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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志皇言纪序例史之有纪,肇于《吕氏春秋》十二月纪。
司马迁用以载述帝王行事,冠冕百三十篇,盖《春秋》之旧法也。
厥看二十一家,迭相祖述,体肃例严,有如律令。
而方州之志,则多惑于地理类书之例,不闻有所遵循,是则振衣而不知挈领,详目而不能举纲,宜其散漫无章,而失国史要删之义矣。
夫古者封建之世,列国自有史书;然正月必系周王,鲁史必称周典,韩宣子见《易象》、《春秋》,以谓《周礼》尽在于鲁是也。
盖著承禀所由始也。
后世郡县,虽在万里之外,制如古者畿甸之法,乃其分门次类,略无规矩章程,岂有当于《周官》外史之义欤?《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于四方。
此见列国之书,不得自擅,必禀外史一成之例也。
此则撰志诸家,不明史学之过也。
吕氏十二月令,但名为纪,而司马迁、班固之徒,则称本纪。
原其称本之义,司马迁意在绍法《春秋》。
顾左氏、公、毂专家,各为之传;而迁则一人之书,更著书、表、列传以为之纬,故加纪以本,而明其纪之为经耳。
其定名则仿《世本》之旧称。
班固不达其意,遂并十志而题为本志。
然则表、传之不加本称者,特以表称年表,传称列传,与本纪俱以二字定名,惟志止是单名,故强配其数,而不知其有害于经纪纬传之义也。
古人配字双单,往往有之,如《七略》之方称经方,《淮南子》论称书论之类,不一而足。
惟无害于文义,乃可为之耳。
至于例以义起,方志撰纪,以为一书之经,当矣。
如亦从史而称本纪,则名实混淆,非所以尊严国史之义也。
且如后世文人所著诗文,有关当代人君行事,其文本非纪体,而亦称恭纪以致尊崇,于义固无害也。
若称本纪,则无是理矣。
是则方志所谓纪者,临本书之表、传,则体为轻,对国史之本纪。
则又为纬矣。
是以著纪而不得称本焉。
迁、固而下,本纪虽法《春秋》,而中载诏诰号令,又杂《尚书》之体。
至欧阳修撰《新唐书》,始用大书之法,笔削谨严,乃出迁、固之上,此则可谓善于师《春秋》者矣。
至于方志撰纪,所以备外史之抬遗,存一方之抵奉,所谓循堂槛而测太阳之照,处牖隙而窥天光之通,期于慎辑详志,无所取于《春秋》书事之例也。
是以恭录皇言,冠于首简,与史家之例,互相经纬,不可执一例以相拘焉。
大哉王言,出于《尚书》;王言如丝,出于《礼记》。
盖三代天子称王,所以天子之言称王言也。
后世以王言承用,据为典故,而不知三代以后,王亦人臣之爵。
凡称天子诏浩亦为玉言,此则拘于泥古,未见其能从时者也。
夫《尚书》之文,臣子自称为朕,所言亦可称浩。
后世尊称,既定于一,则文辞必当名实相符,岂得拘执古例,不知更易?是以易王言之旧文,称皇言之鸿号,庶几事从其质,而名实不淆。
敕天之歌,载于谟典;而后史本纪,惟录诏诰。
盖诗歌抒发性情,而诏诰施于政事,故史部所收,各有当也。
至于方志之体,义在崇奉所尊,于例不当别择。
前总督李卫所修《畿辅通志》,首列诏谕、宸章二门,于义较为允协。
至永清一县,密迩畿南,固无特颁诏谕。
若牵连诸府、州、县,及统该直隶全部,则当载入通志,又不得以永清亦在其内,遂冒录以入书。
如有恩赐、蠲通、赈恤,则事实恭登恩泽之纪,而诏谕所该者广,是亦未敢越界而书。
惟是覃恩恺泽,褒赠◆封,固家乘之光辉,亦邑书之弁冕,是以辑而纪之。
御制诗章,止有《冰窖》一篇,不能分置卷帙,恭录诏谕之后,以志云汉光华云尔。
永清县志恩泽纪序例古者,左史纪言,右史纪事,朱子以谓言为《尚书》之属,事为《春秋》之属,其说似矣。
顾《尚书》之例,非尽纪言;而所谓纪事之法,亦不尽于春王正月一体也。
《周官》五史之法,详且尽矣;而记注之书,后代不可尽详。
盖自《书》与《春秋》而外,可参考者,《汲家周书》似《尚书》,《竹书纪年》似《春秋》而已。
然而《穆天子传》,独近起居之注。
其书虽若不可尽信,要亦古者记载之法,经纬表里,各有所主;初不拘拘《尚书》、《春秋》二体,而即谓法备于是,亦可知矣。
三代而后,细为宫史,若《汉武禁中起居注》、马后《显宗起居注》是也;大为时政,若唐《贞观政要》、《周显德日历》是也;以时记录,历朝起居注是也;荟粹全书,梁太清以下实录是也。
盖人君之德如天,◆计躔测,玑量圭度,法制周遍,乃得无所阙遗。
是以《周官》立典,不可不详其义,而《礼》言左史、右史之职,诚废一而不可者也。
纪之与传,古人所以分别经纬,初非区辨崇卑。
是以迁《史》中有无年之纪,刘子玄首以为讥,班《书》自叙,称十二纪为春秋考纪,意可知矣。
自班、马而后,列史相仍,皆以纪为尊称,而传乃专属臣下,则无以解于《穆天子传》与《高祖》、《孝文》诸传也。
今即列史诸帝有纪无传之弊论之。
如人君行迹,不如臣下之详,篇首叙其灵证,篇终断其大略;其余年编月次,但有政事,以为志传之纲领;而文势不能更及于他,则以一经一纬,体自不可相兼故也。
诚以《春秋》大旨断之,则本纪但具元年即位,以至大经大法,足为事目。
于义惬矣。
人君行事,当参以传体,详载生平,冠于后妃列传之上。
是亦左氏之传,以惠公元妃数语,先经起事,即属隐公题下传文,可互证也。
但纪传崇卑,分别已久;君臣一例,事理未安;则莫若一帝纪终,即以一帝之传次其纪后。
如郑氏《易》之以《象传》、《绿辞》附于本卦之后之例,且崇其名曰大传,而不混列传;则名实相符,亦似折中之一道也。
方志纪载,则分别事言,统名以纪,盖所以备外史之是正,初无师法《春秋》之义例,以是不可议更张耳。
永清县志职官表序例职官选举,入于方志,皆表体也。
而今之编方志者,则曰史有百官志与选举志,是以法古为例,定以鸿名,而皆编为志,斯则迂疏而寡当者矣。
夫史志之文,职官详其制度,选举明其典则,其文或仿《周官》之经,或杂记传之体,编之为志,不亦宜乎!至于方志所书,乃是历官岁月,与夫科举甲庚,年经事纬,足以爽豁眉目,有所考索,按格而稽,于事足矣。
今编书志之体,乃以知县、典史、教谕、训导之后,分类相从,遂使干隆知县,居于顺治典史之前;康熙训导,次诸雍正教谕之后。
其有时事后先,须资检阅,及同僚共事,欲考岁年;使人反覆披寻,难为究竟,虚占篇幅,不知所裁。
不识何故而好为自扰如斯也!夫人编列传,史部鸿裁,方志载笔,不闻有所规从;至于职官选举,实异名同,乃欲巧为附依,此永州铁炉之步,所以致慨于千古也。
《周官》御史掌赞书,数从政,郑氏注谓"数其现在之官位"。
则官职姓名,于古盖有其书矣。
三百六十之官属,而以从政记数之登书,窃意亦必有法焉。
周谱经纬之凡例,恐不尽为星历一家之用也。
刘向以谱与历合为一家,归于术数。
而司马迁之称周谱,则非术数之书也。
疑古人于累计之法,多用谱体。
班固《百官公卿表》,叙例全为志体,而不以志名者,知历官之须乎谱法也。
以《周官》之体为经,而以汉表之法为纬,古人之立法,博大而不疏,概可见矣。
东京以还,仅有职官志,而唐、宋之史,乃有宰辅表,亦谓百职卿尹之不可胜收也。
至于专门之书,官仪簿状,自两汉以还,代有其编,而列表编年,宋氏始多其籍;司乌光《百官公卿表》百五十卷之类。
亦见历官纪数之书,每以无文而易亡也。
至于方州记载,唐、宋厅壁题名,与时湮没,其图经古制,不复类聚官人,非阙典欤?元、明以来,州县志书,往往存其历任,而又以记载无法,致易混淆,此则不可不为厘正者也。
或谓职官列表,仅可施于三公宰辅,与州县方志,一则体尊而例严,一则官少而易约也。
若夫部府之志,官职繁多,而尺幅难竟,如皆表之,恐其易经而难纬也。
上方年月为经,首行官阶为纬,官多布格无容处也。
夫立例不精,而徒争于记载之难约,此马、班以后,所以书繁而事阙也。
班史《百官》之表,卷帙无多,而所载详及九卿;唐、宋宰辅之表,卷帙倍增,而所载止画于丞弼。
非为古书事简,而后史例繁也,盖以班分类附之法,不行于年经事纬之中,宜其进退失据,难于执简而驭繁也。
按班史,表列三十四官,格止一十四级;或以沿革,并注首篇;相国、丞相、奉常、太常之类。
或以官联,共居一格。
大行令、大鸿胪同格,左冯翊、京兆尹同格之类。
篇幅简而易省,事类从而易明,故能使流览者,按简而无复遗逸也。
苟为统部列表,则督抚提镇之属,共为一格。
布按巡守之属,共为一格。
其余以府州画格,府属官吏,同编一格之中,固无害也。
及撰府州之志,即以州县各占一格,亦可不致阙遗。
是则历官著表,断无穷于无例可通,况县志之固可一官自为一格欤?姓名之下,注其乡贯科甲,盖其人不尽收于政略,注其首趾,亦所以省传文也。
无者阙之。
至于金石纪载,他有所证,而补收于志,即以金石年月冠之,不复更详其初仕何年,去官何月,是亦势之无可如何者耳。
至于不可稽年月而但有其姓名者,则于经纬列表之终,横列以存其目,亦阙疑俟后意云尔。
永清县志选举表序例选举之表,即古人贤书之遗也。
古者取士,不立专科,兴贤出长,兴能出治,举才即见于用,用人即见于事。
两汉贤良、孝、秀,与夫州郡辟署,事亦见于纪传,不必更求选举之书也。
隋唐以来,选举既专,资格愈重。
科条繁委,故事相传,选举之书,累然充栋。
则举而不必尽用,用而不必尽见于事。
旧章故典,不可求之纪传之中,而选举之文,乃为史志之专篇矣。
志家之载选举,不解年经事纬之法,率以进士、举人、贡生、武选,各分门类;又以进士冠首,而举贡以次编于后。
于是一人之由贡获举而成进士者,先见进士科年,再搜乡举时代,终篇而始明其入贡年甲焉;于事为倒置,而文岂非复沓乎?间有经纬而作表者,又于旁行斜上之中,注其事实。
以列传之体而作年表,乃元人撰《辽》、《金史》之弊法,虚占行幅,而又混眉目,不识何所取乎此也。
史之有表,乃列传之叙目。
名列于表,而传无其人者,乃无德可称,而书事从略者也。
其有立传而不出于表音,事有可纪,而用特书之例也。
今撰志者,选举、职官之下,往往杂书一二事实。
至其人之生平大节,又用总括大略,编于人物名宦条中,然后更取传志全篇,载于艺文之内,此云详见某项,彼云已列某条,一人之事,复见迭出。
而能作表者,亦不免于表名之下,更注有传之文,何其扰而不精之甚欤?表有有经纬者,亦有不可以经纬者。
如永清岁贡,嘉靖以前,不可稽年甲者七十七人,载之无格可归,删之于理未惬,则列叙其名于嘉靖选举之前,殿于正德选举之末;是《春秋》归余于终,而《易》卦终于《未济》之义也。
史迁《三代世表》,于夏泄而下,无可经纬,则列叙而不复纵横其体,是亦古法之可通者矣。
永清县志士族表序例方志之表士族,盖出古法,非创例也。
《周官》小史:"奠系世,辨昭穆。"
杜子春注:"系世若诸侯、卿大夫系本之属"是也。
《书》曰:"平章百姓。"
郑康成曰:"百姓谓群臣之父子兄弟。"
平章乃辨别而章明之也。
先王锡土分姓,所以尊人治而明伦叙者,莫不由此。
故欲协和万邦,必先平章百姓,典綦重矣。
士亦民也,详上族而略民姓,亦犹行古之道也。
《周官》乡大夫"以岁时登夫家之众寡",三年以大比兴一乡之贤能。
夫民贱而士贵,故夫家众寡,仅登其数;而贤能为卿大夫者,乃详世系之牒;是世系之牒,重于户口之书,其明征也。
近代方志,无不详书户口,而世系之载,阒尔无闻,亦失所以重轻之义矣。
夫合人而为家,合家而为国,合国而为天下。
天下之大,由合人多家始也。
家不可以悉数,是以贵世族焉。
夫以世族率齐民,以州县领世族,以司府领州县,以部院领司府,则执简驭繁,天下可以运于掌也。
孟子曰:"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也,有世臣之谓也。"
州县之书,苟能部次世族,因以达于司府部院,则伦叙有所联,而治化有所属矣。
今修志者,往往留连故迹,附会桑梓,而谱牒之辑阙然,是则所谓重乔木而轻世家矣。
谱牒掌之于官,则事有统会,人有著籍,而天下大势可以均平也。
今大江以南,人文称盛,习尚或近浮华。
私门谱牒,往往附会名贤,侈陈德业,其失则诬。
大河以北,风俗简朴,其人率多椎鲁无文。
谱牒之学,阙焉不备,往往子孙不志高曾名字。
间有所录,荒略难稽,其失则陋。
夫何地无人,何人无祖,而偏诬偏陋,流弊至于如是之甚者?谱牒不掌于官,而史权无统之故也。
或谓古人重世家,而其后流弊,至于争门第。
魏晋而后,王、谢、崔、卢,动以流品相倾轧;而门户风声,贤者亦不免于存轩轾,何可为训耶?此非然也。
吏部选格,州郡中正,不当执门阀而定铨衡,斯为得矣。
若其谱牒,掌于曹郎令史,则固所以防散佚而杜伪托,初非有弊也。
且郎吏掌其谱系,而吏部登其俊良,则清门巨族,无贤可以出长,无能可以出治者,将激励而争于自见矣。
是亦鼓舞贤才之一道也。
史迁世表,但纪三五之渊源;而《春秋》氏族,仅存杜预之世谱,于是史家不知氏族矣。
欧阳《宰相世系》,似有得于知几之寓言。
《史通。
书志》篇。
欲立氏族志,然意存商榷,非刘本旨。
第邓州韩氏,不为宰相,以退之之故,而著于篇,是亦创例而不纯者也。
魏收《官氏》与郑樵《氏族》,则但纪姓氏源流,不为条列支系。
是史家之表系世,仅见于欧阳。
而后人又不为宗法,毋亦有鉴于欧阳之为例不纯乎?窃惟网罗一代,典籍浩繁,所贵持大体,而明断足以决去取,乃为不刊之典尔。
世系不必尽律以宰相,而一朝右族,声望与国相终始者,纂次为表,篇帙亦自无多也。
标题但署为世族,又何至于为例不纯欤?刘歆曰:"与其过而废也,毋宁过而存之。"
其是之谓矣。
正史既存大体,而部府州县之志,以渐加详焉。
所谓行远自迩,登高自卑,州县博收,乃所以备正史之约取也。
或曰:州县有大小,而陋邑未必尽可备谱系。
则一县之内,固已有士有民矣;民可计户口,而士自不虞无系也。
或又曰:生员以上,皆曰士矣。
文献大邦,惧其不可胜收也。
是则量其地之盛衰,而加宽严焉。
或以举贡为律。
或以进士为律,至于部府之志,则或以官至五品或至三品者为律,亦自不患其芜也。
夫志之载事,如鉴之示影也。
径寸之鉴,体具而微;盈尺以上,形之舒展亦称是矣,未有至于穷而无所置其影者也。
州县之志,尽勒谱牒矣,官人取士之祖贯可稽检也,争为人后之狱讼可平反也,私门不经之纪载可勘正也,官府谱牒之讹误谱牒之在官者。
可借雠也。
借私家之谱较官谱,借他县之谱较本县,皆可也。
清浊流品可分也,姻睦孝友可劝也。
凡所以助化理而惠士民者,于此可得其要略焉。
先王锡土分姓,以地著人,何尝以人著地哉?封建罢,而人不土著矣。
然六朝郡望,问谢而知为阳夏,问崔而知为清河,是则人户以籍为定,而坊表都里,不为虚设也。
至于梅里、郑乡,则又人伦之望,而乡里以人为隐显者也。
是以氏族之表,一以所居之乡里为次焉。
先城中,一县所主之地也。
次东,次南,而后西乡焉,北则无而阙之,记其实也。
城内先北街而后南街,方位北上而南下,城中方位有定者也。
四乡先东南而后西北,《禹贡》先青、兖,次扬、荆,而殿梁、雍之指也。
然亦不为定例,就一县之形势,无不可也。
凡为士者,皆得立表,而无谱系者阙之。
子孙无为士者不入,而昆弟则非士亦书,所以定其行次也。
为人后者,录于所后之下,不复详其所生;志文从略,家谱自可详也。
寥寥数人,亦与入谱;先世失考,亦著于篇。
盖私书易失,官谱易存,急为录之,庶后来可以详定,兹所谓先示之例焉耳。
私谱自叙官阶封赠,论谬甚多。
如同知通判称分府,守备称守府,犹徇流俗所称也。
锦衣千户则称冠带将军,或御前将军,或称金吾,则鄙倍已甚,使人不解果为何官也。
今并与较明更正。
又谱中多称省祭官者,不解是何名号,今仍之,而不入总计官数云。
永清县志舆地图序例史部要义,本纪为经,而诸体为纬。
有文辞者,曰书,曰传;无文辞者,曰表,曰图。
虚实相资,详略互见,庶几可以无遗憾矣。
昔司马氏创定百三十篇,但知本周谱而作表,不知溯夏鼎而为图,遂使古人之世次年月,可以推求,而前世之形势名象,无能踪迹。
此则学《春秋》而得其谱历之义,未知◆《易象》而得其图书之通也。
夫列传之需表而整齐,犹书志之待图而明显也。
先儒尝谓表团而列传不得不繁,殊不知其图阙而书志不得不冗也。
呜呼!马、班以来,二千年矣,曾无创其例者,此则穷源竟委,深为百三十篇惜矣。
郑樵《图谱》之略,自谓独得之学;此特为奢录书目,表章部次之法尔,其实史部鸿裁,兼收博采,并存家学,以备遗忘,樵亦未能见及此也。
且如《通志》,纪传悉仍古人,反表为谱,改志称略,体亦可为备矣。
如何但知收录图谱之目,而不知自创图体,以补前史之所无;以此而傲汉、唐诸儒所不得闻,宁不愧欤?又樵录图谱,自谓部次,专则易存,分则易失,其说似矣。
然今按以樵之部目,依检前代之图,其流亡散失,正复与前不甚相远。
然则专家之学,不可不入史氏鸿编,非仅区区著于部录,便能保使无失也。
司马迁有表,而周谱遗法,至今犹存;任宏录图,郑樵云:任宏校兵书,有书有图,其法可谓善矣,而汉家仪制,魏晋已不可考;则争于著录之功小,创定史体之功大,其理易明也。
史不立表,而世次年月,犹可补缀于文辞;史不立图,而形状名象,必不可旁求于文字。
此耳治目治之所以不同,而图之要义,所以更甚于表也。
古人口耳之学,有非文字所能著者,贵其心领而神会也。
至于图象之学,又非口耳之所能授者,贵其目击而道存也。
以郑康成之学,而凭文字以求,则娑尊诂为凤舞。
至于凿背之牺既出,而王肃之义长矣。
以孔颖达之学,而就文义以解,江源出自岷山;至金沙之道既通,而《缅志》之流远矣。
此无他,一则困于三代图亡,一则困于班固《地理》无图学也。
《地理志》自班固始,故专责之。
虽有好学深思之士,读史而不见其图,未免冥行而擿埴矣。
唐、宋州郡之书,多以图经为号,而地理统图,起于萧何之收图籍。
是图之存于古者,代有其书,而特以史部不收,则其力不能孤行于千古也。
且其为体也,无文辞可以诵习,非纂辑可以约收;事存专家之学,业非文士所能;史部不与编摩,则再传而失其本矣。
且如《三辅黄图》、《元和图志》,今俱存书亡图,是岂一朝一夕故耶?盖古无镌木印书,图学难以摩画;而竹帛之体繁重,则又难家有其编。
马、班专门之学,不为裁定其体,而后人溯流忘源,宜其相率而不为也。
解经多舛,而读史如迷,凡以此也。
近代方志,往往有图,而不闻可以为典则者,其弊有二:一则逐于景物,而山水摩画,工其绘事,则无当于史裁也;一则厕于序目凡例,而视同弁髦,不为系说命名,厘定篇次,则不可以立体也。
夫表有经纬而无辞说,图有形象而无经纬,皆为书志列传之要删。
而流俗相沿,苟为悦人耳目之具矣。
则传之既久,欲望如《三辅黄图》、《元和图志》之犹存文字,且不可得,而况能补马、班之不逮,成史部之大观也哉!图体无经纬,而地理之图则亦略存经纬焉。
孟子曰:"行仁政,必自经界始。"
《释名》曰:"南北为经,东西为纬。"
地理之求经纬尚已。
今之州县舆图,往往即楮幅之广狭,为图体之舒缩。
此则丹青绘事之故习,而不可入于史部之通裁也。
今以开方计里为经,而以县乡村落为纬,使后之阅者,按格而稽,不爽铢黍,此图经之义也。
永清县志建置图序例《周官》象魏之法,不可考矣。
后世《三辅黄图》及《洛阳官殿》之图,则都邑宫室之所由仿也。
建章宫千门万户,张华遂能历举其名,郑樵以为观图之效,而非读书之效。
是则建制之图,所系岂不重欤?朱子尝著《仪礼释宫》,以为不得其制,则仪节度数,无所附著。
盖古今宫室异宜,学者求于文辞,而不得其解,则图阙而书亦从而废置矣。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古。
城邑衙廨,坛壝祠庙,典章制度,社稷民人所由重也。
不为慎著其图,则后人观志,亦不知所向往矣。
迁、固以还,史无建置之图,是则元、成而后,明堂太庙,所以纷纷多异说也。
邵子曰:"天道见乎南,而潜乎北。 是以人知其前,而昧其后也。"
夫万物之情,多背北而向南。
故绘图者,必南下而北上焉。
山川之向背,地理之广袤,列之于图,犹可北下而南上,然而已失向背之宜矣。
庙祠衙廨之建置,若取北下而南上,则檐额门扉,不复有所安处矣。
华亭黄氏之隽,执八卦之图,干南居上,坤北居下,因谓凡图俱宜南上者,是不知河洛、《先、后天图》至宋始著,误认为古物也。
且理数之本质,从无形而立象体,当适如其本位也。
山川宫室,以及一切有形之物,皆从有象而入图,必当作对面观而始肖也。
且如绘人观八卦图,其人南面而坐,观者当北面矣。
是八卦图,则必南下北上,此则物情之极致也。
无形之理,如日临檐,分寸不可逾也。
有形之物,如鉴照影,对面则互易也,是图绘必然之势也。
彼好言尚古,而不知情理之安,则亦不可以论著述矣。
建置所以志法度也,制度所不在,则不入于建置矣。
近代方志,或入古迹,则古迹本非建而置之也;或入寺观,则寺观不足为建置也。
旧志之图,不详经制,而绘八景之图,其目有曰:南桥秋水,三塔春虹,韩城留角,汉庙西风,西山迭翠,通镇鸣钟,灵泉鼓韵,雁口声噰。
命名庸陋,构意勉强,无所取材;故志中一切削去,不留题咏,所以严史体也。
且如风月天所自有,春秋时之必然,而强叶景物,附会支离,何所不至。
即如一室之内,晓霞夕照,旭日清风,东西南北,触类可名,亦复何取?而今之好为题咏,喜竟时名,日异月新,逐狂罔觉,亦可已矣!
永清县志水道图序例史迁为《河渠书》,班固为《沟洫志》,盖以地理为经,而水道为纬。
地理有定,而水则迁徙无常,此班氏之所以别《沟洫》于《地理》也。
顾河自天设,而渠则人为,迁以《河渠》定名,固兼天险人工之义;而固之命名《沟洫》,则考工水地之法,井田浍畎所为,专隶于匠人也。
不识四尺为洫,倍洫为沟,果有当于瓠子决河、碣石入海之义否乎?然则诸史标题,仍马而不依班,非无故矣。
河为一渎之名,与江、汉、淮、济等耳。
迁书之目《河渠》,盖汉代治河之法,与郑、白诸渠缀合而名,未尝及于江、淮、汶、泗之水,故为独蒙以河号也。
《宋》、《元》诸史、概举天下水利,如汴、洛、漳、蔡、江、淮圩闸,皆存其制,而其目亦为《河渠》,且取北条诸水,而悉命为河,不曰汴而曰汴河,不曰洛而曰洛河之类,不一而足。
则几于饮水而忘其源矣。
《水经》称诸水,无以河字作统名者。
夫以一渎之水,概名天下穿渠之制,包罗陂闸,虽曰命名从古,未免失所变通矣。
孟子曰:"禹之治水,水之道也。"
倘以水为统名,而道存制度,标题入志,称为水道,不差愈乎?永定河名,圣祖所锡;浑河、芦沟,古已云然。
题为河渠,是固宜矣。
然减水、哑吧诸水,未尝悉入一河,则标以《水道》,而全县之水,皆可概其中矣。
地理之书,略有三例,沿革、形势、水利是也。
沿革宜表,而形——势、水利之体宜图,俱不可以求之文辞者也。
迁、固以来,但为书志,而不绘其图,是使读者记诵,以备发策决科之用尔。
天下大势,读者了然于目,乃可豁然于心。
今使论事甚明,而行之不可以步,岂非徇文辞而不求实用之过欤?地名之沿革,可以表治;而水利之沿革,则不可以表治也。
盖表所以齐名目,而不可以齐形象也。
图可得形象,而形象之有沿革,则非图之所得概焉。
是以随其形象之沿革,而各为之图,所以使览之者可一望而周知也。
《禹贡》之纪地理,以山川为表,而九州疆界,因是以定所至。
后儒遂谓山川有定,而疆界不常,此则举其大体而言之也。
永定河形屡徙,往往不三数年,而形势即改旧观;以此定界,不可明也。
今以村落为经,而开方计里,著为定法,河形之变易,即于村落方里表其所经,此则古人互证之义也。
志为一县而作,水之不隶于永清者,亦总于图,此何义耶?所以明水之源委,而见治水者之施功有次第也。
班史止记西京之事,而《地理》之志,上溯《禹贡》、《周官》,亦见源委之有所自耳。
然而开方计里之法,沿革变迁之故,止详于永清,而不复及于全河之形势,是主宾轻重之义。
滨河州县,皆仿是而为之,则修永定河道之掌故,盖秩如焉。
永清县志六书例议史家书志一体,古人官《礼》之遗也。
周礼在鲁,而《左氏春秋》,典章灿著,不能复备全官,则以依经编年,随时错见,势使然也。
自司马八书,孟坚十志,师心自用,不知六典之文,遂使一朝大典,难以纲纪。
后史因之,而详略弃取,无所折衷,则弊之由来,盖已久矣。
郑樵尝谓书志之原,出于《尔雅》。
波固特著《六书》、《七音》、《昆虫草木》之属,欲使经史相为经纬,此则自成一家之言可也。
若论制作,备乎官《礼》,则其所谓《六书》、《七音》,名物训诂,皆本司徒之属,所谓师氏保氏之官,是其职矣。
而大经大法,所以纲纪天人而敷张王道者,《尔雅》之义,何足以尽之?官《礼》之义,大则书志,不得系之《尔雅》,其理易见者也。
字文仿《周官》,唐人作《六典》,虽不尽合乎古,亦一代之章程也。
而牛弘、刘昫之徒,不知挈其纲领,以序一代之典章,遂使《会要》、《会典》之书,不能与史家之书志合而为一,此则不可不深长思者也。
古今载籍,合则易存,分则难恃。
如谓掌故备于《会要》、《会典》,而史中书志,不妨意存所重焉,则《汉志》不用汉官为纲领,而应劭之仪,残阙不备;《晋志》不取晋官为纲领,而徐宣瑜之品,徐氏有《晋官品》。
亡逸无存;其中大经大法,因是而不可窥其全体者,亦不少矣。
且意存所重,一家私言,难为典则。
若文章本乎制作,制作存乎官守;推而至于其极,则立官建制,圣人且不以天下为己私也;而载笔之士,又安可以己之意见为详略耶?
书志之体宜画一,而史家以参差失之。
列传之体本参差,而史家以画一失之。
典章制度,一本官《礼》,体例本截然也。
然或有《天官》而无《地理》,或分《礼》、《乐》而合兵、《刑》,不知以当代人官为纲纪,其失则散。
列传本乎《春秋》,原无定式,裁于司马,略示区分。
抑扬咏叹,予夺分合,其中有《春秋》之直笔,亦兼诗人之微婉,难似一概绳也。
后史分别门类,整齐先后,执泥官阀,锱铢尺寸,不敢稍越,其失则拘。
散也,拘也,非著作之通裁也。
州县修志,古者侯封一国之书也。
吏、户、兵、刑之事,具体而微焉。
今无其官而有吏,是亦职守之所在,掌故莫备于是,治法莫备于是矣。
且府史之属,《周官》具书其数,《会典》亦存其制,而所职一县之典章,实兼该而可以为纲领。
惟其人微而缙绅所不道,故志家不以取裁焉。
然有入境而问故,舍是莫由知其要,是以书吏为令史,首领之官曰典史。
知令史典史之史,即纲纪掌故之史也,可以得修志之要义矣。
今之州县,繁简异势,而掌故令史,因事定制,不尽皆吏、户、兵、刑之六曹也。
然就一县而志其事,即以一县之制定其书,且举其凡目,而愈可以见一县之事势矣。
案牍簿籍无文章,而一县之文章,则必考端于此,常人日用而不知耳。
今为挈其纲领,修明其书,使之因书而守其法度,因法而明其职掌,于是修其业而传授得其人焉。
古人所谓书契易而百官治,胥是道也。
或谓掌故之书,各守专官,连床架屋,书志之体所不能该,是以存之《会典》、《会要》,而史志别具心裁焉。
此亦不可谓之知言也。
《周官》挛一代之大纲,而仪礼三千,不闻全入春官;《司马法》六篇,不闻全入夏官。
然存宗伯司马之职掌,而礼兵要义,可以指掌而谈也。
且如马作《天官》,而太初历象,不尽见于篇籍也;班著《艺文》,而刘歆《七略》,不尽存其论说也。
史家约取掌故,以为学者之要删,其与专门成书,不可一律求详,亦其势也。
既不求详,而又无纲纪以统摄之,则是散漫而无法也。
以散漫无法之文,而欲部次一代之典章,宜乎难矣!或谓求掌故于令史,而以吏、户、兵、刑为纲领,则纪、表、图、书之体,不可复分也。
如选举之表,当入吏书,河道之图,当入工书,充类之尽,则一志但存六书而已矣,何以复分诸体也?此亦不可谓之知言也。
古人著书,各有义类;义类既分,不可强合也。
司马氏本周谱而作表,然谱历之书,掌之太史,而旁行斜上之体,不闻杂入六典之中。
盖图、谱各有专书,而书、志一体,专重典章与制度,自宜一代人官为统纪耳。
非谓专门别为体例之作,皆杂其中,乃称◆括也。
且如六艺皆周官所掌,而《易》不载于太卜,《诗》不载于太师,然三《易》之名,未尝不见于太卜,而四《诗》之目,则又未尝不著于太师也,是其义矣。
六卿联事,交互见功,前人所以有冬官散在五典之疑也。
州县因地制宜,尤无一成之法,如丁口为户房所领,而编户烟册,乃属刑房。
以烟册非赋丁,而立意在诘奸也。
武生、武举隶兵部,而承办乃在礼房。
以生员不分文武,皆在学校,而学校通于贡举也。
分合详略之间,求其所以然者而考之,何莫非学问耶?
永清县志政略序例近代志家,以人物为纲,而名宦、乡贤、流寓诸条,标分为目,其例盖创于元、明之一统志。
而部、府、州、县之国别为书,亦用统志类纂之法,可谓失其体矣。
夫人物之不当类纂,义例详于例传首篇;名宦之不当收于人物,则未达乎著述体裁,而因昧于权衡义理者也。
古者侯封世治,列国自具春秋,羊舌肝《晋春秋》,墨子所引《燕春秋》。
则君临封内,元年但奉王正而已。
至封建罢而郡县守令承奉诏条,万里之外,亦如畿内守土之官,甘棠之咏召公,郑人之歌子产,马、班《循吏》之传,所以与时为升降也。
若夫正史而外,州部专书,古有作者,义例非无可绎。
梁元帝有《丹阳尹传》。
《隋志》凡十卷。
贺氏有《会稽太守赞》,《唐志》凡二卷。
唐人有《成都幕府记》,《唐志》凡二卷,起贞元,讫咸通。
皆取莅是邦者,著其名迹。
其书别出,初不与《广陵烈士传》、华隔撰,见《隋志》。
《会稽先贤传》、谢承撰,见《隋志》。
《益部耆旧传》陈寿撰,见《隋志》。
猥杂登书。
是则棠阴长吏,与夫梓里名流,初非类附云龙,固亦事同风马者也。
叙次名宦,不可与乡贤同为列传,非第客主异形,抑亦详略殊体也。
长吏官于斯土,取其有以作此一方,兴利除弊,遗德在民,即当尸而祝之。
否则学类颜、曾,行同连、惠,于县无补,志笔不能越境而书,亦其理也。
如其未仕之前,乡评未允,去官之后,晚节不终,苟为一时循良,便纪一方善政。
吴起杀妻,而效奏西河,于志不当追既往也;黄霸为相,而誉减颖川,于志不逆其将来也。
以政为重,而他事皆在所轻,岂与斯土之人,原始要终,而编为列传者,可同其体制欤?
旧志于职官条下,备书政迹,而名宦仅占虚篇,惟于姓名之下,注云事已详前而已。
是不但宾主倒置,抑亦未辨于褒贬去取,全失《春秋》之据事直书也。
夫选举为人物之纲目,犹职官为名宦之纲目也。
选举职官之不计贤否,犹名宦人物之不计崇卑,例不相侔,而义实相资也。
选举有表而列传无名,与职官有表面政略无志,观者依检先后,责实循名,语无褒贬而意具抑扬,岂不可为后起者劝耶?列传之体缛而文,政略之体直而简,非载笔有殊致,盖事理有宜然也。
列传包罗巨细,品藻人物,有类从如族,有分部如井,变化不拘,《易》之象也;敷道陈谟,《书》之质也;抑扬咏叹,《诗》之旨也;繁曲委折,《礼》之伦也;比事属辞,《春秋》之本义也。
具人伦之鉴,尽事物之理,怀千古之志,撷经传之腴,发为文章,不可方物。
故马、班之才,不尽于本纪、表、志,而尽于列传也。
至于政略之体,义取谨严,意存补救,时世拘于先后,纪述要于经纶。
盖将峻洁其体,可以临莅邦人,冠冕列传,经纬错综,主在枢纽,是固难为文士言也。
古人有经无纬之书,大抵名之以略。
裴子野取沈约《宋书》,而编年称略,亦其例也。
而刘知几讥裴氏之书名略,而文不免繁,斯亦未达于古人之旨。
《黄石》、《淮南》,《黄石公三略》、《淮南子。
要略》。
诸子之篇也。
张温、鱼豢,张温《三史略》、鱼豢《典略》。
史册之文也。
其中亦有谟略之意,何尝尽取节文为义欤?
循吏之迹,难于志乡贤也。
治有赏罚,赏罚出而恩怨生,人言之不齐,其难一也。
事有废兴,废兴异而难易殊,今昔之互视,其难二也。
官有去留,非若乡人之子姓具在,则迹远者易湮,其难三也。
循吏悃愊无华,巧宦善于缘饰,去思之碑,半是愧辞,颂祝之言,难证实迹,其难四也。
擢当要路,载笔不敢直道;移治邻封,瞻顾岂遂无情?其难五也。
世法本多顾忌,人情成败论才,偶遭挂误弹章,便谓其人不善,其难六也。
旧志纪载无法,风尘金石易湮,纵能粗举大凡,岁月首趾莫考,其难七也。
知其难,而不敢不即闻见以存其涯略,所以穷于无可如何,而益致其慎尔。
列传首标姓名,次叙官阀,史文一定之例也。
政略以官标首,非惟宾主之理宜然,抑亦顾名思义之旨,不可忽尔。
旧志以知县县丞之属,分类编次,不以历官先后为序,非政略之意,故无足责也。
永清县志列传序例传者对经之称,所以转授训估,演绎义蕴,不得已而笔之于书者也。
左氏汇萃宝书,详具《春秋》终始,而司马氏以人别为篇,标传称列,所由名矣。
经旨简严,而传文华美,于是文人沿流忘源,相率而撰无经之传,则唐、宋文集之中,所以纷纷多传体也。
近人有谓文人不作史官,于分不得撰传。
夫以绎经之题,逐末遗本,折以法度,彼实无辞。
而乃称说史官,罪其越俎,使彼反唇相讥,以谓公、谷非鲁太史,何以亦有传文?则其人当无说以自解也。
且使身为史官,未有本纪,岂遽可以为列传耶?此传例之不可不明者也。
无经之传,文人之集也;无传之经,方州之志也。
文集失之艳而诬,方志失之短而俗矣。
自获麟绝笔以来,史官不知百国宝书之义。
州郡掌故,名曰图经,历世既久,图亡而经孤,传体不详,其书遂成瓠落矣。
乐史《寰宇记》,袭用《元和志》体,而名胜故迹,略存于点缀。
其后元、明《一统志》,遂以人物、列女、名宦、流寓诸目,与山川、祠墓,分类相次焉。
此则地理专门,略具类纂之意,以供词章家之应时取给尔,初不以是为重轻者也。
阎若璩欲去《一统志》之人物门,此说似是。
其实此等亦自无伤,古人亦不尽废也。
盖此等处,原不关正史体裁也。
州县之志,本具一国之史裁,而撰述者转用一统类纂之标目,岂曰博收以备国史之约取乎?列传之有题目,盖事重于人,如《儒林》、《循吏》之篇,初不为施、孟、梁邱、龚、黄、卓、鲁诸人而设也。
其余人类之不同,奚翅什百倍徒而千万?必欲尽以二字为标题,夫子亦云方人,我则不暇矣。
欧阳《五代》一史,尽人皆署其品目,岂所语于《春秋》经世,圣人所以议而不断哉?方州之志,删取事略,区类以编,观者索然,如窥点鬼之簿。
至于名贤、列女,别有状志传铭,又为分裂篇章,别著艺文之下。
于是无可奈何,但增子注,此云详见某卷,彼云已列某条,复见迭出,使人披阅为劳,不识何故而好为自扰也。
此又志家列传之不可不深长思者也。
近代之人,据所见闻,编次列传,固其宜也。
伊古有人,已详前史,录其史传正文,无所更易,抑亦马、班递相删述,而不肯擅作聪明之旨也。
虽然,列史作传,一书之中,互为详略,观者可以周览而知也。
是以《陈余传》中,并详张耳之迹,管晏政事,备于太公之篇,其明验也。
今既裁史以入志,犹仍列传原文,而不采史文之互见,是何以异于锲彼舟痕,而求我故剑也?
史文有讹谬,而志家订正之,则必证明其故,而见我之改易,初非出于得已也。
是亦时势使然,故司马氏《通鉴考异》,不得同马、班之自我作古也。
至于史文有褒贬,《春秋》以来,未有易焉者也。
乃撰志者,往往来其长而讳其短,则不如勿用其文,犹得相忘于不觉也。
志家选史传以入艺文,题曰某史某人列传矣。
按传文而非其史意也,求其所删所节之故,而又无所证也。
是则欲讳所短,而不知适以暴之矣。
史传之先后,约略以代次,否则屈贾、老庄之别有命意也。
比事属辞,《春秋》之教也,比兴于是存焉尔;疏通知远,《尚书》之教也,象变亦有会焉尔。
为列传面不知神明存乎人,是则为人作自陈年甲状而已矣。
永清县志列女列传序例列女之传,传其幸也。
史家标题署目之传,儒林、文苑、忠义、循良,及于列女之篇,莫不以类相次,盖自蔚宗、伯起以还,率由无改者也。
第儒林、文苑,自有传家;忠义、循良,勒名金石。
且其人世不数见,见非一端,太史搜罗,易为识也。
贞女节妇,人微迹隐,而纲维大义,冠冕人伦;地不乏人,人不乏事,◆轩远而难采,舆论习而为常。
不幸不值其时,或值其时而托之非人,虽有高行奇节,归于草木同萎,岂不惜哉!永清旧志,列女姓氏寥寥。
覆按其文,事实莫考,则托非其人之效也。
旧志留青而后,新编未辑以前,中数十年,略无可纪,则值非其时之效也。
今兹博采广询,备详行实,其得与于列传,兹非其幸欤?幸其遇,所以深悲夫不遇者也!列女之名,仿于刘向,非烈女也。
曹昭重其学,使为丈夫,则儒林之选也;蔡琰著其才,使为丈夫,则文苑之材也。
刘知几讥范史之传蔡琰,其说甚谬,而后史奉为科律,专书节烈一门。
然则充其义例,史书男子,但具忠臣一传足矣,是之谓不知类也。
永清列女,固无文苑、儒林之选,然而夫死在三十内,行年历五十外,中间嫠处,亦必满三十年;不幸夭亡,亦须十五年后,与夫四十岁外,律令不得不如是尔。
妇德之贤否,不可以年律也。
穆伯之死,未必在敬姜三十岁前;杞梁妻亡,未必去战莒十五年后也。
以此推求,但核真伪,不复拘岁年也。
州县之书,密选而易于征实,非若律令之所包者多,不得不存限制者也。
迁、固之书不著列女,非不著也。
巴清叙于《货殖》,文君附著《相如》,唐山之入《艺文》,缇萦之见《刑志》,或节或孝,或学或文,磊落相望;不特杨敞之有智妻,买臣之有愚妇也。
盖马、班法简,尚存《左》、《国》余风,不屑屑为区分类别。
亦犹四皓,君平之不标隐逸,邹、枚、严、乐之不署文苑也。
李延寿《南》、《北》二史,同出一家,《北史》仍魏、隋之题,特著《列女》,《南史》因无列女原题,乃以萧矫妻羊以下,杂次《孝义》之篇;遂使一卷之中,男女无所区别,又非别有取义,是直谓之缪乱而已,不得妄托于马、班之例也。
至于类族之篇,亦是世家遗意,若王、谢、崔、卢孙曾支属,越代同篇:王、谢、崔、卢,本史各分朝代,而李氏合为一处也。
又李氏之寸有所长,不可以一疵而掩他善也。
今以《列女》之篇,自立义例。
其牵连而及者,或威姑年迈而有懿德,或子妇齿稚而著芳型,并援刘向之例。
刘向之例,列女乃罗列女行,不拘拘为节烈也。
姑妇相附,又世家通意也。
一并联编,所谓人弃而我取者也。
其或事系三从,行详一族,虽是贞节正文,亦为别出门类。
如刘氏守节。
而归义门列传之尖。
庶几事有统贯,义无枝离,不拘拘以标题为绳,犹得《春秋》家法。
是又所谓人合而我分者也。
范史列传之体,人自为篇,篇各为论,全失马、班合传,师法《春秋》之比事属辞也。
马、班分合篇次,具有深意,非如范史之取足成卷而已。
故前《汉书》于简帙繁重之处,宁分上中下而仍为一篇,不肯分其篇为一二三也。
至于《列女》一篇,叙例明云不专一操矣。
《自奴》云:"录其高秀,不专一操"而已。
乃杂次为编,不为分别置论,他传往往一人事毕,便立论断,破坏体裁。
此处当分,反无论断。
抑何相反而各成其误耶?今志中列传,不敢妄意分合,破体而作论赞。
惟兹《列女》一篇,参用刘向遗意,列传不拘一操,每人各为之赞。
各为论列,抑亦诗人咏叹之义云尔。
其事属平恒,义无特著,则不复缀述焉。
太史标题,不拘绳尺,传首直称张廷尉、季将军之类。
盖春秋诸子以意命篇之遗旨也。
至班氏列传,而名称无假借矣。
范史列传,皆用班传书法;而《列女》一篇,章首皆用郡望夫名,既非地理之志,何以地名冠首?又非男子之文,何必先出夫名?是已有失列女命篇之义矣。
当云某氏,某郡某人之冬,不当云某郡某人妻某也。
至于曹娥、叔先雄二女,又以孝女之称,揭于其上,何蔚宗之不惮烦也?篇首既标列女,曹昭不闻署贤母也,蔡琰不闻署才女也,皇甫不闻称烈妇也,庞氏不闻称孝妇也,是则娥、雄之加藻饰,又岂《春秋》据事直书、善恶自见之旨乎?末世行文,至有叙次列女之行事,不书姓氏,而直以贞女、节妇二字代姓名者,何以异于科举制义,破题人不称名,而称圣人、大贤、贤者、时人之例乎?是则蔚宗实阶之厉也。
今以女氏冠章,而用夫名父族次于其下,且详书其村落,以为后此分乡析县之考征。
其贞烈节孝之事,观文自悉,不复强裂题目,俾览者得以详焉。
妇人称姓曰张曰李可也。
今人不称节妇贞女,即称之曰氏,古人无此例也。
称其节妇贞女,是破题也,称之谓氏,是呈状式也。
先后略以时代为次。
其出于一族者,合为一处;时代不可详者,亦约略而附焉。
无事可叙,亦必详其婚姻岁月,及其见存之年岁者,其所以不与人人同面目,惟此区区焉耳。
噫!人且以是为不惮烦也。
其有不载年岁者,询之而不得耳。
永清县志阙访列传序例史家阙文之义,备于《春秋》。
两汉以还,伏、郑传经,马、班著史,经守师说,而史取心裁。
于是六艺有阙简之文,而三传无互存之例矣。
《公》、《谷》异闻,不著于《左氏》;《左氏》别见,不存于《公》、《谷》。
夫经尊而传别其文,故入主出奴,体不妨于并载;史直而语统于一,则因削明笔,例不可以兼存,固其势也。
司马氏肇法《春秋》,创为纪传,其于传闻异辞,折衷去取,可谓慎矣。
顾石室金匮,方策留遗,名山大川,见闻增益。
其叙例所谓疑者阙之,与夫古文乖异,以及书阙有间,其轶时时见于他说云云者,但著所取,而不明取之之由;自以为阙,而不存阙之之说。
是则厕足而致之黄泉,容足之外,皆弃物矣。
夫子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
闻欲多而疑存其阙,慎之至也。
马、班而下,存其信而不著所疑以待访,是直所谓疑者削之而已矣,又复何阙之有哉?
阙疑之例有三:有一事两传而难为衷一者,《春秋》书陈侯鲍卒,并存甲戌己丑之文是也。
有旧著其文而今亡其说者,《春秋》书夏五郭公之法是也。
有慎书闻见而不自为解者,《春秋》书恒星不见,而不言恒星之陨是也。
韩非《储说》,比次春秋时事,凡有异同,必加或曰云云,而著本文之下,则甲戌己丑之例也。
孟子言献子五友,而仅著二人,则郭公夏五之例也。
《檀弓》书马惊败绩,而不书马中流矢,是恒星不见之例也。
马、班以还,书闻见面示意者,盖有之矣;一事两书,以及空存事目者,绝无闻焉。
如谓经文得传而明,史笔不便于自若而自释,则别存篇目,而明著阙疑以俟访,未见体裁之有害也。
史无阙访之篇,其弊有十。
一己之见,折衷群说,稍有失中,后人无由辨正,其弊一也。
才士意在好奇,文人义难割爱,猥杂登书,有妨史体,削而不录,又阙情文,其弊二也。
传闻必有异同,势难尽灭其迹,不为叙列大凡,则稗说丛言,起而淆乱,其弊三也。
初因事实未详,暂置不录,后遂阙其事目,等于入海泥牛,其弊四也。
载籍易散难聚,不为存证崖略,则一时之书,遂与篇目俱亡,后人虽欲考求,渊源无自,其弊五也。
一时就所见闻,易为存录,后代◆蜷补缀,辞费心劳,且又难以得实,其弊六也。
《春秋》有口耳之受,马、班有专家之学,史宗久失,难以期之马氏外孙,班门女弟,不存阙访,遂致心事难明,其弊七也。
史传之立意命篇,如《老庄》、《屈贾》是也。
标题类叙,如《循吏》、《儒林》是也。
是于史法,皆有一定之位置,断无可缀之旁文。
凡有略而不详,疑而难决之事,不存阙访之篇,不得不附著于正文之内,类例不清,文辞难称粹洁,其弊八也。
开局修书,是非哄起,子孙欲表扬其祖父,朋党各自逞其所私;苟使金石无征,传闻难信,不立阙访,以杜请谒,如云事实尚阙,而所言既有如此,谨存其略,而容后此之参访,则虽有◆心之人,亦无从起争端也。
无以谢绝一偏之言,其弊九也。
史无别识心裁,便如文案孔目;苟具别识心裁,不以阙访存其补救,则才非素王,笔削必多失平,其弊十也。
或谓史至马、班极矣,未闻有如是之詹詹也。
今必远例《春秋》,而近祧《史》、《汉》,后代史家亦有见及于此者乎?答曰:后史皆宗《史》、《汉》。
《史》、《汉》未具之法,后人以意刨之,大率近于类聚之书,皆马、班之吐弃而不取者也。
夫以步趋马、班,犹恐不及,况能创意以救马、班之失乎?然有窥见一二,而微存其意者,功亦不可尽诬矣。
陈寿《蜀志》。
以诸葛不立史官,蜀事穷于搜访,因于十五列传之末,独取杨戏《季汉辅臣赞》,与《益部耆旧杂记》以补之。
常璩《华阳国志》,以汉中士女有名贤贞节,历久相传,而遗言轶事,无所考见者,《序志》之篇,皆列其名,而无所笔削。
此则似有会于多闻阙疑之旨者。
惜其未能发凡起例,特著专篇,后人不暇搜其义蕴,遂使独断之学,与比类之书,接跋于世,而《春秋》之旨微矣。
近代府县志书,例编人物一门,厕于山川祠墓、方物土产之间,而前史列传之体,不复致思焉。
其有丰功伟绩,与夫潜德幽光,皆约束于盈寸之节略,排纂比次,略如类书,其体既亵,所收亦猥滥而无度矣。
旧志所载,人物寥寥,而称许之间,漫无区别,学皆伏、郑,才尽班、扬,吏必龚、黄,行惟曾、史。
且其文字之体,尤不可通,或如应酬肤语,或如案牍文移,泛填排偶之辞,间杂帖括之句,循名按实,开卷茫然。
凡若此者,或是乡人庸行,请托滥收;或是当日名流,失传事实;削之则九原负屈,编之则传例难归。
又如一事两说,参差异同,偏主则褒贬悬殊,并载则抑扬无主,欲求名实无憾,位置良难。
至于近代之人,开送事迹,俱为详询端末,纤悉无遗,具编列传之中,曾无时世之限。
其间亦有姓氏可闻,实行莫著,滥收比类之册,或可奄藏,入诸史氏体裁,难相假借。
今为别裁闭访,同占列传之篇,各为标目,可与正载诸传互相发明。
是用叙其义例,以待后来者之知所审定云尔。
永清县志前志列传序例史家著作成书,必取前人撰述,汇而列之,所以辨家学之渊源,明折衷之有自也。
司马谈推论六家学术,犹是庄生之叙禽、墨,荀子之非十二家言而已。
至司马迁《十二诸侯表叙》,则于吕览、虞卿、铎椒、左丘明诸家所为《春秋》家言,反覆推明著书之旨,此即百三十篇所由祖述者也。
史迁绍述《春秋》,即虞、吕、铎、左之意,人讥其僭妄,非也。
班固作迁列传,范氏作固列传,家学具存。
至沈约之传范氏,姚氏之传沈约,不以史事专篇为重,于是史家不复有祖述渊源之法矣。
今兹修志,而不为前志作传,是直攘人所有而没其姓名,又甚于沈、姚之不存家学也。
盖州县旧志之易亡,又不着范史、沈书之力能自寿也。
纪述之重史官,犹《儒林》之重经师,《文苑》之重作者也。
《儒林列传》当明大道散著,师授渊源;《文苑列传》当明风会变迁,文人流别。
此则所谓史家之书,非徒纪事,亦以明道也。
如使儒林文苑不能发明道要,但叙学人才土一二行事,已失古人命篇之义矣。
况史学之重,远绍《春秋》、而后史不立专篇,乃令专门著述之业,湮而莫考,岂非史家弗恩之甚耶?夫列史具存,而不立专传,弊已如是;况州县之书,迹微易隐,而可无专录乎?
书之未成,必有所取裁,如迁史之资于《世本》、《国策》,固书之资于冯商、刘歆是也;书之既成,必有其传述,如杨恽之布迁书,马融之受汉史是也;书既成家,必有其攻习,如徐厂、裴骃之注马,服虔、应劭之释班是也。
此家学渊源之必待专篇列传而明者也。
马、班而后,家学渐衰,世传之家学也。
而豪杰之士,特立名家之学起,如《后汉书》之有司马彪、华峤、谢承、范蔚宗诸家,而《晋书》之有何法盛等一十八家是也。
同纪一朝之迹,而史臣不领专官,则人自为编,家各为说。
不为叙述讨论,萃合一篇之内,何以得其折衷?此诸家流别之必待专篇列传而明者也。
六代以还,名家复歇,父子世传为家学,一人特撰为名家。
而集众修书之法行,如唐人之修《晋书》,元人之修《宋》、《辽》、《金》三史是也。
监修大臣,著名简端,而编纂校勘之官,则隐显不一。
即或偶著其人与修史事,而某纪某表编之谁氏,某志某传辑自何人,孰为草创规条,孰为润色文采,不为整齐缀合,各溯所由,未免一书之中,优劣互见,而功过难知。
此一书功力之必待专篇列传而明者也。
若夫日历起居之法,延阁广内之藏,投牒议谥之制,稗官野史之征,或于传首叙例,详明其制;或于传终论述,推说其由,无施不可。
亦犹儒林传叙,申明学制,表立学官之遗意也。
诚得此意而通于著作,犹患史学不举,史道不明,未之闻也。
志乘为一县之书,即古者一国之史也,而世人忽之。
则以家学不立,师法失传,文不雅驯,难垂典则故也。
新编告成,而旧书覆瓮,未必新书皆优,而旧志尽劣也。
旧志所有,新志重复载之,其笔削之善否,初未暇辨;而旧志所未及载,新志必有增益,则旧志之易为厌弃者一矣。
纂述之家,喜炫己长,后起之书,易于攻摘。
每见修志诸家,创定凡例,不曰旧书荒陋,则云前人无稽,后复攻前,效尤无已。
其实狙公颠倒三四,本无大相径庭。
但前人已往,质证无由,则旧志之易为厌弃者二矣。
州县之书,率多荒陋,文人学士,束而不观。
其有特事搜罗,旁资稽索,不过因此证彼,初非耽悦本书。
新、旧二本,杂陈于前,其翻阅者,犹如科举之士,购求程墨,阴阳之家,检视宪书,取新弃旧,理势固然,本非有所特择,则旧志之易为厌弃者三矣,夫索绥《春秋》,夫索绥《前凉春秋》。
端资边浏。
浏承张骏之命,集凉内外事。
常璩《国志》,《华阳国志》也。
半袭谯周。
《华阳国志》载李氏始末。
其刘氏二志,大率取裁谯周《蜀本纪》。
是则一方之书,不能无藉于一方之纪载。
而志家不列前人之传,岂非得鱼忘筌,习而不察?又何怪于方志之书,放失难考耶?
主修之官,与载笔之士,撰著文辞,不分名实,前志之难传一也。
序跋虚设,于书无所发明,前志之难传二也。
如有发明,则如马、班之录《自序》。
可以作传矣。
作志之人,行业不详,前志之难传三也。
书之取裁,不标所目,前志之难传四也。
志当递续,非万不得已,不当迭改,迭改之书,而欲并存,繁重难胜,前志之难传五也。
于难传之中,而为之作传,盖不得已而存之,推明其故,以为后人例也。
永清县志文征序例《永清县志》告成,区分纪、表、图、书、政略、列传六体,定著二十五篇,篇各有例,又取一时征集故事文章,择其有关永清而不能并收入本志者,又自以类相从,别为奏议、征实、论说、诗赋,各为一卷,总四卷。
卷为叙录如左,而总叙大指,以冠其编。
叙曰:古人有专守之官,即有专掌之故;有专门之学,即有专家之言。
未有博采诸家,汇辑众体,如后世文选之所为也。
官失学废,文采愈繁。
以意所尚,采掇名隽,若萧氏《文选》,姚氏《文粹》是也;循流溯源,推而达于治道,《宋文之鉴》是也;相质披文,进而欲为史翼,《元文之类》是也。
是数子之用心,可谓至矣。
然而古者十五《国风》、八国《国语》,以及晋乘、楚梼杌与夫各国春秋之旨绎之,则列国史书,与其文诰声诗,相辅而行,在昔非无其例也。
唐刘知几尝患史体载言繁琐,欲取诏诰章疏之属,以类相从,别为一体,入于纪传之史。
是未察古人各有成书,相辅益章之义矣。
第窥古人之书,《国语》载言,必叙事之终始。
《春秋》义授左氏,《诗》有国史之叙,故事去千载,读者洞然无疑。
后代选文诸家,掇取文辞,不复具其始末。
如奏议可观,而不载报可;寄言有托,而不述时世;诗歌寓意,而不缀事由;则读者无从委决,于史事复奚裨乎?《文选》、《文粹》,固无足责;《文鉴》、《文类》,见不及斯。
岂非尺有所短者哉?近人修志,艺文不载书目,滥入诗文杂体,其失固不待言;亦缘撰志之时,先已不辨为一国史裁,其猥陋杂书,无所不有,亦何足怪?今兹稍为厘正,别具《文征》;仍于诗文篇后,略具始末,便人观览,疑者阅之。
聊于叙例,申明其旨云尔。
奏议叙录奏议之文,所以经事综物,敷陈治道。
文章之用,莫重于斯。
而萧统选文,用赋冠首。
后代撰辑诸家,奉为一定科律,亦失所以重轻之义矣。
如谓彼固辞章家言,本无当于史例,则赋乃六义附庸,而列于诗前;骚为赋之鼻祖,而别居诗后;其任情颠倒,亦复难以自解。
而《文苑》、《文鉴》,从而宗之,又何说也?今以奏议冠首,以为辑文通例,窃比列史之首冠本纪云尔。
史家之取奏议,如《尚书》之载训诰,其有关一时之制度者,裁入书志之篇;其关于一人之树立者,编诸列传之内。
然而纪传篇幅,各有限断,一代奏牍,文字繁多,广收则史体不类,割爱则文有阙遗。
按班氏《汉书》,备详书奏,然覆检《艺文志》内石渠奏议之属,《高祖》、《孝文》论述册诏之传,未尝不于正史之外,别有专书,然则奏议之编,固与实录起居注相为表里者也。
前人编《汉魏尚书》,近代编《名臣章奏》,皆体严用巨,不若文士选文之例。
而不知者,往往忽而不察,良可惜也。
杜佑撰《通典》,于累朝制度之外,别为礼议二十余卷,不必其言之见用与否,而谈言有中,存其名理。
此则著书之独断,编次之通裁,其旨可以意会,而其说不可得而迹泥者也。
然而专门之书,自为裁制,或删或节,固无不可。
史志之体,各有识职,征文以补书志之阙,则录而不叙,自由旧章。
今采得奏议四篇,咨详禀帖三篇,亦附录之,为其官府文书,近于奏议,故类入焉。
其先后一以年月为次,所以备事之本末云尔。
征实叙录征实之文,史部传记支流。
古者史法谨严,记述之体,各有专家。
是以魏晋以还,文人率有别集。
然而诸史列传,载其生平著述,止云诗赋、箴铭、颂诔之属,共若干篇而已。
未闻载其记若干首,传若干章,志若干条,述若干种者也。
由是观之,则记传志述之体,古人各为专门之书,初无散著文集之内,概可知矣。
唐、宋以还,文集之风日炽,而专门之学杳然。
于是一集之中,诗赋与经解并存,论说与记述同载,而裒然成集之书,始难定其家学之所在矣。
若夫选辑之书,则萧统《文选》不载传记,《文苑》、《文鉴》始渐加详,盖其时势然也。
文人之集,可征史裁,由于学不专家,事多旁出,岂不洵欤?
证实之体,自记事而外,又有数典之文,考据之家,所以别于叙述之文也。
以史法例之,记事乃纪传之余,数典为书志之裔,所谓同源而异流者也。
记事之源,出于《春秋》,而数典之源,本平官《礼》,其大端矣。
数典之文,古来亦具专家,《戴记》而后,若班氏《白虎通义》、应氏《风俗通义》、蔡氏《独断》之类,不可胜数。
而文人入集,则自隋、唐以前,此体尤所未见者也。
至于专门学衰,而文士偶据所得,笔为考辨,著为述议,成书则不足,削弃又可惜,于是无可如何,编入文集之中,与诗赋书表之属,分占一体,此后世选文之不得不收者也。
征实之文,与本书纪事,尤相表里,故采录校别体为多。
其传状之文,有与本志列传相仿佛者,正以详略互存,且以见列传采摭之所自,而笔削之善否工拙,可以听后人之别择审定焉,不敢自据为私也。
碑刻之文,有时不入金石者,录其全文,其重在征事得实也;仍于篇后著石刻之款识,所以与金石相互见也。
论说叙录论说之文,其源出于《论语》。
郑氏《易》云:"云雷屯,君子以经纶。 言论撰书礼,乐施政事。 “盖当其用,则为典谟训浩;当其未用,则为论撰说议。 圣人制作,其用虽异,而其本出于一也。 周秦诸子,各守专家,虽其学有醇驳,语有平陂,然推其本意,则皆取其所欲行而不得行者,笔之于书,而非有意为文章华美之观,是论说之本体也。 自学不专门,而文求绮丽,于是文人撰集,说议繁多。 其中一得之见,与夫偶合之言,往往亦有合于古人。 而根本不深,旨趣未卓,或诸体杂出,自致参差;或先后汇观,竟成复沓。 此文集中之论说,所以异于诸子一家之言也。 唐马总撰《意林》,裁节诸子,标其名隽,此亦弃短取长之意也。 今兹选文,存其论之合者,亦撰述之通义也。 《文选》诸论,若《过秦》、《辨亡》诸篇,义取抑扬咏叹,旨非抉摘发挥。 是乃史家论赞之属,其源略近诗人比兴一流,与唐、宋诸论,名同实异。 然《养生》、《博弈》诸篇,则已自有命意;斯固文集盛行,诸子风衰之会也。 萧氏不察,同编一类,非其质矣。 诸子一变而为文集之论议,再变而为说部之札记,则宋人有志于学,而为反朴还淳之会也。 然嗜好多端,既不能屏除文士习气;而为之太易,又不能得其深造逢源。 遍阅作者,求其始末,大抵是收拾文集之余,取其偶然所得,一时未能结撰者,札而记之,积少致多,裒成其帙耳。 故义理率多可观,而宗旨终难究索也。 永清文献荒芜,论说之文,无可采择,约存一首,聊以备体,非敢谓有合千古人也。 诗赋叙录诗赋者,六籍之鼓吹,文章之宣节也。 古者声诗立教,铿锵肄于司乐,篇什叙于太史;事领专官,业传学者;欲通声音之道,或求风教所施,询诸掌故,本末犁然,其具存矣。 自诗乐分源,俗工惟习工尺,文士仅攻月露。 于是声诗之道,不与政事相通,而业之守在专官,存诸掌故者,盖茫然而不可复追矣。 然汉魏而还,歌行乐府,指事类情;就其至者,亦可考其文辞,证其时事。 唐、宋以后,虽云文士所业,而作者继起,发挥微隐,敷陈政教,采其尤者,亦可不愧古人。 故选文至于诗赋,能不坠于文人绮语之习,斯庶几矣。 刘氏《七略》,以封禅仪记入《礼经》,秦官奏议、《太史公书》入《春秋》,而《诗赋》自为一略,不隶《诗经》,则以部帙繁多,不能不别为部次也。 惜其叙例,不能申明原委,致开后世诗赋文集混一而不能犁晰之端耳。 至于赋乃六义之一,其体诵而不歌。 而刘《略》所收,篇第倍蓰于诗,于是以赋冠前,而诗歌杂体,反附于后;以致萧《选》以下,奉为一定章程,可谓失所轻重者矣。 又其诗赋区为五种,若杂赋一门,皆无专主名氏,体如后世总集之异于别集。 诗歌一门,自为一类,虽无叙例,观者犹可以意辨之,知所类别。 至屈原以下二十家,陆贾以下二十一家,孙卿以下二十五象,门类既分为三,当日必有其说。 而叙例阙如,如诸子之目后叙明某家者流,其原出于古者某官云云是也。 不与诸子之书,同申原委。 此诗赋一略,后人所为欲究遗文,而莫知宗旨者也。 州县文证,选辑诗赋,古者《国风》之遗意也。 旧志八景诸诗,颇染文士习气,故悉删之,所以严史例也。 文丞相词与《祭漯河文》,非诗赋而并录之者,有韵之文,如铭箴颂诔,皆古诗之遗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议上班固《古今人表》,为世诟詈久矣。 由今观之,断代之书,或可无需人表,通古之史,不可无人表也。 固以断代为书,承迁有作,凡迁史所阙门类,固则补之,非如纪传所列君臣事迹,但画西京为界也。 是以《地理》及于《禹贡》、《周官》,《五行》罗列春秋战国;人表之例,可类推矣。 人表之失,不当以九格定人,强分位置,而圣仁智愚,妄加品藻,不得《春秋》谨严之旨。 又刘知几摘其有古无今,名与实舛,说亦良允。 其余纷纷议其不当作者,皆不足为班氏病也。 向令去其九等高下,与夫仁圣愚智之名,而以贵贱尊卑区分品地,或以都分国别异其标题,横列为经;而以年代先后标著上方,以为之纬;且明著其说曰,取补迁书,作列传之稽检。 则其立例,当为后代著通史者一定科律,而岂至反为人诟詈哉?甚矣,千古良法,沉溺于众毁之余,而无有精史裁者,为之救其弊而善所用也!近代马氏《绎史》,盖尝用其例矣。 然马氏之书,本属纂类,不为著作。 推其用意,不过三代去今日久,事文杂出,茫无端绪,列为人表,则一经传姓名考耳。 且犹贬置班表,不解可为迁书补隙,又不解扩其义类,可为史氏通裁,顾曰人表,若为《绎史》而作,则亦未为知类者也。 夫通古之史,所书事迹,多取简编故实,非如当代纪载,得于耳闻目见,虚实可以互参。 而既为著作,自命专家,则列传去取,必有别识心裁,成其家言;而不能尽类以收,同于排纂,亦其势也。 即如《左传》中事收入《史记》,而子产、叔向诸人,不能皆编列传,《人表》安可不立?至前人行事,杂见传记,姓名隐显,不无详略异同。 列传裁断所余,不以人表收其梗概,则略者致讥挂漏,详者被谤偏徇,即后人读我之书,亦觉阙然少绳检矣。 故班氏之《人表》,于古盖有所受,不可以轻议也。 毫州志人物表例议中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 断代之史,子言或可无需人表,或之云者,未定辞也,断代无需征古,何当有人表欤?曰:断代书不一类,约计盖有三门,然皆不可无人表也。 较于通史,自稍缓耳;有之,斯为美矣。 史之有列传也,犹《春秋》之有《左氏》也。 《左氏》依经而次年月,列传分人而著标题,其体稍异,而其为用,则皆取足以备经、《春秋》。 纪《本纪》。 之本末而已矣。 治《左氏》者,尝有列国《公子谱》矣。 治断代纪传之文者,仅有班《书》《人表》,甫著录而已为丛诟所加,孰敢再议人物之条贯欤? 夫《春秋》《公子》《谥族》诸谱,杜预等。 《名字异同》诸录,冯继先等。 治编年者,如彼其详。 而纪传之史,仅一列传目录,而列传数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仅著王侯将相,势自不能兼该人物,类别区分。 是以学者论世知人,与夫检寻史传去取义例,大抵渺然难知。 则人表之不可阙也,信矣。 顾氏炎武曰:“史无年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列传既多,则文繁而事反遗漏。"
因谓其失始于陈寿,而范、沈、姚、李诸家,咸短于此。
顾氏之说,可谓知一而不知二矣。
年表自不可废,然王公将相,范、沈、姚、李诸史,所占篇幅几何?唐、宋之史,复立年表,而列传之繁,乃数倍于范、沈诸书,年表何救于列传之多欤?夫不立人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年表犹其次焉者耳。
而人表方为史家怪笑,不敢复犯,宜其纷纷著传,如填户版,而难为决断,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于古纪载,简册具存。
不立人表,或可如迁史之待补于固,未为晚也。
断代之史,或取裁于簿书记注,或得之于耳目见闻,势必不能尽类而书,而又不能必其事之无有,牵联而及;则纵揽人名,区类为表,亦足以自见凡例,且严列传通裁,岂可更待后之人乎?夫断代之史,上者如班、陈之专门名家,次者如晋、唐之集众所长,下者如宋、元之强分抑配。
专门名家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明其独断别裁;集众所长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杜其参差同异;强分抑配之史,非人表不足以制其芜滥猥梦。
故曰:断代之史,约计三门,皆不可无人表也。
毫州志人物表例议下方志之表人物,何所仿乎?曰:将以救方志之弊也,非谓必欲仿乎史也,而史裁亦于是具焉而已。
今之修方志者,其志人物,使人无可表也。
且其所志人物,反类人物表焉,而更无所谓人物志焉,而表又非其表也。
盖方志之弊也久矣!史自司马以来,列传之体,未有易焉者也。
方志为国史所取裁,则列人物而为传,宜较国史加详。
而今之志人物青,删略事实,总撷大意,约略方幅,区分门类。
其文非叙非论,似散似骈;尺牍寒温之辞,簿书结勘之语,滥收猥入,无复翦裁。
至于品皆曾、史,治尽龚、黄,学必汉儒,贞皆姜女,面目如一,情性难求,斯固等于自郐无讥,存而不论可矣。
即有一二矫矫,雅尚别裁,则又简略其辞,谬托高古,或仿竹书记注,或摩石刻题名,虽无庸恶肤言,实昧通裁达识,所谓似表非表,似注非注,其为痼弊久矣。
是以国史宁取家乘,不收方志,凡以此也。
夫志者,志也。
人物列传,必取别识心裁,法《春秋》之谨严,含诗人之比兴。
离合取舍,将以成其家言。
虽曰一方之志,亦国史之具体而微矣。
今为人物列表,其善盖有三焉。
前代帝王后妃,今存故里,志家收于人物,于义未安,削而不载,又似阙典。
是以方志遇此,聚讼纷然;而私智穿凿之流,往往节录本纪,巧更名目,辗转位置,终无确当。
今于传删人物,而于表列帝王,则去取皆宜,永为成法。
其善一也。
史传人物本详,志家反节其略,此本类书摘比,实非史氏通裁。
然既举事文,归于其义,则简册具有名姓,亦必不能一概而收,如类纂也。
兹于古人见史策者,传例苟无可登,列名人物之表,庶几密而不猥,疏而不漏。
其善二也。
史家事迹,日详于耳,宽今严古,势有使然。
至于乡党自好,家庭小善,义行但存标题,节操止开年例,史法不收,志家宜具。
传无可著之实,则文不繁猥;表有特著之名,则义无屈抑。
其善三也。
凡此三者,皆近志之通病,而作家之所难言。
故曰:方志之表人物,将以救方志之弊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上先王制作,存乎六艺,明其条贯,天下示诸掌乎?夫《书》道政事,典、谟、贡、范,可以为经要矣。
而《周官》器数,不入四代之书。
夏礼、殷礼,夫子能言,而今已不存其籍。
盖政教典训之大,自为专书,而人官物曲之细,别存其籍,其义各有攸当。
故以周孔经纶,不能合为一也。
司马迁氏绍法《春秋》,著为十二本纪,其年表、列传,次第为篇,足以备其事之本末;而于典章制度,所以经纬人伦,纲维世宙之具,别为八书,以讨论之。
班氏厂为十志;后史因之,互有损益,遂为史家一定法矣。
昔韩宣子见《易象》、《春秋》,以谓周《礼》在鲁。
左氏综纪《春秋》,多称礼经。
书志之原,盖出官《礼》。
《天官》未改天文,《平准》未改食货,犹存《汉书》一二名义,可想见也。
郑樵乃云"志之大原,出于《尔雅》",非其质矣。
然迁、固书志,采其纲领,讨论大凡,使诵习者可以推验一朝梗概,得与纪传互相发明,足矣。
至于名物器数,以谓别有专书,不求全备,犹左氏之数典征文,不必具《周官》之纤悉也。
司马《礼书》末云:"俎豆之事,则有司存。"
其他抑可知矣。
自沈、范以降,讨论之旨渐微,器数之加渐广。
至欧阳《新唐》之志,以十三名目,成书至五十卷,官府簿书,泉货注记,分门别类,惟恐不详。
《宋》、《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迭几,难窥统要。
是殆欲以《周官》职事,经礼容仪,尽入《春秋》,始称全体。
则夫子删述《礼》、《乐》、《诗》、《书》,不必分经为六矣。
夫马、班书志,当其创始,略存诸子之遗。
《管子》、《吕览》、《鸿烈》诸家,所述天文、地圆、官图、乐制之篇,采掇制数,运以心裁,勒成一家之言,其所仿也。
马、班岂不知名数器物不容忽略?盖谓各有成书,不容于一家之言,曲折求备耳。
如欲曲折求备,则文必繁芜,例必庞杂,而事或反晦而不显矣。
惟夫经生策括,类家纂要,本非著作,但欲事物兼该,便于寻检。
此则猥陋无足责耳。
史家纲纪群言,将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数,拾给不暇。
是不知《春秋》官《礼》,意可互求,而例则不可混合者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中薄书纤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张本,后世又无由而知,则欲考古制而得其详,其道何从?曰:叔孙章程,韩信军法,萧何律令,皆汉初经要之书,犹《周官》之六典也。
《汉志》礼乐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书自隶官府,人可咨于有司而得之也。
官失书亡,则以其体繁重,势自不能行远,自古如是,不独汉为然矣。
欧、宋诸家,不达其故,乃欲藉史力以传之。
夫文章易传,而度数难久。
故《礼》亡过半,而《乐经》全逸。
六艺且然,况史文乎?且《唐书》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
万物之情,各有所极。
倘后人再倍《唐》、《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必亡。
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伺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然则前代章程故事,将遂听其亡欤?曰:史学亡于唐,而史法亦莫具于唐。
欧阳《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窥于典章制度,不可求全于史志也。
刘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并仿《周官》六典,包罗典章,巨细兼收,书盈百帙。
未尝不曰君臣事迹,纪传可详,制度名数,书志难于赅备,故修之至汲汲也。
至于宋初王氏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后徐氏更为《两汉会要》,则补苴前古,括代为书,虽与刘、杜之典,同源异流,要皆综核典章,别于史志,义例昭然,不可易矣。
夫唐、宋所为典要,既已如彼,后人修唐、宋书,即以其法,纪纲唐、宋制度,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
奕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欧阳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数,而猥加罗列,则亦不善度平时矣。
或谓《通典》、《会要》之书,较马、班书志之体力加详耳;其于器物名数,亦复不能甄综赅备,故考古者不能不参质他书。
此又非知言也。
古物苟存于今,虽户版之籍,市井泉货之簿,未始不可备考证也。
如欲皆存而无裁制,则岱岳不足供藏书,沧海不足为墨渖也。
故为史学计其长策,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略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下掌故之原,始于官《礼》。
百官具于朝廷,则惟国史书志,得而撷其要,国家会典、会要之书,得而备其物与数矣,撰方志者,何得分志与掌故乎?
曰:部寺卿监之志,即掌故也;拟于《周官》,犹夏官之有《司马法》,冬官之有《考工记》也。
部府州县之志,乃国史之分体,拟于周制,犹晋《乘》、楚《梼杌》与鲁《春秋》也。
郡县异于封建,则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六曹职掌,在上颁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较之国史,具体而微。
志与掌故。
各有其不可易,不容溷也。
今之方志,猥琐庸陋,求于史家义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盖无以讥为也。
然簿书案牍,颁于功令,守于吏典,自有一定科律,虽有奇才,不能为加;虽有愚拙,不能为损;名胜大邦与荒僻陋邑,无以异也。
故求于今日之志,不可得而见古人之史裁;求于今日之案牍,实可因而见古人之章程制度。
故曰:礼失求诸野也。
夫治国史者,因推国史以及掌故,盖史法未亡,而掌故之义不明,故病史也。
治方志者,转从掌故而正方志。
盖志义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坠;修其掌故,则志义转可明矣。
《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志义欲其简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备也。
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
徒以简略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识也。
但知详备为掌故,则胥史优为之,而不知其不可行矣。
夫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盖有义焉,所谓操的之道者此也。
而或误以并省事迹,删削文字,谓之简也;其去古人,不亦远乎?夫名家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别裁,或详人之所略,或弃人之所取,初无一成之法。
要读之者,美爱传久,而恍然见义于事文间,斯乃有关于名教也。
然不整齐掌故,别为专书,则志亦不能自见其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