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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刑制中晋东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於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眾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其犯盗贼\、诈偽、请賕者,则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於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將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眾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詔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此故失之变也。
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
向人室庐道逕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都城人眾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賕,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
故律制,生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
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復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论。
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礼乐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闲於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敘,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將中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賕,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於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夺。
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擬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
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
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謁杀之。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疋以上,弃市;即燔宫府积聚盗,亦当与同。
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
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隨例畀之文。
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
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
用法执詮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机格之上,称轻重於毫銖,考辈类於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
梟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擬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谓之格。
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彫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
五刑成章,輒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
时百度草刱,议断不循法,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主簿熊远奏曰:「自军兴以来,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輒关諮,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
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
按法盖麤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
若每隨物情,輒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
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
凡为駮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
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詔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近主者所称庚寅詔书,举家逃亡家长斩。
若家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將考父祖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
伤顺破教,如此者眾。
相隱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今詔书宜除者多,有便於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
」元帝令曰:「先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刑禁滋蔓。
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詔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
宋文帝时,蔡廓为侍中,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
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时王弘上疏曰:「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並死,太重。
请加主守至十疋,常偷至五十疋。
」具宽恕篇。
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杀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秀之谓:「律文虽不明部人杀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异。
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
」从之。
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州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
督邮贱吏,非能异於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
愚谓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衅,然后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
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齐武帝令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条。
事未施行,其文殆灭。
梁武帝制,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
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
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
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於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
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弃市。
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隨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
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
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四等之制。
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
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
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
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囚有械、杻、斗械及钳,並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之舌反不去廉。
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
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荆,长六尺。
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大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
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
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
老小於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
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
过五十者,稍行之。
將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
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
詔鞭杖在京师者,皆於云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
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
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资财没官。
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黵音都感反。
髡钳,补冶锁士终身。
其下又謫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錮之科,亦以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並颂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
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书参共录之。
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又有令三十卷。
其后,除赎罪之科。
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
十一年詔曰:「自今捕謫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
」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优借朝士,有罪多屈法申之,百姓有犯则按法。
具舞紊篇。
议曰:夫按法用刑,诚\难差异,然酌於人情,通於物理,衣冠之与黎蒸,如草木之有秀茂,若戮一士族,虽或无冤,如摧茂林,薙翘秀,或睹其殄瘁,则多伤悯之怀,使人离心,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纵或小屈,如斩丛拨,蹂荒芜,未觉其彫残,乃鲜嗟叹之议。
免俗惶骇,不犹愈乎?儻谓不然,立睹其患。
武帝深旨,未可为尤。
前志著八议之科,近法有收赎之制,岂比下俚,便令同儕。
往事足征,未可多咎。
陈武帝令尚书刪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
其制唯重清议禁錮之科。
若搢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內乱者,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冶,听將妻入役,不为年数。
又存赎罪之律,復父母缘坐之刑。
自余一用梁法。
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
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
一上测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
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
其五岁刑以下,並锁一重。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並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寒庶人,准决鞭杖。
囚並著械,徒並著锁,亦不计阶品。
死罪將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
拲,音拱,两手曰拲。
当刑於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並不得行刑。
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並置正监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后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
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
於是国落骚然。
其后,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
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
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人相杀者,听与死家牛马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
无系讯连逮之坐。
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
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至太武帝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