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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武德元年。
因隋旧制不改。
至龙朔二年二月四日。
改为左右肃机。
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復为左右丞。
旧左丞正四品上。
右丞正四品下。
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
敕曰。
元阁会府。
区揆实繁。
都省勾曹。
管辖綦重。
还依仍旧之职。
未协维新之政。
其文昌左右丞。
进为从三品阶。
其卢献李景諶。
並宜三品。
依旧任。
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
復为四品。
至今不改。
贞观元年。
左仆射萧瑀免官。
右仆射封德彝卒。
太宗谓尚书左丞戴冑曰。
尚书省天下纲维。
百司所稟。
若一事有失。
必受其弊。
今无令仆。
係之於卿。
当称朕所望也。
二年。
魏征为尚书右丞。
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
上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按验。
无状。
彦博奏曰。
征为人臣。
须存形跡。
不能远避嫌疑。
遂招此谤。
虽情在无私。
亦有可责。
上令彦博让征。
且曰。
自今以后。
不得不存形跡。
他日。
征入奏曰。
臣闻居臣协契。
义同一体。
不存公道。
唯事形跡。
若君臣上下。
同遵此路。
则邦之兴丧。
或未可知。
上矍然改容曰。
吾已悔之。
征再拜曰。
愿使臣为良臣。
勿使臣为忠臣也。
上曰。
忠良岂有异乎。
征曰。
良臣。
稷契咎陶是也。
忠臣。
龙逢比干是也。
良臣使身获美名。
君受嘉号。
子孙传世。
福禄无疆。
忠臣身受诛夷。
君陷大恶。
家国並丧。
空有其名。
以此而言。
相去远矣。
帝深纳其言。
其年。
上谓公卿曰。
昔禹凿山治水。
而民无谤讟者。
与民同利故也。
秦始皇营宫室。
而民各叛者。
病人以利己故也。
朕欲营一殿。
材用已具。
鉴秦而止。
王公以下。
宜体朕此意。
由是二十年间。
风俗素朴。
公私富给。
其年。
侍御史张元素奏。
庆州乐蟠县令叱奴?。
盗用官仓。
推逐並实。
上令决之。
中书舍人杨文瓘奏。
据律不合死。
上曰。
仓粮朕之所重。
若不加罚。
恐犯者更多。
尚书右丞魏征对曰。
陛下设法。
与天下共之。
今若改张。
多將法外畏罪。
且后有重者。
又何以加之。
其年。
太宗谓侍臣曰。
人皆以祖孝孙为知音。
今其所教声曲。
多不谐音韵。
此犹未至精妙。
人亦以许崇为良医。
全不识药性。
尚书右丞魏征对曰。
陛下生平不爱音声。
今忽为教女乐差舛责孝孙。
臣恐天下怪愕。
上怒曰。
卿是朕腹心。
应须进忠直。
何乃附下罔上。
为孝孙分疏。
彦博等拜谢。
征与王珪进曰。
祖孝孙学问立身。
乃何如白明达。
陛下平生礼遇孝孙。
復何如白明达。
今过听一言。
便谓孝孙可疑。
明达可信。
臣恐群臣眾庶。
有以窥陛下者。
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
放裴寂还乡。
表乞住京师。
久不肯去。
上令问稽留所由。
韦挺奏。
留一十九日。
长安县令王文楷。
又不准敕发遣。
令决杖三十。
尚书右丞魏征諫曰。
裴寂所为。
事合万死。
但以陛下念其旧功。
不致於法。
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装束。
假况寂放还乡宅。
古人有言。
进人以礼。
退人以礼。
文楷识陛下恩宽。
见寂大臣。
不即蹙迫。
论其此情。
未合得罪。
上曰。
放寂拜埽。
岂非礼耶。
乃释而不问焉。
十年。
治书侍御史刘洎上书曰。
臣闻尚书万几。
实为政本。
伏寻此选。
授受诚\难。
是以八座比于文昌。
二丞方於?辖。
爰至曹郎。
上应列宿。
苟非称职。
窃位兴讥。
伏见比来尚书省詔敕稽停。
文案拥滯。
臣诚\虽庸劣。
请述其源。
贞观之初。
未有令仆。
于时省务繁杂。
倍多于今。
左丞戴冑。
右丞魏征。
並晓达吏方。
质性平直。
事应弹举。
无所回避。
陛下假以恩慈。
自然肃物。
百司匪懈。
抑此之由。
及杜正伦续任右丞。
颇亦励下。
比者纲维不举。
並为勋亲在位。
尚书不得断决。
故事稽延案牘。
虽理屈词穷。
仍更放下。
去无程限。
来不责迟。
一经出手。
便涉年载。
天工人代。
焉可妄授。
至于懿戚元勋。
宜优礼秩。
久妨贤路。
殊为不可。
將欲救弊。
且宜精简尚书左右丞。
及左右郎中。
如並得人。
自然纲维克举。
亦当矫正趋竞。
岂惟息其稽滯哉。
二十年。
宇文节为尚书左丞。
明习法令。
以干局见称。
时江夏王道宗。
以私事见託。
节奏之。
太宗大悦。
劳之曰。
朕所以不置左右仆射者。
以卿在省耳。
龙朔二年。
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
所司理之。
至于勾曹。
右肃机杨昉未详案状。
诉者自以道理已成。
而復疑滯。
劾而逼昉。
昉谓曰。
未食。
食毕详之。
诉者曰。
公云未食。
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诉者乎。
昉遽命案。
立判之曰。
父杀隋主。
子诉荫资。
生者犹配远方。
死者无宜使慰。
仪凤四年。
韦仁约除尚书左丞。
约奏曰。
陛下为官择人。
无其人则闕。
今不惜美锦\。
令臣制之。
此陛下知臣之深矣。
微臣尽命之日矣。
仁约遂振举纲目。
略无留事。
群曹肃然。
元和八年六月。
裴佶为左丞。
时兵部尚书李巽兼盐铁使。
將以使局置於本行。
经搆已半。
会佶拜命。
坚执以为不可。
遂令撤之。
巽恃恩而强。
时重佶之有守。
十三年。
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平镇州。
王承宗惧。
上章请割德棣二州自赎。
又令二子入侍。
宪宗选使臣宣諭。
以尚书右丞崔从中选。
议者以承宗罪恶贯盈。
每多奸譎。
入朝二子。
必非血忱。
人颇忧之。
从次魏州。
节度使田宏正。
以路由寇境。
欲以五百骑卫之。
从辞之。
以童奴十数骑往。
至镇州。
于鞠场宣敕。
三军大集。
乃諭以逆顺。
辞情慷慨。
军士无不感动。
承宗泣下。
礼貌甚恭。
遂按德棣户口符节而还。
十五年三月。
吕元膺为左丞。
时度支使潘孟阳。
太府少卿王遂。
互相奏论。
孟阳除散骑常侍。
遂为邓州刺史。
皆假以美词。
元膺封还詔书。
请明示曲直。
又江西观察使裴堪奏处州刺史李將顺赃状。
朝廷不覆按。
遽贬將顺道州司户。
元膺曰。
廉使奏刺史赃罪。
不覆验即謫去。
纵堪之词足信。
而亦不可为天下法。
又封还詔书。
请发御史按问。
宰臣不能夺。
会昌二年十月。
左丞孙简奏。
伏以班位等差。
本系品秩。
近者官兼台省。
立位稍迁。
已是从权。
颇乖仪制。
况据敕例。
理亦未通。
今据台司重举元和元年所奉敕。
常参官兼大夫中丞者。
准检校官。
在本品同类官之上。
自后诸行侍郎兼大夫。
並在左右丞之上者。
仍前例。
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
唯京兆尹则往往带此官。
当时讲论。
非不至当。
其京兆尹是从三品。
至今班位。
祇在本司同类官从三品卿监之上。
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
其左丞是正四品上。
户部侍郎是正四品下。
今户部侍郎兼大夫。
祇合在本品同类正四品下。
诸曹侍郎之上。
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
与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监之下无异。
又据右丞是正四品下。
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
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
盖以右丞官居省辖。
职在纠绳。
吏部侍郎品秩虽高。
犹居其下。
推此言之。
则左丞品秩既高。
又居纲辖之地。
户部侍郎虽兼大夫。
岂得骤居其上。
今据散官自將仕郎上至开府特进。
每品正从上下。
名级各异。
则正从上下。
又不得谓之同品。
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
用以比方。
今京兆河南司录。
及诸州府录事参军。
皆操纪律。
纠正诸曹。
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
设使诸曹缘因其功劳。
朝廷就加台省官。
立位岂得便在司录及录事参军之上。
施於州郡。
尚且为非宜。
况在朝伦。
实为倒置。
且左丞官业至重。
得弹劾八座。
主省內官业。
及宗庙祠祭之事。
御史纠劾不当。
得弹奏之。
岂可不究是非。
轻为建置。
今台司所奏。
但言成例。
曾不揣摩。
事若循理。
虽无往例。
亦合遵行。
事若非宜。
虽有往例。
便合改正。
今据元和元年台司所奏。
敕户部侍郎兼大夫班位。
合在兵部侍郎之上。
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
若今因循往例。
不议改正。
遣户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
有紊典章。
实恐重违元敕。
谨具贞元以后敕旨如前。
伏乞重赐参详。
庶得尽理。
敕旨。
御史台与都省。
各执所见。
因此须为定制。
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三年三月。
库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参官。
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
奉敕。
缘御史台都省。
各执所见。
因此须为定制。
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伏以御史大夫中丞。
掌邦国宪法。
朝廷纪纲。
崇其班位。
以峻风望。
兼此官者。
皆以所领务重。
特为宠异。
须敕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
並在左右丞之上。
相承不改。
行之已久。
况今使下监察御史裏行。
朝谢时。
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
以此参彼。
足可辨明。
况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
御史大夫进为正三品。
中丞进为正四品。
郎官望等。
尤为重任。
合崇宪职。
式协朝章。
请准前例。
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
列于尚书左右丞之上。
敕旨。
班序相循已久。
故事足可遵行。
昨者务广询谋\。
理宜从眾。
依崔于等状。
便为定制。
左右司郎中隋朝但称左右司郎。
本朝加中字。
武德元年八月省。
贞观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
改为左右丞务。
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復为左右司郎中。
开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
郎中皆从省正门出入。
若泥雨。
听隨便门。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
自今已后。
郎中与中州刺史。
员外郎与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
於朝堂別置三司。
以决庶狱。
爭者輒击登闻鼓。
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谤木之设。
所以达幽枉。
延直言。
今轻猾之人。
援桴鸣鼓。
始动天听。
因竞纤微。
若然者。
安用吏乎。
上然之。
悉命归于有司。
贞元五年正月。
左司郎中严涗奏。
按公式令。
应受事。
据文案大小。
道路远近。
皆有程期。
如或稽违。
日短少差。
加罪。
今请程式。
常务计违一月以上。
要务违十五日以上不报。
按典请决二十。
判官请夺见给一季料钱。
便牒户部收管。
符牒再下犹不报。
常务通计违五十日以上。
要务通计违二十五日已上。
按典请决四十。
判官夺料外。
仍牒考功与下考。
如符牒至三度。
固违不报。
常务通计违八十日以上。
要务通计违四十日已上。
按典请决六十。
判官请吏部用闕。
长官及勾官。
既三度不存勾当。
五品以上。
请牒上中书门下殿罚。
六品以下。
亦请牒吏部用闕。
其急要文牒。
请付当道进奏院。
付送本使。
委观察使判官一人。
发遣送州。
取领具月日先报。
常务请依常式。
以前御史台奏。
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
宜付御史台商量。
作条件闻奏者。
除京兆府州县。
及城內百官。
並以符到京兆府日为程。
如往来累路停滯。
日月悬远者。
请兼勘责缘路所由。
准令式处分。
从之。
左右司员外郎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
各一人。
以侍御史顾宗为左司员外郎。
洛州司户参军元怀贞为右司员外郎。
神龙元年三月初八日废。
二年十二月復置。
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
部以下官。
令所司补授。
其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
宜进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
尚书省。
天下政本。
仍令有司各言职事。
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
案牘稽滯。
璆稽四道。
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
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
兵部员外郎李廷言。
刑部员外郎张悟。
仓部员外郎何鸞。
祠部郎中孔立言。
刑部郎中杨孚。
虞部郎中田再思。
各一道。
虞部员外郎崔赏。
三道。
且六官分事。
四方取则。
尚书郎皆是妙选。
须称职司。
焉可尸禄悠悠。
曾无断决。
昨者试令询问。
遂有如此稽逋。
动即经年。
是何道理。
至如行判程限。
素標令式。
自今后。
各置惩革。
再若有犯。
別当处分。
吏部尚书武德元年。
因隋旧制。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太常伯。
咸亨元年。
復为吏部尚书。
光宅元年。
改为天官尚书。
神龙二年。
復为吏部尚书。
天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改为文部尚书。
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
復为吏部尚书。
掌銓六品七品选。
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选。
至景云元年。
宋璟为吏部尚书。
始相通与侍郎分知。
因为故事者也。
苏氏驳曰。
贞观二十二年二月。
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
仍知五品选事。
承庆辞曰。
五品选事。
职在尚书。
臣今掌之。
便是越局。
太宗不许曰。
朕今信卿。
卿何不自信也。
由此言之。
即尚书兼知五品选事明矣。
故事。
选受之制。
每岁集於孟冬。
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
千里之內以中旬。
千里之外以下旬。
尚书侍郎。
分为三銓。
尚书为尚书銓。
侍郎二人分为东銓西銓也。
故事。
注擬必先正其官阶团甲。
送门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
流外出身人。
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
诸军诸使亦不得奏请。
仍委所由检勘。
虽恩制所授。
並不得与上同会缺不成赴集。
如须要甄录者。
牒中书门下吏部。
改与別官。
元和六年。
吏部尚书郑余庆。
请復置吏部考官三员。
吏部侍郎杨於陵执奏。
以为不便。
乃詔考官韦顗等二人。
只考及第科目人。
其余。
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
有医士崔环。
自淮南小將。
为黄州司马。
敕至南省。
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
封还。
以为诸道散將。
无故受正员五品官。
是开侥倖之路。
且无闕可供。
言或过理。
由是稍忤时宰。
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
吏部奏。
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
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
敕旨。
应属流外銓人。
所减员额。
並宜依。
吏部侍郎武德初。
因隋旧制。
至七年二月省。
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復置。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少常伯。
咸亨元年。
改为吏部侍郎。
光宅元年。
改为天官侍郎。
神龙二年。
復为吏部侍郎。
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
改为文部侍郎。
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
復为吏部侍郎。
本一员。
总章二年四月一日。
加一员。
以裴行俭为之。
本员为中銓。
新加员为东銓。
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又加一员。
以李景諶为之。
通前三员。
圣歷二年五月八日。
减一员。
干元二年八月二日。
侍郎崔器。
以中銓闕。
承前多贬降。
遂奏改为西銓。
仍转厅居之。
其侍郎事跡。
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武德元年。
因隋旧号为选部郎。
三年。
加中字。
至五年六月一日。
又改为吏部郎中。
七年废侍郎。
加郎中秩正四品上。
掌流內选事。
贞观二年。
復置侍郎。
乃降依本秩。
亦罢掌选事。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大夫。
已后並隨省改復。
载初元年。
加一员。
以李元素为之。
通前三员。
圣歷二年八月。
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
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
惩慢官也。
吏部素以郎中主印。
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
其本道邸使。
潜赂印史。
得印启官誥。
飞递送之。
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誥。
畏使者邀重赂。
乃戏曰。
先五日得之矣。
中人紿请视之。
因怀归以进。
既而令都省覆讯。
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復。
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
判南曹一员。
南曹起於总章二年。
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
未置已前。
銓中自勘责。
故事两转厅。
至建中元年。
侍郎邵说奏。
各挟闕替。
南曹郎王鋗已后。
遂不转厅。
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
侍郎杜黄裳奏。
当司郎官。
判南曹废置。
请准旧例转厅。
敕旨。
依奏。
初。
武太后延载元年。
加一员。
以周质为之。
圣歷二年八月省。
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
以陈希烈席豫为之。
寻却一人判。
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
又以两人判南曹。
以库部员外郎崔锐。
比部员外郎刘执经。
权判。
事毕日停。
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
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
左武卫大將军张克勤奏。
近准赦文。
许五品官一子官恩。
今臣子幼。
请回授外甥。
状至中书。
下吏部。
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
一子官恩。
在念功。
贵于廷赏。
若无己子。
许及宗男。
张克勤自有息男。
妄以外甥奏请。
苟涉卖官。
实为乱法。
所请望宜不许。
仍永为定例。
从之。
司封郎中武德元年。
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
龙朔二年。
改为司封大夫。
咸亨元年。
改为主爵郎中。
垂拱元年二月二日。
改为司封郎中。
神龙元年九月五日。
改为主爵郎中。
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
司封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
王公以下。
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輒首正。
不在承袭之限。
宝歷元年八月。
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
中外官僚。
准制封赠。
多请回授祖父母。
臣谨详古礼。
及国朝故事。
追赠出於鸿恩。
非由臣下之求。
不系子孙之便。
开元新詔。
惟许宰相回赠於祖。
盖以宰相位高。
封赠崇极。
故许回授。
近日常僚。
率援此例。
夫推让於祖。
在父则然。
改夺於朝。
为子何忍。
伏望宣付宰相。
重依典法详议。
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
司封奏。
文武官五品以上。
请准式敘母妻邑号。
乖滥稍多。
或国敘军功。
妄参勋籍。
或偶逢庆泽。
冒引詔条。
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
未至將军。
使在外。
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
纵有散官。
与敕旨文相当者。
並不许敘封。
其流外官。
诸司诸吏职务。
并伎术官等。
跡涉杂类。
並请不在封限。
从之。
司勋郎中隋为司勋郎。
武德初。
加中字。
龙朔元年二月四日。
改为司勋大夫。
咸亨二年。
復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
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
文昌丞李嶠奏。
加一员。
以杨祇令为之。
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
司勋大火。
甲歷並烬矣。
天宝四载六月十三日敕。
准制及格式敘勋。
今復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
除曹务之外。
每有勋甲团进后。
专知磨勘。
所须主事令史。
任简择差定。
如有疏略。
委本官奏录。
考功郎中隋为考功郎。
武德初。
加中字。
龙朔二年。
改为司绩大夫。
咸亨元年。
復为考功郎中。
旧郎中知贡举。
其外官考。
贞观以后。
每年定诸司长官一人判校。
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
至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
其考课付所司准式授定。
遂令员外校外官考。
贞元六年正月。
以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
復行贬考之令。
自至德以来。
考绩之司。
事多失实。
常参官及诸州刺史。
未尝分其善恶。
悉以中上考褒之。
及是。
褒贬稍明。
人知戒惧。
上善之。
迁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
考功奏。
准天宝七载六月敕。
內外官初考无赴上日。
末考不具得替日。
便注破不在校限。
其月又奏。
诸使下兼宪官。
及检校郎官。
并诸色官充职掌者。
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
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
考功奏。
前时诸司官。
皆校功过。
定其考第。
自至德后。
一切悉申中上考。
今请覆其能否。
以定升降。
从之。
自諫议大夫。
给事中。
郎官。
有书中中考者。
尚书左丞相赵憬。
自言荐果州刺史韦诞。
坐赃废。
请降其考。
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
以憬能知其过。
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考功奏。
外官应申考解。
先无限约。
请自今以后。
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毕。
如违本牒。
使罚本判官决本典。
考功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考功员外郎。
贞观已后知贡举。
至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
以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李权所讼。
乃移贡举於礼部也。
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礼部侍郎韦陟奏。
准旧例。
掌举官亲族。
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
有及第者。
尚书覆定。
然后附奏。
臣本司今闕尚书。
纵差郎官。
是臣麾下。
事在嫌疑。
所望釐革。
伏望天恩。
许臣移送吏部。
差考功员外郎试拣。
侍郎覆定。
任所在闻奏。
即望浮议止息。
敕旨。
依。
长庆元年五月。
贬考功员外郎李渤为处州刺史。
渤既请书宰相等下考。
时人以宰辅旷官。
不上疏陈列。
而越职钓奇。
非尽事君之道。
至是。
杜元颖等奏。
渤卖直沽名。
动多狂躁。
遂出之。
户部尚书武德元年。
因隋为民部尚书。
贞观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改为户部尚书。
显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
改为度支尚书。
龙朔二年。
改为司元太常伯。
咸亨元年。
復为户部尚书。
光宅元年。
改为地官尚书。
神龙元年。
復为户部尚书。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部尚书裴矩奏。
突厥残暴之处。
户请给绢一疋。
太宗谓曰。
朕於天下。
惟诚\与信。
不欲空有存恤之名。
而无其实。
但户有大小。
各须存济。
给物雷同。
岂公思之未至也。
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曰。
裴矩受国恩赏。
未闻陈议救恤百姓。
则欲苟钓虚名。
用心若此。
岂当朝寄。
请鞫其罪。
太宗从之。
其后计口为率。
贫民赖焉。
开元六年五月四日敕。
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
及诸色钱物等。
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
每年通为一处。
每州作一簿。
预皆量留空纸。
有色数。
並於脚下具书纲典姓名。
郎官印置。
如替代。
其簿递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
以每年租税杂支。
轻重不类。
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
诸州刺史县令替日。
並合令递相交付。
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
附驛递送。
其支配处分。
並依旨文为定。
元和五年二月。
户部尚书李仁素。
准元和四年五月敕。
釐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
并带使州合送省钱。
便充留州给用等。
据诸道申报。
除与敕文相当外。
或称土宜不同。
须重类会起置者。
诸州府先配供军钱。
回充送省。
带使州府。
先配送省钱。
便留供军。
则供军见钱。
尽在带使州府。
事颇偏併。
宜令於管內州。
据都征钱数。
逐贯均配。
其先不征见钱州郡。
不在分配限。
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
乡村户配见钱须少。
即但都配定见钱。
一州数。
任刺史於数內看百姓稳便处置。
其敕文不加减者。
即准州所申为定额。
如于敕额见钱外。
輒擅配一钱。
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
刺史县令录事参军。
节级科贬焉。
户部侍郎改復名号。
与尚书同。
旧制本一员。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
加一员。
以武攸寧为之。
苏氏驳曰。
故事。
度支案。
郎中判入。
员外郎判出。
侍郎总统押案而已。
官衔不言专判度支。
至干元元年十月。
第五琦改户部侍郎。
带专判度支。
自后遂为故事。
至今不改。
若別官来判度支。
即云知度支事。
或云专判度支。
贞元四年二月。
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
以充经费。
遂令收除陌钱。
及闕官料。
并外官闕官职田。
及减员官诸料。
令户部侍郎竇参专掌。
以给京文武官员料钱。
及百司纸笔等用。
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
户部奏。
请置巡官二人。
从之。
其年七月。
户部请减使及判案郎官每月杂给钱。
从之。
八月。
户部侍郎李絳奏。
请诸州府闕官职田禄米。
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
所在收贮。
以备水旱。
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
户部奏。
淮西夷虺蜴攸居。
歷年贡赋不入。
有司羞之。
今则化被齐民。
便为善地。
其申光蔡等州。
令所贡鸂?綾生石斛等。
並同日到。
其诸道贡物旧例。
至今月十五日已进纳讫。
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贡物。
以元日陈於乐悬之南。
示中外。
礼毕。
请准式送纳。
从之。
十三年十月。
中书门下奏。
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
皆系国用。
至於给纳。
事合分明。
比来因循。
都不剖析。
岁终会计。
无以准绳。
盖缘根本未有纲条。
所以名数易为盈缩。
伏请起自今以后。
每年终。
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
及所用数。
分为两状。
入来年二月內闻奏。
併牒中书门下。
其钱如用不尽。
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
如用尽。
及侵用来年钱。
并收闕。
並须一一具言。
其盐铁使所收。
议列具一年都收数。
并已支用。
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
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
户部出纳。
亦约此为例。
条制既定。
亦绝隱欺。
如可施行。
望为常典。
从之。
宝歷二年正月。
户部侍郎崔元略奏。
准赋役。
今內外六品以下官。
及京司诸色职掌人。
合免课役。
请自今以后。
应诸司见任官。
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
並先於本司陈牒责保。
待本司牒到。
然后与给符。
其前资官。
即请於都省陈状。
准前勘责事。
若不实。
准诈偽律论。
其孝子顺孙。
义夫节妇。
及割股奉亲。
比来州府免课役。
不由所司。
今后请应有此色。
敕下后。
亦须先牒当司。
如不承户部文符。
其课役不在免限。
从之。
开成元年。
湖南观察使卢周仁进羡余钱十万贯。
户部侍郎归融奏曰。
天下一家。
何非君土。
中外财赋。
皆陛下府库也。
周仁輒陈小利。
妄说异端。
言南方火灾。
恐成灰烬。
进于京国。
如徇私恩。
臣恐天下倣傚。
以羡余为名。
刻剥生民。
其所进钱。
请还湖南。
代贫户租税。
三年四月敕。
户部侍郎两员。
自今已后。
先授上者。
宜令便判钱谷。
如带平章事。
及判盐铁度支。
兼中丞翰林学士。
即不在此限。
仍为永例。
五年三月。
户部侍郎崔蠡奏。
天下州府。
应合管係户部诸色斛斗。
自今已后。
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
並须分析闻奏。
敕旨。
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
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
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
前件钱物斛斗。
散在天下州府。
缘当司无巡院觉察。
多被官史专擅破除。
岁久之后。
即推在所腹內。
徒烦勘詰。
终无可征。
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
委司录事参军专判。
仍与长史通判。
每至交替。
各具申奏。
並无悬欠。
至考满日。
递相交割。
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
与减选。
仍每月量支纸笔钱。
若盗使官钱。
及將借贷与人。
並请准元敕。
以赃论。
如征收欠折。
及违限省条。
並请量加惩殿。
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
不得令假摄官权判。
从之。
咸通四年六月。
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
荆襄江西道分巡院。
並宜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