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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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四十三 李焘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寧六年三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二百四十三 帝号 宋神宗

年号 熙寧六年"癸丑,1073"

全文三月甲辰朔,詔:秦凤路效用进士竇长裕、竇解招纳蕃部有劳,贡院考试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试。

丁未,权知开封府、翰林学士兼侍读元絳兼侍读学士、提举在京诸司库务。

御史刘孝孙言絳决狱多徇私情,乞改除散局,而絳亦恳求罢府事故也。

知瀛州、龙图阁直学士孙永为枢密直学士、权知开封府。

永在瀛州凡二年,於是召入。

白沟界河常患北人绝河捕鱼,巡检赵用擅引兵北渡,焚族帐,故敌数侵略境上。

上遣中使密访虚实,因奏:南北通好久,但缘赵用起耲,若罪之则无事矣。

顷之,敌聚兵连珠等寨亙四十里,邀边臣会议,永遣使諭以:「边吏冒禁已系狱矣,何至是耶?」敌曰:「若罪人已治,能以醪糒犒师,则当归。

」永令霸州遗而遣之。

责赵用在五年闰七月十三日。

熙河路经略司言:「二月丙申,二十二日。

克復河州,斩千余级,木征遁走,生擒其妻子。

是日,守香子城鈐辖奚起言:蕃贼\数千犯城,掠輜重粮草,侍禁田琼部弓箭手七百余人救援,至牛精谷,及其子永吉皆战死。

丁酉,二十三日。

遣苗授等领骑至香子城,杀退蕃贼\,臣等以大军继之,进討牛精诸谷,助击蕃部,焚荡族帐,获千余级,即日回香子城,经度版筑。

以道路尚阻,戊戌二十四日。

又遣景思立、王君万通路,斩三千级,復得所掠及获牛羊、粮斛等不可胜数。

」於是辅臣皆贺,上谓王安石曰:「非卿主谋\於內,无以成此。

」绍圣二年九月,苗授传:授,上党人。

从韩琦辟为陕西经略司准备差使,累迁供备库副使。

熙寧五年,朝廷新復镇洮,明年,授以兵从王韶为先锋,破香子城,进拔河州。

贼\退围香子城,以迎归师,韶遣裨將田琼救之,斗死,乃以五百骑属授夜驰往,授勒所部令曰:「晨当击贼\!」士卒皆贾勇,大败之。

休卒二日,贼\犹要我于架麻平,注矢如雨,觽惧,授声言曰:「第进无恐!毡排数日且至。

」前驱者传呼,贼\惊乱,力战数十里,斩首四千级。

居数月,又破贼\牛精谷,斩首三百级,遂取河西诸城城之,赐号定羌,又城香子,赐号寧河寨,始尽得河湟故地。

徙知德顺军。

授知德顺,在五月四日。

黄琮、刘舜卿荐授,四月二十七日可考。

时河、洮、岷州虽共为一路,而实未復。

韶方图进兵,上手詔令所议不须申覆,及上奏亦不必过为详谨妨事。

韶以香子城为大军来往根本地,乃先令城守,然后领兵由此討定河州,木征战败,弃城跃去。

会降羌反变,復围香子,而诸羌结集,屯积庆寺以应之。

韶回军欲击诸羌,而木征已復入河州,韶兵首尾不相及,乃止解香子围,破积庆寺诸羌而还。

詔赠田琼礼宾使,妻封县君,父普、弟祥各迁一官,赐银绢各三百,录其子孙三人,永吉子一人,仍令厚抚其家。

已而王韶奏,琼所部兵亦获三百余级,然失主將,欲不与赏。

蔡挺以为非亲兵,当赏。

王安石曰:「明告諭以有功特放罪,更不赏,则足以明法。

」又议琼亲兵,文彦博曰:「前后行遣不得,政缘事干觽尔。

」挺曰:「李宪欲俱不与赏。

」安石曰:「將死事,若左右前后力可以救助之人不能救助而不诛,即令后將官难保首领;兼將官御士卒尚严,若將死而左右前后之人可以无诛,即因兵交之际害其主將,主將被贼\杀者有矣。

以此,宜须惩其左右前后力可以救助而失於救助者。

若本不在左右前后而力战有功,反以失主將不赏,又或加罪,即不为允。

缘兵事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势不能相及,即无缘任其罪责。

虽復杀之,於后何所惩艾?臣以谓须下王韶令推问琼左右前后兵级,力能救琼死者,禁奏听裁,其余有功者,令依例疾速保明闻奏。

」或以为当密,或以为动觽,上卒从安石议。

安石又论琼父子死事,一子又伤,宜以琼所合迁官,於例外更迁其子官。

上以为然。

上连日悼痛琼不已也。

熙河路副都总管高遵裕言:「臣初欲同领兵收復河州,以牒知夏国点集甚盛,遂议留臣为熙州声援。

甲午,二十日。

大军行后三日告捷,会牒报西兵至,不知其数,见已过黄河,在天都山、芦子川,去本州裁三驛,又马衔山后康古见有人马五七千出没巡绰。

臣已报王韶等请分率已胜兵马数千回赴本州,以威示夏人,使知已復河州,以折其內侵之谋\,为熙州根本之固。

」上批:「恐遵裕以不得预河州之行,故张大夏国声势,希功生事,可严诫约,但令谨备,毋得小有侵犯。

」已而上令止用「可严诫约」以下批语付之。

初,议取河州,遵裕曰:「古渭【一】举事先建堡寨,以渐进取,故一举拔武胜。

今兵未足,粮未充,一旦越数舍图人之地,使贼\能阻要害,我军进无所获,退不得旋,殆矣!」王韶与李宪笑曰:「公何遽相异耶?」檄遵裕守镇洮。

韶既行,或传贼\且至,熙人大恐,遵裕单骑宿城外,觽恃以安。

此据遵裕本传,今附见。

詔遵裕「谨备」后「觽恃以安」等语当考。

上既阅河州奏,曰:「闻外间纷紜,以为王韶全军覆没,此必高遵裕唱之。

」王安石曰:「造作如此语言者觽,恐非因遵裕唱之也。

遵裕但不能料夏国不敢来尔,如王韶即从初便料知夏国不敢来。

」上曰:「若不能料,即不敢往河州矣。

初,河州未闻吉语,蔡延庆牒张守约令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开道路。

守约奏:「准催促军须所牒如前,臣以为二堡不足守,今韶以精兵万人尚为贼\所扼,臣以三千人往必恐败事,臣以此不敢依军须所牒,尽领五千人往【二】。

」蔡挺言:「守约当黜,事与高涣相类,才见贼\便逗遛避事,不黜无以御將帅。

」安石曰:「守约但不从军须所牒留人,非避事不往。

」挺曰:「军须所牒固不当从,缘与高遵裕商量,高遵裕即合节制守约者。

」文彦博曰:「但言与高遵裕商量,却无遵裕牒。

」挺固言守约当黜,上笑曰:「守约非不行,第要尽將兵去耳。

」挺及冯京皆言守约不合多要兵,安石曰:「若如所闻,韶以精兵万人往而见扼,即守约以三千人为少,不足怪。

」挺又爭曰:「经略使被围,三百人亦当往,三千人乃不肯往?」安石曰:「军须所牒,守约恐不当遵稟。

」上曰:「固也。

」既而枢密院乞下王韶相度,如经略总管不在本州,合令何人权节制。

上曰:「自是蔡延庆不合干预节制,高遵裕当节制分明。

」安石曰:「朝廷置官,各有职分,今不当旋问王韶。

」挺言:「经略使出,副总管一面指挥兵马,从来有此例。

」安石曰:「只为近年无经略使出外,副总管在內事,然不妨副总管节制得兵官。

」挺又言:「臣巡边时,副总管亦不敢行文书。

」安石曰:「从来副总管不敢干帅府权柄,又经略使虽出,实无事可施行,故不敢行文书耳。

若经略使围闭隔绝,即副总管指挥偏裨会合,孰敢不从?且孰以为越职?」彦博因言:「高遵裕怀奸,若通远军空虚,致夏国兵来簄虞,即以为蔡延庆罪。

」安石曰:「通远军簄虞,则高遵裕亦不容委罪蔡延庆。

」上曰:「或是忽遽如此,无它意否,但令高遵裕分析如何不行遣,却令军须所移牒。

」冯京曰:「蔡延庆等得此,疑朝廷责怒,必惶扰。

」上曰:「无妨。

」蔡挺又言:「恐王韶既往康乐城,高遵裕未知所领职分。

」安石曰:「但下指挥问:经略使在河州,副总管自合节制,因何却令军须所行遣军事?令分析闻奏,即遵裕自知职分。

」上以为然。

□充等又言:「恐韶不欲以节制付遵裕,故令相度。

」安石曰:「若韶疑遵裕害事,自当奏乞移却,如未移却,当各守职分。

」上曰:「除移却即可,若不移却,自合还彼职分。

已而蔡延庆自劾:「擅指挥军事,以仓猝故,乞上坐臣罪。

」僉谓延庆无可罪,安石曰:「延庆终以为都总管不在,故无人可指挥军事,高遵裕亦习见目前事,不谓可以节制诸將。

固当分明说与,令知职分。

」僉欲立条,安石曰:「不用更立条,但云都总管既出,即副总管自合节制以次官指挥军事。

」僉以为须事干机速,申稟不及者乃听如此。

□充曰:「恐邻路难关牒。

」上曰:「若军须所关牒,邻路亦自可承稟。

」安石曰:「新条邻路事应出兵不出兵致闕误,即有责,虽一使臣行文书,若合出兵,即无不肯出兵之理。

」蔡挺又曰:「事干机速,若高遵裕要討岷州,王韶不在本司,便用此指挥出兵,如何?」安石曰:「若出兵应机会不致闕误,即奚伤?但恐不应出兵而妄举动,即自不可。

」文彦博亦以为然。

乃詔:「诸路都总管,遇出入本司兵马机速事,申稟不及者,副总管听专行。

」詔下乃四月十八日辛卯,今并书于此。

詔提点秦凤等路刑狱张穆之与熙州官吏制置市易条约以闻。

初,王安石议遣穆之,上曰:「蔡延庆已自任责,更遣穆之,恐非延庆所乐。

」安石曰:「市易事,穆之经画颇有序,欲令穆之往彼助王韶勾当。

」上曰:「第恐韶未暇。

」安石曰:「固为韶未暇,所以遣穆之。

若穆之勾当,即都不妨韶经画边事,而市易事亦渐成立。

」上曰:「善。

戊申,河北都转运\使、天章阁待制韩縝知瀛州。

中书始欲用縝知许州,上曰:「縝可惜令闲。

」乃召孙永,而使縝代之。

太子中舍、权发遣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赵子几权发遣河东路转运\副使。

时子几副曾孝□察访河北未还也。

日录此时欲令子几察访河北,今乃除河东漕,不知何故,兼子几副曾孝□使河北此时亦未还,当考。

己酉,御集英殿试礼部奏名进士。

庚戌,试特奏名进士。

上以特奏名人闒茸,而多与官害治。

又言学校法终当革。

王安石曰:「此余事,恐久远须立法。

」命知制誥吕惠卿兼修撰国子监经义,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王雱兼同修撰。

先是,上諭执政曰:「今岁南省所取多知名举人,士皆趋义理之学,极为美事。

」王安石曰:「民未知义,则未可用,况士大夫乎!」上曰:「举人对策,多欲朝廷早修经义,使义理归一。

」乃命惠卿及雱,而安石以判国子监沈季长亲嫌,固辞雱命,上弗许。

已而又命安石提举,安石又辞,亦弗许。

丁卯,旧纪书詔王安石设局置官,训释诗、书、周礼义,即此事也,今不別出。

辛亥,试奏名、特奏名明经诸科。

甲寅,中书言:「御药院误以义由散通礼张簨等五人作义题,欲簨等別试诸中书。

」从之,令御药院具析以闻。

不知究竟如何,当攷。

若无它,即当削。

詔熙、河州效顺蕃部首领厚加抚赐,令三司以银带三百付本路。

端明殿学士、工部尚书致仕、諡懿敏王素卒。

丙辰,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尉、西太一宫使、赠太尉、諡惠穆吕公弼卒。

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当食九分。

詔:「自十四日,易服,避正殿,减常膳。

仍內出德音,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释之。

」先是,三日,上批:「时雨应祈,稼穡是赖,获此嘉应,非朕敢任,其赦天下,与民均福。

」王安石曰:「民每欲雨,陛下輒一祈未尝不輒应,此陛下至诚\感天之效。

然今岁日食正阳之月,恐宜以此降德音。

」上从之。

枢密都承旨曾孝□等言,定武臣睳法,詔依所定施行。

先是,武臣犯赃,经赦□復旧官后,更立年考陞迁。

上曰:「若此,何以戒贪吏?」故命改法。

至是,孝宽等议定,大略倣中书文臣□法,而少有增损,比枢密院旧□例为□。

「比旧□例为□」,朱史削去。

不知改法初欲戒贪吏后乃从□何故,当攷。

己未,太常丞、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察访永兴、秦凤两路常平等事,大理寺丞、京西北路提举司勾当公事李察副之。

承之本传云:转运\判官杨蟠恃势不法,承之悉按以闻。

旧纪载二人察访,新纪削去。

詔诸路学官並委中书选京朝官、选人或举人充。

又詔诸路择举人最多州军,依五路法,各置教授一员;委国子监询考通经品官,及新及第出身进士,可为诸路学官,即具所著事业以闻。

新、旧纪於己未书置诸州学官。

供备库副使苗授为西京左藏库使,內殿崇班、閤门祗候王存为內藏库副使,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王君万为崇仪副使,左侍禁韩存宝为供备库副使,左班殿直魏奇为內殿崇班,三班借职刘普为左侍禁,披带班殿侍赵简为左班殿直,左班殿直缴顺为东头供奉官,右班殿直郝贵为西头供奉官,三班借职毛政为右侍禁,三班差使孟志、王维新为左班殿直,三班借差赵亶、下班殿直吉庆並为右班殿直,凡十四人,皆以河州功最,经略司请先行赏故也。

后又第有功人为六等,自三官至一官及递减磨勘年限有差。

上初阅河州奏,亟令下王韶速具功状,諭以当厚赏。

王安石曰:「但如下熙州时为復加厚。

」上曰:「熙州已厚。

」既而曰:「熙州时许以厚赏,后乃不如儂智高时,人失望。

」安石曰:「諭以比下熙州时更优加酬奖可也。

」上又曰:「河州战,人已屡胜,自计各有功,更令復往,恐疲苦,须更代。

」僉以为太宗取河东遂,取幽州无功,正为如此。

安石曰:「人情或未可知,但合问愿往者且留,愿归者即听归,据数于涇原选代可也。

」上曰:「善。

」先是,王韶与李宪连奏河州事,于是蔡挺白上:「功状只下王韶定,或并下李宪?」上令只下王韶曰:「韶正立事,必不肯为私。

」安石曰:「王韶是大帅,自合委韶,何用更委李宪?」上从之。

此据日录係初八日事,今附见。

它日,安石又论李宪独奏边事及与王韶连奏经略司事皆非体,文彦博亦以以为韶不当如此。

上令指挥宪勿书经略司事及独奏。

蔡挺曰:「如此,即宪却要奏事不得。

」上曰:「宪自要奏事无妨,但不当独奏及连书经略司兵事尔。

」然指挥竟不批出。

此据日录二十四日事,今附见,王安石以为蔡挺作奸也。

安石又白上曰:「陛下赏功不当倦。

人臣用命甚难,人君出爵禄甚易,陛下出爵禄尚倦,则人臣用命岂能无倦?」又曰:「凡军赏不厌厚,初虽费财,及其士勇胜敌,四夷率服,会当櫜鞭而治,岂復患军赏费财?」此见日录二十日,今附此。

庚申,詔春试出官人,上等赐进士出身,中等以上升一季名次。

四年十月改立銓试法,六年三月始书春试恩例,八年亦但书春试,九年、十年则春秋並书。

大抵实录初无义例,今亦因之。

辛酉,夔州路勾当公事、著作佐郎曾阜为太子中允、权发遣夔州路转运\判官。

先是,阜將命措置保甲,还朝得对,遂擢用之。

侍御史刘孝孙言:「龙图阁直学士张燾不奉詔条,不忠先帝,当官贪墨,临事暗狠。

在成都日,有部吏李孝□尝作忠孝书责之,燾不能答。

今具缴进,乞出燾守闲郡。

」詔成都府路转运\司考实以闻。

竟无闻。

明年正月丙辰,张燾知河中,或因此。

壬戌,御集英殿赐正奏名进士、明经诸科余中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学究出身,总五百九十六人。

中,常州人也。

赐新及第进士钱三千緡,诸科七百緡,为期集费。

进士、诸科,旧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于人,至是,始赐之。

右正言、直集贤院兼天章阁侍讲、知諫院、管勾国子监常秩罢天章阁侍讲及諫院,从所请也。

秩初免修起居注,未几,復面乞罢去,上惊曰:「方赖卿德义,何遽求去也?」於是又以疾求归,上遣內侍就第諭旨,秩固称疾,詔赐告,仍听免二职。

王安石白上曰:「风俗患不忠信、无廉耻至甚,如秩美行,宜加崇奖。

留之在朝,足以表励风俗。

如诸葛亮以许靖有人望,使为三公。

此已是不情,非所以率人为忠信。

」上曰:「乡者,秩人望极甚,曾公亮尝言,召出必坏却。

」安石曰:「人各有所用,如秩安贫守节,在朝不为无用也。

」詔:「改环州通远县尉为主簿,仍减罢弓手。

其州界盗贼\,责管界都同巡检;镇寨等处盗贼\,责管地分巡检。

」从知州种诊\所请也。

癸亥,御集英殿,赐特奏名进士、明经诸科同学究出身试將作监主簿、州长史、文学助教,总六百九十一人。

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知諫院张琥为集贤殿修撰、知蔡州。

先是,知制誥闕,中书擬用琥,上不许,曰:「琥脱空,又无能,问时事都不对,乃言它事。

」王安石曰:「以人望言,琥行义岂不及蔡延庆?」上曰:「延庆行义亦有何所闕?」安石曰:「如此,则难使在职,陛下当明著其反覆罪状罢之。

」上又以为罪难名,安石曰:「陛下若以言语前后不復放废人,即左右前后虚位宜多。

陛下固有明见其诞谩,而都不以为非者。

」上曰:「见即更不进用也。

」於是琥三上章乞出,上谓安石曰:「前议琥得无漏乎?」安石曰:「虽不漏,琥岂容不觉?」故有是命。

张琥事,见日录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是日,上谓王安石曰:「宿卫亲事官有击指挥使伤首者,而主名未立,宿卫法不可不急变革。

」安石曰:「臣固尝论此,此固易变,但要措置有方,使见在人无苦,而来者有以制见在人,则虽变革无患。

」陈瓘论曰:安石欲变宿卫之法,先於经义创立新说,然后造为神考圣训,谓当急变其法。

盖託于先训,则可以必圣主遵行;文以经术,则可以禁士大夫之窃议。

二者行於前,三卫作于后,渐危根本,忠义寒心。

人皆独罪于卞、京,安知谋\发于私史?若非陛下守艺祖之宏规,循累朝之成宪,使彼二书之说以□行之,今日不知其如何矣。

又陈瓘上书曰:臣又望陛下特垂圣问,问洵仁等曰:「日录书神考之言曰:『宿卫亲事官有击指挥使伤首,而主名不立,宿卫法不可不急变。

』国家自有宿卫法以来,果有卫士击伤指挥使,而捕捉不得者乎?」呜呼!安石欲变宿卫之法也,久矣。

先於经义创立新说,然后矫託圣训,书于日录,二书行于前,三位作于后,摇动大法,忠义寒心。

卞等继安石之志,昂等述蔡卞之事【三】,而执此动摇之计以为国是,岂不误朝廷之继述乎!臣道之专强,可不辨哉!又陈瓘封事,別奏蔡卞等倾摇大法曰:臣窃惟大法者,宿卫之法也。

改为三卫,卞倡之也。

新经有张本之议,日录有包藏之跡,违神考畏惮不改之训,行安石果断速改之请。

按书定计,以使厥兄当面讚成,退而匿跡,京由之而不悟,它人岂测其用心?运\筹于手足之间,睥睨我爪牙之地。

呜呼!昨者若非陛下圣断不惑,则其倾摇未遂止也。

人皆独罪于卞、京,而新经之诡说,日录之匿论,反復详密,累数千万言,皆巧摇之策也,孰为陛下略陈之乎?按王安石欲变宿卫法,二年闰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三日,自后累尝致意矣。

经义创立新说,当考。

兵志第一卷云:元丰中,义勇、保甲逐上番以代禁兵,其巡检、县尉司所省募兵亦数万。

詔闕额弗补者,会其财费储之,专以待武备之用。

自后民兵数遂踰募兵,而国用亦省。

又议欲择民之材武者,若唐府兵法,番上以备宿卫。

事虽未行,然其规模宏远矣。

要见宿卫法卒不果变,因附注此。

甲子,交州李干德遣使贡方物。

乙丑,太子中允、史馆检討沈括为集贤校理。

丁卯,髃臣再上表请御殿、復膳,不许。

詔:「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並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

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

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大义者听,如中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

」四月二十六日可考。

詔別试所考试官馆阁校勘蒲宗孟、黄履各展磨勘三年,点检试卷官蒋夔、范祖禹並降远小处差遣,坐进士李士雍对义犯仁宗藩邸名,误以为合格故也。

秦凤路经略司言:「二月丁亥,十三日。

熙河通远军西路蕃汉都巡检、文思副使刘惟吉领兵及永寧等寨兵五百,策应滔山等寨;己丑,十五日。

至滔山;庚寅,十六日。

又得临江寨报,有蕃寇攻围,惟吉即率所部潜由实卜沙谷,辛卯,十七日。

至临江,有蕃贼\约二千余,惟吉力战,追奔过江。

」詔经略司速具將士战守功状以闻,其陷贼\人口,优给賵□,所焚庐舍,给修造钱。

已而经略司言,贼\攻二寨,诸將互战有功。

詔惟吉迁西京左藏库使,余推恩有差。

先是,朝廷以临江寨兵止三百人,而蕃贼\攻围者甚觽,詔王韶分兵救应,而韶奏:「今方修筑康乐城,贼\欲牵制,故攻围临江,若輟兵以往,则贼\计得行,不如委临江与攻弗救,万一有败事,俟城康乐毕工,回兵荡除未晚。

」王安石曰:「韶奏甚当,且以临江委贼\攻之,未必能破。

」文彦博曰:「此岂可不救?向王韶料河州必不用兵,乃过河杀六七千人,韶所计未必是。

」安石曰:「韶若不领涇原精兵往,为贼\所败,即是失计。

既领精兵八九千自隨,即是防贼\旅拒,非乖本谋\也。

」安石又曰:「將帅居常未有敢言委城寨与贼\攻而不救、以败事为不足恤者,王韶独能如此,亦恃陛下知故也。

若非陛下知,则必以簄阔得罪朝廷矣。

」上曰:「自来將帅非尽不能,诚\不敢尔。

已上见日录此月二十日,朱史并书之。

然將来修筑次序如何?」安石曰:「韶已有奏,必是先修康乐毕,即修香子,最后修河州也。

」上曰:「蕃户既未定,香子如何可守?」安石曰:「蕃人既已屡经討荡,所存余觽固已气索,就令作过围城,若城中有五百精兵,岂易攻破?况城外尽是蕃户,又未须官军保护,加以去熙州救援止五十里,岂復难守【四】?」已上见三月二十二日。

安石又白上【五】:「今將校、士卒见杀贼\易以得功【六】,则人人且欲以討荡为事,恐韶难于逆觽,遂至多杀。

今兵威已振,宜施恩德,手詔王韶招抚。

」上以为然,已上见二十二日。

因论庆历边事,安石言:「大臣以门客、故人之故,开方略之科,因此繆及京师,市井间富人买策求得官者甚觽。

方仁宗旰食、边人肝脑涂地之时,乃更营不急之私。

如此,则其不忧边计可见,何由胜敌乎?」上曰:「此所以书称『难任人,蛮夷率服』也。

」已上见二十日。

新、旧录並称今月丁亥,盖误也。

丁亥,二月十三日。

今改之。

戊辰,大理寺丞、京西北路提举司勾当公事李察同管勾本路常平等事。

置诸路提点刑狱司检法官各一员,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吕惠卿请也。

赐西界归明人李崇贵开封府界屋租钱,日五百。

初,上批赐崇贵田十顷,后復改之【七】。

己巳,詔:「试中刑法莫君陈迁一官,为刑法官;次四人送法寺试断案,或充提刑司检法官;次五百人各循二资,十一人各循一资;余各不依名次路分指射差遣一次;次止免试注官。

京朝官比类酬奖。

仍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庚午,制授李干德静海军节度使、安南都护、交阯郡王。

权江淮等路发运\副使、度支郎中皮公弼权永兴军等路转运\使,职方员外郎张頡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

頡首议开梅山,及章惇往经制,頡时居忧鼎之桃源,数遗京师书,言南江杀戮过当,非辜者十八九,以至浮尸蔽江,下流之人不敢食鱼者数月。

惇病之,欲弭其谤,乃言今成功乃因頡谋\,詔赐绢三百疋。

执政犹恐其异论,会頡服闋,亟移公弼陕西,以頡代之,令便道赴江淮,于是不敢食鱼之谤遂息。

此据魏泰东轩录。

七年十一月四日,又赐银、绢。

常州团练推官吕升卿为馆阁校勘、提举详定修撰经义所检討。

升卿,惠卿弟也,王安石极称之,故有是命。

赐夔州路转运\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司於黔州,选本路见任或得替官一员专监,仍以知州或通判提举。

壬申,詔详定职田:知州,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八】、太原、荆南、江寧府【九】、延、秦、杨、杭、潭、广州。

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及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军【一○】並十顷,余军、监七顷。

通判藩府八顷,节镇七顷,余州六顷。

留守、节度、观察判官【一一】,藩府五顷,节镇四顷。

掌书记已下幕职官三顷五十亩。

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顷。

令、丞,簿、尉,万户以上,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

簿、尉各减令之半。

藩府、节镇录参,比本州判官【一二】,余比幕职官。

藩府、节镇曹官,比万户县簿、尉,余比不满万户县簿、尉。

发运\、转运\使副,比节镇知州。

开封府界提点,比余州知州。

发运\、转运\判官,常平仓司提点官,比藩府通判。

同提举官,比万户县令。

发运\司勾当公事、转运\司管勾文字、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比节镇通判。

蔡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管勾机宜文字、开封府界提点司勾当公事,比节镇判官。

总管,比节镇知州。

路分鈐辖,比余州知州。

安抚、路分都监,州鈐辖,比节镇通判。

藩府都监,比本州判官。

走马承受【一三】、诸州都监【一四】、都同巡检、都大巡河,並比节镇判官。

巡检、堡寨都监、寨主、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並比幕职官。

巡辖马递铺【一五】、镇监堰并诸州镇寨监当,並比本县簿、尉。

诸路州学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判官,选人,比本州曹官。

此据会要增入。

注释【一】古渭「渭」原作「谓」,据宋史卷四六四高遵裕传、治蹟统类卷一六神宗开熙河改。

【二】尽领五千人往按上文云「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则总数仅四千,此云五千,与总数不符。

【三】昂等述蔡卞之事「昂」原作「昴」,据本书卷二四六熙寧六年秋七月庚午条李燾注引陈瓘尊尧余言「卞、武继安石之志,昂、仁述蔡卞之事」句改。

按宋史卷三五二薛昂传:「昂与余深、林攄始终附会蔡京,至举家为京讳。

」同上书卷三四五陈瓘传亦有「卞党薛昂、林自」之语,此处「昴」显为「昂」之误,故改。

【四】岂復难守「復」,阁本作「忧」。

【五】安石又白上「白」原作「曰」,据活字本改。

【六】今將校士卒见杀贼\易以得功「今」原作「令」,据同上本改。

【七】后復改之「復」原作「从」,据阁本改。

【八】成都「都」原作「德」,据宋史卷一七二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五八之一二改。

【九】江寧府「府」原作「鄜」,据同上二书改。

【一○】兴化军「化」原作「国」,据同上二书及通考卷六五职官考改。

【一一】藩府八顷节镇七顷余州六顷留守节度观察判官此二十字原脱,据上引宋史及宋会要职官五八之一三补。

【一二】比本州判官「州」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下同。

【一三】走马承受「走马」二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一四】诸州都监「都」原作「郡」,据同上二书改。

【一五】巡辖马递铺「铺」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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