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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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九 十 一 杜佑

礼五十一沿革五十一凶礼十三五服年月降杀之四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为殤议附大功成人九月为眾子妇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为殤议附周制,丧服:「大功之殤中从上,小功之殤中从下。

」大功小功皆谓其成人也。

大功之殤中从上,则齐縗\之殤中亦从上,此主谓大夫之为殤者服也。

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又曰:「齐縗\之殤中从上,大功之殤中从下。

」齐縗\大功皆谓服其成人也。

大功之殤中从下,则小功之殤亦中从下也。

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

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疏者下附。

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殤,十五至十二为中殤,十一至八岁为下殤,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殤。

无服之殤以日易月。

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

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也。

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

殤而无服者,哭之而已。

丈夫冠而不为殤,妇人笄而不为殤。

卢植云:「女年十五笄。

」郑玄曰:「成人也。

妇人许嫁而笄。

未许嫁,与丈夫同。

」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齐鲁战於郎,鲁哀公十一年,齐师伐我也。

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边界小城曰保。

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

」欲敌齐师践其言。

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

鲁人欲勿殤童汪踦,问於仲尼。

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殤,不亦可乎。

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

生三月哭之。

朝夕即位哭。

葬於园。

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

毕丧各如其日月。

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

」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殤,有服,未满八岁为无服。

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

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计其日月,適六岁耳。

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

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

」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

」问曰:「无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於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

礼,葬下殤於园中,则无服之殤亦於园也。

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

」此成人之大例也。

人成有早晚。

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

」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

女七岁男八岁而墮齿,此墮齿之大例也。

以是而处殤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殤,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

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

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

若必三十,则舜適为得礼矣,奚为称鰥哉!」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

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

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於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殤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殤,应有哭日之差。

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无復哭日也。

何以明之?按长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无服之殤,无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

大功之长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无服之殤则已过绝,无復服名,不应制哭。

故传据周亲以明之。

且緦麻之长殤,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宁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

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

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

且无服之殤,非唯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殤也」。

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殤者。

若如郑义,诸降之殤当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则緦麻之长殤,决不可二百余日哭。

郑必推之於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

」宁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

寻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犹有緦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

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

文王之为世子,在於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

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

礼,男子冠而不为殤。

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

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谓:「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

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礼,故有哭日之差耳。

他亲有三殤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躓,范宁难之,可谓当矣。

按束皙通论无服之殤云:「礼,緦麻不服长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縗\乃备四殤焉。

」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礼之大断。

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

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

郑玄曰:「殤年为大夫,乃不为殤,为士犹殤之。

」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长殤、中殤,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为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

成人服周,长中殤降一等,服大功也。

不书男子女子者,男女异长也。

男子二十而不为殤,女子十五许嫁笄而不为殤也。

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为殤。

」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孙,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公为嫡子,大夫为嫡子,以上並长殤、中殤,马融曰:「公谓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

」郑玄曰:「公,君也。

诸侯大夫不降嫡殤,重嫡也。

天子亦如之。

」其长殤皆九月,缨絰;其中殤七月,不缨絰。

马融曰:「长殤以成人,其絰有缨。

中殤贱,礼略,其絰无缨也。

」郑玄曰:「絰有缨者,为其重也。

自大功以上絰有缨,以一条绳为之。

小功已下絰无缨。

」王肃曰:「大功已上,以绳为絰之缨也。

」陈銓曰:「长中殤唯以絰有缨无缨为异耳。

大功成人九月周制,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以出也。

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为从父昆弟。

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何以大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

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后为亲也。

」为庶孙。

郑玄曰:「男女皆是也。

」陈銓曰:「自非嫡孙一人,皆为庶孙也。

」为嫡妇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

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为服也。

」郑玄曰:「妇言嫡者,从夫名也。

」陈銓曰:「妇为舅姑服周,舅姑为妇宜服大功。

而庶妇小功者,以尊降之也。

此为妇大功,故传释不降。

大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奏:「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

」周制,女子子適人者为眾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周也。

姪,丈夫妇人报。

郑玄曰:「为姪男女同也。

」马融曰:「適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

嫁姑为嫁姪服也,俱出也。

」陈銓曰:「此言昆弟,非父后者也。

」谓吾姑者,吾谓之姪也。

父叔两留,服无降周,事无所敦,故谓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

姨母两出,服加小功,情无出內,故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

言丈夫妇人以明男女皆同也。

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妇人也。

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从服也。

马融曰:「从夫为之服,降一等也。

」陈銓曰:「凡从服,皆降一等。

」大夫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大功,马融曰:「子谓庶子也。

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

」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也。

马融曰:「尊同者,亦为大夫,服周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妻、昆弟大功,郑玄曰:「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

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

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马融曰:「言庶者,谓诸侯异母兄弟也。

庶子,大夫妾子也。

诸侯贵妾子,父在为母周,父没伸服三年。

大夫贵妾子,父在为母周;贱妾子,父在为母大功,所从大夫而降也。

」以先君余尊之所厌,服不过大功。

雷次宗曰:「公羊传云「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余尊以厌降人。

」大夫之庶子,则从大夫而降之矣。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郑玄曰:「言从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

昆弟,庶昆弟也。

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是以上而同之。

父所不降者,谓嫡也。

」陈銓曰:「从乎大夫而降,谓父在者。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为服也。

尊同则不相降矣。

其为士者,降在小功。

嫡子为之亦如之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適人者。

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

」郑玄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

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也。

」陈銓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

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

此是二人,皆服大功。

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復见何许耶。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

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

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

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

嫁士则小功。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马融曰:「君,诸侯也。

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服也。

不言诸侯者,关天子元士卿大夫也。

上但言君者,欲关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诸侯,皆为大功也。

」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马融曰:「诸侯绝周,姑姊妹在室,无服也。

嫁於国君者,尊与己同,故服周亲服。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

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

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

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谓后代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耳。

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郑玄谓:「下传曰「何以大功,妾为君之党服与女君同」,指谓此也。

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周,异於女君也。

士之妾为君之眾子亦周。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马融曰:「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同服。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下言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郑玄曰:「此不辞。

即实为妾自服其私亲,此当言「其」以明之。

齐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其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

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耳。

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则可降旁亲。

及將出者,明当及时也。

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

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

妾贱,不敢降也。

」张祖高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贵贱之故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则应妾服每当与君同也。

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无其制乎?」按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故宜在大功耳。

又不敢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过夫者,以各其义故也。

周制,同母异父昆弟相为服。

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

子游曰:「其大功乎。

」郑玄曰:「亲者属,大功者是。

」王肃云:「母嫁则外祖父母无服,所谓绝族无施服也。

唯母之身有服,所谓亲者属也。

异父同母昆弟不应有服,此谓与继父同居,为继父周,故为其子大功也。

礼无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

」卢植曰:「子游为近是也。

」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夏。

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

鲁人则为之齐縗\。

」狄仪行齐縗\。

今之齐縗\,狄仪之问也。

」卢植曰:「未闻有服也,齐縗\非也。

游、夏不亲问夫子,是以疑也。

礼家推之,以为当在小功,以母亲极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书祠部问:「同母异父昆弟服,应几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赵怡据子游郑注大功九月。

高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緦,殊异外內之明理也。

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

外兄弟异族无属,疏於外家远矣,故於礼序不得有服。

若以同居从同爨服,无缘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实先贤之过也。

王肃圣证论云:「孔子但说宜服与不,未说服之轻重,故子游处以大功也。

」所执如前注。

又引孔子家语曰:「邾人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將为之服,因顏亥而问礼於孔子。

曰:「继父同居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者,继父且犹不服,况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亲正服皆緦,加者不过小功。

今异父兄弟,父没母嫁,所生者皆相报服。

晋淳于睿以:「游、夏,文学之俊也。

游习於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縗\。

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緦可知也。

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共胞,岂有绝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

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

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访王肃。

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於礼乎。

继父同居服周,则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

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

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於母,不於继父。

继父,绝族者也。

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

王肃以为从於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

」子游、狄仪,或言齐縗\,或言大功,趋於轻重,不疑於有无也。

家语之言,固所未信。

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

齐张融云:「与己同母,故服大功。

而肃云从继父而降,岂人情哉!」

为眾子妇大唐贞观十四年,加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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