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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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六 杜佑

礼五十六沿革五十六凶礼十八总论为人后议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出后子为本亲服议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所后之母见出服议为族曾祖后服议总论为人后议周汉魏晋周制,为人后者。

子夏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

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禰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

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

嫡子不得后大宗也。

」都邑之士则知尊禰者,近政化也。

太祖,始封君也。

始祖,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

自,由也。

及始祖之所自出,谓祭天南郊也。

上犹远也,下犹近也。

收族者,谓別亲疏、序昭穆也。

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代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嫡子,当绝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绝。

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耳。

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

」闻人通汉云:「大宗有绝,子不绝其父。

」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

魏刘德问以:「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

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绝,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

礼,诸父无后,祭於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

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汉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

岂不以宗子废绝,图籍莫纪。

若常有宗主,虽丧乱,要有存理。

或可分布掌录,或可藏之於名山,设不尽在,决不尽失。

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

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

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违先王之典,而伤自然之理。

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

汪子宁以为:「父母生之,续莫大焉。

三千之罪,无后为重。

夫立大宗,所以銓序昭穆,弥纶百代,继之以姓而弗別,缀之以食而弗殊。

礼尽於此,义诚\重矣。

方之祖考,於斯为薄。

若令舍重適轻,违亲就疏,则是生不敬养,没不敬享,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所以通人子之情,为经代之典。

夫嫡子存则奉养有主,嫡子亡则烝尝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义,而无废嫡之文。

故嫡子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

不应復云嫡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绝之明文也。

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耳。

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乱乎!」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

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

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旁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

存则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导以德行,別以礼义;没则禘祭太祖,陈其亲疏,殤与无服,莫不咸在。

此则孝子之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

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尊祖禰,不为重乎。

然要当以穆继昭。

既明大宗不可以绝,则支子当有继祖,是无父者矣。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晋宋晋贺循云:「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

」齐縗\周也。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周;曾孙之妇尚存,纔緦麻。

近轻远重,情实有疑。

」虞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

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

以此推玄孙为后,若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

」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妇。

至於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

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

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晋宋晋或问许猛云:「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得还否?若得还,为主否?」猛答云:「丧服传曰:「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嫡子不得后大宗。

」然大宗虽重,犹不夺己之正以后之也。

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大宗自绝矣。

子不绝父之后。

本家无嗣,於义得还,出后者还本追服。

或曰:「甲有子景,后叔父乙。

甲死,景以降服周。

涉数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为母之服。

今叔父自有子,景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否?若遂即吉,则终身无斩縗\之服。

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族人以支子后之。

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

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

甲以景后,非礼也。

子从父此命,不得为孝。

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於义谬也。

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难曹曰:「礼,日月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

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

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

甲死,景即知丧,哀情已敘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

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

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

若依税服,失其类矣。

且子为父,不过再周。

景尝为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

岂礼意乎?」

答曰:「景於礼无后乙之义,景既不得成重制於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使情轻,於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寧可便废?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

父之於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縗\三年,明其兼重也。

齐縗\周服,非所以崇尊亲之至重。

景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数以为父三周乎!」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已。

犹如为人后者,亦为所后斩縗\三年,为父服周。

服制既同,则义可相准。

若甲死未练而景归,则应为三年。

今丧已久,於礼不应追服。

答曰:「礼,妇人適人,则降父服周。

为夫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

重制已成於夫,故虽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

妇人於礼,得成其重制於夫。

景於礼无后乙之义,虽甲丧久除,而景归,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为甲追制重服,是景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谓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

若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

今乙虽无子,於礼不应取后於甲。

甲之命景,景之从甲,皆为违礼。

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甚眾,时无讥议。

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犯礼违义故也。

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礼,景从便为失道。

此之得失,自当与代人共之耳。

今所疑於景既当持服与不,议者以为景归宜制重。

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

夫税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服之始。

今月数得全,哀情得敘,为人后者,父终则尽心极哀,但逼於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

及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復追,所谓不称情者矣。

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既初闻之,则同於始死。

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景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

」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练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已久,於礼不追,此议何疑?」

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於夫,景不得成重制於乙。

今景於礼,诚\无后乙之义。

然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適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

今以妇人既练见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为父三年。

今谓景本不应为乙后,然景既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於所后矣。

若不服重制其本亲,乃岂可终身无斩縗\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耳。

又范宁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

所生父没,降服周。

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

后甲终,乙当有服否?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

继母尝为母子,既出服周。

推此粗可相况。

范又难:「必当有服,未辨服之定准。

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分明释耳。

」孔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循要记亦谓之出。

当以舍此適彼,不独在嫁,可以意领,故不必继於本也。

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疏,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於江湖,既还,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於情为安。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晋晋王冀按:「丧服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按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

所以降其亲者,己受重於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也。

制其体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则自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

凡既受命出为人后,而不为所后之父制服,固非礼也。

还为其亲斩,亦非礼也。

均其失,寧居过重,无居过轻。

夫恩由义厌,情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为轻者矣。

屈伸进退,有自来也。

今奉义则己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丧,二者並闕,未知其详,將何所居。

且传敘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二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

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者也。

若不服所后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

愚谓为后之子及所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

若不及为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

考之义例,即之人心,在可通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晋宋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继叔父荣。

荣早终,不及持重。

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后荣,从出降之制,断殷为大功,假二十日。

愚以为翔既不及荣持重服,虽名户別继,奉养姜故如亲子,便依降例,情制为轻。

且殷是翔之嫡子,应为姜之嫡孙。

乞得依令,遣寧去职。

」尚书奏:「礼无不及还重之制,翔自应降姜,殷无缘还重。

」詔可。

贺循为后服议:「按丧服制曰,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报。

於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

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

意所不安。

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宜谓己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无明於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邪?」答曰:「五服之术,其属有六。

一去本系,以名为正。

名正则男女有別,上下不悖。

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

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

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

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

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

至於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

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也。

岂非顾本有已,復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也。

」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余皆宜权制也。

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別宗之冑,闕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復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於为后,恩实降於本亲,故有一降之差。

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於今为同财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

若以父服輒当后者,至於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又出母齐縗\而杖,其子又不从服。

今出后者於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

礼失於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闕而不载。

生在他邦,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別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四降之名,同止一身。

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於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

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己稠彼。

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

初出情重,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

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

」」

宋崔凯丧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义。

凯以为女子出適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

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

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

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谓后者身也。

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

按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降一等。

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义断,不復还本亲故也。

礼云若子者,则於本父母不若子矣」。

」刘智又按:「礼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

甲无后,故乙为之后。

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於后者。

若子,则其孙亦然矣。

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

」儒林掾谢袭称:「学士张襜之从祖母丁丧亡,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

輒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

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

如福议,则襜之不应废业。

」王彪之答:「如所白,则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於父祖无服。

孙不服祖,於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

按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

」郑玄云:「不二降也。

」其妻於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

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於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等。

谓襜之当服大功。

」」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晋宋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承嫡,当心丧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

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制。

今出后承嫡者,当依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

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晋晋徐农人问殷仲堪曰:「礼,服高祖父母齐縗\三月。

若其父承重者,为当服一周?为故自服其本服邪?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玄孙持高祖重,玄孙之子来孙本都无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惧非丧纪差降之义。

若来孙本无服而今有服,则曾玄孙宜以父承重而加也。

进退迷惑,不知所行。

殷答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

祖父后亡,则父服三年,而孙之服一定无变,是知孙之於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升降。

又疑玄孙承重,来孙无变。

按礼记有子姓之服,苟恩尽亲毕,縞冠玄武,非为无变矣。

徐又问曰:「父在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遂其本服。

若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服明矣。

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

如此,升降由父,不得恒自定也。

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无服者也。

他人同爨,而为之緦。

縞冠玄武,微厕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

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答曰:「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异也。

哀亲故寢苫枕草,毁瘠,杖而后起,创巨痛深,弗可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

此盖有由。

不变其本则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谓不隨父升降者也。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晋宋晋王冀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

然据已为后,则不得不从为后之制。

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亦有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可传,亦何居而不服。

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与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庶祖母也。

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周。

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晋晋步熊问许猛曰:「为人后而所后之母见出,当何服?」猛曰:「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

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

继母如母,则异於亲子矣。

为族曾祖后服议晋宋晋何琦议以为:「卿士之家別宗无后,宗绪不可绝,若昆弟以孙若曾孙后之,理宜然也。

礼缘事而兴,不应拘常以为碍也。

魏之宗圣,远继宣尼;琦从父以孙绍族祖;荀顗无子,以兄孙为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谓:「闲代取后,礼未之闻。

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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