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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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杜佑

刑法一刑法序刑制上刑法序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

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

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

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

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爭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

刑於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討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又曰:「鞭扑无弛於家,刑罚无废於国,征伐无偃於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尔。

」歷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

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

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作。

今捃掇经史,该贯年代,若前贤有误,虽后学敢言,亦庶几成一家之书尔。

前代搢绅之徒,多设三皇之言,又不载其刑法,故以五帝为首云。

第一刑制上

第二刑制中

第三刑制下

第四杂议上

第五杂议下

第六肉刑议详讞决断考讯附

第七守正赦宥禁屠杀赎生附

第八宽恕囚系舞紊峻酷开元格

刑制上黄帝虞夏殷周秦汉后汉魏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陶唐以前,未闻其制。

虞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

法用常刑,用不越法。

流宥五刑,宥,宽也。

以流放之法宽五刑。

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扑,榎\楚也。

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眚,过也。

灾,害也。

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也。

於是流共工於幽洲,幽洲,北裔。

水中可居者曰洲。

放驩兜於崇山,党於共工,故放之崇山。

崇山,南裔。

窜三苗於三危,三苗,国名,縉云氏之后,时为诸侯。

三危,西裔。

殛鯀於羽山,羽山,东裔也,在海畔。

按司马迁曰:「舜流四凶於四裔,以御魑魅。

」此一明四凶不死也。

又,舜典云「流宥五刑」者,五刑中有死,既以流放代死,此二明四凶不死也。

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

」孔安国注云:「五流有宅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

」此三明四凶不死也。

按洪范:「鯀则殛死,禹乃嗣兴。

」或者谓便杀之,所以辨鯀至羽山而自死者也。

四罪而天下咸服。

又「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也。

五流各有所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惟明克允。

」言咎繇能明五刑,施之远近。

前古五帝之代,据左氏载晋叔向所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言九刑,以墨一、劓二、剕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扑九,故曰九刑也。

三辟者,言三王始用五刑之法,故谓之三辟也。

班固又云:「五帝画象而人知禁。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而孝经纬亦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画象者,上罪黑蒙赭衣,中罪赭衣杂故屨,下罪杂屨而已。

」若如三家之言,则前五帝皆同画象,不用肉刑矣。

佑以为不然。

何也?按舜典云:「流宥五刑。

」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

盖书美大舜以流放之宽,代刀锯之毒。

若如三家之言,五帝不用五刑矣,则帝舜何得言以流放代之?足明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

其后舜又赞美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

」又知帝舜初立之时,暂废五刑,后又用耳。

且尚书经正圣哲所传,左氏、班书向恐而不据,其讖纬之言,同不足征也。

荀卿曰:「肉刑者,盖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矣。

」诚\哉是言。

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眾曰:「不用命,戮於社。

」载社主有奔北者,则戮之主前。

以社主阴,阴主杀。

后又作禹刑。

殷作汤刑。

晋叔向曰:「夏、殷作刑,皆叔世也。

」言晚时。

洎紂无道,迺重刑辟,有炮烙之刑。

具峻酷篇。

周秋官之职之三典,「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国都鄙。

乃悬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万人观之,浹日而敛。

」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又悬书,重之。

浹日,十日也。

又「执旌节以宣布於四方,而宪邦之刑禁。

」宪,表也。

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

司寇正月布刑於天下,又悬其书於象魏,布宪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亦悬书於门閭及都鄙邦国。

刑者王政所重,故丁寧焉。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土、立君之国。

用轻法,为其未习教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承平守成之国。

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乱国,篡弒叛逆。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家人者,杀之无罪。

若今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无罪。

凡报仇讎者,书於士,杀无罪」。

谓同国不避者,將报之,必先言於士,无罪也。

士,主狱官也。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亲,緦服以內。

焚,烧也。

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踣,谓毙之,音妨付反。

「伤人见血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告而诛之」。

谓吏人相杀伤见血耳。

攘狱者,距不受也。

遏讼者,遏止讼者也。

坐为贼\盗者,「其孥,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

舂人、槁人,此二官之役。

今之奴婢,古之罪人,箕子为之奴。

罪隶,奴也,从坐没入县官者。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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