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 卷八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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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义》 卷八外篇三 章学诚

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文安宰币聘修志,兄于史事久负,不得小试,此行宜踊跃。

仆有何知,乃承辱询。

抑盛意不可不复,敢于平日所留意者,约举数条,希高明裁择。

有不然处,还相告也。

一,州郡均隶职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国别为史,然义例不可不明。

如传之与志,本二体也。

今之修志,既举人物、典制而概称曰志,则名宦、乡贤之属,不得别立传之色目;传既别分色目,则礼、乐、兵、刑之属,不得仍从志之公称矣。

窃思志为全书总名,皇恩庆典,当录为外纪;官师铨除,当画为年谱。

典籍法制,则为考以著之;人物名宦,则为传以列之。

变易名色,既无僭史之嫌;纲举目张,又无遗漏之患。

其他率以类附。

至事有不伦,则例以义起,别为创制可也。

琐屑繁碎,无关惩创,则削而不存可也。

详瞻明备,整齐画一乃可为国史取村;否则纵极精采,不过一家小说耳,又何裨焉?

一,今世志艺文者,多取长吏及邑绅所为诗赋、记序、杂文,依类相附。

甚而风云月露之无关惩创,生祠碑颂之全无实征,亦胥入焉。

此姑无论是非,即使文俱典则,诗必雅驯,而铨次类录,诸体务臻,此亦选文之体,非复志乘之体矣。

夫既志艺文,当仿《三通》、《七略》之意,取是邦学士著选书籍,分其部汇,首标目录,次序颠末,删芜撷秀,掇取大旨,论其得失,比类成编,乃使后人得所考据,或可为馆阁雠校取材,斯不失为志乘体尔。

至坛庙碑铭,城堤纪述,利弊论著,土物题咏,则附人物产、田赋、风俗、地理诸考,以见得失之由,沿革之故。

如班史取延年、贾让诸疏入《河渠志》,贾谊、晁错诸疏入《食货志》之例可也。

学士论著,有可见其生平抱负,则全录于本传,如班史录《天人三策》于《董仲舒传》,录《治安》诸疏于《贾谊列传》之例可也。

至墓志传赞之属,核实无虚,已有定论,则即取为传文,如班史仍《史记。

自序》而为《司马迁传》,仍扬雄《自序》而为《扬雄列传》之例可也。

此一定之例,无可疑虑,而相沿不改,则甚矣史识之难也!

一,凡捐资修志,开局延儒,实学未闻,凡例先广,务新耳目,顿易旧书;其实颠倒狙公,有何真见?州郡立志,仿自前明。

当时草创之初,虽义例不甚整齐,文辞尚贵真实,剪裁多自己出;非若近日之习套相沿,轻隽小生,史字未曾全识,皆可奋笔妄修,窃叨汽脯者。

然其书百无一存,此皆后凌前替,修新志者,袭旧志之纪载,而灭作者之姓名。

充其义类,将班《书》既出,《史记》即付祖龙;欧、宋成书,《旧唐》遂可覆瓮与?仆以谓修志者,当续前人之纪载,不当毁前人之成书。

即前志义例不明,文辞乖舛,我别为创制,更改成书;亦当听其并行,新新相续,不得擅毁;彼此得失,观者自有公论。

仍取前书卷帙目录,作者姓氏,录入新志艺文考中,以备遗亡。

庶得大公无我之意,且吾亦不致见毁于后人矣。

一,志之为体,当详于史。

而今之志乘所载,百不及一。

此无他,搜罗采辑,一时之耳目难周;掌故备藏,平日之专司无主也。

尝拟当事者,欲使志无遗漏,平日当立一志乘科房,佥掾吏之稍通文墨者为之。

凡政教典故,堂行事实,六曹案牍,一切皆令关会,目录真迹,汇册存库。

异日开局纂修,取裁甚富。

虽不当比拟列国史官,亦庶得州间史肯之遗意。

今既无及,当建言为将来法也。

一,志乃史体,原属天下公物,非一家墓志寿文,可以漫为浮誉,悦人耳目者。

闻近世纂修,往往贿赂公行,请托作传,全无证实。

此虽不肖浮薄文人所为,然善恶惩创,自不可废。

今之志书,从无录及不善者,一则善善欲长之习见,一则惧罹后思之虚心尔。

仆谓讥贬原不可为志体,据事直书,善否自见,直宽隐彰之意同,不可专事浮文,以虚誉为事也。

一,史志之书,有裨风教者,原因传述忠孝节义,凛凛烈烈,有声有色,使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贪者廉立。

《史记》好侠,多写列客畸流,犹足令人轻生增气,况天地间大节大义,纲常赖以扶持,世教赖以撑柱者乎?每见文人修志,凡景物流连可骋文笔,典故考订可夸博雅之处,无不津津累牍。

一至孝子忠臣,义夫节妇,则寥寥数笔,甚而空存姓氏,行述一字不详,使观者若阅县令署役卯簿,又何取焉?窃谓邑志搜罗不过数十年,采访不过百十里,闻见自有真据,宜加意采辑,广为传述,使观者有所兴起,宿草秋原之下,必有拜彤管而泣秋雨者矣。

尤当取穷乡僻壤,畸行奇节,子孙困于无力,或有格于成例,不得邀旌奖者,踪迹既实,务为立传,以备采风者观览,庶乎善善欲长之意。

已上六条,就仆所见,未敢自谓必然。

而今世刻行诸志,诚有未见其可者。

丈夫生不为史臣,亦当从名公巨卿,执笔充书记,因而得论列当世,以文章见用于时,如纂修志乘,亦其中之一事也。

今之所谓修志,令长徒务空名,作者又鲜学识;上不过图注勤事考成,下不过苟资馆谷禄利。

甚而邑绅因之以启奔竟,文士得之以舞曲笔;主宾各挟成见,同局或起抵悟;则其于修志事,虽不为亦可也。

乃如足下负抱史才,常恨不得一当牛刀小试。

向与仆往复商论,窥兄底蕴,当非苟然为者。

文安君又能虚心倾领,致币敦请,自必一破从前宿习。

杀青未毕,而观者骇愕,以为创特,又岂一邑之书,而实天下之书矣。

仆于此事,无能为役,辱存商榷,陈其固陋之衷,以庶几萤烛增辉之义,兄具有以进我乎?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日前敬筹末议,薄殖浅陋,猥无定见,非复冀有补高深,聊以塞责云耳。

乃辱教答,借奖有加,高标远引,辞意挚恳,读之真愧且畏也!足下负良史才,博而能断,轩视前古,意志直欲驾范轶陈,区区郡邑志乘,不啻牛刀割◆。

乃才大心虚,不耻往复下问。

鄙陋如仆,何以副若谷之怀耶?前书粗陈梗概,过辱虚誉,且欲悉询其详。

仆虽非其人,辄因高情肫挚之深,不敢无一辞以复,幸商择焉。

二,体裁宜得史法也。

州县志乘,混杂无次,既非正体,编分纪表,亦涉僭妄。

故前书折衷立法,以外纪、年谱、考、传四体为主,所以避潜史之嫌,而求纪载之实也。

然虚名宜避国史,而实意当法古人。

外纪年谱之属,今世志乘,百中仅见一二。

若考之与传,今虽浑称志传,其实二者之实,未尝不载;特不能合于古史良法者,考体多失之繁碎,而传体多失之浑同也。

考之为体,乃仿书、志而作。

子长八书,孟坚十志,综核典章,包函甚广。

范史分三十志,《唐书》广五十篇,则已浸广。

至元修《宋史》,志分百六十余,议者讥为科吏档册。

然亦仅失裁制,致成汗漫,非若今之州县志书,多分题目,浩无统摄也。

如星野、疆域、沿革、山川、物产,俱地理志中事也;户口、赋役、征榷、市籴,俱食货考中事也;灾祥、歌谣、变异、水旱,俱五行志中事也;朝贺、坛庙、祀典、乡饮、宾兴,俱礼仪志中事也。

凡百大小,均可类推。

篇首冠以总名,下乃缕分件悉,汇列成编。

非惟总萃易观,亦且谨严得体。

此等款目,直在一更置耳。

而今志猥琐繁碎,不啻市井泉货注簿,米盐凌杂,又何观焉?或以长篇大章,如班固《食货》,马迁《平准》,大难结构。

岂知文体既合史例,即使措辞如布算子,亦自条理可观,切实有用。

文字正不必沾沾顾虑,好为繁琐也。

一,成立宜标作者也。

班袭迁史,孝武以前,多用原文,不更别异;以《史》、《汉》同一纪载,而迁史久已通行,故无嫌也。

他若诏令、书表之属,则因其本人本事而明叙之,故亦无嫌于抄录成文。

至《史记》赞秦,全用贾生三论,则以"善或贾生推言"一句引起。

《汉书。

迁传》,全用《史记自序》,则以"迁之自序云尔"一句作收。

虽用成文,而宾主分明,不同袭善。

志为史体,其中不无引用成文,若如俗下之艺文选集,则作者本名,自应标于目录之下。

今若刊去所载文辞,分类载入考传诸体,则作者本名易于刊去,须仍复如《史》、《汉》之例标而出之。

至文有蔓长,须加删节者,则以"其略曰"三字领起,如孟坚载贾谊诸疏之例可也,援引旧文,自足以议论者,则如《伯夷列传》中,入"其传曰"云云一段文字之例,可也。

至若前缀序引,后附论赞,今世纂家,多称野史氏曰,或称外史氏曰,揆之于理,均未允协。

莫如直仿东汉之例,标出论曰、序曰之体为安。

至反复辨正,存疑附异,或加案曰亦可。

否则直入本文,不加标目,随时斟酌,均在夫相体裁衣耳。

一,传体亘归画一也。

列传行述入艺文志,前书已辨其非。

然国史取材邑志,人物尤属紧要。

盖典章法令,国有会典,官有案牍,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通同:即或偶有遗脱,不患无从考证。

至于人物一流,自非位望通显,大常议谥,史臣立传,则姓名无由达乎京师。

其幽独之上,贞淑之女,幸邀族奖;按厥档册,直不啻花名卯册耳。

必待下诏纂修,开馆投牒,然后得核。

故其事由下而上,邑志不详备,则日后何由而证也?夫传即史之列传体尔。

《儒林》、《游侠》,迁《史》首标总目;《文苑》、《道学》,《宋史》又画三科。

先儒讥其标帜启争,然亦止标目不及审慎尔。

非若后世志乘传述碑版,统列艺文。

及作人物列传,又必专标色目,若忠臣、孝子、名贤、文苑之类,挨次排纂,每人多不过八九行,少或一二三行,名曰传略。

夫志曰輶轩实录,宜详于史,而乃以略体行之,此何说也?至于标目所不能该,义类兼有所附,非以董宣入《酷吏》,则于《周臣》阙韩通耳。

按《史记》列传七十,惟《循吏》、《儒林》而下九篇,标出总目;《汉书》自《外戚》、《佞幸》而上七篇,标出总目。

江都传列三策,不必列以《儒林》;东方特好诙谐,不必列入《滑稽》,传例既宽,便可载瑰持之行于法律之外:行相似者,比而附之;文章多者,录而入之。

但以庸滥徇情为戒,不以篇幅广狭为拘,乃属善之善耳。

一,论断宜守谨严也:史迁序引断语,俱称太史公曰云云,所以别于叙事之文,并非专标色目。

自班固作赞,范史撰论,亦已少靡。

南朝诸史,则于传志之末,散文作论,又用韵语,仿孟坚自叙体作赞,以缀论文之后。

屋下架屋,斯为多文。

自后相沿,制体不一。

至明祖纂修《元史》,谕宋濂等据事直书,勿加论赞。

虽寓谨严之意,亦非公是之道。

仆则以为是非褒贬,第欲其平,论赞不妨附入;但不可作意轩轻,亦不得故恣吊诡。

其有是非显然,不待推论,及传文已极抑扬,更无不尽之情者,不必勉强结撰,充备其数。

一,典章宜归详悉也。

仆言典章自上而下,可较人物为略,然是极言传之宜更详耳。

学校祭祀,一切开载会典者,苟州县所常举行,岂可因而不载?

会典简帙浩繁,购阅非易。

使散在州县各志,则人人可观,岂非盛事?况州县举行之典,不过多费梨枣十余枚耳。

今志多删不载,未知所谓。

一,自注宜加酌量也。

班史自注,于十志尤多。

以后史家文字,每用自注。

宋人刻伪《苏注杜诗》,其不可强通者,则又妄加"公自注"三字。

后人觉其伪者,转矫之曰:古人文字,从无自注。

然则如司马《潜虚》,自加象传,又例如耶?志体既取详赡,行文又贵简洁,以类纂之意,而行纪传之文,非加自注,何以明畅?但行文所载之事实,有须详考颠末,则可自注。

如《潜虚》之自解文义,则非志体所宜尔。

一,文选宜相辅佐也。

诗文杂体入《艺文志》,固非体裁,是以前书欲取备体归于传考。

然西京文字甚富,而班史所收之外,寥寥无觏者,以学士著撰,必合史例方收;而一切诗文赋颂,无昭明、李◆其人,先出而采辑之也。

史体纵看,志体横看,其为综核一也。

然综核者事详,而因以及文。

文有关于土风、人事者,其类颇伙,史固不得而尽收之。

以故昭明以来,括代为选,唐有《文苑》,宋有《文鉴》,元有《文类》,明有《文选》,广为铨次,巨细毕收,其可证史事之不逮者,不一而足。

故左氏论次《国语》,未尝不引谚证谣;而十五《国风》,亦未尝不别为一编,均隶太史。

此文选、志乘,交相裨益之明验也。

近楚抚于《湖广通志》之外,又选《三楚文献录》。

江苏宋抚军聘邵毗陵修《明文录》外,更撰《三吴文献录》等集,亦佐《江南通志》之不及。

仆浅陋寡闻,未知他省皆如是否?然即此一端,亦可类及。

何如略仿《国风》遗意,取其有关民风流俗,参伍质证,可资考校,分列诗文记序诸体,勒为一邑之书,与志相辅,当亦不为无补。

但此非足下之力所克为者,盍乘间为当事告焉?

一,列女宜分传例也。

列女名传,创于刘向,分汇七篇,义近乎子;缀《颂》述《雅》,学通乎《诗》;而比事属辞,实为史家之籍。

班、马二史,均缺此传。

自范蔚宗东汉书中,始载《列女》。

后史因之,遂为定则。

然后世史家所谓列女,则节烈之谓;而刘向所叙,乃罗列之谓也。

节烈之烈为列女传,则贞节之与殉烈,已自有殊;若孝女义妇,更不相入,而闺秀才妇,道姑仙女,永无入传之例矣。

夫妇道无成,节烈孝义之外,原可稍略;然班姬之盛德,曹昭之史才,蔡琰之文学,岂转不及方技伶官之伦,更无可传之道哉?刘向传中,节烈孝义之外,才如妾婧,奇如鲁女,无所不载;即下至施、旦,亦肯附焉。

列之为义,可为广矣。

自东汉以后,诸史误以罗列之列,为殉烈之烈。

于是法律之外,可载者少;而蔡文姬之入史,人亦议之。

今当另立贞节之传,以载旌奖之名。

其正载之外,苟有才情卓越,操守不同,或有文采可观,一长擅绝者,不妨入于列女,以附方技、文苑、独行诸传之例。

庶妇德之不尽出于节烈,而苟有一长足录者,亦不致有湮没之叹云。

狂瞽之言,幸惟择之!醉中草草,勿罪。

与甄秀才论文选义例书"二"

辱示《文选》义例,大有意思,非熟知此道甘苦,何以得此?第有少意商复。

夫踵事增华,后来易为力,括代总选,须以史例观之。

昭明草刨,与马迁略同。

由六朝视两汉,略已;先秦,略之略已。

周则子夏《诗序》,屈子《离骚》而外,无他策焉。

亦犹天汉视先秦,略已、周则略之略已。

五帝三王,则本纪略载而外,不更详焉。

昭明兼八代,《史记》采三古,而又当创事,故例疏而文约。

《文苑》、《文鉴》,皆包括一代;《汉书》、《唐书》,皆专纪一朝;而又藉前规,故条密而文详。

《文苑》之补载陈隋,则续昭明之未备;《文鉴》之并收制科,则广昭明之未登。

亦犹班固《地志》之兼采《职方》、《禹贡》,《隋书》诸志之补述梁、陈、周、齐,例以义起,斟酌损益,固无不可耳。

夫一代文献,史不尽详,全恃大部总选,得载诸部文字于律令之外,参互考校,可补二十一史之不逮。

其事綦重,原与揣摩家评选文字不同,工拙繁简,不可屑屑校量。

读书者但当采掇大意,以为博古之功,斯有益耳。

驳文选义例书再答来书云:"得兄所论《文选》义例,甚以为不然。 文章一道,所该甚广,史特其中一类耳。 选家之例,繁博不伦,四部九流,问所不有?而兄概欲以史拟之。 若马若班,若表若志,斤斤焉以萧唐诸选,削趾适履,求其一得符合。 将毋陈大士初学时文,而家书悉裁为八股式否?东西两京文字,入选寥寥,而班、范两史排纂,遂为定本。 惟李陵塞外一书,班史不载,便近齐梁小儿。 果选裨史之不逮乎?抑史裨选之不逮乎?编年有《纲目》,纪传有廿一史,历朝事已昭如日星。 而兄复思配以文选,连床架屋,岂为风云月露之辞,可以补柱下之藏耶?选事仿于六朝,而史体亦坏于是,选之无裨于史明矣。 考镜古今,论列得失,在乎卓荦之士,不循循株守章句;孺歌妇叹,均可观采,岂皆与史等哉?昔人称杜甫诗史,而杨万里驳之,以为《诗经》果可兼《尚书》否?兄观书素卓荦,而今言犹似牵于训诂然者,仆窃不喜。 或有不然,速赐裁示!"惠书甚华而能辨,所赐于仆,岂浅鲜哉!然意旨似犹不甚相悉,而盛意不可虚,故敢以书报。

文章一道,体制初不相沿,而原本各有所自。

古人文字,其初繁然杂出,惟用所适,岂斤斤焉立一色目,而规规以求其一似哉?若云文事本博,而史特于中占其一类,则类将不胜其繁。

《伯夷》、《屈原》诸传,夹叙夹议;而《庄周》、《列子》之书,又多假叙事以行文。

兄以选例不可一概,则此等文字,将何以画分乎?经史子集,久列四库,其原始亦非远。

试论六艺之初,则经目本无有也。

大《易》非以圣人之书而尊之,一子书耳。

《书》与《春秋》,两史籍耳。

《诗》三百篇,文集耳。

《仪礼》、《周官》,律令会典耳。

自《易》藏太卜而外,其余四者,均隶柱下之籍,而后人取以考证古今得失之林,未闻沾沾取其若《纲目》纪传者,而专为史类,其他体近繁博,遽不得与于是选也。

《诗》亡而后《春秋》作,《诗》类今之文选耳,而亦得与史相终始何哉?土风殊异,人事兴衰,纪传所不及详,编年所不能录,而参互考验,其合于是中者,如《鸱枭》之于《金滕》,《乘舟》之于《左传》之类;其出于是外者,如《七月》追述周先,《商颂》兼及异代之类,岂非文章史事,固相终始者与?两京文字,入选甚少,不敌班、范所收,使当年早有如选《文苑》其人,裁为大部盛典,则两汉事迹,吾知更赫赫如昨日矣。

史体坏于六朝,自是风气日下,非关《文选》。

昭明所收过略,乃可恨耳。

所云不循循株守章句,不必列文于史中,顾斤斤画文于史外,其见尚可谓之卓革否?杨万里不通太史观风之意,故驳诗史之说。

以兄之卓见而惑之,何哉?

修志十议呈天门胡明府修志有二便: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

有三长:识足似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

有五难:清晰天度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征藏书难,预杜是非难。

有八忌: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胜,忌擅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古不变,忌贪载传奇。

有四体: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

有四要:要简,要严,要核,要雅。

今拟乘二便,尽三长,去五难,除八忌,而立四体,以归四要。

请略议其所以然者为十条。

先陈事宜,后定凡例,庶乎画宫于堵之意云。

一,议职掌,提调专主决断是非,总裁专主笔削文辞,投牒者叙而不议,参阅者议而不断,庶各不相侵,事有专责。

二,议考证。

邑志虽小,体例无所不备。

考核不厌精详,折衷务祈尽善。

所有应用之书,自省府邻境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献录》、《一统志》、圣祖仁皇帝御纂《方舆路程图》、《大清会典》、《赋役全书》之后,俱须加意采访。

他若邑绅所撰野乘、私记、文编、稗史、家谱、图牒之类,凡可资搜讨者,亦须出示征收,博观约取。

其六曹案牍,律令文移,有关政教典故、风土利弊者,概令录出副本,一体送馆,以凭详慎铨次。

庶能巨细无遗,永垂信史。

三,议征信。

邑志尤重人物,取舍贵辨真伪。

凡旧志人物列传,例应有改无削。

新志人物,一凭本家子孙列状投柜,核实无虚,送馆立传。

此俱无可议者。

但所送行状,务有可记之实,详悉开列,以备采择,方准收录。

如开送名宦,必详曾任何职,实兴何利,实除何弊,实于何事有益国计民生,乃为合例。

如胆云清廉勤慎,慈惠严明,全无实征,但作计荐考语体者,概不收受。

又如卓行亦必开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开列著有何书,见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问经,何等著作有关名教,孝友亦必开明于何事见其能孝能友。

品虽毋论庸奇偏全,要有真迹,便易采访。

否则行皆曾、史,学皆程、朱,文皆马、班,品皆夷、惠,鱼鱼鹿鹿,何以辨真伪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遗漏,或生平大节,载不尽详,亦准其与新收人物一例开送,核实增补。

四,议征文。

人物之次,艺文为要。

近世志艺文者,类辑诗文记序,其体直如文选;而一邑著述目录,作者源流始末,俱无稽考,非志体也。

今拟更定凡例,一仿班《志》刘《略》,标分部汇,删芜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为他日馆阁校雠取材,斯则有裨文献耳。

但艺文入志,例取盖棺论定,现存之人,虽有著作,例不入志。

此系御纂续考馆成法,不同近日志乘,掇拾诗文,可取一时题咏,广登尺幅者也。

凡本朝前代学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业,无论经史子集,方技杂流,释门道藏,图画谱牒,帖括训诂,均得净录副本,投柜送馆,以凭核纂。

然所送之书,须属共见共闻;即未刻行,亦必论定成集者,方准收录。

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页,及从无序跋论定之书,概不入编,庶乎循名责实之意。

惟旧志原有目录,而藏书至今散逸者,仍准入志,而于目录之下,注一"亡"字以别之。

五,议传例。

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

历考两汉以下,如《非有先生》、《李赤》诸传,皆以传为游戏。

《圬者》、《橐驼》之作,则借传为议论。

至《何蕃》、《方山》等传,则又作贻赠序文之用。

沿至宋人,遂多为生人作传,其实非史法也。

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

惟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己符,操守粹白者,统得破格录入。

盖妇人从一而终,既无他志,其一生责任已毕,可无更俟没身。

而此等单寒之家,不必尽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缙绅,或在穷乡僻壤,子孙困于无力,以及偶格成例,今日不予表章,恐后此修志,不免遗漏,故搜求至汲汲也。

至去任之官,苟一时之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于法亦得立传。

盖志为此县而作,为宰有功此县,则甘棠可留;虽或缘故被劾,及乡论未详,安得没其现施事迹?且其人已去,即无谀颂之嫌,而隔越方州,亦无遥访其人存否之例。

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传;所以远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议耳。

其例得立传人物,投递行状,务取生平大节合史例者,详慎开载。

纤琐碔砆,凡属浮文,俱宜削去。

其有事涉怪诞,义非惩创,或托神鬼,或称奇梦者,虽有所凭,亦不收录。

庶兔凫履羊鸣之诮。

六,议书法。

典故作考,人物作传,二体去取。

均须断制尽善,有体有要,乃属不刊之书,可为后人取法。

如考体但重政教典礼,民风土俗,而浮夸形胜,附会景物者,在所当略。

其有古迹胜概,确乎可凭,名人题咏,卓然可纪者,亦从小书分庄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厘正史体,别于稗乘耳。

盖志体譬之治室,厅堂甲第,谓之府宅可也。

若依岩之构,跨水之亭,谓之别业可,谓之正寝则不可。

玉麈丝绦,谓之仙服可,谓之绅笏则不可:此乃郡县志乘,与卧游清福诸编之分别也。

列传亦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

文苑、方技有长可见者次之。

如职官而无可纪之迹,科目而无可著之业,于法均不得立传。

盖志同信史,非如宪纲册籍,一以爵秩衣冠为序者也。

其不应立传者,官师另立历任年谱,邑绅另有科甲年谱,年经月纬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辞填入。

即其中有应立传者,亦不必更于谱内,注明有传字样,以昭画一。

若如近日通行之例,则纪官师者,既有职官志,以载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载历任政绩;而于他事有见于生祠碑颂、政绩序记者,又收入艺文志。

记邑绅者,既有科目志,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与一生行业为两志。

而其行业有见于志铭传诔者,则又收入艺文志。

一人之事,迭见三四门类,于是或于此处注传见某卷,于波处注详见某志,字样纷错,事实倒乱,体裁烦碎,奠此为甚。

今日修志,尤当首为厘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议援引。

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实,非尚文辞。

苟于事实有关,即胥吏文移,亦所采录,况上此者乎?苟于事实无关,虽班扬述作,亦所不取,况下此者乎?但旧志艺文所录文辞,今悉散隶本人本事之下,则篇次繁简不伦,收入考传方幅之内,其势不无删润。

如恐嫌似剿袭,则于本文之上,仍标作者姓名,以明其所自而已。

至标题之法,一仿《史》、《汉》之例。

《史》、《汉》引用周秦诸子,凡寻常删改字句,更不识别,直标"其辞曰"三字领起。

惟大有删改,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别之,若贾长沙诸疏是也。

今所援引,一皆仿此。

然诸文体中,各有应得援引之处。

独诗赋一体,应用之处甚少。

惟地理考内,名胜条中,分注之下,可载少许,以证灵杰。

他若抒写性灵,风云月露之作,果系佳构,自应别具行稿,或入专主选文之书,不应搀入史志之内,方为得体。

且古来十五《国风》,十二《国语》,并行不悖,未闻可以合为一书。

则志中盛选诗词,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

倘风俗篇中,有必须征引歌谣之处,又不在其例。

是又即《左》、《国》引谚征谣之义也。

八,议裁制。

取艺文应载一切文辞,各归本人本事,俱无可议。

惟应载传志行状诸体,今俱删去,仍取其文裁入列传,则有难处者三焉:一则法所不应立传,与传所不应尽载者,当日碑铭传述,或因文辞为重,不无滥收。

二则志中列传,方幅无多,而原传或有洋洋大篇;全录原文,则繁简不伦;删去事迹,则召怨取讥。

三则取用成文,缀入本考本传,原属文中援引之体,故可标作者姓名及"其辞曰"三字,以归征引之体。

今若即取旧传,裁为新传,则一体连编,未便更著作者姓名。

譬班史作《司马迁传》,全用《史记自序》,则以"迁之自序云尔"一句,标清宾主。

盖史公《自序》,原非本传,故得以此句识别之耳。

若孝武以前纪传,全用《史记》成文者,更不识别;则以纪即此纪,传即此传,赞即此赞,其体更不容标司马迁曰字样也。

今若遽同此例,则近来少见此种体裁,必有剿袭雷同之谤。

此三端者,决无他法可处,惟有大书分注之例,可以两全。

盖取彼旧传,就今志义例,裁为新传,而于法所应删之事,未便遽删者,亦与作为双行小字,并作者姓厌,及删润之故,一体附注本文之下。

庶儿旧志证实之文,不尽刊落;而新志谨严之体,又不相妨矣。

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台谨严之例者,一仍其旧,以见本非好为更张也。

九,议标题。

近行志乘,去取失伦,芜陋不足观采者,不持文无体要,即其标题,先已不得史法也。

如采典故而作考,则天文、地理、礼仪、食货数大端,本足以该一切细目。

而今人每好分析,于是天文则分星野、占候为两志,于地理又分疆域、山川为数篇。

连编累牍,动分几十门类。

大《史》、《汉》八书十志之例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访人物而立传,则名宦、乡贤、儒林、卓行数端,本不足以该古今人类。

而今人每好合并,于是得一逸才,不问其行业如何超卓,而先拟其有何色目可归;得一全才,不问其学行如何兼至,而先拟其归何门类为重;牴牾牵强,以类括之。

夫历史合传独传之文具在,曷尝必首标其色目哉?所以然者,良由典故证据诸文,不隶本考而隶艺文志,则事无原委,不得不散著焉,以藏其苟简之羞。

行状碑版诸文,不隶本传而隶艺文志,则人无全传,不得不强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数。

故志体坏于标题不得史法,标题坏于艺文不合史例:而艺文不合史例之原,则又原于创修郡县志时,误仿名山图志之广载诗文也。

夫志州县与志名山不同。

彼以形胜景物为主,描摩宛肖为工,崖颠之碑,壁阴之记,以及雷电鬼怪之迹,洞天符检之文,与夫今古名流游览登眺之作,收无子遗,即征奥博,盖原无所用史法也。

若夫州县志乘,即当时一国之书,民人社稷,政教典故,所用甚广,岂可与彼一例?而有明以来,相沿不改。

故州县志乘,虽有彼善于此,而卒鲜卓然独断,裁定史例,可垂法式者。

今日尤当一破夙习,以还正史体裁者也。

十,议外编。

廿一史中,纪、表、志、传四体而外,《晋书》有载记,《五代史》有附录,《辽史》有《国语解》;至本朝纂修《明史》,亦于年表之外,又有图式。

所用虽各不同,要皆例以义起,期于无遗无滥者也。

邑志狠并错杂,使同稗野小说,固非正体。

若遽以国史简严之例处之,又非广收以备约取之意。

凡事属琐屑而不可或遗者,如一产三男,人寿百岁,神仙踪迹,科第盛事,一切新奇可喜之传,虽非史体所重,亦艰速议刊落。

当于正传之后,用杂著体,零星纪录,或名外编,或名杂记,另成一体。

使纤伙碔砆,先有门类可归,正以厘清正载之体裁也。

谣歌谚语,巷说街谈,苟有可观,皆用此律。

甲申冬抄,大门胡明府议修县志,因作此篇,以附商榷。

其论笔削义例大意,与旧《答甄秀才》前后两书相出入。

而此议前五条,则先事之事直,有波书所不及者。

若彼书所条,此议亦不尽入,则此乃就事论事,而余意推广于纂修之外者,所未遑也。

至论俗例拘牵之痛,此较前书为畅;而艺文一志,反覆论之特详。

是又历考俗例受病之原,皆不出此,故欲为是拔本塞源之论,而断行新定义例,初非好为更张耳。

阅者取二书而互考焉,从事编纂之中,庶几小有裨补云。

自跋天门县志艺文考序呜呼!艺文一考,非第志文之盛,且以慨其衰也。

有志之士,负其胸中之奇,至于牴牾掎撅,不得已而见之于文,伤已!乃其所谓文者,往往竭数十年萤灯雪案,苦雨凄风,所与刻肝肾,耗心血,而郑重以出者。

曾不数世,而一觚拓落,存没人间,冷露飘风,同归于尽,可胜慨哉!幸而輶轩载笔,得以传示来兹。

然汉史所录,《隋志》阙亡者若干人;《隋志》所录,《唐书》残逸者若干家;《崇文总目》,《中兴书目》,《文渊阁目》,上下千年,大率称是。

岂造物忌才,精华欲秘钦?抑所撰述精采不称,不足传久远欤?而两汉以下,百家丛陛,雅俗杂揉,猥鄙琐屑之谈,亦具有存者,则其中亦自有幸不幸焉。

《景陵旧志》,艺文不载书目,故前人著作,未尽搜罗;而本传附录生平著书,今亦不少概见。

然则斯考所采,更阅三数十年,其散逸遗亡,视今又何如那?此余之所以重为诸家惜也。

今采摭诸家,勒为一考,厥类有四:曰经,曰史,曰子,曰集。

其别有三:曰传世,曰藏家,俱分隶四部;曰亡逸,别自为类,附篇末。

论曰:近志艺文,一变古法,类萃诗文,而不载书目,非无意也。

文章汇次甲乙成编,其有裨于史事者,事以旁证而易详,文以兼收而大备。

故昭明以后,唐有《文苑》,宋有《文鉴》,元有《文类》,括代总选,雅俗互陈,凡以辅正史,广见闻,昭文章也。

第十五《国风》,十二《国语》,固宜各有成书,理无可杂。

近世多仿《国语》而修邑志,不闻仿《国风》而汇辑一邑诗文,以为专集。

此其所以爱不忍删,牵率牴牾,一变艺文成法欤!

夫史体尚谨严,选事贵博采。

以此诗文阑入志乘,已觉繁多,而以选例推之,则又方嫌其少。

然则二者自宜各为成书,交相裨佐明矣。

至著作部目,所关至巨,未宜轻议刊置。

故今一用古法,以归史载。

其文之尤不忍删者,暂隶附录。

苟踵事增华,更汇成书,以裨志之不逮,呜呼!庶有闻风而嗣辑者欤?天门县志五行考序尧水汤旱,圣世不能无灾。

回星反火,外物岂能为异?然而石鹢必书,螟蝗谨志者,将以修人事,答天变也。

自《援神》、《钩命》,符谶荒唐,遂失谨严。

而班、范所录,一准刘向《洪范》之传,连类比附,证合人事,虽存警戒,未始无附会矣。

夫天人之际,圣人谨焉。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五行灾洋,杂出不一。

圣人第谨书之,而不与斤斤规合,若者应何事,若者应何人。

非不能也,盖征应常变之理,存其概,足以警人心;而牵合其事,必至一有不合,或反疑灾变之不足畏,毋乃欲谨而反怠欤?草木变异,虫兽祸孽,史家悉隶五类,列按五事。

余以为祥异固有为而作,亦有不必尽然,难以附合者。

故据事直书,不分门类,不注征应,一以年月为次:人事有相关者,杂见他篇,可自得焉。

天门县志学校考厅阙里备家乘矣,成均辑故事矣。

胶库伴水,寰宇同风,曷事连编采摭,更为专考?抑自两汉以下,政教各有所崇,而学校有兴无废。

披水筑宫,拂谶拭履,有事则于中讲明而施行之,无事则父老子弟,于以观游自淑;而礼法刑政,民彝物则,胥出于是焉。

则学校固与吏治相为表里者也。

典型具在,坠绪茫然,抚钟鼓而想音徽,可以蹶然兴矣!

与石首王明府论志例志为史裁,全书自有体例。

志中文字,俱关史法,则全书中之命辞措字,亦必有规矩准绳,不可忽也。

体例本无一定,但取全书足以自覆,不致互歧,毋庸以意见异同,轻为改易。

即原定八门大纲,中分数十子目,略施调剂,亦足自成一家,为目录以就正矣。

惟是记传叙述之人,皆出史学。

史学不讲,而记传叙述之文,全无法度。

以至方志家言,习而不察,不惟文不雅驯,抑亦有害事理。

曾子曰:"出辞气,斯远鄙倍矣。"

鄙则文不雅也,倍则害于事也。

文士囿于习气,各矜所尚,争强于无形之平奇浓淡。

此如人心不同,面目各异,何可争,亦何必争哉?推法度义例,不知斟酌,不惟辞不雅驯,难以行远;抑且害于事理,失其所以为言。

今既随文改正,附商榷矣。

恐未悉所以必改之故,约举数端,以为梗概。

则不惟志例洁清,即推而及于记传叙述之文,亦无不可以明白峻洁,切实有用,不致虚文害实事矣。

如《石首县志》,举文动称石邑,害于事也。

地名两字,摘取一字,则同一字者,何所分别?即如石首言石,则古之县名,汉有石成,齐有石秋,隋有石南,唐有石岩,今四川有石柱厅,云南有石屏州,山西有石楼县,江南有石埭县,江西、广东又俱有石城县,后之观者,何由而知为今石首也?

至以县称邑,亦习而不察其实,不可训也。

邑者,城堡之通称,大而都城、省城、府州之城,皆可称邑。

《诗》称京邑,春秋诸国通好,自称敝邑,岂专为今县名乎?小而乡村筑堡,十家之聚,皆可称邑,亦岂为县治邪?

至称今知县为知某县事,亦非实也。

宋以京朝官知外县事,体视县令为尊,结衔犹带京秩,故曰某官知某县事耳。

今若袭用其称,后人必以宋制疑今制矣。

若邑侯、邑大夫,则治下尊之之辞;施于辞章则可,用以叙事,鄙且倍矣。

邑宰则春秋之官,虽汉人施于碑刻,毕竟不可为训。

令尹亦古官名,不可滥用以疑后人也。

官称不用制度而多文语,大有害干事理。

曾记有称人先世为司马公者,适欲考其先世,为之迷闷数日,不得其解。

盖流俗好用文语,以《周官》司马,名今之兵部;然尚书、侍郎与其属官,皆可通名司马,已难分矣。

又府同知,俗称亦为司马,州同亦有州司马之称。

自兵部尚书以至州同,其官相悬绝矣。

司马公三字,今人已不能辨为何官,况后世乎?以古成均称今之国子监生,以古庠序称今之廪增附生。

明经本与进士分科,而今为贡生通号,然恩、拔、副、岁、优、功、廪、增、附、例十等,分别则不可知矣。

通显贵官,则谥率恭文懿敏;文人学子,号多峰岩溪泉。

谥则称公,号则先生、处士,或如上寿祝辞,或似荐亡告牒,其体不知从何而来。

项籍曰:"书足以记姓名。"

今读其书,见其事,而不知其人何名,岂可为史家书事法欤?又如双名止称一字,古人已久摘其非。

如杜台卿称卿,则语不完,而荀卿、虞卿,皆可通用。

安重荣称荣,则语不完,而桓荣、寇荣,皆可通用。

至去疾称疾,无忌称忌,不害称害,且与命名之意相反,岂尚得谓其人欤?

妇女有名者称名,无名者称姓,《左》、《史》以来,未有改者。

今志家乃去姓而称氏,甚至称为该氏,则于义为不通,而于文亦鄙塞也。

今世为节烈妇女撰文,往往不称姓氏,而即以节妇烈女称之,尤害理也。

妇人守节,比于男子抒忠。

使为逢、比诸公撰传,不称逢、比之名,而称忠臣云云,有是理乎?经生之为时艺,首用二语破题。

破题例不书名,先师则称圣人,弟子则称贤者,颜、曾、孟子则称大贤;盖仿律赋发端,先虚后实,试帖之制度然尔。

今用其法以称节孝,真所谓习焉不察者也。

柳子曰:"参之太史以著其洁。"

未有不洁而可以言史文者。

文如何而为洁,选辞欲其纯而不杂也。

古人读《易》如无《书》,不杂之谓也,同为经典,同为圣人之言,倘以龙血鬼车之象,而参粤若稽古之文;取熊蛇鱼雎之梦,而系春王正月之次;则圣人之业荒,而六经之文且不洁矣。

今为节妇著传,不叙节妇行事,往往称为矢志柏舟,文指不可得而解也。

夫柏舟者,以柏木为舟耳。

诗人托以起兴,非柏舟遂为贞节之实事也。

《关睢》可以兴淑女,而睢鸠不可遂指为淑女;《鹿鸣》可以兴嘉宾,而鸣鹿岂可遂指为嘉宾?理甚晓然,奈何纪事之文,杂入诗赋藻饰之绮语?夫子曰"必也正名乎。"

文字则名言之萃著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而事理于焉不可得而明。

是以书有体裁,而文有法度,君子之不得已也。

苟徇俗而无伤于理,不害于事,虽非古人所有,自可暖随时变通之义,今亦不尽执矣。

记与戴东原论修志干隆三十八年癸巳夏,与戴东原相遇于宁波道署,冯君弼方官宁绍台兵备道也。

戴君经木淹贯,名久著于公卿间,而不解史学,闻余言史事,辄盛气凌之。

见余《和州志例》,乃曰:"此于体例,则甚古雅,然修志不贵古雅。 余撰《汾州》诸志,皆从世俗,绝不异人,亦无一定义例,惟所便尔。 大志以考地理,但悉心于地理沿革,则志事已竟。 侈言文献,岂所谓急务哉?“余曰:“余于体例,求其是尔,非有心于求古雅也。 然得其是者,未有不合于古雅者也。 如云但须从俗,则世俗之人皆可为之,又何须择人而后与哉? 方志如古国史,本非地理专门。 如云但重沿革,而文献非其所急,则但作沿革考一篇足矣,何为集众启馆,敛费以数于金,卑辞厚币,邀君远赴,旷日持久,成书且累函哉?且古今治革,非我臆测所能为也。 考沿革者,取资载籍。 载籍具在,人人得而考之。 虽我今日有失,后人犹得而更正也。 若夫一方文献,及时不与搜罗,编次不得其法,去取或失其宜,则他日将有放失难稽,湮没无闻者矣。 夫图事之要,莫若取后人所不得而救正者,加之意也。 然则如余所见,考古固宜详慎:不得已而势不两全,无宁重文献而轻沿革耳。 “戴他顾而语人曰:“沿革苟误,是通部之书皆误矣。 名为此府若州之志,实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余曰:"所谓沿革误,而通部之书皆误者,亦止能误入载宿可稽之古事尔。 古事误入,亦可凭古书而正之,事与沿革等耳。 至着三数百年之内,遗文逸献之散见旁出,与夫口耳流传,未能必后人之不湮没者。 以及兴举利弊,切于一方之实用者,则皆核实可稽,断无误于沿革之失考,而不切合于此府若州者也。 “冯君曰:“方志统合古今,乃为完书,岂仅为三数百年以内设邪?"余曰:"史部之书,详近略远,诸家类然,不独在方志也。 《太史公书》详于汉制,其述虞、夏、商、周,显与六艺背者,亦颇有之。 然六艺具在,人可凭而正史迁之失。 则迁书虽误,犹无伤也。 秦楚之际,下逮天汉,百余年间,人将一惟迁书是凭。 迁于此而不详,后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统合今古,盖为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无所取裁,不得已而发凡起例,如创造尔。 如前志无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但当补其所无。 夫方志失修,远者不过百年,近者不过三数十年。 今远期于三数百年,以其事虽递修,而义同创造,特宽为之计尔。 若果前志可取,正不必尽方志而皆计及于三数百年也。 夫修志者,非示观美,将求其实用也。 时殊势异,旧志不能兼该,是以远或百年,近或三数十年,须更修也。 若云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则沿革明显,毋庸考订之,州县可无庸修志矣。 “冯君恍悟曰:"然。

"戴拂衣径去,明日示余《汾州府志》曰:“余于沿革之外,非无别裁卓见者也。 旧志人物门类,乃首名僧,余欲删之,而所载实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岂可以为人?他志编次人物之中无识甚矣。 余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当归古迹,故取名憎事实,归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创例也。"

余曰:"古迹非志所重,当附见于舆地之图,不当自力专门。 古迹而立专门,乃统志类纂名目,陋儒袭之,入于方志,非通裁也。 如云僧不可以为人,则彼血肉之躯,非木非石,毕竟是何物邪?笔削之例至严,极于《春秋》。 其所诛贬,极于乱臣贼子。 亦止正其名而诛贬之,不闻不以为人,而书法异于圆首方足之伦也。 且人物仿史例也,史于奸臣叛贼,犹与忠良并列于传,不闻不以为人,而附于地理志也。 削僧事而不载,不过俚儒之见耳。 以古迹为名僧之留辙,而不以人物为名,则《会稽志》禹穴,而人物无禹;《偃师志》汤墓,而人物无汤;《曲阜志》孔林,而人物无孔子。 彼名僧者,何幸而得与禹、汤、孔子同其尊欤?无其识而强作解事,固不如庸俗之犹免于怪妄也。"

报广济黄大尹论修志书承示志稿,体裁简贵,法律森严,而殷殷辱赐下询,惟恐有辜盛意,则仅就鄙衷所见,约举一二,以备采菲,然亦未必是也。

盖方志之弊久矣,流俗猥滥之书,固可不论,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则往往有之。

大抵有文人之书,学人之书,辞人之书,说家之书,史家之书,惟史家为得其正宗。

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与纂辑之史,途径不一。

著作之史,宋人以还,绝不多见。

而纂辑之史,则以博雅为事,以一字必有按据为归,错综排比,整炼而有剪裁,斯为美也。

今来稿大抵仿朱氏《旧闻》,所谓纂辑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画一其体。

前周书昌与李南涧合修《历城县志》,无一字不著来历。

其古书旧志有明文者,固注原书名目;即新收之事,无书可注,如取于案牍,则注某房案卷字佯;如取投送传状,则注家传呈状字样;其有得于口述者,则注某人口述字样。

此明全书并无自己一语之证,乃真仿《旧闻》而画一矣。

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似非义例。

又世纪遗漏过多,于本地沿革之见于史志者,尚未采备,其余亦似少头绪,此门似尚未可用。

至城市中之学校,录及乐章及先贤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颁于令典,本不须载;今载之,又不注出于《会典》,而注出于旧志,似亦失其本原。

又诗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别为文征。

今仿《旧闻》之例,载于本门之下,则亦宜画一其例。

按《旧闻》无论诗文,概为低格分载。

今但于山川门中,全篇录诗,而诸门有应入传志记叙之文,多删节而不列正文,恐简要虽得,而未能包举也。

又表之为体,纵横经纬,所以爽豁眉目,省约篇章,义至善也。

今职官选举,仍散著如花名簿,名虽为表,而实非表。

户籍之表善矣,然注图甲姓氏可也。

今有注入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覈核。

艺文之例,经、史、子、集无不当收。

其著书之人,不尽出于文苑。

今裁文苑之传而入艺文,谓仿《书录解题》。

其实刘向《七略别录》,未尝不表其人,略同传体。

然班氏撰入《汉。

艺文志》,则各自为传,而于《艺文》目下,但注有传二字,乃为得体。

今又不免反客而为主矣。

以上诸条,极知瞽蒙之见,无当采择。

且不自揣,而为出位之谋,是以琐屑不敢渎陈;然既承询及,不敢不举其大略也。

复崔荆州书前月过从,正在公事旁午之际,荷蒙赐赆赠舟,深切不安。

措大眼孔,不达官场缓急情事,屡书冒读,抱惭无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

所付志稿,解缆匆忙,未及开视,曾拜书,俟旋省申覆。

舟中无事,亦粗一过目,则叹执事明鉴,非他人可及。

前在省相见,送志稿时,执事留日无多,即云:"志颇精当,内有讹错,亦易改正。"

数语即为定评。

今诸缙绅,磨勘月余,签摘如麻,甚至屡加诋诘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抱惭无地。

然究竟推敲,不过职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颠倒错落;文征碑记一卷,时代不按先后,诚然牴牾。

然校书如仇,议礼成讼,办书之有签商往复,亦事理之常。

否则古人不必立校雠之学,今人修书,亦不必列校订参阅之衔名矣。

况职官、科目二表,实有办理错误之处;亦有开送册籍,本不完全之处。

文征则因先已成卷,后有续收,以致时代有差。

虽曰舛误,亦不尽无因也。

而诸绅指摘之外,严加诋诃,如塾师之于孺子,官长之于胥吏,则亦过矣。

况文理果系明通,指摘果无差失,鄙人何难以严师奉之。

今开卷第一条,则凡例原文云"方志为国史要删",语本明白。

要删,犹云删要以备用尔。

语出《史记》,初非深僻。

而签改为要典,则是国史反藉方志为重,事理失实,而语亦费解矣。

文征《二圣祠记》,上云"立化像前",下云"食顷复活"。

化即死也,故字书死字从化字之半。

其文亦自明白。

今签立化句云:"有误,否则下文复活无根。"

由此观之,其人文理本未明通,宜其任意呵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

至职官、科目之表,舛误自应改正。

然职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属七县画分七格,再取每属之职官科目,逐一分格,则尺幅所不能容。

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于人名之下。

此法本于《汉书。

百官表》,以三十四官,并列一十四格,而仍于表内各注名目,最为执简驭繁之良法。

今签指云:"混合一表,眉目不清。"

又文征以各体文字分编,通部一例,偶因碑记编次舛误,自应签驳改正可也。

今签忽云:"学校之记当前,署廨列后,寺观再次于后。"

则一体之中,又须分类;分类未为不可,然表奏、序论、诗赋诸体,又不分类,亦不签改,则一书之例,自相矛盾。

由此观之,其人于书之体例,原不谙习,但知信口詈骂,不知交际有礼义也。

其余摘所非摘、驳所非驳之处甚多,姑举一二以概其余。

则诸绅见教之签,容有不可尽信者矣。

《荆志》风俗,袭用旧文,以谓士敦廉让。

今观此书签议,出于诸绅,则于文理既不知字句反正虚实,而于体例又不知款目前后编次,一味横肆斥骂,殆于庸妄之尤,难以语文风土习矣。

因思执事数日之间,评定志稿得矢,较诸绅汇集多日,纷指如麻,为远胜之,无任钦佩之至。

但此时执事无暇及此,而鄙人又逼归期,俟明岁如签声覆,以听进止可耳。

为张吉甫司马撰大名县志序干隆四十六年冬,余自肥乡知县移剧大名。

大名自并魏移治府城,号称畿南冲要;而县志尚未哀合成书,文献之征,阙焉未备。

余有志搜罗,下车之始,姑未遑暇。

至四十九年、乃与乡缙绅讨论商榷,采取两县旧志,参互考订,益以后所见闻,汇辑为编,得图说二篇,表二篇,志七篇,传五篇,凡一十六篇。

而叙例目录之列于卷首,杂采缀记之附于眷未者不与焉。

五十年春正月,书成。

会余迁河间府同知,寻以罣误免官,羁迹旧治。

而继为政者休宁吴君,自隆平移治兹县。

吴君故尝以循良名声三辅,而大雅擅文,所学具有原本。

及余相得,奠逆于心。

因以志稿属君订定,而付之梓人。

爱述所以为志之由,而质之吴君。

曰:往在肥乡官舍,同年友会稽章君学诚,与余论修志事。

章君所言,与今之修志者异。

余征其说,章君曰:"郡县志乘,即封建时列国史官之遗;而近代修志诸家,误仿唐、朱州郡图经而失之者也。 《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谓若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 是一国之史,无所不载,乃可为一朝之所取裁。 夫子作《春秋》,而必征百国宝书,是其义矣。 若夫图经之用,乃是地理专门。 按天官司会所掌书契版图,注:版谓户籍,图谓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即后世图经所由仿也。 是方志之与图经,其体截然不同;而后人不辨其类,盖已久矣。 “余曰:"图经于今,犹可考乎?"章君曰:“古之图经,今不可见,间有经存图亡,如《吴郡图经》、《高丽图经》之类;又约略见于群书之所称引,如水经地志之类,不能得其全也。 今之图经,则州县舆图,与六条宪纲之册,其散著也。 若元、明之《一统志》书,其总汇也。 散著之篇,存于官府文书,本无文理,学者所不屑道。 统汇之书,则固地理专门,而人物流寓,形胜土产,古迹祠庙诸名目,则因地理而类撮之,取供文学词章之所采用,而非所以为书之本意也。 故形胜必用骈俪,人物节取要略,古迹流连景物,祠庙亦载游观,此则地理中之类纂,而不为一方文献之征,甚皎然也。 “余曰:“然则统志之例,非与?阎氏若璩以谓统志之书,不当载人物者,其言洵足法与?"章君曰:"统志创于元、明,其体本于唐、宋,质文损益,具有所受,不可以为非也。 《元和郡县》之志,篇首各冠以图,图后系以四至八到,山川经纬之外,无旁缀焉;此图经之本质也。 《太平寰宇》之记,则入人物艺文,所谓踵事而增华也。 《嘉熙方舆胜览》,侈陈名胜古迹,游览辞赋,则逐流而靡矣。 《统志》之例,补《寰宇》之剩义,删名胜之支辞,折衷前人,有所依据,阎氏从而议之过矣。 然而其体自有轻重,不可守其类纂名目,以备一方文献之全,甚晓然也。"

余曰:"古之方志,义例何如?"章君曰:"三代封建,与后代割据之雄,大抵国自为制,其体固不侔矣。 郡县之世,则汉人所为《汝南先贤》、《襄阳耆旧》、《关东风俗》诸传说,固已偏而不备,且流传亦非其本书矣。 今可见者,宋志十有余家,虽不能无得失,而当时图经纂类名目未盛,则史氏家法犹存,未若今之直以纂类子目,取为全志,俨如天经地义之不可易也。"

余曰:"宋志十有余家,得失安在?"章君曰:"范氏之《吴郡志》,罗氏之《新安志》,其尤善也;《罗志》芜而不精,《范志》短而不详,其所蔽也;《罗志》意存著述,《范志》笔具剪裁,其所长也。 后人得著述之意者鲜矣。 知剪裁者,其文削而不腴,其事郁而不畅,其所识解,不出文人习气,而不可通于史氏宏裁;著康氏《武功》之志,韩氏《朝邑》之志,其显者也。 何为文人习气?盖仿韩退之《画记》而叙山川物产,不知八书、十志之体,不可废也;仿柳子厚《先友记》而志人物,不知七十列传之例,不可忘也。 然此犹文人徇名之弊也;等而下者,更无论矣。"

余曰:"如君所言,修志如何而后可?"章君曰:"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必有义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 一方掌故,何取一人著作?然不托于著作,则不能以传世而行远也。 文案簿籍,非不详明,特难乎其久也,是以贵专家焉。 专家之旨,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以言传也。 其可以言传者,则规矩法度,必明全史之通裁也。"

"明全史之通裁当奈何?"曰:"知方志非地理专书,则山川、都里、坊表、名胜,皆当汇入地理,而不可分占篇目,失宾主之义也。 知方志为国史取裁,则人物当详于史传,而不可节录大略;艺文当详载书目,而不可类选诗文也。 知方志为史部要删,则胥吏案牍,文士绮言,皆无所用,而体裁当规史法也。 此则其可言者也。 夫家有谱,州县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 然家谱有征,则县志取焉;县志有征,则国史取焉。 今修一代之史,盖有取于家谱者矣,未闻取于县志。 则荒略无稽,荐绅先生所难言也。 然其故,实始于误仿图经纂类之名目,此则不可不明辨也。"

噫!章君之言,余未之能尽也。

然于志事,实不敢掉之以轻心焉。

二图包括地理,不敢流连名胜,侈景物也。

七志分别纲目,不敢以附丽失伦,致散涣也。

二表辨析经纬,不敢以花名卯簿,致芜秽也。

五传详具事实,不敢节略文饰,失征信也。

乡荐绅不余河汉,勤勤讨论,勒为斯志,庶几一方之掌故,不致如章君之所谓误于地理之偏焉耳。

若求其志,而欲附于著作专家,则余谢不敏矣。

为毕秋帆制府撰常德府志序常德为古名郡,左包洞庭,右控五溪,战国楚黔中地,秦楚争衡,必得黔中以为橐钥;所谓旁摄溪蛮,南通岭峤,从此利尽南海者也。

后汉尝移荆州治此,盖外控诸蛮,则州部之内,千里晏然。

隋、唐以来,益为全楚关键。

五季马氏既并朗州,而后屹然雄视,诸镇莫敢与抗矣。

盖北屏荆渚,南临长沙,远作滇、黔门户,实为控要之区,不其然欤?我朝奕世承平,蛮夷率服,大湖南北,皆为腹地。

康熙二十二年,满洲将军驻防荆州,遂移提督军门,弹压常德。

后虽分湖南、北为两部院,而营制联络两部,呼吸相通,故节制之任,仍统于一。

余承乏两湖,尝按部常德,览其山川形势,慨想秦汉通道以来,治乱机缄,割制利弊,与夫居安思治,化俗宜民之道,爱进守土长吏,讲求而切磋究之。

知府三原李君大霳,悃愊吏也。

六条之察,次第既略具矣。

府志辑于康熙九年,故册荒陋,不可究诘;百余年之文献,又邈焉无征;于是请事重修。

余谓此能知其大也。

虽然,方志遍寰宇矣,贤长吏知政贵有恒,而载笔之士,不知辞尚体要,猥芜杂滥,无讥焉耳。

即有矫出流俗,自命成家,或文人矜于辞采,学士侈其搜罗,而干事之关于经济,文之出于史裁,则未之议也。

会稽章典籍学诚,游于余门,数为余言史事,犁然有当于余心。

余嘉李君之意,因属典籍,为之撰次,阅一载而告成。

凡书二十四篇:为纪者二,编年以综一郡之大事;为考者十,分类以识今古之典章;为表者四,年经事纬,以著封建、职官、选举、人物之名姓;为略者一,为传者七,采辑传记,参合见闻,以识名宦、乡贤、忠孝、节义之行事。

纲举而目斯张,体立而用可达。

俗志附会古迹,题咏八景,无实靡文,概从删落。

其有记序文字,歌咏篇什,足以考证事实,润色风雅,志家例录为艺文者。

今以艺文专载书目,诗文不可混于史裁,别撰《文征》七卷,自为一书,与志相辅而行。

其搜剔之余,畸言脞说,无当经纶,而有资谈助者,更为《丛谈》一卷。

皆不入于志篇。

凡此区分类别,所以辨明识职,归于体要。

于是常德典故,可指掌而言也。

夫志不特表章文献,亦以辅政教也。

披览舆图,则善德、桃源之为山镇,渐、潜、沧浪之为川泽,悠然想见古人清风,可以兴起末俗。

爱求前迹,有若马伏波、应司隶之流,制苗蛮于汉世;李习之、温简舆其人,兴水利于唐时;因地制宜,随时应变,皆文武长吏前事之师。

考古即以征今,而平日讨论,不可以不豫也。

盖政之有恒,与辞之体要,本非两事,昧于治者不察也。

余故因李君之知所务也,而推明大旨,以为求治理者法焉。

为毕秋帆制府撰荆州府志序荆州富于《禹贡》《职方》,雄据于三国六朝五季,而冲要岩剧于前明。

盖至今所领仅七城,而于湖北部内十一府州,犹为重望云。

三代画州,荆域袤延且数千里,无可言也。

汉分南郡,荆州所部。

蒯越说刘表曰:"荆州南据江陵,北守襄阳,八郡可传檄而定。"

诸葛忠武说昭烈曰:"荆州北据汉、沔,利尽南海,东连吴会,西通巴蜀,用武之国。"

六朝争剧于萧梁,五季称雄于高氏,一时献奇借箸,腾说虽多,大约不出蒯、葛数语。

然是时荆州,实兼武陵、桂阳诸郡,幅员包湖南境。

至明改元中兴路为荆州府,则今荆州境矣。

彼时王国所封,蔚为都会。

我朝因明旧治,初以总兵官镇守其地,旋改满营,设将军都统以下如制。

雍正十三年,割二州三县与土司地,分置宜昌、施南两府。

干隆五十六年,又以远安隶荆门州。

于是荆州所部,止于七县。

然而形势犹最诸府,则江陵固兼南北之冲,而东延西控,联络故自若也。

至于时事异宜,则满汉分城,民兵不扰;漕兑互抵,转饷无劳,亦既因时而立制矣。

惟大江东下分流,故道多湮,江防堵筑,视昔为重。

干隆戊电大水灌城,军民被淹,城治倾圮。

天子南顾畴咨,特命重臣持节临莅,发帑二百万金,巨工大役,次第兴举。

余于是时,奉命来督两湖,夙夜惴惕,惟恐思虑有所未周,无以仰答诏旨。

咨于群公,询于寮寀,群策材力,幸无陨越。

而亿兆生灵,皆蒙恺泽,而出于昏垫,则荆州虽故而若新也。

逾年,民气渐苏,官司稍有清晏。

知府山阴张君方理,始欲整齐掌故,为后持循;旋以事去。

继其任者,永济崔君龙见,乃集七县长吏而议修府志。

崔君以名进士起家,学优而仕,其于斯志,盖斤斤乎不苟作也。

且《荆志》著于古者,倍他卅邵,盛弘之有《荆州记》,庾仲雍有《江记》,宗懔有《荆楚岁时记》,梁元帝有《荆南志》;又有《丹阳尹传》,书虽不存,部目可考,遗文逸句,犹时见于群书所称引也。

前明所修《荆州府志》,仅见著录而无其籍。

康熙年间胡在格所修,号称佳本,而世亦鲜见,今存叶仰高志,自云多仍胡氏旧文,体例谨严,纂辑必注所出,则其法之善也。

而崔君之于斯志,则一秉史裁,详赡博雅之中,运以独断别裁之义。

首纪以具编年史法,次表以著世次年代,掌故存于诸考,人物详于列传,亦既纲举而目张矣。

又以史志之书,记事为主。

艺文乃著录之篇,而近代志家,猥选诗文杂体;其有矫而正者,则又裁节诗文,分类隶于本事之下,皆失古人流别。

今师史例以辑府志,更仿选例以辑文征。

自云:志师八家《国语》,文征师十五《国风》,各自为书,乃得相辅而不相乱。

又采辑之余,琐事畸盲,取则失裁,弃则可惜。

近人编为志余,亦非史法。

今乃别为《丛谈》一书,巨细兼收,而有条不紊,盖近日志家所罕见也。

昔罗愿撰《新安志》,自谓儒者之书,不同钞撮簿记。

今崔君所辑,本源深远,视罗氏雅裁,有过之而无不及已。

会湖北有《通志》之役,聘会稽章典籍学诚,论次其事。

章君雅有史识,与余言而有合。

崔君又屡质于典籍,往复商榷,时亦取衷于余。

余故备悉其始末,而叙于卷端。

为毕秋帆制府撰石首县志序石首为荆州望县,两汉本华容地,晋平吴,分华容置县,因山以石首名。

赵宋改治调弦,易名建宁。

寻迁绣林山左,复名石首。

元大德中,又迁楚望山下。

历明至今,文物声名,为荆部称盛。

县志不修,近六十年。

旧志疏脱,诠次无法,又阙数十年之事实。

知县玉田王君维屏,因余撰辑通志,檄征州县之书,乃论次其县事,犁剔八门,合首尾为书十篇,以副所征,且请余为之序。

余披览其书,而知王君之可与论治也。

夫为政必先纲纪,治书必明体要。

近日为州县志者,或胥吏案牍,芜秽失裁;或景物题咏,浮华无实。

而求其名义所归,政教所重,则茫然不知其所指焉。

夫政者,事也;志者,言也。

天下盖有言之斐然,而不得于其事者矣;未闻言之尚无条贯,而其事转能秩然得叙者也。

今王君是志,凡目数十,括以八目,若网在纲,有条不紊。

首曰编年,存史法也。

志者史所取裁,史以记事,非编年弗为纲也。

次曰方舆,考地理也。

县之有由立也,山川古迹,以类次焉。

而水利江防,居其要矣。

次曰建置,人功修也。

城池廨署,以至坛庙,依次附焉。

次曰民政,法度立也。

户田赋役之隶于司徒,邮驿兵防之隶于司马,皆《洪范》八政之经也。

次曰秩官,昭典守也。

长佐师儒,政教所由出也。

而卓然者,受斯传矣。

次曰选举,辟才俊也。

论秀书升,《王制》之大,兴贤与能,《周官》是详;勒邦乘者,所不容略也。

次曰人物,次曰艺文,一以征文,一以考献。

皆搜罗放失,谨备遗忘,尤为乘时之要务也。

人物必征实事,而下以标榜为虚名;艺文谨著部目,而不以诗文充篇幅。

盖人物为马《史》列传之遗,艺文为班刘著录之例,事必师古,而后可以法当世也。

部分为八,亦既纲举而目张矣。

至于序例图考,寇于篇首,余文剩说,缀于简末,别为篇次,不入八门。

殆如九夫画井,八阵行军,经纬灿然,体用具备。

乃知方志为一方之政要,非徒以风流文采,为长吏饰儒雅之名也。

旦石首置县以来,凡三徙矣。

今县治形势,实为不易。

四顾平衍之中,至具群山涌出,东有龙盖,南有马鞍,西有绣林,北有楚望,居中扼要,政令易均。

是以明代至今,相仍为治。

夫抚驭必因形势,为政必恃纲纪,治韦必贵体要,一也。

王君以儒术入仕,知所先务。

其于治书,洵有得于体要,后人相仍,如县治矣。

抑古人云:"坐而言者期起而行。"

今之具于书者,果能实见诸政治,则必不以簿书案牍为足称职业,文采绚饰为足表声誉。

是则虽为一县之志,即王君一人之治书也。

古之良史,莫能尚已,余于王君有厚望焉。

书武功志后康海《武功志》三卷,又分七篇,各为之目:一曰《地理》,二曰《建置》,三曰《祠祀》,四曰《田赋》,五曰《官师》,六曰《人物》,七曰《选举》。

首仿古人著述,别为篇叙,高自位置,几于不让,而世多称之。

王氏士正,亦谓"文简事核,训辞尔雅";后人至欲奉为修志楷模,可为幸矣,夫康氏以二万许言,成书三卷,作一县志,自以谓高简矣。

今观其书,芜秽特甚。

盖缘不知史家法度,文章体裁,而惟以约省卷篇,谓之高简,则谁不能为高简邪?

志乃史裁,苟于事理无关,例不滥收诗赋。

康氏于名胜古迹,猥登无用诗文;其与俗下修志,以文选之例为艺文者,相去有几?夫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诸侯,严名分也。

历代帝王、后妃,史尊纪传,不藉方志。

修方志者,遇帝王、后妃故里,表明其说可也。

列帝王于人物,载后妃于列女,非惟名分混淆,且思王者天下为家,于一县乎何有?康氏于人物,则首列后稷以至文王,节录太史《周纪》;次则列唐高祖、太宗,又节录《唐本纪》,乖刺不可胜诘矣。

方志不当僭列帝王,姑且勿论。

就如其例,则武王以下,何为删之?以谓后有天下,非◆之故邑耶?则太王尝迁于歧,文王又迁于丰,何以仍列武功人物?以武王买有天下,文王以上,不过追王,故录之耶?则唐之高祖、太宗,又何取义?以谓高祖、太宗生长其地,故录之耶?则宣、懿二祖,何为删之?后妃上自姜◆,下及太姜,何为中间独无太任?姜非武功封邑,入于武功列女,以谓妇从夫耶?则唐高祖之太穆窦后,太宗之文德长孙皇后,皆有贤名,何为又不载乎?夫载所不当载,为芜为僭,以言识不足也。

就其自为凡例,任情出入,不可诘以意指所在,天下有如是而可称高简者哉?

尤可异者,志为七篇,舆图何以不入篇次?盖亦从俗例也。

篇勿首冠图,图止有二,而苏氏《璇玑》之图,乃与舆图并列,可谓胸中全无伦类者矣。

夫舆图冠首,或仿古人图经之例,所以揭一县之全势,犹可言也。

《璇玑》之图,不过一人文字,或仿范氏录蔡琰《悲愤诗》例,收于列女之传可也。

如谓图不可以入传,附见传后可也。

蓦然取以冠首,将武功为县,特以苏氏女而显耶?然则充其义例,既列文王于人物矣,曷取六十四卦之图冠首?既列唐太宗于人物矣,曷取六阵之图冠首?虽曰迂谬无理,犹愈《璇玑图》之仅以一女子名也。

惟《官师志》褒贬并施,尚为直道不泯,稍出于流俗耳。

书朝邑志后韩邦靖《朝邑志》二卷,为书七篇:一曰《总志》,二曰《风俗》,三曰《物产》,四曰《田赋》,五曰《名宦》,六曰《人物》,七曰《杂记》。

总约不过六七千言,用纸十六七番,志乘之简,无有过于此者。

康《武功》极意求简,望之瞠乎后矣。

康为作序,亦极称之。

今观文笔,较康实觉简净。

惟总志于古迹中入唐诗数首,为芜杂耳。

康氏、韩氏皆能文之士,而不解史学,又欲求异于人,故其为书,不情至此,作者所不屑道也。

然康氏犹存时人修志规模,故以志法绳之,疵谬百出。

韩氏则更不可以为志,直是一篇无韵之《朝邑赋》,又是一篇强分门类之《朝邑考》。

入于六朝小书短记之中,如《陈留风俗》、《洛阳伽蓝》诸传记,不以史家正例求之,未始不可通也。

故余于《武功》、《朝邑》二家之志,以《朝邑》为稍优。

然《朝邑志》之疵病虽少,而程济从建文事,滥采野史,不考事实,一谬也。

并选举于人物,而举人进士不载科年,二谬也。

书其父事,称韩家君名,至今人不知其父何名。

列女有韩太宜人张氏,自系邦靖尊属,但使人至今不知为何人之妻,何人之母。

古人临文不讳。

或谓司马迁讳其父谈为同,然《滑稽传》有谈言微中,不讳谈字,恐讳名之说未确。

就使讳之,而自叙家世,必实著其父名,所以使后人有所考也。

今邦靖讳其父,而使人不知为谁;称其尊属为太宜人,而使人不知为谁之妻母,则是没其先人行事,欲求加人而反损矣。

三谬也。

至于篇卷之名,古人以竹简为篇,简策不胜,则别自为编,识以甲乙,便稽核耳。

后人以缯帛成卷,较竹简所载为多,故以篇为文之起讫,而卷则概以轴之所胜为量。

篇有义理,而卷无义理故也。

近代则纸册写书,较之卷轴,可增倍蓰,题名为卷,不过存古名耳。

如累纸不须别自为册,则分篇者,毋庸更分卷数,为其本自无义理也。

今《武功》、《朝邑》二志,其意嫌如俗纂之分门类,而括题俱以篇名,可谓得古人之似矣。

《武功》用纸六十余番,一册足用,而必分七篇以为三卷,于义已无所取。

《朝邑》用纸仅十余番,不足一册之用,而亦分七篇以为二卷,则何说也?或曰:此乃末节,非关文义,何为屑屑较之?不知二家方以作者自命,此等篇题名目,犹且不达古人之意,则其一笔一削,希风前哲,不自度德量力,概可知矣。

书吴郡志后范成大《吴郡志》五十卷,分篇三十有九:曰沿革,曰分封,曰户口税租,曰土贡,曰风俗,曰城郭,曰学校,曰营寨,曰官字,曰仓库,而场务附焉,曰坊市,曰古迹,曰封爵,曰牧守,曰题名,曰官吏,曰祠庙,曰园亭,曰山,曰虎邱,曰桥梁,曰川,曰水利,曰人物,而列女附焉,曰进士题名,曰土物,曰宫观,曰府郭寺,曰郊外寺,曰县记,曰冢墓,曰仙事,曰浮屠,曰方技,曰奇事,曰异闻,曰考证,曰杂咏,曰杂志。

篇首有绍定二年,汴人赵汝谈序。

言"石湖志成,守具木欲刻。 时有求附某事于籍而弗得者,哗曰:"是书非石湖笔也。

‘守莫敢刻,遂藏学宫。

绍定初元,广德李侯寿朋以尚书郎出守。

其先度支公嘉言,石湖客也。

谒学问故,惊曰:"是书犹未刊耶?’他日拜石湖祠,从其家求遗书,校学本无少异。 而书止绍熙三年,其后大建置,如百万仓、嘉定新邑、许浦水军、顾径移屯等类皆未载。 于是会校官汪泰亨,与文学士杂议,用褚少孙例,增所阙遗,订其误伪,而不自别为续焉。 “又曰:"石湖在时,与郡士龚颐、滕成、周南厚三人数咨焉,而龚荐所闻于公尤多,异论由是作。

益公碑公墓,载所为书,篇目可考"云云。 其为人所推重如此。 今学者论宋人方志,亦推罗氏《新安志》与范氏《吴郡志》为称首,无异辞矣。 余谛审之,文笔亦自清简,后世方志庸猥之习,彼时未开,编次亦尔雅洁。 又其体制详郡而略县,自沿革、城池、职官题名之属,皆有郡而无县。 县记二卷,则但记官署,间及署中亭台,或取题石记文而无其名姓,体参差不一律。 此则当日志例,与近日府志之合州县志而成者,迥不相同。 余别有专篇讨论其事,此固可无论也。 第他事详邵略县,称其体例可也。 沿革有郡无县,则眉目不分矣。 宜其以平江路府,冒吴邵之旧称,冠全志而不知其谬也。 且沿革叙入宋代,则云“开宝元年,吴越王改中吴军为平江军。 太平兴国三年,钱俶纳土。"

考史,是时改苏州矣,而志文不著改州。

下突接云:"政和三年,升苏州为平江府。"

上无苏州之文,忽入升州为府,文指亦不明矣。

通体采摭史籍及诗文说部,编辑而成,仍注所出于本条下,是足为纂类之法,却非著作体也。

风俗多摭吴下诗话,间亦考订方音,是矣。

徐祐辈九老之会,章祐辈耆英之会,皆当日偶为盛事,不当入风俗也。

学校在四卷,县记在三十七八卷;县治官字,既入县记,而学校兼志府县之学,是未出县名而先有学矣。

坊市不附城郭,而附官字,亦失其伦。

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盐茶司题名,不入牧守题名本类,而附见官字之后,亦非法度。

提点刑狱题名,皆大书名胜于上,而分注出身与来去年月于下;提举常平盐茶,皆大书官阶名姓于上,而分注任事年月于下,亦于体例未画一也。

牧守载有名人,而题名反著于后,是倒置矣。

官吏不载品制员额,而但取有可传者,亦为疏略。

功曹掾属,与令长相间杂次,亦嫌令长之名在县记之先也。

古迹与祠庙、官宇、园亭、冢墓、宫观、寺、山、川等,颇相混乱。

别出虎丘一门于山之外,不解类例牵连详略互注之法,则触手皆荆棘矣。

人物不自撰著,裁节史传,亦纂类之例也。

依次编为八卷,不用标目分类,尚为大雅。

然如张、顾大族,代有闻人,自宜聚族为篇,一族之中,又以代次可也。

乃忽分忽合,时代亦复间有颠例,不如诸陆之萃合一编,前后不乱。

岂今本讹错,非范氏之原次欤?仙事、浮屠、方技,亦人物之支流,纵欲严其分别,亦当次于人物之后,别其题品可也。

今于人物之后,间以进士题名、土物、宫观、府郭寺、郊外寺、县记、冢墓,凡十二卷后,忽出仙事以下三门,遂使物典人事,淆杂不清,可谓扰而不精之甚者矣。

土物搜罗极博,证事亦佳。

但干将、莫邪、属镂之剑,吴鸿、扈稽之钩,传记所载一时神物,亦复难以尽信,今概入之土物,非其类矣。

奇事一卷,异闻三卷,细勘实无分别,考证疏而不至于陋。

诗赋杂文,既注各类之下,又取无类可归者,别为杂咏一门,虽所收不恶,亦颇嫌漫漶无当也。

每见近人修志,识力不能裁断,而又贪奇嗜琐,不忍割爱,则于卷末编为杂志,或曰余编。

盖缘全志分门,如布算子,无复别识心裁,故于事类有难附者,辄为此卷,以作蛇龙之菹,甚无谓也。

今观范氏志末,亦为杂志,则前辈已先导之。

其实所载,皆有门类可归,惜范氏析例之不精也。

其五十卷中,官名地号之称谓非法,人氏名号之倍笔乱填。

盖宋人诗话家风,大变史文格律,其无当于方志专家,史官绳尺,不待言矣。

其所以为世所称,则以石湖贤而有文,又贵显于当时。

而剪裁笔削,虽不合于史法,亦视近日猥滥庸妄一流,固为矫出,得名亦不偶然也。

然以是为方志之佳,则不确矣。

书姑苏志后王鏊《姑苏志》六十卷,首郡邑沿革,次古今守令,次科第,皆为之表;次沿革,次分野,次疆域,次山,次水,次水利,次风俗,次户口,次土产,次田赋,次城池,次坊巷,次乡都,次桥梁,次官署,次学校,次兵防,次仓场,次驿递,次坛庙,次寺观,次第宅,次园池,次古迹,次冢墓,次吴世家,附封爵氏族,次平乱,次宦绩,次人物,而人物之中,分名臣、忠义、孝友、儒林、文学、卓行、隐逸、荐举、艺术、杂技、游寓、列女、释老,凡一十三类;殿以纪异杂事。

而卷次多寡,不以篇目为齐。

名宦分卷为六,人物中之名臣分卷为十,而忠义与孝友合为一卷,儒林与文学合为一卷,仓场与驿递合为一卷,如此等类,不一而足。

总六十卷,亦约略纸幅多寡为之,无义例也。

《苏志》名义不一,即范氏成大以苏州为《吴郡志》,已失其理;而前人惟讥王氏不当以苏州府志为《姑苏志》,所谓贵耳而贱目也。

然郡县志乘,古今卒鲜善本。

如范氏、王氏之书,虽非史家所取,究于流俗恶烂之中,犹为矫出。

今本《苏州府志》之可取者多,亦缘所因之故籍足采摭也。

然有荒谬无理,不直一笑,虽末流胥吏,略解文簿款式,断不出于是者,如发端之三表是也。

表一曰郡邑沿革,以府县为郡邑,其谬不待言矣。

表以州、国郡、军、府、路为目,但有统部州郡而无县邑;无论体例不当,即其自标郡邑名目,岂不相矛盾耶?且职官有知县,而沿革无县名,不识知县等官何所附耶?尤可异者,表之为体,纵横以分经纬,盖有同年月而异地,或同世次而异支,所谓同经异纬,参差不齐,非寻常行墨所能清析,故藉纵横经纬以分别之。

如《守令表》,必以郡之守丞判录,县之令丞簿尉,横列为经;而以朝代年月,纵标为纬。

后人欲稽莅任年月,由纵标而得其时世,由横列而知某守某令某丞某录,或先或后,或在同时,披表如指掌也,假有事出先后,必不同时,则无难列款而书,断无经纬作表之理。

表以州、国、郡、军、府、路分格,夫州则苏州也,国则吴国也,郡则吴郡也,军府路则平江路府也,此皆一苏州府地先后沿革之名,称吴国时并无苏州,称苏州时并无吴郡,称吴郡时并无平江路府;既无同时异出参差难齐之数,则按款罗列,阅者自知。

今乃纵横列表,忽上忽下,毫无义例,是徒乱人耳目;胥吏文簿,不如是颠倒也。

《古守令表》,以太守、都尉权摄分格。

夫太守、都尉,固有同官年月。

至于权摄,犹今之署印官也。

有守即无权守,有尉即无摄尉。

权摄官与本官,断无同时互见之理,则亦必无纵横列表之法。

今分列格目,虚占篇幅,又胥吏之所不为也。

职官列表,当以时制定名;守令之表,当题府县官表,以后贯前可也。

今云古守令表,于文义固无碍矣;至于今守令表,则今乃指时制而言也,仍以守令称明之知府、知县,名实之谬,又不待言矣。

府官但列知府,而削同知以下;县官但列知县,而削丞簿之属,此何说也?又表有经纬,经纬之法,所谓比其类而合之,乃是使不类者从其类也。

故类之与表,势不两立。

表则不能为类,类则无所用表,亦胥吏之所通晓也。

科第之表,分上、中、下,以古今异制,简编繁重,画时代以分卷可也。

其体自宜旁书属籍为经,上书乡会科年为纬。

举人、进士,皆科第也,今乃以科第为名,而又分举人、进士列为二表,是分类之法,非比类也。

且第进士者,必先得举人。

今以进士居前,举人列后,是于事为倒置,而观者耳目且为所乱,又胥吏所不为也。

凡此谬戾,如王氏鏊,号为通人,未必出其所撰,大抵暗于史裁,又浸渍于文人习气,以表无文义可观,不复措意,听一时无识之流,妄为编辑,而不知其贻笑识者,至如是也。

故曰文人不可与修志也。

至于官署建置,亭楼台阁,所列前人碑记序跋,仍其原文可也。

志文叙述创建重修,一篇之中,忽称为州,忽称为郡,多仍《范志》原文,不知《范志》不足法也。

按宋自政和五年以前,名为苏州,政和五年以后,名为平江路府,终宋之世,无吴郡名。

《范志》标题既谬,则志文法度,等于自郐无讥。

王氏不知改易,所谓谬也。

又叙自古兵革之事,列为平乱一门,亦不得其解也。

山川田赋,坊巷风俗,户驿兵仓,皆数典之目;宦迹流寓,人物列女,皆传述之体。

平乱名篇,既不类于书志数典,亦不等于列传标人,自当别议记载,务得伦序。

否则全志皆当改如记事本末,乃不致于不类之讥。

然此惟精史例者始能辨之,尚非所责于此志也。

其余文字小疵,编摩偶舛,则更不足深求矣。

《苏志》为世盛称,是以不得不辨,非故事苛求,好摭先哲也。

书滦志后家存《滦志》四帙,板刻模糊,脱落颠倒,不可卒读。

盖干隆四十七年,主讲水平,故滦州知州安岳蔡君薰,欲属余撰辑州志,因取旧志视余,即其本也。

按《明史。

艺文志》,有陈士元《滦州志》十一卷。

陈字养吾,湖广应城人,嘉靖甲辰进士,历滦州知州,有盛名,著述甚富,多见《明志》,而史不列传。

《应城县志》有传而无书目,然县人士至今犹侈言之。

余少侨应城,求其所著,一无所见。

闻前知县江浦金。

,尽取其家藏稿以去,意甚惜之。

今此志尚称陈君原本。

康熙中,知州侯绍歧依例续补,虽十一卷之次,不可复寻,而门类义例,无所改易。

篇首不知何人撰序,有云:"昔宦中州,会青螺郭公议修《许州志》。 公曰:"海内志书,李沧溟《青州志》第一,其次即为《滦志》。

‘"似指陈君原本而言。 其书与人,均为当世盛称,是以侯君率由而不敢议更张也。 今观其书,矫诬迂怪,颇染明中叶人不读书而好奇习气;文理至此,竟不复可言矣。 陈君以博赡称,而《滦志》庸妄若此,其他著述,不知更如何也。 而郭氏青螺又如此妄赞,不可解矣。 其书分四篇:一曰世编,二曰疆里,三曰壤则,四曰建置。 世编用编年体,仿《春秋》书法,实为妄诞不根。 篇首大书云:“帝喾氏建九州,我冀分。"

传云:"书者何?志始也。"

云云。

以考九州分域,又大书云:"黄帝逐荤粥。"

传云:"书荤粥何?我边邵也。"

又大书云:"周武王十有三祀,夷齐饿死于首阳,封召公奭于燕,我燕分。"

此皆陈氏原编,怪妄不直一笑。

《春秋》,鲁国之书,臣子措辞,义有内外,故称鲁为我,非特别于他国之君。

且鲁史既以国名,则书中自不便于书国为鲁,文法宜然,非有他也。

郡县之世,天下统于一尊,珥笔为州县志者,孰非朝廷臣子,何我之有?至于公谷传经,出于经师授受,隐微之旨,难以遽喻,则假问答而阐明之,非史例也。

州县之志,出于一手撰述,非有前人隐义,待已阐明,而自书自解,自问自答,既非优伶演剧,何为作独对之酬酢乎?且刘氏《史通》,尝论《晋纪》及《汉晋春秋》,力诋前人摩拟无端,称我与假设问答,俱在所斥。

陈氏号为通博,独未之窥乎?国史且然,况州县志乎?周武王十有三祀,文尤纰缪。

殷祀周年,两不相蒙。

《洪范》为箕子陈畴,书法变例,非正称也。

陈氏为夷齐之故,而改年称祀,其下与封召公,同蒙其文,岂将以召公为殷人乎?且夷齐不食周粟,饿死首阳,盖言不受禄而穷饿以死,非绝粒殉命之谓也。

大书识其年岁,不傎甚乎?即此数端,尚待窥其余乎?

其世编分目为三:一曰前代,二曰我朝,三曰中兴。

其称我朝者,终于世宗嘉靖二十八年;其题中兴者,断始嘉靖二十九年,实亦不得其解。

疆里之目有六:曰域界,曰理制,曰山水,曰胜概,曰风俗,曰往迹。

壤则之目有七:曰户口,曰田赋,曰盐法,曰物产,曰马政,曰兵政,曰驿传。

建置之目十一:曰城池,曰署廨,曰儒学,曰仓库,曰铺舍,曰街市,曰坊牌,曰楼阁,曰桥渡,曰秩祀,曰寺观。

而官师人物。

科目选举,俱在编年之内。

官师则大书年月,某官某人来任;其人有可称者,即仿《左传》之例,注其行实于下。

科目则曰,某贡于学,某举于乡,某中某傍进士。

其有可称者,亦同官师之例,无则阙之。

孝义节烈之得旌者,书于受旌之日。

而暗修之儒,能文之士,不由科目,与夫节孝之妇,贞淑之女,偶不及旌,则无入志之例矣。

尤有异者,侯君续陈之志,于明万历四十七年,大书我太祖高皇帝天命四年己未,分注前明年号于下;复大书冯运泰中庄际昌榜进士,又书知州林应聚来任。

夫前明疆宇,未入我朝版图,国朝史笔,于书明事,不关于正朔者,并不斥去天启、崇祯年号。

藉曰臣子之义,内本朝而外前明,则既书天命年号于上,事之在前明者,必当加明字以别之;庶使阅者知所主客,是亦一定理也。

今冯运泰乃明之进士,林应聚乃明之知州,隶于本朝年号之下,又无明字以为之区别,是直以明之进士知州,为本朝之科第职官,不亦诬乎?至《滦志》标题,亦甚庸妄。

滦乃水名,州亦以水得名耳。

今去州字,而称《滦志》,则阅题签者,疑为滦水志矣。

然《明。

艺文志》以陈士元撰为《滦州志》,则题删州字,或侯绍岐之所为。

要以全书观之,此等尚属细事,不足责也。

书灵寿县志后书有以人重者,重其人而略其书可也;文有意善而辞不逮者,重其意而略其辞可也。

平湖陆氏陇其,理学名儒,何可轻议?然不甚深于史学,所撰《灵寿县志》,立意甚善,然不甚解于文理。

则重陆之为人,而取作志之本意可也。

重其人,因重其书,以谓志家之所矜式,则耳食矣。

余按陆氏《灵寿县志》十卷:一曰地理,纪事方音附焉,二曰建置,三曰祀典,四曰灾祥,五曰物产,六曰田赋,七曰官师,人曰人物,人物之中,又分后妃、名臣、仕绩、孝义、隐逸、列女,九选举,十艺文。

而田赋、艺文分上下卷,祀典、灾祥、物产均合于一,则所分卷数,亦无义例者也。

其书大率简略,而田赋独详,可谓知所重矣。

《叙例》皆云:"土瘠民贫,居官者不可纷更聚敛,土著者不可侈靡争竟。"

尤为仁人恺悌之言。

全书大率以是为作书之旨,其用心真不愧于古循良吏矣。

篇末以己所陈请于上,有所兴废于其县者,及与县人傅维云往复论修志凡例终编。

其兴废条议,固切实有用;其论修志例,则迂错而无当矣。

余惧世人徇名而忘其实也,不得不辨析于后。

如篇首地理,附以方音可也,附以纪事谬矣。

纪事,乃前代大事关灵寿者,编年而书,是于一县之中,如史之有本纪者也。

纪事可附地理,则《舜典》可附于《禹贡》,而历史本纪可入地理志矣。

书事贵于简而有法,似此依附,简则简矣,岂可以为法乎?建置之篇,删去坊表,而云所重在人,不在于坊,其说则迂诞也。

人莫重于孔子,人之无藉书志以详,亦莫如孔子。

以为所重有在,而志削其文,则阙里之志,可焚毁矣。

坊表之所重在人,犹学校之所重在道也,官署之所重在政也,城池之所重在守也。

以为别有所重而不载,是学校、官廨、城池皆可削去,建置一志,直可省其目矣。

寺观删而不载,以谓辟邪崇正,亦迂而无当也。

《春秋》重兴作,凡不当作而作者,莫不详书,所以示鉴戒也。

如陆氏说,则但须削去其文,以为辟邪崇正,千百载后,谁复知其为邪而辟之耶?况寺观之中,金石可考,逸文流传,可求古事,不当削者一也。

僧道之官,定于国家制度,所居必有其地,所领必有其徒,不当削者二也。

水旱之有祈祷,灾荒之有赈济,弃婴之有收养,先贤祠墓之有香火,地方官吏多择寺观以为公所,多遴僧道以为典守,于事大有所赖,往往见于章奏文移,未尝害干治体。

是寺观僧道之类,昔人以崇异端,近日以助官事,正使周孔复生,因势利导,必有所以区处,未必皆执人其人而庐其居也。

陆氏以削而不载,示其卫道,何所见之隘乎?官师选举,止详本朝,谓法旧志断自明初之意,则尤谬矣。

旧志不能博考前代,而以明初为断,已是旧志之陋;然彼固未尝取其有者而弃之也。

今陆氏明见旧志,而删其名姓,其无理不待辨矣。

自古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诸侯,理势然也。

方志诸家,于前代帝王后妃,但当著其出处,不可列为人物,此说前人亦屡议之,而其说讫不能定。

其实列人物者,谬也。

姑无论理势当否,试问人物之例,统载古今,方志既以前代帝王、后妃,列于人物,则修京兆志者,当以本朝帝、后入人物矣。

此不问而知其不可。

则陆志人物之首后妃,殊为不谨严也。

至于篇末与傅维云议,其初不过所见有偏,及往复再辨,而强辞不准于情理矣。

其自云:"名臣言行,如乐毅、曹彬,章章于正史者,止存其略。"

维云则谓"三代以上圣贤,事已见经籍者,史迁仍入《史记》;史迁所叙孝武前事,班固仍入《汉书》,不以他见而遂略。 前人史传文集,荒僻小县,人罕尽见;艺文中如乐毅《报燕王书》、韩维《僖祖庙议》,不当刊削。"

其说是也。

陆氏乃云:“春秋人物,莫大于孔子,文章亦莫过于孔子。

《左传》于孔子之事,不如叔向、子产之详,于孔子之文,不如叔向、子产之多。

相鲁适楚,删书正乐,事之章章于万世者,曾不一见;《孝经》、《论语》,《文言》、《系辞》,昭昭于万世者,曾不一见。

以孔子万世圣人,不必沾沾称述于一书,所以尊孔子也。

“此则非陆氏之本意,因穷于措办,故为大言,以气盖人,而不顾其理之安,依然诋毁阳明习气矣。

《左传》乃裁取国史为之,所记皆事之关国家者,义与《春秋》相为经纬。

子产、叔向,贤而有文,又当国最久,故晋、郑之享,多涉二人言行,非故详也,关一国之政也。

孔子不遇于时,惟相定公为郏谷之会,齐人来归汶阳之田,是与国事相关,何尝不详载乎?其奔走四方,与设教洙泗,事与国政无关,左氏编年附经,其体径直,非如后史纪传之体,可以特著道学、儒林、文苑等传,曲折而书,因人加重者也。

虽欲独详孔子,其道无由,岂曰以是尊孔子哉!至谓《孝经》、《论语》、《文言》、《系辞》不入《左传》,亦为左氏之尊孔子,其曲谬与前说略同,毋庸更辨。

第如其所说,以不载为尊,则帝典之载尧舜,谟贡之载大禹,是史臣不尊尧、舜、禹也;二南正雅之歌咏文武,是诗人不尊周先王也;孔子删述《诗》、《书》,是孔子不尊二帝三王也。

其说尚可通乎?且动以孔子为拟,尤学究压人故习。

试问陆氏修志初心,其视乐毅、曹彬、韩维诸人,岂谓足以当孔子邪?

又引太史公《管晏传赞》有云:“吾读《管子》《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及《晏子春秋》,其书世多有之,是以不论。

“可见世所有者,不必详也。

此说稍近理矣,然亦不知司马氏之微意,盖重在轶事,故为是言。

且诸子著书,亦不能尽裁入传。

韩非载其《说难》,又岂因其书为世所有而不载耶?文入史传,与入方志艺文,其事又异。

史传本记事之文,故裁取须严;而方志艺文,虽为俗例滥入诗文,然其法既宽,自可裁优而入选也。

必欲两全而无遗憾,余别有义例,此不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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