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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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五 十 杜佑

礼十沿革十吉礼九祫禘下功臣配享祫禘下宋梁后魏大唐宋制,殷祭皆即吉乃行。

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圣代宜耳。

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十三烝礼。

太学博士徐道娱议曰:「按祫禘之礼,三年一,五年再。

在四时,礼也。

周礼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尝稻。

晋以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並孟仲区分不共之明文矣。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黷,今隔旬频享,於礼为烦。

」孝武孝建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依旧令,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

领曹郎范义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內。

」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瑋生议:「按礼,三年丧毕,然后祫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

且不禫即祭,见讥於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

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

」太学博士徐宏讥:「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縞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

谓来年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

」太常丞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月,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未禫不得祭也。

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庄公」。

郑注云:「閔公心惧於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

」明禫內不得禘也。

按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

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鲁閔因纪制耳,何必全许素冠。

可吉禘。

」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议曰「权制即吉,圣代宜耳。

宗庙大礼,宜依古典」。

则是皇宋开代成准。

谓徐宏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祀为允。

」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

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则夏秋冬皆殷。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輒殷祀」。

博士徐干据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时虽不从干议,而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於礼无违。

」詔可。

梁武帝初,用谢广议,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谓之殷祭。

禘以夏,祫以冬。

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詔:「郑玄云:「天子祭圆丘曰禘,祭宗庙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祫则毁庙群庙之主於太祖庙,合而祭之。

禘则增及百官配食者,审諦而祭之。

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明年而禘。

圆丘、宗庙大祭俱称禘,祭有两禘明也。

」王肃又云:「天子诸侯皆禘於宗庙,非祭天之祭。

郊祀后稷不称禘,宗庙称禘。

禘祫一名也,合祭故称祫,禘而审諦之故称禘,非两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总而互举,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断可知矣。

」诸儒之说,大略如是。

公卿可议其是非。

」尚书游明根言曰:「郑氏之义,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圆丘谓之禘者,审諦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禘者,审諦其昭穆、百官也。

圆丘常合不言祫,宗庙时合故言祫。

斯则宗庙祫禘並行,圆丘一禘而已。

宜於宗庙俱行禘祫之礼。

二礼异,故名殊。

依礼,春废祫,特礿,於禘则祫禘,於尝於烝则祫尝祫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禘祫之礼。

中书监高閭又言:「禘祭圆丘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禘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不在庙,非圆丘而何?又大传云禘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

论语称「禘自既灌以往」,尔雅称「禘,大祭也」。

诸侯无禘。

礼唯夏祭称禘,又非宗庙之禘。

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圆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庙,因先有祫,遂生两名。

其宗庙禘祫之祭,据王氏之义,祫而禘,禘止於一时,一时者,祭不欲数。

一岁三禘,愚以为过数。

詔曰:「明根、閭等,据二家之义,论禘祫详矣。

至於事取折衷,犹有未允。

閭以禘祫为名,义同王氏,禘祭圆丘,事与郑同。

无所闲然。

明根与郑氏同,两名两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称。

俱据二义,一时禘祫,而闕二时之礼,事有难从。

先王制礼,內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於太祖之庙,三年而祫祭之。

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祫,以申追远之情。

禘祫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

毁庙三年一祫,又有不尽四时,於礼为闕。

七庙四时常祭,祫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於情为简。

王以禘祫为一祭,王义为长;郑以圆丘为禘,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

今互取郑、王二义。

禘祫并为一名,从王;禘是祭圆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

若以数则黷,五年一禘,改祫从禘。

五年一禘,则四时尽禘,以称今情。

禘则依礼文,先禘而后时祭。

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祕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

有司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祫。

王肃以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祫祭。

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祫,明年之禘,其义一焉。

请取郑舍王,禫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祫。

六室神祏,升食太祖。

明年春享,咸禘群庙。

自兹以后,五年为常。

又古之祭法,时祫並行,天子先祫后时,诸侯先时后祫。

此於古为当,在今则烦。

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適时之制,圣人弗违。

当祫之月,宜减时祭。

」从之。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

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祫祭於太祖。

太常卿崔亮上言曰:「今宣武皇帝主虽入庙,然烝尝时祭,犹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

按礼,三年丧毕,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庙。

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禘。

」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时行事,而犹未禘。

王肃以为今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禘祫,宜存古礼。

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不殷祭。

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二年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於群庙,亦三年乃祫。

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祫祭应停,宜待年终而后祫禘。

」从之。

大唐前上元三年,有司祫享於太祖庙。

时议者以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传云「五年而再殷祭」,两义互文,莫能决断。

太学博士史玄璨议曰:「按礼记正义引郑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於太庙。

公羊传云:大享者何?祫也。

」是三年丧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春禘於群庙。

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

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年禘。

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八年当禘。

又昭公十年,齐归薨,至十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

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云「有事於武宫」是也。

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宫」是也。

如上所云,则禘后隔三年祫,以后隔二年禘。

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义。

」自此禘祫之祭,依璨议。

开元六年秋,睿宗皇帝丧毕,祫享於太庙。

自后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计年,不相通数。

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

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

太常议曰: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谓合食祖庙,禘谓諦序尊卑。

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

而祭不欲数,数则黷;亦不欲疏,疏则怠。

故王者法诸天道,制祀典焉。

烝尝象时,禘祫如闰。

五岁再闰,天道大成,宗庙法之,再为殷祭者也。

谨按礼记王制、郑玄注周官宗伯,並云「国君嗣位,三年丧毕,祫於太祖。

明年禘於群庙。

自尔以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

汉魏故事,贞观以后,並用此礼,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也。

此则五年再殷,通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

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下,不相通计。

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併为再祫,或五年之內,骤有三殷。

法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

求之礼文,颇为乖失。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礼,若兹昭著。

禘祫二祭,通计明矣。

今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

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復始。

又禘祫之说,非唯一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

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高堂隆则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

谨按郑氏所序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復始,以此相承。

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四十二月而遥,分析不均,粗於算矣。

假如攻乎异端,置祫於秋,则三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虽小有愈,其闲尚偏。

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则平分矣,两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枕三年,於此置祫,不违文矣,何必拘滯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

徐氏之议,有异於是,研覈周审,最为凭准。

以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

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己年夏禘,辛年冬祫,有象闰法,毫釐不偏。

三年一祫之礼,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数又均。

校之诸儒,义实长矣。

今请依据以定二殷,先推祭月,周而復始。

时皆以其议为允。

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庙九室,命有司摄行礼。

初,唐礼,祫,序昭穆;禘各於其室。

时礼官太常卿韦縚等奏曰:「准古礼,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

其义合聚昭穆,定次序。

又孔安国、王肃等先儒皆以为序昭穆。

唯郑玄云「禘,各於其室」。

若如郑旨,即与常享不异,恐郑说谬於周经。

请依古礼、王肃等议,序列昭穆。

天宝八载闰六月五日,赦文:「禘祫之礼,以存序位,质文之变,盖取隨时。

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

重熙累盛,既锡无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

自今以后,每禘祫並於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玄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

比来每缘禘祫,则时享暂停,事虽適於从宜,礼或亏於必备。

以后每缘禘祫,其常享无废,享以素饌,三焚香以代三献。

」建中二年九月,太常博士陈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庙,并合享迁庙献祖、懿祖二神主。

春秋之义,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

则太祖之位,在西而东向,其下子孙,昭穆相对,南北为別,无毁庙迁主不享之文。

征是礼也,自於周室,而国朝祀典,当与周异。

周以后稷配天,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六庙。

庙毁主迁,皆在太祖之后。

禘祫之时,无先於太祖者,故太祖东向之位,全其尊而不疑。

然今年十月祫饗太庙,伏请据魏晋旧制为比,则构筑別庙。

东晋以征西等四府君为別庙,至禘祫之时,则於太庙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別庙登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序其亲。

伏以国家若用此义,则宜別为献祖、懿祖立庙,禘祫祭之以重其亲,则太祖於太庙遂居东向以全尊。

伏以德明、兴圣二皇帝,曩既立庙,至禘祫之时,常用享礼,今別庙之制,便就兴圣庙藏祔为宜。

」敕下尚书省集百僚议。

礼仪使太子少师顏真卿议曰:「伏以太祖景皇帝以受命始封之功,处百代不迁之庙,配天崇享,是极尊严。

且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缘齿族之礼,广尊先之道,此实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

请依晋蔡謨等议,奉献祖神主居东面之位,自懿祖、太祖洎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

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礼,殷周以迁庙皆出太祖之后,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

及汉高受命,无始封祖,以高皇帝为太祖。

太上皇,高帝之父,立庙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为尊於太祖故也。

魏武创业,文帝受命,亦即以武帝为太祖。

其高皇、太皇、处士君等,並为属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

晋宣创业,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为太祖。

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亦为属尊,不在昭穆之列。

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实为太祖。

中闲代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內,故皇家太庙,唯有六室。

其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

著在礼志,可举而行。

开元中,加置九庙,献、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尊。

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

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征诸故实,深所未安。

请下百僚僉议。

八年正月,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议:按王制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而七。

」周制也。

七者,太祖、文王及武王之祧,与亲庙四也。

太祖,后稷也。

殷则六庙也,契及汤与二昭二穆也。

夏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

晋朝博士孙钦议云:「王者受命太祖及诸侯始封之君,其以前神主,据以上数,过五代即毁其庙,禘祫不復及也。

禘祫所及者,谓受命太祖之后,迭毁主升藏於二祧者。

虽百代,禘祫及之。

」伏以献、懿二祖,则太祖以前亲尽之主也。

据三代以降之制,则禘祫不及矣。

代祖神主,则太祖以下毁庙之主也,则公羊传所谓「已毁庙之主,陈於太祖」者是也。

谨按:汉元帝下詔,议罢郡国庙及亲尽之祖,丞相韦玄成议太上、孝惠庙,皆亲尽宜毁,太上庙主宜瘞北园,孝惠神主迁於太祖庙。

奏可。

太上,则太祖以前之主,瘞北园,禘祫不及故也,则今献、懿二祖之比也。

孝惠迁於太祖庙,明太祖以下子孙,则禘祫所及,则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

自魏晋及宋齐陈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六庙,虚太祖之位。

自太祖之后,至七代君,则太祖当东向位,乃成七庙。

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则迁处士主置於园邑,岁时使令丞奉荐,代数犹近故也。

至东晋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迁入西除,名之曰祧,以准远庙。

至康帝崩,穆帝立,於是京兆迁入西除,同谓之祧,如前之礼,並禘祫不及。

国朝始饗四庙,宣、光并太祖、代祖神主祔於庙。

至贞观九年,將祔高祖於太庙,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

太祖,依晋宋以来故事,虚其位,待递迁方处之东向位。

於是始祔弘农府君及高祖为六室,虚太祖之位而行禘祫。

至二十三年,太宗祔庙,弘农府君乃藏於西夹室。

文明元年,高宗祔庙,始迁宣皇帝於西夹室。

开元十年,玄宗特立九庙,於是追尊宣皇帝为献祖,復列於正室,光皇帝为懿祖,以备九室。

禘祫犹虚太祖之位。

祝文於三祖不称臣,明全庙数而已。

至德二载克復后,新作九庙神主,遂不造弘农府君神主,明禘祫不及故也。

至宝应三年,祔玄宗、肃宗於庙,迁献、懿二祖於西夹室,始以太祖当东向位次,献、懿二祖为是太祖以前亲尽神主,准礼禘祫不及,凡十八年。

至建中二年十月,將祫饗,礼仪使顏真卿状奏:合出献、懿二祖神主行事,其布位次第及东面尊位,请准东晋蔡謨等议为定。

遂以献祖当东向,以懿祖於昭位南向,以太祖於穆位北向,以次左昭右穆,陈列行事。

且蔡謨当时虽有其议,事竟不行,而我唐庙祧,岂可为准?臣嶸等伏以尝禘郊社,尊无二上,瘞毁迁藏,礼有义断。

献、懿已为亲尽之主,太祖以当东向之尊,一朝改移,实非典故。

请宜復先朝故事,献、懿神主藏於西夹室,以类祭法所谓「远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则祭,无祷\则止」。

太祖既昭配天地,位当东向之尊。

庶上守贞观之首制,中奉开元之成规,下遵宝应之严式,符合经义,不失旧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议曰:

天子受命之君,诸侯始封之祖,皆为太祖。

故虽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也。

故太祖以下,亲尽而毁。

洎秦灭学,汉不及礼,不列昭穆,不建迭毁。

晋既失之,宋又因之。

於是有违王庙之制,於是有虚太祖之位。

不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毁,非所以示人有杀也;违王庙之制,非所以示人有別也;虚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

此礼之所由废也。

谨按: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

今献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犹士礼也。

是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礼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

今而易之,无乃乱先王之序乎?昔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

汉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

唐有天下,追王献、懿二祖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

则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礼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

先公之迁主,藏乎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之迁主,藏之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异庙也。

今献祖以下之祧,犹先公也;太祖以下之祧,犹先王也。

请筑別庙以居二祖,则行周之礼,復古之道。

故汉之礼,因於周也;魏之礼,因於汉也;隋之礼,因於魏也。

皆立三庙,有二祧。

又立私庙四於南阳,亦后汉制也。

为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亲,故私庙所以尊本宗也,太庙所以尊正统也。

虽古今异时,文质异礼,而知礼之情与问礼之本者,莫不通其变,酌而行之。

故上致其崇,则太祖属尊乎上矣;下尽其杀,则祧主亲尽於下矣;中处其中,则王者主祧於中矣。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曰:「昔殷周以稷、契始封,为不迁之祖,其毁庙之主,皆稷、契之后,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

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为不迁之祖。

故夏五庙,禹与二昭二穆而已。

此则鯀之亲尽,其主已迁。

左氏既称「禹不先鯀」,足明迁庙之主,虽属尊於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

又据晋、宋、齐、梁、北齐、周、隋史,其太祖以上,並同禘祫,未尝限断迁毁之主。

伏以南北八代,非无硕学巨儒,宗庙大事,议必精博,验於史册,其礼僉同。

又详魏晋宋齐梁北齐周隋故事,及贞观、显庆、开元礼所述,禘祫並虚东向。

既行之已久,实群情所安。

且太祖处清庙第一之室,其神主虽百代不迁,永歆烝尝,上配天地,位於郊庙,无不正矣。

若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禰,岂非伯禹烝烝敬鯀之道歟?亦是魏晋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厌尊之义也。

议者或欲迁二祖於兴圣庙,及请別筑室,至禘祫年饗之。

夫祫,合也。

此乃分食,殊乖礼意。

又欲藏於西夹室,永不及祀,无异汉代瘞园,尤为不可。

輒敢征据正经,考论旧史,请奉献、懿二祖与太祖並从昭穆之位,而虚东向。

司勋员外郎裴枢议曰:「礼之必立宗子者,盖为收是族人,东向之主,亦由是也。

若祔於远庙,无乃中有一闲,等上不伦。

西位常虚,则太祖永厌於昭穆;异庙別祭,则祫享何主乎合食?永閟比於姜嫄,则推祥禖而无事。

礼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

」由是言之,太祖之上復有追尊之祖,则亲亲尊祖之义,无乃乖乎?太庙之外,轻置別祭之庙,则宗庙无乃不严,社稷无乃不重乎?且汉丞相韦玄成请瘞於园,晋征士虞喜请瘞於庙两阶之闲。

喜又引左氏说,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祀於曾高,时享及二祧,岁祫及坛墠,终禘及郊宗石室。

是为郊宗之上,復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

但当时议所处石室,未有准的。

喜请於夹室中。

愚以为石室可据,所以处之之道未安。

何者?夹室谓居太祖之下毁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

未有卑处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协。

今若建石室於园寢,迁神主以永安,採汉晋之旧章,依禘祫之一祭,修古礼之残缺,为国朝之典故,庶乎春秋变之正礼,动也中者焉。

京兆府同官县尉仲子陵议曰:「今儒者乃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之语,欲令已祧献祖,权居东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

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氏庙数未足之时,而言禹不先鯀乎!且汉之禘祫,盖不足征。

魏晋已还,太祖皆近。

是太祖之上,皆有迁主。

歷代所疑,或引閟宫之诗而永閟,或因虞主之义而瘞园,或缘远庙为祧以筑宫,或言太祖实卑而虚位。

唯东晋蔡謨凭左氏「不先食」以为说,欲令征西东向。

均之数者,此最不安。

且蔡謨此议,非晋所行。

前有司不本謨改筑之言,取「征西东向」之一句为万代法,此不可甚也。

臣又思之,永閟瘞园,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权虚正位,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

则別筑一事,义差可安。

且兴圣之於献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饗祀以时。

伏请奉献、懿二祖迁祔於德明、兴圣庙,此其大顺也。

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別庙,是分食也,何合之为?臣以为德明、兴圣二庙,每禘祫之年,亦皆饗荐,是以分食,奚疑於二祖乎?」

左司郎中陆淳奏曰:「臣窃寻七年百僚所议,考其意有四: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別庙,三曰迁於园寢,四曰祔於兴圣。

藏诸夹室,是无饗献之期,异乎周人藏於二祧之义,礼不可行也。

置之別庙,始於魏明之说,礼经实无其文。

晋义熙九年,虽立此议,以后亦无行者。

迁於园寢,是乱宗庙之仪,既无所凭,殊乖礼意,事不足征也。

唯有祔於兴圣之庙,禘祫之岁乃一祭之,庶乎合於礼者之体,而得变之正也。

功臣配享殷周汉魏晋梁大唐殷盘庚云:「兹予大享於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

周制,夏官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

赏地,赏田。

在远郊之內,属六乡焉。

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

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民功曰庸,法施於人,若后稷。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治功曰力,制法成理,若咎繇。

战功曰多。

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

司马法曰「尚多前虏」,谓胜敌功多。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太常,祭於大烝,司勋詔之。

铭之言名,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死则於烝先王祭之。

詔谓告其神以辞,若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於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

贰犹副也。

功书藏於天府,又副於此者,以其主赏。

汉制,祭功臣於庭。

生时侍讌於堂,死则降在庭位,与士庶为列。

魏高堂隆议曰:「按先典,祭祀之礼,皆依生前尊卑之敘,以为位次。

功臣配食於先王,象生时侍讌。

讌礼,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则位於庭,其余则与君同牢,至於俎豆荐羞,唯君备。

公降於君,卿大夫降於公,士降於大夫。

使功臣配食於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勋,以劝嗣臣也。

议者欲从汉氏祭之於庭,此为贬损,非宠异之谓也。

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

凡牲体,前贵后贱。

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以贵贱为俎,庶合事宜。

周志曰:「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

共用谓之勇。

」共用,死国用。

言有勇而无义,死不登堂而配食。

此即配食之义,位在堂之明审也。

下为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讌则脱屨升堂,不在庭也。

凡献爵,有十二、九、七、五、三之差,君礼大夫三献,太祝令进三爵於配食者可也。

」晋散骑常侍任茂议:「按魏功臣配食之礼,敘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於一代,或传之於百代。

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於百代者。

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谷,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

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

若四敘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

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於当代祀之,不祭於异代也。

然则伊尹於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於周之清庙矣。

今之功臣,论其勋绩,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

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迁庙,臣宜从饗。

」大司马石苞等议,魏氏代功臣,宜归之陈留国,使脩常祀,允合事理。

梁武帝初,何佟之议曰:「禘於夏首,物皆未成,故为小祫。

於冬,万物皆成,其礼斯大。

近代禘祫,並及功臣,有乖古典。

请唯祫祭,乃及功臣。

」从之。

大唐贞观十六年,有司言:礼,祫享,功臣配享於庙庭,禘享则不配。

依令禘祫之日,功臣並得配享。

请集礼官学士等议。

太常卿韦挺等议曰:「古者臣有大功享禄,其后子孙率礼,絜粢丰盛,礿祠烝尝,四时不輟,国家大祫,又得配焉。

所以昭明其勋,尊崇其德,以劝嗣臣也。

其禘及时享,功臣皆不应享。

故周礼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

先儒皆以大烝为祫祭。

梁初误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駮议,武帝允而依行。

降暨周、齐,俱遵此义。

窃以五年再殷,合诸天道之大小,小则人臣不与,大则兼及有功。

礼禘无配功臣,诚\谓礼不可易。

」从之。

其仪具开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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