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一 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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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一 百 二 杜佑

礼六十二沿革六十二凶礼二十四改葬服议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殯改葬父母服议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议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改葬反虞议父母墓毁服议曾祖从祖墓毁附改葬服议周汉魏晋东晋宋后魏周制,丧服曰:「改葬緦。

」马融曰:「棺有弛坏,將亡尸柩,故制改葬。

棺物败者,设之如初,其奠如大敛时。

不制斩者,礼已终也。

从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

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无服。

」郑玄曰:「云服緦者,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

亲见尸柩,不可无服,服緦三月而除之。

」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

」春秋谷梁传:鲁庄公三年,葬桓王。

传曰:「改葬也。

范宁曰:「改葬,当言改以明之,犹郊牛之口伤,改卜牛是也。

传当以七年乃葬,故谓之改葬。

」改葬之礼,緦,举下缅也。

」范宁曰:「緦者,五服最下。

言举下缅,上从緦,皆反其故服。

因葬桓王记改葬之礼,不谓改葬桓王当服緦也。

」江熙曰:「薨称公,举五等之上。

改葬之礼緦,举五服之下,以丧缅邈远也。

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之。

礼以其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唯轻。

言缅,所以释緦。

汉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

无遣奠之礼。

其余亲皆弔服。

」陈鑠问赵商云:「亲见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商答曰:「经云「改葬緦」,三月而除。

三月一时,无他变易。

今既緦,无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顺緦之数。

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於子思。

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

」」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

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弔服加麻。

」吴徐整问射慈云:「改葬緦,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至墓,礼宜同也。

又此大敛,谓如始死之大敛邪?从庙悉谓何庙?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敛奠,士大敛特豚。

从禰庙朝祖庙,从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

大夫以上,其礼亡。

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诸侯少牢。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

若终月数,是再服也。

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

或问何亲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东晋贺循答傅纯云:「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余怀。

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

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

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殷仲堪问范宁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

至於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允?」宁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

葬迟者自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踰三年。

」又云:「父丧未葬,主丧者不除。

当其为主,五服皆然。

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縗\。

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

蔡謨以为改葬斩縗\,礼言緦者,谓緦亲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与江惇书曰:「孝子重睹灵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临至亲之丧,三月而除。

此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今人有疑。

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壙,服斩縗\,一门反服。

从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

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

」孟陋难放曰:「未尝有斩服旬月而除者。

」放答曰:「礼亦有积年而无变,久丧是也。

或再以表哀,亲属临壙是也。

或旬月而除,讫葬即吉是也。

或服重而月促,齐縗\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远,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緦临父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父,则为二斩,於礼亦违顺。

郑玄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

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

从蔡謨,则关於二斩。

且丧服齐縗\三月之例,而緦无异条也。

王蒙曰:「改葬緦,夺之以斩可也。

今若极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渐,於礼有疑。

」于济答曰:「蔡謨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丧正服耳。

且斩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轻於緦麻,然犹以服至尊矣。

范宣曰:「斩縗\,既葬则布同於齐縗\,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緦麻,礼之次序也。

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

若改葬不过一旬,安可便脱乎。

礼云一时,时踰思变,故取节焉。

若道远艰故,不得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除。

元帝建武初,以温嶠为散骑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临殯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

詔曰:「温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

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

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隨王事之缓急也。

今桀逆未梟,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嶠特一身,於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详议。

」於是太宰、西阳王羕等议:「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志在报讎,不苟灭身也。

温嶠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讎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將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

」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书,依礼久丧未葬,唯丧主不除。

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毕葬,无远近之断也。

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固从未葬之例也。

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

参议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诸如嶠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

」嶠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復生有节。

若用始亡之服,则是死其亲,故制緦以示变吉。

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玄说,卒緦之限,三月而除。

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故也。

后魏明帝神龟元年,侍中、国子祭酒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轻重。

四门博士刘季明议:按丧服记虽云「改葬緦」,文无指据,至於注解,乖异不同。

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窃谓郑玄得服緦之旨,谬三月之言。

如臣所见,请依服緦,既葬为除。

」实以为允。

」詔可。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晋晋段疑问:「嫡孙居父丧未练而改葬祖,当何服?又出养子居所生父丧齐縗\,改葬合当何服?」荀訥云:「礼,父母丧偕,葬先轻后重。

谓便当以重服而葬也。

若服重可以临葬,则为人后者亦当著齐縗\耳。

礼无的文,此意决耳。

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祖后亦宜緦,不审受重於祖,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何?」许猛云:「按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緦,如注意举此三者,明唯斩者耳。

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於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緦以葬也。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殯改葬父母服议魏晋魏荀俁云:「有小功丧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轻,宜便服小功。

」王肃以为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晋蔡謨答或问:「改葬服緦。

今甲当迁葬,而先有兄丧在殯,为当何服?謨答:「亦应服緦。

礼,三年之丧既练,而遭緦麻之丧,则服其服往哭之。

凡丧相易,皆以重易轻。

至於此事,则以轻易重。

所以然者,临其丧故也。

卑者犹然,况至尊乎!谓甲临葬,应改服緦麻。

」」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议晋晋庾龢问:「女子適人,今改葬,儿既服緦,女子当有服不?」王翼答云:「按礼改葬緦,郑氏以为臣、子、妻。

以例推之,女子虽降父母,即亦子也。

今男女皆緦,於义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晋晋胡济改葬前母服议云:「今礼无其章,不復特为之法。

故取继母以准事目下,得申孝养之情。

推此所奉,前继一也。

以为前母改葬,宜从眾子之制。

又刘镇之问:「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应有服不?」徐广答云:「改葬服緦,唯施极重。

此既出嫁,未闻儿有服之文。

然缘情立礼,令制服奉临,就从重之义,合即心之理,亦当无疑於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晋晋王澹、王沈与其叔征南將军昶书曰:「亡母少修妇道,事慈姑二十余年,不幸久寢篤疾,会东郡君按东郡君,沈父。

初到官而李夫人亡。

按李夫人,沈祖母。

是时亡母所苦困剧,不任临丧。

东郡君自痛远不得尝药,而妇宜亲侍疾而不得临终,手书责遣,载病大归,按大归谓被遣还本也。

遂至殞亡。

东郡君后深悼恨之。

慈妣存无过行,没荷出名。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

上当先姑慈爱之恩,次释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灵无负之耻。

博士薛諝议以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称父有諍子,然则论罪不可以不原心,为子不可以不义諍。

来书云尊亲以不幸遘疾,不任理丧。

礼,疾则饮酒食肉,盖急於性命而权正礼也。

夫厚养忘哀,礼之所许,况尊亲婴沉篤疾而被七出之罚乎!向使曩时家有壮子,明证本末,直道而爭,岂令慈母以非罪受不义哉!考诸典礼,稽之原情,其昭告先灵,先灵,东郡君。

还安兆域,使严父无违理之举,慈母雪没代之耻,不亦可乎!」沈重与叔昶书述薛议,其叔答许之。

沈祭先考东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东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妇道,齐孝之节,克顺於先姑。

天降氛气,鴈门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时又遇篤疾,弗获尝祷\,夫人不幸,遂至殞没。

烈考卒承大变,忧慟荒迷,未详听察,谓郭供养有闕,遂载病大归,寻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

澹及沈仰惟烈考旧心,鉴亡妣素行,不迎之议,考礼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没。

沈敢述澹意,谋\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为亡妣宜时改葬。

沈輒受命於征南君,按谓叔王昶。

谨诣鄴迎郭灵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顺烈考之旧心,全祖亲之慈爱者也。

改葬反虞议晋宋晋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

按王肃丧服记云:「改葬緦,既虞而除之。

」傅纯难曰:「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若虞之於寢,则当復还祔於庙,不得但虞而已。

」国子祭酒荀訥以为:「虞,安神之祭。

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復虞,虞则有主。

訥谓纯言为当。

韩虯问贺循曰:「按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復虞」。

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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