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八 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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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八 十 九 杜佑

礼四十九沿革四十九凶礼十一五服年月降杀之二齐縗\三年后妻子为前母服议前母卒在异国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齐縗\杖周父卒母嫁復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父在为出母服议父卒为嫁母服齐縗\三年周制,父卒为母。

马融曰:「父卒,无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

」今与父在同义,见杖周章。

继母如母,言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因犹亲也。

慈母如母,谓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汝以为子」,命子曰「汝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者也。

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

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周矣。

父卒则皆得伸也。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歟?」如母谓父卒三年也。

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

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

孔子曰:「非礼也。

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无服也。

此指谓国君之子也。

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己者小功,父卒乃不服。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良,善。

及其死也,公弗忍,欲丧之。

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据国君也。

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

若终行之,则有司將书之以遗后代,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

」公之言又非也。

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为其母也。

公弗忍,遂练冠以丧慈母。

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周制,母为长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马融曰:「父不传重,无五代之义,而服三年,隨父从於夫也。

不在斩縗\章者,以子当服母齐縗\也。

」郑玄曰:「不敢降者,谓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体也。

」雷次宗曰:「父之重长,以居正嫡之胤,当为先祖之主故也。

母亦以此义而加崇焉。

夫父之服长,以其仰述祖禰,堂构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业,三从是寄。

父尚不以大夫之严,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妇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

以父况母,明父犹屈体,母宜无嫌。

如旧说妻从服,则当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

今言父母者,岂非自子而言也。

」妾为女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不敢以轻服服君之正体。

卢植曰:「与女君丧长子俱三年。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卢植曰:「谓俱有过而出,女君为其子服,嫌妾当从服,故言不也。

」郑玄曰:「妾与女君俱出,女君犹为子服周,妾於义绝,无施服也。

」王肃曰:「非属从,故不服。

」孔颖达云:「姪娣从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则姪娣亦从而出。

汉戴德云:「父卒,为继母、君母、慈母;孙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达於士;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祖父母;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继母为长子:並与父卒为母同。

」周制,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后汉荆州牧刘表云:表字景升。

「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踰夫。

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不得踰祖也。

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

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於祖,为是服三年也。

谓之受重於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

己虽不得受重於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

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也。

」侍中成粲云:「礼有嫡子则无嫡孙,然则己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不得为祖母三年。

礼,舅没则姑老,为传家事於长妇也。

亦为祖没,则己父受重於祖父,己不受之於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

贺循又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嫡,父没祖存,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嫡也。

宋崔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己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之齐縗\三年者。

凯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为祖斩縗\三年,祖母齐縗\三年。

今己父后亡,则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孙虽奉养祖母,固自当如礼齐縗\周耳。

」庾蔚之谓:「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

按成粲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於祖,为祖母不应三年」,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前母卒在异国后汉末,长沙人王毖上计至京师,值吴魏分隔,毖妻子在吴,身留中国,为魏黄门郎,更娶妻生昌及式。

毖卒后,昌为东平相。

至晋太康元年吴平时,毖前妻已卒,昌闻丧,求去官行服。

东平王楙上台评议。

博士谢衡云:「毖身不幸,去父母,远妻子。

妻於其家,执义守节,奉宗祀,养舅姑,育稚子。

后得归还,则固为己妻。

父既为妻,子岂不为母。

昌宜追服三年。

博士许猛云:「绝有三道。

有义绝者,为犯七出也。

有法绝者,以王法绝。

有地绝者,以殊域而绝。

且夫绝妻,如纪叔姬,其逼以王法,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为绝矣。

是以礼有继母服,无前母制。

是以前母非没则绝也。

以昌前母虽在犹不应服,若昌父在,则唯命矣。

依礼记,昌唯宜追服其兄耳。

尚书都令史虞溥言:「臣以为礼不二嫡,重正也。

苟正嫡不可以二,则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妇义绝之日,固不待言而可知矣。

议者以昌父无绝遣之言,尚为正嫡。

恐犯礼亏教,难以示后。

按昌父既册名魏朝,更纳后室,岂得怀旧君於江表,存外妻於讎国乎?非徒时政之所禁,乃臣道所宜绝。

设使昌父尚存,今始会同,必不使两妻专堂,二嫡执祭。

以此验之,故知后嫡立宜前嫡废也。

即父使有两立之言,犹將以礼正之,况无遗命,可以服乎?溥以为宜如猛议。

」博士秦秀议云:「按议者以礼无前妻之名,依名绝之不为之服,斯乃是也。

今兄弟不同居,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体之爱,从此绝矣。

古人之为,未必按文,唯称情耳。

以为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所生。

虽无成典,期於相睦,得礼意也。

若前妻之子不胜母之哀,来言曰「我母自尽礼於事夫,为夫先祖所歆享,为父志所嘉,为人伦所钦敬」,便迎父丧,归於旧塋,以其母祔葬;则后妻之子,寧可以据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礼,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

昌父何义不令二嫡依此礼乎?然礼无明制,非末学者所敢用心;必不得已,与其意而绝之,不若意而事之。

故以为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后为敘。

侍中程咸言:「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

昌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开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渐入於薄也。

昌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復不然矣。

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並尊两嫡,礼之大禁。

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闕,传记以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正后也。

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並未前闻。

且赵姬而让叔隗以为內子,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

昌父已亡,无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交相为报,则固非嫡。

就使未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况可报楙施行,正为通例,则两嫡之礼始於今矣,开爭长乱,不可以训。

臣以为昌等当各服其母者。

著作郎陈寿等议:「春秋之义,不以得宠而忘旧,是以赵姬请逆叔隗而己下之。

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则前母不废,有明征矣。

设使昌父昔持前妇所生之子来入中国而尚在者,恐不谓母已黜遣,从出母之服。

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於不服。

司马李苞议:「礼重一统,所以正家,犹国不可二君。

虽礼文残缺,大事可知。

昌父遇虽,与妻隔绝,夫得更娶,妻当更嫁,此通理也。

今之不去,此自执节之妇,不为理不绝矣,適可嘉异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绝之夫。

议者以赵姬为比,愚以为不同也。

重耳適齐,志在必还,五年之间,未为离绝。

衰纳新宠,於礼为废嫡,於义为弃旧,姬氏固让,得礼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

古无二嫡,宜如溥駮。

中书监荀勖议曰:「昔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知存亡,更娶蔡氏女。

徐州平后,陈氏得还,遂二妃並存。

蔡氏之子元叠,为陈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责元叠,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叠为合宜。

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晋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陈詵为妻,产四子而遭贼\。

姊投身於贼\,请活姑命,贼\將姊去。

詵更娶严,生子暉等三人。

繁后得姊归,詵求迎李还,更育一女子。

詵籍,母张在上,以妻李次之,严次之。

李亡,詵疑暉服,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军庾亮府评议。

司马王愆期议曰:「按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

诸侯犹然,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称继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

詵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见绝,终又见逆,养姑於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詵之妻也。

为詵也妻,则为暉也母,暉之制服无所疑矣。

詵虽不应娶,要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

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

先嫡后继,有自来矣。

仓曹参军王群议:「李投身於贼\,则名义绝矣。

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报。

不可以奉承宗庙,严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

仓曹参军虞眕之忍反议:「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财之法则,应以先妇为主,服无所疑。

汉时黄司农为蜀郡太守,得所失妇,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风俗通。

今虽贵贱不同,犹可依准。

行参军诸葛瑒议:「詵既不能庇其伉儷,又未审李之吉凶,无感离之惨,便欢会纳妻,悖礼伤教,皆此之由。

又詵协严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復疑服。

若小人无知,不应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二。

生乱其名,没疑其服,丧乱以来,多有此比,宜齐之以法。

户曹掾谈劌等白:「奉教博议,互有不同,按礼无二嫡之文,李为正嫡应服,居然有定。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晋宋后魏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

旧说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谓:「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並有重,何疑其亡先后。

后魏永平四年,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祖母之丧,欲服齐縗\三年,以无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诸父,若下同眾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

国子博士孙景邕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终德宜先诸父。

」太常刘芳议:「按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明。

至嫡孙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继位。

又士以上,乃有宗庙。

先儒多云「嫡孙之传重,下通庶人」。

以为差谬。

何以明之?传重专主宗庙,非谓庶人祭於寢也。

兼累代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

不尔者,不得继祖也。

按郑玄云:「为三代长子服斩也」。

魏晋以来,不復行此礼。

按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周,故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

今世既不復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

且准终德资阶,方之於古,未登士秩,庶人在官,復无斯礼。

考之旧典,验之於今,则兹范罕行。

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周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標列,逮於庶人,合而不述,此同士制,不復疑也。

唯有庶人之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於孙祖。

且受国於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重也。

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嫡孙周,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周,於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代未尝变也。

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也,终德即古之士也。

且官族者谓有其功,食旧德者谓德继於位,兴灭继绝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

金貂七珥,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岂得言代禄乎?按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

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则晋之成规也。

」尚书邢鑾奏依芳。

詔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芳致疑请也。

可如国子博士孙景邕所议。

齐縗\杖周周制,父在为母周,屈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马融曰:「屈者,子自屈於父,故周而除母服也。

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

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为母服止一周,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子之於母,慈爱特深,所以禽兽之情,犹能知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

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詔依行焉。

开元五年,右补闕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

太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

虽则权行,有紊彝俗。

今请仍旧章,庶协通礼。

」於是下制令百官详议。

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议云:「降杀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德,思酬罔极之恩。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

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標服纪之节。

重轻从俗,斟酌隨时。

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縗\之制。

此等並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以来,升降不一。

今去圣渐远,残缺弥多,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寧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传之已踰二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

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將可施行,编之於格,服之已久。

前主所是,疏而为律;后主所是,著而为令。

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与伯叔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制,则古臣之见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於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慟哭者也。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於父。

据齐縗\升数,麤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於周?岂后代之士,尽惭於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

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初亦未有行用。

垂拱年,始编入格,锡氏之后,俗乃通行。

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

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

诸司所议,同异相参。

臣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偽,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歿,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无谓也。

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则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

」臣恐后代復有妇夺政之败者。

」疏奏未报。

履冰又上表曰:「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

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在。

故父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

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立灵,再周心丧。

父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

岂先圣无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国者矣。

原夫上元肇年,天后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

数年之间,尚未通用。

垂拱之初,始编入格。

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刊正,何以垂戒於后?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

復云母属所谓「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岂有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礼。

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

今者同父歿之制,则尊厌之律安施?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缘情制服,有伸有厌。

天父天夫,故斩縗\三年,情礼俱尽者,因心立极也。

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

同两仪之化成。

妻丧杖周,情礼俱杀者,盖远嫌疑,尊干道也。

父为嫡子三年斩縗\,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也。

资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严父。

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伸而礼杀也。

斯制也,可以异於飞走,別於华夷,羲农尧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

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貽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

谨详前者之疑,並请依古为当。

」自是百僚议竟不决。

至七年,下敕曰:「惟周公制礼,当歷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门所受。

格条之內,有父在为母齐縗\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

与其改作,而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

」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縗\三年者。

议者是非纷然。

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但尊祖贵禰,欲其远別禽兽,近异夷狄故也。

人情易摇,浅\俗者眾。

一紊其度,其可正乎!」

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縗\三年为定,遂为成典。

周制,为妻,妻至亲也。

郑玄曰:「嫡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

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

」父在,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

」马融曰:「妻与己共承宗庙,所以至亲也。

」陈銓曰:「以其至亲,故服同於母。

」雷次宗曰:「不直云至亲而言妻者,明其为齐体判合之亲,以別至极之称而言。

」出妻之子为母。

郑玄曰:「出犹去也。

」马融曰:「犯七出,为之服周。

」雷次宗曰:「不直言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为之服。

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

」出妻之子为母周,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也。

绝族无施服,亲者属也。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

在旁而及曰施。

亲者属也,母子至亲,无绝道也。

施音以豉反。

晋束皙问:「嫡子为出母无服,母为子有何服?」步熊答:「但为父后,故不得服耳。

母为之服周。

嫡子虽不服外祖,外祖犹为服緦麻也。

袁准正论:「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

其以出,不得不降。

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

大唐神龙元年五月,皇后表请,天下士庶出母终者,令制服三年。

至天宝六载正月赦文:「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

齐縗\之纪,虽存出母之制,顾復之慕,何伸孝子之心。

其出嫁之母,宜终服三年。

」周制,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贵终也。

马融曰:「继母为己父三年,丧礼毕,嫁后夫,重成母道,故隨为之服。

继母不终己父三年丧,则不服也。

」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

」王肃曰:「服也则报,不服,则不报。

」雷次宗曰:「凡言报者,继母服亦如此。

魏王肃云:「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

」吴射慈云:「为庐当就继母之家。

若远不得往者,则別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堊室及禫,如亲子也。

亦报子周。

不言报者,凡经中之文悉报也。

晋束皙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不?」步熊答曰:「父卒,继母嫁,如母,应居倚庐。

皇密云:「且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

传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

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制,不同之验也。

夫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同穴,无再醮之义。

然则礼许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己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携其孤孩与之適人,上使祖宗无旷祀之闕,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

若偏丧之日,志存爽贰,不遵恭姜靡他之节,而袭夏姬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己如遗,无顾我之恩,何贵终之有也。

如礼之旨,则子无不从。

且非礼而嫁,则义之所黜,何服之有哉!」

父卒母嫁復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

出母得罪於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

按晋制,寧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大唐龙朔二年,所司奏:「同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请伸心制。

据令,继母改嫁不解官。

」既而有敕:「虽云嫡母,终是继亲,据礼缘情,须有定制。

付所司议定奏闻。

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缅寻丧服,唯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

明非生己,则皆无服。

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

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则言母,通苞养嫡,俱当解任,並合心丧。

其不解者,唯有继母之嫁。

继母为名,止据前妻之子。

嫡於诸孽,礼无继母之文。

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伸心制。

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为並同行路。

嫁虽比出稍轻,於父终为义绝。

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今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周,並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黜旧章。

又心丧之制,唯施服屈,杖周之服,不悉解官。

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周解官,交有妻服之舛。

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緦麻三月。

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

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终须修附。

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谓允愜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以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业不解官。

」詔从之也。

父在为出母服议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

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

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

今在杖条,明不再降。

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吴徐整问曰:「出妻之子为其母,及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报,皆周也。

二母既出,则为绝族。

今子为之服,皆当於何处为位?有庐堊室不?出母亦当报其子不继母报子於何处制服?岂止所適者之家为哭位事乎?又当有禫不?」射慈答曰:「当就出母之家。

若远不得往者,可別为异室,亦有庐。

变除、堊室及禫,如亲子也。

母亦报子周也。

父卒为嫁母服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

为父后则不服。

」韦玄成以为:「父歿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

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詔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玄成议是也。

」」

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適人,子后何服?」韦玄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绝母,应三年。

」蜀譙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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