行追夺,则岂詔书之意哉?臣窃以为不然。

夫前日詔书之所恕者,隱疵、细故而已。

今市易之患,遍於天下,凡富商大姓破家竭产而弃妻鬻子者,道路相望也。

赖圣慈矜察无辜,蠲放逋欠,滨於死亡之民復有生意。

其虚增息钱欺罔之吏,缘詔书而不治其罪可矣,至於冒受爵赏,岂詔书之意耶?假如有詔书之前妄冒取官俸、诈欺取民财者,今日发露而有司治之,则岂可引詔书而不行追理也?兼契勘今年七月十三日敕,根税官酬赏追夺係七月十二日圣旨,指挥亦在七月八日手詔之后,即是追赏与詔书两不相妨,事理明白。

臣乞朝廷指挥有司,缘市易而冒赏者,依根税官体例追夺,以慰公议。

贴黄言:「臣伏见前日朝廷行法之初,其意未尝不善也,皆因奸吏营私以乱法意,浸以为患。

故如根究逃、绝之法,本以杜绝走移正税,而奸吏为之,乃使民无故而增税;市易之法,本以平物价,而奸吏为之,乃使民无故而破产。

使民增税,使民破产,非欲以利国家,其意在於求赏而已。

今朝廷既见奸吏之情状矣,与其保全奸吏,而朝廷受其恶名,不若尽正奸吏之罪,使天下后世知前日之害民者,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且有以为奸吏之戒也。

其罪既以累经赦宥而恕之,则所冒之赏,自当追夺,岂不愈於置而不问也?」

又言:「臣访闻市易本钱约一千二百万贯,其法每岁收息钱二分。

市易官以收息之多,岁岁被赏,行之一十五年之间,若收息皆实,则子本自当数倍矣。

今勾收还官及別作支用者,仅足本钱而已。

盖奸吏恣为欺罔,凡支钱出外未见增耗,买物入官未经变卖,並先计息而取赏【五】。

既以得赏之后,物货损恶,本钱亏损,则皆上下相蒙而不復根究。

故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

其京师市易与诸路市易论赏实异,有不可以一概施行者。

乞指挥有司,详为区別。

」又言:「凡堂除、先次等酬奖不惟微薄,兼內有因授差遣已经用过者,理难追夺外,惟有陞任、转官、循资请过俸给,亦乞圣慈特与除放。

夫有所夺,以其过甚而不得已也;有所不夺,以其微细而足以示朝廷宽大之恩也。

臣兼访闻根税酬奖內先次、指射等恩例,亦有因授差遣已经用过者,臣未委吏部如何追夺?若別未有法,亦乞指挥依此施行。

」"覿章在十月二十八日,今附此。 "

於是詔户部:「自置市易已来,应官员、吏人以收息被赏转官、减年磨勘、陞任、循资之类,已未收,使具职位姓名以闻。

」"旧录云:以右司諫王覿言,缘市易冒赏人,独吕嘉问降知淮阳军,而其余未追夺故也。 今已载覿全章,削此不著。 嘉问等追夺在二年五月六日,王巖叟章附彼。 "

又詔:「故龙图阁直学士宋敏求特与子孙一名太庙斋郎。

」以其子言敏求尝与修仁宗、英宗两朝国史也。

皇城使、利州刺史、內侍押班赵世长为昭宣使。

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祐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

內有该载不尽者,欲委官將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

」从之。

"绍圣元年十一月己亥可考。 "2011詔吏部、殿前司选差大使臣二人,充广南西路经略司准备差使,小使臣三人、殿侍三人,充准备指使。

仍各选一倍,赴枢密院呈检定差。

以经略司言本路官闕故也。

"新无。 "

权发遣熙河兰会经略司公事刘舜卿言:「本路□员稍多,相度到存减关堡官员数。

」从之。

又言:「西蕃阿里骨为进奉所得回赐物色数少,乞依旧例。

」枢密院言:「所赐比元丰四年以前旧例已为数多,其逐次回赐,並於进奉物估价外添二分支赐,亦无裁减。

」詔舜卿详此委曲,说諭令知。

"新无。 "户部言:「糴买粮斛,除陕西、河东、河北依旧例外,余路欲乞转运\司遇闕少年额,听於提刑司依常平钱元价兑糴,仍先桩拨价钱。

不桩钱而劶支用,依擅支封桩钱物法。

」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可并此。 "

中书省言:「臣僚上言,元丰荐举令,被旨特举官者奏讫,具所举官报御史台。

比詔大臣荐馆职,又设十科举异材。

请並依元丰令关报御史台,非独內外之臣各审所举,庶使言者闻知,得以先事论列,不误选任。

」从之。

上言者,御史孙升也。

"升奏议第二卷有此章,贴黄论近臣荐王巩不当,或可增入。 "

兵部状上槽马草料等,將逐路省费钱物免封桩,令转运\司出备等事。

詔逐路转运\司將所认省费钱物应副新復诸监草料、请受等使用,如有剩数,即依旧封桩。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编录册载此。 "刑部言开封府首获畿內逃军,杖罪详部,送往营县施行。

从之。

以前此开封府言应获畿县逃军即送往营县,而刑部以谓徒以上罪不免解府故也。

"新无。 "

蔡硕奏:「臣僚论奏臣任军器少监任內公事付大理寺,缘少卿杜纯并纯弟右司郎中纮、左司郎中刘奉世、监察御史孙升皆有私讎,乞別推。

」詔开封府根究,纮、奉世免签。

"政目十一月四日事。 按实录,此月十四日,朝奉大夫莫君陈、奉议郎杜纯为大理少卿。 又按此月六日,王覿云云,并此蔡硕奏,则纯为大理少卿必在九月十四日矣,不应十月十四日方与莫君陈同除也。 政目既於四日书蔡硕奏,又於十四日如实录所书,疑政目十四日所书盖误,而实录又承其误也。 今削去十四日所书。 刘奉世改左司,在此月二十二日。 "己未,权发遣秦州兼管勾秦凤经略安抚、都总管司【六】范育言:「知州係都总管、安抚使、都鈐辖,其將下公事乞不许通判同管【七】。

」从之。

庚申,枢密院言:「诸路將兵那移闕人处,自有近降朝旨合申枢密院外,若本处依自来条例差使,即不须申。

其元丰將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乞刪去。

」从之。

右司諫王覿言:「臣伏见给、舍、左右司郎官等,见准朝旨,相度裁减入流人数。

臣窃见文臣与武臣任子之法,殊有未均。

文臣承议郎班列既在武臣诸司副使之上,而诸司副使虽常调皆得任子,承议郎以上至朝请郎非带职者皆不得任子。

以品秩言之,武臣视文臣若皆常调,虽诸司使犹未可以任子也,况副使哉。

盖前日诸司副使员少,任子不多,而入流之人未□也,推恩稍广,无所不可。

今副使员多,任子者觽,而入流之人□甚,则理当比类文臣,重別立法。

伏望圣慈指挥下有司,与前项裁减入流事一处相度施行。

」"覿章疏自注云:十一月六日上殿札子。 "

又言:「臣伏见前军器少监蔡硕与竇长裕、刘仲昕等使用官钱公事,先係工部根究,累月不决,遂送大理狱,亦復累月未见结绝。

今窃闻因蔡硕陈诉,又移送开封府。

伏缘府司及左右巡院自来以公事繁□,於推鞫不得专一,上件公事若送开封府,必更迟留,別致生弊。

况竇长裕、刘仲昕主管官钱至多,未见归著者不少,若蔡硕委曾用过官钱,则刑名不轻,其於推鞫,理当审重。

硕乃是前宰臣蔡確之弟,爱憎恩讎,易生议论,夤缘请託,亦合关防。

臣欲乞朝廷於臣僚中选择公正之人,置司推勘,庶几得其情实,庶免更致淹延。

」"覿章奏自注云:十一月七日。 "

侍御史王巖叟亦乞置司推鞫,詔差监察御史韩川、刑部郎中祝庶。

"巖叟与覿乞別置司,及差韩川、祝庶,並据政目。 "

詔:「庄宅使、知保州高遵治久歷外任,治效有闻,可特除引进副使、遥郡刺史,赴闕供职。

」"御集十二月六日下。 "又詔:「扬王、荆王男各已长立,未有学官。

可於今朝官內选差文臣一员,充诸王府小学教授。

」"御集十二月六日下。 "

辛酉,张端落致仕,依前朝散郎。

"当考。 "

丙寅,刑部尚书苏颂兼详定重修敕令,御史中丞傅尧俞兼看详诉理。

詔开封府奏断公案,如因论诉,许御史台取索。

"日录云:「先是,元丰中已有成法,其后以御史孙升【八】言,虽不因论诉亦许取索疏驳。 至是,开封府復言之也。 」自「先是」至「復言之」,新录並因旧录,要合削去。 "

刑部言在京刑狱所差狱子取受,依重禄法【九】。

从之。

丁卯,广州东莞县添摄官一员监税。

先是,民庶上言,县东三十里有曲龙场,课利至薄,乞移官吏於县,其场许人买扑。

下转运\司相度以闻,故有是詔。

"新本削去。 "

戊辰,追封故越国贤惠长公主为大长公主。

资政殿学士、知江寧府王安礼知扬州,龙图阁待制、知宣州蔡卞知江寧府。

枢密院言:「秉常卒,已差金部员外郎穆衍充祭奠使,供备库副使张楙充弔慰使。

夏国近遣进物色,係进奉太皇太后、皇帝两殿。

」詔:「依明道元年例,共差穆衍、张楙再押赐赠奠安葬物各一番,仍依近皇帝所赐物色数目支赐,令学士院別降祭文、詔录各一。

」"十月十六日差穆衍,十月二十六日差张楙。 "

太师文彦博言:「乞请罢男貽庆陞理运\判资序,及明堂大礼以在病假,不获陪祠宿卫,其锡赐乞依例半给。

」並从之。

己巳,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例侥求入官者甚觽,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诉理。

若不约束,窃恐入流太□。

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一○】,虽有劳绩,並止比类隨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倖之路塞而赏不至滥。

」从之。

户部言:「准敕,都大提举清河輦运\司依旧以广济河都大管勾催遣輦运\司为名。

今相度应官司涉輦运\司职事,並用申状,仍许按举。

」从之。

"詔復广济河催遣輦运\司玉牒。 "

荆湖南路安抚、转运\司言:「准敕相度邵州弩手上番事,今蒔竹县临口等寨铺管內溪峒人户,近方归明,蛮性未驯,乞依旧轮差弩手防拓。

」从之。

庚午,詔:「勾当皇城司三年无过犯者,与转一资。

皇城使、遥郡刺史以上,与子之有官者转一资,无子者许回授,有服亲减一年磨勘,再任满者减二年磨勘。

皇城使及遥郡刺史以上,许回授与子,如无子,与有服亲,仍减一年。

见任官准此。

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

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

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

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迂枉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共同看详结绝。

」並从之。

辛未,利州路提刑司言:「准敕,应天下免役钱並罢,依熙寧元年以前旧法差役。

今本路惟文、龙二州係教阅保甲,准条每年农隙日勾集按阅,缘其间亦有充役之人,欲乞並依府界、三路指挥,权免冬教。

」从之。

"七月九日、八月十八日可考。 "

枢密院言:「剩员上番,日破口食,若数多可以分番,即不须別支,缘未有明文。

」詔剩员数多处,许差二人当兵士一名,仍分番。

壬申,给事中胡宗愈为吏部侍郎,朝散郎、直龙图阁顾临为给事中,司农少卿马默为河东路转运\使,秀州刺史、提举醴泉观向宗良为京东西路鈐辖,从所乞也。

詔司马光西京园宅及赐书,令子康照管,不得破动。

"政目十八日事。 "左諫议大夫鲜于侁言康伯父中大夫致仕旦者所为无状,每责康要求财物故也。

"此据密疏增入。 "

殿中侍御史吕陶奏:「伏见利州路转运\副使蒲宗閔始附会李稷,以卖茶为名,兴贩诸物,贪息冒赏,累次迁官。

明堂赦后,有利州衙前何宪等乞除免市易等钱,宗閔一切不为受理。

伏望早赐责降。

」詔:「蒲宗閔等先次放罢,仍令本路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此据密疏十月十一日间事,今因实录十一月十八日岑象求除利州路运\判附见。 蒲宗閔放罢,更须考详。 "左司諫王覿言:"覿自注:十一月十八日上殿札子。 "「臣近以为马事不经由驾部,高丽、夏国进奉不经由鸿臚,失本末之序,有害官制,非经久之道。

其状於九月二十八日投进讫,至今未蒙施行。

臣窃以朝廷改更政事,皆出不得已,若可以改、可以无改,则不若因仍旧贯之为愈也。

况徒致纷更之劳,未见其利,且復有害者,又可以轻改哉?夫尚书省六曹无所不统,实姬周六官之遗法也。

今內则寺、监分治场务,外则监司分治郡县,而六曹二十四司行其政令焉,乃上下相维之序,不可乱也。

若使驾部不得预太仆之马政,何异提刑司不得预州县之刑狱,转运\司不得预州县之钱谷哉?於州县则便矣,论朝廷之纲纪则非也。

使鸿臚不得预高丽、夏国之朝贡,而专之於主客,何异州县不得治刑狱、钱谷,而专之於提刑、转运\司?於提刑、转运\司则专矣,论朝廷之纲纪则非也。

诚\使如建议者之意,以谓马事不经由驾部而后功可成,则是省曹有害於寺、监,而凡事在於寺、监者,省曹皆可以不预矣,何独驾部也?谓高丽、夏国朝贡不经由鸿臚而后事可济,则是寺、监无益於省曹,而凡事在於寺、监者,皆可以归之於省曹矣,何独鸿臚也?若此,则场务亦可不隶寺、监,而省曹亦可专领场务矣。

太仆不肯领车营、致远等务,而归之驾部,是也。

以至凡所谓法度纲纪者,顛倒错乱,无所不可矣。

此岂陛下增修典法,欲以维持长久之意也?臣窃为朝廷惜之。

伏望圣慈特赐指挥,检会臣九月二十八日奏状,早赐施行。

贴黄称:「马事不经由驾部,此太仆寺之所欲也。

大凡欲专权而自快者,皆恶於属人。

如张诚\一用事之际,尝领牧马矣,亦不肯有所属,朝廷俯从其意,亦欲其有成而已。

诚\一岂不专哉?然终以败事而无所成就,此非驾部之为害也明矣。

今太仆已欲袭蹈诚\一之跡,可復许哉?臣谓若使驾部预太仆之马政,决不为马政之害,而亦须有补及可以存朝廷之纪纲也。

惟圣慈详察。

」"十二月十四日可考。 "

朝请郎、行鸿臚寺丞何琬为江南西路转运\判官。

先是,琬自通判秦州除淮南东路提举常平,到任未几,提举官俱罢,"除常平在元丰八年十一月七日,罢提举在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 "又除开封府界提点,令待黄实闕,寻改知復州,未赴。

御史孙升奏:「琬立志不阿,当官有守,先帝擢为江南东路提举官,再召赴闕,为司农寺丞,又除江东路转运\判官。

在任日,独力按发知江寧府吕嘉问违条修建精义堂奸赃不法等事,忤犯权要,招结怨讎,嘉问坐是贬责,琬由此为公论所称。

先帝知之,就移琬荆湖南路提点刑狱。

因丁母忧,服闋,再除梓州路提点刑狱。

且吏部常调,服闋犹与近地,而琬母丧方终,有父垂老,乃得川远路分。

盖琬曾为□充所荐,在江东日,按发吕嘉问不法形跡,转运\使孙珪出巡,奏论前宰相女婿蔡卞朋党。

执政者既深恶□充而私吕嘉问,孙珪、蔡卞乃其亲党,及琬再三以父年老巡白,宰相遂忻然许诺,令具状自陈。

琬不悟其机,寻以状诉,即时遂送吏部。

夫父母年老,辞免远官,人子之情。

身为执政大臣,不以至诚\语下,而为欺紿以报私讎,士论薄之。

是时,琬之讎人吕嘉问適为吏部郎中,深快其意,遂不与琬正资序,止授秦州通判。

至元丰八年十一月內,就移本路提举官。

当是时,执政者既自愧欺紿之非,为士论所薄,又知已有罢诸路提举官之议。

淮东提举黄实及知县资序,而知枢密院章惇之外甥、宰相蔡確之门人、实父好谦方入为省郎,"好谦为驾部,在八年七月六日。 "既恐黄实资序不正,非次罢归,又欲实与好谦相近,遂先除实为开封府界提点,而就除何琬代之,以厌士论。

琬到任才三月而罢。

盖府界提点,自来任提刑资序人或择台阁之有闻者,黄实以知县资序为之,而父好谦见为省郎,父子同郡守官无异,何幸之甚也。

琬为提举官三月而罢,自替罢扶持老父,牢落都城,方又远涉重江,何独不幸也。

孤寒之与有力,相远如此!臣窃睹朝廷登用正人,开公道,久冤宿枉咸蒙昭雪,而琬先朝两除提点刑狱,止因父年老巡白,为执政所紿,废坏资任,抱负抑屈,独未为朝廷所知,此臣所以为言也。

何琬本两浙处州人,父年七十八岁,伏望圣慈详择,特降指挥,除琬一近乡差遣,不独伸屈抑之冤,足以广孝治之德。

贴黄:「孙昌龄,两浙常州人,以父年老,三任本路提刑、转运\。

近除昌龄知福州,以其亲老,又移本路苏州。

伏惟朝廷愷悌均一之政,岂独及昌龄一人而已。

」奏入,乃除琬鸿臚寺丞,於是將漕江西,踰月,又改除开封府界提点刑狱。

"黄实除府界提点,在元丰八年十月十八日。 何琬代实,不见所除月日,其改知復州及为鸿臚丞,实录皆不书,政目亦无之。 今因將漕江西,附见升奏。 改除府界提刑,在十二月二十四日,今并入此。 要考何琬始末,故详著之,须別刪修。 二年十月八日,朝请郎何琬为工部郎中。 "

乙亥,于闐国遣使入贡。

丙子,左司郎中、权枢密都承旨刘奉世为起居郎,礼部员外郎孔文仲为起居舍人,中散大夫、集贤校理王鴋判登闻諫院,仍赴馆供职,兵部员外郎叶祖洽、比部员外郎钱长卿並除集贤校理。

文彦博言:「祖洽熙寧进士首选,今十七年,觽谓淹滯。

长卿尝譔答高丽国书本,先帝称之,与孔文仲皆曾为校书郎,偶於未復馆职以前就迁省郎,不该新制。

乞並加近上职名。

」缘此三人亦无人援例,於是文仲迁右史,而祖洽、长卿有是命。

"旧录但书祖洽、长卿除校理,不带见所居官,亦无缘由。 今以文彦博奏增入。 "

前內殿崇班谢良佐敘復元降內侍省祗候高班內品。

良佐尝坐將妇人入家等罪,特旨放归田里,永不收敘。

看详诉理所以为情可矜恕,故有是命。

枢密院言,广州体访得拥峒作过人岑探率髃党四五千人围新州。

詔令东南路第六將部领全將兵前去照应,仍立赏募人捉杀。

"立赏在二十四日,今并书。 蒋之奇传:「八月四日,之奇除集贤殿修譔、知广州。 其十月,新州贼\岑探攻新州,旁近捕盗官以城陷闻,府帅以闻於朝,且檄江西鈐辖司发兵討贼\。 探以妖术惑觽,聚党二千余人,谋\先取新州,经略番禺,奄岭南而尽有,势张甚。 官吏至佩印綬逃去,帅府所遣將畏挠不敢进,纵兵掠杀旁近乡民,以效首虏,因利其貲财,岭南萧然不聊生。 之奇道闻之,即奏请以重赏募捕首恶,除岑探不赦,凡胁从者许自陈,得以除罪,又飞檄榜示所以捕擒魁首、宥胁从之意。 既至,遣兵马鈐辖杨从先往討之,授以方略,得尽获诸將,且说令生致渠魁。 从先遂擒探於茶坑,送广州伏诛。 」明年正月二十日,获岑探。 "

相度河北水事张问言:「臣至滑州决口地分,相视得迎阳埽至大、小□埽水势低下,旧河淤抑,若復旧道,恐功力难办。

请於南乐大名埽地分开直河并签河,分引水势,以解北京向下水患。

」从之。

"张问旧传云:「河失故道,詔与都水使者王令图行视。 问以澶渊故道淤淀已高,可凿土山浚水入孙村口,迁商胡故道,则东流可復。 朝廷从之。 既而论者不一,问议亦寢。 」新传乃削去此段,不知何故。 问以九月二十二日使河北,十月五日,令图乃除都水。 政目云:「张问乞於南乐大名埽开签、直河引水入孙村口,役春夫万五千,可紓解下流水患,从之。 」十二月六日,又云:「大名府奏引河近府不便,詔问再视。 二年二月八日,竟开河。 」"

新知大宗正丞事胡宗炎为將作少监,从文彦博荐也。

门下侍郎韩维言:「天下奏案必断於大理,详议於刑部,然后上之中书,决於人主。

近岁有司或昧於知法,或便於营己,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黄例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难矣。

今具修立到条:大理寺每受天下奏到刑名,疑虑情理可悯、情重法轻、法重情轻公案,须分明铺坐疑虑可悯、情法重轻等条。

若无上项情状,即具合用敕律何条断遣,刑部看详,次第申省取旨。

」詔刑部立法以闻。

维又请自今每近大礼,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公事並依常时行遣,更不减促日限;罪人情□重在害理难宽释者,別为一等,从上奏断。

从之。

"此与范伯禄相关。 "

吏部言:「准敕:『尚书、侍郎、內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官、诸路监司,各限一月,同举公明廉干、材堪治剧及係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县、县令,次差贼\盗多处万户已上县。

任满,委监司保明治状,作三等推赏。

有任满酬銟者,听从重。

仍令吏部详立考较等第以闻。

』今详到考较等第,其旧有任满酬銟者听累赏。

」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上官均奏乞十科外增举能治剧者【一一】,盖及今始采服其言也。 新、旧录差错,具注在五月六日并七月二十一日。 "

丁丑,詔以府界,京东西路灾伤,权罢明年黄河年例春夫;如係干河防紧急,来春须令兴役,即计定的確夫数以闻。

注释

【一】苏辙原作「苏軾」。

按本书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论三省事多满责中涉及裁减重复者,乃右司諫苏辙而非苏軾;又欒城集卷三七论三省事多满责状,与前引本书內容相同,今据改。

【二】成资以上「上」原作「下」,据阁本及宋会要选举二八之一八改。

【三】张□原作「张昇」,据宋史卷三一八、东都事略卷七一本传及宋史卷一二仁宗纪、卷二一一宰辅表、涑水纪闻张□条并注改。

【四】彼缘市易冒赏之人「冒」原作「买」,据阁本改。

【五】並先计息而取赏「先」原作「免」,据阁本改。

【六】权发遣秦州兼管勾秦凤经略安抚都总管司「管」下原衍「內」字,据宋会要职官四一之七七刪。

【七】其將下公事乞不许通判同管「公」字原脱,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四一之七七补。

【八】御史孙升「御」原作「长」,据活字本改。

【九】依重禄法「禄」原作「录」,据阁本改。

【一○】初无法合入官者「合」原作「令」,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刑法二之三七改。

【一一】上官均奏乞十科外增举能治剧者「十」原作「上」。

按本书卷三八三元祐元年七月丁丑条,监察御史上官均奏请「於十科外更益以材堪治人能拨烦者,別为一科」,此处「上」显为「十」之误,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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