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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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杜佑

刑法六肉刑议详讞决断考讯附肉刑议汉后汉魏晋东晋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

其女緹縈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痛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属,属,联也。

之欲反。

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

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

」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

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

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

诗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息,生也。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其制具刑制上篇。

班固曰: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

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

纯,缘也。

衣不加缘,示有耻也。

菲,扶味反。

纯,之允反。

是不然矣。

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

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

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恶,以惩其未也。

惩,止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

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称,宜也。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

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书云:「刑罚代重代轻。

」此之谓也。

」周书甫刑之辞也。

刑罚轻重,各隨其时。

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敘,方施象刑惟明。

」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明白也。

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尧舜之制,是犹以鞿而御駻突,以绳缚马口谓之曰鞿。

駻突,恶马也。

马络头曰羈。

违救时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

以死罔人,失本惠矣。

罔,谓罗网。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佚与逸同。

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理,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人愈嫚。

塞,止也。

蕃,多也,音扶元反。

嫚与慢同。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闕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论,刪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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