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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六十三沿革六十三凶礼二十五假葬墙壁闲三年除服议三年而后葬变除议久丧不葬服议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妇丧久不葬服议禁迁葬议招魂葬议疑墓议修墓附假葬墙壁闲三年除服议晋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表:「前太子洗马济阴郤詵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
三年即吉,詔用为征东参军。
或以为城寺之內,屋壁之闲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
主者连欲明用权不过其举,下司徒部博士评议。
」詵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隨母依外祖,舅为县悉將家。
以咸寧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坟在緱氏,而墓地数有水,规悉迁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
此方下湿,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之宅,祭於所养之堂,不知其不可也。
」詔问山涛,涛答言:「詵前丧母,得疾不得葬送,於壁后假葬,服终,为平舆长史。
论者以为不正合礼,是以臣前疑之。
詵文义可称,又甚贫俭,访其邑党,亦无有他。
」詔问应清议与否。
涛云:「自为不与常同,便令人非,恐负其孝慕之心,宜详极尽同异之论。
」兗州大中正魏舒与涛书:「郤詵至孝,中闲去郎,正为母耳。
居丧毁瘁,殆不自全。
其父丧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
后於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时闭,服欲闋乃闭。
葬后经年乃见用,作平舆监军长史。
任意伤俗,以葬不时闭,常为作口语。
其事灼然,无所为疑。
」瓘书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周晋宋周制,丧服小记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
卢植曰:「谓逢变三年后乃葬者,虞祔后必行小祥大祥祭也。
」郑玄云:「再祭,练祥也。
」其祭之闲不同时而除丧。
」王肃曰:「不同者,异月也,谓葬后一月练,后一月大祥也。
除重服宜有渐,闲一月若异时矣,故言不同时者,但不同月耳。
」郑玄同。
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至於平坐,必须其哀杀也。
若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
必再祭者,象本当再岁故也。
若二十五月而葬,则便祥除不復练也。
」
束皙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五年后復葬,当练否?」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闲必异月,与此同也。
」
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
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復禫。
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
虞喜释疑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祥,合为三月,適足为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闕而用禫。
又按:袁准云「有练无祥」,失之矣。
郑玄言练祥是也。
余谓丧服既终,葬已踰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制耳。
此二祭,盖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
礼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
王薈问范宁曰:「人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得葬,便当顿除,更復练祥邪?」答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
主丧不除,未葬不变也。
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
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礼。
便用晦祥,於理为速,此与久丧復异。
取后月祥练,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
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
」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
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
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
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久丧不葬服议周汉晋东晋梁周制,礼记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
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郑玄曰:「其余谓旁亲也。
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
」卢植云:「子孙皆不除,以丧主为正身。
其余旁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
」
汉石渠礼议:「萧太傅云:「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轻也。
已除丧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
庶人为国君亦如之。
」宣帝制曰:「会葬服丧衣是也。
」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
今则或十年不葬,主丧者除否?」答云:「所谓主丧者,独谓子耳。
虽过期不葬,子义不可以除。
」」
郑志:「赵商问:「主丧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者有反旧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为改葬緦之例乎?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终,假葬法后代巧偽,反可以难礼乎!」」吴徐整问射慈曰:「久丧不除,小祥练可知耳。
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过,可得变否?岂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虽不得变,其余旁亲亦不除,日月竟,自释之耳。
」晋陈氏问刘世明曰:「其余以麻终月数者,注云谓旁亲,不指言眾子当除也。
然人皆分断之於意否耳?」刘答云:「父谓眾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
然子之於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
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
注谓此旁亲。
而经无降父之文,明眾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
故记云「兄弟之丧內除,亲丧外除」。
外除者,谓由外设饰以散其哀也。
故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丧,不可卒除也。
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
」又问:「久而不葬,葬后几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
夫改葬犹三月乃除,情为不轻於改葬也。
若应三月乃除者,庐帐亦当三月乃毁,復有先后邪?」答曰:「记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
注云:「谓练祥也。
葬月虞,明月练,又明月祥。
」计此亦得三月,不为轻於改葬也。
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堊室,祥而席,禫而床。
今此虞及练祥虽为局促,犹追偿其事。
若在异月,以其本异岁也。
练祥之服,变除之宜,宜如其节也。
」又问云:「三年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期乃葬,亦当復日中反虞安神位与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则包诸过葬节者也。
为母既周,亦为久而不葬矣。
夫虞,所以安神也。
葬者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鬼神无所依归,所以將窆之闲,奠於墓左,成壙而归,虞於殯宫,不忍一日末有归也。
今久而不葬,棺槨动移,鬼神不安,无以为异。
练祥皆追,此亦宜然。
又记云「葬日虞」,是明文也。
毁除之节,在士虞礼。
练而后迁庙,不復在殯。
今此既葬,明月练,亦当以其月迁庙。
」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云:「亲丧未葬,出適女应除否?」答曰:「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
又云「主人不除」。
此无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眾子耳。
又无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
今论者据已服周,故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犹有所疑。
女隨外出,降从周制,至於居丧之例,同於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
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
若当释縗\絰以处殯宫,袭吉服以对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
梁刘昭难刘世明云:「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弔之礼,唯丧主拜稽顙,余人哭踊而已。
诸言丧主,唯谓一人,不斥眾子。
」世明答云:「若尸柩无所葬者,则为后者与眾子同除矣。
」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后汉晋后汉桓翱问氾阁云:「久丧不除者,为当眾子尽然邪?故质焉尔。
」答云:「昔尝送郑君到代陵。
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尸,其子行丧,隨制降杀。
阁与亡者相知而往弔之。
还问郑君所驳异义之事,不孝莫大於无后,终身不除,此为绝先人之统,无乃重乎?郑君答云:「庶子自可摄祭。
」阁覆云:「无庶子,当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伦代之。
」阁又覆言云:「无族人云何?」则不復相答。
推此而详,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晋刘智释疑云:「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
若其父远征,军败死於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
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眾子独可无哀。
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殯,不为主者可以无服。
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
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
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眾子同除矣。
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
寒暑一周,正服之终也,是以除首絰而练冠也。
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縗\絰。
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
妇丧久不葬服议晋宋晋夏侯盛议曰:「妇丧既周而未葬,服当除否?答云:凡妇丧,夫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
主丧不变,礼有明文,然子亦不除。
」魏孟叔难盛曰:「嫡子妇死,舅亦为丧主,家贫,经年不葬,舅及子孙並不得除邪?岂可为一嫡妇使三代累载不释服乎?」盛答:「仲由伤贫之言,啜菽饮水尽其懽,还葬而无槨,岂有非之者哉!若知礼者,自当不淹久。
」魏又难曰:「旧时夫为妻杖,居倚庐,服並如三年之制。
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隨时而除,何应以丧主为断。
」盛答曰:「弃先王之教而令隨俗,意所未可。
今人不禫不杖,盖失礼耳。
」顾氏问王廙云:「从外弟妇亡未葬。
今服讫,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当时除服否?」答曰:「礼云「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別丧之轻重。
须俟葬讫。
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否。
」
杜挹问徐邈曰:「亡妇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无別丧主,多云未应得除,今定云何?」答曰:「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即於下流,多不能备礼。
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可之理也。
」宋蔡廓问雷次宗云:「礼称唯主丧不除,恐此正施於嫡传重者耳。
按汉萧太傅云「主丧独谓子也」。
又按王肃云斩縗\之丧未葬,直云主丧不除。
而王举重为言,明正谓孝子不变,余皆除也。
今世人为妻亦不除主丧,將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丧,是不必唯施子孙也。
吉凶异道,不得相干。
殯柩尚在,岂可弁冕临奠。
夫主妻丧,以本重故也。
谓不宜除。
」庾蔚之曰:「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
」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復为祥制。
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
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
妻之党虽亲不为主。
夫若无族,则东西家。
若又无,则里尹主之。
」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
」此皆谓丧事之主也。
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
」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
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
若女子適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隨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
素服心丧,以至过葬。
但今世轻於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
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禰之烝尝。
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
夫子许贫者便葬而无槨,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
若事迟过於服限,亦不得停殯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
禁迁葬议周魏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殤者。
」郑玄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
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
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
」郑眾云:「嫁殤者谓嫁死人,今时娶会是也。
」则俗谓之冥婚也。
魏武帝爱子仓舒歿,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时帝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
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
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帝乃止。
招魂葬议东晋宋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书仆射曹馥歿於寇乱,嫡孙胤不得葬尸,招魂殯葬。
伏惟圣人制礼,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则非身无棺,非棺无槨也。
胤无丧而葬,招幽魂气,於德为愆义,於礼为不物。
监军王崇、太傅司马刘洽皆招魂葬。
请台下禁断。
」博士阮放、傅纯、张亮等议如瑰表。
大兴元年,詔书下太常详处。
贺循:「今启辞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后禁绝,犯者依礼法。
」
荀组非招魂葬议,据亦如前。
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
」或引汉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岂礼也。
」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证,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
」或引桥山有黄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