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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元年四月戊申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七十六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全文
四月戊申,三省、枢密院言:邓綰近责降滁州,其宋用臣可別移一监当差遣,欲添差监太平州茶盐矾\酒税务,候满更不差人。
从之。
詔守太师文彦博特许用宰臣、使相出使到闕例书判。
右司諫苏辙言:「臣窃见诸道禁军,自置將以来,日夜按习武艺,剑槊击刺,弓弩斗力,比旧皆倍。
然自比岁试之於边,亦未见胜敌之效。
盖士卒习服,止军中一事耳,至於百战百胜,则自有道,不可不察也。
臣闻凡將下兵,皆早晚两教,新募之士,或终日不得休息,士卒极以为苦。
顷岁西鄙用兵,士自內郡往即战地,皆奋踊而去,以免教为喜。
先朝留意军士【一】,每岁遣官按阅,锡賚丰厚,迁补峻速,士心犹且如此;臣观今日厚之者不如先朝,而所以劳之者如旧,臣窃以为疑也。
古之名將李牧、王翦,將用人之死力,必椎牛釃酒,听其佚乐,养而不试;士皆投石超距,踊跃思奋,而后用之,故所向无敌。
今平居无事,朝夕虐之以教阅,使无遗力以治生事,衣食殫尽,憔悴无聊,缓急安得其死力!臣请使禁军,除新募未习之人,其余日止一教,使得以其余力为生,异日驱以征伐,其乐致死以报朝廷,宜愈於前日也。
」"从违当考。 "
己酉,三省言:「诸路久旱灾伤处已降指挥賑济外,准条,常平钱但遇谷贵,则量减钱糶,不得亏本,贱则量添钱糴。
昨臣僚上奏,淮南米价斗直一百七十,况常平米糴在丰年,计直钱不多,虑官司拘条,执以量减市价,致民不霑惠。
欲令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指挥应係灾伤人户闕食处,其常平米价钱不亏元本,並许出糶。
仍委州县严加觉察,不得糶与兴贩之人。
」从之。
又言:三省录事以下,以劳应添料钱者,累至十贯止。
从之。
承事郎、勾当上清太平宫薛绍彭言:「臣父向任同知枢密院日,因论列京城人户养马事謫知隨州。
缘先臣得罪忧恐,遂至亡歿,欲乞依故执政官亡歿例赠官议諡。
」詔薛向特赠银青光禄大夫。
礼部言:「承旨司状,后殿祗因閤门官【二】、起居舍人已准朝廷许令上殿侍立,其枢密都承旨未奉圣旨。
今参详,遇有奏覆及传奏公事,即许升殿。
如係供职横行使、副兼领,即本班侍立。
」从之。
吕大防言:「前任成都府日,准朝旨,与成都府、利州两路转运\司官同经制买马,藉其协力,颇见成效。
其见任权成都府路转运\副使章楶,乞量加擢任。
」詔改章楶为权成都府路转运\使。
守太师致仕文彦博乞免班迎,从之。
朝请郎任公裕言:「军中习艺,诵念新法,有愚而懵者,尤所苦之。
臣以为弓弩之斗力,量其士卒之可胜,其能必中而入深。
枪刀格斗,大约从便。
取於必胜,不必如法。
如此则人便其习,乐其教,而无训练之苛。
」枢密院契勘军中教阅新法,先降指挥,自係教头指授,不合令兵觽一例诵念。
詔依此申明行下。
"旧录云:「先帝亲制射法习军,任公裕劶言其苛。 」新录辨曰:「任公裕所言训练之苛,非谓法也。 自『先帝亲制。 』至『言其苛』十五字並刪去。 」"
按阅河北团教保甲所保明到提举保甲官狄諮、刘定,勾当公事官李允齐、雷瑜、孙文、裴曦,指挥张德、许亚、张彦、孙俊等,合该酬銟。
內狄諮、刘定、孙文、张彦、孙俊等,各擬转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外,李允齐等转官、减年磨勘有差。
枢密院言:「近吏部擬到提举府界保甲司官酬銟,並已减半推恩。
今来狄諮、刘定为措置乖方,屡致保甲作过及擅指挥团场种蒔,因此,保甲陪备钱物,孙文不为受理,指使受赃,致保甲作过及乱打保正等罪,已各责降。
」詔狄諮、刘定、孙文更不推恩,余並依吏部所定,依例减半酬銟。
"旧录云:「諮、定皆先帝所擢,摭其微罪以责。 」新录辨曰:「狄諮、刘定罪既有名,非捃摭也。 去『諮、定皆先帝所擢』已下十三字,『依例减半』已是见前,並合同去。 今復用旧文,但去『諮、定皆先帝所擢』等字。 」"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汾州介休县坊郭户武国状,係不合排定保甲,送本司审会合与不合放免。
今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旧係义勇之家,改排充保甲见教阅者,每户只差一丁。
其余不限人数,更不累差。
所有武国家,路令武浩充保丁【三】,其后来累差武宣、武参,乞行改免。
」詔三路坊郭、镇市人户,依条合排充不教阅保甲;其上件去处居住人户,元係义勇改充保甲者,並依不教阅保甲法施行。
大宗正司言:「宗室內殿崇班士琢奏,有弟殿直士垺、士僊、士双见在宫,乞依令晏例,將带隨行指教,將来授差遣日,亦乞隨行。
又宗室殿直士渏言,乞迎侍母刘氏,將带弟殿直士刚隨行赴任指教。
」並从之。
户部言:河东路自前係因合钞输纳,见理亏少耗数,並乞除放。
从之。
户部尚书李常言:「岑水等场自来出产铜禑最为浩瀚,近年全然收买不敷,欲乞选差諳晓坑冶鼓铸之事干力文官一员前去,逐场体访事理。
务令招坑户,使铜利兴发,然后於见废监州郡相度,隨买到铜多少,逐旋兴復,鼓铸钱宝。
」从之。
国信所言:辽国贺坤成节使人赴闕,合差接伴、祗应人及给散行李等,未敢比附神宗皇帝同天节例施行。
詔令比附。
庚戌,刑部言:立在京监临官私使重禄人法。
从之。
辛亥,河东节度使、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致仕、潞国公文彦博入对,命其子承议郎、权发遣提举三门、白波輦运\貽庆扶掖上殿,赐貽庆金紫章服。
扬王顥守太尉,徙永兴、凤翔节度。
荆王頵守太尉,徙成德、荆南节度。
詔:「每遇科举詔下,令文官升朝以上、无赃罪及无私罪者,於应进士举人,不拘路分,不係有服亲,各奏举经明行修一名。
候將来解发及南省奏名內,每人名下注『经明行修』字,至殿试唱名日,各升一甲姓名。
如歷官后犯正入己赃及违犯名教,断讫收坐,举主並依举选人转京官减一等。
」
先是,司马光言:「昨已有朝旨,来年科场且依旧法施行【四】。
窃闻近有圣旨,其进士经义,並兼用注疏及诸家之说或己见,仍罢律义,先次施行。
臣窃详朝廷之意,盖为举人经义、文体,专习王氏新学,为日已久,来年科场欲兼取旧学,故有此指挥,令举人预知而习之。
臣所乞置经明行修科者,欲使举人知向去科场,朝廷崇尚行义,不专取文学,所以美教化,厚风俗,比於经义、文体,尤为要切,宜使举人预知。
欲乞亦降朝旨,先次施行,况与进士旧法两不相妨。
」从之。
"光所言来年科场依旧,乃闰月二日朝旨。 经义兼用注疏及己见,仍罢律义,四月三日从苏辙奏请也。 六月十六日刘挚又有请,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当考。 "
詔故宰相王珪神道碑,赐「懿文」为额,仍差中书舍人钱勰书。
又詔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寄禄官至朝奉郎方听,余依旧条。
"此当求始议者著之。 "
三省、枢密院言:犯罪因疑被执,如因詰问,能自首服,並依案问欲举自首法;即经问不承,不在减例。
从之。
新知潁昌府韩縝言:「故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江休復子懋相,才质粹美,能守家法。
比因覃霈转官,会足疾,偶稽朝谢,遂踰百日之限。
然实未尝在假,有司不为申理,欲望许令朝谢,及量其材质,稍加擢用。
」詔江懋相特许朝谢。
左司諫王巖叟言:「故资政殿学士陈荐,以方严质重,辅翊先帝於东宫。
谨按故赠吏部尚书王陶与荐皆为宫僚【五】,陶之亡,幸当先帝康豫,蒙被厚恩,无一不及;而荐之不幸,其没未几,適会遭先帝升遐,故赠典未备。
望詔有司比类施行。
」詔陈荐特赠光禄大夫。
殿中侍御史林旦言:「元丰令,诸录囚以始末案状照对,事无可疑,乃读示所承审取伏状。
即罪人翻异若家属称冤,申所属为速换推。
又决大辟於市,遣他官与掌狱官同监,量差人防护,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及令人觽奔譟。
並以未、申二时行决,经宿乃许收瘞。
又诸州大辟囚,或官员已结正而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并马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
朝廷矜悼愚民自陷刑辟,必不得已而后决,求所以生之之意,亦可谓尽矣。
故其情斯得,虽死无憾,天下州郡无敢不奉行者。
窃闻在京大理寺、开封府司、左右军巡司,凡有推问囚徒,多是勘官畏避嫌疑,或利於苟简,不肯亲临讯问,鞭箠枷錮,一切委於胥吏。
又窃见决囚於市,若已困於縲紲箠楚者,则篮舁以行。
纵可步履,必窒塞口耳,又以纸钱厚蒙其首,军巡、狱子百十其髃,前后遮拥,间以铁鎚击枷,传呼鼓譟,声不暂止。
罪人虽欲称冤,无復有可言之理,亲戚辈亦何缘与囚辞诀,以此其间不能无滥。
陛下遣諫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仰惟圣心哀矜惻隱,可谓至矣。
然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若讯囚徒、决大辟,如前所言,则民之蒙害,固未艾也。
伏愿申明推鞫虑问及决囚条制,戒敕狱官,务在遵守。
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並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
不奉法者,並以违制论,知而不按者,准此。
所贵积年之弊,自此顿革,輦轂之下,无有冤人。
」詔刑部立法以闻。
监察御史韩川乞除官局依旧不许接宾客,外內禁謁,並行废罢。
监察御史上官均乞除开封、大理官局依旧禁謁外,其余一切简罢。
如罢禁后,大小之臣,或敢挟私背公,慢职玩令,执法言事之吏,得以纠举上闻,黜之鼟之,谁敢不服。
其於治体,实非小补。
尚书省看详:「禁謁之法,盖防嘱请,或於职事妨废,其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勾当公事官,难为均立条禁,今欲刪去。
及台諫、开封府、大理寺官、在京管军臣僚,各依旧条外,其內外法禁太重,理合裁损。
及在京通用等条件至繁,及有拘碍未尽,宜隨事改修。
所有申明朝旨內门客、僧道、伎术许往还一节,已於下条修立。
管勾庄产、媒保之类,并得朝假,不限禁謁,亦自依旧。
兼不係改修条內所立刑名,宜依今来所定。
其旧係徒二年,悉从杖一百。
本应轻者,职从本条。
」并从之。
"新录於「小补」下刪修云:「尚书省看详,参用旧条,申飭禁謁之制,其旧係徒二年者」云云【六】。 "
给事中胡宗愈言:「河北转运\使范子奇奏乞三路转运\判官依转运\使支见钱【七】,准朝旨,依。
臣恐远近相师,贪冒成俗,破法申请,无有已时,禄廩增加,何有艺极。
其范子奇欲乞三路转运\判官支见钱,伏乞只依旧法折支。
」从之。
尚书省言:「髃盗作过,事出仓猝,稍失处置,恐別致生事。
自来未有指挥,许本路安抚、总管或鈐辖司酌情处断,今將元条添修,事干边防及机速军人犯罪及髃盗十人以上,难依常法者,申安抚、总管及鈐辖司详酌处断讫奏。
」从之。
又言:「官员犯罪曾经赦宥者,依赦合依无过人例,自来刑部皆具钞擬画闻。
缘既依赦法合行除免,自亦不消具钞,只可都省处分施行。
」从之。
"新无。 "
又言:「自来应干条贯,並隨事付六曹施行,诸房又须关制敕库房,其六曹復又申本房照会,显属重复。
今欲令诸房更不关报,只令承受官司依旧誊申,付本房照会。
」从之。
"新无。 "
户部言:「讲筵所奏,本所请给令,侍讲、侍读、说书职事钱十贯。
近准朝旨,侍读、侍讲职事钱,特添作三十贯,即不碍诸般请给。
按旧例,侍读、侍讲、说书请给不同。
其说书程颐,未敢便依侍读、侍讲例支破。
」詔程颐职钱添作二十贯。
"八月十八日,支见钱。 "
江西、湖南按察司言:「湖南路昨准朝旨,差內臣甘承立就潭州置局,制造上供服用。
结局后,驱磨到匠工少欠物料,见令遂州监催,望特除放。
」从之。
荆湖北路都鈐辖司言:「诚\州大由等峒,並已抚纳。
胡耳西路一带溪峒【八】,朝旨不许招纳,欲乞且依沅州例礏给。
其出入道路,下大由堡、罗蒙寨,临时差人引致。
及杨晟满等,乞依三州一镇出纳课米多寡等第,並依诚\州归明人例。
又杨昌蛮等献纳,申州司,依例以盐支酬。
」从之。
又言:「诚\州保明修建罗蒙寨堡,献纳地土,效用归明班行、土军等,乞赐推恩;知诚\州周士隆於诚\州天村、大由等处建置寨堡,抚纳地林、大由、杨溪、古铁、狂狼等峒一千三百五十四户,別无误事。
」詔士隆降敕书銟諭,仍支赐银绢各三十匹两,减磨勘及赐帛有差。
"不许招纳胡耳西道,毕仲游誌孙览墓,当考。 已见元丰七年五月己酉。 "
壬子,右司諫苏辙言:「臣近曾奏言,益、利等路茶事司,以买卖茶虐害四路生灵,朝廷已差黄廉体量利害,乞先罢茶官陆师閔职任,使四路官吏不忧后患,敢以实害尽告黄廉。
今闻朝廷却差黄廉就领茶事,臣窃以为黄廉若以专使按榷茶之弊,则身无利害,茶事巨细,势必具陈。
若身自领茶事,有课利增损、边计盈虚之责,则茶之为害,势必不肯尽言。
兼朝廷本为远民无告,特遣此使,使事未达,而就除外官,小民无知,必谓朝廷安於虐民,重於改法。
此事体大,宜速有以救之。
朝廷必谓陆师閔蠹害四路为日已久,不欲別差替人,淹延岁月,因黄廉在彼,即行替罢。
事虽稍便,容有未尽【九】。
臣欲乞选差清强官一员,与黄廉同共体量,候了日赴闕面奏利害。
所贵不敢隱蔽茶弊,四路之人,终被德泽。
」"二月十四日差黄廉,五月四日差杜纮同黄廉按察。 据茶马司题名,黄以元祐元年八月十四日到任,不记初除时。 苏辙上言,在四月二十五日,则是月固已有除命,不知何故八月乃到任。 或是因辙言,已除復罢,至八月乃申命乎?六月廿八日可考。 "
朝奉大夫、权都大提举清河輦运\司穆衍权陕西转运\判官。
癸丑,詔:执政官所奏举充馆阁人,內有举到选人者,如试中,与除祕书省正字,依太学博士例改官,候供职及四年,除祕阁校理;未改官者,须改官日除。
刘摰言:「伏见昨者朝廷改行官制,於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於寺监,置长、贰、丞、簿。
隨官设吏,上下毕具,所以稽古立制,诚\太平盛观也。
然职司有繁简,而一向备官,官吏有劳佚,而一等制禄,臣於是疑其□员而滥费也。
今陛下施恩於天下,薄征敛,弛逋负,凡取於民者皆有道,而用之犹不以节,则非所谓量入以为出也。
臣尝夙夜求其策,窃以谓汰□官,裁□吏,亦省事息费之一端也。
臣欲乞特赐指挥,检勘尚书二十四司之事职简少者,及寺监之闲慢无益者,皆祖宗以来存其名、闕其人者,而今所置官吏,皆一切减罢,以其事付诸司,及事之所隶使领之。
盖自省曹寺监並置以来【一○】,离析事务,互相推移,各不任责,故文书壅滯,人被其患。
今不有所损益,以便今之宜,而徒欲慕古,是所谓虚名受实弊者也。
」
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以比司兼领。
司封、司勋、仓部、祠部、驾部、比部、水部各减一员,以主客兼膳部,职方兼库部,都官兼司门,屯田兼水部,定为三十五员。
」从之。
又言:「提举官累年积贮钱物,委提点刑狱司主之,依旧常平仓法。
其常平仓春秋敛散,及岁成收糴,岁饥出糶,以陈易新,与省谷交兑,及饥饉賑贷【一一】,主司並合依法推行。
元降贷常平钱、谷,丝、麦丰熟,许隨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併纳者止出息一分。
」从之。
"刘摰七月二十一日奏云:「四月二十八日中书省指执依旧常平法为青苗法。 」恐即二十六日,误以「六」为「八」也。 按四月己丑,韩縝已罢右相,吕公著以右相兼侍中,实在五月丁巳朔,此时中书省止张璪一人为侍郎,岂璪尝別有申明乎?又据四年五月刘安世劾范纯仁章,则復散青苗乃纯仁建议,此但云三省,不及密院,不知何故。 又元年八月四日,司马光乞约束抑配札子,载四月二十六日敕文,此亦无之。 並当考详。 "
又言:「旧例,误断罪致降特旨,后来理雪改正者,並理元断月日。
今诉理所看详到情实可矜、理当亏除之人,合依今来特旨施行,欲更不理元断月日。
」从之。
詔逐路转运\判官许互差副使。
知江寧府王安礼言:「蒙恩移知青州,缘兄安石丧亡【一二】,见谋\葬事,无得力子弟营办,乞终满此任。
」詔如其请,仍上新差知青州告毁之。
"四月四日,安礼除青州。 "
中书舍人苏軾、范百禄等言:「吏部房送到词头,內知建昌军陈绎差知□州。
按绎资性倾险,士行鄙恶,当时所犯,自合除名。
建昌之命,已犯公议,岂宜收录,復典大邦!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復用,其渐可畏。
所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词。
」詔罢之。
殿中侍御史林旦言:「都城比来米麦价长,若翔踊不已,恐细民蒙害。
望下户部,依条通计米麦元价,令司农寺止以逐仓官吏代管勾,置四场出糶,以济闕乏。
」从之,仍令户部差官置场。
左司諫王巖叟言:「乞將军营致远务及东西薼务管辖使臣以所管兵士作贼\多寡立殿最法【一三】,每岁终考较上下人员,亦等第立赏罚格。
其因差出在外作过者,不置数中。
」詔刑部立法以闻。
又言:「观察使、知潞州张诚\一,前为枢密院都承旨。
有发其父墓,诚\一託修墓告归,即壙中取其父所系犀带服之。
又诚\一初闻发墓,殊不惊怛,既易其带,又剥取母之首饰,尽劫柩中珠玉以归。
其不葬所生母,固无足怪。
乞追诚\一所劫壙中物,付其家庙拘管,给限令葬其母,然后终废之。
」詔本路提刑司体量验实,內不葬母事,令开封府体量实状以闻。
右司諫苏辙言:「访闻河东除晋、絳、慈、隰州旧卖解盐外,其余州县尽只卖永利东西两监盐【一四】,民间未尝闕盐食用。
自元丰三年后来,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议创添河东卖忻州马城池盐。
其盐夹硝,味苦,民不愿买。
转运\司申乞住收,而虞部李閌曲为问难【一五】,不肯依实定夺。
乞下河东转运\司保明,如无妨碍,即依所请住收。
仍取问蔡礪等建议害民、虞部官吏希合权要,故作留滯。
」詔建议等官并虞部行遣留滯,令大理寺根究以闻。
"二月二十四日辙上言,至今方行出。 "
尚书省言:「远方奏讞待报者甚觽,动经岁月,淹禁罪人,极为不便。
欲川、广、福建、荆湖南路罪人係情轻法重合奏断者,申安抚或鈐辖司酌情决断讫奏。
」从之。
陵井监进士黄迁上言:山泽之利,莫过盐井,向者有司於课税之外,更使一井岁输五十緡,谓之官溪钱,愿蠲除之。
詔黄廉体量以闻。
按察成都府路茶事司言:「续准朝旨,令一就按察河州通判章讽乞罢陕西零出卖芽茶等事。
今先次按察得州县卖茶场,除已令铺户收卖外【一六】,逐务又自变磨零细出卖,虽云招诱,其实抑配。
欲望指挥,应榷茶路分变磨芽茶货卖处,先次住罢。
」从之。
朝奉郎、守起居郎满中行为直龙图阁、知明州。
先是,监察御史孙升言:「臣窃观昔人谓王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
然则万民、四方之正,自朝廷与百官始,而百官之正,必自朝廷始。
朝廷之上,左右之臣,侍从之列,皆端良忠直之士,则百官其有不正者乎?盖今日之大臣,乃前时之侍从;今日之侍从,乃异时之大臣矣。
侍从之选,可不谨哉?且侍从之臣,以论思献替为职,以述作润色为业。
端良忠直,兹为本务;文藻辞华,乃其余事。
欲清其流,必澄其源。
苟非其人,窃是名器,小任之,则比奸党而蔽聪明;巨用之,则迪人主不以道而害天下。
前世用人之失,其渐良由於此。
陛下临御以来,虚心听纳,登用正人;指奸触邪,臣实其职。
中行器识浅\陋,性质奸险,顷在先朝,尝自御史进擢台端,既无忠言讜议切救时病,惟务从諛承意阴附柄臣。
如王安礼尝上书论中书不公,宰相深衔之,中行乃力为排詆,以附其意,竟坐欺罔。
中行居朝廷耳目之任,不达人主之聪明,而为宰相之鹰犬,则其人之贤否,不待论而可知矣。
臣愿陛下於选任之际,更赐详择,不独愚臣塞先事建言之责,庶几朝廷收澄源清流之功。
」於是中行出守【一七】。
左司諫王巖叟言:
理天下者必以孝为先,正天下者必自近为始。
方陛下清明之初,隆大孝以风化四方之时,而文武近班乃有大不孝之人,汙清明,乱风化,公议岂可容乎?伏见观察使、知潞州张诚\一,前为枢密院都承旨日,有盗发其父墓,诚\一以修墓为名,謁告自往,因於壙中取其父所系黑犀排方带以归,易衬而自腰之。
此真宗皇帝以赐其父耆,耆宝爱之,故家人以隨葬。
今诚\一乃忍因盗发墓,利而取之,復不自知此事为大恶,而有德色以夸於人,人无不知者,皆曰诚\一无嫉盗劫壙之心,而有喜盗为地之意,其与同劫父墓无以异。
盗可容也,诚\一不可容也。
族人无不愤怒,而欲朝廷正其罪者,方畏诚\一怙宠弄权,威福在口,不敢发之【一八】。
又其所生母死,岁月已深,无故不葬,尚委之城北寺中。
诚\一既富贵,又居京师之日久,非力未可营也,非时未可举也,盖贪嗜荣利,不肯輟数日之暇,以藏其母尔。
省墓之行,倘非其中有可取,计亦不復謁告一往。
推此心以事君,其何恶不可为,此天下之所以恨不得而诛之也。
龙图阁直学士、新知江寧府李定,既仕宦之久,见避持服,明知仇氏其母而不认。
及致人言,乃归过其父,而左右反復,巧为疑辞,以欺其心,而背其亲,遂若平生无母者。
熙寧中,知制誥与諫官、御史交章论奏,有司考覈,跡状明甚,天下无不憎其恶,而宰相王安石曲法枉道,独为主张,恣其阴肆奸回,显行诬陷,盗窃名器,致身及今。
按诚\一与定大逆不孝,天理之所不容,人伦之所共弃,而各以荣阶贵秩,典领大藩,为千里之长,其何以顺天理,明人伦,正朝廷之治,厚四方之风?伏望睿明並行放弃,勿齿於朝,以为天下万世不孝者之戒。
贴黄:「臣谨按诚\一与定大不孝,丧坏礼法,伤败风俗,非他罪比,望宸衷断然不疑,特行窜殛,以开释公议积年之愤郁,且使天下后世知为恶者终得祸,以扶世教。
」又言:「诚\一初闻盗发其父墓,殊不惊怛,犹雍容出入禁闥者弥旬,待结装严整而后行。
既临壙,曾无戚容而有德色。
盗之所发,纔及棺外物,而仓皇不暇破其棺,诚\一优游,遂发棺而取之。
既易其父之腰带,又剥其母之首饰,并尽劫柩中珠玉以归。
虽黄巾、赤眉之暴,不闻施之於其父母也。
诚\一尚欲攫金於亡人,安肯费财於死者,则不葬所生母,无足怪耳。
又诚\一族大,骨肉之丧,岁不下数人,诚\一为承旨日久,岁积所得賻绢甚厚,而未尝分一縑以及丧者之房,又未尝出一縑为亡者享祠资荐之用,一皆入其室。
故其族人为之语曰:『承旨利我曹死耳!』非虚语也。
臣乞追诚\一壙中所劫物,付本家正位影堂,係觽拘管,及给限令葬其母。
仍计自受賻以来所得賻绢,勒令分给亡者逐房,然后弃之终身。
臣窃以禽犊皆知有所生,而李定因避持服,遂不认母,曾禽犊之不若。
自秀州军事判官事发,是时便合放斥【一九】,今日名位,皆是合放斥后来侥倖所得,臣乞削夺讫,勒令追服,以正典刑,以服公论。
使天下明知陛下好恶,以为沮劝,大法幸甚!」
巖叟论诚\一及定前罪,凡三奏,殿中侍御史吕陶、中丞刘摰等相继皆有章,乞明正二人典刑,乃詔开封府并京西提刑司,限十日根究诚\一诣实事状,及淮南提刑司根究定不持母服端的因由,仍就便移文问定结罪,保明以闻。
"此据王巖叟奏议及元祐密疏增修。 根究诚\一及定事状,皆在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十八日乃並加黜责。 旧录刪修云:「巖叟又言:『观察使、知潞州张诚\一,前为枢密院都承旨,有发其父墓,诚\一託修墓告归,壙中取其父所系犀带服之。 又诚\一初闻发墓,殊不惊怛,既易其带,又剥取母之首饰,尽劫柩中珠玉以归,其不葬所生母,无足怪也。 乞追诚\一所劫壙中物,付其家影堂,係觽拘管。 给限令葬其母,然后弃之终身。 』詔京西提刑司体量的实事状,內不葬母事,令开封府体量诣实以闻。 」新录因之。 按巖叟论张诚\一及李定凡两人,令淮南宪司体量者,李定不持服事也;令京西提刑司及开封府体量者,诚\一盗父犀带及不葬母事也。 旧录全漏李定事,若为定讳者。 新录又因之,今並不取。 王巖叟奏论张诚\一、李定云:「臣近连上章言张诚\一、李定大不孝,丧坏礼法,伤败风俗,非人伦所容,乞行放弃,至今未蒙施行。 臣闻诚\一取带事,下京西提刑司体量,臣恐京西提刑司体量灭裂,不能究其真,不过止於访问诚\一坟庄之人。 方诚\一墓中盗取宝物之际,必不容外人隨逐,坟庄之人,何由得知?虽后来得闻,亦安肯略问便言?真宗皇帝赐其父耆异犀排方【二○】,天下之至宝,因其盗窃,利而取之,是与盗同,此於情理又重。 其所生母死已久,尚委之城北一寺中。 於其父母既如此,则其事君可知,此天下之大恶,不可不重行。 李定明知仇氏是其母而不认,及致人言,乃巧为讳匿,归过於父,终欲规避,不行追服,搢绅士大夫无不嫉恶之者。 熙寧中諫官论列,有司考按,已得实状,举朝士大夫恶之。 惟宰相王安石曲法枉道,蔽欺朝廷,私独主张,反积怨含怒於士大夫。 公肆奸邪,显然欺陷,盗窃荣禄,致身至今。 再奏李定虽已行遣,未尝令追服,云李定自丧母以来,元未曾行服。 今既正其罪,理合追服,若不追服,无以正其罪。 虽夺官落职,放归田里,若不令追服,终未合典礼,协人情。 朝廷何忍庇护一大不孝之人,而不惜天下风俗!定不认母,不持丧,不过定自坏一身礼法,未有损於朝廷也。 既经朝廷议正其罪,竟不追服,则是朝廷许其不持母服也。 执政大臣何忍救一大逆之人,却不救天下礼法?何以示训?」上曰:「待便教行。 」六月二十八日定再责。 "
是日,"二十六日。 "巖叟与左正言朱光庭同对於延和殿甚久。
"此据巖叟朝论,不知对语云何,又不知光庭所论何事。 姑附见,当考详增入。 "
乙卯,右司諫苏辙言:「伏见淮南旱灾,民食踊贵,朝廷特令截留上供米三十万石,以济其急。
"留上供米三十万石,实录乃不见其事。 "卹民之深,异时所未尝有。
然臣访闻本路自正月以来,义仓、常平粮斛逐旋賑济,约至夏中麦熟,稍得给足。
不意今来旱势益甚,夏麦无望,而秋收之期,远在百日之外,虽有前件截留上供米,分在一路,恐未能遍及飢民。
访闻发运\司逐年將糴本钱一百万贯,趁贱糴米以代诸路违限上供米数外【二一】,或遇米贵,亦出卖收息。
臣欲乞指挥发运\司,约定今年合留代上供外,其余权令只依元买价,尽数支拨於诸郡出卖,不得收息。
仍先具若干留代上供,若干可以出卖,及原买价例申奏,所贵米数稍多,救接飢饉,可以支持至秋。
左司諫王巖叟言:
伏睹闰二月八日圣旨,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臣谨按常平仓法,谷贱则增价以糴,谷贵则减价以糶,真所以惠百姓;搢绅之议,谓是朝廷復此旧法,遂罢出息二分之法矣。
今见四月二十六日敕旨,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中外之人,莫不復疑朝廷以利为事,而惜为陛下谋\者失弛张之宜也。
伏以青苗之法,公卿士大夫之论其弊者,固已厌闻于朝。
前日之言,臣不復道,请以臣自得於耆老之语为陛下言。
皆曰国家之意,主於收息以助用耶?主於惠养百姓耶?主於收息以助用,则无可言者;主於惠养百姓,则某等校量行法以来,十六年於今,但见百姓终岁皇皇,翻倒债负,不见一家有增益者。
一岁之间,常不免秋则贱糶而纳,春则贵糴而食,日陷於穷困而不自知。
说者曰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
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復哀求於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
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
又说者曰二分之息甚轻耳,曾不知官緡不可坐而得也。
凡当请时,保长之籍姓名也,甲头之团甲也,书手之点等第也【二二】,其城郭之往来也,其门户之经由也,其主库者之出纳也,皆人情之所不能尽禁者也。
钞引也,头子钱也,公而不可无者也。
通而会之,不知几分之息也。
復自起催,则吏在门矣。
数数饮食之,赂遗之,而苟以免追呼,积日累久,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又有违期而必至於追呼者,追呼既至而必鞭挞者,鞭挞既已而必荷校者,要其所耗,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復有给陈粟腐麦以与之,而使之偿善价者,论其所折,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臣窃度天下之为邑者,善催科,省刑罚,百人之中,岁挞一人,则万户之邑,已百人矣。
天下凡几邑,总而计之,一岁之间,受鞭挞者无虑数万人矣。
臣以谓作意而惠之,不若惠之以无事也。
伏望陛下深察四海已然之弊,远思百姓无穷之困,断然不疑,詔有司罢青苗法,天下幸甚。
贴黄称:「今虽不抑而与之,然所谓愿请者,乃是贫而无力,不能依时了纳之人。
故与之適所以害之,此不可不察也。
」
又称:「今敕旨曰,其常平等事,並合依前后条法推行。
郡县闻之,必骇於承命。
盖前后条法,行移之烦、督责之严,敛纳之急,人所备尝。
今既朝廷復申敕而行之,则四方不得不疑且惧。
伏望陛下特赐罢此指挥,但令依嘉祐常平法施行,天下幸甚。
」又称:「持议者不过曰,罢之恐国用不足,曾不言青苗钱从来只係封桩,未尝供常费,臣以谓此非陛下所忧也。
」
又言:「自敛散青苗钱,並行仓法,其於刑名可谓重,然犯者犹不可禁。
今復罢重法,则敛散之际,其扰必多。
去重法以行青苗,既恐侵渔益甚;因青苗以留重法,又与差役有妨。
利未见而害已深,息未收而耗已广。
且出緡收息,终非国体所宜。
伏望详度前奏,早赐施行,以幸天下。
」
又言:「臣近两上章,乞罢再散青苗钱,又闻更有臣寮亦曾论列,至今未蒙施行。
民病將除而復作,人心已定而又摇,必有奸言欺惑睿听,望断自宸衷,速令寢罢。
」巖叟前后凡五上章,讫不报。
是月,知龙赐州彭允宗,知监州彭士明,並遣人进奉贺端午节溪布十五匹。
詔殿中侍御史吕陶往成都府路与转运\司议定役法。
先是,陶屡奏疏论差役利害及坊场、坊郭等事,因陶謁告取家,即有是命。
"陶十一月劾曾肇不当除中书舍人云:「肇初除右史,臣被命入蜀,不果论。 」按肇以五月四日除右史,又按陶乞沿路及川峡言事札子称二十二日上殿,然则陶被命入蜀,必四月也。 "
陶言:伏睹施行差役之法,不令百姓纳钱,以救困穷之弊,甚大惠也。
然而天下郡县所受版籍,隨其风俗,各有不同。
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
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
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於十贯,占田至於十顷,积财至於万贯,受种至於百石,亦为第一等。
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
今若於第一等中差耆长,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並须二年一替,是贫者常迫急,富者常侥倖矣。
又缘向来未有如此约束【二三】,官司並只据等第定差,所以不均。
况郡县官吏难尽得人,或暗懦不晓,或临事灭裂,或刻薄繁扰,或贪冒营私,深恐当此差役之际,未便均平,及有侵刻【二四】。
若不预设防禁,则民间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反有昔时偏颇陪费之害,无以称朝廷安养元元之意。
以臣愚虑,莫若以新旧役法裁量所宜,著为条约,谨具画一如左。
一、诸县自来税钱一贯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其税钱两倍於一役者,即并差二役;若又倍於二役者,即差三役。
虽税钱更多,不过三役,並听雇人祗应。
或本县户多役少,则上户之役不须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远近,而均其劳逸。
假令甲充役之后,可闲五年,乙税钱两倍於甲,可闲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闲一年。
其以田土顷亩之类为等,并其余同等而多少不侔者,並倣此。
谓家财至三百贯,至九百贯,皆为第二等之类【二五】。
一、未助役已前,州县役人多有□占,致令人户少得休闲。
助役已后,裁减过当,亦有闕事。
今若依熙寧元年已前人数,窃恐应役频併,莫若用助役以后之数,量添各不过二分。
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迎送,並不计程涂远近,每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缠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
助役以后,每程只破二百文。
今若每程量添一百,则迎送五十程者,只计五贯。
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养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买数担供纳,每担直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谓之草番。
每番一次,倍钱约五七贯。
助役以后,逐官每有支打草钱四贯文,今若量添数目,则养马不多,遂无草番之费。
诸处有差打柴烧炭者,亦倣此。
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初到,置买动使器用,或修葺仓库、廨舍、馆驛、亭堠、渡船等,並於役人体上圆融,合费钱十贯,则须科二十贯;合用木十段,则须买二十段。
乘其嬴余,別作破用。
助役已后,凡买置动使及修造官屋、桥堰、渡船之类,並逐一约度,入紧检计,方始支钱,各有定数。
今若依倣元定数目,仍旧圆融,不令过越,则免非泛科敷之害。
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差公人出外勾当,別无程限,其间贪吏因而更令买卖,或以般家捉贼\为名,遣往千里外者,以此多有陪费。
助役已后,所差不出三百里,所役不过一百日,仍申所属。
或般家,则又须保明方差,仍计日破钱,若不废此条,亦免衷私被差之费。
以上逐项所费钱物,並令役人敷出,官为收掌支破。
所贵百事各有限约,不至扰民,即於差役之法小有所补。
又言:
伏见近岁以来,四海之利,多归公上,官司之积,动计鉅万,私室之有,十已九空。
恭惟圣政日新,德泽流霈,穷幽极远,蒙被生成,其势如大病之后,偶得良药,以活其命,有望更生。
然而腹肠空虚【二六】,支体瘁弱,喘息之气,所存无几。
切宜调护抚养,俾就安全,然后可得。
是以堆垛、市易、义仓、抵当、免役之类【二七】,凡为聚敛者,一切废罢。
此诚\德惠及民之深,而与之休息也。
独有出卖坊场一事【二八】,最为深害,亦愿体恤,以慰其心。
其立法之初,盖为官司事无纪极,百费浮□,贪吏从而侵渔,州郡衙前既勒力役【二九】,而所得酒榷之利,尽以私奉於公家【三○】,有至竭财破产而死於冻馁。
朝廷知其如此,於是拘收坊场,官自出卖,所得净利,一以募人执役,二以给公家之用。
行之渐久,弊从而生。
盖小人之情,竞利而不虑患,实封投状,务在必得。
既妄添所置之直【三一】,只直一千贯者,輒以二千贯买,又虚增抵产之数,抵产只及一千贯,则与吏胥邻保计会,估为二千贯。
適值民间钱幣闕乏,酒货不售,课利抽贯税钱供纳不足【三二】,纔出季限,又有罚钱。
或委保百姓管押纲运\,川中纲运\无官员管押,或官物数多不可差將校兵级者,则招百姓管押,令坊场户委保。
其押纲之人,往往盗窃官物,走窜失陷,则勒保人陪填。
或元买价高,界满无人交割,转更拖欠。
缘此数事,坊场多有破败,乃至出卖抵产,以偿官钱。
或抵产价高,出卖不行,则强责四邻人承买。
或四邻人贫乏,承买不尽,则摊及飞邻望邻之家,抑令承买。
或本户抵产罄尽,尚欠官钱,则勒保人代纳,亦须破坏产业。
或虚指债负,妄起讼端,昏赖论诉【三三】。
郡县急於官课,更不问有无逋欠,遂使平人承认,械颈受箠,道路相望,囚系坐狱,殊无虚日。
其甚者至於自经沟瀆,鬻及男女,而犹不能免。
大率一县之內,中户以上因买坊场或充壮保而破散者,十常四五。
官方如此百计督责,极力掊聚,而逐界所得实钱,十分只及五六。
成都管內坊场,第一界卖七十二万余贯,第二界六十六万余贯,第三界四十二万余贯,大率只收得一半入官,外余无可催理【三四】。
一则因元买价高,虚张其数;二则为物轻钱重,酒无厚利;三则日趋困穷,难於偿纳。
以此天下坊场积压少欠【三五】,其数极多。
神宗皇帝深知其弊,曾於元丰三年明堂大赦,并八年正月赦文,累行蠲放,及与展限送纳。
詔令所至,人皆鮜舞歌颂,以谓天地大恩,莫过於此。
除已蠲放外,至今欠钱不下九百万贯,簿书之內,虽有见欠之名;刑狱之下,必无可足之理。
方当陛下布政之初,聚敛刻剥之事,大半罢去,天下臣庶欣戴称颂,以为仁宗復生,宜广霈德泽,以慰其望。
臣愚伏愿陛下特降睿旨,应係今日已前,因买坊场拖欠课利净利,并抽贯税钱,及过月罚钱之类,见勒买人或保人送纳并破卖抵产者,並与除放。
庶使穷困之人,普沾大惠,復遂余生。
况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恭俭慈仁,出於天礏,內无土木华靡之费,外无兵戈攻战之赏,四海所入,国用丰盈,虽放免数百万贯逋欠,如去泰山之一尘,何闕於事。
且天下之务,固有是非轻重,惟聪明圣智能权而行,遂中於理。
今放释逋欠以安生灵,与督责收敛而广用度,何者为是,何者为非,何者为轻,何者为重,权而行之,正在此日。
又况冬春以来,雨雪愆候,祈祷\备至,未闻霑足,则除放欠负,俾民免於冻馁【三六】,亦可以感天地之祐,召阴阳之和,使风雨时若也。
臣又闻真宗皇帝尝御便殿,亲阅三司逋欠,放八十万三千数。
盖真宗以逐次降赦放欠,多为有司废格不行,或根究追逮【三七】,益为烦扰【三八】,故按籍引对而释之。
臣愿陛下远法真庙之恤民,近倣神宗之布惠,断自圣意,特行蠲放坊场欠钱,天下不胜幸甚。
又言:「今所奏,止是乞朝廷特放坊场欠负,可与不可,稟自圣明,即非冲改户部条贯,须至立法。
伏乞留中裁酌,早赐施行。
」又言:「臣每见赦令放欠,多为有司百端抑遏【三九】,追究根穷,幸其稍戾於法,遂不除放,使圣朝仁泽不及困穷。
大抵人君发号施令,当如震雷时雨,不测而至,则天下知恩出於上。
若是须委有司釐析契勘【四○】,立为条约,然后施行,则弊生於下,有损治体。
伏望圣慈如以臣言万一可行,即乞將臣此奏留中,作朝廷意旨,降詔蠲放,不必付在有司。
"闰二月二十八日詔:「府界诸路人户买扑坊场,见欠课利并抽贯税钱及违限倍税钱,令户部许以息罚钱充折官本,已纳及官本,即放免。 并坊场净利钱,见今孤贫不济,即权住催理积欠。 免役钱,与减放一半带纳。 其败闕坊场,委实停闭,官司不为受纳词诉,令依旧认纳课利、净利者,疾速根究诣实,所欠课利,特与除放讫以闻。 」此詔但许以息罚钱充折官本,权住催理孤贫不济户,除放败闕课利。 陶所请,则並欲除放积欠【四一】,不但息罚及孤贫、败闕也。 当於此詔后论列【四二】。 陶云「冬春以来,雨雪愆候」,或此疏必在春时,更详之。 二年正月末,又有疏乞除放逐界坊场积欠,盖申明此请,竟未见从所请也。 六月七日罢实封状买坊场,当是从陶所请。 刘摰正月九日先有言,并可考详。 "
又言:「伏见成都府、梓州路,自来只於人户田产税钱上,依等第差役。
熙寧初施行役法,別定坊郭十等人户,出营运\钱,以助免役之费。
盖朝廷之意,本为人户专有营运\而无产税,或有产税而兼有营运\,故推排坊郭有营运\之家,仍於田产税钱之外,別令承认营运\钱数,以助税户,诚\为均法。
然推行之初,有司不能上体朝廷本意,一切督迫郡县,及差官諭意,惟务定得坊郭钱多,用为劳效。
州县承望风旨,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
虽以推排为名,其实抑令承认,立成年额,岁岁相仍,至今不减。
访闻嘉州坊郭人户,以至闭户移避於乡村居住,营运\钱亦不减免。
虽欲转卖屋业,势不能售。
其弊至此,盖亦极矣。
今来朝廷讲议善役之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理须参究虚实,別行排定,不须循用旧额,务在酌中。
其止有屋宅而別无营运\,或有营运\而物力不多,並宜蠲免,以□民力。
窃虑诸路亦有似此去处,伏望圣慈下有司详议,立法施行。
」
又言:「坊郭等第不可偏废者,盖可以助乡户衙前之费,并役人迎送圆融等钱,但得其实,则不为扰。
」詔並送详定役法所。
先是,太皇太后遣中使陈衍,齎御札就赐司马光,曰:「范纯仁奏,乞以文彦博为师臣,备顾问,可以尊朝廷,服四裔。
朱光庭札子,乞尊礼为帝师,勿劳以宰相职事。
所有朱光庭札子三道,付卿看详,可亲书条具闻奏者。
」光言:「臣乡蒙恩擢为首相,自知智力浅\薄,歷事未多,故乞陛下用文彦博以太师兼侍中,行左仆射,而臣佐之,庶无罪悔。
今范纯仁、朱光庭以为彦博元老师臣,不可烦以吏事,此在陛下裁度。
若以正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彦博今以节度使守太师,犹是使相,若解节去守,则为正太师,位冠百僚,在宰相上。 "令五日或六日"今缘双日垂帘,故有至六日。 "一入朝,因至门下、中书都堂,与诸执政商量,重事令执政就宅咨谋\,其余常程文书,只委仆射以下签书发遣。
如此亦足以尊大臣,优老臣矣。
光庭又言范纯仁、吕公著、韩维皆可为右相。
臣愚以为范纯仁、韩维各有才德,而进用日近,履歷未深,恐升迁太骤,觽情未服。
惟吕公著旧歷两府,今位次最高,若用为右相,韩维为门下侍郎,范纯仁依旧,最为允当,克厌觽心。
乞圣意採择,其光庭札子三道,谨同封进入。
」"此札子见杂录第四册,首称今月十六日。 按新旧实录並云文彦博以四月二日召,十五日拜太师,此称十六日,或字有差误。 又据吕公著家传,则彦博拜太师乃五月一日,此称十六日,亦未必无误。 今既用家传,仍附此札子於四月末,五月前。 司马光先奏乞以彦博为侍中、行左仆射,不知是何日,当在召彦博前。 并此奏俱不载於本集,意者光自削去也。 范祖禹誌朱光庭墓云:「进退大臣,损益政事,光庭密勿启沃【四三】,多见施行。 」盖指此。 当求光庭及范纯仁此奏附益之乃善。 光先奏已附闰二月三日庚寅,又四月二日己丑復得光手矒於范冲之孙华,果以四月十六日上。 此又別有答执政就宅咨谋\札子,乃四月二十日上,今并附见。 "
光又言:「臣前日承准御前札子,以范纯仁、朱光庭等上言文彦博不当烦以宰相职事,令別议优礼。
臣当时恐稽留圣问,不暇仔细检详典故,但闻晋太傅郑冲乞致仕,詔以寿光公就第,国之大政,皆就咨之。
又以近日如臣之人微位轻者,以久在病假,执政犹奏知,来至臣家商量公事,况彦博宿德元老,理无不可。
遂率尔奏对,称或非时有重事,令执政就宅咨谋\。
今再准御前札子问臣有无典故,臣实別无所据,其疏略僭妄之罪,甘伏重诛。
若圣意以执政就宅咨谋\为太重,臣谨按故宰相王旦守太尉兼侍中,许五日一赴起居,每起居日入中书,或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並令入预参决。
今若令彦博依王旦故事,未审可否,乞赐裁决。
」
注释【一】先朝留意军士「先朝」原作「先时」,据阁本、欒城集卷三七乞禁军日一教状改。
按下文亦作「先朝」。
【二】后殿祗因閤门官宋史职官志九载元丰改官制,殿侍改为下班祗应,「祗因」,疑当作「祗应」。
【三】路令武浩充保丁「路令」,阁本作「只令」。
【四】来年科场且依旧法施行「且」原作「日」,据阁本、活字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五二乞先行经明行修科札子改。
【五】谨按故赠吏部尚书王陶与荐皆为宫僚「宫僚」原作「官僚」,按上句云「辅翊先帝於东宫」,宋史职官志二东宫官太子师傅下有云「宰相兼宫僚」,太子侍读、侍讲下有云「宫僚讲读」,与古称东宫属官为宫僚合,据改。
【六】云云原祇有一「云」字,据阁本补。
【七】三路转运\判官依转运\使支见钱「官」原作「宫」,据阁本、活字本改。
【八】胡耳西路一带溪峒「西路」,阁本及下文小注均作「西道」。
【九】容有未尽「容」,阁本作「宜」,欒城集卷三八乞差官同黄廉体量茶法状作「理」。
【一○】盖自省曹寺监並置以来「寺」原作「等」,据阁本改。
按上文云「於寺、监,置长、贰、丞、簿」,宋史职官志一载「元丰五年,省、台、寺、监法成」。
【一一】及饥饉賑贷「賑贷」原作「贩货」,据续通鑑卷七九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常平仓改。
【一二】缘兄安石丧亡「兄」字原脱,据阁本补。
【一三】乞將军营致远务及东西薼务管辖使臣以所管兵士作贼\多寡立殿最法「以所」原作「所以」,「作贼\」原作「捉贼\」,据阁本及下文文义乙改。
【一四】其余州县尽只卖永利东西两监盐「卖」原作「买」,据上下文义改。
【一五】而虞部李閌曲为问难「閌」,欒城集卷三七乞废忻州马城盐池状作「閎」。
【一六】除已令铺户收卖外「收」,阁本作「散」。
【一七】於是中行出守「中」字原脱,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补。
【一八】不敢发之「之」,阁本作「耳」。
【一九】是时便合放斥「合」原作「令」,据阁本、活字本改。
按下句云「今日名位,皆是合放斥后来侥倖所得」。
【二○】真宗皇帝赐其父耆异犀排方上文有「因於壙中取其父所系黑犀排方带以归」,「异犀」疑当作「黑犀」。
【二一】趁贱糴米以代诸路违限上供米数外「贱」原作「钱」,据阁本及欒城集卷三七乞以发运\司米救淮南飢民状改。
【二二】书手之点等第也「书手」二字原倒,据阁本乙正。
【二三】又缘向来未有如此约束「缘」原作「言」,据阁本改。
按宋史食货志上五、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五○载此文是吕陶一次上奏语,寻文义亦不能分断。
【二四】及有侵刻「及」原作「反」,据阁本、活字本改。
【二五】皆为第二等之类「为」原作「谓」,据阁本改。
【二六】然而腹肠空虚「腹肠」,吕陶净德集卷二奏乞放坊场欠钱状作「臟腹」。
【二七】是以堆□市易义仓抵当免役之类「堆□」原作「推□」,据上引净德集改。
按宋代商税有堆□钱,见宋史食货志下六。
又「免役」,净德集作「免行」。
【二八】独有出卖坊场一事「卖」原作「买」,据阁本及上引净德集改。
【二九】州郡衙前既勒力役「既勒」原作「即勤」,据上引净德集改。
【三○】尽以私奉於公家同上书无「私」字。
【三一】既妄添所置之直「妄」原作「望」,据同上书改,与下文「又虚增抵产之数」句义相合。
【三二】课利抽贯税钱供纳不足同上书於「课利」下有「净利」二字,又下文有「因买坊场拖欠课利净利」,疑此处脱「净利」二字。
【三三】昏赖论诉「昏赖」,同上书作「横赖」。
【三四】成都管內坊场第一界卖七十二万余贯第二界六十六万余贯第三界四十二万余贯大率只收得一半入官外余无可催理以上四十九字同上书作小注。
【三五】以此天下坊场积压少欠同上书「坊场」下多「钱」字。
【三六】俾民免於冻馁「民」字原脱,据阁本及上引净德集补。
【三七】或根究追逮「或」原作「而」,据同上书改。
【三八】益为烦扰「烦」原作「繁」,据同上书改。
【三九】臣每见赦令放欠多为有司百端抑遏「放欠多为」原作「多放欠为」,据同上书乙正。
【四○】若是须委有司釐析契勘「若是须委有司」原作「若是顺委有司」,据阁本改。
按活字本作「若顺委自有司」,上引净德集作「若委自有司」。
【四一】则並欲除放积欠「並」,阁本、活字本均作「普」。
【四二】当於此詔后论列「於」,阁本、活字本均作「在」。
【四三】光庭密勿启沃「启沃」原作「启义」,据阁本、活字本改。
按语出书说命「启乃心,沃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