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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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八 杜佑

礼五十八沿革五十八凶礼二十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小功不税服议庶祖母慈祖母服议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周晋北齐周制,丧服小记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卢植曰:「谓父客他所,子生,服竟乃归,父追服,子生所不见,恩浅\,不追服也。

」郑玄云:「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

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

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

当其时则服。

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王肃云:「谓父与祖离隔,子生之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

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

诸父,伯叔也。

昆弟,诸父之昆弟也。

晋贺循云:「生於他方,不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若闻丧之月,日已过,不为税服,以未尝相见恩情轻也。

若日月未过,服之如常。

」按魏时诸儒问云:「日月已过,或父已亡,独闻丧,当税之不?若宜税,税何服?」答曰:「父卒而为祖后,服斩,与父在异者也。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按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於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

」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

据降而緦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

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惻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於是疏矣。

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

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

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

」睿答曰:「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

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

听当依就,莫不厌也。

礼记明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

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

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

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刘智按:「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

」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

「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

衍,賸也。

至亲並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

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

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

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曰:「据文云父税子不,当其时则服之可知也。

当时虽服,犹生不相见,则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於人,以情恕之也。

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復更居一邦生弟,然则例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

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

已死而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

蔡謨以为:「礼,大功犹税,况此三亲,情次於所生,服亚於斩縗\。

虽不相见,或者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谓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並存之名哉!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復可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復生不及弟也。

此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

郑君见礼文有弟,弟不得先己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此说,非礼意也。

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

长音直两反。

书歷千载,又逮暴秦,错谬非一。

王氏说云:「己生之时,祖父母已卒也。

诸父谓伯叔也。

昆弟者,伯叔之子也。

」此於情为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

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復称伯叔之兄弟,於文烦重。

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於制亦闕,未尽善也。

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並存为生不及。

」荀訥答曰:「別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应为服否?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服也。

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

然则不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

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著,虽未相见,礼疑从重,犹税服。

孙略议曰:「记云不及祖,谓不及並代而不相服。

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见许。

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

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

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

寻此文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復追服先代之亲耳。

岂有並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税服议晋宋晋元帝制曰:「小功緦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其残月,以为永制。

」束皙问步熊,熊答曰:「礼,已除不追耳。

未除,当追服五月。

」贺循曰:「小功不税者,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

若在服內,则自全五月。

」徐邈答王询曰:「郑玄云「五月之內追服」。

王肃云「服其残月。

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

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余月。

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愜。

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寧,则应多少不同。

今丧寧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晋宋晋刘系之问:「为庶祖母服,经无其文,不知为有服否?」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经诚\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

以情例推之,谓自应服。

何以言之?礼,妾子父没,为母伸三年。

子既得伸,孙无由独屈。

假令嫡祖在,礼,妇人不厌,则无復所屈。

按礼唯有祖母文,无嫡庶之別,盖以明尊尊之义,而人莫敢卑其祖也。

礼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庶祖母可也。

」此谓二妾无子,父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唯其班第。

既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

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託后於人者,犹为之服,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邪!制服为允。

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

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

」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

不妨孙服继祖母也。

礼,孙为祖后如子。

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於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復传重三年同於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

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並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

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魏晋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婚否?」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

郑玄駮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

除而成婚,违礼適权也。

」」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

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

心丧是也,终身非也。

」谓从玄心丧可也。

」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

行丧制服,立宗庙,於事为长。

礼无终身之制。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晋东晋晋蔡謨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

一子相隨,殯葬如礼。

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

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

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

謨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

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

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丧,吉祭而復寢。

鲁文於祥月而纳幣,晋文未葬丧而纳室。

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

」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

」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

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

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

謨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

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

今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跌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无一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之道故也。

而曾无讥责,何至甲独云不可乎!且甲寻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

塋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也。

又是时甲母篤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闕侍养,投身危险,必貽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父死於朝。

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於典籍;子产成列而后出,见善於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

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迎。

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殯者耳,不得施於所闻。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

若王化所被,人跡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篤孝道也。

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

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並加清议。

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

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

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於其死日,便制丧服。

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

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

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

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篤称之。

」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丧,如是曾閔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

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

即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於有凶,情薄者习於无別。

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

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

自然之情,必有降杀。

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节。

况不闻凶,何得过之。

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於三年之丧也。

故圣人不別为其制也。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

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將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

而皆制服,將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

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

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於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

右丞蔡謨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

宜申明告下。

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

」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於君命者耳。

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

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

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隨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將军上事,谓可从也。

」帝告下曰:「若亡於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

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

普下奉行。

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

丞相王导上:干情事难夺,可更选代。

詔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

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无异。

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

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於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

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

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殯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

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於礼者之礼也。

詔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

此於有情,其尚有疑。

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

不得以难安隱而直尔置之。

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於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

恐视死犹生,贤於视生犹死也。

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

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

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

昔宰咺致賵,春秋讥其豫凶事。

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

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

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於礼未失。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跡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

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

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慼,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於不祀之痛。

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

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

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

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蔡謨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

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

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幣於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

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貽讥议,以成疑惑。

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

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

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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