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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六十一沿革六十一凶礼二十三为废疾子服议罪恶绝服议师弟子相为服议朋友相为服议除心丧议周丧察举议为废疾子服议晋宋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
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以为殤之不服,为无所知邪?此疾甚於殤,非礼服所加也。
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
此二者將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殤,至爱过於成人,以其於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於成人,顺乎其理者也。
至於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
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殤例也。
」」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
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
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
谓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既无求婚许嫁理,且庆弔烝尝皆不得同之於人,不知当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眾子同在齐縗\,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
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
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
丧服经齐縗\章,为君之祖父。
传曰:「从服也」。
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
」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
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
」
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殤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篤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
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
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
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
罪恶绝服议周晋宋周制,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
卢植曰:「公族,诸侯同族也。
磬,丽系也。
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內也。
不与国人同虑兄弟,故系之甸人。
」郑玄曰:「不於市朝,隱之也。
县縊杀之曰磬。
」公三宥之,有司不对,走出,致刑於甸人。
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
」有司对曰:「无及也。
」反命於公。
白已刑杀。
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
卢植曰:「变饮食,终其月,如其等之丧也。
」郑玄曰:「素服,於凶事为吉,吉事为凶,非丧服也。
卿大夫死,则皮弁锡縗\以弔。
同姓则緦縗\以弔。
今无服,不往弔也。
伦谓亲疏之比。
亲哭之。
不往弔,为位哭之而已。
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於兄弟有罪者,亦绝也。
旧说,诸侯於兄弟有弔服,服縗\絰。
此不服,则无縗\絰,素服而已,不弔临其丧也。
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於所绝耳。
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怨恨亲亲,言语悖逆,讎绝骨肉。
其兄司空秀、二息从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
昔二叔放流,郑段不弟,皆经典所绝。
耽应见流徙,未及表闻之。
顷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
罪慝彰闻,秽辱宗冑。
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
请处断。
」户曹属韩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
然犹作鴟鴞之诗,成王封其子胡於蔡,明王篤爱亲亲无已之意也。
今耽真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祗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
於礼不丧,於情不安。
」东閤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
耽狂疾积年,亡歿之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窃所未安。
」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恩为主。
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
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绝不为亲。
耽凶顽悖戾,背义忘亲,存无欢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
宜如祗所上。
」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
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又以幣奔莒。
至其卒也,仲欲勿哭。
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
」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逆之罪,犹不废丧。
故胤子启明,而唐尧不绝;象之傲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灭段,传不全与。
议者称此,皆非所据。
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也。
私丧犹言心丧。
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寧居於重。
」学官令徐亶议云:「昔閼伯实沈,亲寻干戈,而迁於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
然唐无绝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姓、篤所承也。
周公刑叔,罪在党协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
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恩亲也。
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绝也。
」
宋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
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
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
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
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师弟子相为服议周魏晋宋周制,礼记檀弓云: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
无丧师之礼。
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顏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
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无服,不为縗\也。
弔服而加麻,心丧三年。
又曰:「事师无犯无隱,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郑玄曰:「心丧,戚容如丧父母而无服也。
」又曰:「师,吾哭诸寢。
」卢植曰:「有父道,故於所寢哭之。
」奔丧云:「哭师於庙门外。
」
魏王肃曰:「礼,师弟子无服,以弔服加麻临之,哭之於寢。
」蜀譙周曰:「为师,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
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虽服除,心丧皆三年。
」曹弁敏问曰:「弔服加麻者几时而除?」郑称答曰:「凡弔服加麻者,三月除之。
师、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弔服加麻者。
为师出入常絰,出则变服。
」
晋贺循谓:「如朋友之礼。
异者,虽出行,犹絰,所以尊师也。
按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
子贡曰:「昔夫子丧顏回,若丧子而无服。
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於是门人庐於墓所,心丧三年。
」盖师徒之恩重也。
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也。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絰而出。
注曰「为师也」。
然则凡弔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
」
新礼:「弟子为师齐縗\三月。
」挚虞驳曰:「仲尼圣师,止弔服加麻,心丧三年。
浅\教之师,蹔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
或有废兴,悔吝生焉。
宜定新礼,无服如旧。
」
范宁问曰:「奔丧礼「师,哭於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寢」,何邪?」徐邈答曰:「盖殷周礼异也。
」
宋庾蔚之谓:「今受业於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
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弔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
」
朋友相为服议周汉魏晋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郑玄曰:「宿草谓陈根也。
为师心丧三年,於朋友期可也。
」王肃曰:「谓过周不復哭。
」又曰:「朋友吾哭诸寢门之外。
」
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
魏刘德议问曰:「小记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谓主幼而为虞祔也。
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不?」田琼答曰:「虞,安神也。
祔,以死者祔於祖也。
既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也。
但后日不常祭之耳。
」又问:「朋友无所归,於我殯,若此者当迎彼还己馆,皆当停柩於何所?」答曰:「朋友无所归,故呼而殯之,不谓已殯迎之也。
於己馆而殯之者,殯之而已,不於西阶也。
」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邪?」徐邈答曰:「礼缘情耳。
同爨緦,又朋友麻。
」
除心丧议晋晋蔡眇之问徐野人云:「从弟心丧,当除此月,不知犹应设祭者?为应施床为地席邪?其大兄昔在西,知丧晚,心制乃应除腊月。
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綵衣不?」徐答曰:「禫者,丧事之极也,故於此日设祭而告终。
自尔之后,沈哀在心,故谓之心丧。
外无节文,故服祭並闕也。
晦日唯哭以写哀而已。
既各尽其服,从礼而除矣。
著綵衣,无所疑。
」
周丧察举议晋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
天水中正姜鋌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孝廉举?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
乡閭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也。
」
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
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
此敬君之命,为下之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
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
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
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
」
博士爰干议:「按礼,周丧之未,可以弔人也。
君子之仕,行其义也。
今以丧在四科之一,虽无善称,亦应无咎。
」博士韩光议:「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
」
毘陵內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
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
访问余郡,多有此比。
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
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闕。
闇塞意浅\,甚以为疑。
」
震议曰本论无姓:「孝举,古之名贡。
寻名责实,模格宜高。
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擬清流,行顾礼典。
况齐縗\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贯絰,对而不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毕。
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
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也。
公除之制,盖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復从礼,权宜之事耳。
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
且贡选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
官无推让之刑,法无必行之制。
平日且犹逊让,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则非正官之例也。
若从高贡之举,於情为慢丧,於举为昧荣,考之於礼,义则未闻。
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不同。
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独不可耳!为孝廉之举美於黄散耶?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復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別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
」
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
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
至於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
於时可得固让,於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於义不通。
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
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
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
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