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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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十八 李焘

起讫时间 起神宗元丰八年七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五十八

帝号 宋神宗

年号 元丰八年"乙丑,1085"

全文

秋七月甲午,门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中书省、枢密院得旨文字,吏不分缓急呈押入进【一】,已得画,职级方点检签书,虑有差舛。

欲自今承受文字【二】,先当行吏,次职级纸背签书,次给事中书。

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进。

如故应合商议者,职级先呈,方写缴状签书。

进发急速及当日或次日值假,当行吏须先呈押以进者,候到省,次第签书。

」从之。

詔吏部郎中张汝贤察举福建路蹇周辅所立盐法。

先是,差御史宇文昌龄察治其事以闻,右司諫蹇序辰言:「父周辅与昌龄乡里故旧,乞差不干碍官。

」故改汝贤。

"五月十六日差昌龄,六月二十四日序辰罢諫职。 密疏有序辰奏,当增入。 今附注于此:「右司諫蹇序辰奏:『福建、江西、湖南盐法,窃闻近日朝廷差官察举,昨日又相度立法,因差臣充提举官兼领监事。 臣昨任监察御史及殿中侍御史日,不能取悦同僚,多触觽恶,臣由是与黄履、黄降违误不合,欲遽以臣父知开封府日腾说事跡奏弹【三】,则臣势难同处,自须引去,换授臣父为中书舍人而臣待罪諫官。 福建路差宇文昌龄,昌龄与臣父同乡里,为故旧,又江西、湖南路差陈升之,素与黄降相知,兼由黄履荐举,窃虑迎合。 伏望改差不干碍官前去。 』奉圣旨,福建路改差吏部郎中张汝贤。 」"

殿中侍御史黄降言:「京东、西路保马司管勾公事官,乞並权罢,候买马年分依旧。

詔保马司各具合留员数。

朝议大夫、直集贤院陈倩,以职换中散大夫,为司农卿。

"以职换一官,此据政目增入,要考以职换一官故事。 "

朝奉大夫范纯礼为户部郎中。

"六月末,司马光荐。 "

太常寺、閤门言:「西人见辞仪制,乞如嘉祐八年,见于皇仪殿门外。

所有朝辞,缘太皇太后权同听断军国事,乞许垂帘日朝辞,或止令门辞。

」詔见依嘉祐八年,朝辞诣垂拱殿。

又詔:「夏国陈慰使副赴闕,遇將来坤成节日已放见,令勿豫燕。

詔诸镇寨市易、抵当並罢,仍依条立法。

"旧录云:「先帝詔有司买贱卖贵,以平物估,奸人未敢悉废,故先镇寨。 」新录辨曰:「买贱卖贵,是何等语?而谓先帝有詔,可乎?今刪去。 」王巖叟有章论市易,或可先见乎此。 据巖叟朝论,则十月十六日乃言事,此詔不因巖叟也。 政目乃无此。 "丁酉,宰臣、执政、中散大夫、卿监、宗室正任团练使已上,赴南郊坛立班,请大行皇帝尊諡于天。

翰林学士邓温伯言:「奉詔告天请諡,天赐之曰英文烈武圣孝皇帝,庙号曰神宗【四】。

」詔恭依。

戊戌,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兼侍读吕公著为尚书左丞。

公著言【五】:「臣伏睹周官,三公、三少掌论道经邦,寅亮天地,然皆分治卿职,盖进则坐而论道,退则作而行之,此三代之明法也。

唐太宗用隋制,以三省长官共议国政,事无不总,不专治本省事。

国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书、枢密院两班。

昨来先帝修定官制,凡除授臣僚及兴革废置,先中书省取旨,次门下省审覆,次尚书省施行,每各为一班。

虽有三省同上进呈者,盖亦鲜矣。

此盖先帝临御岁久,事多亲决,执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当时为可行。

今来陛下始初听政,理须责成辅弼。

况执政之臣,皆是朝廷遴选,安危治乱,均任其责,正当一心同力,集觽人之智,以辅惟新之政。

譬如共舆而驰,同舟而济,人无异心,则何求而不得?何为而不成?伏望圣慈留神省察,明降指挥,应三省事合进呈取旨者,並令三省执政官同上奏稟【六】,退就本省,各举官制施行。

」自元丰五年改官制,政柄皆归中书省,王珪以左相在门下,拱手不復校。

王安礼每愤懣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七】。

公著被命未受,即为上陈之。

后遂詔「应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諫章奏,並同进呈施行。

」"公著以七月六日拜左丞,十一日上此议,今附见。 不知得请果是何月日。 黄履论韩縝,见九月十四日乙巳。 更详考之。 公著家传便接续载太皇太后諭执政以母改子法及司马光急於有为等事【八】,考按其时,多差池不合。 司马光以母改子之言,见元丰八年四月庚寅二十七日。 "朝奉大夫、守祕书省少监、兼侍讲孙觉为右諫议大夫、兼侍讲,仍赐三品服。

中书舍人杨景略为龙图阁待制、知蔡州。

避亲嫌也。

"避亲,此据景略传。 景略妻,韩维女。 维尚未执政,盖韩縝为中书相,在五月二十六日也。 "

朝散郎黄好谦为驾部郎中。

"十月十八日。 "詔:「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並罢团教,仍依义勇旧法,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

其差官置场、排备军器、教阅法式、番次、按赏费用,令枢密院、三省同立法。

」"旧录云:「什伍其民,教以武事,兵出于农,始于熙寧,备于元丰。 河北一路,得胜兵三十万,北边震恐。 时未遽罢,渐减废焉。 」新录辩曰:「得胜兵三十万,北边震恐,无所稽考。 今刪去。 」司马光云:「密院闻光欲上奏,先以白札子进呈,画此指挥。 」光奏在此月十二日甲辰,后此六日。 又此月二十二日甲寅,八月二十六日丁亥,十月二十八日己丑,十一月十六日丙午,十二月六日丙寅,皆有措置保甲事。 旧录于「立法」下,又云:「后詔五都保以上,並分四番,自十月起教,至正月,令保即先从多教,周而復始。 其提举钱粮官司並罢,令教阅司兼领。 」新录因之。 按此乃八月二十六日丁亥日,当附本日,不合入此。 今削去。 玉牒於七月五日丁酉,书詔罢三县保甲,盖考之不详也。 "

甲辰,资政殿学士韩维兼侍读,仍提举中太一宫並集禧观事。

"六月十四日知陈州。 "

詔自今待制以上磨勘,止中书省擬进。

詔夏国陈慰使副朝辞日,赐银器衣著。

詔今后知州年及七十,不许奏举再任。

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皇太妃在三年服內,衣褥、从物並浅\淡,生日节序物色,依皇后例。

称慈旨。

庆贺用牋,太皇太后、皇太后於皇太妃称赐,皇帝称奉,百官不称臣。

」从之。

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先帝以敌人骄傲,据汉、唐故地,有征伐开疆之志,故置保甲,令开封府界及河北、陕西、河东三路皆五日一教阅,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

仍各置提举官,权任比监司。

既而有司各务张皇,以希功赏,其提举官专护本局,不顾他司。

事干保甲,州、县皆不得关预,管內百姓,不得处治。

其巡检、指使,保正、保长,竞为骚扰,蚕食无厌,稍不如意,擅行捶挞。

其保丁习于游惰,不復农务,或自为劫掠,或侵陵乡里。

其本家耕种耘获,率皆妨废,供送不办,箕敛无穷,貲产耗竭,无以为生。

弱者流移四方,壮者亡为盗贼\。

行之数年,先帝寖知其弊,申敕州、县,令保甲应有违犯并巡教官、指使违法事件,并许州、县觉察施行。

及陛下践阼听政,首令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並依元降年限收买,其剩过数目,並充次年之数。

又令开封府界、三路团教已及半年,经朝廷按阅者,每月併教两日;未经按阅者,併教三日。

又令见教人身材弱小,或久来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九】,病患不堪营作,第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並许州、县保明,提举司审验放免。

又令一县不得过二分。

皆圣泽矜□民力,於保甲劳费,虽十减五六,然保甲保马,向去点择,买养补填,尚犹如旧。

其巡教指使、保正、保长名目犹在,於所辖保甲,恐不免须有陵逼侵渔。

其四时教阅,虽减日数,未免妨农。

臣愚以为,此保甲,若使之逐捕盗贼\,则近已有指挥,巡检、县尉及弓手、兵级人数,並令依保甲未上番以前人数復置,其保甲,更不令管勾捕盗【一○】。

若使之攻討四夷,则皆畎亩白徒,教阅虽熟,未尝见敌,与敌人战斗,必望风奔溃。

登极詔书敕边吏,令不得侵扰外界,务要安静疆场【一一】。

然则此保甲、保马,的实有何所用!徒令府界及五路农民不堪愁苦。

幸赖社稷之灵,適值累年丰稔,犹流民甚多,盗贼\充斥,若遇如明道年之蝗,康定年之旱,至和年之水,则为国家大患,岂可尽言!近者髃盗王冲,乘保马诸处行劫,置保马本欲逐盗,今为盗资。

又获鹿县保甲斫射殴伤提勾孙文、巡检张宗师,以下陵上,是乃大乱之源,渐不可长。

凡保甲、保马,有害无利,天下之人莫不知之,臣不知朝廷何惮而久不废罢!伏乞断自圣心,尽罢诸处保甲、保正,长使归农,依旧置耆长、壮丁巡捕盗贼\,户长催督税赋。

其所养保马,拣择勾收,太仆寺量给价钱,分配两騏驥院、坊、监、诸军。

召提举官还朝,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並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如此,开封府界、五路之民,孰不欢呼鼓舞,荷戴圣德?若以保甲中武艺已成之人可惜使之归农,即乞令逐县以户马数,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略依缘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顷,与免二税【一二】。

或税轻者,与免若干石斗税及户下诸般科役【一三】。

本户田不足,听荫亲戚田。

务在优假,使人劝募。

然后召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弓手。

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多愿应募。

若一人闕额,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县令、佐,拣试武艺高彊者充之。

若见充弓手人有勇力武艺衰退,许他人指名比较,若胜於旧者,即令充替。

如此,则不须教阅,武艺自然常得精熟。

一县之中,其勇壮者,既充弓手,其羸弱者,虽使之为盗,亦无能为患。

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重加刑典。

若无人投名,乞更议优法。

若尚召募不足,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雇人,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若弓手数多,即令分番更互在县祗应,一年一替。

其余各分地分巡捕盗贼\,每获贼\,勘得赦后住止及窝藏去处,其本地分,严行科责及出赏钱与获贼\之人。

其贼\发地分,更不作三限科校,即令捕贼\给赏。

如此,则贼\发之处,捕盗之人不復掩蔽住止窝藏之处。

捕盗人不肯庇匿,盗贼\无所容身,自然希少。

疏奏,蔡確等执奏不行。

詔:「保甲依枢密院今月六日指挥,保马別议立法。

」"密记具载光奏,至「自然稀少」下,即云:「同三省奉旨,保甲依枢密院今月六日已得指挥,保马关中书省別议立法进呈。 」光前乞罢保甲在四月末,疏语自「乞置弓手」以下,与此同。 今两存之。 旧录云:「光在先朝,论不合,先帝勿用,然亦勿罪,以资政殿学士归洛。 至是执政,倡变法之议以报怨,確等执奏,得尚循前詔。 」新录辩曰:「王安石尝云:『始终言新法不可行者,司马光。 』光之论议,本末具在。 哲宗登极,宣仁称制,首起於闲废而登之庙堂,所以成先帝之志也,谓之报怨,不可以传信后世。 自『光在先朝』至『尚循前詔』四十四字,並刪去。 余以司马光札子全文添修。 」司马光乞罢保甲奏后载密院札子:「欲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並罢团教,止令每岁农隙月分,依义勇旧法,赴县教阅一月。 所有差官置场、排备军器及教阅法式、番次、按赏费用等,仰枢密院取索会校【一四】,措置条画,与三省同共立法,取旨施行。 」七月六日进呈,奉圣旨:「依此。 」光自注云:「时枢密院闻光欲上前奏,先以白札子进呈,画此指挥」,光奏寻上【一五】,十二日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奉圣旨:「保甲依今月六日已得指挥,所有保马別详议立法进呈。 」元祐元年正月十四日实录,乃书「詔保马別立法以闻。 」"

乙巳,夏国陈慰使丁努嵬名謨鐸、副使吕则陈聿精等,进慰表于皇仪门外,退赴紫宸殿门,赐帛有差。

丙午,辽国遣奉国军节度使耶律琚,起居郎、知制誥、充史馆修撰王师儒来祭奠。

又遣寧州观察使萧杰,客省使、海州防御使韩昭愿来弔慰。

入皇仪殿大行皇帝神御前,行祭奠之礼。

移班东幄殿见上,进名,奉慰。

庚戌,朝散郎、权发遣河北东路提点刑狱王端臣,以按吏不当【一六】,降授朝奉郎。

知永兴军、龙图阁直学士刘庠再任。

"五月戊午改青州,六月戊寅復永兴。 "

三省枢密院言:「同差除及进呈文字,理须会议者,先於都堂聚议。

或遇假及已归东西府,听便门往来聚议。

」从之。

枢密院言:「府界、三路团教保甲,虽不当赴教日,往来於市井村趰,以习学事艺为名,聚集博饮,不治生业。

」詔:「提举保甲司关牒辖下,不赴教日,令务农作。

遇闲暇,许于本家阅习事艺。

违者重坐之。

」范纯仁奏:「臣伏睹提举保甲司牒,准枢密院札子指挥,鈐束保甲子弟,不令聚集饮博,即遇闲暇,于本家阅习事艺。

窃缘保甲每月虽蒙指挥併教两日或三日,比之自来日数全少,然未免往来聚集,有妨农务。

盖子弟惯入镇市,渐喜游惰,託以修葺弓弩箭器,或期约同保私阅为名,不肯专意生业,官司及父兄终难鈐束觉察。

自古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又曰『皆于农隙以讲事』,此古人不易之法,所以东作西成,得尽其力,三年之食可足、使武事不废,民力不穷。

三代兴王,同此道也。

盖农事播种敛获,不可少有失时,常若寇盗之至,苟一日愆期,或致终岁之闕,则职在劝农者所当申陈也。

臣今欲乞应三路教阅保甲,计一岁合教日数,併就农闲之月。

其余月分,並归农业,则官司与父老易为拘管。

」"纯仁奏,不得其日,今附此。 "殿中侍御史黄降奏:「伏见沿汴狭河堤岸空地,先有朝旨,许人断赁。

而宋用臣挟持恣横,风諭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须就官地为市交易。

并其余诸色行市,不曾占地,亦纳课钱,以至市桥亦有地税【一七】。

残民损国,无甚于此!虽今例废罢,改正施行,缘近降朝旨,不曾该载,人户至今未得自便。

臣欲乞朝廷详酌指挥。

」詔:「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并磨团户斛岗、菜纸等诸色行市及市桥地课,並罢。

仍令点磨措置结绝在京物货等场所,依废罢物货场已得指挥。

」"旧录十八日庚戌,书「詔沿汴官司诸色行市,市桥所出地课,並罢。 」新录乃脱此段。 按元祐密疏载黄降所论及降旨甚备,今用之。 政目十八日罢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并磨团户斛岗菜纸等行及地课,降所称今例废罢事,在五月三日。 点磨措置结绝,在四月八日也。 "降又奏:「伏见福建路下四州、军产钱,福州十二县,共八千余贯;泉漳州、兴化军一十四县,共六万余贯。

而福州缘王氏之旧,每产钱一,当余州之十,其科纳以此为率,余隨均定,盐额及綑出役钱,亦皆至五倍,而其实减半焉。

昨者王子京奏立产盐法,不曾检会前项別例,遂于元额上增,多寡之间,甚相辽远。

本缘子京之误,遂为定额,民间应办,已涉七年,远民之冤,未易申述。

今来伏遇朝廷遣使按察,欲乞特赐详酌,令就本路体究、诣实,改正施行。

」詔:「札与张汝贤。

」又奏:「伏睹朝旨,以臣所奏沈希顏事,令希顏分析闻奏。

臣检会元奏,內有称希顏盐法未便一节,係別委本路官体量,欲乞再赐详酌,特依臣元奏施行。

」詔令京西北路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六月十五日已体量希顏。 降二奏並据密疏,係七月事。 今因罢沿汴地课,在七月十八日,並附此二奏。 "癸丑,高丽国佑世僧统、求法沙门释义天等见於垂拱殿,进佛像经文。

赐物有差。

"实录五月八日,书苏注引伴,六月二十二日,书范百禄馆伴。 今皆削去,但存此。 "

甲寅,遣官分按逐路团教保甲:河北东路,左藏库使李詵,西京左藏库使刘惟简;西路,引进使、康州刺史,枢密副都承旨曹诵,文思使、高州刺史竇仕昌;河东路,东上閤门副使王舜封,供备库副使冯景;永兴军路,光州团练使高公绘,邵州刺史张节爱。

寻遣左藏库副使麦文□代冯景。

"文昺代景,在八月癸亥。 并书。 "

詔差在京马步军驍骑等一十五指挥,赴鄜延路权驻泊,替东兵三將归营。

枢密院言:「鄜延路权驻泊在京马步军十五指挥,昨权团作三將,差官训练,今已年满,乞差兵替归。

」詔令鄜延路都总管司並罢团將,候西人过界,令番次起发归营。

"密记七月二十二日。 "

礼部言:「大行皇帝虞主回京,至琼林苑权奉安,依故事,皇太后行奉迎之礼,今皇太后已从灵驾回,不当行奉迎之礼。

」詔:「大行皇帝灵驾发引,皇太后不从行。

候虞主回京,依故事於琼林苑奉迎。

」"旧录云:「上新即位,先帝所弃逐者渐据高位,无復忌避,忠义忧恐。 蔡確惧,请太后勿从。 太后以疾辞,得不行。 」新录辩曰:「据所书,係因礼部申请,詔依故事太后不从。 而乃欺罔、亏损圣德。 自『上新即位』至『辞得不行』三十八字,並刪去。 」"门下省言,自今应天下州、军勘到强盗,情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輒敢奏闻者,並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

从之。

"司马光札子、范百禄传,八月癸酉,明年闰二月壬辰、丙午,当並考。 旧录云:「祖宗以来,大辟可愍与疑虑得奏裁,多从□宥。 司马光屡奏,以为废法,故降是詔。 由是例外不敢奏讞,刑部侍郎范百禄与其属刘賡数辨论之,不从,死者甚觽:熙寧岁二三千或千有奇,元丰岁一二千有奇,或不及千,元祐岁四五千或二千有奇。 」新录辩曰:「按旧文云『祖宗以来,大辟可愍与疑虑得奏裁』,则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者,有司妄讞以希□纵,非辟以止辟之意。 今使刑部举驳,不得用例破条,正合祖宗立法之意。 治奸恶,安善良,则断狱虽多,乃致刑清之渐也。 自『祖宗以来』至『二千有奇』九十四字,並刪去。 」"先是,曹州民赵倩等三人同劫南华县顿荣家财物,以枪刺伤顿荣。

既捉获,估赃计六千九十九钱。

曹州勘顿荣被刺伤时,不曾经官检验,遂具案奏闻。

大理寺定断赵倩等,会赦,准律合决重杖处死,刑部用例,擬特贷命,杖脊二十,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一八】。

司马光以为:「近年诸州勘到劫贼\,但不曾杀人放火者,並作情理可愍,或刑名疑虑申奏,朝廷率从□贷。

窃详逐人既为劫贼\,情理有何可愍?赦后赃满伤人,刑名有何疑虑?此皆逐州官吏避见失入罪名,专务便文营己,无去害疾恶之心。

况曹州素多盗贼\,係重法地分,如赵倩等所犯如此,皆得免死,则是彊盗不放火杀人者,尽皆免死。

窃恐盗贼\转加恣横【一九】,良民无以自存,殆非惩恶劝善之道。

」故有是请。

"范百禄新传云:「迁刑部侍郎,有以强盗及故杀、斗杀情可矜者讞于朝,法官援例贷免。 司马光曰:『杀人不死,则法废矣。 』百禄曰:『谓之杀人则可,制刑而以为不疑,原情而以为无可悯则不可。 今必处死,则二杀之科,自是无可疑与可悯者矣。 』卒不用。 前此,尝詔天下奏狱不当讞者按其罪。 有司重请讞,至有枉情以合法者。 百禄曰:『熙寧之令,非疑虑与可悯而輒奏者免驳勘。 至元丰刪去之。 去年詔书不得用例【二○】,贷配不当,即奏劾,自是官吏畏罪,不惮论杀。 』因具元丰六年至元祐二年死者、贷者之数以闻。 明年,奏狱,门下省多驳正,当贷者皆欲杀。 百禄屡以告执政,执政言于上,有詔:『例在有司者,悉收还中书。 置检例官二人,使议去取,阅刑部,大理所奏疑虑若可悯,情法轻重之状有异同,各以上。 』百禄请去,且上疏论之,悉如所请。 自是例復归刑部矣。 」百禄旧传同此,当附二年三月,或元年九月,仍辨其误。 王震旧传云:「迁给事中,时司马光等变乱法度,震度不能爭,屡欲引去。 会光以州郡讞狱,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得贷者,觽虽有生,比不可用【二一】。 震见光省中曰:『天下奏案一耳,前此例贷死,今皆杀之!』光曰:『刑轻于古,民易犯,矧刑名疑虑,引例求贷,皆古所无。 』震曰:『汉约法三章:「伤人及盗抵罪。 」今盗固有至死者,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寧失不经,皆圣人在上悯元元之意也。 且汉有决事,此何谓无?』明日,以光所断当生而杀者,具其名数,诵言于朝。 因求补外,遂以龙图阁待制知蔡州。 」王震新传云:「迁给事中,时司马光为相,震心不自安,欲引去。 会光改刑名疑虑法,震见光省中云云,因求补外,遂以龙图阁待制知蔡州。 」元年闰二月四日,震乃出知蔡州。 震与光辨,当附出知蔡州时。 旧录杜纮传云:「纮为人外若□旷而中实深险,初为文彦博、□充等知荐之。 元祐初,司马光议『天下奏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多不实,輒贷死。 请勿贷』,自纮发之,时死者甚觽。 纮长于法律,其刻深类此。 元祐中,附会以进。 」新录辨曰:「史氏有言曰:『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 』盖刚彊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本朝累圣一德,主于好生,然亦未尝纵舍有罪。 末流之弊,吏以便文自营为俗,虽於用法无疑者,皆以上讞,輒见亏除。 是故奸宄以为幸,而民多冤。 司马光所以捄有司之过,以辅成王者制乱之仁,此天下正议也。 尝闻之诸老长者,元祐初,丞相光当国,天下死刑减往时少半,非盛德者孰能之?而史官妄谓时死者甚觽。 自『纮为人』以下刪去。 」"兵部言:「河东经略使吕惠卿奏,寧化、岢嵐火山军见管弓箭手五千余人,隶第十一將统辖。

已指挥將副,依倣保甲法,於弓箭手內选人充教头,禁军內选都教头,支钱米,就教场习事艺。

并拣退老弱,换强丁马。

有疾老者,亦令別印换。

並系边防动觽及更改旧法,理当奏取朝旨。

」詔:「河东第十一將下弓箭手,新定团教等条格及创添上番人数,並不问情愿买马等事,更不施行。

令本將並依旧条管辖教阅。

」"新本削惠卿所奏,今復增入。 "

詔开封府,盗合配者,依旧条。

余令立法。

"此据政目二十五日事,九月四日乙未可考。 "

殿中侍御史刘次庄奏:「伏见仓部起请,乞將贾青买到建茶五十斤【二二】,往河北出卖。

今若运\往河北出卖,不独猾商乘影接跡,潜冒贾贩,而奸细之人亦必转入敌界。

敌既知其物之重轻,又復可以必致,则异时赐与,將不为珍矣。

伏望圣慈特赐止绝。

」詔措置河北糴便司糴本建茶,只令在京变转。

又奏:「伏见府界提点范峋於祥符等县许人买扑都宰杀猪羊及果子牛牙,勾当户部,见行举问。

及访闻京西路转运\副使沈希顏,亦于本部置棚,拘拦人户,买卖牛马,出纳净利。

近因陈向到任,方行改正。

二吏掊克,妄有造立,无有条法。

伏望委官根究诣实,重行黜降。

」詔府界令提举司,京西路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政目二十二日,詔罢河北糴本建茶。 二十八日,詔体量府界提点司许人买扑宰杀劕羊并果子牛牙,及京西路转运\副使沈希顏拘拦人户,买卖牛马,出纳净利。 据密疏,即刘次庄论列也。 "

乙卯,彰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北京留守王拱辰卒。

初,拱辰上表乞致仕,仍先次给假,舁疾便路归西京医治。

不允。

及是讣闻,輟朝一日,赠开府仪同三司。

丙辰,户部侍郎李定为龙图阁直学士、知青州,宝文阁待制□雍为户部侍郎,起居郎范百禄为中书舍人,右司郎中胡宗愈为起居郎,右司员外郎邢恕为起居舍人,吏部郎中刘挚为祕书少监,朝散大夫、监衡州盐仓刘攽知襄州。

詔吏部侍郎熊本罚铜十斤,以本昨知桂州,在任日,三奏归化、顺安州儂智会等迁徙不便,及到闕,却乞津遣赴经略司,前后异同故也。

湖北都鈐辖、转运\司,言沅州修建寨堡,招纳蛮猺,合要戍兵、使臣军须事【二三】。

枢密院奏:「自置沅州已踰十年,即无宜、笹州等蛮人作过。

兼知州谢麟昨建议於托口等处增修寨堡,已是民力困于远输,今若晃、宜之间更建寨堡,费用尤广。

及將来添屯兵马,增置官吏,供馈耗蠹,生事无补。

」詔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所降修堡寨指挥,更不施行。

"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指挥,今附注此。 密记二十四日丙辰,湖北都鈐辖、转运\使奏:「沅州相度將来修建寨堡,招纳蛮猺,合要军兵使臣所须事件,检会孙览奏:『沅州先曾招怀狤狼、九衙、上卿、大小平等溪峒班行人员等。 本州人情,上下亲见诸处招纳,建置城寨,亦欲擘画措置,重行抄札。 臣在彼处子细询访,別无利害。 伏望朝廷,且与依旧来补立名目羈縻,不须广有兴建。 』已降朝旨,令荆湖北路都鈐辖、转运\使相度以闻。 续据两司奏:『沅州相度到缘宜、笹等州,皆控制沅州上游,万一有桀黠酋首,结连髃蛮为患,水路可一二日径至沅州城下,不可不虑。 朝廷必欲招纳麻阳两县之间生恶狤狼【二四】,势须晃、宜之间先建城寨镇抚。 两司看详九衙、上卿、大小平、狤狼等处溪峒,虽已归明,僻远合乞依旧羈縻,不须措画外,今相度沅州所乞於宜、洽州地分修寨,波、晃州地分建堡,经久稳便。 伏望依沅州所乞施行。 』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已有朝旨依奏。 今两司奏,为將来修建寨堡,合要军兵使臣所须事件,契勘自置沅州已经十年有余,即別无宜、笹等州蛮人作过。 知州谢麟昨建议於托口等处增修寨堡,已是民力远输,困扰不易,今若於晃、宜之间建创寨堡,费用财力不少,及將来添屯兵马,增置官吏,生事无补,兼向去供馈,耗蠹民力。 」同三省奉旨,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挥,更不施行。 玉牒云:「詔罢沅州所置堡寨。 」"

丁巳,詔颁大行皇帝尊諡庙号,髃臣奉慰如仪。

"政目二十二日,翰林学士邓温伯上大行皇帝諡,日英文烈武圣孝,庙号神宗。 实录已并入七月五日。 "庚申,中书省言:「管勾讲筵所言:『准令,讲筵春起二月,止五月三日,秋起八月上旬,止冬前十日。

本所今来未敢依令施行。

』」詔候祔庙毕,取旨。

詔罢提举开封府界、京东、京西路將兵官謁禁。

从刘奉世之请也。

前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司言,昨朝廷所降空头宣誥等,有朱书填,乞回纳。

从之。

仍下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依此,今后得功人,並自朝廷推恩。

涇原路经略司言同家堡巡检李遇,与贼\斗,死之。

詔录其子,仍加賻典。

司马光言:「臣伏见陛下詔开言路,至今已涉旬月,臣僚民庶上言朝政闕失、民间疾苦奏状必多,未见有付外令三省或枢密院商量施行者。

如此,则徒烦听览,何所裨益?昔汉昭帝时,吏民上书言便宜,有异,輒下杜延年平处復奏。

先帝初即位,詔中外上言得失,亦令臣与张方平同详定选择可取者,与元奏状同进入內,或降付三省、枢密院施行。

臣窃计今来臣民所上文字,其间是非臧否虽错杂,嘉谋\长策,不可谓无。

以睿明烛照,谅毫发无遗,岂可一燍弃置,全不採用?欲乞选其可从者降出施行。

或以万几之繁,未暇遍加省览,即乞依臣前奏,降付三省,委执政官分取看详。

择其可取者,用黄纸签出,再进入,或留置左右,或降付有司。

」从之。

"光集载此札子在七月十二日后,今附月末。 "

殿中侍御史黄降奏:「福建路腊茶,近王子京奏,官復禁榷。

今遣使按察,窃见京东路□居厚罢任日,铁钱监並权住民间买纳之物,未得拘榷。

並候范纯粹相度,別听朝旨。

今来子京所奏福建等路茶法,臣欲乞依此事体施行。

」詔令权住收买。

又奏:「伏见京东、西两路保甲司勾当公事官,今来买到保马,比元降年限数多。

已准朝旨,以充次年分之数。

即买马年分尚赊岁月,见在马数,自可只委逐县令、佐,诣保点阅。

欲乞並权放罢,候至买马年分依旧。

」詔令京东、西路保马司,各据的实合勾当公事官员数及选定具名闻奏。

"密院有此【二五】,云八月事。 今附月末。 "

注释

【一】吏不分缓急呈押入进宋会要职官二之五「吏」作「更」。

【二】欲自今承受文字同上书「自今」下有「诸房」二字,是。

【三】欲遽以臣父知开封府日腾说事跡奏弹「欲」,阁本、活字本作「后」。

【四】庙号曰神宗「号」字原脱,据下文补。

【五】公著言原作「吕公著言」,据阁本、活字本刪「吕」字。

【六】並令三省执政官同上奏稟「三省」原作「三司」,据阁本及宋史卷三三六吕公著传改。

【七】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正」原作「上」,据阁本、活字本改。

【八】公著家传便接续载太皇太后諭执政以母改子法及司马光急於有为等事「接」,原作「悉」,据活字本及文义改。

【九】或久来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丁」原作「子」,据阁本、活字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八乞罢保甲札子改。

【一○】更不令管勾捕盗「管勾」原作「官」,阁本作「管」,现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一一】务要安静疆埸「埸」原作「场」,据阁本改。

【一二】与免二税「税」原作「岁」,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宋会要兵二之三三改。

【一三】与免若干石斗税及户下诸般科役「户下」原互倒,据同上书乙正。

【一四】仰枢密院取索会校「校」原作「要」,据阁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八密院札子改。

【一五】光奏寻上「光」原作「先」,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六】以按吏不当「吏」原作「例」,据阁本、活字本及文义改。

【一七】以至市桥亦有地税「亦有地税」,阁本作「皆有地课」,活字本作「皆有地钱」。

【一八】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州」原作「充」,据阁本、活字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八乞不贷强盗白札子改。

【一九】窃恐盗贼\转加恣横「转」原作「专」,据阁本、活字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二○】去年詔书不得用例「去年」原作「又言」,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三三七范百禄传改。

【二一】比不可用「可」,阁本、活字本作「肯」。

【二二】乞將贾青买到建茶五十斤「十」,疑当作「千」。

【二三】合要戍兵使臣军须事「军须事」,本条记事注文作「所须事件」。

【二四】朝廷必欲招纳麻阳两县之间生恶狤狼按,此言「两县之间」,但只有麻阳县名,而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辰州和沅州项下均有招諭、麻阳两县。

疑「招纳」下或脱「招諭」二字。

【二五】密院有此疑「院」字有误,或当作「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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