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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五十沿革五十凶礼十二五服年月降杀之三齐縗\不杖周齐縗\三月齐縗\不杖周周制,为祖父母周,至尊也。
郑玄曰:「此言其异於杖周耳。
」王肃云:「言与杖周同制,唯杖屨异。
」为伯父母、叔父母周,与尊者一体也。
马融曰:「与父一体,故不降而服周。
」陈銓曰:「尊者,父也。
所谓昆弟一体也。
」为兄弟之子亦周,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父子一体也,夫妇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夫妇判合,昆弟四体。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避子之私也。
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
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於宗,不足则资之於宗。
郑玄云:「宗者,代父为小宗典宗事者。
资,取也。
为姑在室亦如之。
」贾公彦曰:「昆弟之义无分者,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不可分离。
」为伯母、叔母亦周,以名服也。
贾公彦云「以其配父而有母名,故服之如父。
」大夫之嫡子为妻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
郑玄曰:「大夫不以尊降嫡妇者,重嫡也。
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也。
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许嫁者以出降。
」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
子从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
」为昆弟。
郑玄曰:「昆,兄也。
为姑姊妹在室亦然。
」雷次宗曰:「经於伯叔父下无姑文,於昆弟下无姊妹文,於眾子下无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则为殤,已成人则当出,故皆不见於此。
」士为眾子。
眾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也。
士谓之眾子,未能远別也。
大夫则谓之庶子,又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则不服。
为昆弟之子周,报之也。
郑玄曰:「按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陈銓曰:「男女同耳。
」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周,郑玄曰:「两言之者,嫡子或为兄,或为弟。
」陈銓曰:「大夫为眾子大功,嫡子周。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
大夫虽尊,不敢降其嫡。
嫡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之为。
为嫡孙周,不敢降其嫡。
有嫡子者无嫡孙,孙妇亦如之。
周之道,嫡子死则立嫡孙,是嫡孙將上为祖后者。
长子在则皆为庶孙。
孙妇亦如之,嫡妇在,亦为庶孙之妇。
凡父於將为后者,非长子,皆周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何以周?不贰斩也。
马融曰:「为大宗后,当为大宗斩,还为小宗周,故曰不贰斩也。
」王肃曰:「凡服不报,以嫡尊降也。
既出为大宗后,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报之。
」陈銓曰:「大宗为尊者之正宗,故后之也。
」雷次宗曰:「据无所厌屈则周为轻。
言报者,明子於彼则名判於此,故推之於无尊,远之以报服。
女虽受族於人,犹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
」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周,马融曰:「妇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亦为之周也。
」妇人不贰斩也。
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妇人不贰斩,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周,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周。
马融曰:「归宗者,归父母之宗也。
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
」王肃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为父后者也。
」郑玄曰:「从者,从其教令。
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持重者,不自绝其族类也。
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
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
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服之,避大宗也。
」继父同居者周,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俱適人,马融曰:「稚,少。
幼,小也。
无大功之亲以收养之,故母与之俱行適人。
」郑玄曰:「妻稚,未五十也。
子幼,十五以下也。
大功之亲,谓同财者。
」而所適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適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
若是,则继父之道也。
同居则服齐縗\周,异居则服齐縗\三月。
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也。
郑玄曰:「筑宫庙於家之门外,神不歆非族也。
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焉。
此以恩服耳。
未尝同居则不服也。
」马融曰:「不敢与知之也。
谓己自有宗庙,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异居之有也。
」陈銓曰:「异居者,昔尝同,今不同也。
夫有大功之亲,同财者也。
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
彼有大功,不可以专财也。
」为夫之君周,从服也。
马融曰:「夫为君服三年,妻从夫降一等,故服周。
」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无主者,谓其无祭主,故周也。
郑玄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也。
」雷次宗曰:「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今无祭主者,是无子无夫,则无受我而厚之者也。
既无受我之厚,则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发於无主而服於天伦也。
今之不降,既缘亡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