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七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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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七 十 杜佑

刑法八宽恕囚系舞紊峻酷开元格宽恕殷汉后汉宋大唐汤出野,见张网四面者,汤曰:「嘻!尽之矣。

」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

不用命,入吾网。

」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乃叛桀而归汤。

汉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谤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

將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人或咒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谩,欺也。

初为要约,共行咒诅,后相欺誑,中道而止,无实事。

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誹谤。

此细人之愚,无知抵死。

自今有犯此者,勿听治。

」时將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秦恶政,务在宽厚,耻言人过。

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訐,面相斥罪也。

吏安其官,人乐其业,风流篤厚,禁网疏阔。

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从轻断之。

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

有刑措之风。

感齐女子淳于緹縈言,除肉刑。

具肉刑议。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誹谤,去肉刑宫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

然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谓不能自起居。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犹尚不全。

「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行、所將,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

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

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

罢磔曰弃市。

先是,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

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罪人。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刘向別录云,申子学号刑名。

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宣帝好观其君臣篇。

绳谓弹治。

大臣杨惲、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

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

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

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烦多,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甫刑,即周书吕刑也。

初为吕侯,号曰吕刑,后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

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別有所请以定罪也。

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奇,居宜反。

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有司无仲山甫將明之材,自有司以下,史家之言。

诗大雅之言,王有誥命,即仲山甫將之;国有不善事,则仲山甫明之也。

將,行也。

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但鉤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詔而已。

毛举,言举毫毛之事。

塞,当也。

是以大议不立。

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理道者也。

塞,谓不通。

班固曰:「自建武、永平,人亦新免兵革之祸,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闲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之侠。

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闲什八,可谓清矣。

十少其八。

然而未能称意比崇於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也。

后汉章帝初,尚书陈宠上疏曰:「今断狱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於詆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帝纳宠言,每事务於宽厚。

其后遂詔有司,绝鉆钻诸惨酷之科,说文曰:「鉆,铁鋷也。

」其炎反。

鋷音陟叶反。

钻,臏刑,谓钻去臏骨也。

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讞五十余事。

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於法中。

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初,宠曾祖父咸,成、哀闲以律令为尚书,平帝时,王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藏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

咸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

」故世谓陈氏持法宽平也。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依矜每附经典,事从轻恕,活者甚眾。

宠復鉤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鉤,犹动也,音工侯反。

溢,出也。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记曰:「礼经三百,曲礼三千。

」郑玄注曰:「礼篇多亡,本数未闻。

」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裏者也。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

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合为三千,悉刪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

」会宠得罪,遂罢。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为卫將军,辅政,上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謫,輒有请诉。

若常垂恩宥,即法废不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

谓宜更其制,使得优苦之衷。

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

宜进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

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

」从之。

大唐高祖初至京师,革隋峻法,约为十二条,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並蠲除之。

及受禪,詔宰相刘文静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刪大业苛惨之法,制五十三条,务存宽简,以便於时。

及太宗初,令公卿更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唯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

太宗寻又矜其受刑之苦,谓萧瑀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念其受痛,意甚不忍。

」瑀曰:「古之肉刑,乃死刑之外。

陛下於死刑之內,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

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疏驳律,遂令参掌刪改之。

於是与房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肉刑既废,制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復设刖足,是为六刑。

减死意在於宽,加刑又如烦峻。

与八座定议奏闻。

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

上曰:「衹是错误不解。

」遂赦之。

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

问曰:「其闲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

」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之家,欲岁之疫。

」匪欲害於人,利於棺售故耳。

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偽自息。

」上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

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

自今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

」后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

上谓演曰:「如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例。

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將身过朝堂听进止。

」又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

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於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

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將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眾,二为恶言犯法。

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

於是玄龄等復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兄弟属轻。

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愜。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据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

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

除名之人,仍同士伍。

凡削苛去惨、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决死刑。

」因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並以忤旨诛斩,帝寻追悔,遂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初,河內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詔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

蕴古奏好德顛病有征,法不当坐。

理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又,卢祖尚固辞交州。

並处斩。

既而悔之,遂有此制。

上又曰:「古之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朕廷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以后,令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內教坊及太常,並宜停教。

曹司断狱,多据律令,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录状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其五覆奏,决以前一日一覆奏,决日又三覆奏。

唯犯恶逆者,一覆而已。

著之於令。

四年十一月,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太宗以暇日开明堂图,见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乃叹曰:「夫箠者,刑之最轻者也。

死者,生之至重者也。

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有此制。

六年十二月,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

其后,应期毕至,詔悉原之。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唯二人合死。

」上以囚数全少,甚喜也。

总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者,多致殞毙,乃下詔曰:「別令於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內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

今量留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並宜停废。

武太后长寿三年五月敕:「贬降官並令於朝堂谢之,仍容三五日装束。

至任日,不得別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准格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杖讫,许一月內將息,然后发遣。

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唯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

」於是百僚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天宝元年二月敕:「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

仍即编诸格律,著自不刊。

」六载正月敕:「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论曰:圣唐刑名,极於轻简。

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其下递减唯轻。

开辟以来,未有斯比。

如罪恶既著,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於剿绝,仍令数覆。

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嫗,藏於骨体。

虽武太后革命二纪,安禄山倾陷两京,西戎侵軼,贼\泚窃发,皇舆巡狩,宇內忧虞,亿兆同心,妖氛旋廓,刑轻故也。

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於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

囚系夏殷周周易旅卦曰:「山上有火,旅。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月令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去桎梏。

夏桀不循祖法而为虐政,召汤,囚之夏台。

殷紂立,无道,囚文王於羑里。

周官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害人,为百姓害者。

寘,置也。

弗使冠饰者,著黑幪,若古之象刑。

明刑者,书其罪於大方版,著其背。

任之以事,若今罚作也。

舍,释也。

出,谓逃亡也。

反於中国者,舍之还乡里也。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

拲者,两手共一木。

桎梏者,两手各一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下罪又去桎。

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弊,断也。

拲音居勇反。

弊音必势反。

舞紊汉梁北齐汉武帝以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

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詆,诬也。

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

於是往往释汤所言。

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而又口奏,言虽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也。

於是上得汤此言,往往释其人罪,非未奏之前口豫言之也。

迁御史大夫。

时大兴兵伐匈奴,县官空虚。

汤排富商大贾,出告緡令,鉏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詆以辅法。

辅,助也。

以巧詆助法,言不公平。

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胜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不晓其指,用意不同。

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

所欲活则傅生,所欲陷则予死比,傅读曰附。

议者咸冤伤之。

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抵倣张汤,倣,依。

而善候伺。

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冤状。

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梁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即按以法。

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

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久长之术。

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为意。

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

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

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

任,即保。

若疾病,权解之。

是后囚徒或有优剧。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奉敕权视京师杂事,窃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並启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

钱署三所,於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將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綬;金书去取,更由丹笔。

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

北齐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

其不可为定法者,別制权令二卷,与之並行。

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別条权格,与律並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於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

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峻酷殷秦汉梁后魏北齐后周隋大唐三苗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始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殷紂为炮格之刑,膏铜柱,下加之以炭,令有罪者行焉,名曰炮格之刑。

又醢九侯,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之刑,紂许之。

后淫乱不止,比干死爭,紂曰:「吾闻圣人之心有七窍。

」剖而观之。

诸侯皆叛。

秦孝公纳卫鞅说,变法令,舍人无验者坐之,弃灰於路者刑,步过六尺者罚。

初,令之作也,一日临渭决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

具刑制上。

始皇专任狱吏,燕人卢生窃叹曰:「帝亲幸狱吏,乐以行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始皇闻之,怒曰:「诸生在咸阳者,吾使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於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

诸生传相告引,乃自诬,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

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

」帝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舍者诛之,因燔其石。

胡亥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胡亥从之。

群臣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

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於市,十公主磔死於杜,财物没入县官,余相连坐者不可胜数。

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

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能行督责之术,则人不犯。

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

」」胡亥悦,行督责益严,刑者相半,死人成积於市。

以杀人多者为忠臣。

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將军冯劫諫胡亥,以寇盗並起,皆苦於转戍,且止阿房作者。

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

去疾、劫曰:「將相不辱。

」皆自杀。

高因譖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

令高按问斯。

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輒令榜掠。

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

后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

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汉义纵,河东人也。

以鹰击毛鷙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执取飞鸟也。

为定襄太守。

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

纵壹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

壹切皆捕之也。

及为解脱死罪,尽杀之。

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

奏请得报而论杀。

郡中不寒而慄。

竟坐事诛。

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

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內之。

饰文而入之为罪。

眾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

诡违正理而杀之。

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慄不敢犯禁。

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致,至密也。

言其文案整密也。

反音幡。

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向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隱情。

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於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

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郡府而论杀。

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

竟以政治不道,弃市。

初,延年母从东海来,到雒阳,適见报囚。

奏报行决也。

母大惊,便止都亭,不肯入府。

延年出至都亭謁母,母闭閤不见。

延年免冠顿首閤下,良久,母乃见之,因数责延年:「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顾,反也。

乘,因也。

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独杀。

言多杀人者,己亦当死。

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

言素意不自谓如此。

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

」言待其丧至也。

遂去。

归郡,见昆弟宗人,復为言之。

后岁余,果败。

东海莫不贤智其母。

王温舒为河內太守。

先为广平都尉时,皆知河內豪奸之家。

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驛自河內至长安。

设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

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赃。

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河內皆怪其奏,以为神速。

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

温舒竟坐诛。

尹赏为长安令。

长安中奸猾浸多,閭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賕报仇,相与探丸为弹,为弹丸,作赤、白、黑三色,而共探取之。

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其党与有为吏及他人所杀者,则主其丧事。

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

枹,击鼓椎也,音孚。

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

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深方各数丈,致令辟为郭,致,谓积累也。

令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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