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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妃庙私亲庙"庙"《周礼·大司乐》: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以享先妣。
郑氏注曰:"先妣,姜原也。 姜原履大人迹,感神灵而生后稷,是周之先母也。 周立庙,自后稷为始祖,姜原无所妃,是以特立庙而祭之,谓之宫。 ,神之。"
汉高祖五年即皇帝位,追尊先媪曰昭灵夫人"《汉仪注》:昭灵夫人陵庙在陈留小黄"。
宣帝元康元年立皇考庙,益奉明园户为奉明县"奉明园即皇考史皇孙葬地"。
帝初即位,下诏曰:"故皇太子在湖,未有号谥。 岁时祠,其议谥,置园邑。"
有司奏请:"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尊祖之义也。 陛下以孝昭帝后,承祖宗之祀,制礼不逾闲。 谨行视孝昭帝所为故皇太子起位在湖,史良娣冢在博望苑北,亲史皇孙位在广明郭北。 谥法曰‘谥者,行之迹也’,愚以为亲谥宜曰悼,母曰悼后,比诸侯王园,置奉邑三百家。 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 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 园置长丞,周卫奉守如法。"
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阌,古""字,从门中{目支}。 建安中正作。 师古曰:"{目支},举目使人也。 {目支},许密反"",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广明成乡为悼园。
故改葬焉。
后八岁,有司复言:"《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 悼园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因园为寝,以时荐享焉。 益奉园民满千六百家,以为奉明县。 尊戾夫人曰戾后,置奉园邑,及益戾园各满三百家。"
致堂胡氏曰:"礼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不敢贰尊也。 既名其所后为父母,则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 而礼有为其父母降,是犹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谓不以辞害意也。 立言者顾不可曰为其伯父伯母。 若叔父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当降之义。 降,则不可名之曰父母矣。"
宣帝初,有司奏请戾太子及悼后之谥,首言为人后者云云,后言故太子谥曰戾云云,"首尾皆是也,而中有称亲之言则非也。 诏书问故太子,未及史皇孙,虽包含意指,有司直对太子、良娣之谥可也。 而前据经义,后上戾名,中特称亲为史皇孙以中帝意,岂非奸说乎?夫亲,深言之则非父不可当,若曰文王之为世子,有父之亲是也,泛言之,则所厚者皆可以称。 若曰亲者无失其为亲是也。 有司之言果何从欤?若避曰考,故以亲言,是疏之也。 知其不可称考,而姑曰亲,以包举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 以其不得於言,知其不契於理,既为伯父母、叔父母之后而父母之,则当降所生父母,而伯父母叔父母之,昭昭然矣"。
先公曰:"愚按胡氏之说辩则辩矣,而施之宣帝之世则不可,愚将徐徐诘之。 胡氏曰‘敢问宣帝而欲称其所生之父母也将为伯父乎,为叔父乎’?於所后父为兄则伯父也,於所后父为弟则叔父也,而宣帝则有所后祖,无所后父者也。 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孙为叔祖后者也,不得其所后之父而父之,则何以称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邑王以兄子入继,则考昭帝可也,典丧可也。 昭帝葬矣,易月之制终矣;昌邑废矣,宣帝始以兄孙入继。 当时惟言嗣孝昭皇帝后而已,则未知其为子乎,为孙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则又将降一等而兄史皇孙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处,姑缘其所生父直称之曰皇考而已。 故曰胡氏辩则辩矣,施之宣帝之世则不可,当俟通儒而质之。"
元帝永光五年,韦元成言:"古者制礼,别尊卑贵贱,国君之母非不得配食,则荐於寝,身没而已。 陛下躬至孝,承天心,建祖宗,定迭毁,序昭穆,大礼既定,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寝祠园宜如礼勿复修。"
奏可"孝文太后薄氏葬南陵,孝昭太后赵氏葬陵,各有园庙"。
帝寝疾,匡衡告谢毁庙曰:"孝莫大於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可以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 礼,公子不得为母信"读曰申",为后则於子祭,於孙止"李奇曰:“不得信,尊其父也。 公子去其所而为大宗后,尚得私祭其母,为孙则止,不得祭公子母也,明继祖不复顾其私祖母也。" ",尊祖严父之义也。”
哀帝建平元年,追尊定陶共王为共皇帝,置寝庙京师,序昭穆仪如孝元帝"言如天子之仪,为庙京师也"。
徙定陶王景为信都王"不复为定陶王立后者,哀帝自以己为后故"。
郎中令泠褒、黄门郎段犹等复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皆不宜复引定陶藩国之名以冠大号,车马衣服宜皆称皇之意,置吏二千石以下各供厥职。 又宜为共皇立庙京师。"
上复下其议,群下多顺指言:"母以子贵,宜立尊号,以厚孝道。"
唯丞相光、大司马喜、大司空丹以为不可。
丹曰:"圣王制礼取法於天地尊卑者,所以正天地之位不可乱也。 今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以“定陶共"为号者,母从子、妻从夫之义也。
欲立官置吏,车服与太皇太后并,非所以明尊无二上之义也。
定陶共皇号谥巳前定,义不得复改。
《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
’子无爵父之义,尊父母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故为所后服斩三年,而降其父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统也。
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故为共王立后,奉承祭祀,令共皇长为一国太祖,万世不毁,恩义已备。
陛下既继体先帝,特重大宗,承宗庙天地社稷之祀,义不可复奉定陶共皇祭入其庙。
今欲立庙於京师而使臣下祭之,是无主也。
又亲尽当毁,空去一国太祖不堕之祀而就无主,当毁不正之礼,非所以尊厚其皇也。”
丹由是浸不合上意。
平帝元始中,大司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义等议"蔡义也",谥孝宣皇帝亲曰悼园,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魏相也",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悼园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益故奉园民满千六百家,以为县。 臣愚以为皇考庙本不当立,累世奉之,非是。 又孝文太后南陵、孝昭太后陵园,虽前以礼不复修,陵名未正。 谨与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议,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孙继统为孝昭皇帝后,以数,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庙亲未尽,不毁。 此两统贰父,违於礼制。 案义奏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 相奏悼园称‘皇考’,立庙,益民为县,违离祖统,乖缪本义。 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者,乃谓若虞舜、夏禹、殷汤、周文、汉之高祖受命而王者也。 非谓继祖统为后者也。 臣请皇高祖考庙奉明园毁勿修,罢南陵、陵为县。"
奏可。
光武帝建武三年,立亲庙雒阳。
祀父南顿君以上至春陵节侯。
十九年,五官中郎将张纯与太仆朱浮奏言:"礼,为人后者则为之子,既事大宗"大宗,谓元帝",则降其私亲。 今高庙,陈叙昭穆,而春陵四世君臣并列,以卑厕尊,不合礼意。 昔高祖以自受命,不由太上,宣帝以孙后祖,不敢私亲,故为父立庙,独群臣侍祠。 臣愚谓宜除今亲庙,以则二帝旧典,愿下有司博采其议。"
诏下公卿。
大司徒戴涉,大司空窦融议:"宜以宣、元、成、哀、平五帝四世代今亲庙,宣、元皇帝尊为祖父,可亲奉祠,成帝以下有司行事,别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春陵节侯,群臣奉祠。 以明尊尊之敬,亲亲之恩。"
诏可。
其南阳春陵岁时各且因故园庙祭祀。
园庙去太守治所远者,在所令长行太守事侍祠。
南顿君称皇考庙,钜鹿都尉称皇祖考庙,郁林太守称皇曾祖考庙,节侯称皇高祖考庙,在所郡县侍祠。
致堂胡氏曰:西汉自"孝成而后,三世无嗣。 王莽篡时,汉祚既绝,光武扫平祸乱,奋然崛起,虽祖高祖,而帝四亲,非与哀朝尊崇藩统同事,於义未有大不可者。 然一闻纯等建议,断然从之,曾无留难,章陵四祠,蔑有异等,彼何所为而然邪?寡恩之谮,既不闻於当年,失礼之议,又不生於后代,以是较之,宣、哀过举益明,而礼所载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而不得祭,岂可违而不守哉"。
中元元年,帝使司空告祠高庙,以吕氏王诸吕,贼三王几危社稷,不宜配食。
上薄太后尊号曰高皇后,配食地。
迁吕太后庙於园,四时上祭。
和帝追尊其母梁贵人曰恭怀皇后,陵以窦后配食章帝,恭怀皇后别就陵寝祭之。
安帝以清河孝王子即位,建光元年,追尊其祖母宋贵人曰敬隐后,陵曰敬北陵,亦就陵寝祭,太常领如西陵。
追尊父清河孝王曰孝德皇,母曰孝德后,清河嗣王奉祭而已。
顺帝即位,追尊其母曰恭愍后,陵曰恭北陵。
就陵寝祭,如敬北陵。
桓帝以河孝王孙蠡吾侯即位,梁太后诏追尊河孝王为穆皇,夫人曰孝穆后,庙曰清庙,陵曰乐成陵;蠡吾先侯曰孝崇皇,庙曰烈庙,陵曰博陵。
皆置令、丞,王因奉祀。
灵帝以河孝王曾孙解犊侯即位,窦太后诏追尊皇祖淑为孝元皇,夫人夏氏曰孝元后,陵曰敦陵,庙曰靖庙;皇考长为孝仁皇,夫人董氏为真园贵人,陵曰真陵,庙曰奂庙。
献帝即位,相国董卓奏恭怀、敬隐、恭愍三皇后"和帝生母,安帝祖母,顺帝母"并非正嫡,不合称后,皆奏毁之。
魏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
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於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既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原。 今文昭皇后於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
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於邺。
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
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在邺庙。
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见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 哀帝以外藩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 又宠藩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 罪师丹忠正之谏,致丁、傅焚如之祸。 自是之后,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
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
及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右仆射索"丑林反"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晋武帝既改创宗庙,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
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
帝不从"时已尊景王夫人羊氏为景后矣"。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於太庙,周汉未有其准。
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晋文异魏也。
惠帝世,愍怀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庙,元帝时,怀帝殇太子又庙,号为阴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武帝后宫杨氏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於庙。
成帝咸康时,作武悼后神主於庙,配享世祖。
元帝太兴二年,有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帝又从之。
元帝为琅邪王,妃虞氏永嘉时薨,帝为晋王,追尊为王后。
有司奏请王后应别立庙。
令曰:"今宗庙未成,不宜更兴作,使修饰陵上屋以为庙。"
太兴三年,追谥皇后,於太庙。
明帝生母豫章君荀氏,成帝时薨,赠豫章郡君,别立庙於京师。
孝武太元十九年,诏追尊郑太后"简文帝母,元帝后宫",尚书令王奏下礼官详正。
按太常臣允等议:"以《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故仲子、成风咸称夫人。 《经》云‘考仲子之宫明不配食也’,且汉文诏二太后并系子号,宜远准《春秋》考宫之义,近谟二汉不配之典。 尊号既正,宜改筑新庙。 显崇尊称,则罔极之情伸;别建寝庙,则严祢之道著;系子为称兼明贵之所由,一举而三义,以允固哲,王之高致。"
可,如允议,追尊会稽太妃为简文皇太后。
燕主慕容垂尊母兰氏为文昭皇后,欲迁文明段后,以兰后配享太祖。
博士董谧、刘详议,以为尧母为帝喾妃,位第三,不以贵陵姜原,明圣之道以至公为先,文昭后宜别立庙。
垂不从,卒迁段后,以兰后代之。
又以景昭可足浑后倾覆社稷,追废之,尊烈祖昭仪段氏为景德皇后,配享烈祖。
崔鸿曰:齐桓公命诸侯毋以妾为妻。
夫之於妻,犹不可以妾代之,况子而易其母乎!《春秋》所称"母以子贵"者,君母既没,得以妾母为小君也。
至於享祀宗庙,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也。
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废。
可足浑氏虽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礼成矣。
垂以私憾废之,又立兄妾之无子者,皆非礼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於章太后"博士孙武议:"《祭统》曰‘有事於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 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居於上,不立正庙。 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闻於昭穆之外别立为位。 章太后庙四时享荐,虽不於孙止,若太庙,独祭别宫,与四时尝不异,则非大祭之义,又无取於合食之文。 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也。" "。
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祀。 宫遥,既行有周,魏、晋从享,式范无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博士王之议:"按小庙,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 推寻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 夫以孝享亲,尊爱罔极。 因殷荐於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庙。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魏高堂隆所谓‘犹以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不并序於太庙,而犹均於姜原,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就而祭之,以为别享之例,斯其证矣。 愚谓章太后庙亦宜殷荐。" 从之"。
七年立宣贵妃庙"时有司奏:"故宣贵妃既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不?"虞议曰:"《婚义》云‘后立六宫’,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 三公既尊於列国诸侯,三妃亦贵於庶邦夫人。 据《春秋》,仲子得考彼别宫,今贵妃理应立此新庙。" 诏可。 ,音禾"。
其祀礼:王亲执奠爵,有故,三卿行事。
明帝太始二年,昭太后崩。
有司奏:"太后於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 庙之礼,下礼官详议。"
乃跻新┙於上位,其祭使有司行礼"博士王略等奏:"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庙之礼,宜备彝则。 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 又宜依晋元皇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 时太宗宣后已章太后庙。 虞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 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 《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 ’然则使有司行其礼。 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於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序而言,宜跻┙於上位。" 诏可"。
六月,有司奏:"七月尝祠二庙,依旧车驾亲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御名。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於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 并无明文,礼官议正。"
礼官议曰:"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进拜而已,B8爵使有司行事。 昭皇太后祝文称皇帝御名。 孝武、昭皇太后二室,废荐告。"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庙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常经北面,宜执孝武皇帝觞爵,昭皇太后依旧三公行事"左丞孙缅议:"晋代祖宗孝宗、显宗、烈宗、肃宗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文。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B8爵,有惬情敬。 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与章、宣二庙同享宫,非唯不可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 从之"。
齐明帝建武二年,有司奏迁景懿后於新庙"车服之仪:乘重翟车,服之衤韦衣,首饰以覆。 侍中、散骑常侍、黄门侍郎、散骑侍郎各二人,分从前后部,同於王者。 内侍有女尚书、女长御启引"。
梁武帝立小庙"太祖、太夫人庙也。 非嫡,故别立庙"。
皇帝每祭太庙讫,乃诣小庙,亦以一太牢,如太庙礼。
普通七年,皇太子所生丁贵嫔神主於小庙。
陈文帝入嗣,而皇考始兴烈昭王庙在始兴国,谓之东庙。
天嘉四年,徙东庙神主於梁之小庙,改曰国庙,祭用天子仪。
唐制追赠皇太后、赠皇太子,皆别立庙。
先天元年,昭成、肃明二皇后於仪坤庙。
昭成皇后窦氏,睿宗妃,生元宗;肃明皇后刘氏,亦睿宗妃,生宁王,皆为武后所杀。
元宗即位,追封立庙。
开元三年,右拾遗陈贞节以诸太子庙不合守供祀享,上疏:"伏见章怀太子等四庙,远则从祖,近则堂昆,并非有功於人,立事於代,而寝庙相属,献连时,事不师古,以克永代,臣实疑之。 今章怀太子等乃为陵庙,分署官寮,八处修营,四时祭享,物须官给,人必公粮,合乐登歌,咸同列帝。 谨按《周礼》,始祖以下犹称小庙,未知此庙厥名维何?臣谓八署司存,员寮且省,四时祭祀,供给咸停。 臣又闻盘石维城,既开封建之典;别子为祖,非无大小之宗。 其四陵庙等,应须祭祀者,并令承后子孙自修其事,崇此正典,冀合礼经。"
上令有司集礼官及群官详议奏闻。
驾部员外郎裴子余议曰:"谨按前件四庙等,并前皇嫡允,殒身昭代,圣上哀骨肉之深,锡尝之享,宪章往昔,垂范将来。 昔原庙列周,戾园居汉,并位非七代,置在一时,斯并前代宏规,后贤令范。 又按《春秋》,狐突下国,遇太子,使登仆,曰:‘子将以晋畀秦,秦将祀予。 ’此则太子之言,无后明矣。 对曰:‘神不歆非类,人不祀非族,君祀无乃殄乎!’此则晋有其祀,立庙必矣。 又定公元年,立炀宫,经传更无异说。 郑元注云:‘炀公,伯禽之子,季氏祷而立其宫也。 ’考之汉储晋嫡则如彼,言乎周庙鲁宫则如此,岂可使晋求秦祀,戾匪汉恩,所枉者深,所直者鲜,黩神慢礼,理必不然。 且尊以储后,位绝诸侯,谥号既崇,官吏有典。 去羊存朔,非理所安,徇利忘礼,何以为国。"
太常博士段同泰议曰:"自古帝王,封建子弟,寄以维城之固,咸登列郡之荣,岂必有功於人,立事於代?生者曾无异议,逝者辄此奏停,虽存没之迹不同,而君亲之恩何别。 此则轻重非当,情礼不均,神道固是难诬,人情孰云其可?"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昭成皇后於太庙。
至八月九日,敕肃明皇后依前仪坤庙安置。
初欲於太庙,太常博士陈正节等,以肃明皇后不合与昭成皇后配於睿宗,遂奏议曰:"臣闻於礼,宗庙父昭子穆,皆有配座,每室一帝一后,礼之正仪。 自夏、殷而来,无易兹典。 伏惟昭成皇后有太姒之德,已配食於睿宗,则肃明皇后无帝母之尊,自应别立一庙。 谨按《周礼》云‘奏夷则歌中吕,以享先妣。 先妣者,姜原也’。 姜是帝喾之妃,后稷之母,特为立庙,名曰宫。 又《礼论》云晋伏系之议云:‘晋简文郑宣后既不配食,乃筑宫於外,岁时就庙享祭而已。 ’今肃明皇后无配之位,请同姜原、宣后,别庙而处,四时享祀,一如旧仪。"
从之。
於是迁昭成皇后神主於睿宗之室,唯留肃明皇后神主於仪坤庙。
八月二日,敕仪坤庙隶入太庙,不须置官属。
至二十一年正月六日,迁肃明皇后神主於太庙,其仪坤庙为肃明观。
二十二年敕:"赠太子顷年官为立庙,并致享祀虽欲归厚,而亲且幸安。 尝之时,子孙不及,若专令官祭,是以疏亲,遂此为常,岂云敬孝?其诸赠太子有后者,但官置庙,各令子孙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 若无后者,宜依旧。"
上元二年,礼仪使太常卿杜鸿渐奏:"让帝、七太庙等,请停四时享献,每至之月,则一祭焉。 乐用登歌一部,牲献樽俎之礼,同太庙一室之仪。"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
三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郑氏"宣宗皇帝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皇帝母",正献皇太后萧氏"文宗皇帝母"。
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
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太庙之文。
至是乱离之后,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三太后享太庙。
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曰:"臣谨按三太后,宪宗、穆宗之后也。 二帝已太庙,三后所以立别庙者,不可入太庙故也。 与帝在位,皇后别庙不同。 今有司误用王彦威《曲台礼》,别庙太后於太庙,乖戾之甚。 臣窃究事体,有五不可。 《曲台礼》云:‘别庙皇后,於太庙,於祖姑之下。 ’此乃皇后先崩,已造神主,夫在帝位,如昭成、肃明、元献、昭德之比。 昭成、肃明之崩也,睿宗在位。 元献之崩也,元宗在位。 昭德之崩也,肃宗在位。 四后於太庙未有本室,故创别庙,当为太庙合食之主,故乃奉以入飨。 又其神主但题云‘某谥皇后’,明其后太庙有本室,即当迁,帝方在位,故皇后暂立别庙耳。 本是太庙合食之主,故乃升,太庙未有位,故祖姑之下。 今恭僖、正献二太后,皆穆宗之后。 恭僖,会昌四年造神主,合穆宗庙室。 时穆宗庙已武宗母宣懿皇后神主,故为恭僖别立庙,其神主直题云皇太后,明其终安别庙,不入太庙故也。 贞献太后,大中元年作神主,立别庙,其神主亦题为太后,并与恭僖义同。 孝明,咸通五年作神主,合宪宗庙室。 宪宗庙已穆宗之母懿安皇后,故孝明亦别立庙,是懿宗祖母,故题其主为太皇太后。 与恭僖、贞献亦同,帝在位后先作神主之例。 今以别庙太后神主,祭升享太庙,一不可也。 《曲台礼·别庙皇后於太庙仪注》云:‘内常侍奉别庙皇后神主,入置於庙廷,赤黄褥位。 奏云:“某谥皇后享太庙",然后以神主升。
’今即须奏云‘某谥太皇太后’。
且太庙中皇后神主二十一室,今忽以皇太后入列於昭穆,二不可也。
若但云‘某谥皇后’,即与所题都异,神不可依凭?此三不可也。
《古今礼要》云:‘旧典,周立姜原别庙,四时祭荐,及与七庙,皆祭。
唯不可入太祖庙为别配。
魏文思甄后,明帝母,庙及寝依姜原之庙,四时及皆与诸庙同。
’此旧礼明文,得以为证。
今以别庙太后於太庙,四不可也。
所以置别庙太后,以孝明不可与懿安并宪宗之室,今享乃处懿安於舅姑之上,此五不可也。
且,合祭也。
合犹不入太祖之庙,而况於乎?窃以为并皆於庙为宜。
且恭僖、正献二庙,比在朱阳坊,、赴太庙,皆须备法驾,典礼甚重,仪卫至多。
咸通之时,累遇大享,耳目相接,年代未遥,人皆见闻,事可询访,非敢以臆断也。
或曰以三庙故於别庙,或可矣,而将来有可疑焉。
谨按睿宗亲尽已祧,今昭成、肃明二后同在夹室,如或后代宪宗、穆宗亲尽而祧,三太后神主其得不入夹室乎?若遇,即如之何?对曰:此又大误也。
三太后若亲尽合祧,但当而不享,安得处於夹室。
、则就别庙行之,历代以来,何尝有别庙神主复入太庙夹室乎?”"时宰相孔纬以大祭日迫,不可遽改。 时人非之。 "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中书门下奏:两汉以诸侯王入继帝统,则必易名,上谥广孝,称皇,改置园陵,仍增兵卫等事。
遂诏下太常礼院集议:"请追尊四庙,并加皇帝之号,兼请於洛京立庙。"
敕宜於应州旧宅立庙,余依所奏。
按庄宗以沙陀为唐之嗣,明宗又以代北狄裔为庄宗之嗣,故后唐之所谓七庙者,以沙陀之献祖"国昌"、太祖"克用"、庄宗"存勖"而上继唐之高祖、太宗、懿宗、昭宗;而此所谓四庙者,又明宗,代北之高、曾祖父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初,追尊贺氏为孝惠皇后,止就陵所置祠殿,荐以常馔,不设牙盘祭器。
干德初,孝明皇后王氏崩,有司始议置后庙,奉孝惠、孝明二后神主升。
诏令详定殿室之制及先后之次。
太常博士和岘等奏请同太庙。
及太祖山陵,神主庙,乃请以孝明皇后配享,忌日行香废务,其孝惠皇后享於别庙。
并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追册越国夫人符氏为懿德皇后,尹氏为淑德皇后,并享於后庙。
真宗至道三年六月,诏大行皇帝庙,令都省集议定皇后合食之礼。
咸请以懿德皇后符氏升配,宗正卿赵安易言淑德皇后尹氏当在懿德之上。
今百官议论苟且,隳渎尊卑,若序以后先,当用淑德配食。
诏有司详讨以闻。
礼官议:"按晋时议景帝配,傅元等议:‘夏侯夫人初归景帝,未有王基之道,不及帝统百揆而亡,后妃之化未著远近,追尊无经义可据。 ’窃以今之所议,正与此同。 且淑德配合之初,潜跃之符未兆;懿德辅佐之始,藩邸之位已隆,然未尝正位中宫,母临天下。 岂可生无尊极之位,没升配飨之崇,人情不安,典籍无据。 唐顺宗庙后十一年,始以庄宪皇后升配;宪宗庙后二十五年,始以懿安皇后升配。 今请虚位,允叶旧仪。"
再诏集议礼官同详定。
上议曰:"请升懿德,其淑德皇后加‘太’字,仍旧别庙。"
诏恭依,其淑德皇后不加"太"字,别庙祭享。
干兴元年"时仁宗已即位",中书下礼仪院状,庄穆皇后尝母仪天下,礼当升;庄怀皇后本从藩邸追命,当享后庙。
集尚书省六品、诸司四品以上议,如礼仪院,真宗庄穆皇后神主於太庙。
明道二年,庄献明肃太后既上谥,又追尊庄懿太后。
方事园陵,判河南府钱惟演建议请二太后并真宗。
礼院言:"夏、商以来,父昭子穆,皆有配座,每室一帝一后,礼之正仪。 开元昭成、肃明皇后始有并。 惟演引唐武宗母韦太后穆宗,孝明、孝章太祖故事。 按穆宗惟以韦太后配,更无别后,太祖未尝以孝章配。 伏见先帝以懿德配享太宗,及明德园陵礼毕,遂得升。 元德自追尊后,凡十七年始克升配。 今庄穆著位长秋,食真宗,斯为正礼。 庄献母仪天下,与明德例同,若从古礼,止应祀后庙。 庄懿帝母之尊,与元德例同,便从升,似非先帝慎重之意。 前代无同日并之比,惟上裁之。"
都省礼院更议,皆以为"庄穆位崇中壶,与懿德有异,已真庙,自协一帝一后之文。 庄献辅政十年,庄懿诞育圣躬,功德莫与为比,退就后庙,未厌众心。 按《周礼》大司乐职‘奏夷则,歌中吕,以享先妣’,先妣者,姜原也,帝喾之妃,后稷之母,特立庙而祭,谓之宫。 宜太庙外别立新庙,奉安二太后神主,同殿异室,岁时荐享用太庙仪。 别立庙名,自为乐曲,以崇世享。 忌前一日,不御正殿,百官奉慰,著之甲令。"
仍作新庙,名曰奉慈,在两庙之。
景三年,诏祠太庙、奉慈后庙,每室各差宫闱令一。
英宗治平三年,立濮王园庙。
先是,宰臣韩琦等奏:请下有司议濮安懿王及谯国太夫人王氏、襄国太夫人韩氏、仙游县君任氏合行典礼。
诏须大祥后议之。
至是进呈,乃有是诏。
翰林学士王等相顾不敢先,知谏院司马光独奋笔立议,略曰:"‘为人后者为之子’,不敢复顾其私亲。 秦、汉以来,有自旁支入承大统,推尊其父母为帝后,皆见非当时,取讥后世,不敢引以为圣朝法。 臣以为濮王宜尊以高官大爵,称皇伯而不名。"
贾黯之议亦同。
王敕吏以光手稿为案,议上,欧阳修以为自古无以所生父改称伯者,等言非是。
中书奏汉宣帝、光武皆称父为皇考。
太后闻之,手书诘责辅臣以不当议称皇考。
上诏:"如闻集议,议论不一,宜权罢议,当令有司博求典故,务合礼经。"
判太常寺范镇率礼官上言:"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王,其议未当。"
具列仪礼及汉儒议论,魏明帝诏为五篇奏之。
於是台官自中丞贾黯以下各有奏。
知杂吕诲亦言:"陛下入继大统,皆先帝之德,当从王等议为定,封濮安懿王大国,诸夫人典礼称是。"
奏皆留中不报。
司马光又上言曰:"伏见向者诏群臣议濮安懿王合行典礼,王等二十余人皆以为宜。 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凡两次会议无一人异辞,而政府之意独欲尊濮王为皇考。 巧饰词说,误惑圣听。 政府言《仪礼》本文《五服年月敕》皆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之服者,不谓之父母’。 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谓其皆不识文理也。 又言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 臣案宣帝承昭帝之后,以孙继祖,故尊其父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为皇祖者,以与昭帝昭穆同也。 光武起布衣,诛王莽,冒矢石以得天下,名为中兴,其实创业。 虽自立七庙,犹非太过。 况但称皇考,其谦损甚矣。 今陛下亲为仁宗之子以承大业,《传》曰‘国无二君,家无二尊’,若复尊濮王为皇考,则置仁宗於何地乎?"至是乃诏立濮王园庙,以宗濮为濮国公,奉濮王祀。
先是,太后手书:"濮安懿王、谯国太夫人王氏、襄国太夫人韩氏、仙游县君任氏,可令皇帝称亲,尊王为濮安懿皇,谯国、襄国、仙游并称后。"
上手诏曰:"称亲之礼,谨遵慈训;追崇之典,岂易克当。 且欲以茔为园,即园立庙。 皇太后已赐俞允,仍改封宗朴。"
侍讲吕公著上言:"称亲之说,乃汉史皇孙故事。 皇孙即宣帝所生父,宣帝为昭帝后,是以兄孙遥嗣祖统,无两考之嫌,故且称亲。 其后既立谥,只称悼园。 今陛下以旁支继大统,建立园庙,以王子承祀於濮王,无绝父之,义於仁宗无两考之嫌,可谓兼得。 其亲字既称谓难立,且义理不安,乞寝罢。"
不报。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废奉慈庙,奉章惠太后神主赴西京,瘗陵园。
先是,治平初,同判太常寺吕公著言:"章惠皇太后准章圣皇帝遗札褒太妃之号。 仁宗皇帝尝以母称,故加保庆之号。 盖生有慈保之勤,故没有庙享之报。 今於陛下则恩有所止,义难承祀,其奉慈庙请依礼废罢。"
诏太常礼院详议。
神宗即位,知谏院杨绘言:"章惠太后於仁宗有抚养之恩,故别祭於奉慈庙。 今陛下之於仁宗皇帝则孙也,乞下有司详议。"
礼官复申治平之议。
乃命太常卿奉神主瘗於陵园,帝率群臣诣琼林苑酌献以辞,遂废其庙。
元丰六年,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按《礼》,夫妇一体,故昏礼则同牢、合卺,终则同穴,祭则同几、同祝馔,未尝有异庙者也。 惟周人以姜原为媒神,而帝喾不庙,又不可下入子孙之庙,乃以别庙而祭之,故《鲁颂》谓之宫,《周礼》谓之先妣是也。 自汉以来,凡不不配者,皆援姜原以为比,或以其微,或以其继而已。 盖其有天下者,起於侧微,而其后不及正位中宫,或已尝正位矣,有所不幸,则当立继以奉宗庙,故有‘祖姑三人则於亲者’之说。 则立继之礼,其来尚矣。 始微终显,皆嫡也,前娶改继,皆嫡也。 后世乃以始微后继之别庙,不得伸同几之义,则非礼之意。 恭惟太祖孝惠皇后、太宗淑德皇后、真宗章怀皇后实皆元妃,而孝章皇后则太祖之继后,而皆祭以别庙,在礼未安,请升太庙,增四┙室,以时配享。"
七月,遂自别庙升焉。
徽宗大观二年,礼部太常寺请建别庙奉安惠恭皇后神主,依章穆皇后享故事。
乃奉惠恭皇后於别庙。
政和四年,礼部太常寺言:"明达皇后祠殿在城外,於典礼无据,请就惠恭皇后别庙增建殿室升。"
七月,奉明达皇后於别庙。
高宗绍兴二十二年,有司言:"懿节皇后上仙,合庙。"
权礼部侍郎施等言:"检会大观二年显恭皇后故事,於太庙殿后建别庙奉安神主。 今来大行皇后庙,亦各建别庙於太庙殿之后。"
诏从之。
乃建别庙。
绍熙五年,太庙祧僖、顺、翼、宣四祖庙。
作四祖庙,奉安僖祖以下神主"详见《天子宗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