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一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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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一 百 杜佑

礼六十沿革六十凶礼二十二丧遇闰月议忌日议子卯日附纳后值忌月议丧遇闰月议东晋宋齐梁后魏东晋孝武帝寧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

博士谢攸、孔粲议:「按左氏春秋经,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

其闲相去四十二日,是则乙未闰月之日也。

经不书闰月而书十二月,明闰非正,宜附正之文。

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证。

又礼记曰「丧事先远日」,则祥除应在闰月。

」尚书左丞刘遵议:「丧纪之制,岁数者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者,用舍之论,时有不同,唯当本乎闰之所系,可以明折衷。

经传具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及其有事,隨月而载,初不书闰者,以闰附正月,不应特见也。

唯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余无事也。

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后,故传曰「於是闰三月」,欲审所附,此明证。

设此闰遭丧者,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既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

何休亦以为然,朝同论之不嫌。

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故也。

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后。

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

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礼之正典。

愚谓周忌故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远日之义。

礼之远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隨时之变耳。

」刘遵用闰月祥。

散骑常侍郑袭议云:「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

先朝尚尔,闰附七月,用之何疑。

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后月。

诸荀名德相继,习於礼学,故号为名宗。

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

今按周官、左氏传而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长音直两反。

三十日中何得无事,不明闰月,非附月之理也。

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

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

议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唯周年子卯之谓。

代不用子卯。

闰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於无闰之年及与小尽,都是无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

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

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

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

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变改。

闰附七月,己未在闰,今者用闰,益合远日之情也。

吏部郎中刘耽议以为:「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

是以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

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隨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

是以卒於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至於祥变,理不得异。

岂有始丧则附之於前,祥变则別之於后?以例推之,情所未安。

且夫礼虽制情,亦復因情制礼,若情因事伸,则古人顺而不夺。

是以每於祥葬,咸用远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伸之。

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於前月,春秋之明义。

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远日伸情之旨。

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

太常丞殷合议谓:「忌不可迁,存终月也。

祥不必本月,尚远日也。

谓宜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闰月晦而祥。

尚书右丞戴謐议:「寻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

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礼之远日也。

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

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

」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

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

是为有闰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

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终身之哀,忌日之谓。

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缘情以立制,变文而示义也。

至闰在丧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於此而復延月邪?议者据左氏之闰三月,公羊无是月,谷梁附月余日,以明闰非月数,皆应属前之证。

按推考分度,隨以置闰,闰月之所在,年中无常,要当有系,以名其所在。

三月后谓之闰三月,闰三月非三月也。

天无是月,非常月也。

非无此月,所在无常也。

谷梁亦云「积分以成月」。

经传之文,先儒旧说,並不谓闰是余日不別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也。

三年之丧,礼之所重,其为节文,不专一制。

亡在於闰,丧者之变,祥除之事,无復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

闰在三月后,附於三月,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意也。

若闰非月数,皆属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数之?於葬则数,於祥则否,用舍二义,未知安也。

凶事远日,言月中之远耳;若迁一月,当是远月,岂远日之义邪!卜葬之远,不出於月,卜祥之远,而乃包闰,卜同远异,復非所宜也。

按何休云「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数,大较粗同。

但其年无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校经传,未之详耳。

吴商采寻,便为正义,不亦谬乎!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不取,重周忌也。

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闕,顺序不悖,合礼变也。

」郑袭难范宁曰:「以闰三月五日死者,当以来年何月祥?何月为忌日?」答曰:「谓之闰月者,以余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

非正月,则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

既不数之,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

所谓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

今以闰月,来年无闰月,安得有忌日邪!当以后岁闰月五日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

」难曰:「忌日之感,终身之慼,罔极之恩,不离一日。

今须后闰,则三年之忌,不亦远乎!传称子卯不乐,谓之疾日。

先儒以为甲子、乙卯。

诚\如是,自宜以日辰为忌,遇之而感耳。

」御史中丞譙王臣恬议云:「夫闰非正数,故附前月为称。

至於月也,岂得为一。

臣请以宿度论之。

闰所附月尽之夕,寧犹见乎?又闰之初,岂不始魄?以兹言之,可不谓两月邪!天无是月正数耳,非无此月也。

若用闰祥,则亏二十五月之大断,失周忌之正典,出於祥月,非卜远日之谓。

二三无据,义实致疑。

愚谓正周而除,於礼为允。

会稽內史郤愔书云:「省別书并诸议具。

三礼证据,诚\所未详,然恐祥忌异月,於理既为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

而闰在周內,合而不数者,则闰正月遭艰,便应以十二月祥,於时则未及周年,於忌则时尚平吉。

若由天无是月,故略而不计,则凡在五服,皆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

若云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是为制之由情,而未本乎历数。

苟本乎历数,必天无是月,则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

且齐縗\之制,遇闰而包,降为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

以月为断者数闰,以年为断者除闰,推此而言,则除数所由,盖以所遇为分断,非情本之所以。

以后月为周者,故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於理不通故耳。

云闰在周后,將非其喻。

至於凶事尚远,盖施於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故不得即伸物情,务从其远耳。

若理例坦然,义无疑昧,岂得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

或谓闰者盖年中余分,故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

今再周无闰,则不补小月之限。

闰在周后,便欲以六十日为一月者,当以既已遇闰,便宜在尽其月节故也。

月节之难,足下释之。

且节必在闰月之中,则含月从节,即復进退致闕。

」按郑玄云:「以月数者则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

」又射慈云:「三年、周丧,岁数没闰,三九月以下数闰也。

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宜准经典。

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

祥除必正周月。

请依礼用七月晦,至尊释除縞素,俯就即吉。

」詔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博士丘迈之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

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

宜以今六月为忌。

」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

按晋代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皆以闰之后月祥。

宜以来年七月为祥忌。

」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

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

博士孙休议:「寻三礼,丧遇闰,岁数者没闰,闰在周內故也。

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

按晋元、明二帝,並以闰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变,人情亦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

纵然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岁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

通关並用闰附於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於闰。

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

」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数闰月?为应以闰附正月?若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

按杖周服十一月小祥。

至於祥月,不为有疑否?」

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幣,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先儒咸谓三年周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周,允协情理」。

今杖周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縞,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縞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於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周,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纵然祥在此晦,则去縞三月,依前准例,益復为疑。

谓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縞备制,而年月不伸。

今以十一月而祥,从周可知。

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

若犹含之,何以异於縞制。

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悬。

积分余闰,历象所弘。

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包含,故致盈积。

据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周,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跡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包之。

周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伸,屈伸兼著,二途具举。

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縞,事成三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周,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周则没闰,初不復区別杖周之中祥,將谓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別数之」。

明杖周之祥,不得方於綅縞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縗\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

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於余服。

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近。

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

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

褚渊始虽议难,再经往返,未同俭议。

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

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

奏御,班下內外。

」詔可。

梁天监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

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

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

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偏將军乙龙武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武数闰月诣府求仕。

领军將军元珍上言:「按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刑五岁。

」三公郎中崔鸿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

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

龙武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从御职事。

」珍復上言:「龙武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

麻衣在体,冒仕求荣,是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祥禫同月,全乖郑义。

丧凶尚远,而欲速除。

」鸿又駮曰:「按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

龙武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

原其本心,非贪荣求仕,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

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

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之致乎?正如郑义,武罪宜科。

忌日议子卯日附○周汉大唐周制,檀弓云:「忌日不乐。

」谓死日也。

言忌日不用举吉事。

祭义云:「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

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

」忌日,亲亡日。

谓之忌者,不用举他事,如有时日之禁也。

祥,善也。

志有所至,至於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也。

「忌日必哀」。

汉翼奉上疏曰:「北方之情,好行贪狼,申子主之。

东方之情,怒行阴贼\,亥卯主之。

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並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

」北方水,水生於申,盛於子。

水性触地而行,触物而润,多所好,多所好则贪而无厌,故为贪狼也。

东方木,木生於亥,盛於卯。

木性受水气而生,贯地而出,故为怒,而阴气贼\害土,故为阴贼\也。

张晏曰:「子卯相刑,故为忌也。

」郑玄曰:「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建安王攸宜平契丹回,欲以十二月入城,时以为凯旋,合有乐,既属先帝忌月,请备而不奏。

王方庆议曰:「按礼经但有忌日而无忌月。

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益无理据。

」具音乐篇。

纳后值忌月议晋晋穆帝纳后值忌月,范汪与王彪之书云:「寻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

礼止云「忌日不乐」,都无忌月语,不审是疑不?若当疑於九月,建八月其闲当下六礼,便为至逼,不復展,如此当伸至十月。

忌不应以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也。

」博士曹耽为不见礼有忌月,学浅\,不敢以所不见,便言无之。

博士荀訥按:「礼唯云:「忌日不乐」,无忌月之文。

所谓忌日,当是子卯。

今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数,此似与古不同。

」王洽曰:「若有忌月,当復有忌时、忌岁。

輒共视礼无忌月,今者所据,正当以礼经为明。

」仆射周閔等云:「礼止有「忌日不乐」,了无忌月语。

王者当仗经典,存远体,君举必书,动为代法。

故当如皇太后令旨,剋此九月,宜以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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