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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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七 杜佑

礼五十七沿革五十七凶礼十九並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堊室议父未殯而祖亡服议父丧內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长殤中殤变三年之葛议居亲丧既殯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居亲丧除旁亲服议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有祖丧而父亡服议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兼亲服议並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堊室议周晋宋周制,曾子问曰:「並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並谓父母若亲同者同月死也。

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自启及葬不奠,不奠,务於当葬者也。

行葬不哀次。

不哀次,轻於在殯者。

反葬奠,而后辞於宾,遂修葬事。

辞於宾,谓告將葬启期也。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晋杜元凯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縗\。

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

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至虞讫,反服父之服;既练,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

」贺循云:「父之丧服未竟,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竟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之丧服也。

又荀訥答问云:「代人有向曙毁庐作堊室,祭毕,居堊室见客者。

或有於庐前设位。

谓今可於庐前设位,著练服,事毕,服母服居庐。

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邪?」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嫡犹周,此不忍变父在也。

」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

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

」则犹须后丧葬讫,乃得为前丧变服练祥也。

」宋庾蔚之谓:「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堊室,而后丧犹应居庐。

古者受弔於庭阶,庐堊室自是寢处之所。

今虽以庐堊室为丧位,然自异於縗\絰矣。

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

乃问刘表诸儒及泰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於父在也。

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寧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於始制之日。

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

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寧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於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父未殯而祖亡服议晋宋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殯而祖父死,则三年。

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

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

」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殆是脱失。

祖父正统,非为旁亲。

若父死未殯,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己为嫡孙,祖歿己嗣,此受封於祖,祖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己为嫡孙,则服一周,齐縗\送葬,斩杖无主,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大父,祖也。

宋庾蔚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故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

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闕。

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寢处,不关於主,闕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

按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

父丧內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晋宋晋韩伯为殷灵符问或人,答云:「昔亡伯丧未除,而祖母见背,从兄不废父丧主,而为祖母居庐。

郤太尉来弔,不以为非礼也。

」宋庾蔚之谓:「父丧內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

今代以庐为受弔之处,则立二庐是也。

人为父丧来弔,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弔,则往祖庐之所。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周晋宋周制,闲传云:「斩縗\之丧,既虞卒哭,遭齐縗\之丧,轻者包,重者特。

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

既虞卒哭,谓齐縗\可易斩服之节也。

轻者可施於卑,服齐縗\之麻以包斩縗\之葛,谓男子带、妇人絰也。

重者宜主於尊,谓男子之絰,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

言包特者,明於卑者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也。

吴射慈云:「斩縗\,既葬,縗\裳六升,男子絰带悉易以葛。

妇人易首絰以葛,腰带故麻也,但就五分去一分,杀小之耳。

仍遭母及伯叔昆弟齐縗\之丧,其为母,更以四升布为腰带,谓之包,言以包斩縗\带也;絰斩縗\之葛絰,谓之重者,主於尊也。

妇人易首絰以麻,亦谓之包;带斩縗\之麻带,谓之特。

周丧既葬,服上服六升之縗\裳,男子带上服之葛带,妇人絰上服之葛絰也。

」齐縗\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

此言大功可易齐縗\周服之节也。

兼犹两也。

不言包特而言两者,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絰有带耳。

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絰,或无带。

言重者,以明今皆有,周以下固皆有矣。

两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也。

服重者则易轻者也。

」服重者,谓特之也。

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

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絰。

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吴射慈云:「齐縗\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

齐縗\既葬,为母七升正服縗\,八升絰带,悉葛。

妇人首絰以葛,腰带故麻也,亦就五分去一,杀小之耳。

又遭大功之丧,更制大功之丧縗\裳,男子以麻为腰带,絰周之葛絰。

妇人易首絰以麻,带周之葛带。

大功既葬,亦服其功縗\,男子妇人悉反著周丧既葬之絰带也。

」服问云:「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絰周之絰,服其功縗\。

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周既葬,差相似也。

絰周之葛絰,三年既练,首絰除矣。

为父既练,縗\七升;母既葬,縗\八升。

凡齐縗\既葬,縗\或八升,或九升。

服其功縗\,服其麤者也。

吴射慈云:「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则带其故葛带,絰周之絰,服其功縗\,谓三年既练縗\七升,男子首絰、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周丧,更制周縗\裳,絰带悉麻。

周丧既葬,为母縗\七升,正服縗\八升,义服縗\九升,谓之功縗\。

男子带练之葛,絰周之麻,谓既葬之麻也。

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大功之丧,服其功縗\絰带如周。

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

周既葬之葛带,小於练之葛带。

又当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带,絰周之絰。

差降之宜也。

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

亦服其功縗\。

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縗\大功之丧,絰带皆麻也。

小功无变也。

无所变於大功齐斩之服,不用轻累重也。

无所变於大功以上之服。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

」有本,谓大功以上也。

小功以下澡麻断本也。

闲传云:「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

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

斩縗\已练,男子除絰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絰独存,谓之单。

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絰,妇人有麻带。

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

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絰周之葛絰,妇人絰其故葛絰,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也。

吴射慈云:「既练,遭大功丧,麻葛重者既练,男子有葛带,妇人有葛絰,男子首絰,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大功之丧,亦更制縗\裳,絰带皆麻,谓之重麻。

大功既葬,还服练縗\,男子带练之葛带,絰周之葛絰;其妇人絰其练葛絰,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

檀弓曰「妇人不葛带」,谓齐斩之妇人也。

今此带周之葛带者,大功既葬,妇人得葛带。

不服大功之葛带而带周之葛带者,斩縗\既练,妇人除葛絰,大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若带大功之葛带,裁大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非絰带五分去一之差也,故带周之葛带。

周之葛带,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与练首絰差之宜也。

男子不絰大功葛絰而絰周之葛絰者,亦以非练带之差也。

」杂记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

练,除首絰腰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

言练冠易麻,互言耳。

唯杖屨不易,言其余皆易也。

屨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

服问云:「既练,遇麻断本者,谓小功以下也。

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则去之。

虽无变,缘练无首絰,於有事则免絰如其伦。

免无不絰,絰有不免。

其无事则自若练服矣。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带。

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税亦变易也。

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

闲传云:「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

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没犹竟也。

其除服谓祥祭之服也。

卒事,既祭也。

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也。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

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也。

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

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

顈,草名也。

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乃为前丧行练祥祭也。

顈音苦迥反。

晋谢奉议曰:「夫孝子之处丧,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思所主无不在。

曾子问:「三年之丧可以弔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

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弔哭,不亦虚乎!」盖以为彼兴哀,则不专於所重也。

而礼云「卒哭既练,遭周大功之丧,皆隨所服而变」。

代行丧者,咸从此制,窃有所恨。

夫人子之道,天属之恩,可谓重矣。

终身之忧,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练而为其极。

夫以资於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夺私服之制,况兼爱敬之重而更屈於支属乎!奔丧之礼,赴哭輒备其絰带,归於本宫,即反正服。

於权宜兼通,庶可知无大过矣。

宋崔凯云:「斩縗\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著大功之冠及麻。

麻谓男子首絰,妇人腰絰也。

又易其故既练之葛以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

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子復其练冠,带周之葛带。

男子首絰,妇人腰絰,皆言周者,斩縗\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首腰皆当有絰,大功既葬之葛絰,则小功之絰也,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皆絰周絰也。

」长殤中殤变三年之葛议周宋周制,服问曰:「殤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

下殤则不。

」谓大功之亲为殤在緦小功者也。

闲传曰:「斩縗\之葛与齐縗\之麻同,齐縗\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则兼服之。

」此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

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於上服皆无易焉。

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主为大功之殤长中言也。

吴射慈曰:「谓大功之亲为殤在小功緦麻者,皆易练葛,著麻絰带,以终殤之月数,而反三年之葛。

谓若从父昆弟、絰、庶孙之长殤、中殤在小功,妇人为夫叔父之长殤在小功、中殤在緦麻者也。

此殤麻亦断本。

变三年之葛者,正亲亲也。

下殤则不言,贱也。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於免絰之」,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

方云「殤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殤则不。

」当是论周殤之大功。

若是大功之殤,记当明之。

周殤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

郑玄当谓周殤长中已自大功,不復指明殤服之异,不於卒哭而变上服之葛。

又明下殤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能变上服之葛。

闲传大明斩縗\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

緦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別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復曲辨。

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殤者,其如緦小功之絰,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

居亲丧既殯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周魏晋周制,檀弓曰:「有殯,闻远兄弟之丧,有殯,父母之丧也。

远兄弟者,有兄弟亲而道远也。

哭於侧室。

嫌哭殯也。

无侧室,哭於门內之右。

近南者,为之变位也。

东为右,就主人位也。

同国则往哭之。

」又曰:「有殯,闻远兄弟之丧,虽緦必往。

亲骨肉也。

非兄弟,虽邻不往。

」疏无亲也。

杂记曰:「有殯,闻外丧,哭之他室。

明所哭者异也。

哭之为位也。

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

」谓后日之哭也。

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也。

魏王肃云:「往哭而退,不待敛也。

郑记问曰:「或言往哭,或言侧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杂记云:「三年之丧,虽功縗\不弔。

如有服,服其服而往,虽緦必往。

」亦当服其服不?」王瓚答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轻重,通三年当往也。

杂记斩縗\言功縗\乃服其服而往,则齐縗\亦於功縗\乃服其服也。

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皆当先哭乃行耳。

异国则不往也。

吴射慈云:「虽緦必往,亲骨肉也。

虽邻不往,疏无亲也。

」蜀譙周云:「礼,哭於门內之右,明为变位也。

后日之哭,既朝奠其殯,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也。

」晋束皙问曰:「有父母之丧,遭外緦麻丧,往奔不?」步熊答曰:「不得也。

若外祖父母丧,非嫡子可往。

若姑姊妹丧,嫡庶皆宜往奔也。

傅纯云:「礼,先重后轻,则轻服临之。

轻服临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亲亲不可无服。

及其还家復著重者,是轻情轻服已行故也。

今新死者在千里表,应服者以官役为限,奔临无由,乃以重包之。

夫重服自前亡,非关新死,则新死无服也。

岂应服之亲,卒为无服,宜制新轻之縗\,以当往临之服。

若新亡除既了,则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后二丧,人情与服,两得济乎。

或难曰:「服以礼为主,礼有往临之縗\,而无便制之服。

如便制轻縗\,恐非礼也。

」答曰:「礼是经通之制,而鲁筑王姬之馆於外,春秋以为得礼之变,明变反合礼者,亦经之所许也。

」」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周晋周制,杂记曰:「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

虽君之丧不除私服。

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

小功緦麻则不除。

殤长中乃除。

晋贺循云:「虽有父母之丧,皆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丧之服,如常除之节。

小功以下则不除,转轻也。

降而为小功则除之。

」殷允有兄子丧,应除兄服,与徐邈书云:「其晨当著吉服除服不?当竟此日以吉服接客?当兄旧服见客邪?」又云:「礼曰:「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庾太尉大丧中除妻服,白帢对客终日。

今斋服既同,且下流,益无嫌於变吉服也。

竟此一日,然后反丧服邪?」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晋羊祖延问曰:「外生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縗\服也。

后遭母丧,齐縗\服也。

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邪?按曾子问曰「君丧已殯,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

应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即循也。

答曰:「礼,女子適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

传曰「不贰斩」。

既不贰斩,则不得舍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

国妃有车骑斩縗\之服,宜以包母齐縗\,无两服之义。

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服,以明本亲之恩。

成服之日,故宜反斩縗\之服,此轻重之义也。

又礼,君不厌臣。

君既殯,又有父母之丧,与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

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

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縗\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晋宋晋韩康伯问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復有本父丧,当復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堊室,今当服斩,先斩以居堊邪?」答曰:「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

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幘,首絰,齐縗\。

先丧既练,已有堊室,唯当服周以居之耳,不復还本家作丧位。

」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有改。

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哭临其本亲,赴弔不设丧位,情为不安。

可於本亲兄弟次作堊室归来处之不?」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復於本兄弟庐次作堊室,归可设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谓:「礼,齐縗\斩縗\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縗\升数,从其麤者。

若升数同则不变,絰带而已。

今代则不然,应別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

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

今以堊室为对弔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堊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弔。

设使本家远,便当於別室。

不得於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弔。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宋孟氏问曰:「嗣子今为孟使君持重,光禄丧庭便无復主位,於礼云何?」周续之答:「礼无晓然之文,然意谓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丧,岂可闕三年正主邪!」又问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禄丧次,亲有庐邪?」又答曰:「礼之倚庐在东墙下,盖是寢苫枕块之处,非接宾位也。

谓寢息之所,宜在亲之殯宫。

於光禄丧庭,若宾客馈奠,凡是有事,然后之丧所,已则还庐次。

然今代皆以庐为接宾之位,位则二处,从礼之变,亦宜两设耶。

」又问:「葬奠之礼,何先何后?」又答:「礼云「父母之丧偕,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其葬服斩縗\」。

以例而推,光禄葬及奠虞皆宜先。

於情则祖轻,於尊则义重。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周后汉晋周制,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

」吴商驳之曰:「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踰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

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祖母服不应三年。

商按: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復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於夫甚眾,不可具记。

不得踰夫之说,经传无据。

嫡行庶服,义又不通。

粲又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今服祖母亦当周。

」又齐縗\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

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

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

其继体则父与祖,並有废疾不立者也。

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於曾祖,不受国於祖也。

不受国於祖,犹服三年。

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

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晋宋晋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別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曰:「按礼应服后丧之服。

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別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

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堊室,事毕反后丧之服。

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於人情。

称孤孙,存传重之目。

宜卒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

宋庾蔚之谓:「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堊室,立庐在诸父堊室之上。

但二丧共位,庐堊室杂处,恐非適时之礼。

谓宜始有后丧,便別室为庐,兼主二丧。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宋何承天问曰:「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

妇人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

今既更制庐杖,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荀伯子答曰:「出后晚异於闻丧晚税服也。

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

假使甲有妇及男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復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甲,景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妇、女不合先景除服,何容持三周服邪!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將除而景始出后,景便是服斩,旬日而除。

意谓若服將讫,宜待除服方出后耳,不可使甲妇、女制四周服也。

」何重问:「出適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既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

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

今问不待除者耳。

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

二条何者为安?」荀重答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

若將服出后,宜延待服竟。

至於去庐即练,綅縞从轻,此自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

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

然谓此语不通。

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周服,景以出后之故,更綅縞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也。

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

凡出后晚,异知丧晚也。

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缘更居再周。

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別卜吉宅。

又不可使妇女歌於內,而继子哭於外。

谓应服其残月。

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於彼,致降於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早晚异其制哉!岂不父子之名定於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於辞亲之日,大义昭然,无厌夺之变。

而使情节伸而有余,岁月屈於不足,未知轻重,將欲何附。

论云:「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之,景无缘为伯持周服毕,復更制二十五月服。

」难曰:「景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於义何伤。

且昔以旁尊,服不踰齐,今为其子,礼穷於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

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

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云:「甲妇女无缘持三周服,又不合先景除服。

」难曰:「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三周。

吉凶有期,何必顾景。

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或疑甲服垂除,而景出后,景应服斩,旬日而除。

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耳。

」难曰:「景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

且夫堂阶绝构,丧位无主,行路悽愴,骨肉悼心,既为置后,宜及三年之內,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论曰:「甲死,妇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景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縞,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復是过。

」难曰:「乙之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暂居綅縞,旬日而除,则景於甲之丧,终闕征服。

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於三年之地,而绝之於一日之哀,待吉之义,於此为躓。

」论曰:「甲妇女无缘避出此凶居,別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於內,继子哭於外。

」难曰:「甲妇虽復縗\麻去身,号咷輟响,然素服嫠居,与代长戚,夫何图於吉宅,何务於謳歌。

」」

荀伯子答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於彼,而致降於此。

」答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耳,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

设使所继者是绝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故知及生则同,已死则异。

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

至於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

」难曰:「乙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居綅縞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绝於一日之哀乎?」答云:「谓景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耳。

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將景丁从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景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景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復三十年,而丁犹税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也。

」」

兼亲服议宋庾蔚之谓:「一人身而內外两亲,论尊卑之敘,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

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

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

」此言本无亲也。

若本有外属之亲,则当推其尊亲之宜。

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隨其所亲而服之。

若外甥女为己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

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於外亲之有服也。

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

其余皆可推而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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