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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八宽恕囚系舞紊峻酷开元格宽恕殷汉后汉宋大唐汤出野,见张网四面者,汤曰:「嘻!尽之矣。
」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
不用命,入吾网。
」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乃叛桀而归汤。
汉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谤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
將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人或咒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谩,欺也。
初为要约,共行咒诅,后相欺誑,中道而止,无实事。
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誹谤。
此细人之愚,无知抵死。
自今有犯此者,勿听治。
」时將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秦恶政,务在宽厚,耻言人过。
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訐,面相斥罪也。
吏安其官,人乐其业,风流篤厚,禁网疏阔。
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从轻断之。
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
有刑措之风。
感齐女子淳于緹縈言,除肉刑。
具肉刑议。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誹谤,去肉刑宫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
然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谓不能自起居。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犹尚不全。
「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行、所將,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
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
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
罢磔曰弃市。
先是,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
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罪人。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刘向別录云,申子学号刑名。
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宣帝好观其君臣篇。
绳谓弹治。
大臣杨惲、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
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
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
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烦多,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甫刑,即周书吕刑也。
初为吕侯,号曰吕刑,后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
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別有所请以定罪也。
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奇,居宜反。
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有司无仲山甫將明之材,自有司以下,史家之言。
诗大雅之言,王有誥命,即仲山甫將之;国有不善事,则仲山甫明之也。
將,行也。
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但鉤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詔而已。
毛举,言举毫毛之事。
塞,当也。
是以大议不立。
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理道者也。
塞,谓不通。
班固曰:「自建武、永平,人亦新免兵革之祸,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闲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之侠。
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闲什八,可谓清矣。
十少其八。
然而未能称意比崇於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也。
」
后汉章帝初,尚书陈宠上疏曰:「今断狱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於詆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帝纳宠言,每事务於宽厚。
其后遂詔有司,绝鉆钻诸惨酷之科,说文曰:「鉆,铁鋷也。
」其炎反。
鋷音陟叶反。
钻,臏刑,谓钻去臏骨也。
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讞五十余事。
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於法中。
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初,宠曾祖父咸,成、哀闲以律令为尚书,平帝时,王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藏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
咸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
」故世谓陈氏持法宽平也。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依矜每附经典,事从轻恕,活者甚眾。
宠復鉤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鉤,犹动也,音工侯反。
溢,出也。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记曰:「礼经三百,曲礼三千。
」郑玄注曰:「礼篇多亡,本数未闻。
」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裏者也。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
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合为三千,悉刪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
」会宠得罪,遂罢。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为卫將军,辅政,上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謫,輒有请诉。
若常垂恩宥,即法废不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
谓宜更其制,使得优苦之衷。
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
宜进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
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
」从之。
大唐高祖初至京师,革隋峻法,约为十二条,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並蠲除之。
及受禪,詔宰相刘文静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刪大业苛惨之法,制五十三条,务存宽简,以便於时。
及太宗初,令公卿更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唯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
太宗寻又矜其受刑之苦,谓萧瑀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念其受痛,意甚不忍。
」瑀曰:「古之肉刑,乃死刑之外。
陛下於死刑之內,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
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疏驳律,遂令参掌刪改之。
於是与房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肉刑既废,制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復设刖足,是为六刑。
减死意在於宽,加刑又如烦峻。
与八座定议奏闻。
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
上曰:「衹是错误不解。
」遂赦之。
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
问曰:「其闲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
」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之家,欲岁之疫。
」匪欲害於人,利於棺售故耳。
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偽自息。
」上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
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
自今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
」后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
上谓演曰:「如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例。
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將身过朝堂听进止。
」又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
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於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
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將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眾,二为恶言犯法。
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
於是玄龄等復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兄弟属轻。
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愜。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据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
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
除名之人,仍同士伍。
凡削苛去惨、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决死刑。
」因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並以忤旨诛斩,帝寻追悔,遂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初,河內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詔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
蕴古奏好德顛病有征,法不当坐。
理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又,卢祖尚固辞交州。
並处斩。
既而悔之,遂有此制。
上又曰:「古之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朕廷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以后,令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內教坊及太常,並宜停教。
曹司断狱,多据律令,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录状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其五覆奏,决以前一日一覆奏,决日又三覆奏。
唯犯恶逆者,一覆而已。
著之於令。
四年十一月,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太宗以暇日开明堂图,见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乃叹曰:「夫箠者,刑之最轻者也。
死者,生之至重者也。
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有此制。
六年十二月,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
其后,应期毕至,詔悉原之。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唯二人合死。
」上以囚数全少,甚喜也。
总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者,多致殞毙,乃下詔曰:「別令於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內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
今量留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並宜停废。
」
武太后长寿三年五月敕:「贬降官並令於朝堂谢之,仍容三五日装束。
至任日,不得別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
开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准格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杖讫,许一月內將息,然后发遣。
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唯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
」於是百僚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天宝元年二月敕:「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
仍即编诸格律,著自不刊。
」六载正月敕:「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论曰:圣唐刑名,极於轻简。
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其下递减唯轻。
开辟以来,未有斯比。
如罪恶既著,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於剿绝,仍令数覆。
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嫗,藏於骨体。
虽武太后革命二纪,安禄山倾陷两京,西戎侵軼,贼\泚窃发,皇舆巡狩,宇內忧虞,亿兆同心,妖氛旋廓,刑轻故也。
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於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
囚系夏殷周周易旅卦曰:「山上有火,旅。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月令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去桎梏。
」
夏桀不循祖法而为虐政,召汤,囚之夏台。
殷紂立,无道,囚文王於羑里。
周官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害人,为百姓害者。
寘,置也。
弗使冠饰者,著黑幪,若古之象刑。
明刑者,书其罪於大方版,著其背。
任之以事,若今罚作也。
舍,释也。
出,谓逃亡也。
反於中国者,舍之还乡里也。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
拲者,两手共一木。
桎梏者,两手各一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下罪又去桎。
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弊,断也。
拲音居勇反。
弊音必势反。
舞紊汉梁北齐汉武帝以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
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詆,诬也。
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
於是往往释汤所言。
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而又口奏,言虽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也。
於是上得汤此言,往往释其人罪,非未奏之前口豫言之也。
迁御史大夫。
时大兴兵伐匈奴,县官空虚。
汤排富商大贾,出告緡令,鉏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詆以辅法。
辅,助也。
以巧詆助法,言不公平。
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胜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不晓其指,用意不同。
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
所欲活则傅生,所欲陷则予死比,傅读曰附。
议者咸冤伤之。
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抵倣张汤,倣,依。
而善候伺。
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冤状。
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梁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即按以法。
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
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久长之术。
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为意。
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
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
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
任,即保。
若疾病,权解之。
是后囚徒或有优剧。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奉敕权视京师杂事,窃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並启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
钱署三所,於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將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綬;金书去取,更由丹笔。
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
」
北齐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
其不可为定法者,別制权令二卷,与之並行。
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別条权格,与律並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於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
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峻酷殷秦汉梁后魏北齐后周隋大唐三苗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始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殷紂为炮格之刑,膏铜柱,下加之以炭,令有罪者行焉,名曰炮格之刑。
又醢九侯,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之刑,紂许之。
后淫乱不止,比干死爭,紂曰:「吾闻圣人之心有七窍。
」剖而观之。
诸侯皆叛。
秦孝公纳卫鞅说,变法令,舍人无验者坐之,弃灰於路者刑,步过六尺者罚。
初,令之作也,一日临渭决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
具刑制上。
始皇专任狱吏,燕人卢生窃叹曰:「帝亲幸狱吏,乐以行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始皇闻之,怒曰:「诸生在咸阳者,吾使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於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
诸生传相告引,乃自诬,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
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
」帝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舍者诛之,因燔其石。
胡亥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胡亥从之。
群臣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
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於市,十公主磔死於杜,财物没入县官,余相连坐者不可胜数。
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
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能行督责之术,则人不犯。
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
」」胡亥悦,行督责益严,刑者相半,死人成积於市。
以杀人多者为忠臣。
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將军冯劫諫胡亥,以寇盗並起,皆苦於转戍,且止阿房作者。
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
去疾、劫曰:「將相不辱。
」皆自杀。
高因譖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
令高按问斯。
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輒令榜掠。
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
后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
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汉义纵,河东人也。
以鹰击毛鷙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执取飞鸟也。
为定襄太守。
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
纵壹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
壹切皆捕之也。
及为解脱死罪,尽杀之。
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
奏请得报而论杀。
郡中不寒而慄。
竟坐事诛。
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
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內之。
饰文而入之为罪。
眾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
诡违正理而杀之。
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慄不敢犯禁。
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致,至密也。
言其文案整密也。
反音幡。
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向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隱情。
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於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
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郡府而论杀。
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
竟以政治不道,弃市。
初,延年母从东海来,到雒阳,適见报囚。
奏报行决也。
母大惊,便止都亭,不肯入府。
延年出至都亭謁母,母闭閤不见。
延年免冠顿首閤下,良久,母乃见之,因数责延年:「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顾,反也。
乘,因也。
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独杀。
言多杀人者,己亦当死。
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
言素意不自谓如此。
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
」言待其丧至也。
遂去。
归郡,见昆弟宗人,復为言之。
后岁余,果败。
东海莫不贤智其母。
王温舒为河內太守。
先为广平都尉时,皆知河內豪奸之家。
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驛自河內至长安。
设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
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赃。
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河內皆怪其奏,以为神速。
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
温舒竟坐诛。
尹赏为长安令。
长安中奸猾浸多,閭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賕报仇,相与探丸为弹,为弹丸,作赤、白、黑三色,而共探取之。
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其党与有为吏及他人所杀者,则主其丧事。
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
枹,击鼓椎也,音孚。
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
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深方各数丈,致令辟为郭,致,谓积累也。
令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