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八 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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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八 十 八 杜佑

礼四十八沿革四十八凶礼十五服年月降杀之一斩縗\三年孙为祖持重议孙为庶祖持重议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斩縗\三年周制,子为父,父至尊也。

诸侯为天子,天子至尊也。

晋尚书问:「天子崩,今台书令史以上,为皆服斩縗\之服不?」博士卞搉、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服斩。

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

」又问:「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搉又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縗\三月。

又,近臣服斩。

导从出入,皆应服。

」又问:「从服隨君轻重,今司隶服斩,下吏服齐,为合礼意不?」搉又答:「凡从君服,皆降一等。

今之牧守,皆古诸侯,以礼相况,轻重宜矣。

」又问:「礼,义服不从。

今司隶为君斩縗\,义服也。

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为君丧其亲者耳。

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礼,庶人为国君齐縗\。

今则不服。

然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於丧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义耳。

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縗\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

前称导从,指谓近臣,不谓吏也。

周制,臣为君,君至尊也。

马融曰:「君,一国所尊也,故曰至尊也。

」斩縗\三年,子为父,本周制。

自后歷代更有议论,逐件更標臣为君亦三年。

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显之,他皆类此。

公士大夫之眾臣为君。

士,卿士。

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眾臣布带绳屨。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也。

其余皆眾臣也。

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

眾臣杖,不以即位。

近臣,君服斯服矣。

室老,家相也。

士,邑宰也。

近臣,閽寺之属。

君,嗣君也。

斯,此也。

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

魏尚书左丞王煚古鼎反。

除陈相,未到国而王薨。

议者或以为宜齐縗\,或以为宜无服。

王肃云:「王国相,本王之丞相。

按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

王则国家所以封,王相则国家使为王臣,但王不与理人之事耳。

而云相专为理人,不纯臣於王,非其义也。

今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於义未正服君臣之服。

传曰:「策名委质,贰乃辟也。

」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

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葬於其党;不得以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也。

则臣之未委质者,亦不得备其臣礼也。

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縗\而弔,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各以其服,如服斩縗\,斩縗\而弔之,既葬而除之也。

今煚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同,则煚宜服斩縗\,既葬而除之,此礼之明文也。

礼曰「与诸侯为亲者服斩」,虽有亲,为臣则服斩縗\也。

臣为其君服之,或曰宜齐縗\,不亦远於礼乎?」詔如肃议。

司空陈群议:「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縗\。

古今异制,损益不同。

古者诸侯,专国子人。

至汉初,患诸王子强暴,夺之权,食租而已。

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否则弹纠。

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

礼记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盖谓异於国臣,与有亲於王斩耳。

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为藩王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

若欲假虚名以优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纠其罪,名实既错,君臣义乖,遗礼失教,难以为典。

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剖符帝臣而称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上书当称陪臣。

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纠王罪。

若不称陪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

詔曰:「若正名实,司空议是也。

且谓之国相,而不称臣制服,则亦名实有错。

若去相之号,除国之名,则伤亲亲之恩也。

宜释轻从重,以彰优崇之大义也。

丧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国者薨,其国相官属长史及內史下令长丞尉,皆服斩縗\,居倚庐。

妃夫人服齐縗\,朝晡诣丧庭临。

以丧服视事,葬讫除服。

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內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临。

其虽非近官而亲在丧庭执事者,亦宜制服。

其相、內史及以列侯为吏令长者无服,皆发哀三日。

晋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国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讫除服被贬。

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含悲慟之哀,感於人心。

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后十七日乃亲中正职。

时议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而復阂於天子之丧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为准,非所宜言」。

若王者之丧,既葬不除,藩国之丧,既葬而除,藩国欲同不除,乃当云「天朝殊尊,援以为准,非所宜言」耳。

天朝释乎上,而欲藩国服乎下,此为藩国之义崇,而天朝之礼薄。

未喻此旨。

又云:「诸公皆终丧,礼寧尽乃敘,明丧制宜崇,务在敦重也」。

夫寧尽乃敘,以其哀慟,异於天朝,制使终丧,未见斯文。

国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

爰自汉魏,迄乎圣晋,皆所共行。

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毁顿,率土臣妾岂无攀慕遂服之心,实以国制不可而逾。

天王之丧,释除於上,藩国之心,独遂於下,甚不可安。

復以秦王无后,含应为主,既使含应为丧主,於今之制,既葬应除而祔,则应吉服以祭。

因曰「王未有庙,主无所迁,不应除服」。

秦王始封,无所连祔,灵主所居,即便为庙。

不问制云何,而以无庙为贬含。

今必也按放勋之殂,四海遏密八音,至於三载,太宗之崩,曾不数旬,释然即吉,引古绳今,闔代皆应有贬,何但李含不应除服!今也无贬,王制故也。

前以含有王丧,上请差代。

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讫含应摄职,不听差代。

葬讫,含犹踌躇,不时摄职,司徒屡摘罚访问以踧含,含乃视事。

含承天台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后摄职,含之適职,隨而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陷含於恶也。

若谓台敕府符为伤教义,则当据正,不正符敕,而含是贬,含之困躓何足惜乎,国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陇西之人,虽户属始平,非所综悉。

初见使为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说非始平国人,不宜为中正。

后为郎中令,自以选官引台府为比,让常山太守苏绍,辞旨恳切,形於文墨。

含之固让,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庞腾便割含品。

臣见含为腾所侮,不胜其愤,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腾得滥行刀尺。

咸又言:「臣以国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国郎中令李含,承尚书之敕,奉丧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庞腾无所据仗,贬含品三等,谓此未值汉魏以来施行之制,具以表闻,未尝朝廷当云何。

腾等之论,以秦王无后,前又有詔,以此谓含不应除服。

愚谓诸侯之制,不得异於天朝。

就秦王有嗣,於制亦自应除;且秦王无后,乃前有詔,朝野莫不闻知。

而尚书下敕,葬讫含自应摄职,不应差代,寻举为台郎;又司徒摘罚访问,催含摄职。

如此,台府亦皆谓含既葬应除也。

相是纯臣,群臣之首,奏令释服,亦无余疑。

至於含除,便独为罪,窃谓有负於情。

臣之在事,小大欲尽,使在优崇。

况国之大制,当垂將来,心所不安,而不敷写,谨重以闻,乞中书见詰,犹百虑当一得也。

周制,父为长子。

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

亦言立嫡以长也。

正体在乎上,又將所传重也。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郑玄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將代己为宗庙主也。

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

言庶者,远別之也。

小记曰:「不继祖与禰。

」此但言祖,容祖禰共庙。

」马融曰:「体者,嫡嫡相承也。

正谓体在长子之上,上正於高祖体。

重其正,故服三年。

庶子贱,为长子服,其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继祖也。

」雷次宗曰:「父子一体也,而长嫡独正,故曰体。

既为正体,又將传重,兼有二义,乃加其服。

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也。

汉戴圣、闻人通汉皆以为父为长子斩者,以其为五代之嫡也。

马融注丧服经用之。

郑玄注小记则以为己身继禰,便得为长子斩。

自后诸儒皆用郑说。

譙周五经然否曰:「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禰也」,此尚但別庶子,而下言不继祖禰者,谓庶子身不继禰,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

」刘智释疑亦同此议。

晋虞喜广林难譙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禰。

如但继禰,则应三年,何缘须祖,烦而失要,合子於父,舍径就迂,非事实也。

然则继祖者必继禰,继禰者不必继祖。

今连禰於祖,以己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继禰者不得也。

至於连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禰以继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

」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

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於上,將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

若继禰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

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禰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

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歿,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

」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

既义由於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禰。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禰,以明据庶子言之也。

周制,为人后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马融曰:「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

」雷次宗曰:「但言为人后者,文似不足。

下章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当言「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

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后者,或为祖父,或为高曾,繁文不可备设,言一以包二,则凡诸所后,皆备於其中也。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为所后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若子者,为所后之亲如亲子也。

周制,妻为夫,夫至尊也。

马融曰:「妇人天夫,故曰至尊。

」王肃曰:「言夫则可知。

举妻者,殊妾之文也。

」孔伦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

」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齐,所以得称夫也。

」妾为君,君至尊也。

马融曰:「妾贱,事夫如君,故至尊也。

」郑玄曰:「不得体之,加尊焉,虽士亦然。

」陈銓曰:「降於女君,故不敢称夫。

称为君者,同於人臣也。

」雷次宗曰:「言妾以见其接,所以乃称君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

女子子者,女子也,別於男子也。

言在室,关已许嫁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马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

」郑玄云:「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縗\周,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则已。

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王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

遭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周,既练而反则遂之。

」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

復言子者,欲见其外义以尽,子道復弘也。

」孙为祖持重议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代,国讳,改焉。

下同。

士大夫代禄,防其爭竞,故明其宗。

今无国士代禄者,防无所施。

又古之嫡孙,虽在仕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敘亲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縗\。

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嫡之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復殊制也。

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縗\者。

然则嫡孙於古则有殊制,於今则无异等。

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

至於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理,俱亦有违。

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

刘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

刘宝以为:「孙为祖不三年。

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

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

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

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古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

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

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

己上厌於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

王敝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

丧服「父亡,为母三年」。

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

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

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

按士二庙,若立玄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无鬼,將何所饗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祖也,则於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

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將恐於为厉,故知非立后之道也。

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

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

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国子博士吴商答刘宝议曰:「按礼贵嫡重正,所尊祖禰,继代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

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眾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耶?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

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於嫡孙,岂合人情。

成洽论云:「嫡孙传重,不服斩也。

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

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

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

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縗\之经,不应闕而不记也。

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

吴商曰:「凡人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眾孙无异,岂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

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义邪,何责闕而不记也。

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

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

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

试评曰:庾纯云:「古者重宗,防其爭竞,今无所施矣。

」又云:「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

」刘宝亦云:「经无为祖三年之文。

」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

」博士吴商云:「礼贵嫡重正,其为后者皆服三年。

」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独爭竞之防乎?是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

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耶?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子可也。

」下云为嫡孙,言不敢降其正也。

是乃宗绝则嫡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

而议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乱矣。

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统丧,礼有违也」者,是时失之,非无其义也。

又云「传言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

故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其文甚明。

而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矣。

成洽云「若嫡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孙如长子三年也」者,且祖重嫡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为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

以情求理,博士吴商议之当矣。

孙为庶祖持重议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

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

按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禰也。

」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禰后也。

其所继者,於父则禰,於子则祖也。

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

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

且甲,眾子也,生乙。

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

甲亡,景为甲三年。

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为祖后之义也。

」」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

若庶祖无嫡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

既无大夫士之位,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情处礼,於义为乖。

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縗\。

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

至於庶子之子为继禰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

父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之服斩縗\,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

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

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

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並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於曾祖者也。

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

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

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人无祖矣。

束皙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

然则无爵可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

大宗之弟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之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眾孙不服三年哉!」宋庾蔚之谓:「祖庶父嫡,己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

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

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己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己以周。

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为长子斩。

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禰」,是明庶子不继祖禰,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

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禰也。

必须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於卑加尊也。

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禰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禰,故其长子不继祖。

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

且庶子不继禰,其子居然不继祖矣。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晋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矣。

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邪?庶孙之异於嫡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晋或人问徐邈:「嫡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未有子姪相继,疑於祭事。

」邈答:「今见有诸孙,而事无后,甚非礼意。

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

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宜持重也。

但次孙先以制齐縗\,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堊室耳。

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於传重。

」宣答:「小儿之子应服三年。

」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书云:「礼,嫡不传重,传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

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

若应为服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

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於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

按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眾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祖持重,范宣议是也。

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

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

何承天、司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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