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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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杜佑

刑法四杂议上虞周秦汉后汉晋东晋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期于予治。

弼,辅。

期,当也。

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

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期无所刑,人皆合於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辟,法也。

丽,附也。

易曰:「日月丽乎天。

」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贤,谓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

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

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綬,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

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

爭财曰讼。

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

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

诗曰:「其直如矢。

」古者一弓百矢。

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

公族有死罪,即磬於甸人,不於市朝者,隱之也。

甸人,掌郊野之官。

悬縊杀之曰磬。

而无宫刑。

其刑罪,即纤剸,亦告於甸人。

纤读曰歼。

歼,刺也。

剸,割也。

皆以刀锯割刺之。

告读曰鞫。

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

刑人於市,与眾弃之。

」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

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轡\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內史、太史,左右手也。

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轡\,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

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

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別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

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

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氂缨,盘水加剑,造乎闕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捽,才忽反。

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是曰「刑不上大夫」。

东周之季,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

铸刑法於鼎。

晋叔向非之,曰:遗其书以非之。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李奇曰:「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一成之刑著於鼎也。

」顏师古曰:「虞舜则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詰邦国。

非不预设,但不宣露使人知之。

」惧民之有爭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闲,防也。

纠,举也。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奉,养也。

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其从教之心也。

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淫,放也。

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

並有爭心,以征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辟,法也。

为,治也。

权移於法,故人不畏上,因危文以生诈妄,徼幸而成巧,则弗可治也。

今吾子制三辟,铸刑书,孟康曰:「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也。

」將以靖民,不亦难乎!师古曰:「靖,安也。

一曰治也。

」民知爭端矣,將弃礼而征於书。

取证於刑书。

锥刀之末,將尽爭之,喻微细。

乱狱滋丰,贿赂並行。

滋,益也。

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言虽非长久之法,且救当时之弊。

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

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美其词。

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於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

」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於象魏,使万人观之,浹日而敛。

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

不若刪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

」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

夫有血气,必有爭心。

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

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

叔向之言可矣。

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

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

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

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

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於晋、楚,法弛民怠,政隳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內安疲甿。

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歟!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陈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

研寻反覆,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

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

晏婴、张趯,讥议则別,先儒註释,亦已昌言。

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

或曰,按孔祭酒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

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

」「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

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浅\,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

按孔议附会叔向之书,前已论之矣。

又按左传,晋赵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仲尼曰:「晋国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

文公又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

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贵?注云:「弃礼征书,故不尊贵。

」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晋国之乱制也。

又议曰:夫经籍指归,诚\要疏议,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

详左氏载夫子所议,令守晋国旧法,范宣子所为非善政也,故录本传以证之。

佑诚\懵学,輒议前贤。

儻遇精鉴达识,庶几要终原始,幸详鄙见,窃俟知音。

秦孝公纳卫鞅言,欲变法,恐天下议己。

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

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於代;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於人。

愚者闇於成事,智者见於未萌。

人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

论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谋\於眾。

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礼。

」孝公曰:「善。

」甘龙曰:「不然。

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

因人立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人安。

」卫鞅曰:「龙之所言,时俗之言也。

常人安於习俗,学者溺於所闻。

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於法之外也。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业。

法古无过,循礼不邪。

」卫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国不必古。

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

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孝公竟变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

帝疑之。

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

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

」从之。

宣帝自在閭阎,知刑法不一。

於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

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矣。

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尉平,狱將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刪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听倦,则廷平招权而为乱首矣。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菑令,后母常隨循居官。

宣迎后母,循不遣。

后母病死,循去官持服。

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駮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间杂。

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

后宣免丞相,加特进。

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復封列侯在朝省。

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賕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

创谓伤之。

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

事下有司议。

御史中丞眾等议史失眾姓。

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

咸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

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闕,要遮创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

鬲与隔同。

杜,塞也。

桀黠无所畏忌,万眾讙譁,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爭斗同。

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

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

式,车前横木。

君畜产且犹敬之。

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於诛,遂,成也。

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

上浸之源不可长也。

浸,近也。

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

浸字或作侵,犯也。

其义两通。

长音竹两反。

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

皆大不敬。

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

」廷尉直駮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

」詔书无詆欺成罪。

詆,毁也,丁礼反。

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

」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之疻痏。

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

疻音移。

痏音鮪。

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

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

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

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

本爭私变,虽於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爭斗无异。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

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名不正,则言不顺,至於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其手足。

措,置也。

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原,谓寻其本。

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

加詆欺,辑音集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詔,恐非法意,不可施行。

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受其财。

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

」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

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

帝以问公卿。

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

自將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

况竟减死罪一等,徙燉煌。

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

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

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

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

明有所讫也。

讫,止。

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

后乃弃去,於法无以解。

解,免也。

请论。

」廷尉孔光駮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

惩,创止也。

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

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

」有詔光议是。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

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余。

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

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

」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

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悽愴。

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

」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

言制礼以止刑,犹隄之防溢水也。

今隄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飢寒並至,穷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隱奸邪,若囊橐盛物。

奸有所隱,则狃而寖广矣。

狃,串习也。

寖,渐也。

狃音女九反。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省,谓减除之。

绝於未然,故曰本也。

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

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

」与其杀不辜,寧失有罪。

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

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

」非憎人欲杀之,利在於人死也。

凡此五疾,狱刑所以蕃也。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后汉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三年,旱,长水校尉贾宗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故招致灾旱。

帝下公卿议。

陈宠议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

易通卦验曰:「十一月广莫风至,兰、射干生。

」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阳始生。

」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正,春,皆始。

十一月万物微而未著,天以为正,周以为岁首。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二月二阳爻生,雁北向,阳气上通,诸生皆动,萌芽。

月令:「季冬,雉雊鸡乳。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今正月也,天子迎春东郊,阴阳交合,万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见,故曰「人以为正」。

月令:「孟春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东风解冻,蛰虫始振。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统者,统一岁之事。

王者三正递用,周环无穷,故曰通三统。

三礼义宗曰:「三微,三正也。

十一月阳气始施,万物动於黄泉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

赤者阳气。

故周以天正为岁,色尚赤,夜半为朔。

十二月万物始芽,色白。

白者阴气。

故殷以地正为岁,色尚白,鸡鸣为朔。

十三月万物始达,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业。

夏以人正为岁,色尚黑,平旦为朔。

故曰三微。

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

」易干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体成。

」当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狱刑,无留罪。

今言孟冬,未详。

明大刑毕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静」。

月令:「仲冬,君子齐戒,身欲寧,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

」若以行大刑,不可谓寧静也。

议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

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

秦为虐政,四时行刑。

汉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论,决也。

但避立春之月,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帝纳之,遂不復改。

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源。

詔下公卿。

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

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故破矩为圆,斲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內欢欣,人怀宽德。

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詆欺无限。

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於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

至於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

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

」帝从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帝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和帝即位,尚书张敏上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

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

若开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

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春秋之义,子不报讎,非子也。

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

今托义者得减,谬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丑不爭」之义。

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瞻顾,弥復增甚,难以垂之万载。

臣惟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为非。

未晓轻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

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

」臣愚以为天地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

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

」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

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荣即为异。

王者体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

愿陛下留意,广令评议,天下幸甚。

」从之。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

尚书裴頠表諫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

先王知其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

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

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於郎令史而已。

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闕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

於时僉谓事轻责重,有违於常。

会五年二月天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

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

主者乃瞻视阿栋之闲,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斜十五处。

或是始瓦时斜,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復兴刑狱。

昔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张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復加?」帝从之。

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

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

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

会龙狱翻,然后得免。

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

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於今太常禁止未解。

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

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墉之內,火即已灭,主者便责尚书不即按行,輒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於此辈,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復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

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毕刑之制。

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

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

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

臣职思其忧。

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於情听之断,而上安於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

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偽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於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於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

」详匪他意,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於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滯;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蹕之平也;大臣释滯,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

然后法信於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

」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

又曰「隨时之宜」,当务之谓也。

则看人隨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內,復称隨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时矣。

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夏、殷及周,书法象魏。

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人有殊,所遇异也。

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议事以制。

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然天下至大,事务眾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轻重。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擬议。

然后情求旁请之跡绝,似是而非之奉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適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於征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

故諳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忍曲当之近適,以全简直之大准。

不牵於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

至於法律之內,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隨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异议。

且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

臣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

」於是门下属议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

若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无法也。

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復出法駮按,隨以事闻也。

东晋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弃市。

广二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

尚书郎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於此而弛。

」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

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

尚书右丞范坚駮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

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

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

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闲,尚慎所加。

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

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將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

此为施一恩於今,而开万怨於后也。

」从之。

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

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弃市。

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

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蹕,罪止罚金。

何者?明其无心於惊马也。

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

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於中人。

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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