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卷 第 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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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卷 第 十 七 长孙无忌

贼\盗凡一十三条「疏」议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里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復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248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並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並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疏」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

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將而必诛,即同真反。

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

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反则止据始谋\,〔一〕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

言「皆」者,罪无首从。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並没官。

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

部曲妻及客女,並与部曲同。

〔二〕奴婢同资财,故不別言。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並免缘坐。

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

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別籍,得罪皆同。

若出继同堂以外,即不合缘坐。

〔三〕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

若自述休征,假託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眾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

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

其谋\大逆者,绞。

「疏」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眾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

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

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

〔四〕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託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眾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

「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

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

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

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並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於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折中。

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

离、正之色,即是凡人。

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249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

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

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

「疏」议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异讫,〔五〕田宅、资财不在没限。

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並非缘坐。

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

「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后,並准户令分法。

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

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各准户內应分人多少,人別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

」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

老者若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

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

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

出养者,从所养坐。

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

「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

「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

「娉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並不追坐。

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

「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

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

「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並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

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別。

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250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251诸谋\叛者,绞。

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

余条被驱率者,准此。

「疏」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偽,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

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

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

「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

「余条被驱率者,准此」,余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

「疏」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

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

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

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

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

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將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

「抗拒將吏者」,谓有將吏追討,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並身处斩,妻、子配流。

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並准上文:率部眾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252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

余条准此。

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

刺史、都督、县令,並据本部者。

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如此之类,並流二千里。

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

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別。

「余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並与吏卒同。

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

已杀者,皆斩。

253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於名例解讫。

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

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六〕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

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

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疏」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

假如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

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

略举杀期亲卑幼,余者不復备文。

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254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並同。

此谓谋\而未行。

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並皆为「主」。

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

「谋\杀主之期亲」,为別户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

「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

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並非奴婢之主。

255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故夫,谓夫亡改嫁。

旧主,谓主放为良者。

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疏」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並据首从科之。

「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

谓一家之內,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后,並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

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

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

旧主,谓主放为良者」,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

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贱者。

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

「余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並准此。

256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疏」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並合绞刑。

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

「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

余加功者,绞。

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余条不行,准此。

「疏」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

注云「余条不行,准此」,余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

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

谓谋\杀期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

257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疏」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

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

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

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者,〔七〕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

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

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罪之类。

〔八〕假使得相容隱,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

「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

〔九〕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一0〕徒二年半之类。

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伤祖孙,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

」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

若有误杀伤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於劫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伤论。

至死者,加役流」。

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

其有误杀伤本法轻於「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后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义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258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

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

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

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

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

「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

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

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眾总避。

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259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

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后者:皆是。

奴婢、部曲非。

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

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议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

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

若三人內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

注云「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期亲虽別籍亦是。

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事发乃有先后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

杀一家三人內,兼杀部曲、奴婢者,非。

「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皆同支解,並入「不道」。

若杀讫,绝时后更支解者,非。

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

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別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於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別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260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受财重者,各准盗论。

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

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

若杀期亲,私和者徒二年半。

「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緦麻,徒一年。

「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讎家之财,重於私和之罪,假如緦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准盗徒一年半之类。

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

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

发后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

如傍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没官。

其有五服內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

其应相隱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

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讎,以其与子孙为讎,故令移配。

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况监临內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並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

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於主。

主被人杀,侵害极深。

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

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倖。

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隱,其有私和不告,得罪並同子孙。

校勘记〔一〕反则止据始谋\「则」原讹「逆」,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二〕並与部曲同「同」原脱,据文化本、岱本补。

按:本书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律注云「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三〕若出继同堂以外即不合缘坐「同堂」下原有「谓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子內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三十六字,文化本、岱本、宋刑统附此三十六字於「不合缘坐」后,「谓」字前並有「释曰出继」四字。

按:此三十六字与疏文不类,顾跋谓其乃「此山貰冶子释文」,滂熹斋藏书记谓其「乃旧注」「误作正文」,二说不知孰是?今据全书体例刪除之。

〔四〕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注」原讹「故」,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按:此即本条律注语。

〔五〕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异讫「异」原脱,据文化本补。

按:下文作「谓未经分异」可证也。

〔六〕故杀「杀」原脱,据岱本、宋刑统补。

〔七〕若窃囚而亡者「者」原脱,据律附音义补。

〔八〕窃流徒囚还得流徒罪之类「窃流徒囚还得流徒」原误作双行小字夹注,「罪」原脱,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补。

〔九〕减所窃囚罪二等「二」原讹「一」,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按:本条律文云「窃而未得减二等」。

〔一0〕未得流囚者「者」原脱,据宋刑统补。

按:上句「未得死囚者」,以彼例此,故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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