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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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杜佑

刑法七守正赦宥禁屠杀赎生附守正周秦汉后汉隋大唐周代,晋悼公之弟扬干,乱行於曲梁,行,阵次也。

魏絳戮其仆。

仆,御。

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

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絳。

」言终,絳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

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

斯,此也。

臣闻「师眾以顺为武,顺,莫敢违。

军事有死无犯为敬」。

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

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

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

惧自犯不武、不敬之罪。

不能致训,至於用鉞,用鉞,斩扬干之仆也。

臣之罪重,请归死於司寇。

」致身於司寇,使戮也。

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討,军礼也。

寡人有弟,不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

子无重寡人之过。

」听絳死,为重过。

晋侯以魏絳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

群臣旅会,今欲明絳,故特为设礼食。

秦商鞅著刑名书,大略曰:「晋文將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

顛頡后至,吏请其罪,遂断顛頡之脊。

人皆惧曰:「顛頡之有宠也,断脊以徇,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治。

昔周公杀管叔,放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

」天下皆曰:「亲叔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外不用甲兵於天下,內不用刀锯於周庭,而海內治。

故曰:明刑之犹,至於无刑也。

汉文帝尝行中渭桥,有一人闻蹕,匿桥下。

久,以为蹕过,走出,乘舆马惊。

廷尉张释之奏:「犯蹕,当罚金。

」帝怒曰:「赖吾马和柔,他马已伤败我,廷尉乃罚金耶?」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

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

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为之轻重,民安所错手足乎?是法不信於民也。

」帝良久曰:「廷尉当是。

」后有盗高庙坐前玉环,释之奏:「当弃市。

」帝大怒曰:「此人无道,吾欲族之。

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恭承宗庙意也。

」释之曰:「且罪等,俱死罪也,盗玉环不若盗长陵土之逆也。

然以逆顺为本。

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人取长陵一抔土,抔,音步侯反,谓手掬之。

不忍言毁彻,故云取土耳。

陛下何以加其法乎?」帝许之。

议曰:释之为理官,时无冤人,绵歷千祀,至今归美。

所云:「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

廷尉,天下之平。

若为之轻重,是法不信於民也。

」斯言是矣。

又云:「方其时,帝使诛之则已。

」斯言非矣。

王者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祸福及乎人。

故易旅卦曰:「君子以明慎用刑。

」周官司寇,察狱至於五听、三讯,罪恶著形,方刑於市,使万人知罪,而与眾弃之。

天生烝民,树之以君而司牧之,当以至公为心,至平为治,不以喜赏,不以怒罚。

此先哲王垂范立言,重慎之丁寧也。

犹惧暴君虐后,仓卒震怒,杀戮过差,及於非辜。

纵释之一时权对之词,且以解惊蹕之忿,在孟坚將传不朽,固合刊之,为后王法。

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犹发斯言,陈於斯主;或因之淫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貽万姓有崩角之忧,俾天下怀思乱之志,孙皓、隋煬旋即覆亡,略举一二,寧唯害人者矣。

呜呼!载笔之士,可不深戒之哉!

后汉光武为萧王时,在河北。

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格杀之。

帝怒,收遵。

主簿陈副諫曰:「明公常欲眾之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也。

」帝乃貰之,以为刺奸將军。

乃谓诸將曰:「当避祭遵。

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公等。

」其为重刑慎法,执正御人也如是。

光武建武中,董宣为洛阳令。

湖阳公主家奴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

及主出,以奴驂乘,宣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

主诉於帝,帝怒,召宣,欲箠杀之。

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將何以为治天下乎?臣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被面。

帝令黄门持之。

使宣叩头谢主,不从;帝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

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

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

」因敕:「强项令出!」赐钱三十万。

时为吏者,趋於法矣。

明帝时,奉车都尉竇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

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斩人。

固奏彭专擅,请诛之。

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於督。

督,谓大將。

彭无斧鉞,何得杀人?」躬曰:「一统於督,谓在部曲也。

前汉书音义曰:「大將军行,有五部,部有曲。

」今彭专军別將,有异於此。

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

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鉞。

」有衣之戟曰棨。

帝从躬议。

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

重,死刑。

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詔,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

当罚金。

」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诗小雅。

如砥,贡赋平。

如矢,赏罚中。

「君子不逆诈」。

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帝善之。

迁躬廷尉。

章帝时,侍御史寒朗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顏忠、王平辞及曲成侯刘建等四人。

四人辞未尝与忠、平相见。

时帝怒甚,吏恐,诸所连及,一切陷之,无敢以情恕者。

朗试以建等物色问忠、平,错愕不能对。

朗心伤其冤,乃上言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

帝曰:「四侯无事,何不早奏,而久系至今邪?」朗曰:「臣恐海內別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奏。

」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

小臣不敢欺,欲助国尔,诚\冀陛下一觉悟尔。

臣见拷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

是以拷一连十,拷十连百。

又陛下问公卿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

及其归舍,仰屋窃叹甚多冤。

臣今所陈,诚\死无悔。

」帝意解,詔朗出。

后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余人。

隋文帝开皇中,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

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朝於五品行中参见。

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囚徒,帝使信臣推验,初无阿曲。

帝又怒旷,命斩之。

绰固爭,以为旷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閤,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

」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罪三。

臣为大理少卿,不能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死罪二也。

臣本无他事,而谬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顏。

会献皇后在坐,命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

旷因免死,配徙广州。

大唐贞观初,太宗务止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

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將杀之。

民部尚书裴矩諫曰:「此人受贿,诚\合重诛。

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其入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

」上纳其言,谓百僚曰:「矩廷折,不肯面从,天下何忧不治。

」其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於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不首与尔死罪。

遂固言是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偽,將处雄死罪。

少卿戴冑奏:「公法止合徒。

」上曰:「我已与其断当,但与死罪。

」冑曰:「陛下既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

」上作色遣杀,冑言之不已,至於四五,然后赦之。

仍谓之曰:「冑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

」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

殿中侍御史李干祐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於上,率土遵之於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

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

臣守职宪司,不敢奉制。

」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將军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閤门。

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合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

大理少卿戴冑駮之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

臣子之於君父,不得称误。

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

」陛下若录功舍过,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

」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法也。

何得以无忌国亲,便欲阿之。

」更令重议。

德彝执议如初,冑又駮之曰:「校尉缘无忌致罪,於法当轻。

若论其过误,则其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

」乃免校尉死刑。

其年九月,盛开选举,或有诈偽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

俄有诈偽事泄,大理少卿戴冑断流。

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

卿擬卖狱乎?」冑曰:「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

」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冑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发耳。

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之於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

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

」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十一年五月,上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

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於出入者各依律文。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

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

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

今既会赦,准法免死。

」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鉤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

今仲文称妖,同罪异罚。

卿作福於下,而归虐於上邪?」挺拜谢,趋退出。

自是,宪司不敢以闻。

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復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

」上谓亮曰:「日者,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

朕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

卿今日復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尚。

」亮默然就列。

上因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

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

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

其仲文宜处以妖言。

上元三年九月,左威卫大將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將范怀义並为斫昭陵柏,大理奏官减死外並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

上引入,谓曰:「善才斫陵上柏,是我不孝,必须杀之。

」仁杰又执奏,上作色令出,仁杰进曰:「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愚以为不然。

居桀紂时则难,尧舜时则易。

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

昔汉文帝时,有盗高庙玉环,张释之廷爭,罪止弃市;魏文帝將徙冀州士家十万户,辛毗引裾而諫,亦见纳用。

且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

今陛下不纳臣言,臣恐暝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於地下也。

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罪死罪,具有等差。

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恒,则万姓何所措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

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一將军,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主?此臣所以不敢奉詔杀善才,陷陛下於不道。

」上意乃解,谓仁杰曰:「既能为善才正我,岂不能为我正天下也。

武太后时,徐弘敏,字有功,延载初为司刑寺丞。

时魏州人冯敬同,告贵乡县尉顏余庆与博州刺史虺冲同反。

余庆,博州人,冲先放粟债於贵乡百姓,遣家人敛索,託余庆为征,所得征钱,冲家人自买弓箭。

余庆兼修启状於冲,直敘寒温,并言债负不可征得。

敬同遂以此状论告。

武太后令殿中侍御史来俊臣就推,俊臣所推征债是实,其弓箭非余庆为市,遂奏余庆与冲同谋\反。

曹断缘会永昌赦,称其与虺贞同恶魁首並已伏诛,其支党未发者將从原放,遂准律改断流三千里。

侍御史魏元忠奏:「余庆为冲征债,协契凶谋\,又通书启,即非支党。

请处斩,家口籍没。

」奉敕依。

有功执奏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殄其族未足以谢愆,汙其宫寧可以塞责。

今据余庆罪状,颇共虺冲交涉,为冲理债,违敕是情,於冲致书往反为验。

既属永昌恩赦,在余庆罪即合原状。

据永昌元年赦曰:「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魁首既並伏诛,其支党事未发者,特赦原。

」谨详魁首两文,在制非无所属。

尚书曰:「歼厥渠魁。

」名例律曰:「造意为首。

」魁即其帅,首乃原谋\。

魁帅首谋\已露者,既並伏法;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

伏诛既標「並」字,足明魁首无遗。

余庆赦后被言发觉,即为支党。

必其庆是魁首,当时寻已伏诛。

若从魁首逃亡,亦应登时追捕。

进则不入伏诛之例,退则又异捕亡之流,將同魁首结刑,何人更为支党?况非常之恩,千载罕遇;莫大之罪,万死蒙生。

岂令支党之人,翻同魁首;应生之伍,更入死条。

嫉恶虽臣子之心,好生乃圣人之德。

今赦而復罪,即不如无赦;生而又杀,则不如无生。

窃惟圣朝伏当不尔。

余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

」有功玉阶具奏,太后大怒,抗声谓有功曰:「若为唤作魁首?」有功对曰:「魁是大帅,首是原谋\。

」太后又曰:「余庆可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若是魁首,虺冲败日,並合伏诛。

今赦后事彰,只是支党。

」太后又谓曰:「违敕征债,与虺冲买弓箭,何为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违敕征债,诚\如圣旨;所买弓箭,状不相关。

」太后又谓曰:「二月內与冲征债,八月又通书,此岂不是同谋\?」有功又对曰:「所通之书,据状是寒温。

其书搜检不获,余庆先经奏讫。

通书征债,只是支党。

」太后怒少解,乃谓曰:「卿更子细勘问,是支党不是支党奏来。

」当时百僚供奉及仗卫有三二百人,莫不股慄,而有功神色不动,奏对无差,人皆服其胆力,直而不挠。

故左相苏良嗣亡后被告反,男践言、践忠、践义,推事使、金吾將军丘神勣奏称请准法绞刑者,奉敕依。

顷又有敕:「苏良嗣往者频被言告,指验非虚。

朕以其年迫桑榆,情敦簪履,掩其恶跡,竟不发扬。

洎乎归壤之辰,爰备饰终之礼。

不谓因子重发逆踪,所司执法论科,请申毁柩之罚。

朕念劳志切,惟旧情深,是於囚赦之科,特降非常之霈。

式延恩於朽骼,俾流渥於幽魂。

特免斲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者。

」少卿郭奉一等所奉:「苏良嗣作逆先死,准敕免斲棺,矜其籍没,其男践言等缘坐,既在敕无文,请准法处绞刑。

奉依者。

」有功执奏曰:「践言、践忠,良嗣之子,缘其父逆,並合绞刑。

但为敕称:「屈法申恩,特降非常之霈。

」又言:「念劳志切,惟旧情深,特免斲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

」两节皆具「特」字,信知恩是非常。

父免斲棺之刑,子无缘坐之死;既宽籍没之典,理绝收录其家。

按名例律:「因罪人以致罪,若罪人遇恩原减,亦准罪人原减法。

」又云:「即缘坐家口虽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斲棺为其父逆,因父致其绞刑,父既特遇殊恩,子便不拘恒律。

践言等並即不合缘坐处尽。

录奏者。

」奉敕:「践言等缘坐合死,朕好生恶杀,不忍加刑,宜特免死配流。

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

司刑司直刘志素推案,奏称:「神鼎身居文职,黑袄\子即是武夫之衣,若不夙怀叛心,擬投豫州,无故不合輒造。

又烧却反状分明,请付法者。

」曹断:「神鼎处斩,家口籍没者。

」有功批云:「丘神鼎,丘神勣之弟。

兄反,弟合没官。

凭状以推,事跡可验,在於断结,理固难踰。

羊羔称投豫州,並作两箇皂袄\。

假令事实,终在赦前,况乃涉虚,何以为据?往时纵犯,今日方告,准赦据敕,不合推科。

使人为鼎著皁衣,將为叛逆,曹司以烧却文状,处以叛谋\。

窃寻此途,颇伤苛酷。

且衣之五采,隨人好尚。

武夫一著,岂限玄黄。

烧书虽匪赦前,推勘须穷窟穴,或言周易,乍道卜书;既云拋著厕中,又云鼎自裂破。

书既著標,便非反书;必是反书,书论何事?为是簿帐,为是讖图,竟不甄明,遂无承款,即处以斩,乃没其家。

请更审详,务令允当者。

」刘志素又批:「丘鼎反逆,夙蕴苞藏,非只一途,岂惟今日。

虺贞豫州作逆之岁,於时秩满神泉,准其家在西京。

言旋即合归舍,为与虺贞相应,迂道水下嘉州,更至荆、襄,路过淹留,遂经一岁。

当闻豫州起逆,星夜即向唐州。

接荆河界首,於悬泉馆,遂共男晙俱作黑褐袄\子,擬充战服,即明事相应接。

及闻贞败,星夜走来神都,即將袄\子布施天宫寺。

明知原来所造缘反。

近以兄勣反彰之后,復烧却反逆文书。

此反不诛,谁反合杀?况又圣泽哀矜,重令来中丞推覆,追奴问鼎,勘按逾明。

论其本愆,辜当万死。

徐丞內纵奸慝,外诈平反。

奉敕令推反人得实,寧敢隱默者。

」曹又依前断,举申秋官详议者。

符下,员外郑思齐判:「凡断刑名,须得指实。

朦朧作状,斟酌结刑,司刑此申,过为非理。

欲令集议,须审议由,状未指归,遣议何事?仰寻所推之按,取堪凭据之由,处分讫申者。

」曹断又依前者。

有功又批:「赦前纵实合免,恩后谋\状未分。

不反何为烧书,法家无文臆度。

使人的知是反,鞫按何不具言?当时按状朦朧,奏后方便●普薎反略。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王法须平,居轻无宜入重。

恐乖泣辜之惠,方亏祝网之慈。

在愚所窥,请更商度者。

」刘志素又批:「丘鼎谋\反,与虺族同谋\,苞藏日深,又共逆党连结。

有功侮文巧法,党逆不忠,批退欲纵反人,每事唯希侥倖,不寻按状,孟浪即批。

批即不据科条,法外岂得依允。

请据志素所批之状,与有功意故纵逆人之平,即请申秋官及台,集眾官议。

」奉敕依。

得春官员外郎杨思雅等一百十七人依有功议,以缘坐为允;又得夏官尚书杨执柔等百二十二人等议,並无反状,更差明使推。

准议状,奏请差五品使。

推事使杜无二奏无反状,准赦例处分释放。

汾州司马李思顺,临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韦秀告称:「思顺共秀窃语云,汾州五万户,管十一府,多尚宿宵,好设斋戒。

大云经上道:「理復思顺好,李三五年少。

」思顺恰第三,兄弟五箇者。

」监察御史李恒等奏称:「据思顺潜谋\逆节,苞藏祸心,研覈始引唐兴辩占,復承应讖。

请从极法。

」奉敕依奏者。

司直裴谈断:「处斩刑,家口籍没者。

」主簿程仁正批:「合从妖处绞。

只向韦秀一人道状,当不满眾,合断三千里者。

」裴谈又判:「请依前断录奏者。

」焦元亶判:「退司寺官却议者。

」有功议曰:「谋\危社稷,罪合反条。

自述休征,坐当妖例。

反依斩法,妖从绞论。

律著成文,犯標定状。

状在事难越状,文存理无弃文。

若违状以结刑,舍文而断狱,则乘马何俟衔勒,遏流岂用隄防?今判官处以反谋\,勾司批从妖说;不耻下问,窃欲当仁。

李思顺解大云经,韦秀称其窃语私解,明非眾说。

窃语不合人知,虚实唯出秀辞,是非更无他证。

纵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征。

既异结谋\之踪,元非背叛之事。

即从叛逆,籍没其家,便是状外弃文,岂曰文中据状。

请依程仁正批,妖不满眾,处流三千里者正。

」焦元亶判:「具申秋官请议者。

」右台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议称:「请依王行感例,流二千里,庶存画一者。

」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议称:「依徐有功议者。

」录奏,敕:「思顺志怀奸慝,妄说图讖。

唯其犯状,合寘严刑;为其已死,特免籍没者。

」缘有功议,遂免破家。

推事使顾仲琰奏称:「韩纯孝受逆贼\徐敬业偽官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缘坐。

」奉敕依曹断,家口籍没。

有功议:「按贼\盗律:「谋\反者斩。

」处斩在为身存,身亡即无斩法。

缘坐元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缘者是缘罪人,因者为因他犯。

犯非己犯,例是因缘。

所缘之人先亡,所因之罪合减。

合减止於徒坐,徒坐频会鸿恩。

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

若情状难舍,敕遣戮尸,除非此途,理绝言象。

伏惟逆人独孤敬同柳明肃之辈,身先殞没,不许推寻。

未敢比附敕文,但欲见其成例。

勘当尚犹不许,家口寧容没官?」申覆,依有功所议,断放。

此后援例皆免没官者,三数百家。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恒等三十七人,被告称谋\反。

」曹断:「並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有功执曰:「玄淑里正元得户人缘祖纷爭,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唤,或將奔叛相牵。

反逆须有同谋\,奔叛寧无协契?无谋\无契,口语口陈,即以实论,颇亦苛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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