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卷 五 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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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 卷 五 十 八 王溥

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武德元年。

因隋旧制不改。

至龙朔二年二月四日。

改为左右肃机。

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復为左右丞。

旧左丞正四品上。

右丞正四品下。

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

敕曰。

元阁会府。

区揆实繁。

都省勾曹。

管辖綦重。

还依仍旧之职。

未协维新之政。

其文昌左右丞。

进为从三品阶。

其卢献李景諶。

並宜三品。

依旧任。

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

復为四品。

至今不改。

贞观元年。

左仆射萧瑀免官。

右仆射封德彝卒。

太宗谓尚书左丞戴冑曰。

尚书省天下纲维。

百司所稟。

若一事有失。

必受其弊。

今无令仆。

係之於卿。

当称朕所望也。

二年。

魏征为尚书右丞。

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

上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按验。

无状。

彦博奏曰。

征为人臣。

须存形跡。

不能远避嫌疑。

遂招此谤。

虽情在无私。

亦有可责。

上令彦博让征。

且曰。

自今以后。

不得不存形跡。

他日。

征入奏曰。

臣闻居臣协契。

义同一体。

不存公道。

唯事形跡。

若君臣上下。

同遵此路。

则邦之兴丧。

或未可知。

上矍然改容曰。

吾已悔之。

征再拜曰。

愿使臣为良臣。

勿使臣为忠臣也。

上曰。

忠良岂有异乎。

征曰。

良臣。

稷契咎陶是也。

忠臣。

龙逢比干是也。

良臣使身获美名。

君受嘉号。

子孙传世。

福禄无疆。

忠臣身受诛夷。

君陷大恶。

家国並丧。

空有其名。

以此而言。

相去远矣。

帝深纳其言。

其年。

上谓公卿曰。

昔禹凿山治水。

而民无谤讟者。

与民同利故也。

秦始皇营宫室。

而民各叛者。

病人以利己故也。

朕欲营一殿。

材用已具。

鉴秦而止。

王公以下。

宜体朕此意。

由是二十年间。

风俗素朴。

公私富给。

其年。

侍御史张元素奏。

庆州乐蟠县令叱奴?。

盗用官仓。

推逐並实。

上令决之。

中书舍人杨文瓘奏。

据律不合死。

上曰。

仓粮朕之所重。

若不加罚。

恐犯者更多。

尚书右丞魏征对曰。

陛下设法。

与天下共之。

今若改张。

多將法外畏罪。

且后有重者。

又何以加之。

其年。

太宗谓侍臣曰。

人皆以祖孝孙为知音。

今其所教声曲。

多不谐音韵。

此犹未至精妙。

人亦以许崇为良医。

全不识药性。

尚书右丞魏征对曰。

陛下生平不爱音声。

今忽为教女乐差舛责孝孙。

臣恐天下怪愕。

上怒曰。

卿是朕腹心。

应须进忠直。

何乃附下罔上。

为孝孙分疏。

彦博等拜谢。

征与王珪进曰。

祖孝孙学问立身。

乃何如白明达。

陛下平生礼遇孝孙。

復何如白明达。

今过听一言。

便谓孝孙可疑。

明达可信。

臣恐群臣眾庶。

有以窥陛下者。

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

放裴寂还乡。

表乞住京师。

久不肯去。

上令问稽留所由。

韦挺奏。

留一十九日。

长安县令王文楷。

又不准敕发遣。

令决杖三十。

尚书右丞魏征諫曰。

裴寂所为。

事合万死。

但以陛下念其旧功。

不致於法。

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装束。

假况寂放还乡宅。

古人有言。

进人以礼。

退人以礼。

文楷识陛下恩宽。

见寂大臣。

不即蹙迫。

论其此情。

未合得罪。

上曰。

放寂拜埽。

岂非礼耶。

乃释而不问焉。

十年。

治书侍御史刘洎上书曰。

臣闻尚书万几。

实为政本。

伏寻此选。

授受诚\难。

是以八座比于文昌。

二丞方於?辖。

爰至曹郎。

上应列宿。

苟非称职。

窃位兴讥。

伏见比来尚书省詔敕稽停。

文案拥滯。

臣诚\虽庸劣。

请述其源。

贞观之初。

未有令仆。

于时省务繁杂。

倍多于今。

左丞戴冑。

右丞魏征。

並晓达吏方。

质性平直。

事应弹举。

无所回避。

陛下假以恩慈。

自然肃物。

百司匪懈。

抑此之由。

及杜正伦续任右丞。

颇亦励下。

比者纲维不举。

並为勋亲在位。

尚书不得断决。

故事稽延案牘。

虽理屈词穷。

仍更放下。

去无程限。

来不责迟。

一经出手。

便涉年载。

天工人代。

焉可妄授。

至于懿戚元勋。

宜优礼秩。

久妨贤路。

殊为不可。

將欲救弊。

且宜精简尚书左右丞。

及左右郎中。

如並得人。

自然纲维克举。

亦当矫正趋竞。

岂惟息其稽滯哉。

二十年。

宇文节为尚书左丞。

明习法令。

以干局见称。

时江夏王道宗。

以私事见託。

节奏之。

太宗大悦。

劳之曰。

朕所以不置左右仆射者。

以卿在省耳。

龙朔二年。

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

所司理之。

至于勾曹。

右肃机杨昉未详案状。

诉者自以道理已成。

而復疑滯。

劾而逼昉。

昉谓曰。

未食。

食毕详之。

诉者曰。

公云未食。

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诉者乎。

昉遽命案。

立判之曰。

父杀隋主。

子诉荫资。

生者犹配远方。

死者无宜使慰。

仪凤四年。

韦仁约除尚书左丞。

约奏曰。

陛下为官择人。

无其人则闕。

今不惜美锦\。

令臣制之。

此陛下知臣之深矣。

微臣尽命之日矣。

仁约遂振举纲目。

略无留事。

群曹肃然。

元和八年六月。

裴佶为左丞。

时兵部尚书李巽兼盐铁使。

將以使局置於本行。

经搆已半。

会佶拜命。

坚执以为不可。

遂令撤之。

巽恃恩而强。

时重佶之有守。

十三年。

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平镇州。

王承宗惧。

上章请割德棣二州自赎。

又令二子入侍。

宪宗选使臣宣諭。

以尚书右丞崔从中选。

议者以承宗罪恶贯盈。

每多奸譎。

入朝二子。

必非血忱。

人颇忧之。

从次魏州。

节度使田宏正。

以路由寇境。

欲以五百骑卫之。

从辞之。

以童奴十数骑往。

至镇州。

于鞠场宣敕。

三军大集。

乃諭以逆顺。

辞情慷慨。

军士无不感动。

承宗泣下。

礼貌甚恭。

遂按德棣户口符节而还。

十五年三月。

吕元膺为左丞。

时度支使潘孟阳。

太府少卿王遂。

互相奏论。

孟阳除散骑常侍。

遂为邓州刺史。

皆假以美词。

元膺封还詔书。

请明示曲直。

又江西观察使裴堪奏处州刺史李將顺赃状。

朝廷不覆按。

遽贬將顺道州司户。

元膺曰。

廉使奏刺史赃罪。

不覆验即謫去。

纵堪之词足信。

而亦不可为天下法。

又封还詔书。

请发御史按问。

宰臣不能夺。

会昌二年十月。

左丞孙简奏。

伏以班位等差。

本系品秩。

近者官兼台省。

立位稍迁。

已是从权。

颇乖仪制。

况据敕例。

理亦未通。

今据台司重举元和元年所奉敕。

常参官兼大夫中丞者。

准检校官。

在本品同类官之上。

自后诸行侍郎兼大夫。

並在左右丞之上者。

仍前例。

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

唯京兆尹则往往带此官。

当时讲论。

非不至当。

其京兆尹是从三品。

至今班位。

祇在本司同类官从三品卿监之上。

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

其左丞是正四品上。

户部侍郎是正四品下。

今户部侍郎兼大夫。

祇合在本品同类正四品下。

诸曹侍郎之上。

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

与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监之下无异。

又据右丞是正四品下。

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

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

盖以右丞官居省辖。

职在纠绳。

吏部侍郎品秩虽高。

犹居其下。

推此言之。

则左丞品秩既高。

又居纲辖之地。

户部侍郎虽兼大夫。

岂得骤居其上。

今据散官自將仕郎上至开府特进。

每品正从上下。

名级各异。

则正从上下。

又不得谓之同品。

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

用以比方。

今京兆河南司录。

及诸州府录事参军。

皆操纪律。

纠正诸曹。

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

设使诸曹缘因其功劳。

朝廷就加台省官。

立位岂得便在司录及录事参军之上。

施於州郡。

尚且为非宜。

况在朝伦。

实为倒置。

且左丞官业至重。

得弹劾八座。

主省內官业。

及宗庙祠祭之事。

御史纠劾不当。

得弹奏之。

岂可不究是非。

轻为建置。

今台司所奏。

但言成例。

曾不揣摩。

事若循理。

虽无往例。

亦合遵行。

事若非宜。

虽有往例。

便合改正。

今据元和元年台司所奏。

敕户部侍郎兼大夫班位。

合在兵部侍郎之上。

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

若今因循往例。

不议改正。

遣户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

有紊典章。

实恐重违元敕。

谨具贞元以后敕旨如前。

伏乞重赐参详。

庶得尽理。

敕旨。

御史台与都省。

各执所见。

因此须为定制。

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三年三月。

库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参官。

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

奉敕。

缘御史台都省。

各执所见。

因此须为定制。

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伏以御史大夫中丞。

掌邦国宪法。

朝廷纪纲。

崇其班位。

以峻风望。

兼此官者。

皆以所领务重。

特为宠异。

须敕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

並在左右丞之上。

相承不改。

行之已久。

况今使下监察御史裏行。

朝谢时。

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

以此参彼。

足可辨明。

况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

御史大夫进为正三品。

中丞进为正四品。

郎官望等。

尤为重任。

合崇宪职。

式协朝章。

请准前例。

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

列于尚书左右丞之上。

敕旨。

班序相循已久。

故事足可遵行。

昨者务广询谋\。

理宜从眾。

依崔于等状。

便为定制。

左右司郎中隋朝但称左右司郎。

本朝加中字。

武德元年八月省。

贞观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

改为左右丞务。

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復为左右司郎中。

开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

郎中皆从省正门出入。

若泥雨。

听隨便门。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

自今已后。

郎中与中州刺史。

员外郎与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

於朝堂別置三司。

以决庶狱。

爭者輒击登闻鼓。

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谤木之设。

所以达幽枉。

延直言。

今轻猾之人。

援桴鸣鼓。

始动天听。

因竞纤微。

若然者。

安用吏乎。

上然之。

悉命归于有司。

贞元五年正月。

左司郎中严涗奏。

按公式令。

应受事。

据文案大小。

道路远近。

皆有程期。

如或稽违。

日短少差。

加罪。

今请程式。

常务计违一月以上。

要务违十五日以上不报。

按典请决二十。

判官请夺见给一季料钱。

便牒户部收管。

符牒再下犹不报。

常务通计违五十日以上。

要务通计违二十五日已上。

按典请决四十。

判官夺料外。

仍牒考功与下考。

如符牒至三度。

固违不报。

常务通计违八十日以上。

要务通计违四十日已上。

按典请决六十。

判官请吏部用闕。

长官及勾官。

既三度不存勾当。

五品以上。

请牒上中书门下殿罚。

六品以下。

亦请牒吏部用闕。

其急要文牒。

请付当道进奏院。

付送本使。

委观察使判官一人。

发遣送州。

取领具月日先报。

常务请依常式。

以前御史台奏。

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

宜付御史台商量。

作条件闻奏者。

除京兆府州县。

及城內百官。

並以符到京兆府日为程。

如往来累路停滯。

日月悬远者。

请兼勘责缘路所由。

准令式处分。

从之。

左右司员外郎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

各一人。

以侍御史顾宗为左司员外郎。

洛州司户参军元怀贞为右司员外郎。

神龙元年三月初八日废。

二年十二月復置。

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

部以下官。

令所司补授。

其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

宜进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

尚书省。

天下政本。

仍令有司各言职事。

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

案牘稽滯。

璆稽四道。

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

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

兵部员外郎李廷言。

刑部员外郎张悟。

仓部员外郎何鸞。

祠部郎中孔立言。

刑部郎中杨孚。

虞部郎中田再思。

各一道。

虞部员外郎崔赏。

三道。

且六官分事。

四方取则。

尚书郎皆是妙选。

须称职司。

焉可尸禄悠悠。

曾无断决。

昨者试令询问。

遂有如此稽逋。

动即经年。

是何道理。

至如行判程限。

素標令式。

自今后。

各置惩革。

再若有犯。

別当处分。

吏部尚书武德元年。

因隋旧制。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太常伯。

咸亨元年。

復为吏部尚书。

光宅元年。

改为天官尚书。

神龙二年。

復为吏部尚书。

天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改为文部尚书。

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

復为吏部尚书。

掌銓六品七品选。

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选。

至景云元年。

宋璟为吏部尚书。

始相通与侍郎分知。

因为故事者也。

苏氏驳曰。

贞观二十二年二月。

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

仍知五品选事。

承庆辞曰。

五品选事。

职在尚书。

臣今掌之。

便是越局。

太宗不许曰。

朕今信卿。

卿何不自信也。

由此言之。

即尚书兼知五品选事明矣。

故事。

选受之制。

每岁集於孟冬。

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

千里之內以中旬。

千里之外以下旬。

尚书侍郎。

分为三銓。

尚书为尚书銓。

侍郎二人分为东銓西銓也。

故事。

注擬必先正其官阶团甲。

送门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

流外出身人。

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

诸军诸使亦不得奏请。

仍委所由检勘。

虽恩制所授。

並不得与上同会缺不成赴集。

如须要甄录者。

牒中书门下吏部。

改与別官。

元和六年。

吏部尚书郑余庆。

请復置吏部考官三员。

吏部侍郎杨於陵执奏。

以为不便。

乃詔考官韦顗等二人。

只考及第科目人。

其余。

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

有医士崔环。

自淮南小將。

为黄州司马。

敕至南省。

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

封还。

以为诸道散將。

无故受正员五品官。

是开侥倖之路。

且无闕可供。

言或过理。

由是稍忤时宰。

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

吏部奏。

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

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

敕旨。

应属流外銓人。

所减员额。

並宜依。

吏部侍郎武德初。

因隋旧制。

至七年二月省。

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復置。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少常伯。

咸亨元年。

改为吏部侍郎。

光宅元年。

改为天官侍郎。

神龙二年。

復为吏部侍郎。

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

改为文部侍郎。

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

復为吏部侍郎。

本一员。

总章二年四月一日。

加一员。

以裴行俭为之。

本员为中銓。

新加员为东銓。

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又加一员。

以李景諶为之。

通前三员。

圣歷二年五月八日。

减一员。

干元二年八月二日。

侍郎崔器。

以中銓闕。

承前多贬降。

遂奏改为西銓。

仍转厅居之。

其侍郎事跡。

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武德元年。

因隋旧号为选部郎。

三年。

加中字。

至五年六月一日。

又改为吏部郎中。

七年废侍郎。

加郎中秩正四品上。

掌流內选事。

贞观二年。

復置侍郎。

乃降依本秩。

亦罢掌选事。

龙朔二年。

改为司列大夫。

已后並隨省改復。

载初元年。

加一员。

以李元素为之。

通前三员。

圣歷二年八月。

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

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

惩慢官也。

吏部素以郎中主印。

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

其本道邸使。

潜赂印史。

得印启官誥。

飞递送之。

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誥。

畏使者邀重赂。

乃戏曰。

先五日得之矣。

中人紿请视之。

因怀归以进。

既而令都省覆讯。

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復。

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

判南曹一员。

南曹起於总章二年。

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

未置已前。

銓中自勘责。

故事两转厅。

至建中元年。

侍郎邵说奏。

各挟闕替。

南曹郎王鋗已后。

遂不转厅。

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

侍郎杜黄裳奏。

当司郎官。

判南曹废置。

请准旧例转厅。

敕旨。

依奏。

初。

武太后延载元年。

加一员。

以周质为之。

圣歷二年八月省。

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

以陈希烈席豫为之。

寻却一人判。

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

又以两人判南曹。

以库部员外郎崔锐。

比部员外郎刘执经。

权判。

事毕日停。

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

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

左武卫大將军张克勤奏。

近准赦文。

许五品官一子官恩。

今臣子幼。

请回授外甥。

状至中书。

下吏部。

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

一子官恩。

在念功。

贵于廷赏。

若无己子。

许及宗男。

张克勤自有息男。

妄以外甥奏请。

苟涉卖官。

实为乱法。

所请望宜不许。

仍永为定例。

从之。

司封郎中武德元年。

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

龙朔二年。

改为司封大夫。

咸亨元年。

改为主爵郎中。

垂拱元年二月二日。

改为司封郎中。

神龙元年九月五日。

改为主爵郎中。

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

司封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

王公以下。

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輒首正。

不在承袭之限。

宝歷元年八月。

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

中外官僚。

准制封赠。

多请回授祖父母。

臣谨详古礼。

及国朝故事。

追赠出於鸿恩。

非由臣下之求。

不系子孙之便。

开元新詔。

惟许宰相回赠於祖。

盖以宰相位高。

封赠崇极。

故许回授。

近日常僚。

率援此例。

夫推让於祖。

在父则然。

改夺於朝。

为子何忍。

伏望宣付宰相。

重依典法详议。

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

司封奏。

文武官五品以上。

请准式敘母妻邑号。

乖滥稍多。

或国敘军功。

妄参勋籍。

或偶逢庆泽。

冒引詔条。

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

未至將军。

使在外。

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

纵有散官。

与敕旨文相当者。

並不许敘封。

其流外官。

诸司诸吏职务。

并伎术官等。

跡涉杂类。

並请不在封限。

从之。

司勋郎中隋为司勋郎。

武德初。

加中字。

龙朔元年二月四日。

改为司勋大夫。

咸亨二年。

復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

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

文昌丞李嶠奏。

加一员。

以杨祇令为之。

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

司勋大火。

甲歷並烬矣。

天宝四载六月十三日敕。

准制及格式敘勋。

今復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

除曹务之外。

每有勋甲团进后。

专知磨勘。

所须主事令史。

任简择差定。

如有疏略。

委本官奏录。

考功郎中隋为考功郎。

武德初。

加中字。

龙朔二年。

改为司绩大夫。

咸亨元年。

復为考功郎中。

旧郎中知贡举。

其外官考。

贞观以后。

每年定诸司长官一人判校。

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

至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

其考课付所司准式授定。

遂令员外校外官考。

贞元六年正月。

以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

復行贬考之令。

自至德以来。

考绩之司。

事多失实。

常参官及诸州刺史。

未尝分其善恶。

悉以中上考褒之。

及是。

褒贬稍明。

人知戒惧。

上善之。

迁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

考功奏。

准天宝七载六月敕。

內外官初考无赴上日。

末考不具得替日。

便注破不在校限。

其月又奏。

诸使下兼宪官。

及检校郎官。

并诸色官充职掌者。

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

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

考功奏。

前时诸司官。

皆校功过。

定其考第。

自至德后。

一切悉申中上考。

今请覆其能否。

以定升降。

从之。

自諫议大夫。

给事中。

郎官。

有书中中考者。

尚书左丞相赵憬。

自言荐果州刺史韦诞。

坐赃废。

请降其考。

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

以憬能知其过。

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考功奏。

外官应申考解。

先无限约。

请自今以后。

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毕。

如违本牒。

使罚本判官决本典。

考功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考功员外郎。

贞观已后知贡举。

至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

以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李权所讼。

乃移贡举於礼部也。

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礼部侍郎韦陟奏。

准旧例。

掌举官亲族。

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

有及第者。

尚书覆定。

然后附奏。

臣本司今闕尚书。

纵差郎官。

是臣麾下。

事在嫌疑。

所望釐革。

伏望天恩。

许臣移送吏部。

差考功员外郎试拣。

侍郎覆定。

任所在闻奏。

即望浮议止息。

敕旨。

依。

长庆元年五月。

贬考功员外郎李渤为处州刺史。

渤既请书宰相等下考。

时人以宰辅旷官。

不上疏陈列。

而越职钓奇。

非尽事君之道。

至是。

杜元颖等奏。

渤卖直沽名。

动多狂躁。

遂出之。

户部尚书武德元年。

因隋为民部尚书。

贞观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改为户部尚书。

显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

改为度支尚书。

龙朔二年。

改为司元太常伯。

咸亨元年。

復为户部尚书。

光宅元年。

改为地官尚书。

神龙元年。

復为户部尚书。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部尚书裴矩奏。

突厥残暴之处。

户请给绢一疋。

太宗谓曰。

朕於天下。

惟诚\与信。

不欲空有存恤之名。

而无其实。

但户有大小。

各须存济。

给物雷同。

岂公思之未至也。

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曰。

裴矩受国恩赏。

未闻陈议救恤百姓。

则欲苟钓虚名。

用心若此。

岂当朝寄。

请鞫其罪。

太宗从之。

其后计口为率。

贫民赖焉。

开元六年五月四日敕。

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

及诸色钱物等。

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

每年通为一处。

每州作一簿。

预皆量留空纸。

有色数。

並於脚下具书纲典姓名。

郎官印置。

如替代。

其簿递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

以每年租税杂支。

轻重不类。

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

诸州刺史县令替日。

並合令递相交付。

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

附驛递送。

其支配处分。

並依旨文为定。

元和五年二月。

户部尚书李仁素。

准元和四年五月敕。

釐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

并带使州合送省钱。

便充留州给用等。

据诸道申报。

除与敕文相当外。

或称土宜不同。

须重类会起置者。

诸州府先配供军钱。

回充送省。

带使州府。

先配送省钱。

便留供军。

则供军见钱。

尽在带使州府。

事颇偏併。

宜令於管內州。

据都征钱数。

逐贯均配。

其先不征见钱州郡。

不在分配限。

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

乡村户配见钱须少。

即但都配定见钱。

一州数。

任刺史於数內看百姓稳便处置。

其敕文不加减者。

即准州所申为定额。

如于敕额见钱外。

輒擅配一钱。

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

刺史县令录事参军。

节级科贬焉。

户部侍郎改復名号。

与尚书同。

旧制本一员。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

加一员。

以武攸寧为之。

苏氏驳曰。

故事。

度支案。

郎中判入。

员外郎判出。

侍郎总统押案而已。

官衔不言专判度支。

至干元元年十月。

第五琦改户部侍郎。

带专判度支。

自后遂为故事。

至今不改。

若別官来判度支。

即云知度支事。

或云专判度支。

贞元四年二月。

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

以充经费。

遂令收除陌钱。

及闕官料。

并外官闕官职田。

及减员官诸料。

令户部侍郎竇参专掌。

以给京文武官员料钱。

及百司纸笔等用。

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

户部奏。

请置巡官二人。

从之。

其年七月。

户部请减使及判案郎官每月杂给钱。

从之。

八月。

户部侍郎李絳奏。

请诸州府闕官职田禄米。

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

所在收贮。

以备水旱。

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

户部奏。

淮西夷虺蜴攸居。

歷年贡赋不入。

有司羞之。

今则化被齐民。

便为善地。

其申光蔡等州。

令所贡鸂?綾生石斛等。

並同日到。

其诸道贡物旧例。

至今月十五日已进纳讫。

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贡物。

以元日陈於乐悬之南。

示中外。

礼毕。

请准式送纳。

从之。

十三年十月。

中书门下奏。

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

皆系国用。

至於给纳。

事合分明。

比来因循。

都不剖析。

岁终会计。

无以准绳。

盖缘根本未有纲条。

所以名数易为盈缩。

伏请起自今以后。

每年终。

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

及所用数。

分为两状。

入来年二月內闻奏。

併牒中书门下。

其钱如用不尽。

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

如用尽。

及侵用来年钱。

并收闕。

並须一一具言。

其盐铁使所收。

议列具一年都收数。

并已支用。

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

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

户部出纳。

亦约此为例。

条制既定。

亦绝隱欺。

如可施行。

望为常典。

从之。

宝歷二年正月。

户部侍郎崔元略奏。

准赋役。

今內外六品以下官。

及京司诸色职掌人。

合免课役。

请自今以后。

应诸司见任官。

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

並先於本司陈牒责保。

待本司牒到。

然后与给符。

其前资官。

即请於都省陈状。

准前勘责事。

若不实。

准诈偽律论。

其孝子顺孙。

义夫节妇。

及割股奉亲。

比来州府免课役。

不由所司。

今后请应有此色。

敕下后。

亦须先牒当司。

如不承户部文符。

其课役不在免限。

从之。

开成元年。

湖南观察使卢周仁进羡余钱十万贯。

户部侍郎归融奏曰。

天下一家。

何非君土。

中外财赋。

皆陛下府库也。

周仁輒陈小利。

妄说异端。

言南方火灾。

恐成灰烬。

进于京国。

如徇私恩。

臣恐天下倣傚。

以羡余为名。

刻剥生民。

其所进钱。

请还湖南。

代贫户租税。

三年四月敕。

户部侍郎两员。

自今已后。

先授上者。

宜令便判钱谷。

如带平章事。

及判盐铁度支。

兼中丞翰林学士。

即不在此限。

仍为永例。

五年三月。

户部侍郎崔蠡奏。

天下州府。

应合管係户部诸色斛斗。

自今已后。

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

並须分析闻奏。

敕旨。

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

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

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

前件钱物斛斗。

散在天下州府。

缘当司无巡院觉察。

多被官史专擅破除。

岁久之后。

即推在所腹內。

徒烦勘詰。

终无可征。

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

委司录事参军专判。

仍与长史通判。

每至交替。

各具申奏。

並无悬欠。

至考满日。

递相交割。

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

与减选。

仍每月量支纸笔钱。

若盗使官钱。

及將借贷与人。

並请准元敕。

以赃论。

如征收欠折。

及违限省条。

並请量加惩殿。

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

不得令假摄官权判。

从之。

咸通四年六月。

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

荆襄江西道分巡院。

並宜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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