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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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五 杜佑

礼五十五沿革五十五凶礼十七前母党为亲及服议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继君母党服议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从母適族父服议为內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族父是姨弟为服议妾为先女君党服议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前母党为亲及服议晋晋蔡謨答王蒙问曰:「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

代多此事,而所不同。

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之兄,而不为內外之亲,相见如他人。

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

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

」吾谓此言是。

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绝,更娶妻生昌。

昌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前母追服。

时人疑之,武皇帝詔使朝臣通议。

安平献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

如献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

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吾谓郑义为失。

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

」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

文条或闕,而附例可明。

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

」若与祖乖违,父既歿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於所养,而反疑於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於其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

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

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

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

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於义不可也」。

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如改葬之服」。

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殊。

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

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

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伸。

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

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

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否也。

」荀訥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否者,訥直率意而答之,谓不应亲。

又问:「传曰「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於继母,何以不为亲也?」答曰:「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恩情不相及故也。

纵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

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后汉宋后汉郑志:「赵商问郑玄曰:「礼,母亡则服其党,不服继母党,以外氏不可贰也。

若母党先灭亡无亲,己所未服,服继母党不?」玄答曰:「此所问,权也,非礼之正。

假令母在,本自都无亲党,何所服邪?权者由心。

」」

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

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

若服继母之党,则乱於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晋宋晋刘智释疑曰:「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既卒,则不服也。

」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蜀譙周云:「其母没,自服其母之党,则继母之党无服。

出母之子为继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无服也。

宋庾蔚之曰:「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晋宋晋王愷与褚粲两姨兄弟。

王愷母被出,后愷亡,粲疑於服,因车胤以问博士宋涛之,曰:「据礼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褚服当无疑也。

」车胤难曰:「为其母党服,则不服继母之党,明无二外氏。

王今服继母党,则不得服出母党明矣。

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

褚无服王之理。

」涛答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报为名。

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绝於外族。

褚之从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愷母更嫁庾氏。

同曰从母。

礼云「以名服不答以报服」。

褚若不服王,则是卒不为其母党服,便成违礼。

王既一绝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亦然。

褚今睹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

宋庾蔚之曰:「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余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

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

王既绝周,不復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

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

褚以王绝己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

继君母党服议晋宋晋车胤问臧燾曰:「今此妾子既服先嫡之党,又服继嫡母之党否?」燾答曰:「庶子以贱不敢不从服耳。

既服前嫡母党,则后嫡母党义无以异。

疑於三四耶。

」燾又问徐藻,藻答曰:「庶子若及先嫡母,则服其党;若不及,则服后嫡母党。

外服无二,此之谓也。

贺循问徐邈曰:「礼,嫡母为徒从,嫡母亡则不服其党。

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亦以嫡党为徒从乎?」答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党,故以嫡母党为徒从,故嫡母亡则不服其党。

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敘嫡母之亲矣,谓宜以名而服,应推重也。

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礼,嫡母之党徒从。

徒从者,所从亡则已。

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

但今人復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復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

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

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晋大唐晋李嵩行事记云:「有娶同堂姊子为妇,妇母亡,不制妇母服,犹制同堂姊服。

常谓三纲之义不可得而无服多。

以內外姊妹为妇,则绝其本服,服绝而情重,何嫌不减从姊之服月数作妇母之服耶!又以谢沈所言舅为外舅事,访魏君思,难云:「舅本緦麻,与外舅之服,自可得同。

然娶姑之女,姑亡,岂可累降为三月耶?」太常刘彦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斩齐,至於改葬而制緦麻也。

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著改葬之服,此岂以緦麻为轻也?盖礼所谓以轻为重者也。

姑服虽重,而天下何可无妇之父母乎!礼不可闕,行之何嫌。

但当计姑之本服,以心丧居之耳。

」」

大唐永徽元年制:堂外甥,虽外姻无服,不得为婚姻耳。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晋宋晋穆帝永和中,司徒下问太常云:「若妻已没,犹应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潜等答曰:「何以緦?从服也。

明伉儷判对,恭承宗庙。

推此言之,意谓不以存亡为异也。

」司徒又问国子博士:「按礼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

传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丧服小记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服其党。

」又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徒从者,所从亡则已」也。

若母犹然,妻可知矣。

今云不以存亡为异,何所据耶?」博士张凭议曰:「「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按郑玄曰「谓君母之党」。

又云「有从重而轻者」,郑玄曰「妻之父母也」。

然则从重而轻,与徒从者本別。

礼,天子诸侯服妻之父母,明其义重也。

若谓徒从服必同者,则妻从夫,明与夫从妻其正对,寧可復夫没则已乎?所据君母为异者。

且外祖之服,本是亲假而恩疏。

妻之父母,本由义合。

刘系之问荀訥曰:「礼云「母党不二服,亲无二统故也」。

以例准,则妻党不二服明矣。

然母有亲继之別,又有出有卒,故服外氏有降杀之理。

今妻义一也,无继出之殊。

今服其党,孰先孰后耶?」訥答曰:「妻党不二服,礼所不载。

母党有出有继,情事不同。

谓前妻虽卒,终当同穴,今妻配己,理无异前,不以存亡为异也。

且礼无其文,当俱有服也。

或以为同於徒从,妻没则不从服。

若夫所不服,妾何得於徒从君母之党耶?步熊曰:「妻死更娶,为前妻父母服不?答:此皆徒从服耳,所从亡则已,不服也。

」季祖钟駮曰:「夫妇应属从也。

又夫妇合葬皆为妻,妻之父母不得不服也。

曹述初问范宁曰:「有人再娶,后妻无父母,而前妻父母亡,当有服不?」宁答曰:「礼小记云:「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今妻既卒,则无所从,不应服也。

」述初又难曰:「妻为夫党既为属从,至於夫卒,服之无亏。

妻之父母,而妻卒则已。

统例准情,不见其义。

若以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亲,实所疑也。

小记所称,自谓臣为君党,妾子为君母党服耳。

」宁又答曰:「世闲行事,鲜有同者。

此亦无准据,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

言应服者,辨之已详。

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

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於己犹一。

非其例也。

从母適族父服议晋晋邵戢议:「按礼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会。

」从母嫁於绝属族父,则无復从母之名,谓不宜有服。

戢以为理际会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无名耳。

夫服以恩生,班以义断,虽门外之事义掩恩,至於门內之事,恩掩义矣。

同宗之道,处恩义之闲,故宜资之恩义。

令彼此获中,据易位无名,便废骨肉之服,实是所疑。

既有属从,郑玄说「子为母党之服」。

按属从者,自非出母党,及庶子受重自於其所生之党,则初无厌降之文。

又记云「六代亲属竭矣」,郑说六代之外亲尽。

尔雅,族昆弟之子为亲同姓。

按从母嫁於无属名者,即与嫁他姓不异,则宜服从母嫁於他姓之服矣。

又尝见贺公书,称贺新渝夫人为族姨母。

寻所以不主名於际会者,亦是有恩掩义,谓宜服也。

为內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晋大唐晋徐眾论云:「徐思龙娶姨妹为妇,妇亡,而诸弟以姨妹为嫂,嫂叔无服,不復为姨妹行丧。

右丞徐万谓宜然。

今议者以嫂无服,不得为姨妹服,不解服之为害义邪?为伤情邪?为尊厌邪?所谓尊厌者,父在为母,尊卑体异,故可得厌耳。

今嫂妹一人之体,兼此尊卑,何所厌邪?齐縗\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皆两服之,所以敘亲亲之情。

今以嫂叔之嫌,不为姨妹制服,绝有亲之义,伤恩昵之道,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徐彦难曰:「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一为嫂叔,便当以公义厌私,不谓尊卑之厌也。

」眾曰:「女人外属,以夫氏为公,以公厌,不为叔服可也。

叔以嫂是姨妹,復何公厌而不服邪?」彦重难曰:「若以此服为亲,则不闻亲服无报。

又公义在於夫氏,岂在嫂邪?」眾曰:「就如难旨,制公在叔不在嫂,虽有姨之亲,就於公义,不得服之,犹可也。

若叔有厌,则嫂无厌,虽姨妹为嫂,必服之,为叔之姨兄而见服,则为嫂之姨妹何独不见服哉?若两不相服,则绝此一亲,岂圣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亦应服,何无报哉?」彦重难曰:「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必也正名,將谓之何?」眾答曰:「今姨妹为嫂可服者,以正名故也。

言嫂则姨妹不从焉,言姨妹则嫂不与焉。

名別若此,故可服也。

嫂自无服,吾不为之服。

姨妹有服,吾为之緦麻。

吾自服姨妹,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见嫂应拜,见姨妹不拜也。

今嫂妹同体,今我自拜嫂,而谓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彦重难曰:「彦以为姨妹为嫂而不服者,正以无復姨妹之名故耳。

」眾答曰:「不解姨妹为嫂,便无復姨妹之名,削其氏族,灭其名号邪?为变化分离,嫂留而妹去邪?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两全哉!」彦难曰:「若如告,言嫂则姨妹不从,言姨妹则嫂不从,未审定言嫂邪?言姨妹邪?」眾答曰:「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当其事,则举其名以应其义,何拘以一名一称哉!言嫂则拜之,言姨妹则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灭彼耳。

」彦曰:「平存,许其称嫂而拜,则非姨妹也;至於亡歿,便称姨妹不拜,则非復嫂也。

惧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为嫂,明日终亡为姨妹也。

」眾曰:「吾得存之与亡,为嫂为妹,不復异也。

为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彦重难曰:「若隨其名,別其义,则著服临尸不復拜也。

」眾答曰:「见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临亡嫂之丧,不可以不拜。

拜自为嫂,服施为妹,服隨其亲,拜应其名。

別其义,斯之谓矣。

大唐之制,两姨姑舅姊妹,並不得通婚。

嫂叔相为小功。

义曰:按袁准正论云:「中外之亲,亲於同姓。

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诚\哉斯旨。

何者?按婚礼娶於异姓,所以附远厚別。

附远者,欲令敦睦异宗;厚別者,盖以別於禽兽。

则姨舅之女於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婚,甚黷情理。

然有若晋徐思龙者,或识昧一时,不详典故,姨妹既纳之为妇,诸弟安得不谓之嫂乎!且男女之际,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別。

安有存时拜之为嫂,没则服之为妹。

徐眾乃云「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

诚\如所见,两名兼行,是则公许名称混淆,婚姻无別矣。

或者以服疑从重,亦谓不然。

按丧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义。

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宜用无服之制。

」兄弟之妻无服,乃亲於外亲之有服也。

况彼既弃本亲,来为我族之妇,我安得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徐彦之论当矣。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晋晋蔡謨答族父为姨弟。

问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人之母则姊妹也。

以外亲言之,则是从母之子,应服緦麻。

以同宗言之,则六代之亲,知礼无服。

今甲亡,乙应制服否?」乙者庾元靖,甲者庾仁也。

謨按:「礼记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会。

」先儒说曰:「异姓谓来嫁者也,正其母与妇之名也。

」记又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今甲之父与乙於班为族祖,则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復得为从母也。

凡亲属之名,妻从其夫,子从其母。

不得为从母,则子亦不得为从母之子也。

亲名正,服亦隨之。

谓乙应从同宗六代之制,不应服也。

」难者曰:「礼所云「异姓主名理际会」,本是他人,唯以来嫁为亲,故尊卑亲疏从其所適。

至於从母者,骨肉之亲,小功之服也。

今以所適无服之亲,便从无服之制,是为以疏夺亲也。

適他人者犹为之服,来適同宗而便绝之,岂其理乎?」答曰:「礼,大夫之娶,皆有姪娣,而大夫之子於庶母无服。

若论本亲,则此庶母亦是从母也。

今来为父妾,则废从母之名,而从庶母之称,绝小功之服,而从无服之制,此礼之成典也。

推此而论,知適他人者,从其本亲;来適同宗,则从其所適,不得係本:此所谓「异姓主名理际会」者也。

或有族父绝服而又是姨弟,今叔亲当云何?徐邈答曰:「书称「以亲九族」,礼「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故上极四代,旁亲四等,每服有降。

自五代以往,则是九族之外,谓之同姓而已。

其长幼之班,拜起之节,有时而可改,无必不移之道也。

姨弟为无服之宗人,今若系疏宗服外之名,以夺母党有服之亲,则未见其义也。

谓宜从姨弟例服。

」散骑常侍徐眾论云:「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父已绝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余答以为当服。

」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

」收族者,序以昭穆也。

何得以姨弟之服加於宗父乎?於情乃可无伤,於义实为有害也。

」眾答曰:「礼为曾祖高祖三月。

又改葬緦麻,服所尊。

及临至亲之丧,而服之最轻者,岂损父祖之尊乎!今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谓姨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难云於义有害者,不解害何义邪?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

今族父为姨弟,今不可以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

若姨弟犯过,吾不顾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

於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晋晋有问者曰:「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此为妾子为徒从,妾身为属从,於理通否?」虞喜通疑:「凡称妾者,皆大夫之礼,非天子诸侯文也。

按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明属从也。

「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此摄当为相代摄,是谓继室,则妾之后女君也。

有后女君则不復服先女君之党者,以当服后女君之党故也。

荀訥答刘系之问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则同於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君母党同也。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晋晋贺循云:「庶子为人后,为其母緦麻三月。

庶子之妻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

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

孔瑚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

凡妇服夫党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於皇姑,则人情所许。

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

」喜答曰:「谓庶子为人后,上继祖禰,此则厌於承统,不得伸其私情,故为所生服止緦麻。

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皇姑,从轻服重,不系於夫。

哀帝兴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

尚书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齐縗\周。

按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

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

」綦毋邃驳:「父子不继祖禰,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齌而会於太庙,后服不宜踰至尊,亦当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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